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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精选(519688)

交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 三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0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4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05 年9 月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2 年12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4 九 、基 金的转 换 ..................................................... 60 十 、基 金的投 资 ..................................................... 78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88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89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1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96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8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0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1 十 八、 风险揭 示 .................................................... 106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09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111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6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37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9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0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41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 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交银施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7 月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了代销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业 务 的 机 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 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由 其 委 托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案手续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在场外不同销售网点之间, 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 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 外系统之间进行份额转移的业务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 在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 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合 规审 核 及 风险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名 与薪酬 委 员 会 两 个 专 业 委 员会 , 有 针对性 地 研 究 公司 在 经 营管理 和 基 金 运作 中 的 相关情 况 , 制 定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三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经 理 负 责 , 下 设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两 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 )投资 决策委员会、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督察长,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 司 运 作 的 合法 合 规 及公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投 资 研 究 条线 下 设 权益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专 户投 资 部 、研究 部 、 量 化投 资 部 及跨境 投 资 部 。中 央 交 易室隶 属 总 经 理 直 接 管 理 。市 场 条 线下设 产 品 开 发部 、 营 销策划 部 、 零 售理 财 部 、营 销管理部、 机 构 理 财 部、 上 海 营销中 心 、 北 京分 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西 部 营 销中心 。 营 运 条 线 下 设 财 务部 、 基 金运营 部 与 信 息技 术 部 。综合 管 理 条 线下 设 人 力资源 部 和 行 政 部 。 监 察 稽核 条 线 下设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理部 、 法 务 部, 由 督 察长协 同 总 经 理 直 接 管 理 。此 外 , 根据业 务 需 要 ,增 设 了 战略发 展 部 。 本基 金 采 用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基 金 经 理负责 制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定 期 就 投 资管 理 业 务的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投资 管 理 流程中 , 基 金 经理 、 研 究员、 交 易 员 在明 确 权 责的基 础 上 密 切 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2 年四 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24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 场基金、5 只债券型基金 (其中1 只为短期理财债券基金) 、1 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 3 只混合型基金、 14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2 只为 QDII 基金,1 只为普通指数型基金, 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2 年12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 211 人, 其中5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 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 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战 龙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CFA 、CPA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安 达 信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审计 师 , 澳洲信 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 资 风 险 管理 副 总 监,信 安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有 限公 司 投 资风险 管 理 总 监, 荷 兰 国际投 资 管 理 亚太 有 限 公司中 国 区 总 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 。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 先生,董事 ,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现任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 总经理 。 葛礼达 先生,董事,大专。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 营运官 、 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董事长 。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 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 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 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 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 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 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 授。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 静 先 生 , 监 事长 , 硕士 学 位 ,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行 潜 江支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交 通 银行武 汉 分 行 信贷 处 副 处长、 信 贷 处 处长 兼 授 信催理 处 主 任 、 国 外 业 务 处处 长 ; 交通银 行 市 场 营销 部 业 务代理 处 处 长 ;交 通 银 行宜昌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交 通 银行福 建 省 分 行党 委 书 记、行 长 ; 交 通银 行 华 中授信 审 批 中 心 总经理。 裴关淑仪女士 , 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曾任职 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 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现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湖 南 大 学( 原 湖 南 财 经 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 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基金经理,CFA,博士学历。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其中 2007 年5 月至2010 年5 月担任信诚四季 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 权益部总经理助理、权益部副总经理 ,现任权益部总经理 。2010 年 10 月 8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2 年 3 月12 日兼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3 月13 日 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张鸿羽女士, 基金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07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2012 年 4 月 20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李立先生,2007 年4 月25 日至2012 年 5 月8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枫先生,2005 年9 月29 日至2008 年 1 月2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军华(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 张科兵(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 3、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4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5 是公司 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 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 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6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 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 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 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电话: (010)63201510 传真: (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8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外资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 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 3 月 29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153 只,包括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夏 平 稳 增长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积极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景阳 领 先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创 新 成 长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盛 同 德 主题增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裕 阳 证券 投 资 基金、 汉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裕 隆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景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鸿 阳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久嘉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盛成长 