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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300联接(202015)

南方300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开元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南方开元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由
南方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原基 金” ) 变更投资范围及 其相 关事项而来。
《关于南方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 资范 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 案》 经 2013 年 4 月
17 日南方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 并获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13]674 号文核准。自 2013 年 5 月 16 日起, 由《南 方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修订而成的《南 方开 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 生效,原《南方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同日起失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益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实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 风 险 揭示 ” 章 节)等 等 。 本 基 金
为南方开元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 “南方 300ETF ” ) 的联接基
金, 主要通过投 资于 南方300ETF 来实现对业绩 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 。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沪深300 指数及南 方 300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 。 同时 , 本基金为股票 型 基金, 风险与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和产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 场 , 谨 慎
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作 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 状 况 与基金 净 值 变 化 及基 金 份 额上市 交 易 价 格 波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1、 绪言 .................................................................................................................................. 3 
2、 释义 .................................................................................................................................. 4 
3、 基金管 理人....................................................................................................................... 8 
4、 基金托 管人..................................................................................................................... 16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6、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与存 续 ................................................................................................. 49 
7、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0 
8、 基金的 投资..................................................................................................................... 59 
9、 基金的 财产..................................................................................................................... 66 
10、 基金资 产估 值 ................................................................................................................. 68 
11、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2 
12、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4 
13、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6 
14、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15、 风险揭 示......................................................................................................................... 81 
16、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83 
17、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6 
18、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1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9 
20、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122 
21、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23 
22、 备查文 件....................................................................................................................... 124 
 
 
 招募说明书 
 3 
 
1 、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南
方开元 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4 
 
2 、 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南方 开元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并
在2012 年6 月19 日 发布 修订后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开 元沪深 300 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南方 开元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供基金 投 资者选择 并决定 是否提出 基金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南 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业务 规则 》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登记机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按照 《基 金管 理公 司、 证 券公 司人 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 资试点办 法》 (包括 其不时 修订) 及 相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指《 南方 开元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 合同 》 生效起 始日 , 原 《 南 方沪 深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基金存 续期 指 《 南方 开元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招募说明书 6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前端收 费




















指基金 投资 者在 申购 基金 的同时 交纳 申购 费用 后端收 费

















指 基金 投 资者在 申购基 金时 可以先 不支付 申购手 续费用 ,而 在 赎回时 支付 , 申 购费 率随 持有基 金年 限的 增加 而降 低, 直 至为 零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及其 不时 修订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则 》 定


义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即 是指 经依 法募 集的, 以跟踪 特 定证券 指数 为目 标的 开放 式基金 , 其 基金 份额 用组 合证券 、 现 金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对价 进行申 购、 赎回, 并在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标的指 数




















指中证 指数公 司编制 并发 布的沪 深 300 指数 及其 未 来 可能 发 生的变 更 目标ETF




















指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南 方开 元沪 深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沪深 300ETF ) ETF 联 接基 金














是指将 其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 标 ETF ,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表现 ,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简 称联 接基 金 完全复 制法

















