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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6个月理财A(020029)

国泰6个月理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3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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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04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月 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 生波动,投资人 根据所
持 有 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 也 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变 化 对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风险,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 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及 本基金的 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 采用固定组 合 策略 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低 风险、 预 期收益 较 为 稳定 的 品种 ,其 预 期的风险 水平低 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和 普通 债券基金。 
本基金的 每 一 封闭 期为 6个月, 封闭 期 间 不 接受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 及 的 与托 管 相 关 的基金 信息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3年 3月 25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4季度报告 ,有 关 财 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2年 12月 31日。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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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 提示 .....................................................................1 一、 绪言 .....................................................................3 二 、 释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 托 管人 ..............................................................18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22 六 、基金 份额 的 分 类 ..........................................................34 七 、基金的 封闭 期 与开放 期 ....................................................36 八 、基金的募集 ..............................................................37 九 、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十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38 十 一、基金的投资 ............................................................44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50 十三 、基金的财 产 ............................................................51 十四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52 十五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56 十六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57 十七 、基金的会 计 和 审计 ......................................................60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60 十九 、风险 揭示 ..............................................................65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67 二十 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70 二十二 、 托 管 协议 内容 摘 要 ....................................................83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94 二十四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97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98 二十六 、 备查 文 件 ............................................................99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和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具 有 如下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 指《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 该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 明书 》 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指《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 、 行政 规章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 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部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18、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效的 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 指 个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0、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及 转 托 管等 业务 22、 销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销 机 构 23、 直 销 机 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 24、 代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 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27、 注册登记 机 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28、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记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9、基金 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31、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 现后 ,基金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 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 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 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4、 封闭 期 :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事 先 确 定 的 封闭 运 作 期 间 。本基金的 每 一 封闭 期为 6个月,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自每 一 开放 期 结 束之 日 次 日 起 ( 包括 该 日) 至 每 6个月的对 应 日 止 。 若 该 对 应 日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延至 下 一个 工 作 日 35、 开放 期 : 指 本基金 每 个 封闭 期 结 束之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期 间 。 如 在 开放 期内 发 生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 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 除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算 该 开放 期 时间 ,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 于 开 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36、 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7、 T日 : 指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38、 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39、 开放 日 : 指 本基金 开放 期内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 工 作 日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 40、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间 段 41、《 业务 规 则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2、 认购: 指 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3、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在 开放 期内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在 开放 期内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45、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46、 转 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7、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48、 摊余 成 本 法 : 指 本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面 利 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内 平 均摊 销 , 每 日 计提 损 益 49、 销售 服务费 : 指 从 基金资 产 中 计提 的, 用 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 、 销售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的 费 用 50、基金 份额分 类 : 指 本基金 分 设 两 类 基金 份额: A类 基金 份额 和 B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 基金 份额分别 设 置 基金 代 码 ,并 按 照 不同的 费 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51、 A类 基金 份额 :指按 照 0.30%年 费 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 别 52、 B类 基金 份额 :指按 照 0.01%年 费 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 别 53、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收益、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金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4、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 指按 照 相 关 法规 计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额 的净收益 55、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56、基金资 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7、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58、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 额 净值的 过程 59、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0、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免 的 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立时间: 1998年 3月 5日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 万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 况 截 至 2013年 3月 25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及 33只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 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别 为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马 稳 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 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 值经 典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 件 驱 动 策略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 长 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 泰 信 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 金管理 货 币 市场基金、国泰金泰 平 衡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民 安 增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房地 产行 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 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 期 届 满 转换 而 来 )、 上 证 5 年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5年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获 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财)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 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的基 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财和 QDII等管理 业务 资 格 。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 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任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业务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 重 组 办公 室 主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资本市场 部 负责 人、 战 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办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 主任 。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 在 中 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二 组 负责 人。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 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执 行 官; 2003年 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 2011年 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务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 起任 中国人 民 保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业 部 助 理经理 ; 1994年 起 任 中国保险(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 助 理 ; 1996年 起任 忠 利 保险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 险 承 保人 ; 1998年 起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 经理。 2002年 起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 起任 中 意 财 产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 信托 投资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信息 中 心 主任 、 信息 技术 部主任 、 首 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党 组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法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 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 事务 所 从 事与 中国 相 关 法律 工 作 ,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成 员 、 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研究 生 教育 指导委员 会 委员 、国 际 贸 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大 连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任 吉林省抚 松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 起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年 起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 长 ;南阳 市 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南省豫 财会 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工 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司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设 开 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 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 主任 ; 1998 年 10月 至 2005 年 1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 保 全 部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先 后 任 资 产 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级 业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 公司 财 务 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忠 利 集 团 兼 并收 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1 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任公 司 监 事 。 刘 顺 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院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 黎 百 富 勤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主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主任 。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 于国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 平 安 保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 后 担 任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研究 部 总 监。 现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 况 见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2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 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 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12月 起 担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2011年 1月 起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2年 2月 起 兼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2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周 向 勇 , 硕士研究 生, 17年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个人 银 行 业务 部主任 科 员 。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 作 , 任办公 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运营 组 负责 人。 2011年 1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 起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田昆 , 博 士研究 生,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渠 道 经理、 渠 道 主 管、 上海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市场 部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及 零 售 业务 总 经理。 2012年 8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11月 起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信息 中 心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主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 年 8月 起任公司督 察 长 。 4、本基金 拟 任 基金经理 吴 晨 , 硕士研究 生, CFA, FRM,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1年 6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股票 交易 员 、债券 交易 员 ; 2004年 9月 至 2005年 10月, 英 国 城 市 大 学 卡 斯商 学院 金 融 系 学 习 ; 2005年 10月 至 2008年 3月 在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基金经理 助 理 ; 2008年 4月 至 2009年 3月 在 长 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从 事 债券 研究 ; 2009年 4月 至 2010年 3月 在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投资经理。 2010年 4月 起 担 任 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0年 9月 至 2011年 11月 担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1 年 12月 起任 国泰 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2 年 9月 起 兼 任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姜 南林 , 硕士研究 生, 5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8年 6月 至 2009年 6月 在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担 任 宏观 经 济 和债券 分 析 师 , 2009年 6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农 银 人 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 原 嘉禾 人 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 工 作 , 先 后 担 任 宏观 及 债券 研究 员 、 固定 收益投 资经理, 2012年 8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12月 起 担 任 国泰 现 金管理 货 币 市 场基金 及 国泰 货 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3月 29日 起 担 任 国泰 6个月短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3 监、 研究 部 、 固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 负责 人 员 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 有 关 法规 和基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组成 如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黄焱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固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 总 监 6、 上 述 成 员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 四 )基金管理人 职责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告 ; 6、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等 公 开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息 ,确 定 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职责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4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财 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基金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 ; ( 3) 利 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 5)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 规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合 法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 不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 他 法律 、 行政 法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 为的 发 生。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5 ( 六 )基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 用 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者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4、不 以任何 形 式为其 他 组 织 或个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 七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 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成 了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过相应 的 具 体 业务 控 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成 一 种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系 ; 4)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等 地位 原则 :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 同等 地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 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6 公司 为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构 成 ,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信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相应 的 业务 控 制 流 程 等。 通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效的 控 制 。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情 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 素 ( 1) 控 制 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 等 方 面 。 1) 公司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前 有 独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 督 ; 2) 在组 织结 构 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等 机 构 分别 负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之 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投资人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 稳 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成 了 诚信 为本和 稳 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 2) 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 务 制 度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7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业务 控 制 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 务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 间 做 到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 公司 资 产 之 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 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 督 。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墙 , 充分 保证 信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通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 制 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进 的投资风险 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 进 行及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息 技术控 制 : 为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稳定 , 公司 在 硬 件设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 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效 控 制 ; 信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范 的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 的 及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系统 ,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 观 性。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8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首 先从总 体 上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下 ,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进 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详细 的风险 控 制 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定 期和不 定 期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 业务开 展 和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及时 的更新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应 改 进 建 议 。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建 立 了 有效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 题 并 作 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 题 , 则 通过 督 察 长 及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 情 况 1、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9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成立时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伍佰 亿壹 仟 零 玖拾柒 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话 : (010) 6759 5096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 身 “ 中国人 民建设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立 , 1996年 易名 为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 建 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立而成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 及相 关 的资 产 和 负 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外 公 开 上 市的 银 行 。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又 作 为第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银 行 A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并 开 始 交易 。 A股 发 行 后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已 发 行股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2 年 9月 30日,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32,964.82亿 元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8.26%。 截 至 2012年 9月 30日 止九 个月,中国 建设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 1,585.19亿 元 ,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13.87%。年 化平 均 资 产 回报 率 为 1.65%,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资 产 收益 率 为 24.18%。 利息 净 收 入 2,610.24亿 元 ,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17.05%。净 利 差 为 2.57%,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74%, 分别较 上 年同期 提 高 0.01 和 0.06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净收 入 699.21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1.64%。 中国 建设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行 ,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 外 机 构已 覆盖 到 全 球 13 个国 家 和 地区 ,基本完 成在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 24 小 时 不 间 断 服务 能力 和基本 服务 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镇 银 行 20家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托 、 建 信 人 寿 、中 德 住房 储蓄 银 行 等 多 家 子 公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化全面 金 融 服务 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0 2012年 上 半 年,本集 团各 方 面 良好 表 现 , 得 到 市场 与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认 可,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30多 个 重 要 奖 项 。本集 团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2012年 “ 全 球 银 行 1000 强 ” 中 位 列 第 6, 较 去 年 上 升 2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 500强 中 排 名 77位 , 较 去 年 上 升 31位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2012年 度 全 球 上 市 公司 2000强 排 名 第 13位 , 较 去 年 上 升 4位 。 本集 团 是 境 内 唯 一一 家 连 续 四 年 蝉 联 香港 《 亚洲 公司 治 理 》 杂 志 颁发 的 “ 亚洲 企 业 管 治 年 度 大 奖 ” 的 上 市 公司 ,并 先 后 获 得《 环 球 金 融 》、《 财资 》 、中国 银 行 业协 会等 颁发 的 “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卓 越 管理 及 公司 管 治 ”与“ 2011年 度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等 奖 项 。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 , 下设 综 合 处 、基金市场 处 、证券保险资 产 市场 处 、 理财 信托 股 权 市场 处 、 QFII 托 管 处 、核 算 处 、 清算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处 、 托 管 业务 系统 规 划 与 管理 团 队 、 上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209人。 自 2007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托 管 业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计 ,并 已 经 成 为 常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江 苏 省 分行 、 广 东 省 分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运 管理 部 , 长 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 算 、 营运 管理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张 军 红 ,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青 岛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 行 业务 部 、 行 长 办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务 和个人 存 款 业务 管理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郑 绍 平 ,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务 、 信 贷 业务 管理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国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为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 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等 产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系 , 是 目前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1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 至 2012年 9月 30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已托 管 267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务 能力 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 度 认 同。中国 建设银 行在 2005年 及自 2009年 起 连 续 三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在 2007年 及 2008年 连 续 被 《 财资 》 杂 志 评 为 “ 国内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 度 和 2012年 度 中国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指导 。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业务 部具备 系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 人 员具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信息由 专 职信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1、监 督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利 用自 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务 综 合 系统 ——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严 格 按 照现 行 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 作 监 督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基金投资 运 作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2 算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监 督 流 程 (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通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 督 。 (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海 浦东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上海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841 联 系 人 : 沈茜 2、 代销 机 构 ( 1) 代销银 行及 券 商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3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 系 人 : 刘 一 宁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4 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5 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高 天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6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丰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7 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4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8 中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9 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龙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0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1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乌鲁木齐 市文 艺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3 万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4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5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5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16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址 : 浙 江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17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18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潘 鑫 军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19 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0 东 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天河 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21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6 法 定 代 表人 : 孙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2 国 盛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3 上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4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5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址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26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南 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27 华 泰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 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7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28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星 路 1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锋 联 系 人 : 牛 孟宇 电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 0755-83704850 29 国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3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西 区 宾 水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0 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1 中 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2 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33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8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4 兴 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5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虹 联 系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6 安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王旭 华 电话 : 0471-4972343 传 真 : 0471-4961259 37 恒 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联 系 人 : 王 飞 电话 : 0755-83199511 客 服 电话 : 0755-83199511 38 世纪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传 真 : 0755-83199545 网 址 : www.csco.com.cn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39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40 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9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1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42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3 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大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4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45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46 国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47 杭 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宝 凤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48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少 泉 联 系 人 : 滕 克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 真 : 0532-85709725 客 服 电话 :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49 青 岛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qdccb.com 注册 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信托 大 厦 16-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0 西 部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易广 场 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 系 人 : 郑 舒 丽 电话 : 0755-22626391 传 真 : 0755-82400862 51 平 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www.pingan.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普 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2 德 邦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3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址 : 洛 阳 市新 区 开 元 大 道 与 通济 街 交 叉 口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胡 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54 洛 阳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379-96699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1 网 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李 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55 东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注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杰 联 系 人 : 郭 瑞 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56 方 正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 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 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95573 5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i618.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 南 东 路 3038 号合 作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李伟 联 系 人 : 王 璇


