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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纳斯达克100(QDII-ETF)(513100)

国泰纳斯达克100(QDII-ET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3年 5月 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纳斯达克 100( QDII-ETF) 
基金主代码 513100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51310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 4月 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3年 5月 15日 
赎回起始日 2013年 5月 15日 
注 :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码为 513101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美 国纳斯达克 证券交易 所 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除外 )。 开放 时间 为 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 办理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赎回 。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 市场 、 相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 行 相应 的 调









































































































































1 整,但应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 额 申购和份 额 赎回的方式 ,即 申购、赎回 均 以份 额 申 请。 (2) 本 基金的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包括现 金 替 代、 现 金 差额 及 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 请提 交 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 应遵守 《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不 违背上海 证券交易 所相关 规 则 的 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 开始 实施前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3.2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日 常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需 为 最小 申购、赎回 单 位 的 整 数 倍 。 目 前, 本 基金 最小 申购、赎回 单 位 为 100万 份 。 (2)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 定 申购 与 赎回份 额 的数 额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 生效 前 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3申购与赎回费率 投资人 在 申购 或 赎回基金份 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可 按照不 超过 0.5 %的 标准收取佣 金 ,其 中 包 含 证券交易 所 、登记机构等 收取 的 相关 费 用。 3.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1)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规 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 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根 据申购赎回 清 单 备足 申购 对价,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 有 足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和 现 金 , 否 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 无 效 。 ( 2)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投资人 T日的申购、赎回申 请 由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日 进 行 确认 。 如 投资









































































































































2 人 未能 提 供符 合 要求 的申购 对价,则 申购申 请 失败 。 如 投资人 持 有的 符 合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求准备足 额 的 现 金 ,则 赎回申 请 失败 。 基金 销 售 机构 受 理申购、赎回申 请 并 不 代 表该 申购、赎回申 请 一 定 成功 。 申购、赎回的 确认 以 登记结算机构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围内 ,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业务规 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 公告 。。 ( 3)申购和赎回的 清 算交 收与 登记 本 基金申购赎回 过程 中 涉 及的 现 金和基金份 额 交 收适 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关 于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





投资人 T日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日 收 市后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 与 现 金 替 代等的交 收 ,在 T+2日办理 现 金 差额 的 清 算 , 并 将 结 果发送给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与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在 T+3 日办理 现 金 差额 的交 收 。 投资人 T日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日 收 市后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 的交 收 ,在 T+2日办理 现 金 差额 的 清 算 , 并 将 结 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与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在 T+3日办理 现 金 差额 的交 收 。 赎回 现 金 替 代 款 将 自 有效赎回申 请之 日起 10个工 作日 内划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外 汇局 相关 规 定 有 变更或本 基金 境 外 投资主 要 市场 的交易 清 算 规 则 有 变更时, 赎回 现 金 替 代 款支付 时间将相应调整。 当 基金 境 外 投资主 要 市场 休 市或暂停 交易 时, 赎回 现 金 替 代 款支付 时间 顺延 。 如果 登记结算机构 在 清 算交 收 时 发 现不 能正 常 履约 的 情 形 ,则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 于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的有 关 规 定进 行 处 理 。 若 发 生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 交 收 日 期 进 行 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围内 ,对 清 算交 收 和登记 的办理 时间 、方式 进 行 调整, 并 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个工 作日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投资人 应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和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的规 定按时 足 额 支付 应 付 的 现 金 差额 和 现 金 替 代 退补款 。 因 投资人 原 因导致 现 金 差额或现 金 替 代 退补款 未能 按时 足 额 交 收 的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为基金的 利益 向该 投资人 追偿并要求 其 承









































































































































3 担 由 此 导致 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截至 目 前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包括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 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 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 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 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 同 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 20家 券 商 。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实际情况 增减 、 变更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 将 至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之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每 个 开放日 后 的 2个工 作日 内 ,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上述 工 作日 后 的 2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 公告 仅 对本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 关 事项 和规 定 予 以说明 , 投资人 欲了解 本 基金的 详 细情况,请 详 细 阅读刊 登 在 2013年 4月 10日《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和《证券 时 报 》 上 的《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投资人 如 有任 何问题 , 可 拨打 本 公司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688)、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 客服电话 (95533)以及 各 销 售 代理机构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本 公司 承 诺 以 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敬 请 投资人注 意 投资 风险 。 投资人投资 于 本 基 金 前应 认 真阅读 基金的基金合同、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









































































































































4 特此 公告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5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