指一种 跟踪 指数 的操 作方 法。 即完 全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招募说明书 7 的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达 到复 制指 数的 目的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登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百 九十 七天)的 债券 ; 期限在 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一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招募说明书 8 3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 、 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 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代 总裁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招募说明书 9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余钢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湘 潭大 学英 语 专业, 高 级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 广州军 区技 术局 四处 见习 学员 ; 广 州军 区技术 局组 织处助 理翻 译 、 中尉 ; 广 州军区 情报 部副 连参谋 、 正连 参谋、 副营 参谋;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 司人事 部、 董 办、 办 公室 业务经 理; 深 圳 市国资 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处主 任科 员 ; 深圳 市国 资委办 公室 副主 任、 党委 秘书 ; 深 圳市 国 资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地铁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 深 圳 市地铁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2009-2010 年 4 月兼深 圳通 公 司董事、深 圳大学轨 道交 通学院理事 会理事) ;2009.09 —2009.11 深圳市 市委 中青班培训 学 习;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记 、董 事。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 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干 部 、 中国人民 银行 金融管 理司 主任科员 、中 国证监 会发 行部副处 长。1998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 副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会 主席 。 张磊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 注 册金 融分 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事 基金 管理及 投资 研 究。 历 任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国际董 事及 中国 首席 代表 ; 现任 HCM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高 级合 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 、耶 鲁大 学校 务委 员会成 员、 国 际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纽约 金融分 析师 协会 会员 。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 ,北京 大学 光 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 主任、高层管理 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 财务金融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训项 目学 术主 任, 国家 杰出青 年基 金获 得者 。 招募说明书 10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 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 (UCLA ) 客 座教 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监事, 工学 硕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济 师。 历 任深 圳三 九 企业集 团 三九贸 易公 司职 员, 深圳 大鹏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经 理、 加拿 大西 蒙弗雷 泽大 学工 商管理 学 院MBA 学生 兼助 教,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 展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 团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 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项 目经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经理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高 级主 管。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 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证 券财务 总监 ;现任 兴业证 券副总 裁。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招募说明书 11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 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代 总裁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硕士 , 注 册会计 师。 历任 德勤 国际 会计师 行会 计 专 业 翻 译 ,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部 职 员 , 证 监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期 间 曾 派 往 美 国 NASDAQ 工 作) , 局长 助 理、副 局长 、副 主任 。2012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现任 南方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党 委委 员、党 委副 书记 。 4 、基 金经 理 杨德龙先 生,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士 、清 华大学 工学 学士,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06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 担 任研 究 部高级 行业 研究 员 、 首 席 策略分 析师 ; 2010 年 8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小康 ETF 及南方小 康基 金经理 ;2011 年 9 月 至今 ,任南 方上 证 380ETF 及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至 今, 任南方 策略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4 月至 今, 任 本基 金 基 金经理 ; 2013 年 4 月 至今 ,任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ETF 基金经理 。 罗文杰 女士 , 美国南 加州 大学数 学金 融硕 士、 美国 加州大 学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具 有中 国 基金从 业资 格。 曾 先后 任 职于美 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 摩 根斯 坦利 公司 , 从事量 化分招募说明书 12 析工作 。2008 年 9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任南 方基 金数 量化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3 年 4 月 至今, 任南 方 500 基金 经 理;2013 年 4 月 至今 ,任 南方 500ETF 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 今,任 本基 金 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至 今, 任南 方 开元沪 深 300ETF 基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至今 ,任 南方 策略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董事长 、 代 总裁 吴万 善 先 生, 副 总裁 郑文 祥先 生, 总裁助 理兼 投资 总监 邱国 鹭 先生 , 专 户投资 管理 部 执 行总 监蒋峰 先生 、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李海鹏 先生 , 研究部 总监 史博先 生 、 投 资 部执行 总监 陈键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13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招募说明书 14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 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 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招募说明书 15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 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16 4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3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 、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3 年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券投 资基 金305 只 , 其 中封闭 式 10 只,开 放 式 295 只。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 续十 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 英 国《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37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 职 责 的 内 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招募说明书 17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6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一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 业务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则 ,强 化和建 立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二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招募说明书 18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 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四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招募说明书 19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 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五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1 )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经 理的 直 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六、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招募说明书 20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21 5 、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075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何奕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联系电话 :010-66594905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招募说明书 22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怀邦 联系人: 陈铭铭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 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招募说明书 23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招募说明书 24 16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9 号金 融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 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0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渝峰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招募说明书 25 21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2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 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3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4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翁俊 联系电话 :025-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5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联系电话 :0539-830465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6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王磊



























































联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7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姚珍珍 联系电话 :0512-56968257 客服电话 :0512-96065 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28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9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0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1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变 更为: 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6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招募说明书 27 32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3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4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5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6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招募说明书 28 37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8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郑晶


















































电话:0411-82311846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9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 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0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林见玲 电话:0757-22388030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招募说明书 29 41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2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包头 市青山 区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 古包头 市青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 道 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招募说明书 30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十六 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十六 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招募说明书 31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 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 、 19、 36、 38、 39、 41、 42 、 43 、 44 楼