宋 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 0755-25188785 58 深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961200 网 址 : www.4001961200.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宋 德 清 联 系 人 : 陶颖 电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59 华 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注册 地址 : 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 系 人 : 陈 韦杉 电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60 日 信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注册 地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 宏 61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2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东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电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62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注册 地址 : 青 海 省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小 明 联 系 人 : 王 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63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范 一 飞 联 系 人 : 夏 雪 电话 : 021-68475888 传 真 : 021-684761111 客 服 电话 : 021-962888 64 上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注册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60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武艳凤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 真 : 0451-86779218 客 服 电话 : 95537/400-60-95537 65 哈 尔 滨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http://www.hrbcb.com.cn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号 法 定 代 表 : 李镇 西 法 定 代 表 : 刘 芳 电话 : 0472-5189051 电话 : 0472-5189057 客 服 电话 : 96016( 北京 、内 蒙古 地区 ) 66 包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sb.com.cn ( 2)第 三 方销售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信息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廊 公 路 7650号 205室 法 定 代 表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 真 : 021-38509777 1 诺 亚 正 行 ( 上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15399 网 址 : www.noah-fund.com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3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室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玉 山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 021-68596916 2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700-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 真 : 021— 58787698 3 上海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89-1289 网 址 : www.erichfund.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楼 I、 J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 系 人 :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87 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 0571- 26698533 5 杭 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注册 地址 : 无 锡 市 滨湖 区 锦溪 路 99号 法 定 代 表 : 费 晓 燕 联 系 人 : 袁 丽萍 电话 : 0510-82758877 传 真 : 0510-88555858 6 江 苏 金 百 临 投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0-9688988 网 址 : www.jsjbl.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龙 田 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 定 代 表 : 其实 联 系 人 : 朱钰 电话 : 021-54509988-1071 传 真 : 021-64383798 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 二 ) 注册登记 机 构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4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 系 人 : 何 晔 传 真 : 021-38561800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 三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上海 市 通力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 四 ) 审计 基金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魏 佳 亮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 份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中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的 数量 、或 根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5 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周 期等 两 个 方 面 ,对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不同 的 费 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因 此 形成 不同的基金 份额 类 别 。本基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额 , 两 类 基金 份额 适 用 不同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 分别 设 置 基金 代 码 、 分别 计算 并 公布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 二 )基金 份额 类 别 的 限 制 投资人可 自行 选 择 认购 、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 别 ,不同基金 份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换 。 但 依 据 招募说明书 约 定 因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等 交易 、或因基金 份额持 有 周 期的不 同 而 发 生的基金 份额自 动 升 级 的 除 外 。本基金 A 类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金 额 限 制 或 周 期 限 制 如下 :


