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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行业配置(519156)

新华行业配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新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4 月 7 日证监 许可[2013]312 号文核准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 投资者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0 九 、基 金的投 资 .................................................. 40 十 、基 金的财 产 .................................................. 49 十 一、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51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6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8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0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1 十 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67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3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6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1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2 二 十二 、招 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03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04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新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 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1 号 1 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A 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97 号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 元 联系人:闫峰 电话: (010)68726666 传真: (010)88423303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陕西蓝潼投资有限公司 4800 30% 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2200 1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 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 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 副主任、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主任, 中国企业报社社长,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享受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 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 涌金期货 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任新华创新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 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营业 部的 筹建、管理工作; 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经纪 业务;恒泰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管理人力资源、信 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 务。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靖丰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大众交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部经理。 现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并兼任 大众交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翔殷路隧 道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现任职于北 京东清律师事 务所 。 孙莉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证券期货资格注 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 际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 利安达会计师 事务所 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曾任陕西省临 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 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钟晋倖: 监事会主席, 硕士, 会计师,上海大学会计系专业及华东师范大学国际 金融投资管理专业毕业 。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 限 公司董事,并兼任上 海大众公用事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财务总监,大 众 交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 公司执行监事、深圳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 事、上海大众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燃气有限公司监事。 安东先生: 监事, 大专。 历任北京手表厂车间主任, 广东银海集团总经理助理、 办公室主任,北京国奥 俱乐部副总经理,商友 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新产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闫峰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开发部产品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 ,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卫东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广东发展 银行海南证券业务部经 理,广发 证券公司海南分部下辖 营业部经理,海口海甸 岛营业部经理,资产管 理部、投资自 营部及投资理财部证券 投资经理,华龙证券公 司投资理财部总经理, 青岛海东青置 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运 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 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人员情况 何潇先生: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 年 7 月加入新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行业分析 师;策略分析师及新华 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 现任新华行 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优选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管理委员会 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王卫东先生、 基金管理 部总监曹名长先生、 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崔建波先生 、李昱女士、桂跃强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以任何形式的交 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 有长期券 种; (9)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 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 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 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 察 长 负 责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 险 控 制委员会 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 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 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 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 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 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 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 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 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 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 打造“伴你成 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 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 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险 管理、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 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 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 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 处、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 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 年 3 月27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 153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 福证券投资基 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 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 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中信全债指 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 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 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 场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 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 心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核 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 长贰号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 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核 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 成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林国 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 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天 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利 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 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 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消 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景丰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 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 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 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安 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邮中小 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领先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 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 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 银施 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中证内地消费 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亚 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 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 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 经济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 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 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投资基金、 万家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 资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 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 体负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险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托管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工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 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 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 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010-68730888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高阳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联系人:查樱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郭伟 网址:bank.ecitic.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329 ;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马骏杰、孙凯 网址:www.xsdzq.cn 8)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50035/0755-83025723 传真:028-8615733/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10)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0471 —4961259 联系人:孙伟 网址:www.cnht.com.cn 1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陈安涛 网址:www.qlzq.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证所” )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 二) 登记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国 富浩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刁云涛、李荣坤 六、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金设 立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4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312 号文批准募集。 ( 二) 基金类 型 、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 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募集对 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募集方 式和 销售场 所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募集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和场内 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 心和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 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五) 投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 代理人约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 元,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 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认购金额 为 500 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已 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 有认购基金纪录的投资 者不受首 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但 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 元 ,最低追加认 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 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9,999,900 元。 ( 六) 基金份 额 发 售面值 和认 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 全额预缴的原则 ,前端 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 用,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 前端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记为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0 %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6 %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 金额时: (1)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数位,不足一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 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认购 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 +1.2%)=4,940.71 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认购份额=(4,940.71+3)/1.00=4,943.71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则得到 4,943.71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得到 4,943 份基金 份额,其余 0.71 份基 金份额对应 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 八)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 请是否有效应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 九) 募集资 金及 利息的 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 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 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 资金的利息及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场内认购 利 息 折 算的 基 金 份 额 精 确 到 整 数位 , 小 数 点 后 部 分 截 位, 由 此 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 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 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名的 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 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人交付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投资者在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 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 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 的最低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 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 单笔申购最高不 超过 99,999,900 元。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 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 整数份额部分 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 计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 购金 额(记 为 M ) 申 购费 率 M < 100 万元 1.5 % 100 万 元≤ M < 200 万元 1.2 % 200 万 元≤ M < 500 万元 0.8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所示: 持 有期 (记为 T) 赎 回费 率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3 % 2 年≤ T < 3 年 0.1 % T ≥ 3 年 0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 (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 =4,926.11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 交易投资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即可获得4,926.11 份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 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 4,926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26 ×1.200=5,911.20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11.20-88.67=0.1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26 份,退款 0.13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10,000 份, 持有期 10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 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日申 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 额,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通 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 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 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告。 ( 十四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 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 可 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 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 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 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通过把握行业周期 轮换规律,动态调整基 金股票资 产在不同行业之间的配 置比例,并且在此基础 上通过进行积极的大类 资产配置,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净值长期稳定地持续增长。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公司债以及 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资 产支持证券、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0—95%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范 围为0 —3%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变更对投资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一方面,采用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通过“新华三 维行业周 期轮换模型 (MVQ 模型) ” 把握行业周期轮换规律, 动态调整基金股票资产在不同 行业之间的配置比例 , 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另 一方面通过对各大类资 产 投资时机的 灵活准确把握,在平滑基金投资波动性的同时可以提升基金业绩。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 策略,即在通过深入分 析宏观经 济周期、估值水平、政 策导向以及市场情绪等 因素以判断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的基 础上, 借助本公司自行开发的 “新华三维行业周期轮换模型 (MVQ 模型) ” , 寻找预 期能够获得超额收益的行业,并重点配置其中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 术性相结合的资产配置 策略,重点关注宏观经 济运行周 期、利率水平变化趋势 、股票市场流动性以及 市场情绪等影响市 场整 体趋势形成的 关键性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策 略组及固定收益组采用 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 对上述关 键因素的运行状态、发 展方向以及稳定程度进 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 结合金融工程 小组自行研发的量化趋 势识别模型以及第三方 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定 期或不定期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 经理提交股票市场及债 券市场趋势分析报告。 基金经理在综 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动 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范围,同时根据最 新的市场运行 情况以及基金整体的申 购赎回情况在比例范围 内进行适度微调,以在 准确把握市场 运行趋势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二)权益类资产配置 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运 用 本公 司 自行 开发 的“ 新 华三 维 行业 周期 轮换 模 型(MVQ 模 型) ” , 寻 找 预 期能够获得超额收益的 行业并进行重点配置。 该模型架构于宏观经济 周期循环下的 行业周期轮换效应 (M : 宏观经济周期) 、 行 业自身估值水平 (V : 估值周期) 以及 数量化统计规律(Q :市 场 周 期 ) 三 个 维 度 之上 。 其 中 , 作 为 行 业 周期 轮 换 模 型 的 基础, “宏观经济周期循环下的行业周期轮换效应” 是本公司依据美林证券投资时钟 的运作模式所进行的国 内实证研究,通过模拟 各行业对宏观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的不 同敏感程度,结合货币 和财政政策的变化对行 业的影响,发现 国内行 业周期轮换规 律, 对经济周期循环下的景气行业进行中长期战略资产配置。 在此基础上, 结合 “行 业自身估值水平” 并借助 “数量化统计规律” 筛选出预期能够获得超额收益的行业, 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股票投资策略 在通过 “新华三维行业周期轮换模型 (MVQ 模型) ” 筛选出预期能够获得超额 收益行业的基础上, 进一步采用财务分析 (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 、 估值模型 (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 等)和其他定性分析( 调研等)进行上市公司 综合投资价值 评估,挑选其中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在具体的投资股票库构 建方面,本基金将 与新 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公用相同的一级股票库、二级股票库以及核心股票库。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 策略主要包括:利率预 期策略、类属品种配置 策略以及 证券选择策略。采用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 方法,深入分析市场利 率水平以及期 限结构变化趋势以及信 用主体评级调整趋势, 积极主动进行类属品种 配置及个券选 择。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的目标是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 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 获得较高 的资本利得。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如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加值、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价 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 、m2、信贷增长、汇 率、国外利率 等) 、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汇率政策等) 以及市场指标 (如新债券的 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 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 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 等)预测利率 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利率预期 形成上升趋势时,本基 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 均久期, 规避市场风险。当利率 预期形成下降趋势时, 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期, 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类属品种配置策略 ①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 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 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 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 率、通货 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 移动、非平行 移动(平坦化、陡峭化 、扭曲)等变动。收益 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 场收益率曲线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 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 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 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 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 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 略(构成 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 梯形策略 (构成组合 内每种期限的证 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 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 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 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 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 、长期品种的 配置比例。 ② 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信用利差策略。 当宏观经济由衰退转为 繁荣时,投资者具有更 高的风险溢价,促使信 用债和国 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 ,此时应增加信用债配 置比例,降低国债配置 比例;而当经 济由繁荣转向衰退时, 投资者避险情绪严重, 促使信用债和国债之间 的信用利差扩 大,此时应降低信用债配置比例,增加国债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 量相结 合的方法,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以及 利差的合 理变动空间,动态调整不同债券类别的配置比例。 3、证券选择策略 ① 信用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 策略是指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轮动和 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多个方面对利 差走势趋势及其收益和 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 上策略是指本基金将采 用行业分析方 法及公司财务分析方法 对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 面进行深入研究,通过 内外结合的信 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确 定发债主体的实际信用 状况及调整预期,本基 金将筛选具 有 持续调高信用评级预期的债券种类进行重点配置。 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 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I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 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 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 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i . 偿债能力: 重点关注 流动比率、 速动比 率、 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倍数等指标; ii.盈利能力:重点关注 ROE 、ROA 、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iii.