法 定代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14 、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14 、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招募说明书 32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浩 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 、 05、11、12 、13、15 、16 、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标志 商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招募说明书 33 18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鑫 大厦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鑫 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52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 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冠江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招募说明书 34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A 座3 层、5 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联系电话 :010-58568040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街 239 号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8 楼(深圳总 部)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招募说明书 35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郁 忠民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 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建 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招募说明书 36 33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http://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招募说明书 37 38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 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 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5 、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5 、 6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荣年 联系人: 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李铮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招募说明书 38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www.ytzq.net 44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邱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 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 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汪明丽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客服电话 :021-3892990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 中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 中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代广 场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代广 场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 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招募说明书 39 4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 银 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招募说明书 40 53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陈丽君 联系电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5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花园 街 花园宾馆14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4008888777 , 安徽 省内热线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7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联系电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招募说明书 41 58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人: 蔡宇洲 联系电话 :010-85679888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59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 中 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0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1 财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 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联系电话:0571 -8782235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 ),40086-96336 (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2 东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招募说明书 42 63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西五路 26 号海惠 大厦 422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 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5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弘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 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6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67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招募说明书 4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8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9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0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联系电话 :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71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招募说明书 44 72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3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 融 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联系电话 :010-83991737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4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赵 文安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5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话 :024-86268007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6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 心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 心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招募说明书 45 77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金 融中心A 座- 大 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 期 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8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9 联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 播电视新 闻中心 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 播电视新 闻中心 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0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招募说明书 46 8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金山区 廊下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 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2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3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 斯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4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海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招募说明书 47 85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 景 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全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3 号楼C 座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7