价 值 证 券投 资 基 金、宝 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价 值 增 长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 债 券投 资 基 金、银 河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 河 收益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 债 指 数增 强 型 债券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息 收益 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盛 动态精 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万 家 增强 收 益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 增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银 利 精 选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富 国 天 瑞强势 地 区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鹏 华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分 红 增 利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泰 货 币 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新 华优选 分 红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9 宏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资源 垄 断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富 国天 时 货 币市场 基 金 、 富兰 克 林 国海弹 性 市 值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益 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 回 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邮 核 心 优选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内需 增 长 贰 号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交 银 施 罗德成 长 股 票 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东吴 价 值 成长双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动 力 增 长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盈 策 略 增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金 牛 创新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创 新 优 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核 心 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华 夏 复 兴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天 成 红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富兰 克 林 国 海深 化 价 值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申万 巴 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新 华 优选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惠 理 成 长动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稳 健双盈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蓝筹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信 利 丰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 丰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先锋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进 取 策略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收 益 增 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银华 内需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LOF) 、 景顺长城能源 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信中 小 盘 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东吴货 币市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创 业 成 长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商 信 用 添 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消 费行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国汇利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 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 工 银 瑞信 深 证 红利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泰 达 宏利领 先 中 小 盘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交 银 施 罗德信 用 添 利 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 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吴中 证 新 兴 产业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四季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安 瑞 进 取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汇添 富 社 会责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信消 费 服 务 行业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黄金 主 题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 、 中邮中 小 盘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浙 商聚潮 产 业 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 投 摩 根 新兴 动 力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 国 海 策略 回 报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 商安 达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 值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南 方 中 国 中小 盘 股 票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中 证 内 地 消费 主 题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消费 主 题 精 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 竞 争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富 信 用 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光大 保 德 信 行 业 轮 动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 海亚洲 ( 除 日 本) 机 会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 万 菱 信 中小 板 指 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消 费 品 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 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全 球 房 地 产证 券 投 资基金 、 金 元 惠理 新 经 济主题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东 吴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 国 海 恒久 信 用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月 添 利 理 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 达中债新综合 指 数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工 银 瑞 信信用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现 金 增 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景 顺 长 城支 柱 产 业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摩 根 士丹 利 华 鑫量化 配 置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方 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鹏华理财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1 金、万家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 招商 双 债 增强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 长城 品 质 投资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可 转换债 券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融 通 标普 中 国 可转债 指 数 增 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2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3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一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5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陆华裕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6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4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7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0 (2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7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31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2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2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 )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3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7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4 (39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1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5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5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6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6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 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48 )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7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1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8 (53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9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 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7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8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9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0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1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2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3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5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2 (66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7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指 由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具 有 开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格 , 并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 卢伯卿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177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4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 