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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500(510510)

广发500:关于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广 发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中证 500ETF 
基金主代码 51051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4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中证 500 交 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3 年 5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13 年 5 月 24 日 
注 : 此 处 基 金 主 代 码 指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代 码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代 码 为
510511 。 
2. 日 常申购 、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 3. 日 常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3.1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和 赎回 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 赎 回基 金份额时,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可按照 0.5% 的 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 申购 和赎回 相 关的 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 基金 的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包括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 购、 赎回应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和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2 备足申购对价,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 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 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 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 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 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 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 后,登记机构在 T 日 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3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 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 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赎回对价 1、申 购对 价是指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应交 付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 的申购赎回 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销售 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6.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一)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 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本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 的投资 者,可 以登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www.gffunds.com.cn )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95105828 (免长途费) 。 (三)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 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