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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ETF联接(320014)

新兴产业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上证 新兴产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 0 1 3 年第 1 期
基金 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
重要 提示
(一)诺安上证 新兴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简
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2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11 】
24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4 月 7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
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系统性风险、 上市
公司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目标 ETF 密切跟踪上证新兴产业指
数, 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 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以一元
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
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本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 截
止日为 2013 年 4 月 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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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67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06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27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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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涵盖诺 安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
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
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诺安 上 证新 兴 产业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仅为 《基金合 同》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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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即经依
法募集的, 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
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 赎回,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简称ETF
联接 基金 将其 绝大部 分基金 财产投 资于跟 踪同一 标的指 数
的 ETF(以 下简称目 标 ETF),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目标 ETF 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简
称上证新兴产业 ETF)
标的指数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 诺安 上 证新 兴 产业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诺安上证新兴产
业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诺安 上 证新 兴 产业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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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或 其他 经 国务 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管 理 人的 直 销网 点 及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诺 安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在中 国 合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政 府有 关 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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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法定 机 构验 资 并办 理 完毕 基 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基 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者购 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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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请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开 放 式基 金 份额 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交易 所 引起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变 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者 将 其持 有 的同 一 基金 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 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者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 出申 请 将其 所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任 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日 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 行账 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 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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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办公地址:同住所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陈阳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3 年 4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 管理二十五只开放式基金:诺 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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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主题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
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诺安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
副总经理,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投
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 董事, 高级工程师, 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9、 10、 11 届委
员。 曾任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大恒(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阳文安先生, 独立董事, 工程师。 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
任,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 秘书长, 北京国际电气工
程公司董事长,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 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 独立董事。 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 办公厅副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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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政策法规司
司长、副局长。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
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世盈 (厦门)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 监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部门主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
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 员,中融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加入诺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C F A 。 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
究员,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诺安主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
事、 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宋德舜先生, 经济学博士,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曾任招商银行计划财务部资
产负 债管理经 理,泰达 荷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 副总经 理。 2010 年 4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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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入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投资经理 , 2011 年 4 月起任 诺安上证 新兴产
业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和 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起任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和 诺安中小 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固定 收益类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由公司总 经理奥成文先生 担任,委员包
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张宇光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配
置基金组投资总监;邹翔先生,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兼价值基金组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固定收益 类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由公 司总经理奥成文 先生担任,委
员包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杨文先生,副总经理; 张
乐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
基金财产;
( 3 )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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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 委托、更换 基金代销机 构,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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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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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如基金 管理人依法 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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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 管理及内 部控制 是公 司为有效 防范和控 制经营 风险和基 金资产运
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
因素的基础上, 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 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 及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在于建立 一个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
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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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 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同时, 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适时的 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 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 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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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风 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与原则,公司设 立了以下风险管理 机构及
职能部门:
a .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 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管理中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 析评价,对公司
经营和基金投资管 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 制评估。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 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和
政策, 对公司金融工程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同时协助督察长
开展工作。监察稽 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 照所规定的职责
权限、工作程序进 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 的法律法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 公司设金融工程部,负责根据公司各 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
风险领域(投资、 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 评估方法,并监
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 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 构及职能部门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 、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 稽核部、金融工
程部;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 各风 险管 理机 构及 职能 部门 在上述 三个 层面 上协 同运 作, 建立 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 识别、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 对投资过程 中的事前风 险、事中风 险和事后风 险建立了一 整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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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 的风险控制 主要是通过 严谨、细致 的研究工作 ,定性与定 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风险指标体系 (包括标准差、 跟踪
误差、 下方风险、组合 V a R 等) 、 流动性指标体系等,挑选价值相对被低
估的股票,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 风险控制通 过两个手段 来实现,一 是在交易系 统中设置风 险
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方面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制包括 业绩评价和 业绩归因, 主要是把业 绩逐层分解 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 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 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基础上 ,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 公
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 使公司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 )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 声誉;
4)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查错防弊,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 ) 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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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 部门,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 员工的影响力, 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 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 运作以及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提供 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 作管理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建立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 I )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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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 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 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 析支持,并保留
