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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双债加利(000143)

鹏华双债加利: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三 年 四 月


















































































































































托 管 协议 4-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 ???????????????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 ?????? ??????????12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 ???????????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 ?????????????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 ?????? ? ?????????24 十、 信息披露 ?????? ?????????? ???? ????????????25 十一、 基金费用 ????? ?????????? ????? ???????????2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 ????????????? ???2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存 ??????? ?????????????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更换 ????? ??????????????? ?31 十五、 禁止行为 ????? ?????????? ????? ???????????3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34 十七、 违约责任 ????? ?????????? ????? ???????????36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 ??????? ?????????3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3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39













































































托 管 协议 4-2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 (010 )66223586 传真: (010 )66226045 联系人:刘 晔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8 亿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中 国人民银 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 北京城 市合作银 行 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 供 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 提供保 管箱业 务; 办理地 方财政信 用周转使 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 汇汇款; 外 币兑换; 同业外 汇拆借; 国 际结算; 结










































































托 管 协议 4-3 汇、 售汇; 外汇票 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买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和代 客外汇 买卖; 证券结算业 务;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业务; 债 券结算代 理业务 ; 短期融 资券主承 销业务 ; 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托 管 协议 4-4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 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 式〉 》 、 《 鹏 华双债加 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 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 有关事 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除非本协议 另有约定 , 本协议 所使用的 词语或 简称与 其在 《基金 合同》 的释义部 分具有 相同含义。













































































托 管 协议 4-5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依法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可 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资 产支持证 券、次级 债、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本 基金同时投 资于 A 股 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权 证等权益类 品种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固定 收益投资 侧重双债 ,双债是 指企业债 和可 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其 中 企业债为广 义上的企 业债, 包 括企业所 发行的企 业债 、 公司债、 非政策性 金融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 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双债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非 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 投资于 双债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托 管 协议 4-6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6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托 管 协议 4-7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 确认已知名单 的变 更。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托 管 协议 4-8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供 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 更新后的 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否则由此 造 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 在基 金存续期 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 , 但应 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 前 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 应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 并在 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交 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金托 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 任。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按存 款银行名 单交易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 存款银行 时未 按存款 银行 名单进行 交易,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有权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 责任。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托 管 协议 4-9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资 金划付 时间等。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 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托 管 协议 4-10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书面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赔 偿因其违 反《基金 合同》而 致使 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 即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托 管 协议 4-11 四、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的有 效 资 金划拨 指令 、 违反约 定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并予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托 管 协议 4-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基 金投资过程 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 追偿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在合理且 必要的 范围内 配合 基金管理 人进行追 偿, 但 对 此不承担责 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 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 的 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管专 户, 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 集中托管模 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托 管 协议 4-13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监管机 构的其他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银 行存款账户 、 及时 核查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余额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书面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证 券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 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 持 有人账户 和 资金结算账 户, 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 的后 台匹配及资 金 的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 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托 管 协议 4-14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 正当指 令办理 。 属于基 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 及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 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 保存 期 限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托 管 协议 4-15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 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预留印 鉴和授权 人签 字样本, 事先书 面通知 (以 下称 “授 权通知” )基金托管 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注 明相应的交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 令时基金 托管人确 认有权发 送人 员身份的方 法。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 权 通知当日回 函向基金 管理人确 认。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授 权文件负 有保密义 务, 其 内 容不得向被 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 泄露 , 但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有权机 关要求的 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时 ,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 他款项支 付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 金托管 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 项 事由、 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 金额、 账 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 并有被授 权人签字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 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 送人(下称“ 被授 权人” )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式或 其他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书面确 认过 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管理 人 有义务在发 送指令后 及时与基 金托管人 进行确认 , 因 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托 管人进行 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 帐所造成 的损失不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授 权通知” 规 定的方法确 认指令有 效后, 方 可执行指 令。 对 于被授 权人发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其合 法的 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 内发送划 款指令 , 发送人 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 发送划款 指令。 基金管理 人 在发送指令 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 所必需 的时间。 由 基金管理 人原因 造成的指 令 传输不及时 、 未能留 出足够 划款所需 时间, 致 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 帐所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 后, 应 立即审 慎验证有关 内 容及印 鉴和签名 的表 面一致性 , 复核 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 不得延 误。 指令执行完 毕后, 基金 托管人应 将 执行完毕的 指令盖章 回传给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指令时 , 应确保 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 可用 余额 , 对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 予执行, 并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因为不 执行 该指令而造 成损失的 责任。













































