份额 类 别 A类 基金 份额 B类 基金 份额 份额 类 别 划 分 标 准 :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周 期 <500万 份 且 ≤ 1个 封闭 期 ≥ 500万 份 或 > 1个 封闭 期 首 次 认购 、 申购 最 低 金 额 1,000元 500万元 (但 已 持 有本基金 B类 份额 的投资 者 可 以 适 用 首 次 申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人 民 币 1,000元 ) 追 加 认购 、 申购 最 低 金 额 1,000元 1,000元 单 笔 赎回最 低份额 1,000份 1,000份 销售 服务费 (年 费 率 ) 0.30% 0.01% ( 三 )基金 份额 类 别 的确 认 与 升 级 本基金 各 类 基金 份额 升 级 的 数额 限 制 及 规 则 如下 : 1、 若 A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金 账户 持 有的 A类 基金 份额 升 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


2、 在 当 期 封闭 期的 赎回开放 期 未赎回 或 转换转 出的 A类 基金 份额 ,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个 封闭 期, 则 自 下 一个 封闭 期 开 始 日 起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部 分份额 升 级 为 B 类 份额 。 3、 在 本基金的 任 一 封闭 期 曾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其 持 有本基金的 封闭 期 后 的 任 一 后 续 开放 期 所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将 由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 动确 认 为 B类 基金 份额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6 4、投资人 在 提 交 认购 、 申购 等 交易 申 请 时 , 应 正确 填 写 基金 份额 的 代 码 ( A类 、 B类 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代 码 不同), 否 则 ,因 错 误 填 写 基金 代 码 所 造 成 的 认购 、 申购 等 交易 申 请 无 效 的 后 果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投资人 认购 、 申购申 请 确 认 交易 成 功 后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最终 被 确 认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或 B 类 基金 份额 , 以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根据 上 述规 则 确 认 的 结果 为准。 ( 四 )基金 份额分 类 及 规 则 的 调 整