决策记录;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 行的过程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相 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 规范,严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 I I )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 人员和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易执 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 ;建立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不同投资
者的利益能够得到 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 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 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 交易的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 开发均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门
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 与岗 位分 工; 对所 管理 的基金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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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
算;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 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 监察稽核控制:公 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 会负责,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 其他内部 控制机制:其他内 部控制包括对销 售和客户服务的控 制、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 称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西 城 区 复 兴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间 : 19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表 人 : 姜 建清
注 册 资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末 ,中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共有员 工 157 人, 平均年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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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高管人员 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 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 F I I 资产、Q D I 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 D I I 专户资产、 E S C R O 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2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282 只, 其中封闭式 5 只,开放式 277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九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 、美国《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5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自 成立 以 来 ,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持 在
资 产 托管 行 业 的 优势 地 位 。这 些 成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风 险 管 理 工作 , 在 积 极拓 展 各 项 托管 业 务 的 同时 , 把 加 强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力 度 , 精 心 培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务 项 目 全 过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的 最 权 威 的 SAS 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 2 年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第六 次 通 过 ISA E34 02 ( 原
SAS 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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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服务 在 风 险 管理 、 内 部 控制 方 面 的 健全 性 和 有 效性 的 全 面 认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商 银 行 托 管服 务 的 风 险控 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 E34 02 审 阅 已经 成 为 年 度化 、常 规 化的 内 控 工 作手
段 。
1 1 1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2 2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3 3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1 1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2 2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3 3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4 4 4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5 5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6 6 6 )独立 性原则。 资产托管 部托管的基金资 产、托管人的自有 资产、托管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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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4 4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1 1 1 )严格的隔离制 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2 2 2 )高层 检查。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3 3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4 4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5 5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6 6 6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 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7 7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5 5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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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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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 北京、 上海、 广州、 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
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 830266 20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大厦 8- 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 5902781 1
传真:010- 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2208 室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27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 021- 68824617
传真:021- 68362099
联系人:陈晓瑜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502
邮政编码: 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廖飞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 86586055
传真:028- 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二)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 w w .i c bc .c om .c 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 w w .a bc h i na .c 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 w w w .boc .c 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 w w .c c b.c 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兰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w w w .c m bc hi na .c om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29
传真:010- 66226045
客户服务热线: 95526
网址:w w w .ba n kof b e i j i ng.c om . c 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021- 63586189
传真:021- 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上海地区)
网址:w w w .n bc b.c om . c n
(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 962999
网址:w w w .s h r c b.c 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李群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 w w w .c m bc .c om .c n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3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 w w .ba n kc om m . c om
(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 w w .s pdb.c om .c 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李慧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w w w .h xb.c om . c n
(1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周勤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 w w w .s db.c om .c n
(1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电话: 025- 84544135
传真:010- 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025- 96400 、40088- 96400
网址: w w w .n j c b.c om .c n
(1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 58588167
传真: 025- 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 86- 96098、96098
网址:w w w .j s bc hi na .c n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 432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客户服务电话:0571- 96523 、400- 8888- 508
网址:w w w .h z ba nk.c om . c n
(1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联系人:林波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32
电话: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 96699
网址:w w w .w z ba nk.c n
(18)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 31 1- 777
网址:w w w .y a nt a i ba nk.ne t
(1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 96358 、95537
网址:w w w .h r bb.c om .c n
(2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66- 99999 或 0755- 961202
网址:w w w .18e ba nk.c om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 010- 84588888
网址:w w w .c s .e c i t i c .c om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3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666
网址:w w w .g t j a .c om
(2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孙洪喜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 962505
网址:w w w .s w 2000.c om .c n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888
网址:w w w .c h i na s t oc k.c om .c n
(2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 888- 108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34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108
网址:w w w .c s c 108.c om
(2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 中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厦 第 5 层、17 层、 18
层、 24 层、 25 层、 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 82492000
传真:0755- 82492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网址:w w w .l hz q.c 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 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 001- 001
网址:w w w .e s s e nc e .c om . c n
(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 地址:广 东省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广场 43、 42、41、 38、
36、19、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87555305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35
网址:w w w .g f .c om .c n
(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6014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 8888- 11 1
网址:w w w .n e w one .c om .c 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788
网址:w w w .e bs c n.c om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 w w .h t s e c .c om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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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 63219781
传真:021- 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888- 999
网址:w w w .95579.c om
(33)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电话:025- 83364032
传真:025- 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5- 888
网址: w w w .n j z q.c om .c n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李金龙
电话:025- 84457777- 9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 w w .h t s c .c om .c n
(3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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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 1- 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118
网址:w w w .g uodu.c om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 651- 5988
网址:w w w .e w w w .c om .c n
(3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 6768763
传真:0791- 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66- 567
网址:w w w .a v i c s e c .c om
(3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建平
电话:0769- 221 19426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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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 w w w .dg z q.c om . c n
(3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010- 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 698- 9898
网址:w w w .x s dz q.c n
( 4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茂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电话: 010- 62294608- 6240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传真:010- 622968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 000- 562
网址:w w w .h ys e c .c om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 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2288
