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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基础(233001)

大摩基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利华 鑫 基 础行业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 新 ) (2013 年 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摩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光大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 础 行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于2004 年2 月3日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1 号文 《关 于同意 巨田 基础 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批复 》 核 准公开 募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2004 年3 月 26 日 正式生 效。 本基金为 契约 型开放 式 基金 。 本 基金 管理人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修 改基础行业定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投资比例和业绩比较基准及分红条款的 议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于2012 年3月5日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 许可 [2012 ]277 号文 核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自2012 年3月5日起 生效。基 金 合同 全文已 登载 于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3年3月26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3年3月31日(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与冻 结解 冻 ............................................................. 35 十、基 金的 投资 ..................................................................................................................... 3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八、 风险 揭示 ..................................................................................................................... 60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3 二十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3 二十二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8 二十三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0 二十四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81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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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础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础行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础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议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础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协 议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 指《巨 田基 础行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 实施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立 法机 关对 其作 出 的修 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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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者基 金账户 管 理 、 基 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人 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摩 根 士 丹 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 或依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中 国公 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机构 投资 者( 如 QFII)。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2004 年3 月26 日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终 止基 金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长不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相关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请的 日期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 通过销 售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引起 的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的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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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础行业 本基金 定义 的基 础行 业包 括: 基础 工业 行业 、 基础 设 施业 和基础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中承担基本经济职能的行业 和产业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并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或因 素, 包 括: 相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 定的变 更 ; 国 际、 国内 金 融市场 风险事 故的 发生 ; 自 然或 人 为破坏 造成 的交 易系 统或 交易 场所无 法正 常工 作; 战争 或动乱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四 路1 号 嘉里 建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四 路1 号 嘉里 建设广 场 第 二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2,750 万元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为 :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39.560%)、 摩 根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 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10.989%)、 汉唐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 (6.593%)、 深圳 市中 技 实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 (5.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文学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2011 年 6 月 至今 任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2011 年11 月至 今兼 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1993 年7 月至2011 年11 月先 后担 任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董 事 长; 人民 银行 西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公告,汉唐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进入破 产清算 程序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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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分行 体改 、外 汇管 理、 稽核副 处长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司 董 事 长 。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西 班牙巴 塞 罗那大学 经济学 学士,美 国宾夕法 尼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商业 管理硕 士。2007 年 6 月至 今任摩 根士 丹利 董事 总经 理及中 国首 席 营运官 , 曾 任摩 根士 丹利 并购部 门董 事总 经理 、 摩 根士丹 利西 班牙 财富 管理 子公司 首席 执行 官, 瑞 士信 贷(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及 金融 机构部 主管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事 长。 Navtej Singh Nandra 先生, 德 里 大 学 商 学 学 士 , 印 度 管 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10 年6 月 至今 任摩 根士 丹利 董事总 经理 、 摩 根士 丹利 投资管 理国 际业 务主 管、 摩根士 丹利 房地 产和商 业银 行策 略主 管, 曾为博 思艾 伦咨 询公 司全 球金融 服务 业务 合伙 人, 美林证 券全 球投 资银行 首席 运营 官、Nuveen 资 产管 理公 司和 MLITS 印度董 事、 美林 证券 多样 化金融 服务 业 务主管 、美 林证 券全 球资 产管理 部首 席运 营官 、Edelweiss 资本 董事 ,Edelweiss Tokio 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DTZ 控股 公司 资深 顾问 。 现 任本 公 司董 事。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特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中 国 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现 任本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洪家新 先生 , 华 东师 范大 学 金融学 院世 界经 济专 业研 究生, 同济 大学 EMBA 研究 生。 2000 年 10 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监 事长 、副 总裁、 总裁 兼法 定代 表人 。曾任 飞乐 音 响证券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西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筹 委会 组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赵恒先 生,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学 专业 ,经 济学 学士 。1985 年 9 月至 今任 人民 银行西 安 分行金 融研 究所 研究 室干 部、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监、 副总裁 。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洪小源 先生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11 年 9 月至今 任 招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招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任 招 商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交所及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交所 上市 ) 、 招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 证劵有 限责 任 公司董 事 ; 任 招商局 中国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 昆仑股 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海达 远东 保 险顾问 有限 公司 、 招 商局 保险有 限公 司和 招商 局( 英国)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本 公司 董 事。 张嵩涛 先生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 工 商管 理学 学士 ,拉 夫堡大 学 金 融学 硕士 。2007 年 9 月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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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至今任 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理 助理 。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英 国南 安普 顿大 学社会 科学 理学 士。 曾 任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伦敦 )审 计师 ,Coopers & Lybrand 会计 事务 所( 香港) 审计 经 理, 汇 丰银行 集团 ( 香港 ) 财务 会计师 、 香港 区会 计经理、 亚太 区首 席会 计 师、 亚太 区财 务 策划主 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兼 任杭 州工 商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律 博士 (JD ) 。 目前担 任中 安信业 董事长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私 募股权 部门主 管、 美国 驻华 大使 馆一秘 。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 老保险 公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 裁 ,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产业 组织与 技术 创新研 究中 心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教于 上海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 司职工 大学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斐先生 , 北 京大学 法学 学士, 美 国南 方卫理 会大 学 法学硕 士、 法律博 士。1992 年 5 月至今 任北 京市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曾任 教于 北京大 学法 律系 。 现 任本 公司独 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士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硕 士。2011 年 12 月 至 今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合 规总 监, 曾任 天津 住 房公积 金管 理中 心主 管会 计, 厦门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部门 副经 理, 天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资经 理, 兴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 副总 经 理、 客户 资产 存管中 心总 经理 、合 规稽 核部总 经理 。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长 。 蒋蓓怡 女士 , 新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 澳 大利 亚特许 注 册 会计师 ,目 前担 任摩 根士 丹利执 行董 事, 曾任 德意 志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行董 事 、 德意志 银行 亚太 总部 助理 副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分析 师, 安达 信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师 。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 。 吴慧峰先 生, 上海财 经大 学会计系 学士 ,北京 大学 国家经济 研究 院硕士 ,1999 年至 今 担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财 务部 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经 理 , 兼任招 商局 中国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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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曾 任上 海诚 南房 地产 开发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中 国南 山开 发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结算 中心主 任。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 成立立女 士, 英国兰 开夏 电子工程 学士 ,英国 兰卡 斯特大学 金融 专业硕 士 。