1、 根据 基金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 类 进 行 调 整并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认购 、 申购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至 少 于 开 始调 整 之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基金 份额 升 级 的 数额 或 持 有 周 期 限 制 及 规 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至 少 于 开 始调 整 之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以下规 则 确 定 本基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一)基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的 每 一 封闭 期为 6个月,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自每 一 开放 期 结 束之 日 次 日 起 ( 包括 该 日) 至 每 6个月的对 应 日 止 。 若 该 对 应 日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延至 下 一个 工 作 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包括 该 日) 6个月的期 间 。第 二 个 封 闭 期为 自 首 个 开放 期 结 束之 日 次 日 起 ( 包括 该 日) 6个月的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本基金 封闭 期 结 束 前 不 办 理 申购 与赎回业务 。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 办 理 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 期为 每 个 封闭 期 结 束之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期 间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7 本基金的 开放 日为 在 开放 期内 销售 机 构 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如 在 开放 期内 发 生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 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 除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算 该 开放 期 时间 , 直至 满足 基金合同 关 于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 ( 三 ) 封闭 期 与开放 期 示 例 假设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 9月 18日生效, 则 : 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月的对日, 即 2012年 9月 18日 至 2013年 3月 18日。第一个 开放 期为 自 2013年 3月 19日 至 3月 25日的 五 个 工 作 日 ; 第 二 个 封闭 期为第一个 开放 期 结 束之 日 次 日 起 的 6个月, 即 2013年 3月 26日 至 2013年 9月 26 日, 以 此 类 推 。 假设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 9月 16日生效, 则 : 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月的对日, 即 2012年 9月 16日 至 2013年 3月 16日。 由 于 2013年 3月 16日、 3月 17日为 非 工 作 日, 则 第一个 封闭 期 延长至 2013年 3月 18日。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044号文核准, 自 2012年 9月 6日 起 向 社 会 公 开 募集,于 2012年 9月 21日 结 束 本基金的募集 工 作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净 认购 金 额 为 1,727,620,660.66 元 人 民 币 ,其中 A类 份额 净 认购 金 额 为 1,594,620,660.66元 , B类 份额 净 认购 金 额 为 133,000,000.00元 ,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的 银 行 利息 共 计 283,838.32元 人 民 币 ,其中 A类 份额 的 利息 为 277,558.32 元 , B类 份额 的 利息 为 6,280.00元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12年 9月 25日 全额 划 入 本基金 在 基 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开 立 的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8 ( 二 )基金 类 型和 存 续 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债券型( 固定组 合、短期理财) 2、基金 运 作 方 式 : 本基金为 契 约 开放 式基金, 以 定 期 开放 方 式 运 作 3、基金的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满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于 2012年 9月 25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 销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投资人可 以 通过 上 述方 式 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具 体 办法 由 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的 开放 日为 在 开放 期内 销售 机 构 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投资人可 在 开放 期内的 开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 要 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 、 赎回开 始 日 及 业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 办 理 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 期为 每 个 封闭 期 结 束之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期 间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9 如 在 开放 期内 发 生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 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 除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算 该 开放 期 时间 ,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 于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 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 次 申购 、 赎回开放 期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 与赎回 的 开 始 与 结 束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或 者 时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和 时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基金管理人可 不 予 受 理。 在 销售 机 构 支 持预 约 功 能 的 情 况 下 ,本基金可 以办 理 申购预 约 和 赎回 预 约 , 详 情 请 咨询 各 销售 机 构 。 ( 三 ) 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确 定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 民 币 1.00元 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购 、 份额 赎回”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 3、 赎回 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间 以 内 撤 销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全 部 赎回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余 额时 ,基金管理人 自 动 将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未 付 收益一并 结 算 并 与赎回 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部 分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时 , 未 付 收益为正 时 , 未 付 收益不 进 行 支 付 ; 未 付 收益为 负 时 ,其 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益为 负 时 的 损 益, 否 则 将 自 动 按 比例 结转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再 进 行 赎回 款 项 结 算 。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无 效。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0 2、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1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 申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的确 认 以注册登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 结果 为准。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赎回 , 且 未 发 生基金合同第 五 部 分 第( 三 ) 条 所 述 自 动 赎回 情 况 , 则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继 续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 份额 对 应 资 产 将转入 下 一 封闭 期。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时间 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 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五 ) 申购 和 赎回 的 限 制 1、 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投资人 单 笔 申购 A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0元 。 各 代销 机 构 对本基金 最 低申 购 金 额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投资人 申购 B类 基金 份额 , 首 次 申购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00.00元 ,但 已 持 有本基金 B 类 份额 的投资人可 以 适 用 首 次 申购 最 低 金 额 人 民 币 1,000元 。追 加 申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0 元 。 2、 赎回 份额 的 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 请最 低份数 为 1000.00 份 , 若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在 销售 网点 保有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1000.00份 , 则 该次 赎回 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 每 个 交易账户 的 最 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4、本基金不对 单 个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1 (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费 用 1、本基金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 2、本基金不收 取 赎回费 用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七 ) 申购份额 与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值保 持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 民 币 1.00元 。 1、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 金 额申购 ” 方 式, 申购 价 格 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元 , 计算 公 式 :


申购份额 = 申购 金 额 /1.00 例 二 :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


申购份额 = 5,000/1.00= 5,000.00份


2、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元 。


( 1) 部 分 赎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部 分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如 其 未 付 收益为正或 该 笔 赎回 完 成 后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1.00元 人 民 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值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的 未 付 收益 负 值 时 ,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金 额 =赎回 份额 × 1.00元


例 三 : 假 定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T日 所持 有的 A类 基金 份额 为 5,032.60份 基金 份额 , 对 应 的 未 付 收益为 8.48元 , 该 持 有人 申 请赎回 1,000份 基金 份额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 如下 :


赎回 金 额 =1,000× 1.00元 = 1,000.00元


例 四 : 假 定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000,000 份 , 未 付 收益为 -1,000元 , T 日 该 持 有人 赎回 500,000份 , 此 时 , 该 持 有人 部 分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赎回后 剩余 500,000份 ,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T 日的 未 付 收益 -1,00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金 额 = 500,000× 1.00元 = 500,000元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部 分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如 其 该 笔 赎回 完 成 后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1.00 元 人 民 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值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的 未 付 收益 负 值 时 , 则 将 自 动 按 比例 结 转 当 前 未 付 收益。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金 额 = 赎回 份额 × 1.00元 + 赎回 份额 按 比例 结转 的 未 付 收益 例 五 : 假 定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000,000 份 , 未 付 收益为 -10,000元 , T 日 该 持 有人 赎回 999,000份 , 此 时 , 该 持 有人 部 分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赎回后 剩余 1,000份 , 按 照 1.00元 人 民 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值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的 未 付 收益 -10,000元 , 则 : 按 照赎回 份额 占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 结转 当 前 未 付 收益 : 赎回 份额 按 比例 结转 的 未 付 收益 = -10,000× ( 999,000/ 1,000,000) = -9,990元 赎回 金 额 = 999,000× 1.00-9,990= 989,010元 ( 2) 全 部 赎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全 部 赎回 本基金 余 额时 ,基金管理人 自 动 将 该 持 有人的 未 付 收益一并 结 算 并 与赎回 款 一 起 支 付给 投资 者 , 赎回 金 额包括 赎回 份额 和 未 付 收益 两 部 分 , 计算 方法如 下 :


赎回 金 额 =赎回 份额 × 1.00元 + 该 份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益


例 六 : 假 定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T日 所持 有的 B类 基金 份额 为 10,000,000.00份 基金 份 额 , 且 有 15,000.00元 的 未 付 收益。 持 有人 申 请 全 部 赎回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金 额 =10,000,000.00× 1.00元 + 15,000.00元 = 10,015,000.00元 3、 申购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申购 金 额 除以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算 结果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4、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算 结果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 八 )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3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5、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第 1、 2、 3、 5、 6项 申购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拒 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因 信 用 风险等 引 发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或 交易 对 手延 期、 拒 绝 支 付 到 期本 息 。 5、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投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赎回业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公 告 。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决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一)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的 非 交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4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二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三 )基金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在力 求 本金 安 全 的基 础 上 , 追 求 稳 健 的 当 期收益。