其 他基 金代 销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 韩炯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招募说明书 48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招募说明书 49 6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与 存 续 一、本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南方开 元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由 南方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通过 基金 合同 修订 变更而 来。 南方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同意南 方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09]127 号文) 核准 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为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南方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自2009 年3 月4 日至2009 年3 月20 日 进行 公开募 集, 募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 南方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09 年3 月25 日 生效。 2013 年2 月18 日 ,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开 元证券 投资 基金 正式 转型 为南方 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目 标 ETF)。 2013 年 4 月 17 日 南方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现场 会议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 《关 于南 方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投 资范 围及 其相 关事 项的议 案》 ,同 意将 南方 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 为南 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允许 本基 金 投资股 指期 货 , 参与 融资 融券及 转融 通业 务, 并基 于上述 投资 范围 的变 更, 按照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对本 基金 的名 称、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 资产 估值 、 费 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及其他 部分 条款 进行 相应 修改。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事项 已经中 国证 监会于2013 年5 月16 日核准 生效 ,自 该日起 , 《 南方 开元 沪深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 , 并 取代 《南 方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南方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正式 变更 为南方 开元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0 7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原基金 自 2009 年 4 月 13 日起开 放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原 基金 的变 更不 影响 本基金 的 正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代销机 构约定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招募说明书 51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 放日 规定 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T 日 规定 时间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 应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 收到 该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投资 者可 及时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00 元 ,以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约定为 准。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最低 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 本 基金 不对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以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约定 为准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2%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1.4% , 且随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招募说明书 52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 (N ) 申购费 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 ≥ 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 增 加而递 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 。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招募说明书 53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 1.2%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 0= 97,258.10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 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南 方沪 深 300 指 数基 金,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 购费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0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申 )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申 )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 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若该 投资 者赎 回 100,05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一 年以内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 对应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是 1.2%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360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招募说明书 54 金额为 :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0×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0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在 一 年内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是 1.4%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360 元,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0× 1.4%=1,422.4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0×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招募说明书 55 (2) 目标ETF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或 二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申 购 的情形 ;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5)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 (7)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指 定媒 体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目标ETF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目标 ETF 暂停 赎回 或 二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赎回 的情形 ;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5)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6)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6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延招募说明书 56 缓期限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 真 或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期 限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招募说明书 57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 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四、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09 年4 月13 日起 开通 原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直销机 构 和部分 代销 机构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业 务规 则和 转换 费用的 相关 规定 详 见 2009 年 4 月9 日 发 布的 《 关于 南方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通基 金定投 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和其 他有 关本 基金转 换公 告。 原基 金的 变更不 影响 本基 金的 正常 转换业 务。 十五、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已于 2009 年4 月13 日起 开通 原基 金在 部 分代销 机构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相关规 定详 见2009 年 4 月9 日发布 的《 关于 南方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开通 基金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和其 他有关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业 务公告 。 原 基金 的变 更不 影响本 基金 的正 常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非 交 易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招募说明书 58 应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 记机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 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招募说明书 59 8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于 目标 ETF ,紧 密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本基 金 投资于 目 标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 尚未确 认的 目 标ETF 份额 可计入 在内 )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此 外, 为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 非成份 股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发 行的 股 票) 、 一 级市 场新 股或 增发 的股票 、 衍 生工 具 (权 证 、 股指 期货 等) 、 债 券资 产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现 金资 产、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待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本 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 转融 通等 业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遵循 指数 化投 资 理 念,通 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等 , 力求获 得与 目 标ETF 所跟 踪的标 的指 数相 近的 平均 收益率 ,满 足基 金投 资者 的投资 需求 。 四、 标的指数 及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标 的指 数为中 证指 数有限公 司所 编制并 发布 的沪深 300 指数及 其未来 可能发 生 的变更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如 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沪 深 300 指 数的 编制 、 发布 或授 权, 或 沪深 300 指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沪 深 30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标的 指 数,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 性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 推出, 或目 标 ETF 标 的指 数 发生变 更,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作 相应调 整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 较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其中 , 若 变更 标的 指 数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 事 项) ,则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告 。 。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目标 ETF 作 为其 主要投 资标 的, 方便 特定 的客户 群通 过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 本基金 并不 参与 目标 ETF 的管理 。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目标ETF 。 其余 资产 可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 非成 份股 、 新 股、 权 证、 债券 资产、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现金 资产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衍 生工 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其目 的是 为了 使本 基金在 应付 申购 赎回 的前 提下, 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不 超 过0.3%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 调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步 扩大 。 (二)目标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两 种方式 如下 : (1) 申购 和赎 回: 目标ETF 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以 股 票组合 进行 申购 赎回 。 (2) 二级 市场 方式 : 目标ETF 上 市交 易后 , 在 二级 市 场进行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 当目标 ETF 申购 、 赎回 或交 易模式 进行 了变 更或 调整 , 本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 或调整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金 将在 目 标ETF 上市 交易、 开放 申购 赎回3 个 月内, 使得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ETF 的比 例满足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比例的 要求 。 (三)成份股、备选 成份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目的 是为 准备 构建股 票组 合以 申购 目标 ETF。 因 此 对可投 资于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复 制法 , 即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建 基 金 股 票投 资 组 合 , 并根 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及 其权 重 的 变 动而 进 行 相 应调 整。 但 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流动性 不足 等) 导致 无法 获得足 够 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的 替代 。 