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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贰号(519015)

海富通贰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 富通 精选 贰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7 年 3 月1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 海富通精 选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 【2007 】63 号 )和 2007 年 3 月 21 日 《关于 海富通精选贰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 部函 【2007 】70 号) 的核 准 ,进 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 年4 月 9 日 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 是 对原 《海 富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新 , 原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请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经营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 用 风险 , 等等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 本基 金和 本基 金 管理 人 目前 管 理的 海富 通精 选 证券 投 资基 金 在投 资 管理 上 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但本基金与海富 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是两只相互独立的基金, 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 在投资组 合上 可能 不同 , 从而 造成 两只 基金 业绩 的差 异。 请投 资者 注意 区分 对待 , 谨慎 投 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 年 4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3 年 3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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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富 通精 选 贰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募集 ...................................................... 3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九、 基金的转换 ...................................................... 45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9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61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 72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4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四、 基金注册登记人 .............................................. 99 二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 101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七、 备查文件 ................................................... 10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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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编写。 本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海富 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 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同: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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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 6 月1 日起 施行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 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 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 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 、 分红 方式 设臵 等) , 其最 终处 理结 果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为准;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 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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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 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员单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 资格 ,经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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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 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 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 报刊 和 互 联网 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注 册 登 记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 及 其变 动 情 况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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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 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设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1.5 亿元 股权 结构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51% 、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 控股公司49% 。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包瑾 (二 )主 要人 员 情况 张文伟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交通 银行 郑州 分行 铁道 支行 行长 、 紫荆 山支 行行 长、 私人 金融 处处 长, 海通 证券 办公 室主 任, 海通 证券 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 , 董事 , 副教 授。 历任 吉林 大学 校党 委副 书记 、 长春 师范 学院 校 党委 书记 、 长春 新世 纪广 场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5 月起转任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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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 , 董事 ,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 办公 室副 主 任、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 证券 部经 理、 海通 证券 北京 朗家 园营 业部 总经 理等 职。 199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 年 4 月至今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艾德 加 (Stewart Edgar ) 先生 , 董事 , 英国 籍, 学士 。 历任 英国 Ivory & Sime 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美国Fiduciary 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 高级副总裁, 英国HD 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F&C 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 董事 , 比利 时富 通基 金管 理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法国 巴黎 投资 管理 公司 亚太 区董 事 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比利 时籍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法国 金融 租赁 Euroequipement S.A. 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 中华地区主管,富 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 、 首席执行官。2003 年 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及 博士 学位 。 历任 美国 佛罗 里达 州大 学 经济 系副 教授 、 香港 科技 大学 经济 系教 授、 香港 科技 大学 商学 院经 济系 教授 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巴约特(Marc Bayot )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比利 时籍 , 布鲁 塞尔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 (欧 洲基 金 和资 产管 理协 会) 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 INVESTPROTECT 公司 (布 鲁塞 尔) 董事 总经 理、 Pionner 投资公司(米兰 ,都柏林,卢森堡)独立副董事长、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 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上海 杨树 浦煤 气厂 党委 副 书记 、 代书 记, 上海 市公 用事 业管 理局 党办 副主 任, 上海 市出 租汽 车公 司党 委书 记, 现任 大众 交通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 上海 大众 公用 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权先生 ,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交通银行行长 、党委(组)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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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党委书记。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李础前先生 , 监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安徽 省财 政厅 中企 处 副主 任科 员, 安徽 省国 有资 产管 理局 科长 , 海通 证券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谷若鸿(Laurent Couraudon )先生 ,监事,法国籍,斯特拉斯堡的罗伯特 舒曼大学的国际贸易硕士学位。 历任法国外贸银行莫斯科分行董事及企业金融部 主管 、 法国 巴黎 银行 俄罗 斯分 行商 务拓 展主 管及 法国 巴黎 银行 莫斯 科分 行首 席执 行官兼俄罗斯地区总裁等职。2011 年至今任法国巴黎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兼中国区总裁。 奚万荣先生 , 监事 ,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历任海 南省 建行 秀英 分行 会计 主 管、 海 通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 部稽 核 员。2003 年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 总监。 高勇前先生 , 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任 宁波进出口公司 财务部会计主管、上 海科源医学高科技实业公司 财务部财务主管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核算 部 副总监。2008 年 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章明女士 ,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 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历任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广东 发展 银 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 年 4 月至今 任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03 年 4 月至2012 年 9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 经理,2006 年 3 月至 9 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至2007 年 8 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 2007 年 4 月至2007 年 8 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 2008 年 6 月至 2011 年2 月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 )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助理 经济 师、 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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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市场总监,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材 华东 公司 会计 科长 、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蒋征先生 , 硕士。历任中国保险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丰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泰和证券投资基 金经理,2004 年 8 月至2006 年 5 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大盘精选基金 经理,2005 年 12 月至2006 年 5 月任基金兴安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海富 通强化回报 混合 基金经理,2007 年 2 月至2009 年 1 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1 月 任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 (2012 年 1 月更名为 股票相 对收益组合部总监 ) ,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1 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 理,2010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 月 任海富通上证周期ETF 及海富通上证周期ETF 联 接基金经理。