(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 允 许投资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现 金 ; 银 行定 期 存 款 、 协 议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债券 回 购 、国债、金 融 债、 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 债、资 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不 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票 或 权 证,也不 参 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或 股票 增 发 。本基金 不可投资可 转换 债券,但可 以 投资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上 市 后 分 离 出 来 的债券。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三 )投资 策略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 采用 买 入 并 持 有 到 期 策略 ,对 所 投资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 剩余 期 限 与 基 金的 剩余 封闭 期 进 行 期 限 匹 配 , 主 要 投资于 剩余 期 限 (或 回 售 期 限 )不 超 过 基金 剩余 封闭 期 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一 般 情 况 下 ,本基金 持 有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和 结 构 在封闭 期内不会 发 生 变化 。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 协议存 款 及 大 额 存 单 、债券 回 购 和短期债券( 包括 短 期 融 资券、 即 将到 期的中期 票据 等) 三类利 率 市场 化程 度 较 高 的金 融 工 具 。 在封闭 期, 根据 市场 情 况 和可投资 品种 的容 量 , 在 深入 研究 分 析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量 市场资金 面 走 向 、 信 用 债 券的 信 用 评 级 、 协议存 款交易 对 手 的 信 用 资质 以 及 各 类 资 产 的收益 率 水平 等,确 定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配 置 比例 ,并 在封闭 期内 执 行持 有 到 期的投资 策略 。 1、资 产 配 置 策略 每 个 封闭 期 初 ,本基金 首 先 对 回 购 利 率 与 短债收益 率 、 协议存 款 利 率进 行 比 较 ,并 在 对 封闭 期资金 面 进 行 判断的基 础 上 ,判断 是 否 存 在 利 差 套 利 空 间 , 以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杠杆 操 作 ; 其 次 对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在封闭 期内的 持 有期收益 进 行 比 较 ,确 定 优 先 配 置 的资 产 类 别 ,并 结 合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的市场容 量 ,确 定 配 置 比例 。 2、 银 行定 期 存 款 、 协议存 款 及 大 额 存 单 投资 策略 封闭 期 初 ,本基金 在 向交易 对 手 银 行 进 行 询 价的基 础 上 , 选 取 利 率 报 价 较 高 的 几 家 银 行 进 行 协议存 款 投资, 注 重 分 散 投资, 降 低 交易 对 手 风险。 3、债券 回 购 投资 策略 首 先 ,基于对 封闭 期内资金 面 走 势 的判断,确 定 回 购 期 限 的 选 择 。 在组 合 进 行 杠杆 操 作 时 , 若 判断资金 面 趋 于 宽 松 , 则 在封闭 期 初 进 行 短期 限 正 回 购 操 作 ; 反 之 , 则 进 行 长 期 限 正 回 购 操 作 , 锁 定 融 资 成 本。 若 期 初 资 产 配 置 有 逆 回 购 比例 , 则 在 判断资金 面 趋 于 宽 松 的 情 况 下 , 优 先进 行 长 期 限 逆 回 购 配 置 ; 反 之 , 则 进 行 短期 限 逆 回 购 操 作 。 其 次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 根据 资金 头 寸 , 安 排 相应 期 限 的 回 购 操 作 。 4、短期 信 用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利 用 内 部 评 级 系统 对市场 公 开 发 行 的 所 有短期 融 资券、中期 票据 等 信 用 债券的 相 对 信 用水平 、 违 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 差进 行全面 的 分 析 。 该 系统包 含 定 性 评 级 、 定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6 量 打 分 以 及 条款 分 析 等 多 个不同 层 面 来 评 估信 用 债券。 在封闭 期,基金管理人 根据 各 短期 信 用 债的 信 用 评 级 、 到 期收益 率 、 剩余 期 限 与 封闭 期的 匹 配 程 度 , 挑 选 适 当 的短期债券 进 行 配 置 ,并 持 有 到 期。 5、 持 有 到 期 策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每 一 封闭 期的 建 仓 期内 将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买 入剩余 期 限 (或 回 售 期 限 )不 超 过 基金 剩余 封闭 期的 固定 收益 类 工 具 。一 般 情 况 下 ,本基金 将 在封闭 期内 持 有 这些 品种 到 期, 持 有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和 结 构 在封闭 期内不会 发 生 变化 。 极端 情 况 下 , 如 遇 到 债券 违 约 、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等 信 用 事 件 ,本基金可 以 提 前 卖 出 相应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6、 开放 期投资 安 排 在 开放 期,本基金 原则 上将使 基金资 产 保 持 现 金 状 态 。 ( 四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采用固定组 合 策略 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低 风险、 预 期收益 较 为 稳定 的 品种 ,其 预 期的风险 水平低 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和 普通 债券基金。 ( 五 ) 业绩 比 较 基准 在每 个 封闭 期,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该 封闭 期 起 始 日的 银 行 6 个月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后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 为市场 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 公 告 。 ( 六 )投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 1)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金 融 工 具 的 到 期日 应 不 晚 于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 ( 2)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人资 格 、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 或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7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0) 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规 定 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变 更或 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的 上 述 投资 限 制 相应变 更或 取 消 。 因市场 变化 或 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 个 封闭 期 开 始 后 的 1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基金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券 ;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依照 法律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8 ( 七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八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 个 别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3年 1月 16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净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止 2012年 12月 31日。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固定 收益投资 337,922,951.91 19.37 其中 : 债券 337,922,951.91 19.37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 计 1,377,028,811.46 78.92 4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29,848,462.96 1.71 5 合 计 1,744,800,226.33 100.00 2、 报告 期债券 回 购 融 资 情 况 本基金本 报告 期内和 报告 期 末 无 债券 回 购 融 资。 债券正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的说明 在 本 报告 期内本理财基金债券正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值的 40%。 3、基金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余 期 限 ( 1)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余 期 限 基本 情 况 不 适 用 。 报告 期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余 期 限 超 过 180天 情 况 说明 不 适 用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9 ( 2) 报告 期 末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余 期 限 分 布 比例 不 适 用 。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分 类 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种 摊余 成 本(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券 - - 2 央 行票据 - - 3 金 融 债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券 - - 5 企 业 短期 融 资券 337,922,951.91 19.42 6 中期 票据 - - 7 其 他 - - 8 合 计 337,922,951.91 19.42 9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券 - - 5、 报告 期 末 按 摊余 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债券 数量 (张 ) 摊余 成 本(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1 041259018 12南 高 轮 CP001 600,000 60,536,145.99 3.48 2 041256006 12东 特 钢 CP001 500,000 50,447,245.90 2.90 3 041259014 12渝 力 帆 CP001 400,000 40,353,836.36 2.32 4 041259015 12宏 图 CP001 400,000 40,348,602.74 2.32 5 041253015 12卧 龙电 气 CP001 400,000 40,341,682.46 2.32 6 041251007 12皖 国 贸 CP001 300,000 30,267,090.47 1.74 7 041259019 12浙旅 游 CP001 300,000 30,260,199.50 1.74 8 041259017 12豫光 铅 CP001 300,000 30,257,471.80 1.74 9 041260011 12惠天 CP001 100,000 10,082,227.98 0.58 10 041255010 12广 弘 CP001 50,000 5,028,448.71 0.29 6、“ 影 子 定 价 ”与“ 摊余 成 本 法 ”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 净值的 偏 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告 期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在 0.25(含 )-0.5%间 的 次 数 0次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0 报告 期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0813% 报告 期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0.0000% 报告 期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0174% 7、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基金 计 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估 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面 利 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内 平 均摊 销 , 每 日 计提 损 益。 本基金 通过每 日 计算 收益的 方 式, 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维 持在 1.000 元 。 ( 2)本 报告 期内本基金不 存 在 剩余 期 限 小 于 397天 但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券的 摊余 成 本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20%的 情 况 。 ( 3)本 报告 期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 4)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利息 29,848,462.96 4 应 收 申购 款 -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29,848,462.96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截止 日为 2012年 12月 31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 投资 者 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 A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 9月 25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0.9119% 0.0009% 0.7497% 0.0000% 0.1622% 0.0009% ( 二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 B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 9月 25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0.9892% 0.0009% 0.7497% 0.0000% 0.2395% 0.0009%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开 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 有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财 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财 产 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财 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 产 的债 务 相 抵 销 , 不同基金财 产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押 和其 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基金 财 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财 产 强制 执 行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营业 日。 ( 二 ) 估 值 方法 1、本基金 估 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面 利 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内 平 均摊 销 , 每 日 计提 损 益。本基金不 采 用 市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易 的债券和 票据 的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 2、为 了 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与 按 市场 利 率 和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不 公 平 的 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 每 一 估 值日, 采用 估 值 技术 ,对基金 持 有的 估 值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投资 组 合的 摊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的 账 面 价值 进 行 调 整。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与“ 摊余 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达到 或 超 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其中,对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达到 或 超 过 0.5%的 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 编 制 并 披露 临 时 报告 。 3、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 4、 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布 。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债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是按 照 相 关 法规 计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额 的净收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各 类 别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并 按规 定 公 告 。