招募说明书 61 (四)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将采 用自上 而下 的投 资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等判断 未来 利率 变化 , 并 利用债 券定 价技 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 同 时着重 考虑 基金的 流动 性 管 理需要 ,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五) 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 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现 货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 研 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 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 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股指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衍生 品的 运用 将进行 充分 的论 证 , 运 用股 指期货 的 情形主 要包 括: 对冲 系统 性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对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利 用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 作用 , 降低 股票 和目 标ETF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达 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的目 的。 六、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和标 的指 数的 有关规 定。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 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3 、团队 投资方 式 。本 基金 在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 通过投 资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共同 努 力 与分 工协 作 ,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制定 并执 行投 资计 划, 争 取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 (二)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投资 方式 。 在遵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 原则前 提下 , 通过投资 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 、 分工协 作 , 由 基金经 理具 体制定 并执 行 投 资计划 。 (三)投资决策程序 1 、决定 主要投 资原则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 审 定基 金资 产的 配置方 案。 2 、团队 投资 与 投资决 策制 定: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通过 投 资 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 、分 工协 作,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 3 、指数 化投资 团队 运 用风 险监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指标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和指 数 化投资 组合 风险 进行 风险 测算, 并提 供数 量化 风险 分析报 告; 研究 部对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中基 本面恶 化的 企业 情况 提供 及时的 风险 分析 报告 ; 市场 部每日 提供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据 分析 报 告,供 基金 经理 决策 参考 。 招募说明书 62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 指 数化投资 团队 提供的 研究 报告,定 期召 开或遇 重大 事项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决 策相 关事项 。 5 、基金 经理根 据量化 风险 分析报告 和申 购赎回 分析 报告,在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的 前 提下,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以 降低交 易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6 、交易 部依据 基金经 理的 指令,制 定交 易策略 ,通 过指数交 易系 统执行 指数 投资组 合 的买卖 , 同 时判 断执 行该 投资指 令是 否将 发生 违法 、 违规 行为 , 是 否会 发生 特殊交 易、 是否 将要超 过比 例限 制等 ,履 行一线 监控 职责 。 7 、 指 数化 投资 团队 根据 市 场变化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并 提 供相关 绩 效评估 报告 ,基 金经 理根 据评估 报告 分析 该基 金的 投资操 作、 组合 状况 和跟 踪误差 等情 况 , 重点 分 析基 金的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产 生原 因、 现金 控制情 况、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前后 的操 作、 以及 成份 股未来 可能 发生的 变化 等 ;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对投 资计 划的执 行进 行 日 常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8 、基金 经理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 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 金申赎 情 况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 实际需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七、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 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 但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目 标 ETF 与标的指 数成 份股 除外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目 标 ETF 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0 % (已 申购 但尚未 确 认的目 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8)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目标 ETF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 目标ETF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的 指数招募说明书 64 成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本 基金 变更为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 型 联接 基金 ,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同时 本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 ,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 以及 标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票 市场 相 似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和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 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转融 通 。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策 略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司 办理 转 融通业 务 ,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本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 风 险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 十一、 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 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 将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 更为 直接投 资 该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 将 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 相 应地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将删除 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 分, 或将 变更 标 的指数 , 届 时招募说明书 65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 、目 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发生变 更( 但变 更后 的本 基金与 目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相 同 的除外 ) 。 若目 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相应 变更 标的 指数 且继 续投资 于 该目 标ETF。 但目 标 ETF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变更 目 标ETF 标的 指数 事项的 ,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出 席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进 行表 决 ,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变 更标 的指数 事项 的 , 本 基金 可不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相应变 更标 的 指数并 仍为 该目 标ETF 的 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 66 9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及 其应 收利 息 ;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目标 ETF 投资 及 其估 值 调整; 10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1、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 依法 律法招募说明书 67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于 托管 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 其他 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 制的 财产进行 保管。 对于 证券 登记 机构 、 期货 经纪 公司 、 结 算机 构、 票 据资 产服 务机 构 ( 票据保 管 机 构或 票据托 管行 )等 非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68 10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 股 票、 债券、 权证 、 股指 期货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资 产 和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目标 ETF 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招募说明书 69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律 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 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当估值 或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 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招募说明书 71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 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72 11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招募说明书 73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权 益 登 记 日除 权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4 12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 ) 的 0.5%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 ) 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如将 来本基 金收取 指数 使用费,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与指 数许 可方签 订的 指数许 可 使用协 议 ,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指 数使 用费 。 具 体费 率及计 提方 式 , 将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 规定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 非基 金 合同、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6 13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77 14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体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招募说明书 78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 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办理 ;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目标 ETF 变 更;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招募说明书 80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以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 招募说明书 81 15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国内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本基金有关指数 投资 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招募说明书 82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易 成本 、 基 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存在 以及 其它 因素,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 、投 资于 目标ETF 基金 带 来的风 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所以本 基金 会面 临诸 如目 标 ETF 的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目标 ETF 的 技术 风险 等风 险。 五、其他风险 如 因技 术因 素 、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 产生 的风 险 等 。 招募说明书 83 16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或 策略 , 但 由于 目标ETF 基金 交易 方式 变更 、 终 止上市 或 目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 更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 (4)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式 变更 、终 止上 市或 目标 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 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结算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招募说明书 84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8)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 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 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招募说明书 85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86 17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目标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 权 。 