网址:w w w .j hz q.c om .c n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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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9- 5618
网址:w w w .e 5618.c om
( 4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8899
网址:w w w .c i nda s c .c om
(44)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联系电话:0471- 6292465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6292465
网址:w w w .r x z q .c om .c n
(4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联系人:林长华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40
电话:010- 58568181
网址: w w w .h r s e c .c om .c n
(46)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 w w .f ounde r s c .c om
(4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 65585670
传真:0371- 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 967218 ;400- 813- 9666
网址: w w w .c c n e w .c om
(48)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 83707413
传真: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 、95563(广西)
网址:w w w .g hz q.c om . c n
( 4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4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 39673202
传真:0411- 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 169- 169
网址:w w w .da t on.c om .c n
( 50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 0351 - 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1618
网址:w w w .i 618.c om .c n
(5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 、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联系电话:010- 66555202
传真:010- 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993
网址:w w w .dx z q.ne t .c n
(5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42
传真:0755- 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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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 87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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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17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樊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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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 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 020- 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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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 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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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座 22- 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座 22- 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 096-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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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 88157761
传真:0519- 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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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31- 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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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44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5288,0510- 8258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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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 612-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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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 021- 501222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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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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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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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6- 888
网址:w w w .c g w s .c om
(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 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 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 600109
网址: w w w .g j z q.c om .c n
(6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 w w .z xw t .c om . c n
(6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 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 网址: ht t p: / / w w w .t xs e c .c 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ht t p: / / j i j i n. t xs e c .c om
(67)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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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1888
网址: w w w .f i r s t c a pi t a l . c om .c n
(6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818
网址:w w w .hx168.c om . c 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10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 65178866
传真:010- 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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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联系电话:010- 8821 9191
传真:010- 8821 0558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英、胡立新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将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 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 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1 年 4 月 7 日生效, 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开始办 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回的时 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不应对投 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
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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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按照投 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 资者开通 )或代销 机构申购 本基金, 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49
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含申购费) 。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
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 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 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 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 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7%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
的 0.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3%
T ≥2 年 0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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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 的计算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二 : 假 定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450 元 。 三 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
1,000.00 元、 4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 各笔申购负担的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 0.7%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 = a / (1+ b) ) 988.14 3,972,194.64 9,999,000.00
申购费(d= a - c ) 1 1.86 27,805.36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e )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 c / e ) 681.48 2,739,444.58 6,895,862.07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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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六个月,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00× 1.350= 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 0.5%=67.50 元
净赎回金额= 13,500.00- 6 7.50=13,432.50 元
例四:假定某 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一 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00× 1.450= 14,500.00 元
赎回费用=14,500.00× 0.30%=43.50 元
净赎回金额= 14,500.00- 43.50=14,456.50 元
例五:假定某 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两 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 1.625= 16,250.00 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
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 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 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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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所投资的目标 E T 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 E T 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所投资的目标 E T 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 所投资的目标 E T F 暂停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情形;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53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时,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 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发 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54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 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不需
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 管理人已 在直销机 构及部 分代销机 构开通了 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旗下
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代码: 320001) 、诺安 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代 码 :
320002) 、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3)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4) 、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5 ) 、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6 ) 、 诺安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7) 、诺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 级
基金份额代码: 30008, B 级基金份额代码: 320009) 、 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0) 、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1 ) 、 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2) 、 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5 ) 、诺安多策略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320016 ) 、诺安 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 码 :
320018)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20) 、 诺安双利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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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1)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 = 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
购费 率” ;当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费 率等 于或低 于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 1-D ) / (1+ G )+ F ]/ E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具体份额
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转入份额 的计算结 果四舍五 入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联接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至 T 日其持有
期未满 31 个自然日,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联接。
T 日,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0% ,适用申购费
率为 0 ;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联接的净值为 1.2000 , 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
购费率为 1.20% 。则计算如下:
1.20% >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20% -0=1.20%
转入诺安 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联接的基 金份额=转出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的 基
金份额×T 日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的净值 ×(1-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的赎回费率)
÷( 1+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 T 日诺 安上 证新 兴产 业 E T F 联接 的净 值 = 50000 ×
1.1000×(1-0.50% )÷(1+1.20% )÷1.2000=45063.41 份
例 2:诺安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联接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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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联接, 至 T