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日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 当 日 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净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金 总 份额 ) × 10000 上 述 收益的 精 度 为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4位 。 2、基金管理人 应每 个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估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含 第 4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代销 机 构 、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因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 若差 错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 方 负责 。 ( 3)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 任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因 差 错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 失 ;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进 行 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金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法如下 : ( 1)基金 估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 ( 3)因基金 估 值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产 生的净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因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 现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的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市场 规 则 变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数 。 ( 三 )收益 分 配原则 1、本基金的 每份 同 类 别 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 配 权 ; 本基金 各 类 别 基金 份额 对 应 的可 分 配 收益 将 有 所 不同。 2、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式为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3、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 每 日 计算 当 日收益并 分 配 , 每 月集中 支 付 收益。投资人 当 日收益 分 配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按 去 尾 原则 处 理,因 去 尾 形成 的 余 额自 动合并 入 下 一日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 收益中 进 行分 配 。 4、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益 情 况 , 将 当 日收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净收益 大 于 零 时 ,为投资 人 记 正收益 ; 若 当 日净收益 小 于 零 时 ,为投资人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净收益等于 零 时 , 当 日投 资人不 记 收益。 5、本基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益 计算 并 分 配 , 每 月 累 计 收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用 红 利 再 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金 份额 ) 方 式。 若 投资人 在每 月 累 计 收益 支 付 时 , 累 计 收益为正值, 则 为投资人 增 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其 累 计 收益为 负 值, 则 缩 减 投资人基金 份额 。投资人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 额 获 得 收益。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全 部 赎回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余 额时 ,基金管理人 自 动 将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未 付 收益一并 结 算 并 与赎回 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部 分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时 , 未 付 收益为正 时 , 未 付 收益不 进 行 支 付 ; 未 付 收益为 负 时 ,其 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益为 负 时 的 损 益, 否 则 将 自 动 按 比例 结转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再 进 行 赎回 款 项 结 算 。 7、 当 日 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 一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基金的收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回 的基金 份额自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不 享 有基金的收益 分 配 权 益。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基金 按 日 计算 并 分 配 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 另 行 公 告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 五 )收益 分 配 的 时间 和 程 序 本基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益 计算 并 分 配 , 每 月 累 计 收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用 红 利 再 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金 份额 ) 方 式。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 销售 服务费 ; 4、基金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息披露费 用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8、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9、基金的 开 户 费 用 、 账户 维护 费 用 ; 10、 依 法 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 二 )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场价 格 确 定 ,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基金 费 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通 常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7%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管理人 指 令 或 授权委 托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通 常 情 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09%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管理人 指 令 或 授权委 托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延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9 3、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费 年 费 率 为 0.30%,按 前 一日 A类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0% 年 费 率 计提 ; 本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费 年 费 率 为 0.01%,按 前 一日 B类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01%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 销售 服务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销售 服务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管理人 指 令 或 授权委 托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延 。 4、 在 开放 期内,本基金不 计提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费 。 5、 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 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入 当 期基金 费 用 。 ( 四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费 用 不 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售 服务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 六 )基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 通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1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简称 “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本基金 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采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元 。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2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 五 )基金资 产 净值 公 告 、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公 告 1、 在每 个 封闭 期 建 仓 结 束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于本 封闭 期内的 每 个 工 作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 前 1个 工 作 日 各 类 基金 份额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2 个 自 然 日, 公 告 节 假 日期 间 的 各 类 基金 份额每 万 份 基 金净收益,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的 各 类 基金 份额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后 1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 休 刊 , 则 顺延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首 个出 报 日。 下 同) 公布该 交易 日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各 类 基金 份额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3、 暂停 公 告 各 类 基金 份额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的 情 形: (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因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 ( 2)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 现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 六 )基金 定 期 报告 1、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后 , 方 可 披露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3 年 度报告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按 有 关 规 定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2、 开放 期 申购 赎回 安 排 公 告 、 封闭 期投资 组 合 构 建 情 况 公 告 、 封闭 期实 际 收益 率 公 告 (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每 个 封闭 期 结 束之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该 封闭 期 当 期 赎回 及 下 一 封闭 期 申购 安 排 公 告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 ( 2)本基金 每 一 封闭 期 建 仓 期 结 束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成 该 封 闭 期的投资 组 合 构 建 情 况 公 告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3) 每 个 封闭 期 结 束 后 2个 工 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成 该 封闭 期实 际 收益 率 公 告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七 ) 临 时 报告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 件 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决 议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4 14、 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等 费 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资 产 净值 估 值 错 误 达 0.5%; 18、 当 “ 摊余 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与“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偏 离 度 绝 对值 达到 或 超 过 0.5%的 情 形 ; 19、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20、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销 机 构 ; 21、基金更 换 注册登记 机 构 ; 22、本基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 别 设 置 ; 23、本基金 变 更或 增 加 收 费 方 式 ; 24、本基金 封闭 期、 开放 期的 时间 安 排 ;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后重 新 接受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十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 一) 信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 等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5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十九、风 险揭 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 到 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经 济 周 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化 ,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 风险。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波动会 导 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波动 直 接影响 着 金 融 工 具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银 行 存 款 、债券 逆 回 购 、短期 融 资 券等金 融 工 具 ,其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和 货 币 市场 供 求 状况 的 影响 。 由 于本基金 在每 个 封闭 期内 执 行持 有 到 期和 到 期日 匹 配 的投资 策略 ,因 而在每 个 封闭 期内 所持 投资 组 合收益 受 利 率 波动 影响较 小 ,但 从长 期 看 利 率 的波动 仍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 造 成影响 。 ( 4) 购 买 力 风险。基金投资的 目 的 是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收益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 抵 消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影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2、 流 动性风险 当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后 需 要应 对投资人的 赎回 时 , 如 果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对资金净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的风险。本基金 执 行持 有 到 期和 到 期日 匹 配 的投资 策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面 临 的 流 动性风险 较 小 ,但因 发 生 信 用 风险 引 发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或 存 款 银 行 拒 绝 支 付 到 期本 息 的风险 仍 然 存 在 。 3、 信 用 风险 本基金 所 投资的金 融 工 具之发 行 人出 现 自身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化 、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本 息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 失 和收益 变化 的风险。 由 于本基金 在每 个 封闭 期内 执 行持 有 到 期和 到 期日 匹 配 的投资 策略 , 所 以 基金资 产 和收益 受 因 所持 金 融 工 具发 行 人 自身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 化 的 影响较 小 ,但 当 其 发 行 人 发 生 违 约 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本 息 的 情 况 时 ,会对基金收益 造 成影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6 响 。