2005 年至 今任 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 。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经 济专 业 硕 士。2008 年10 月加入 本 公司, 现任 总经理 助 理 。曾 就职 于 深 圳达 能益 力 饮品 有限 公司 、深 圳益 力康源 饮品 有限 公司 和联 合饼干 (中 国 ) 有限公 司 。 现任 本公 司职 工监事 。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2006 年 6 月加 入 本 公司, 现 任 销售 服务 部 总 监兼 客户 服务中 心主 任 。 曾 就职 于长 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武 汉新兰 德证 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现任 本公司 职工 监事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生 ,北 京大学 经济 管理系硕 士、 具有法 律职 业资格证 书 ,20 年 证券基 金行业 工 作经历 。 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圳 监管 局政 策法 规处 、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基金监 管处 、 机 构监管 二处 等部 门工 作,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处 长等 职务 。2009 年 7 月 加入本 公司 ,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秦红女 士, 北京 大学 国民 经济管 理学 学士 ,具有 15 年证券 基金 行业 工作 经历 。 曾任 职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管理 部经 理 、 市场 发展 部经理 、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渠 道销售 部总 监 。2009 年 4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中 央财 大理财 规划 师培 训班 基金 讲师 。 沈良先 生, 加拿 大西 安大 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美 国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 , 英国 特许 公认会 计师 (ACCA ) 。 具 有 11 年金 融行 业工 作经 历。 曾 任香港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加拿大 宏利 金融 有限 公司 企业精 算和 融资 经理 , 宏 利人寿 保险 ( 国际 ) 有 限 公司亚 太 区 地区 发展高 级经 理 、 投资 分析 师, 中宏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摩根士 丹利 亚洲有 限公 司 执 行董事,摩 根士 丹利 投资 管 理亚太 区首 席行 政官 。2011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任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孙要国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硕士 。16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工作经 历 。 曾任职 于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办公室 , 曾 任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营业部 总经 理 。2009 年 4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董事会 秘书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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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研究 生 , 具有 16 年 证券 基金行 业 工 作经 历 。 曾 就职于 巨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交易管 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助 理 , 总 经 理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资产 管理部 理财 部副 经理 、经 理 ,研 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 9 月加 入 本 公司,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兼基金 运营 部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督 察 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基金经 理: 盛军 锋 先 生, 暨南大 学产 业经 济学 博士 。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曾 于 2004 年6 月至2006 年6 月任 中国 人 民银行 深圳 中心 支行 货币 信贷管 理科 员 , 2006 年6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 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2009 年7 月至2011 年4 月 间 任 “宝 盈策 略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加入本 公司 , 现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兼 任摩根 士丹 利华 鑫主 题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卓 越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前任 基金 经理 管卫 泽, 于 2004 年 3 月至2005 年3 月管 理本 基金; 前任 基金经 理 陈守红 , 于2005 年4 月至 2007 年10 月 管理 本基 金 ;前 任基 金经 理廖 京胜 ,于 2007 年 11 月至2009 年8 月管 理本 基 金 ;前 任基 金经 理李 君, 于2009 年8 月 至2012 年1 月管 理本 基 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徐卫 先生 ,本 公司副 总经 理 。 委员: 钱斌 先生, 基金 投 资部总 监 、 基金 经理 ; 何 滨女士 , 基 金经 理; 陈强兵 先生 , 研 究管理 部副 总监 ; 张 大铮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监; 刘 钊先 生, 数量 化投 资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胡明 女士 ,交 易管 理部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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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以 下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故 意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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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他 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 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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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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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光 大 银行 ” )


住 所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8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石 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辽 宁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主持工 作)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常 务副 行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党组 副书 记 , 中国人 民银 行辽 宁 省 分行 党组成 员兼 沈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 记, 中 国人 民银 行信贷 管理 司 司长 , 中 国人 民银行 货币 金银局 局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银行 监管 一司 司长 ,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 席。现 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光 大银行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光 大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中国 光大 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行长郭 友先 生, 历任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储备 业务 中心外 汇交 易部 主任 , 中 国投资 公司 (新加 坡) 总经 理, 中国 人民银 行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副 司长 , 中 国光 大银 行副行 长, 中国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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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光大 ( 集团 ) 总 公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兼中 国光 大控股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总 公司 副董 事长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行长 。 陈昌宏 先生 , 北 京大 学法 学学士 、 硕 士。 曾任 中共 中央联 络部 干部 , 四 川光 大资产 管理 公司董 事 、 常 务副总 经理 , 中 国光 大银 行昆明 分行 副行长 。 现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投资托 管部 总经 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截止2013 年3 月 31 日 ,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国 投瑞 银创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投瑞银 景气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投 瑞银融 华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 丹 利华鑫资 源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摩根士 丹利华鑫 基础 行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工银 瑞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恒 稳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 量化核 心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 德信 添天 利季 度开 放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联安 双佳信 用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信 先行 策略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欧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金 通用 国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农银 汇理深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核心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兴 业商业 模式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22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基金资 产规 模 420.85 亿 元 。 同 时, 开展 了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专 户理 财 、 企 业年 金基金 、QDII 、 银行理 财 、 保 险债权 投资 计划等 资产 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资 金信 托计 划、 产业 投资基 金 、 股 权 基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公司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渗 透到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 防性原 则。树 立“ 预防为主 ”的 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 生的 源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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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各项规 章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加 强内 部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4)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 管业务内 部控 制机构 独立 于基金托 管业 务执行 机构 ,业务 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部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 员会 委员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 协调 , 建 立横 向的内 控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部门 负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管 理制约 体制 。投资 托管部 建立了 严密 的内控 督察体 系,设 有风 险管理 处, 通 过“全 员全 程” 风险 控制 体系, 加强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风险 管理 。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 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商业 银行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完善 了四 十余 项规 章 制度和 实施 细则 , 逐 年重 检 ,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一 个 工作环 节。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在重 要岗 位 (基金 清算 、 基 金核 算、 交易监 督) 还建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象 监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资 品种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 同时 ,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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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联系人 : 吴 海灵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 -8888-668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8 号丰 融国 际 大厦 1005 室 联系人 :常硕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 厦 45 楼011-111 单元 联系人 : 田 毅东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中 国建 设银 行龙 卡借 记卡、 招商 银行 “ 一卡 通” 借记 卡、光 大银 行借记 卡 、中 信银行 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卡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借记 卡 、 广发银 行借 记卡 、 南京 银 行借记 卡 、 金 华银 行借 记 卡、 温州 银行 借记 卡、 浙 商银行 借记 卡、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借 记卡和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借记卡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 申) 购金 额超 过 100 万 元( 含 100 万 元 )人民 币 以上的 ,可 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述 电话 进行 预约 ,本 公司将 提供 上门 服务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A 座6 层 财富管 理中 心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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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电 话: (010 )63639180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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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芮蕊 联系电 话: (0755 )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10)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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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11)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 话: (021 )64339000-8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2109999 , (029 )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 (010 )60838888 网址:www.citics.com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7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 网址:www.csc108.com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7)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276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设 路2 号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1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 (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 (021 )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2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 址:www.ebscn.com (2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 (021 )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888 -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良 联系电 话 :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楼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电 话: (021 )203282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 dfzq.com.cn (2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人 :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 (021 )68634518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326 客户咨 询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1)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 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 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33)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4)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联系电 话: (0519 )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 (0512 )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 )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6) 方正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343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 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 (0755 )829602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0)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1)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号 通讯 广场 二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20 层西 厅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张 琛 联系电 话:0755-82830333-87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170332 网址:www. vanho.cn (4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 (020 )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4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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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 www.hfzq.com.cn (4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 户服 务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4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汤 素娅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47)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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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联系电 话: (0571 )28829790;(021 )608978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23.cn (4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20897 ,0571-88911818-8565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4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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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5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 、其 他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联系人 :刘飞 电话: (0755 )88318719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U A 座31 层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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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 三环 中 路39 号建 外 SOHU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冯艾 电话: (010 )58785588、( 0755)22163333 经办律 师: 宋萍 萍、 靳庆 军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 大厦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王灵 联系电 话:(021) 2323685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募 集,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于 2004 年 2 月 3 日 核准 ,核 准文 件名称 为证 监基 金字[2004]11 号 文《 关于 同意 巨田 基础行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 。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04 年2 月23 日至2004 年 3 月 23 日。 经 深 圳天 健信 德会 计师 事务所 验资,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人 民 币 1.00 元 计算,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1,854,893,478.59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7,27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 2004 年3 月26 日生 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 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开 放式基金 业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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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 、 直销机 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受 理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个 人 投资 者的 日 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详情 见“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内 容 。 2 、代 销机 构 经本 公司委托 ,具有代 销本基 金资格的 商业银行 或其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见“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部分相 关内 容)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可以 根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 另行 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为 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其他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除 外 。 申购开 始日 :2004 年4 月1 日。 赎回开 始日 :2004 年5 月14 日。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改变 ,基金 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 营业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赎 回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原则 ,即基金申 购 与赎回 以申请 受理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交 易; 2 、 “金 额申购、份 额赎回”原 则,即本 基金申购以金额 申请,基 金赎回以基金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更 改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的两 日前在 至 少1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销售人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2、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人 在T+1 日 内 为投资 者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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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人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3、 申购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方式与 时间 : 基金 申购 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 项在 T +6 日 内支 付。 在发 生延期 支付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代 销网 点每 个账户 每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 基金记 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3、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0 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某 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前3 个 工作 日至 少在1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外 扣 法) 申购 份额为申 购金额减 去申购 费用后除 以以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的申 购价 格,基 金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属基 金 财 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1: 某 投资 者在 基金 存续 期间投 资 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8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 购份 数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 )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 =50000-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 =49261.08/1.8000 =27367.2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27367.26 份 基金 份额 。 2、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净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的赎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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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回价格 减去 赎回 费用 , 净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以四 舍五入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计算 公 式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2: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为 5 个 月, 该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2500 元, 则其 获 得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0000 ×1.250 =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25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 -62.50 =12437.50 元 3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 市后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 金份额 余额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于 次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两日 在至 少 1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并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或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机 会;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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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易 所非正 常停 市或者其 他情 形 ,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 他原因,基金连续两 个开 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 或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发 生3 次 及以 上巨额 赎回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 1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公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 少1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天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将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1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2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 1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份额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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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接受 全额 赎回、 部分 延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巨额 赎回申请 发生 时,基 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可以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在申 请赎 回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日 的 赎 回 申请 不 享 有 赎 回优 先 权 并 将以 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 准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过 邮寄 、 传真或 者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规定 的时 间内通 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至少1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通 知投资 者,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通 知和 公告 的时 间最长 不得 超过 两日 。 (3) 暂停 赎回 : 基 金连 续2 个开 放日 及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的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十) 基金 的转 换 本 基金 于2011年2 月21日 起 开放 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之 间的 转 换业 务 。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 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1 年2 月17日刊 登的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 础行 业 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转换 业 务公告 》。 由于本 基金 转换 视同 为转 出基金 的赎 回和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 因此 有关 转出 基金 和转入 基 金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暂停 赎回的 有关 规定 适用 于基 金转换 。 (十一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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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与冻结解 冻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它自 然人 、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它组 织。 具体 条件 、 程 序以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为 准。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转 托管 的具体 办 理依照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办理 。 (三)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分享 中国经济 持续发展 过程所 带来的基 础行业的 稳定增 长,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 求长 期、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国内 证券市 场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A 股、 债券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投 资 于 基 础 行 业 类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三) 投资 策略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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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 研究报 告以 及个 券研 究报 告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 外部研 究 成 果 。 (3)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用 途 投资决 策依 据主 要用 于资 产配置 策略 、 权 益类 投资 策略、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策 略等投 资决 策,最 终决 定证 券具 体的 交易行 为。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1) 决策 架构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基金 的 投资原 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授 权范围 内行 使投 资管 理权 限。 (2) 决策 支持 “研究 决定 投资 ” 是 本基 金的投 资原 则。 公 司 所有 的投资 决策 建立 在科 学、 客观、 充分 和独立 的研 究的 基础 上。 研究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为 投资 组合 构建提 出建 议, 为重 大突 发 事件提 供评 估意 见和 决策 建议。 3 、投 资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严格 、 规范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主要包 括 投 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风 险与 绩效评 估、 组合 调整 等 环 节,具 体如 下: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 研 究团 队独 立开展 研究 工作 , 依 托内 部研究 平台 , 充 分利 用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等 外部 研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 强化 研究 对投 资决策 的支 持 , 防 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员 在熟 悉基 金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的 基础 上 , 对 其分工 的行 业和 行业 内上 市公司 进行 跟 踪研究 、 深 度分 析, 撰写 研究报 告、 投资 建议 报告 , 供基 金经 理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参考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另设 有固 定收 益投资 部 , 专 门负责 债券 投资研 究 。 此 外, 研究 团 队设有 专门 的宏 观经济 研究 员, 负责 跟踪 分析各 种宏 观经 济数 据以 及政府 的产 业政 策, 为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依 据研 究团队 提供 的研 究成 果以 及 风险 管 理 团队 提供 的风 险监 测指 标 及风 控建 议 等 , 负 责判 断未来 一段 时间 内证 券市 场的走 势, 决定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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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基金 资产在 权益 类、 固定 收益 类等 资 产间 的配 置比 例范 围。 如 遇重 大事 项,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随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议。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在遵 守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依 据专业 经验 进行 分析 判断 , 决 定具 体投 资品种 并选 择交易 时机 , 在 授权范 围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 须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金 经理 将投 资指 令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由交 易团 队的交 易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执行 交易 指令。 交易 团队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 责。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 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 组成 。 风 险管 理 团 队定 期或 不定期 对 基金投 资风 险与 绩效 进行 评估, 并提 供相 应的 评估 报告; 监察 稽核 团队 对基 金投资 的合 规性 进行日 常监 控 及 事后 检查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 通过 风险 报告 能够 随时 了解组 合承 担 的风险 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策略 。绩 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预期 投资 目 标、 组合 收益 的来源 及投 资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 理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 进 而调 整投 资 组合。 同时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根 据投 资风 险管 理团 队提供 的报 告, 结合 市场 、 法律 等环 境的 变化, 对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提 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及改进 建议 。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行业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使之不 断得 到 优 化。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4、投 资组 合管 理的 方法 和 标准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为主、 结合 “ 自下而 上” 的投资 方法, 将资 产管 理 策略体 现在 资产配 置、 行业 配置 、股 票选择 和债 券选 择的 过程 中。 (1) 一级 资产 配置 1 )本基 金通过 资产配 置来 确定投资 组合 中股票 、债 券和现金 的比 例。资 产配 置主要 根 据以下 内容 进行 :


a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契 约的 有关 规定 ; b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相关指 标, 包括 GDP 增 长 率、消 费需 求变 化趋 势、 进出口 增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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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长变化 趋势 、总 投资 变化 趋势; c 、国家 财政政 策包括 国债 发行趋势 、政 府财政 收支 状况、税 收政 策及政 府转 移支付 政 策等; d 、国 家货 币政 策、 利率 走 势及通 货膨 胀预 期、 物价 变化趋 势; e 、国 家产 业政 策、 产业 投 资增长 变化 、投 入产 出状 况; f 、各 地区 、各 行业 发展 状 况; g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 者 状况及 市场 发展 趋势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30%-80%, 其中 投资 于基 础行业 的 上市公 司股 票市 值不 低于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的80% , 持有权 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现金、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资 产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 资产 的20%-7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之内 调整完 毕 。 2 )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 旗下基 金权 证投 资方 案: a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b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三 ; c 、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百分 之十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不受前 款 第 a、b 、c 项规 定的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投资 比例 的 , 本公司 将在 十个 交易 日之 内调整 完毕 。 (2) 二级 资产 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 经济 变化及基础行业间的 结构 性差异和运行状 况 差异 进行 分 析 判 断, 及时 适当 调整各 类别 行业的 配置 比例 , 在 保持 与国民 经济 同步 发展 的基 础上 , 重 点投 资 于基础 行业 各发 展阶 段中 的优势 行业 。 这样 既能 实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并 力求 使基金 持有 人 的利益 最大 化, 也是 降低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非系 统风 险的重 要手 段。 二级资 产配 置主 要依 据的 内容按 重要 性排 列如 下: 1 )各 行业 增长 与 GDP 增 长 的相关 性分 析; 2 )各行 业发展 趋势分 析, 包括政府 对行 业的扶 持力 度、相关 产业 政策、 行业 内投资 增 长趋势 、未 来市 场空 间、 相关产 业链 (上 下游 )发 展状况 等;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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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3 ) 行 业内 上市公 司对 所属 行业的 代表 性分 析, 包括 产出、 收入 、 利 润等 指标 的代表 性, 增长趋 势的 代表 性等 ; 4 )行 业内 上市 公司 规模 和 可投资 容量 分析 ,这 里须 结合行 业内 股票 选择 结果 进行。 综合比 较各 类别 行业 在上 述几个 方面 的优 势和 劣势 , 并结合 股票 选择 结果 确定 在各行 业 配置比 重。 本基 金投 资于 基础行 业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80% 。 (3) 股票 投资 策略 : 我们看 好基 础行 业的 稳定 增长趋 势, 对于 精选 出来 的个股 , 我 们将 坚持 中长 期持有 的策 略。 精选个 股主 要采 用自 下而 上的方 法 : 根 据基 础行 业股 票综合 评级 系统 对备 选库 股票进 行 评级排 序 。 选 股的标 准主 要是针 对基 础行 业特 点,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财务 状况 分析 、 内 在价 值 分析和 相对 价值 分析 ,研 究内容 包括 上市 公司 核心 竞争力 、持 续经 营能 力、 公司治 理结 构 、 未来经 营状 况和 现金 流、 财务状 况和 相对 价值 等方 面。以 持续 盈利 和稳 定增 长为核 心标 准 ,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分行 业综 合评级 。 我们根 据综 合评 级, 从中 寻找出 业绩 优良 , 发 展前 景较好 并能 代表 行业 发展 趋势 、 价 值 被低估 的公 司进 行实 地调 研, 最终 做出 投资价 值分 析。 对于 这些 精选出 来的 个股 , 我 们采 用 中长期 持有 的策 略。 我国证 券市 场处 于新 兴加 转轨的 阶段 , 市 场的 波动 性依然 较大 , 所 以我 们将 依据市 场判 断和政 策分 析, 适当 采用 时机选 择策 略, 以优 化组 合表现 。 (4) 债券 投资 策略 我们以 “类 别资 产配 置、 久期管 理” 为核 心, 通 过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策 略 , 以长 期利 率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兼顾 中短期 经济 周期 、 政 策方 向等因 素在 类别 资产 配置 、 不 同市 场间 的 资产配 置券 种选 择三 个层 面进行 投资 管理 ; 并 结合 使用 “ 自下 而上 ” 的 投资 策略, 即收 益率 曲线分 析 、 久 期管 理 、 新 债分析 、 信用 分析 、 流动 性分析 等方 法, 实 施动 态 投资管 理, 动 态 调整组 合的 投资 品种 ,以 达到预 期投 资目 标。 1 )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a. 类别 资产配 置, 是指通 过对宏观 经济 、市场 利率 、市场供 求等 因素的 综合 分析, 选 择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回 购、现 金四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b. 不同 市场间 资产 配置, 是按照目 前市 场结构 将市 场划分为 ,交 易所国 债市 场、银 行 间国债 市场 、 交易所 企业 债市场 、 银行 间金融 债市 场与可 转债 市场 , 在 不同 市场间 进行 资 产 配置;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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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c. 券 种选 择, 将根 据市 场 的预期 利率 , 收益率 曲线 的变动 趋势 , 进行具 体券 种的选 择 。 2 )自 下而 上的 投资 策略 a. 久 期管 理 久期是 度量 一个 债券 或者 组合的 价格 对收 益率 变化 敏感度 的指 标 。 久 期管 理就 是以久 期 和凸性 指标 为工 具, 以对 长期利 率预 期为 基础 , 对 组合的 期限 和品 种进 行合 理配置 , 将收 益 率变化 对于 债券 组合 的影 响控制 在一 定的 范围 之内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时 , 增 加组合 久期 , 提 高债券 价格 上升 产生 的收 益; 在预 期利 率上升 时 , 减小组 合久 期 , 降低 债券 价格下 降产 生的 损失。 如果 预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作强 烈的 整体 向上 平移, 则降 低债 券组 合的 整体持 仓比 例 , 同时降 低组 合久 期, 来使 组合损 失降 到最 低。 b. 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配置 收益率曲 线是 描述在 未来 所有到期 时点 (0-30 年) 上债券收 益率 的图形 。收 益率曲 线 形状的 变化 受到 央行 政策 、 经 济增 长率 、 通 货膨 胀 率和货 币供 应量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收 益 率曲线 结构 配置 就是 以收 益率曲 线分 析为 基础 , 通 过子弹 形 、 哑 铃形和 梯形 等配置 方法 , 在 短、中 、长 期债 券间 确定 比例, 以期 从短 、中 、长 期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差 中取 得收益 。 (5) 权证 投资 策略 对权证 的投 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券 和组 合收 益风 险进 行分析 的基 础之 上 , 权 证在 基金的 投 资中将 主要 起到 锁定 收益 和控制 风险 的作 用。 以 BS 模 型和 二叉 树模 型为 基础来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并根据 市场 情况 对定 价模 型和参 数 进行适 当修 正。 在组合 构建 和操 作 中 运用 的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但不 限于保 护性 看跌 策略 、 抛补 的认购 权 证、双 限策 略等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55%