柯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0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5 年 8 月26 日至2005 年9 月26 日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874,882,643.01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14,637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9 月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的场所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5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10 楼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请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 述 场 外 代 销 机构 中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只 代 销 本 基 金的 前 端基 金 份 额,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 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6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10 月 19 日起开放场外申 购业务,于 2005 年 11 月 29 日起 开放场内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11 月 29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 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7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00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 以及最低保留余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本基金于 2006 年 2 月 20 日刊登公告,从 2006 年 2 月 23 日起将场内和场 外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 500 份调整为 100 份,同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网点保有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 500 份调整为 100 份。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8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刊登公告 ,从 2007 年 5 月 8 日起将场内 和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 100 份 调整为 50 份,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 100 份调整为50 份。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 日 规 定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内 为 投 资 人 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 在T +2日后( 包 括 该日) 投资 人 可向销 售 机构 查 询 申 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 资 人赎 回 申请 成 功后, 赎 回款 项 在T +7日( 包 括 该日) 内 从托 管 账户 将 赎回 款 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 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9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和销售。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 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端 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1 年) 0.5% 1 年到2 年(含 2 年) 0.2% 超过2 年 0%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0 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 网行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以下简称“e 网 行”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 开展网上交易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 前端基金份额申 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通过 e 网行办理 本 基 金 前 端收 费 模 式下转 换 入 业 务的 个 人 投资者 将 享 受 转换 费 中 相应前 端 申 购 补 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 e 网行 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申购本 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含) , 单笔 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 , 不受网上直销日 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200 份,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 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人;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1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部 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T -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4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非 网 上 交 易 ) , 申 购 费 率 为1.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1.0400 元, 如 果 其选 择 前 端 收费 方 式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0=37,893.14 份 如 果 投 资 人 是 场 内 申 购 , 申 购 份 额 为37,893 份 , 其 余0.14 份 对 应 金 额 返 回 给 投 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 总金额=申请 总金额 申购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总金额 T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4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2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 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 则 可得到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 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 如 果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0160-50.8 = 10,109.20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 ) 如 果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0 元, 投资 人对 应的 后端 申购 费是1.8% , 申购 时 的基 金净 值为 1.0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 ×1.8%=181.80 元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3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4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5 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 刊 登 公 告 或 者 通 知 代 销 机 构 代 为 告 知 等 方 式 ,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 基 金 连 续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十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不 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 进行份额转移。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所场 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6 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 金份额将在投资人 申请转托管转出手续后次一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 2006 年 2 月 23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 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下属各代 销网点 及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 开通此项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7 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1、申请方式 (1 ) 凡 申 请 办 理 本 计 划 的 投 资 人 须 首 先 开 立 中 登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已 开 户 者 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 )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后 即 可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业 务 凭 证 到 销 售机构下属各代销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 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 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 申购日, 若遇非工作日则 实际 提交申购申请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 申 购 以 实 际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4、申购费率及扣款金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关于每月扣款金额下限的规定以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本计划不受日常 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但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亦受本 规则限制。即,如果某笔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后 本 基 金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8 份,且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包 括该部分定期定额投资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 前端基金份额网上直销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并享受 前端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优惠,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银行卡、具 体费率优惠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5、扣款方式 (1 ) 销 售 机 构 将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提交申购 申请 。具体扣款方式遵循 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提交申购申请,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 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 (2)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 销售机构认可的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 投 资 人 扣 款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会 导 致 当 月 申 购 不 成 功 , 请 投 资 人 于 每 月 申 购 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6、交易确认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本节第 3 条规则确定 的基金申购申请 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 后直接计入投 资人的基 金账户内, 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投资人可于 T +2 工 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7、变更和终止 (1 ) 投 资 人 变 更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 扣 款 账 户 等 , 须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具 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 ) 投 资 人 终 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须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凭 证 到 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 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9 ( 十四 )定时 不定 额投资 计划 自 2009 年 2 月 26 日起,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智定投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升级业务, 基 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定时不定额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每月固定日期、并根据证券市场指数的走势 不固定金额进行定时不定额投资,实现对基金投资时点和金额的灵活控制。 