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汇添富高息债A(000174)

汇添富高息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1 汇添富 高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十五、禁止行为


...................................................................................................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七、违约责任


...................................................................................................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其他事项


...................................................................................................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 的有限 责 任公司, 按 照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 备 担任基金 管 理人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集 发行汇 添 富高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高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拟 担 任汇添富 高 息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金托 管 人; 为明确汇添富 高 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 义务关系 ,特制 订 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汇添富高息债 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中 定义的 术 语在用于 本托管 协 议时应具 有 相同的含 义;若 有 抵触应以 基金合 同 为准,并 依其条 款 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汇 添富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大 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潘 鑫 军 成立日期 :2005 年 2 月 3 日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 字 【2005 】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 李文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 理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及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各 类汇兑业 务 ; 代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政府 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 贷款承诺 ; 组 织或参加 银团贷 款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行 、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 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 券; 外 币票据 承兑和贴 现; 自 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 问服务; 证券公 司 客户交易 结算 资金存管 业务;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企 业年金托 管 业务; 产业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 管业务 ; 代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 电话银行 、 手机 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融衍 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业 务;保险 兼业代 理 业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 订。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5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债券类 金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地 方政府 债 、 可转换 债券、 可 分离债券 、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款 (包括 定 期存款及 协议存 款 )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投资 的其他 固 定收益类 品种。 本 基 金不直接 从二级 市 场上买入 股 票和权证 , 也 不参 与一级市 场新股 申 购。 因 持有可 转换 债券转股 所得 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应当 在其可 上 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卖 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6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 类资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对 高息债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 高息 债 指信用评 级 在 AA+ (含 AA+ )和 A (含 A ) 之间 的债券以 及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 构未强制 要求评 级 的债券类 金融工 具;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类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其 中对高息 债的投 资 比例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高 息债指信 用 评级在 AA+ (含 AA+ )和 A(含 A ) 之间的债 券以及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未 强制要 求 评级的债 券类金 融 工具; 2 、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 期 限为1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3 、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4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5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7 6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 等级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卖 出; 7 、一 只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百分之三 ; 一 只基 金持有的 所有流 通 受限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百分 之 十五;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 可对以 上 比例进行 调整; 8 、本 基金 不得违反基 金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的规 定; 9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 限 制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的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上述投资 组合限 制 条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 定 , 则当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 ,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投 资可 不受上述 规定限 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 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相互 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 关关联 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8 金托管人 有责任 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 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 的 名单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提醒 并 协助基金 管理人 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 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已成 交 的关联交 易,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前 已严格遵 循了监 督 流程仍无 法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而 只能按相 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 规则进行 事后结 算, 则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 的损失, 并应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 。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9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合 条件的 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 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 的 交易对手 是 否符合有 关规定 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3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 关 法律法规 , 以及 国 家有关账 户管 理、利率 管理、 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 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六)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用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0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关于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等流 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 他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交 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有关流 通受限 证 券的相关 信息, 具 体 应当包括 但 不限于如 下文件 :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1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 中 ,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 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对该风险 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6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并 确保证 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 查 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财产 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 任 与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7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 相 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 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 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 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 不 承担上述 损失。 (八)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 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2 证,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复 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3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 限内,基 金管理 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4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 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 金 认购专户 。该账 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 并管理。 2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基金托 管 人开立的 基金托 管 资金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 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5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 营业机构 开设本 基 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 ,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基 金托 管资金 帐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5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金托 管人以 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6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 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商议 后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 开立。新 账户按 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银行 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 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 坏、 灭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7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对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 管 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应 指定 专人 、专 用传 真号 码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指 令。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书面 授权 文件 ,该 文件 中 应 含有管理 人预留 印 鉴, 该预留 印鉴为 基金 托管人 确定管 理 人所发送 指 令形式真 实性的 唯 一依据 。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授权文 件 后, 要 及时电 话确认, 以保证 基金 托管人 及时查 收 。 3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文件 后并经 确 认后,授 权文件 即 生效,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 内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二)指 令的内 容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8 1 、指 令包 括付款 指令 (含赎回 、分 红付 款指 令、 银行 间业 务划 款指令) 以及其 他 资金划拨 指令等 。 2 、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 , 并加盖预 留印鉴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双方 书 面共同确 认的方 式 。