2012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精选 混合 及海富 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 理 。2013 年 1 月起任投资副总监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陈洪, 任职时间为2007 年 4 月至2007 年 8 月。 丁俊, 任职时间为2007 年 8 月至2012 年 1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 委员 有: 田仁 灿, 总经 理; 陈洪 , 副总 经理 ; 戴德 舜 , 投资 总监; 蒋征, 投 资副 总监 ; 邵佳 民, 投资副 总监; 丁俊 , 研究 总监 ; 杜晓 海, 定量 及风 险管 理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由 总经 理担 任。 讨论 内容 涉及 特定 基金 的, 则该 基金 经 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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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 人的 承诺 1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将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 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 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 事 任何 形式 的证 券承 销或 者 从事 除国 家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证 券 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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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2)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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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 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 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 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 司每一位员 工; 2) 独 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管理 业 务的 需要 设立 保持 相对 独立 的 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并在 相关 部门 建立 防火 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 监察 稽核 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协助 和配 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管理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任何 制度 的 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部 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是所 有员 工 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 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制 订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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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 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 和内 部 控制 组 织体 系是 一个 权 责分 明 、分 工 明确 的 组织 结 构, 实现 对公 司决 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制 , 具体 包括 以下 部分 :


1) 董事会 对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 制负 最高 责 任。 董事 会 认为 必要 时 ,可 聘请 公司 外专 业人 士 ,组 成专 家 顾问 委员 会 ,提 供有 关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的专业意见。 2) 董事 会下 设风 险 委员 会, 负 责制 定公 司 投资 管理 风 险、 运营 风 险、 道德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的衡 量标 准 ,设 定最 高 风险 承受 度 以及 审议 批 准防 范风 险和 内部 控制 的 政策 。风 险 委员 会责 成 管理 层制 定 相应 的监 测 系统 、防 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 管理 层设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 实施 董事 会 风险 委员 会 制定 的各 项 风险 管理 和内部控制政策, 具体负责对各类风险的识别、 拟定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收集 分析 各类 数 据进 行监 测 反 馈、 实施 各种 必要 的 应急 补救 措 施, 并就 风险的整体控制管理定期地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作出报告。 4) 业务 部门 依据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提 出的 方 针和 政策 , 结合 本部 门 的业 务特 点具 体制 定部 门 作业 流程 和 风险 管理 制 度, 并负 责 日常 的风 险 管理 ,通 过部 门作 业流 程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的制 定 与执 行, 将 风险 控制 在 最小 范围 内。 5)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 核部 负责 协 助业 务部 门 制定 作业 流 程和 制度 , 评价 、监 督、 检查 各部 门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制定 与 执行 情况 , 督察 长负 责 对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的 风险 管 理 决策 和 公 司各 项 风 险管 理 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进 行 检 查, 向董 事会 风 险委 员会 、 董事 会提 交 报告 。督 察 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还应 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3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制 的制 度 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对市场风 险的管理包括:建立完备的系统性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对于一般系统性风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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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 对于 重大系统性风险, 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 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 大调 整, 同时 做好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托管 人和 监管 部门 的沟 通工 作。 对流 动性 风险的管理包括: 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 , 建立 使基 金现 金 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 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公司 在尽 可能 的范 围内 运用 数 量化 模 型和 计算 机软 件 系统 辅 助管 理基 金资 产 的市 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道德 风险 分基 金 管理 公 司和 公 司员 工两 个层 次 。对 公 司道 德 风险 的 管理 包 括: 设立 独立 董事 , 加强 对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任 免、 公司 和基 金审 计事 务等 的监 督; 充分 发挥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 健全 并严 格执 行公 司有 关关 联交 易的 各项 限制 性措施和控制性程序。 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 教育员工熟悉和遵守员工守 则; 对照 各部 门的 员工 守则 , 定期 、 不定 期检 查员 工 具体 执行 情况 ; 将员 工守 法 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对于基金经理, 还实施承诺与质询 制度、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和 定期 安全 检查 , 防范 公司 业务 操作 中因 人为 因素 或管 理系 统设 臵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所引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 包括: 投资管理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础 设施 故障 风险 管理 制度 、 信息 披 露制 度、 信息 资料 保全 制度 、 保密 制度 、 财务 会计 制度 、 电子 信息 系统 控制 制度 、 岗位 分离 制度 、 空间 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 性风 险管 理 制度 通 过对 公 司所 有业 务步 骤 中可 能 涉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 稽核监察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 门、 工作 环节 及员 工遵 守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的情 况进 行稽 核监 察, 并提 出改 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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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 (010 )66594855 传真 : (010 )66594942 (二 )基 金托 管 部门 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 , 中国 银行 于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现有员工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 对一) 、社 保基金、 保险基金、QFII 、QDII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托管 资产 规 模居同业前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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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三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2 年 12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 、大 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LOF 、 大成 景宏 封闭 、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 核心 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 国泰 金鹿 保本 混合 、 国泰 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 国投 瑞银 稳 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 通货 币、 海富 通精 选 贰号 混合 、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 混合 、 海富 通中 证100 指数 (LOF ) 、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 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 华夏 回报 二 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 、嘉 实超 短 债债 券、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币、嘉实稳健 混合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 业优 势股 票、 银河 成长 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 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 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深证100ETF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万家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 券、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先 策 略股 票、 景顺 长城 动力 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LOF)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招 商先 锋混 合、 泰达 宏利 精选 股票 、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 指 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票、 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 股票(LOF) 、国富潜力组 合股 票、 国富 强化 收益 债券 、 国富 成长 动力 股票 、 宝盈 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强 收益 债 券型 、 诺德 中小 盘股 票型 、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 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联 安 上证 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 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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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200 指数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招商深证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证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宝兴业 上证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 华 安深证300 指数 、 嘉实 信用 债券 型、 平安 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 利债 券型 、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 海富 通国 策导 向股 票型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 泰达 宏利 中证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禧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主题指数分级、 平安大华深证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 