+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45%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和 风险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 而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 险、 中高收 益品 种 。 ( 六) 投资 限制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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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益,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行 使股 东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3 年4 月17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4,060,510.13 66.53 其中: 股票 44,060,510.13 66.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338,240.70 17.12 其中: 债券 11,338,240.70 17.1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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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金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35,800.31 5.34 6 其他各 项资 产 7,294,931.84 11.01 7 合计 66,229,482.9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508,469.00 5.40 C 制造业 18,217,276.74 28.0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1,364,130.00 2.1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23,200.00 2.1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047,607.46 7.77 J 金融业 9,502,644.34 14.64 K 房地产 业 4,270,018.59 6.5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27,164.00 1.1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060,510.13 67.8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1601 中国太 保 194,400 3,555,576.00 5.48 2 002063 远光软 件 207,767 3,253,631.22 5.01 3 600000 浦发银 行 315,100 3,191,963.00 4.92 4 600028 中国石 化 357,100 2,638,969.00 4.06 5 601328 交通银 行 518,054 2,440,034.34 3.76 6 002311 海大集 团 119,100 2,037,801.00 3.14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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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7 601058 赛轮股 份 206,030 1,990,249.80 3.07 8 002305 南国置 业 262,001 1,726,586.59 2.66 9 600340 华夏幸 福 69,600 1,696,152.00 2.61 10 002289 宇顺电 子 80,000 1,471,200.00 2.27 4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8,995,760.70 13.8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342,480.00 3.61 8 其他 - - 9 合计 11,338,240.70 17.46 5、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2927 09海航 债 69,490 7,256,840.70 11.18 2 122918 10阜阳 债 16,850 1,738,920.00 2.68 3 113001 中行转 债 12,000 1,222,080.00 1.88 4 110015 石化转 债 10,000 1,120,400.00 1.73 5 - - - -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8、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2)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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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未 出现本报 告期内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 (3)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2,550.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078,989.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9,460.07 5 应收申 购款 13,932.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94,931.8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222,080.00 1.88 2 110015 石化转 债 1,120,400.00 1.73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 2013 年3 月 31 日, 本 基金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表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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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阶段


净 值增长率 ① 净 值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基 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基 准收 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4 年3 月26 日至 2004 年12 月 31 日 -6.60% 0.69% -21.96% 1.00% 15.36% -0.31%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12 月 31 日 -6.77% 0.99% -4.62% 1.06% -2.15% -0.07%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66.36% 1.20% 81.57% 1.00% -15.21% 0.20% 2007 年1 月1 日至 2007 年12 月 31 日 128.02% 2.05% 80.15% 1.65% 47.87% 0.40%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12 月 31 日 -66.42% 2.42% -52.01% 2.15% -14.41% 0.27%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39.04% 1.57% 62.78% 1.45% -23.74% 0.12%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0.89% 1.34% -6.18% 1.09% 5.29% 0.25%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30.03% 0.93% -18.28% 0.91% -11.75% 0.02%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3 月4 日 5.71% 0.96% 9.22% 1.10% -3.51% -0.14% 2012 年3 月5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7.76% 0.89% -1.50% 0.66% -6.26% 0.2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2012 年3 月4 日 13.08% 1.53% 59.27% 1.37% -46.19% 0.16% 基金合同修改后: 2012 年 3 月 5 日至 2013 年3 月31 日 -5.61% 0.92% -1.49% 0.71% -4.12% 0.21% 注: 1. 本基 金自2012 年3 月5 日起 修改 了基 金合 同中基 础行 业定 义及 投资 比例, 并相 应调整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数×55%


+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45% 2.基金 合同 修改 前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计算 公式 为: 上证综 指与 深证 综指 的复 合指数 ×75%+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数×20%+ 同业 存款 利率×5% ;


其中 : 上 证综 指与 深证 综 指的复 合指 数= ( 上证A 股流通 市值/A 股总 流通 市 值)× 上证 综指+ (深 证A 股流 通市 值/A 股总 流通 市值 )× 深 证综指


基准指 数的 构建 考虑 了三 个原则 : (1) 由于 当前 并不 存在 一 个为投 资者 广泛 接受 的基 础行业 指数 ,所 以以 自定 义方式 来 构建业 绩比 较基 准, 若将 来出现 一个 能得 到市 场认 可的基 础行 业指 数, 我们 将在研 究对 比的 基础上 选 择 更为 合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2) 投资 者认 同度 。选 择 被市场 广泛 认同 的上 证综 指、深 证综 指、 中信 标普 全债指 数 作为计 算的 基础 指数 ,并 以流通 市值 比例 为权 数对 上证综 指、 深证 综指 作加 权计算 。 (3) 业绩 比较 的合 理性 。 基金投 资业 绩受 到资 产配 置比例 限制 的影 响, 根据 基金资 产 配置比 例来 确定 加权 计算 的权数 ,使 业绩 比较 更具 有合理 性。 由于 基金 资产 配置 比例 处 于动态 变化 的过 程中 ,需 要通过 再平 衡来 使资 产的 配置比 例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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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符合合 同要 求, 基准 指数 每日按 照 75% 、20% 、5% 的 比例采 取再 平衡 ,再 用连 锁计算 的方 式 得到基 准指 数的 时间 序列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至基 金合同修改前基金累 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4 年3 月 26 日至 2012 年 3 月 4 日) 自基金合同修改以来 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2 年3 月5 日至 2013 年3 月31 日)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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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证 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它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它资 产等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设的 证券 账户、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人 、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资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 金 财产账户 相 独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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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公允 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对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票 参照 “ 指数收 益法 ” 进 行估 值, 其中 行业 指 数参照 交易 所行业 分类 指数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进 行估 值。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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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③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未上 市股 票 ,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后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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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3)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本 基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字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帐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 差错 的确 认与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采 用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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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A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B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C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D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E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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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F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G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A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 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B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C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D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A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B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C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D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E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因 法定 节假 日或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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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估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中 的第 (3)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 第(7) 项、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 、如遇 国家颁 布的有 关基 金会计制 度的 变化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国 债利 息; 2 、买 卖证 券的 价差 收入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90%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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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 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事 先选 择将所 获 分配的 现金 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有 关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支付 现金 ; 3 、 在 符合 基金 分配 条件 的 前提下 , 基金 收益分 配每 年最 多 4 次 , 基金成 立不 满 3 个 月, 则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 金当 年收 益须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按规 定执 行。