日其持有期未满一年,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联接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0% ,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20% 。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 低于 1.20% , 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 ;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 货币的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上证新 兴产业 E T F 联接的基 金份额×
T 日诺安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联接的净值× (1-诺安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联接的赎
回费率 )÷(1 +申购 费补差费率 )÷T 日诺安 货币的净值 = 50000×1.20× (1
-0.50% )÷(1+0)÷1=59700.00 份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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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七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 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 产投资 于上证新 兴产业 E T F ,密 切跟踪业 绩比较基
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上证新兴产业 ETF、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
投资对象, 其中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同时为 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以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该部分资 产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衍生
金融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
目标ETF的标的指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发生变更时,本基金
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58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六、目标 E TF 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目标 ETF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目标 ETF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内容以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为准。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上证新兴产业 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新兴产业 ETF 或本
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
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日收益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差绝对值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 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 整或其 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超过上述 范
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 ETF、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 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保留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然后主 要通过一级市场 将剩余的大部分资
产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 ETF 并使该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时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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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 ETF, 现时目标 ETF 仅指上证新兴产
业 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 金可以 以成份 股实物 形式在 一级市 场申购 及赎回 上证新 兴产业 ETF 基
金份额; 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新兴产业 ETF 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二级
市场 上买卖上 证新兴产 业 ETF 基金 份额是出 于追求基 金充分 投资、减 少交易成
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作为上证新兴产业 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成份股实物形式从一级
市场申购 ETF 份额来构建 ETF 投资组合。 不足一级市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
值的 部分可以 从二级市 场买入 ETF 份额 或者投资 于上证新 兴产业 指数的成 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等。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 ETF 份额投资将不以套利为目的, 作为被
动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套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点和运作目的。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 ETF 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 ETF 的变动
而发生相应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和赎回情况、
现金头寸,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成份股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原则
成份股组合的构建主要是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
的构建情况,以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
(2)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 金将以追 求跟踪误 差最小 化进行上 证新兴产 业指数的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 在综合考虑个股的市值规模、
流动性、行业代表性及抽样组合与上证新兴产业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重点抽样的方法,选择上证新兴产业指数的成份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股票组合的调整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60
1)定期调整
本基 金股票组 合根据所 跟踪的 上证新兴 产业指数 对其成份 股的调 整而进行
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 结合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
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对个别成份股, 若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问题、 或者财务风险较大、 或者面临
重大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
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
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
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合理分配
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 并灵
活地采用收益率曲线方法、 市场和品种选择方法等以组建一个有效的固定收益类
证券组合。 力求这些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 在一定的风险度下能提供最大
的预期收益,或者在确定收益率上承担最小的风险。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以更好
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
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少交易成本、 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用于投机交易
目的。
6、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本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 留存现金及债券部分、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投资、 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流出的建仓或变现策略、 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 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61
管理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 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每日跟踪基
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定期分析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
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八、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
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2、投资流程
研究、 决策、组合构建、交易、 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基金经理、研究 人员依托公司整体 研究平台,整合 外部信息以
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
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 策:投资决策委 员会依据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 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 建:根据标的指 数,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以完 全复制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
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 行:中央 交易室负 责具体的交易执 行,同时履行一线 监控的职
责。
(5)投资绩 效评估:风控经 理定期和不定期对 基金进行投资绩 效评估,并
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
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 控与调整:基金 经理将跟踪标的指 数变动,结合成 份股基本面
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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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 管理 人在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九、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 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
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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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
二级 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如 果标的指数不适用 于本基金或投资 的目标 E T F 变
更标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
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同时变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
准。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的联接基 金,风险与 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混合基
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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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十一、目标 E TF 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
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26,510.00 0.12
其中:股票 526,510.00 0.12
2 基金投资 403,269,000.00 91.5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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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574,800.36 8.30
7 其他资产 137,148.51 0.03
8 合计 440,507,458.8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26,510.00 0.1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6,510.00 0.12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93 航空动力 37,000 526,510.00 0.1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6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基 金投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上证 新兴产 业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股 票
型
交易型开 放
式(ETF)
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403,269,000.00 91.65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954.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285.82
5 应收申购款 115,908.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148.5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67
1 600893 航空动力 526,510.00 0.12 重大资产重组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报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4.7~2011.12.31 -30.50% 1.16% -35.00% 1.44% 4.50% -0.28%
2012.1.1~2012.12.31 - 3. 17 % 1. 40% - 3. 31% 1. 47% 0. 14% - 0. 07%
2013.1.1~2013.3.31 4.61% 1.37% 4.94% 1.44% -0.33% -0.07%
2011.4.7~2013.3.31 - 29. 60 % 1. 31% - 34. 04% 1. 45% 4. 44% - 0. 14%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息(税后)×5%。
二、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累计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 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 的包括 目标 ETF 份额 在内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68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专户 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69
抵销。
第十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估值 日为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 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0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1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 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 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2
2、差错处理原则
(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3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 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 T 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5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扣除 所持有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6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扣除 所持有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7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7%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3%
T ≥2 年 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4、转换费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 与销售有关的费率。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8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
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79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80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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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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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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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变更目标 E T F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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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五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 政治、经济、投 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 称为市