货币 市场 、 上投 摩 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 分级 、 招商 优势 企业 灵活 配 臵混 合型 、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 嘉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诚 周期 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诺安 汇鑫 保本 混合 型、 平安 大华 策略 先锋 混合 型、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融50 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 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上投摩根分红添 利债 券型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型、 长盛 同鑫 二号 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华宝 兴业 资源 优选 股票 型、 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大成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诺德深证 300 指数 分级 、 华夏 安康 信用 优选 债券 型、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 利债券型、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华 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 国 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 国投瑞 银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 分级 债券 型、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盛 环球 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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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积极配臵(QDII) 、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 (QDII )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 数(LOF-QDII ) 、华 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长 信标 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 ) 、博 时抗 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 )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 ) 、 信诚 全球 商品 主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然 资 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臵股票型(QDII ) 、 易方 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 型 (QDII ) 、 建信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 (QDII )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QDII )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QDII ) 、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QDII)等 189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 管业 务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 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 员 工职业道德规范、 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 工作 环节 ,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产 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 相互 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近 一年 内,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及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 )托 管人 对 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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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 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电话:021 -38650797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2、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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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联系人:周晓霞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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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 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 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 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詹全鑫 张大奕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1 )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联系人: 郭伟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 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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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1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8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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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联系人:高夫 网址:www.sywg.com.cn (19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9557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3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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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 、24 、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4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 :www.dfzq.com.cn





(2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 务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stock.pingan.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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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8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杭州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 (全国) 联系人:徐轶青 网址:www.ctsec.com





(29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30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3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32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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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www.ebscn.com (3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021-61195566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5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网址 :www.csco.com.cn (36 )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37 ) 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 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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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38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 4973595 联系人 :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39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谢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0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 戴蕾 网址:www.scstock.com (41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 :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42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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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43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44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45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魏颖 网址:http://www.fcsc.com (46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鲁雁先 网址:www.xcsc.com (4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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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9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 (北京);021-58796226 (上海) 联系人:易建军 网址:www.cicc.com.cn (50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1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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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2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3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高峰 网址:www.cgws.com (54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彭博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6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省内直拨,省外请在前加拨区号0769 ) 联系人:梁建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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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dgzq.com.cn (5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58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9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李昕田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0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1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28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朱友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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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0731 -84403360 传真:0731 -84403330