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 证券交 易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会 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 的 年费 率计 提。 具 体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1.50% ÷ 当年 天数 ; H 为每 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的前 两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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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具 体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2.5 ‰÷ 当年 天数 ;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 月的前 两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3 、 其 他基 金费 用根 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关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验资 费、 律师 费、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发 售公 告等 信息 披露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公告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 与 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本 基金的申 购赎 回实行 的是 固定费率 ,即 申购费 率 1.5% 、赎 回 费率0.5% 。 为了 鼓励 投资 者积极 申购 及长 期持 有本 基金, 从 2004 年11 月12 日开始 , 本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标准 作部分 调整 ,费 率标 准如 下: 1 、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采用 比例 费率 ,投 资人 在 1 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适 用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费 率表 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 元以 下 1.5% 100万元( 含)-500万元 1.0% 500万元( 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2) 申购 费 用 计算 方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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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40% 归 基 金财产 ,60% 用 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及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费率 表如下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365天 以内 0.5% 满365 天不 满730 天 0.25% 满730 天后 0% (2) 赎回 费用 计算 方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3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申 购补差 费率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 总金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 金 申购 费率 计算 申购补 差费 用。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不 低 于25% 的部 分归 入转 出基 金资产 。


(3)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 相 关公告 的规 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4 、经报 中国证 监会批 准,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上 述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并 最迟于 新费 率开 始实 施前 两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如果 调高 申购 或赎回 费率 , 则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在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投 资人 的认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的 数量适 用不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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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同的认 购、 申购 费率 标准 ,但须 按规 定提 前公 告。 在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选 择在 赎回 时缴纳 认购 费或 者申 购费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根 据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期 限适 用不 同的 认购 、 申 购费 率标准 , 但 须按规 定提 前公 告。 在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期 限适用 不 同的赎 回费 率标 准, 但须 按规定 提前 公告 。 (三)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4 、基 金会 计核 算按 国家 相 关规定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6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 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须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两日内 公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 式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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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进行 。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 容及 时间 1 、基 金募 集信 息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文本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四 十五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2 、基 金运 作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九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 金临 时信 息 基金发 生以 下重 大事 件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规 定时 间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告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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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9)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0)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2)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信息事务管理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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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务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刊登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托 管人 须按 照相 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招募说 明书 (包 括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公 布后 , 将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公众 查阅 、 复 制。 在 办公 时间 内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亦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定 期报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公 告公 布后 , 将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在办公 时间 内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亦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资产 构成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 动 。 市场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 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 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供 求 关系,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上述变 化将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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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从 而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 投 资多样 化分 散这 种 非 系统 性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 二) 管 理 风 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本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因素 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三) 流 动 性 风 险 1 、本基 金类型 为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规 模将随 着基 金投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而不断 波动 , 若由于 基金 投资者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或 被迫在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股 票债 券,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证券 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买 入成 本或变 现 成本增 加。 ( 四) 特 定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础 行 业 基 金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80%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要 投 资 于 特 定 的行业( 基 础 行 业) 。 可 能 会 导 致 持 仓 组 合 中 行 业 相 对 集 中 , 如 果 基 础 行 业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 对 基 金 的 收 益 会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 五)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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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4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5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 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清算 1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具 有从 事证 券法律 业务 资格 的律 师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清 算程 序 (1) 本基 金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清 算公 告; (2)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其他 任何 人不得 处理 和处 置;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清 理 、核查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 告;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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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两日 内由 基金 清算 小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 项应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 结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两 日内 公告。 6 、基 金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A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提 议召开或 自行 召开及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B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C .监督 基金运 作情况 ,按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查询 或者 获取公开 的基 金业务 及财 务状况 资 料; D .按基 金合同 的规定 享有 申购或赎 回基 金份额 及其 他对基金 份额 处分的 权利 ,并在 规 定时间 内取 得有 效申 请的 款项或 基金 份额 ; E .取 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 资产; F .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G .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合同 规定 应尽的 义务 ; H .因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注 册登 记人、 销售 机构的过 错导 致合法 利益 受到损 害 时,有 依法 提起 诉讼 的权 利; I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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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A .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 务规则 ; B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C .在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D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E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A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 立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资 产; B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和其 他约 定和 法定 的收入 ; C .