场系统性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 能存在公司质量 迅速恶 化的上市公 司,针对可能投 资此类股票而
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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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期、
V A R 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 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 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企业债券的发 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
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
主要部分债券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 其信用风险极低。 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都限定
是 A A A 级以上的债券,控制一定的信用风险。
六、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目标 E T 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 T 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 T F ,因此目标 E T F 面临的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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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本基金 90% 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 T F , 目标 E T F 回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 本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3)受市场流动性风 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 中,由于投资者申
购而增加 的资金可能不能 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 T F 份额和成 份股、或在面临 投资
者赎回时 无法以赎回价格 将目标 E T F 份额和成 份股及时地转化 为现金,使得本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
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5、本 基金 为目标 E T F 的联 接基 金, 但不 能保 证本基 金的 表现与 目标 E T F
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 E T F ,本基
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 2 ) 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 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 T F 过程
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 T F 表现的差异;
(3)本基金为应对现 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 付一定的手续费,
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 T F 的表现。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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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 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的情形除外, 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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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7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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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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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 基金代销机 构,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91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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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如基金 管理人依法 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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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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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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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本基金 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对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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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的情形除外, 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 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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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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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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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 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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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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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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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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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与目标 E 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 本基 金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
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不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代表本 基金的全 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委托以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理人的身 份出席 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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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但由于目 标 ETF 交易方式 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形除外, 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 变更、终止上市或 基金合同终止而 变更本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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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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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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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诺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 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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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 E T F 、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衍生
金融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以上证新兴产业 ETF 、上证新兴产业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
投资对象, 其中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同时为 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以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该部分资 产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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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d.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g.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i.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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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
是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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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的关 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银行 间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12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括 存款银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面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13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 息,包 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 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报 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报中 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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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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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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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自 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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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 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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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 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 2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19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2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21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
明书 更新一次 并登 载在网站 上,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22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23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 的 内 容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后 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下 情 况 , 本托 管 协 议 终止 :
( 1 )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有 其 他 基 金托 管 人 接 管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有 其 他 基 金管 理 人 接 管基
金 管 理权 ;
( 4 ) 发 生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2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十九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 、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25
三、查询服务
1 、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
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烟台银 行、哈尔滨 银行、南京 银行、华夏 银行、第一 创业证券、 长江证券、
信达证 券、华融证 券、华泰证 券、渤海证 券、长城证 券、光大证 券、国海证
券、国 泰君安证券 、南京证券 、齐鲁证券 、申银万国 证券、天相 投资、招商
证券、 中国银河证 券、中信建 投证券、中 信万通证券 、中信证券 为投资 者办
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开 放时间和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 发布的 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 w w .l i o nf und.c om . c n
第二 十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 事项 披露 方式 披露 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0-13
2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0-26
3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2 年第 2
期)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17
4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11-17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国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1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
银万国证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1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兴业银行卡 (借记
卡) 网上直销定投业务并同时进行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18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
建设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26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基金 (香港) 有限
公司获得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牌照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29
10 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提请 投资者 及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件 或者身 份证明 文件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0 1 3 1 0
11 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 电子直 销汇款
交易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0 1 3 1 0
12 诺安 上证新 兴产业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 0 1 2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0 1 3 2 1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
127
13 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上海 农商银 行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0 1 3 2 2
14 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提请 投资者 及时更
新客 户身份 基本信 息及更 新已过 期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0 1 3 2 6
15 诺安 上证新 兴产业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 0 1 2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0 1 3 2 9
16 诺安 上证新 兴产业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 0 1 2 年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 0 1 3 2 9
17 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加中国
工商 银行个 人电子 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0 1 3 1
第二 十一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 说明书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网点 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第二 十二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