现金流获取能力: 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iv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II .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 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 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 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 包括私 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 总额、期限、票面金额 、发行价 格或 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 、募集资金用途、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 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 券及评级情况 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趋势 上升行情时, 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 市场资金成本较低时, 本基金 可以不断利用正 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 作,放大资金规模 、获 得超额收益 。 当债券市场出现趋势下 降行情时,由于现券收 益率低,市场资金成本 高时,本基金 可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四)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 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 依托于价 值分析,在采用数量化 模型确定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利用市场的短 期波动,进行 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 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 股申购、债券互换等投 资,以增 加基金收益。 ( 五) 投资管 理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管理委员会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 指令。中央交易室 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 控,并保证确 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大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 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 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 分析和策略建 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 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 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 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 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 产配置的定量 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 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 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 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 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向 投资管理委员 会 提 交投资策 略报告。 投资管理委员 会 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 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并根据审核 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 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 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 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 投 资管理委员会 的批准; 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 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 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 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 最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 交易室确 保投资指令的处于 合法 、合规的执行状态,对 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 情况,负有监 控、处置的职责。 中央 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 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 行的交易状况 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 投 资管理委员会 和基金经 理了解投资组 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 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 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 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 理和 投资管理委员会反 馈,对重大的风 险事项 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 在确 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六)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95% ;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单 只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八)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5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50% ×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 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是由 上 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联 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 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 威性。 样本股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涵盖中国A 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 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 家上市公 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代表性强,并且不 易被操纵: 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 深两市总市 值的65% 左右。 2、 盈利能力强: 沪深300指数所选取的300只股票创造了 近年上市公司80% 以上 的 净利润。 3、流动性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2005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 。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 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 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 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 指数在未来不 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 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 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参照指 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 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 品种,预 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的投资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 治、经济、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 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 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 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 为市场系统性 风险。 ( 二) 上市 公司风 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 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 ,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 票而产生 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 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 三)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 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 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四) 流动 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 额赎回的 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信用风 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 发行人如 出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六)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 七)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 置比例为 0-95%,相对 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容易 造成收 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所面临的 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 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 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 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 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 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 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 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 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 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 八) 资产 配置风 险 虽 然 资 产 配 置 将 会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 足、滞后或错误,导致 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 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 差及选择证券 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九)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十)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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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 人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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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1)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 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1 层1-1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A 座7-2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 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 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 行、手机银行、网上银 行业务;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以及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券投资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 —95% , 其中 ,本基 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其单 只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购 融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 例的规定; (9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单只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 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 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如基 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只能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 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款 银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制 ,确 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业 务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 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关 于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行 证 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 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 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 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易 日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 件、缴款通知书、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如认 为 因 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 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 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保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证 券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名 下, 并 确 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 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定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关 数据 或 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 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作 中 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 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 管 资 金 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 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 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 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 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010-68730888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二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新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行业 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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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5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