4、对 手 方 风险 由 于基金 在 交 收 过程 中 发 生 违 约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 失 和收益 变化 的风险。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银 行 存 款 、债券 逆 回 购 、短期 融 资券等金 融 工 具 , 在 投资 银 行 存 款 、 银 行间 市场债 券 逆 回 购 等投资 品种时 需 要 引 入交易 对 手 方 从 而 存 在 对 手 方 风险, 当 交易 对 手 方 出 现 违 约 时 将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无 法 获 得约 定 收益或 无 法 收 回 投资本金的风险, 从 而 对基金收益 造 成影 响 。 5、 再 投资风险 指当 利 率 下 降 对 银 行 存 款 、 固定 收益证券或债券 逆 回 购 等 利息 收 入 及 到 期本金 再 投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银 行 存 款 、 固定 收益证券或债券 逆 回 购所 得 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获 得 比 以 前少 的收益 率 , 从 而 对基金收益 造 成影响 。 6、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过程 中,可 能 因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的风险。 从 长 期 看 ,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 仍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本基金可 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影响 基金的 长 期收益 水平 。 7、本基金 特 有风险 ( 1)有效投资风险 本基金 在每 次 打 开 申购 赎回后 无 法 迅速 建 仓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的风险。 由 于本基金 在 每 个 封闭 期 到 期日 后 打 开 一 次 赎回 、 申购 并 执 行 到 期日 匹 配 的投资 策略 , 所 以 在 新的 封闭 期 开 始 后 应 迅速 将 基金资 产 中 所持 有的 现 金投资于投资 策略 中 所 规 定 的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但 当 新 债 发 行 频 率 下 降 、内 部 信 用 标 准 趋 紧 、资金 利 率 变化 导 致 基金 无 法 在每 个 封闭 期 开 始 后 迅速 建 仓 时 ,会对基金收益 造 成影响 。 ( 2) 无 法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在 本基金的 每 个 封闭 期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面 临 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险。本基金 以 定 期 开放 方 式 运 作 , 每 个 封闭 期内不 开放 当 期 赎回 , 而 是 在每 个 封闭 期 结 束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内 开放 当 期 赎回 。 若 投资人没有 按规 定及时 提 交 有效 赎回 申 请 , 则 将无 法 在每 个 封闭 期 末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应 提 前 做 好 投资 安 排 , 避免 因 未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而 带 来 的风险。 ( 3) 信 用 债券 违 约 风险 因本基金 部 分 投资于 信 用 债券, 且 基金 采 取 买 入 并 持 有 到 期 策略 , 如 果 信 用 债券出 现 违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7 约 ,对本基金的 影响较 大 。 ( 4)资金 利 率 风险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 将进 行 一 定 的 回 购 操 作 , 在 资金 面 紧 张 期 间 ,可 能 会 面 临 较 高 的资金 成 本, 甚 至 会 发 生 由 于 无 法 借 到 资金或 无 法 足 额 借 到 资金 而 被 迫 卖 券 以 降 低 杠杆 的 情 况 , 将 带 来 组 合收益 率 的 降 低 。 另 外 , 在封闭 期 即 将结 束 期 间 ,本基金 将 陆 续 变 现 所持 有的证券, 并 将 资金 进 行 流 动性管理, 如 果 此 时 的资金 利 率 水平相 对 较低 ,也 将 降 低组 合的收益 率 。 8、 操 作 或 技术 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 节操 作过程 中,因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 误 、 IT系 统 故 障 等风险。