联系人:朱友谊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62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63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 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64 ) 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黄英 网址:www.dxzq.net (65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66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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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67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8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0871 - 3577942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9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冯杰 网址:www.rxzq.com.cn (70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联系人: 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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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71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李珍 网址:www.zszq.com.cn (72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3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74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蒋丹丹 网址:www.ehowbuy.com (75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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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6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联系人:魏可妤 网址: www.noah-fund.com (77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纳小丹 网址: www.1234567.com.cn (二 )注 册登 记 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 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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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 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会 计师 事 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 王灵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刘莉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 】第 63 号文批准募集。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 不定 期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 契约 型开 放式 (四) 基金 类型 :混 合 型 (五) 募集 方式 : 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 销售 网点和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 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销售渠道认购本基金: 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 统之 外 的办 理相 关业 务 的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 和 销售 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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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六)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 限为2007 年 3 月26 日至 2007 年 4 月 3 日。 (七) 募集 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八) 募集场所 :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九)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首发募集规模拟不超过100 亿份。 本基 金募 集实 行 “先 到先 得” 的销 售机 制; 超过 设定 募集 规模 的, 将作 为认 购申 请失 败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 设臵了80 亿元 的警 戒线 , 当第 N 日累计募集规模达到80 亿的 警戒 线时 , 基 金管理人将于当日上报监管部门, 当晚即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 销售 机构网站 发布提前结束募集公告, 并在第N+1 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刊登提前结束募集 公告,无论是否达到募集目标,N+1 日当天都为最后一个认购 日。在 N+1 日 累计募集规模超过目标上限的情况下,则按当日“先到先得”的销售机制, 超过设定募集规模的,将作为认购申请失败处理。 极端 情况 下, 如果 出现 正式 发售 当天 就接 近或 达到 发行 上限 时, 基金 管 理人 将上 报监 管 部门 ,及 时 在管 理人 网站 及 销售 机构 网站 公告 停 止销 售, 并于 次日 通过 指 定信 息披 露 报刊 刊登 公告 ,宣 布本 基 金提 前结 束 发售 并立 即生效、自公告发布的当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具体详情请 参见发售相关公告。 (十) 认购费率 认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 即在 认购 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前端 认购费率 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含申购 费) 前端认购费率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500 万≤M<10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1.6% M<100 万 2.0%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前 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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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十二)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 额的 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认购的方式详 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中心在认购期结束后30 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 认情况。 3、认购的限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本基金 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十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 效前 , 投资 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 金备案手续: 1、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 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 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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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7 年4 月9 日正式生 效。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办 理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 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7 年 5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 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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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易业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 申购 和份 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 以在 当日 开 放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在 当 日的 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 金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 改上 述 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 日 予以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 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工作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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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 、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投资人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各销售渠道在此最低起点金额 以上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渠道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将导 致在 销售 机构(网 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单 个销 售 机 构处 持 有 本基 金 的 最低 份 额 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赎回 后导 致其 基金 账户 内在 该销 售机 构处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 低于1000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和 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申购费=申 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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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 用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2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基金 申 购费 率 不超 过 2.0 %,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0.5 %。 3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的, 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率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 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500 万≤M<10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1.6% M<100 万 2.0%


4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注: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 5 、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 、特定地域范围、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等的 投资 者或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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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 册登 记 1 、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 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 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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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 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基 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 天但 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日 ,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 相关 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及处 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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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 将以 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赎 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九、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一) 基金转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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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 转换 是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 将其 持 有的 某 一基 金 (包 括本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 的范 围 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 金转换。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 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进行。 (四)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2007 年 5 月 21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 由转 出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 加上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申 购 费用 补差 两部 分构 成,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 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当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 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 收取 费 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 归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 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 申购费率 执行 。