定时定额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每月固定日期、固定金额进行定时定额投资。 有关 该业务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 2009 年2 月26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基智定投业务的公告 》 。 投资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务, 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详情请咨询当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 十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申 请 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期定额赎 回 业务 。 定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是指 投资人 可以 委托中 国农 业 银 行每月 固 定 时 间从 指 定 的基金 账 户 代 投 资人 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07 年 1 月 18 日刊登公告自即日 起在中国农 业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 。 本 业 务 的 申 请 受理 时 间与 本 公 司 管 理 的基 金 日常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受 理时 间 相 同,为开放日的 9:30 —15:00。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 计费方式与日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办理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时, 投资人可与中国农业银行约定每月固定 赎回份额, 每月 赎回份额不低于 100 份(含 100 份) 。 投资人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办 理 本 基 金 的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 务 , 相关 流 程和 业务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0 规 则 遵 循 中国 农 业 银行的 有 关 规 定。 详 情 请咨询 当 地 中 国农 业 银 行的代 销 网 点 或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 (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 的开放式基金。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地点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1 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和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的相关 营 业 网点及其他非 现场交易方式 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一 般 而 言 , 上 述代 销 机构 中 未 代 销 本 公司 旗 下所 有 基 金 的 , 则只 办 理该 机 构 所 代 销 的 本公 司 旗 下基金 之 间 已 开通 的 转 换业务 。 此 外 ,本 公 司 网上交 易 平 台 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部分已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见 2011 年5 月27 日 本 公 司 发布 的 《 交银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旗 下 部 分基金 基 金 转 换 业务及调整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 三)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2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 四) 转换业 务适 用的基 金范 围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88 , 后端 519689; 以下简称 “交银精选” ) 、 交银施罗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A 级 519588 ,B 级 519589;以下简 称“交银货 币”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690 ,后端 519691 ; 以下简称 “交银稳健” )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2 , 后端519693 ; 以下简称 “交银成长” ) 、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694, 后端519695 ; 以下简称 “交银蓝筹” ) 、 交银施 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0;B 类基金份额: 519681 ;C 类基金份额:519682; 以下简称 “交银增利” ) 、 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 金代 码 :519696 ; 以下 简称 “ 交 银 环 球” ) 、 交银施 罗 德 优 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697; 以下简称 “ 交银行业” )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698, 后端519699 ; 以下 简称“交银先锋”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二 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10 ; 以下简称 “治理ETF ” ) 、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686, 后端 519687; 以 下 简 称 “交 银 治 理” ) 、 交 银 施 罗德 主 题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 金代码: 前端519700 , 后端 519701; 以下简称 “交银主题” )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702 , 后端519703; 以下简称 “交银趋 势” )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4902; 以下简称 “交 银添利”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704,后 端519705 ;以下简称“交银制造”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3 金 (基金代码:159913 ; 以下简称 “交银深证 300 价值ETF” ) 、 交银施罗德双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3;B 类基金份额:519684;C 类基金份额:519685 ;以下简称“交银双利”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706, 后端519707 ; 以下 简称 “交银价值” ) 、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709; 以 下 简 称 “交 银 资 源” ) 、 交 银 施 罗德 荣 安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代 码 : 519710 ; 以 下 简 称“ 交银 荣 安 保 本 ” ) 、 交 银施罗 德 阿 尔 法 核心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712, 后端519713; 以下简称 “交银核心” ) 、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16;B 类基金份 额:519717; 以下简称 “交银 21 天” ) 、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前端 519714,后端 519715;以下简称“交银 等权” ) 、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18; B 类基金份额:519719 ;C 类基金份额:519720 ; 以下简称 “交银纯债 ” ) 和交银 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21;B 类 基金份额:519722;以下简称“交银 60 天” ) 。 上述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的范围如下表所示: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后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交银增利/ 双利A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双利B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双利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货币 前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4 交银双利/增利A 类基金份额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B 类基金份额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双利/增利C 类基金份额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货币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 注:1 、 同一 基金 的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之 间 不可转 换。 2 、表格 中分别 列示的 前后 端收费模 式下的 股票基 金 和混合基 金包括 交银精 选 、交银 稳健、 交银 成长、 交银 蓝 筹、 交 银先 锋、 交 银治 理 、 交银 主题、 交银 趋势、 交银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核心 和交 银 等 权。 表格 中列示 的前 端 收费模 式下 的股 票基 金和 混合基 金还 包 括交银 行业 和交 银荣 安保 本。 3 、 交银 环球、 治理 ETF 、 交银添 利、 交银 深证 300 价值 ETF 、 交 银资 源、 交 银 21 天、 交银纯 债和交银 60 天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暂不 开通 。本 公司今 后发 行的 开放 式基 金将根 据 具 体情况 确定 是否 适用 于上 述业务 。 如果未来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及时公告。和其他基金有关的转换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 五) 基金 转换的 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 规 定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内 为 投 资 人 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 在T +2日后( 包 括 该日) 投资 人 可向销 售 机构 查 询 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 。投 资人转换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5 基 金 成 功 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T 日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申 请 进 行 有 效 性 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T+2日后 (包含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业务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 六) 基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 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 基 金 遵 循 “ 份 额 转 换 ” 的 原 则 , 单 笔 转 换 份 额 不 得 低 于200 份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 限额限制。 基 于 投 资 人 在 单个 交 易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额 的 规定 , 每 个 工 作 日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 ( 如 赎 回、 转 换 出等) 被 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将 投 资人 在 该 账户保 留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一 次性 全 部 赎回。 因 此 , 如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 认 后转 出 基 金的单 个 交 易 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 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且该 账 户 当 日 有份 额 减 少类业 务 被 确 认, 则 转 入基金 在 该 账 户剩 余 的 基金份 额 ( 包 括 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七)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 的 赎回费用及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用 转出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或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 用;转出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行业、交银先锋、交银 治理、交银主题、交银趋势、交银制造、交银价值、交银荣安保本、交银核心、交 银等权、交银增利 A 类、B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双利 A 类、B 类基金份 额收取赎回费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6 用,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上述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转出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交银荣安 保本 1 年以内( 含) 2.0% 1 年至 2 年 (含) 1.6% 2 年至 3 年 1.2% 持有到保 本周期 到期日 0 交银精选 、 交银稳 健、 交 银成长、 交 银蓝 筹、 交银 行业、 交银先 锋 、 交银治 理、 交 银主题、 交银趋 势、 交 银 制造、 交 银价值 、 交银核心 、交银 等权 1 年(含) 以内