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在其合 法 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被授权 人 应严格按 照其授 权 权限发送 指 令。 对 于被授 权人 依约定程 序发出 的 内容合法 的指令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否认其 效力。 但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已 经 撤销并在 指令执 行 前及时明 确 地通知托 管行或 更 改对交易 指令发 送 人员的授 权, 且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本协议确 认后 , 则 对于此后 该交易 指 令发送人 员无权 发 送的指令 , 或 超权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授权 已更 改但未通 知基 金托管人 的情况 除 外。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 托管人, 并电话 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应 为基金 托 管人留出 执行指 令 所必需 的足够 、 合理 的划 款时间 。 由基 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 的 指令传输 不及 时、 未 能留出足 够 的划款时 间, 未 准 备足够资 金, 致 使 资金未能 及时 到账所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2 、指 令的确 认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19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答复基 金 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 人根 据资产管 理人提 供 的授权文 件进行 表 面相符的 形式审 查, 及时审慎 验 证有关内 容及印 鉴 , 基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真实 性不承 担 责任。 如有疑 问必须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基 金托管 资 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应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因未 执 行该指令 造成损 失 的责任。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 托 管人 有权不予 执行 , 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 取 消的, 资金 备足并 以 通知托管 人的时 间 视为指令 收 到时间, 因账户 资 金余额不 足导致 的 投资损失 不由托 管 人承担。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提示基 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 以执行,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 执行指 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0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 造成的直 接经济 损 失负赔偿 责 任。 (七)更 换被授 权 人员的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更换 被 授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被授 权人的 授 权, 应 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新 的书面授 权 文件, 并及时通 过 电话确认 , 确保 基 金托管人 及时查 收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授权变更或终止通知书原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及时 与管理人 电话确 认 。 被授 权人变 更或 终止通知 , 自 基金 管理人与 托管 人确认后 开始生 效 。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生效前 , 基 金托 管人仍应 按原 约定执行 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否 认 其效力。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 应 提前书 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八)其 他事项 1 、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 时,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 与被授权 人是否 与 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 容相符进 行检查 , 如发现问 题,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已 经撤销或 更改对 指 令发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已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 与基金托 管人确 认 后, 则对于 在变更 通 知的启用 日 期后该指 令发送 人 员无权发 送的指 令 ,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承 担责任 。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1 2 、除 因其 自身原 因致 使基 金的 利益 受到 损害 而负 赔偿 责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托管协 议 的规定执 行基金 管 理人指令 而 引起的任 何可能 发 生的损失 ,均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 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交易 单元作 为 基金的交 易单元。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交易 保证金 由被选中 的证券 经 营机构交 付。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 规定, 在基金 的中期报 告和年 度 报告中将 所选证 券 经营机构 的有关 情 况、 基金通 过 该证券经 营机构 买 卖证券的 成交量、 回 购成交量 和支付 的 佣金等予 以 披露, 并将上 述情 况及基金 专用交 易 单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金基 本信 息以及变 更情况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因相 关 法律法规 或 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 汇划由 基 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2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 11:30 之 前, 最迟不 能超过 T+1 日 13:00 前有足够 的资金 头 寸用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 深圳分公 司的资 金 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 , 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 易记录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按日核 实 ,账实相 符。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3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确保 每 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确 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注册登 记机构 负 责。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数 据 真实性负 责。 3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必须 于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前 一开放 日 上述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关 数 据的准确 、完整 。 4 、注 册登 记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 人建 立的 系统 发送 有关 数 据 (包括电 子数据 和 盖章生效 的纸制 清 算汇总表 ) , 如因 各种原因 , 该 系统无法 正常发 送 ,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数据 , 双方各自 按有关 规 定保存。 5 、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上 述事宜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6 、关 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注册 登 记机构管 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 等 款项采用 轧差交 收 的结算方 式。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4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基 金管理 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 日 15 :00 前将资 金 划往资产 托管专 户 。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查收资 金 是否到账 , 对于 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 最晚不迟 于当日 12:00 前进 行划付 。 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及 时进行 划 付。 对 于未准 时划 付的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划 付 ,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 担。 因 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没有 足 够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人 不能按 时 拨付, 如系基 金管理人 的原因 造 成, 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垫 款义务。 (五)基 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 提供必 要 的协助。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复核 程 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每工作日 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5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 金合同和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对外 公 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及其 他基金资 产和负 债 。 2 、估 值方法 (1 ) 股票估 值方法 : 1 )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上市流通 股票按 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2 )未 上市股 票的估 值。 ①首次发 行未上 市 的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价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新 股等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 行 估值; ④非公开 发行的 且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 期限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 值。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6 3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2 )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2 )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 情 况,并与 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4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2 ) 债券估 值方法 : 1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且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果 估值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 盘价,确 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且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3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的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4 )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 计量。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7 5 )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6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 市 场 实际交易 价格验 证 具有可靠 性的估 值 技术, 确定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的 公允价值。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法 律法规 对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估 值有最新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8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 ) -7 )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7 )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 综合考虑 市 场成交价 、 市场 报 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 素 基础上形 成的 债券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9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3 ) 权证估 值方法 :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 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8 2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3 ) 因 持有股票 而 享有的配 股权, 以 及停止交 易、 但 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 估值。 4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 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3 ) 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 ,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按最 能反映 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5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4 ) 其他有 价证券 等资产按 国家有 关 规定进行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知对 方, 共 同 查明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进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 值 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第 8 )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 第 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 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 基金 份 额净值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9 公司应当 及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0%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 , 基 金管理人 按差错 情 形,有权 向其他 当 事人追偿 。 (2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与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不 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基 金托 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 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 ,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 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申 购或赎 回金额等 ),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正 常 复核程序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0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 财 产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 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5 )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 当事 人应本着 平等和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 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值 时 ; (4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1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 的,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 季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予 以 公告;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予以 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 毕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 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务 费,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 务 费, 各基金 份额类 别 对应的可 供分配 利 润将有所 不 同,本基 金同一 类 别的每一 基金份 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 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份 额每次 分 配比例不 得低于 收 益分配基 准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3 日每份基 金份额 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 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 3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 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 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者不 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对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分别 选择不 同 的分红 方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投资 形式的 , 同一类别 基金份 额 的分红资 金将 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份额免收 申购费 。 同一投资 人持有 的 同一类别 的基 金份额只 能选择 一 种分红方 式, 如投 资 者在不同 销售机 构 选择的分 红 方式不同 ,则登 记 机构将以 投资者 最 后一次选 择的分 红 方式为准 ;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定, 基金管 理 人按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公告并 向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就支 付的现 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按 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 金 的划付。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4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进行信 息披 露外,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运作中产 生的信 息 以及从对 方 获得的业 务信息 应 予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 被披 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或 裁定 、仲 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监管 机构的 命 令、 决定所 做出的 信 息披露或 公 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 金季度报 告, 以 及 临时报告 、 澄 清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信息 。 基 金年度报 告需经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 后, 方可披露 。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5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规定 的应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 项,应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 不可抗 力; (2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 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6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上述文 件。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7%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0.7%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年管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三)基 金销售 服 务费的计 提比例 和 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 基金销 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年 费 率为 0.40%。本 基金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按 前一日 C 类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7 H =E×0.40%÷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四) 银行汇划 费 用、 基 金的证券 交 易费用 、 证券账 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 费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会计 师费和 律 师费等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可以列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 (五)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等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六)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管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七)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基 金销售服 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协商酌 情 降低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基金 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 依照有关 规定最 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 日 前在指定 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刊登 公告。 (八)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基 金销售服 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8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基金 销售服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和基 金销售 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基金销 售 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九)违 规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费用 时, 基金 托管人可 要求 基金管理 人予以 说 明解释 , 如基 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 基金托管 人可 拒绝支付 。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注册 登记机 构 编制, 由基 金管理 人 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提 供任意一 个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39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 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0 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基金 管理人 职 责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法 撤销或 依 法宣告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2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 决议,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符 合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 条 件; (3 ) 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 时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应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1 (4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 业 务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管理 业务的 移 交手续 , 新任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 时接收, 并与基 金 托管人核 对基金 财 产; (5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6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获得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后 依照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7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应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 要 求, 本基金 应替换 或 删除基金 名称中 与 原任基金 管理人 有 关的名称 字 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法 撤销或 依 法宣布破 产;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2 (3 ) 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 时 基金托管 人。 更换 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应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4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及时与新 任基金 托 管人办理 基金财 产 和托管业 务 移交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人 应当及 时 接收, 并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 财产; (5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审计 ,并予 以 公告,同 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审计费用 从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6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获得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后 依照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联合 公 告。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 新 基金托管 人或接 受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应依 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 害。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3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不 独立 , 其 高级管理 人员和 其 他从业人 员相互 兼 职。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者 债券;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4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7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8 、依 照法 律、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 他活动。 9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 不 受 上述相关 限制。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依 照 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5 4 、发 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 止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 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 自 履行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4 )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基 金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 (2 )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 算费用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4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 支付清 算费用 ; (2 ) 交纳所 欠税款 ; (3 ) 清偿基 金债务 ; (4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 (3 ) 项规定 清偿前 ,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 算小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7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3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 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 或 潜在损失 等;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尽 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结 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有 关 监管部门 两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9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人 签章、签 订地、 签 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