依照 《基金 法》等 有关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代表 基金 行使因 基金 投资而 获 得的任 何权 利; D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E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F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代 理人,对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的相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如 认为基 金 销售代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或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G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或国 家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除 非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另有规 定,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H .在基 金存续 期内, 依据 有关的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拒 绝或暂 停受 理赎回 申 请; I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框架 内,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J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K .选 择和 更换 注册 登记 人 ,并对 其注 册登 记代 理行 为进行 监督 ; L . 基金 终止 时, 参 加基 金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资 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M .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并 以基 金资 产履行 偿还 融资 和支 付利 息的义 务 ; N .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他第 三 人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代 表基 金进 行索赔 ; O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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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A .遵 守基 金合 同; B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C .设置 相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D .设置 相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E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 行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F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资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G .除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H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I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J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K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L . 在 本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内 , 其 有效 持有 人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 或者连 续20 个 工作 日最 低基 金资 产净额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以及解 决方 案; M .依 据基 金合 同决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并按 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N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回 款 项; O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P .依 据《 基金 法》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Q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帐册 、 报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R .确保 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或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S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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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T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 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U .因过 错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采取适当 、合 理的方 式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赔偿 ,该 过错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V .因估 值错误 导致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责任 ,该 过错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W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过错 造成基 金 资产损 失时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X .不 得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Y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A.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保管 基金 资产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B.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 议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用 ; C.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 非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 议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D.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 法、违 规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E.监 督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的 基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 F.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A.遵 守基 金合 同; B.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保管 基金 资产 ; C.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D.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金资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产 与托 管人 的资 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帐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帐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E. 除依 据 《基 金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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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F.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G. 以基 金和 基金 托管 人联 名的方 式设 立证 券账户 、 以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账户 等基 金 资产账户, 负 责基金 投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负责办 理基 金 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H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I.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J.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K.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价格 的 方法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L.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 件符合 法律 、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 其 他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M.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 基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N.负 责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业 务的 资金 保管 和清 算;


O.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管 人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P.按 有关 规定 ,建 立并 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Q.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 的会计 帐册 、报 表和 记 录15 年 以上 ; R.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帐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S.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T.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U.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资产 时 ,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V.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该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W.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基 金 资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除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 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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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X.不 得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Y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 、召 开事 由 需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2 、召 集方 式 (1)正 常情况 下,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开 会时间 、地 点及 权益 登记 日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 集,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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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 1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3) 会议 的议 事程 序以 及 表决方 式; (4)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5)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8)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开会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授 权委托书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5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可以 召开 。 (2)通 讯方式 开会。 通讯 方式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决。 召集 人收到 的出 具书面 表 决意见 书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达到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 上的 , 通 讯方式 开会 有效 。 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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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 定终 止基金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不含 50% )选 举产 生 1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 公布拟 讨论 事项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6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在 现场开 会之情 形下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 托书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否 则其 所代 表的表 决权 不计 入有 效表 决权份 数。 (3)在 通讯开 会之情 形下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授权委 托书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否 则 其所代 表的 表决 权不 计入 有效 表 决权 份数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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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①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半 数以 上 (不 含半 数)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②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有 充分相 反证 据证明, 否则 其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 糊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1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 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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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9 、不 可抗 力 由于地 震、 洪水 等自 然灾 害或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能 按时 或按规 定方 式召开 或会 议中 断 , 大 会召 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采取 必要 措施及 时通 知 或尽快 召开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清算组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以 及相 关的 中介 服务机 构组 成。 清算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 公告。