0.5%


1 年-2 年 (含)


0.2%


2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1 年(含) 以内


0.1%


1 年-2 年 (含)


0.05%


2 年以上


0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或 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 用高的基金转换,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 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 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核心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荣安 保本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0.8%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7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 额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核心 50 万元以下


0.7%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荣安 保本 100 万元以下 0.2%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行 业、 交 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 趋 势、 交 银制造 、 交 银 价值 、交 银核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行业、 交银先 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荣安 保本、交 银核心 、交 -


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8 银等权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 荣安 保本 - 0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0.5%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核心 50 万元以下 0.5%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4%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2%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1.2%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 易 1000 元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0.4%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2% 1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0.2% 50 万元 以上 (含 50 万) 0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500 万元 以下 0.30%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核心 100 万元 以下 0.3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利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货币


-


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9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 额 -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 0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 0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或 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 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 从后端申购费用 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无申购费用的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 额和交银双利C 类基金份额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 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 间对 应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后 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份额持有时间


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趋 势、 交银 制造、 交银价 值 、 交银核心 -


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0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交 银等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1 年(含) 以内


1.8%


1 年-3 年 (含)


1.2%


3 年-5 年 (含)


0.6%


5 年以上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 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1 年(含) 以内


0.8%


1 年-3 年 (含)


0.6%


3 年-5 年 (含)


0.2%


5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货币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1 年(含) 以内


1.0%


1 年-3 年 (含)


0.6%


3 年-5 年 (含)


0.4%


5 年以上


0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1 年( 含) 以内 0.4% 1 年-3 年( 含) 0.2% 3 年-5 年( 含) 0.1% 5 年以 上 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1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1 年( 含) 以内 1.4% 1 年-3 年( 含) 1.0% 3 年-5 年( 含) 0.5% 5 年以 上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3 年( 含) 以内 0.4% 3 年-5 年( 含) 0.1% 5 年以 上 0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 0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 B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5、“ e 网行”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 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目前,投资者可通过 e 网行办理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 其中部分转换可享受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申 购补差的费率优惠,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惠。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业务仅针对以下范围: (1)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 额转入前端收 费模式下的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先锋、交银治理、交 银主题、交银制造、交银价值、交银核心,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率优 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2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精选 、 交银 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蓝筹、 交银先 锋、 交银治理、 交 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交 银核心 50 万元以下 1.5% 0.6%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1.2% 0.6%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8% 0.6% 通过 e 网行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200 万元(含)的不 享受转出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按照日常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执行。 (2)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 额转入前端收 费模式下的交银行业,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行业 100 万元以下 1.5% 0.6%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1.0% 0.6% 通过 e 网行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的不 享受转出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按照日常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执行。 (3)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 额转入前端收 费模式下的交银荣安保本、交银等权,享受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如 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荣安 保本 50 万 元以 下 1.0% 0.6%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3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8% 0.6%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1.2% 0.6%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8% 0.6% 通过 e 网行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不 享受转出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按照日常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执行。 (4)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和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 额转入交银双 利A 类基金份额和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优 惠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日常 申购补差费 率