2、特别提示:由 海富 通精 选 混合 、海 富 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海富 通 股票 、海 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 海富通稳健添利 债券A、 海富 通领 先 成长股票 、 海富 通中 小盘 股票 、 海富 通国 策导 向股 票 转换到本基金时, 如果投资 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 (含 ) 到 1000 万之 间, 在收 取基 金转 换的 申购 补差 费时 , 直接以 本基金 该档次申购费率(即 1.0% )计算申购补差费,将不再扣减申购原 基金时已缴纳 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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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 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 ×C ×(1-D)/(1+H)+G]/E F=B×C×D J=[B ×C ×(1-D)/(1+H)] ×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 =0; H 为 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 到基金转换 申请的当天 作为基金转换 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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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 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00 份。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 出的 基金 转 换申 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可 以 撤销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 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 转换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 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 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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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 结束 ,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转托 管份 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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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臵的投资策略, 实施全 程风 险管 理, 在保 证资 产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在一 定风 险限 度内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理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 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 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认为, 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 市场 成熟 度和 有效 性较 低 ,企 业 内在 价值 和市 场 价格 之 间存 在较 大差 距 有待 发 掘。 本基 金将 依托 国际 专业 研究 支持 平台 与本 土研 究团 队的 智慧 , 深入 把握 世界 经济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 行业背景与变革、 企业微观运行等因素, 通过走访 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三)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方向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50%-80% , 债券投资20%-50% , 权证 投资 0-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 符合本基金 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 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 象; 第二 类是 公司 现状 不理 想但 基本 面将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并且 这些 都尚 未充 分 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征得有关 监管机构许可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臵, 以控制或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 以分 散或规避个券风险。 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 资产配臵策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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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基 金采 用 “自 上而 下” 的多 因素 分析 决策 支持 系统 , 结合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 分析 , 形成 对不 同市 场的 预测 和判 断, 适度 主动 地动 态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精选证券策略 (1 )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于对 国 际市 场 投资 管理 经验 的 认识 和 对中 国 证券 市 场的 实 证分析,建立了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 从定 价指 标 ( “向 后看 ” ) 和盈 利预 测指 标 ( “向 前看 ” ) 两个 方面 , 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 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 识别和控制风险, 积极主动精 选个股。 (2)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包括 可转换债) 和债券 回购 等。 债券 投资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策 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 价值 发现 为基 础, 在市 场创 新和 变化 中寻 找投 资机 会, 采取 利率 预期 、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和 套利 等积 极投 资管 理方 式, 确定 和构 造合 理的 债券组合。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在个 股层 面上 , 充分 发掘 可能 的套 利机 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臵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五)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 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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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 部策 略分 析 师、 股票 分 析师 、定 息 产品 分析 师 、定 量分 析 师各 自独 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策略月会决定基金的资产配臵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每周例会根据投资策略月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 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 经理 依据 策 略 分析 师的 宏观 经济 分 析和 策略 建 议、 股票 分 析师 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 定量分析师的 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 在权限范围内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 基金 经理 的 交易 指令 , 对交 易情 况 及时 反馈 , 对投 资指 令进行监督; 7. 基金 经理 对基 金 投资 组合 及 资金 运用 情 况进 行跟 踪 ,并 根据 市 场变 化、 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定量 分析 师负 责 开发 和完 善 内部 风险 控 制 系统 ,并 完成 有关 投 资风 险监 控报告;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China A 指数×65 %+上证国债指数×35 %





* MSCI China A 指数: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中国A 股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 MSCI China A 指数和上 证国债指数 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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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七)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不高于基金资产的8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不 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总和,超过该权证 的百分之十。 6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 资于 资 产支 持 证券 时 , 除了 遵守 上 述已 有 投资 比 例限 制 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限制 : a)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 b)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c)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d)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活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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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由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被修改或 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以符 合上 述限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定。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合同 规定,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 年 3 月 31 日( “报 告期 末”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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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844,113,921.36 65.83 其中:股票 844,113,921.36 65.83 2 固定收益投资 288,770,000.00 22.52 其 中:债券 288,770,000.00 22.5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4,079,202.30 11.24 6 其他各项资产 5,296,993.06 0.41 7 合计 1,282,260,116.72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90,972.06 0.10 B 采矿业 45,844,242.72 3.59 C 制造业 374,449,020.91 29.35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55,429,869.50 4.35 E 建筑业 9,402,904.62 0.74 F 批发和零售业 114,024,915.82 8.9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370,689.10 3.5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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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7,509,064.48 1.37 J 金融业 112,398,635.81 8.81 K 房地产业 66,575,676.34 5.2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25,631.00 0.13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92,299.00 0.02 O 居民 服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44,113,921.36 66.17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53 建发股份 13,349,201 94,912,819.11 7.44 2 000002 万


科A 5,492,244 59,096,545.44 4.63 3 600028 中国石化 4,690,334 34,661,568.26 2.72 4 600863 内蒙华电 4,500,000 32,850,000.00 2.58 5 601169 北京银行 2,911,722 25,681,388.04 2.01 6 601006 大秦铁路 3,304,989 24,622,168.05 1.93 7 601166 兴业银行 1,345,186 23,271,717.80 1.82 8 000525 红 太 阳 1,456,193 21,988,514.30 1.72 9 002014 永新股份 1,800,000 17,406,000.00 1.3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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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0 300079 数码视讯 1,023,350 17,396,950.00 1.3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129,929,000.00 10.19 3 金融债券 158,841,000.00 12.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8,841,000.00 12.4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88,770,000.00 22.64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 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217 11 国开17 1,000,000 98,770,000.00 7.74 2 1001060 10 央票60 900,000 89,937,000.00 7.05 3 120405 12 农发05 500,000 50,010,000.00 3.92 4 1001037 10 央票37 400,000 39,992,000.00 3.13 5 080213 08 国开13 100,000 10,061,000.00 0.79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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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本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 投资 组合 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6,529.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5,455.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94,572.01 5 应收申购款 10,435.