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应当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可以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或协 商 、 调解不 成的 , 任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深圳 分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基金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金 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及 争议 事项需 协商 、仲 裁或 诉讼 的,应 以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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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 二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 14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2,750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33 号 企业类 型: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五十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注册资 本 :404.3479 亿 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托管 人应 对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资产 的投资 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管 人定期 对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投资 、运 作等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 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和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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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如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基 金管理人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义 务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换 基金 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索 赔。 2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 否将 基金资 产和 自有 资产 分 帐 管理 、 是 否 擅 自动用 基金 资产 、 是 否按 时 将 赎回 资金 和 分 配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清 算账户 等 事项 , 对基金 托管 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 金管理 人定期 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帐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 违反相 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应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 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基 金托管人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义 务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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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的全 部资 产 。 基 金资 产应 独立于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 资产。 (1)本 基金所 有资产 的保 管责任,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基金 托管 人将遵 守相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尽 职守 ,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安 全、 完整 、谨 慎、有 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购置 并 保持对 于基 金资产 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 备和设 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除 依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外, 不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基 金 资 产 ; (5)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资产转 为其 自有资 产, 不得将自 有资 产与基 金资 产进行 交 易, 或 将不 同基 金资 产进 行相互 交易 ; 违 背此 款规 定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6)基 金托管 人必须 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 资产严 格分 开,将本 基金 资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7)除 依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 产; (8)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 当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 金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其 指 定的验 资专 户;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如果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处理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银 行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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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预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款项 、 转 换出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 取认 购款、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 账 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行 账户 的 管理 应符合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的有关 规 定。 (5) 涉及 基金 账户 变更 或 相关事 项, 由管 理人 和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协商 后处 理。 4 、基 金证 券账户 和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以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 司上海 和深 圳分 公司 各开 立证券 账户 。 (2)基 金托管 人以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公 司上 海和深 圳分 公司各 开 立一个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通过 该账户 完 成所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 (3)本 基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按规 定以其自 身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清 算备付 金账户 , 并通 过该 账户完 成本 基金 的证 券资 金清算 ;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本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设 从事 该投 资业 务的 账户,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6)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7)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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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且 该正 本首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该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代表基 金向 中国证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申请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国 债托 管账户 , 用 于银 行间国 债现 券和 回购 的交 易和资 金 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 保存 。 6 、如监 管机构 关于基 金证 券 账户和 资金 清算账户 的 开设和管 理另 有规定 ,则 按监管 机 构的最 新规 定执 行。 7 、由基 金分别 按规定 的标 准向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上 海和 深圳分 公司 缴纳结 算 保证金 。 首次 托管的 基金 缴纳结 算保 证金 后, 若托 管人新 增其 他托 管基 金, 则托管 人应 相 应 按比例 分摊 调整 各基 金应 承担的 结算 保证 金 。 如 监管 机构关 于基 金缴 纳结 算保 证金或 其他 资 金、费 用在 另有 规定 ,则 按监管 机构 的最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该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该基金 总份 额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 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 并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3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负责 分别 保管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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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首 先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如果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则 任 何一方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除提 交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 各方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 理期间 , 双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生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 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享受网 上交 易服 务。 具 体业 务 规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 (二) 网上查询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msfunds.com.cn )“客 户查 询 ” 栏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三)资料的寄送服 务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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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 认单 ; 2 、 基金 管理 人 在 获取 准确 的邮政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下 , 每 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 内,向 本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人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3 、 每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 第 四季度 内有 交易 或年 度 末 有余额 的 投 资人寄 送 纸 质年 度 对 账 单 ; 4 、基金 投资人 可根据 个人 需要,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客服 电话 、 网站 、电子 邮件 等方式 取 消或恢 复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 (四)免费信息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电 话、 发送邮 件等 方式 免费 定制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可 通过 邮件等 方式 向投资 人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交 易确 认、 电 子账 单、 基金视 窗 、 基金 理财 刊物 、基金 公告 等信 息。 ( 五)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 服 ” 进行 业务咨 询 或留言 。在 线客 服提 供基 金产品 信息 查询 、基 金业 务咨询 、服 务投 诉和 建议 等服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00-17 :00 。 (六)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 交 易情 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 的座 席服 务, 投 资 人 可通过 该 电话 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及获 得其 他 业 务咨 询、服 务投 诉 、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七)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 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 3 个工 作日 内回复 。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 不 能及时 回复 的,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回 复。 (八)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 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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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8(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场 第二座 第 17 楼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公 告: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通过 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办 理销 售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10-16 2 本基 金2012 年3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2-10-26 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华鑫证 券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11-02 4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2 年 第2 号) 《证券 时报 》 2012-11-09 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广发证 券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11-23 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银 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11-30 7 本公司 关于 新增 银联 通部 分银行 卡办 理网上 直销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2-12-21 8 本公司 关于 第一 代居 民身 份证停 止使 用的提 示性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12-24 9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参 与中 《证券 时报 》 2012-12-28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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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信建投 证券 基金 定投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0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部 分代销 机构 开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3-01-10 11 本公司 关于 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3-01-11 12 本基 金2012 年4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3-01-21 13 本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3-03-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投资人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或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一 三年五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