转出与转入 基金的优惠 申购补差费 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50 万元以下 0.8% 0.6% 备注:同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通过 e 网行进行上述基金转换单笔转换金额超过 50 万元 (含) 的不享 受转出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按照日常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执行。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上 述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4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 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 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不通过 “e 网行” ) ,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 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1+0.5%)=5,072.09 元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5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 )/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不 通过“e 网行”),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 )/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货币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 (不通过 “e 网行” ) , 则转 入确认的交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6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 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 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 货币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三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 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7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 利 B 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九) 业务规 则 1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交银双利 C 类 基金份额与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 即 基 金 的 转 换 价 格 以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 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8 5 、 转 换 后 ,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时 间 将 重 新 计 算 , 即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 根据 交 银 荣 安 保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 或转换申请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十)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 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 , 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 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投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坚持交银施罗德价值投资理念前提下,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 为满足投资人不断增长的投资理财需 求而设计的一个精选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 利 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投 资研究网络和分析方法,深入分析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无限商机,充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9 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适度配置资产,精选证券,在防御型股票、成长型股 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一) 投资理 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投 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 、 证 券 市 场 不 是 完 全 有 效 , 通 过 专 业 研 究 可 以 获 得 信 息 优 势 , 识 别 未 被 合 理 定价的投资品种。 2、内在价值是判断买卖时机的重要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分析将注重证券的长期内在价值, 并以此为依据来识别未 被合理定价的证券的投资机会,寻找合理的买卖时机。 3 、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的 变 化 适 度 配 置 资 产 , 精 选 证 券 , 在 防 御 型 股 票 、 成 长 型 股 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是抵御市场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 二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 力,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风险,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 市场的高速成长的成果,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三 ) 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 筛选和价值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些 公司具备良好的产业前景、明确的发展策略、完善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管理人将根据中 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 币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0 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5-40% ( 四 ) 业绩比 较标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沪深 300 指数+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 沪深300 指数是依据国 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 制,它属于我国首个由官方推出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科学地反应了我国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市场变化水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 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 覆盖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等,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 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五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下行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1 风险。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 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 资产、 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 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 产业环境、 产业政 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 施 罗 德 集 团 的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 析 工 具 精 选 股 票构建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通过净资产收益率、 自由现金流量等选定的财务指标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 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战略、 所处 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 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 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 量、 管理层素质、 流通 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 股票估值指标, 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 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股票组合的风格配置策略: 在股票组合中,防 御型股票和增长型股票做适度均 衡的配置,并在经济 周期减速与衰退期,加大防御型股票的投资比重;在经济扩张 期则加大增长型股票的投资比重。通过不同经济周期下采取相应的阶段性投资策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2 略,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和 更低的波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 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 同 一 基 金管 理 公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3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 本 基 金 不得 违 反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比例 的 规 定;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1) —(11)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 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 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 八)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 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比 例规 定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4 ( 九)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稳健 型 的股 票 基 金 , 属 于 股票型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险 品 种 , 本基 金 的 风 险 与预 期 收 益都要 高 于 混 合型 基 金 。本基 金 力 争 在严 格 控 制风险 的 前 提 下 谋求实 现基金 财产长期稳定增长。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2 年10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所载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454,983,129.59 83.11 其中:股票 4,454,983,129.59 83.11 2 固定收益投资 140,263,000.00 2.62 其中:债券 140,263,000.00 2.62