本基 金参会 份额 和票 数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目 标 ETF 份额 占 本基金 资产 的比 例折 算; (7)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9)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10)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 销机招募说明书 87 构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9)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2)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 销售基 金份 额; (4)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6)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 金 托管 人; (7)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8)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1)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整 《业务 规则》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 标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办 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招募说明书 88 回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 金代销 机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 益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招募说明书 89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5)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6)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招募说明书 90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招募说明书 91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 由于 目标ETF 基金 交易 方式 变更 、 终 止上市 或 目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 更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 (4)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式 变更 、终 止上 市或 目标 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 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招募说明书 92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机构 在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8)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 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招募说明书 93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结果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方 式 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委派代 表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约 定的非 现场 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经 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招募说明书 94 (3)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3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招募说明书 95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 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 96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招募说明书 97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 ) 的 0.5%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 若为 负招募说明书 98 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 ) 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于 目标 ETF ,紧 密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本基 金 投资于 目 标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 尚未确 认的 目 标ETF 份额 可计入 在内 )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此 外, 为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 非成份 股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发 行的 股 票) 、 一 级市 场新 股或 增发 的股票 、 衍 生工 具 (权 证 、 股指 期货 等) 、 债 券资 产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现 金资 产、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待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本 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 转融 通等 业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值招募说明书 99 方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 卖 除 目标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债 券 , 但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目 标 ETF 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除 外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但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目 标ETF 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 行 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0 % (已 申购 但尚未 确 认的目 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8)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 100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目标 ETF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 目标ETF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本 基金 变更为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 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变 更、 终止上 市 或目 标ETF 基金 合同 终止 而变更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4)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式 变更 、终 止上 市或 目标 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 本 基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 招募说明书 102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结算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8)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招募说明书 103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104 18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 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招募说明书 105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本基 金 投资于 目 标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 尚未确 认的 目 标ETF 份额 可计入 在内 )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此 外, 为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 非成份 股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发 行的 股 票) 、 一 级市 场新 股或 增发 的股票 、 衍 生工 具 (权 证 、 股指 期货 等) 、 债 券资 产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现 金资 产、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已申 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标ETF 份额可 计入在 内)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 已申 购但 尚未确 认 的目 标ETF 份额 可计 入在 内) ; 招募说明书 106 b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e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f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g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 h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目标 ETF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 目标ETF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i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j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k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l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m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的 指招募说明书 107 数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 赎 回或 二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转融 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外的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但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目标 ETF 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外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目 标 ETF 与标的指数成 份股 除外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招募说明书 108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对于名 单之 外的 , 托 管人 不承担 监督 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对于名 单之 外的 , 托 管人 不承担 监督 责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招募说明书 109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检查不 得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的正常 营业 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申购、 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6 、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于托 管账户的 现金 资产以 及其 他由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控制 的财产 进 行保管 。 对 于证 券登 记机 构、 期 货经 纪公 司、 结算 机构、 票据 资产 服务 机构 (票据 保管 机构 或票据 托管 行) 等非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财 产,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该 资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 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招募说明书 112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招募说明书 113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 引 》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 ,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 基 金所 拥有的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 股票 、 债 券、 权证 、 股指 期货和银 行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和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 (1) 目标 ETF 的估 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招募说明书 114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 如果 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如 法律 法 规今后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招募说明书 115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用于 基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当估值 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代理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招募说明书 116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 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8 )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照 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 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招募说明书 117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 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后 ,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30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118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119 1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者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投资 者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招募说明书 120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在线 客服 ”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者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客户 还可 通过 专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 (二 ) 投 资者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 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 如下: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 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投资 者)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招募说明书 121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 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招募说明书 122 20 、 其它应披露事 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募说明书 123 21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24 22 、 备查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核 准 南方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的批复 》 二、 《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 、法 律意 见书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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