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96,993.0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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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2014 永新股份 17,406,000.00 1.36 非公开 发行 十 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3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3) (2)-(4) 2007 年 4 月 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9.60% 1.52% 46.49% 1.49% -6.89% 0.03%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36% 1.74% -45.76% 1.91% 3.40% -0.17%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4.65% 1.34% 57.89% 1.32% -13.24% 0.02% 2010 年 1 月 1 日 5.26% 1.10% -3.92% 1.01% 9.18% 0.0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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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5.95% 0.94% -17.10% 0.85% 1.15% 0.09%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16% 0.90% 6.14% 0.84% -6.30% 0.06% 2007 年 4 月 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6.30% 1.28% 6.29% 1.28% 0.01% 0.00% (二) 本基 金 累计 净 值增 长 率与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的 历 史走 势对 比 图: (2007 年4 月 9 日至2013 年 3 月 31 日) 注: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建 仓期满至今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 即股票 投资50%-80% , 债券 投资 20%-50% , 权证 投资 0-3% ; 并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同时满足第14 章 (七 ) 有关 投资 组合限制的各项比例要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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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与处 分 1 、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 基金 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 为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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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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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 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 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本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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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 (不含本数)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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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 除的 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 采用 现金 方 式, 投资 者 可选 择将 获取 的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 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设臵为相 同的 分红 方式 , 亦可 设臵 为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即同 一基 金账 户对 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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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 不超过12 次 ; 7、 全年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基金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50%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 支付 方式 (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 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 的银 行转 账 等手 续费 用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 承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 以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权 益登 记 日 经除 息 后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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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该等 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 )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 一章。 4 )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其他费用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 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 法律 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列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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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二)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的项 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相独 立 的、 具有 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具 有证 券 从业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 报表 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 计 师事务所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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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 体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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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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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 销售 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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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九、 基 金的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 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着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收 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率 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 上市 公 司的 经营 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 更新 、 财务 状况 、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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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避免。 5. 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 目 的是 基金 资 产的 保值 增 值, 如果 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 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 动性 风险 较高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 加。 尽管 本基 金将 坚持 分散 化投 资和 精选 个股 的原 则, 且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但不能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此外 , 开放 式基 金在 我国 发展 历史 不长 , 在证 券市 场波 动加 剧时 , 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 特别是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我 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 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 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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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 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风 险管 理和 内 控制 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 然灾 害 等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可 能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 场运 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十、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终止的; 3、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 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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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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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利 与义 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义 务 1 )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活动; 5 )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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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申购 、赎 回、 转托 管、 基 金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 本基 金的 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 及 其他 事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 银监 会, 以及采 取 其 他 必 要措 施 以 保 护本 基 金 及 相关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 利 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 销售 机构 并 有权 依照 销售 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销售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 并按 照基 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 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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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资 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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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 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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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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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 1 、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事 项。 2 、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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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体 公告 通 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 将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 会议拟审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4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5 ) 权益登记日 ; 6 )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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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4 、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 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两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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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总数 。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上 进行 解 释和 说 明。 