资产支持证 -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5 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7,904,963.90 5.3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1,104,068.70 0.58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471,503,596.48 8.80 6 其他资产 5,872,172.18 0.11 7 合计 5,360,526,862.1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97,033,150.76 5.62 C 制造业 2,065,386,392.55 39.10 C0 食品、饮料 290,826,204.20 5.51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81,583,119.00 1.54 C5 电子 309,191,967.60 5.85 C6 金属、非金属 397,024,702.53 7.52 C7 机械、设备、仪表 593,433,765.22 11.23 C8 医药、生物制品 393,326,634.00 7.4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98,910,188.04 9.4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27,270,000.00 0.5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4,666,625.40 0.47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6 I 金融、保险业 757,415,334.21 14.34 J 房地产业 514,000,562.07 9.73 K 社会服务业 262,459,026.56 4.9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7,841,850.00 0.15 M 综合类 - - 合计 4,454,983,129.59 84.3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651 格力电器 15,549,759 396,518,854.50 7.51 2 600585 海螺水泥 18,270,470 337,090,171.50 6.38 3 002081 金 螳 螂 6,787,521 298,786,674.42 5.66 4 000024 招商地产 8,947,393 267,437,576.77 5.06 5 002415 海康威视 8,246,194 256,539,095.34 4.86 6 601318 中国平安 5,123,154 232,027,644.66 4.39 7 600535 天士力 3,541,134 195,718,476.18 3.70 8 600000 浦发银行 17,999,945 178,559,454.40 3.38 9 601668 中国建筑 41,966,209 163,668,215.10 3.10 10 300070 碧水源 3,674,144 147,333,174.40 2.7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109,912,000.00 2.08 3 金融债券 30,351,000.00 0.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351,000.00 0.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7 8 其他 - - 9 合计 140,263,000.00 2.6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001047 10央行票据47 1,100,000 109,912,000.00 2.08 2 110412 11农发12 300,000 30,351,000.00 0.5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未 受到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67,284.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05,908.89 5 应收申购款 398,979.0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8 9 合计 5,872,172.1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a、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期末持有本基金份额 86,529,422.37 份, 占本 基金期末总份额的 1.18% 。报告期内未发生申购、赎回。 b、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 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2 年12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 月 6.73% 0.96% 7.80% 0.96% -1.07% 0.00% 2012年度 8.13% 1.06% 7.06% 0.96% 1.07% 0.10% 2011年度 -27.14% 1.05% -18.35% 0.98% -8.79% 0.07% 2010年度 -14.24% 1.44% -8.57% 1.19% -5.67% 0.25% 2009年度 78.17% 1.87% 67.87% 1.54% 10.30% 0.33% 2008年度 -48.87% 1.89% -53.36% 2.28% 4.49% -0.39% 2007年度 115.97% 1.77% 107.77% 1.73% 8.20% 0.04% 2006年度 135.29% 1.23% 82.87% 1.05% 52.42% 0.18%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9 2005年度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05年12 月31日) 2.15% 0.19%