在 本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 为或 者后 台 运 作 中,可 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资人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 登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等等。 9、其 他 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 因素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二十、基金合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2)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3)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4)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6)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8 标 准的 除 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列 情 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份额 类 别 设 置 ; ( 3)因 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6)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基金财 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9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2、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财 产 进 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 发布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财 产 ; ( 3)对基金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4)对基金财 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8) 参 加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 9) 公布 基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 ( 10)对基金 剩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在 进 行 基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4、基金财 产 按下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0 6、基金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二十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权 利 、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独立 运 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 关 规 定行 使 因基金财 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5、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管理 费 率 和 销售 服务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费 率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 6、 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8、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9、 自行担 任 或 选 择 、更 换 注册登记 机 构 , 获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0、 选 择 、更 换 代销 机 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法规 ,对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1、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1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 基金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 和管理人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财 产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8、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等 公 开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息 ,确 定 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告 ; 12、 编 制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2 18、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 按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金财 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为 : 1、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3、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6、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 按规 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 1、 安 全 保管基金财 产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3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 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财 务 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0、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等 公 开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息 ; 13、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4、 按规 定 制 作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 损 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19、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4 23、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为 : 1、 分享 基金财 产 收益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在 开放 期内 申 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本基金 每份 同 类 别 基金 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 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 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七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义务 以 本基金合同为 依 据 ,不因基金财 产 账户名 称 而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5 有 所 改 变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具 有同等的投 票 权 。 ( 二 ) 召 开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 之 一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9)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0)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2、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份额 类 别 设 置 ; ( 3)因 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6 ( 6)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 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四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项 ; ( 3)会 议 形 式 ; ( 4) 议事 程 序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7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登记 日 ;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 等 )、 送 达 时间 和 地 点 ; ( 7)表 决 方 式 ; ( 8)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 9)出 席 会 议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0) 召 集人 需 要通 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 讯 方 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定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会 议 方 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 方 式 开 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 4) 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 载 明,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 采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 式 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 5)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2、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 1)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8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会 议 方 可 举 行: 1)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记 资 料 相 符 。 ( 2)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1)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召 集人 在 监 督 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权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六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 1) 议事 内容为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由 所 涉 及 的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事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 4)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时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 应 当 顺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期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2、 议事 程 序 (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见 证 后 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所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的监 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并 形成决 议 。 如 监 督 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下 形成 的 决 议 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0 ( 七 ) 决 议 形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 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平 等的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终 止 基金合同 必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效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1 结果 。 ( 3) 如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 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间 、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 告 。 ( 十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 事由 、 程 序 以 及 基金财 产 清算 方 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2 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二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基金财 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2、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财 产 进 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 发布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财 产 ; ( 3)对基金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4)对基金财 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8) 参 加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 9) 公布 基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 ( 10)对基金 剩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在 进 行 基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4、基金财 产 按下列 顺 序 清 偿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3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2)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 、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公 场 所 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一、基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4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 日期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存 续 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 管理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 业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成立 日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伍佰 亿壹 仟 零 玖拾柒 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期、中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等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5 二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 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投资于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 允 许投资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现 金 ; 银 行定 期 存 款 、 协 议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债券 回 购 、国债、金 融 债、 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 债、资 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不 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票 或 权 证,也不 参 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或 股票 增 发 。本基金 不可投资可 转换 债券,但可 以 投资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上 市 后 分 离 出 来 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 调 整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组 合 限 制 ( 1)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金 融 工 具 的 到 期日 应 不 晚 于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 ( 2)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人资 格 、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 或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6 ( 9)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0) 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规 定 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变 更或 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的 上 述 投资 限 制 相应变 更或 取 消 。 因市场 变化 或 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 个 封闭 期 开 始 后 的 1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 第 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交易进 行 监 督 。 根据 法律法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发 行 的证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交易名 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 及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 行 事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四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经 慎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间 债券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新,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7 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 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 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 交易 规 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法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律 责 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 相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券市场 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应 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 定 ,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等 各 种 风险。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等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1、本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确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受 限 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 锁 定 期但 锁 定 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或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 管,并可 在 证券 交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应 保证 登记 存 管 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并确保基金 托 管人 能 够 正 常查 询 。因基金管理人 原 因 产 生的 受 限 证券 登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 保管本基金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券 存 管 直 接影响 本基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不 得 预 付 任何 形 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 应 制 订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并经其 董 事 会 批 准。 风险 处 置 预 案 应包括 但不 限 于因投资 受 限 证券 需 要 解 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 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 动 性 困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首 次 投资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8 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相 关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的 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 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极 有效的 措 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 决 基金 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金 巨 额 赎回 或市场 发 生 剧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确保基金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所 有 损 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受 限 证券 导 致 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如 因基金管理人 原 因 导 致 本基金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 赔偿 责 任 的,基金 管理人 应 赔偿 基金 托 管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3、本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投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并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有 关 资 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 关 资 料如 有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中国证监会 批 准 发 行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的 批 准文 件 。 ( 2)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有 关 发 行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等 发 行 资 料 。 ( 3)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发 行 人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或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签订 的证券 登记 及 服务协议 。 ( 4)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 总 成 本、 账 面 价值。 4、基金管理人 应在 本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后 两 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的 名 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 面 价值, 以 及 总 成 本和 账 面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锁 定 期等 信息 。 本基金有 关 投资 受 限 证券 比例 如 违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理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及时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两 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 以下 事项 监 督 : ( 1)本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时 的 法律法规 遵 守 情 况 。 ( 2) 在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管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 3)有 关 比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 4) 信息披露 情 况 。 6、 相 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有新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六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9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 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九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十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 为。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0 ( 二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 对基金财 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三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 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 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 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 5、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中国 结 算 公司 结 算 数据 完 成 场内 交易交 收、 托 管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费 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财 产 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7、 除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 产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1 ( 二 )基金募集期 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 营业 机 构开 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 4、 在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2 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的基金完 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若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债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 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 算 机 构开 立 债券 托 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 算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 回 购 主 协议 。 ( 六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财 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实书等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有 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 产 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年 度审计 合 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务 中 产 生的 重 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3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三十 个 工 作 日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 大 合同的保 管期 限 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年。 五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与复 核 (一)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 额 。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是按 照 相 关 法规 计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额 的净收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各 类 别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并 按规 定 公 告 。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日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 =( 当 日 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净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金 总 份额 ) × 10000 上 述 收益的 精 度 为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4位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 告 。 ( 二 )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 公布 。 ( 三 )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 相 关 法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4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当 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终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 发 生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二十三、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 线 1、理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个人资 料 完 善 等。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5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净值、 账户 信息 、 公司 介 绍 、 产品 介 绍 、 交易 费 率 等)。 3 、 7 ×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后 可 以 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 二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电话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 三 ) 公司 网 站 服务 1、 信息 查 询 : 基金净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投资人个人 账户 信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息 等。 2、基金 网上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实 现 网上 开 户 和 交 易 。 3、 网 站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 站 “ 投资 者 教育 ” 栏 目 :分 为新 手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市场 热 点 等 信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 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7: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 下 载 。 7、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通过 “ 账户 查 询 ”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息披露 : 按 照 法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等 信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解 基金 运 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财资 讯 : 目前 理财资 讯 产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略 报告 》 、《 国泰基金 快 讯 》、 《 最 新市场新 闻 》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6 10、 互 动 专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财 活 动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 四 )短 信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 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 关 基金资 讯 信息 以 及 移 动资 讯 刊 物 等。 ( 五 )资 料 寄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提 供 , 在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 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 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册登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月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 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 关 的 信息 资 料 。 ( 六 ) 电子 邮 件 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 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 七 )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 下 单 方 式 :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过 公司 网 站 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 金 交易 ,并 享受相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上交易 详 情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 站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7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 转换 服务 : 投资人可 以 在 同一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 的 符 合 转换 规 则 基金 产品 进 行 转换 ,投资人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 站 查 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开 通 此 项业务 ,本基 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 将 及时 予 以公 告 。 3、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每 期 扣 款 时间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 具 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间 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 信息披露 媒 体及 公司 网 站 公 告 。 ( 八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期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2-09-26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 支 付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2-09-26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 组 合 构 建 情 况 说明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2-10-12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 支 付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2-10-2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任 职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2-11-13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 支 付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2-11-28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8 关 于新 增 哈 尔 滨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代 理 销 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 2012-11-2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提醒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 过 期 身份 证 件 或 者 身份 证明文 件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 2012-12-11 关 于新 增 江 苏 金 百 临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 2012-12-12 关 于新 增 包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 2012-12-13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 支 付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2-12-26 关 于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定 期 定额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 2013-01-25 关 于新 增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日 报 》 2013-01-25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 支 付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1-29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 支 付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2-26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离 任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3-06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 1个 封闭 期 到 期 赎回 及 第 2个 封闭 期 申 购 安 排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3-20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 国泰 6个 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3-22 二十五、 招 募 说明书存 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 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 所 。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复 印 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二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