b 、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未 获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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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 事内 容进 行 表 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 大会 聘 请的 公 证机 关 的公 证 员统 计 全部 有 效表 决 并形 成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6 、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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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 三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 所投 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担任 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 果在 计 票过 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8 、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 金法 》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应当 自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 意见 后 2 日内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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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2 )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4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 进行清算。中国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之间 因本 基金 合 同产 生的 或 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 一方 书面 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 之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 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 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本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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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的当 事 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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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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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 逆回 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 方式 执行 交易 , 基金 经理 需报 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总监批准。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事先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1.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1.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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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1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3.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臵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 定期 限 内聘 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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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3.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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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3.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3.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会计核算 4.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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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 传真 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进行 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 公允 价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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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 终 了后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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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 托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 出具 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保管 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 争议解决方式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6.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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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 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6.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 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和终 止 7.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7.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认购 或 申购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登 陆本 基金 管 理人 的网 站 账户 自 动查 询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网站 、电 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定 制纸 质或 电 子形 式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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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户 服 务中 心 向所 有 选择 电子 对 账单 服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 本 年度 有 交易 的 或 持 有份 额 的, 系统 内 预留 联 系地 址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也 可 拨打 基金 管 理人 客服 热 线索 取 电子 或纸 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注册 登记 人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 经除息后 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不 同 开 放 式 基 金 间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和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 销售 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定额计划 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 计划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或定期 定额赎回 基金 份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和定期定额赎回 计划的有关规则 详见基金 管理人公告。 (五)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 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的定期 在线交流服务;基 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 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 (六) 咨讯服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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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 息, 请拨 打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 销售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 、定期定额 计划 、 转换 、赎 回等 ) ,并 获得 申购 费率 和部 分转 换费 率优 惠。 海富 通网 上交 易支 持工 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 银行 、 兴业 银行 、 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 及天天盈 、 支付 宝账户 , 具体 的费 率优 惠标 准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 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 银行卡种 , 并以 公告 形式 告知 投资 者。 二 十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一)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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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批准 :新 任注 册 登记 人报 中 国证 监会 审 查资 格并 批 准后 ,原 任 注册 登记 人方可退任; 3. 公告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换前30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 :原 基金 注 册登 记人 应 做出 处理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事务 的报 告 ,并 与新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 料和 电子 数据 ; 新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全 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资料 , 确保 准确 无误 ; 在业 务移 交后 , 原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仍有 义务 保留 本基 金 正 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 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 原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业务 移 交产 生 的问 题, 原基 金 注册 登 记人 仍有 协助 解 决之 义 务。 (二) 基 金 管理 人 现时 委 托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办理 本 基金 的 注 册登记业务。 (三)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颖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 在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注册 登记 的中 国唯 一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 由上 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5 个部门和2 个分 公司 , 分别 是综 合管 理部 、 登记 托管 部、 结算 部、 技术 部、 业务 发展 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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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 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十五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 换 1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的条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 换程 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在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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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 换 1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的条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 换程 序 原基 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表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两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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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 十六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七 、 备 查文 件 (一)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注册登记协议 4 、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 海富 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募集 设立 海富 通精 选贰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书 6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 基金托 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二)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如需了解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