1.77% 0.64% 0.38% -0.4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9 月29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及 2012 年 12 月31 日 , 本基金各项资 产 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 基 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 票 据价 值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金应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0 收的 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 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 三 )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 交 银施 罗 德 精选股 票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户、 以 “ 交 银施 罗 德 精选股 票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并 报 中 国人 民 银 行备案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 销 机 构和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有 的 财 产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固 有 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收 取 管 理 费、 托 管费 及 其 他费用。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财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2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5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 性、收益率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3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债券 、 票 据 、 股 息红 利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利 息 和银 行 存 款本息、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4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给 基 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末估 值 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账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当基 金 估 值 出 现影 响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纠 正,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及 时 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 投 资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 任,有 权 向 过 错人 追 偿 。本合 同 的 当 事人 应 将 按照以 下 约 定 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 人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5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 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6 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6 ) 项或 权 证 估值方 法 的 第 (2 ) 项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7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 息 、 票 据 投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利息 以 及 其 他收 入 。 因运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计入基金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定 可 以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 费用 后 的 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 定制定;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5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本 基 金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现金 分 红 ; 分红 方 式 最终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范 围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8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收 益 分 配方式 。 投 资 者同 一 日 多次申 报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的,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7、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9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中 3-6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章。 (3)转换费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0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 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从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销 售 服务 费 ,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信 息 披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 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募 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1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更 换 会 计师事 务 所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2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 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人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3 2、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5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不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的,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6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三)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人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7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8 证券市场价格 因 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9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 四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防御型和增长型股票配置的组合 构建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下跌的风险,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 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 五)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0 (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 财产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 产后,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三) 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资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1 基金 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 进行对 下一顺序权利人 的分配。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有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中国 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2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 理 。 如 认为 基 金 代销机 构 违 反 本基 金 合 同、代 销 协 议 及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 规 则 ,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 的 除 调 高托 管 费 率和管 理 费 率 之外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所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3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4 (21 )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在 募集 期 内 产生的 利 息 在 募 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行为 , 应 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5 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不 同 的 基 金分 别 设 置账户 , 独 立 核算 , 分 账管理 , 保 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6 资料;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7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名称的 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组成。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8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9 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寄 交的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0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出具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 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 监 督 下按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经 通知 拒 不 参加收 取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为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 述 第(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限 于部 分 第一 款 规 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由 范 围内 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对于涉 及事项与 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 人 应将提 案 提交大 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应 当 在 该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 并 表 决,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 题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出席 或 主 持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2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时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的 表 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含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过方可 为有效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3 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召集 或大 会 虽 然由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行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人拒 不 派 代 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日 内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 媒体 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决定。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 对基 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基 金合同 变 更 的 内容 应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 更须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和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以 外 的 情形 , 经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5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依法 以 基 金 的名 义 进 行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争 议的 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分 会,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6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及投资 人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之 日 起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一 式 二 份 外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查阅; 投 资 人 也可 按 工 本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复 制 件或复 印 件 , 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7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 核查


1、根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规 的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财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财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费用 的支付 、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8 账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金的 融资条 件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检 查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就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是否 擅自动 用基 金财 产、是 否按 时将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户 等事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财产 进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财产 灭失 、减 损或处 于危险 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方 式要 求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 关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9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 财产 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托管 人处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基金 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基 金托 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中 托管模 式 下 ,代 表所托 管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0 基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用 账户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银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 管理的 有 关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的 通知》 、 《 支付结 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 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的 ,除非 法规 另有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开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及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1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中心 和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议 ,正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副本。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托 管人对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如上 述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先 由基金 管理人 取得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五 、 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2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签名 、盖 章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行 存款本息等资产。


4、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b)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3 b.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5)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 (5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4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 项或权证的估值方法第 (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6、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的 ,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按照 差错发 生的具 体情 况,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 一 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5 以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由 提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投 资者利 益的 前提 下,相 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如 基金 管理 人净值 计算错 误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 (三 )基金账册的 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账册为 准。 (四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6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 立即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相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公 章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设 立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 七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法 律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提交 争议时 该会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7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场外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8 2、场内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 单的 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 交易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人 投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的e 网行办理 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 定期定额投资和 转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交易后端基金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 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 e 网行办 理本基金 前端 申购 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 e 网行 办 理 本 基 金前 端 收 费模式 下 转 换 入业 务 的 个人投 资 者 将 享受 转 换 费中相 应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的 优 惠 ,其他 费 率 标 准不 变 。 具体优 惠 费 率 请参 见 公 司网站 列 示 的 e 网行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 公告。 ( 三) 信息 咨询、 查询 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021-61055000 )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 “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9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和 转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 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 箱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 2013 年1 月 21 日公告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2-10-12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40 部分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0-26 3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 摘 要(2012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13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 “e 网行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基 金 定 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起点金额的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16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31 6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1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开通 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4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的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2-4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莱宝高科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3-19 10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3-28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41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