托 管 协议 4-16 基金管理人 应将同业 市场国债 交易通知 单加盖印 章后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指 令的 情形 包括 指令 发送人 员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令 及交 割 信 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 信息模糊 不清或不 全等。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 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 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 指令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 关规定, 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 , 并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确认, 由此造成 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 原因造成 未按照或 者未及时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 行,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 补救, 给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的, 应负赔偿 责 任 ,但仅限 于赔偿直 接损失 。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 撤换被授 权人员或 改变被授 权人员的 权限 , 必须提前 至少一个 交易日 , 使用 加 密传 真或其 他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书面 确认过的 方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由授 权人 签 字和盖章的 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 , 并提供 新的被授 权人 的签字样本 , 同时电 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 通 知当日 将回函书 面传真基 金管 理人并通过 电话向基 金管理人 确认。 被 授 权人 变更通 知, 自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以加密 传真 形式发 出的 回函 确认时 开始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 后三日 内将被授 权人变更 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更 换 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 , 对于 已被撤换 的人员无 权发送 的指令, 或 被改变授 权人员 超权限发 送 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 任。













































































托 管 协议 4-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 机构。选择 的标准是 : 1、资历雄厚 ,信誉良 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 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发 生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 有关管理机 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 规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内 控制度 ,并 能满足基金 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 的高效、安全 的通讯条件, 交 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 金进行证券 交 易的需要, 并能为本 基金提供 全面的信 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 固定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研究 人 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本 基 金提供宏观 经济、 行业情 况、 市场走 向、 个券分析 的 研究报告及 周到的信 息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 题研究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根据以 上标 准以 及内 部管 理 制度 对有关 证券 经营 机构 进行考 察后 确 定 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证券经营 机构, 并承担相 应责任 。 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 择的证 券经营机 构 签订交易单 元使用协 议, 由 基金管理 人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在法 定信息披 露公告 中披露有 关 内容。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 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清算 和交收 中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 相关 业务规则, 签订 《 证券交易 资金结 算协议》 ,用 以具体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 任。 对基金管理 人的资金 划拨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无 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 执行并在 执行 完毕后回函 确认,不 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交易 的资金 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清 算交割 , 由基金 托管人通 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其 他相关登 记结算机 构及清 算代 理银行办理 。 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原 因在清算 和交收中 造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赔偿










































































托 管 协议 4-18 基金的损失 ; 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 反双方签 订的 《 证 券交易资金 结算协议 》 而造 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 难和风 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后应 立即书面 通 知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 基金 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 的配合,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2、基金出现 超买或超 卖的责任 认定及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 如果 发现基金 投资证 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 , 应 立即书面提 醒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解决,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如 果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发 生超买行 为,必须 于 T+1 日上午 11:30 时 之前完成 融资, 用 以完成清算 交收。 3、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 款的责任 认定及 处理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基金 托管 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指令 时, 有足 够的头 寸进 行 交 收。 基金的 资金头寸 不足时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 应充分 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 款处理所 需的合理 时间。 如由 于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导致 无法按时 支付证 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 金造成 的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承 担。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 行。 如 由于基 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 人承 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 对 对基金的交 易记录, 由基金管 理人按日 进行核 对。 每 日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 , 必 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 的交 易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 与 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 , 造成 基金会计 核算不完 整或不 真实, 由此 导致的损 失由基 金的会计 责 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 金账目, 由双方每 日对账一 次,确保 双方 账账 相符。 对基金证券 账目,由 每周最后 一个交易 日终了时 双方 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 目,每月 月末双方 进行账实 核对。 对交易记录 ,由双方 每日对账 一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 资金清算、 数 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 当事人在 开放式基 金的申购 赎回、 转换 中的责任 基 金的 投资 者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和基 金代销 机构 人的 代销 网点进 行申 购 和










































































托 管 协议 4-19 赎回申请, 由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 的过户 和登记, 基 金托管人 负责接 收并确认 资 金的到账情 况,以及 依照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来划 付赎回款项 。 2、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 传递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 放日经确认 的基金申 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以书面 形式并加 盖业务专 用章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 赎回数 据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 责。 3、开放式基 金的资金 清算 基金托管账 户与 “基金清 算账户 ”间的 资金结算 遵循 “全额清 算、 净额交收 ”的 原则, 每 日按照托 管账户应 收资金与 应付资金 的差额来 确定托 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 ,以 此 确定资金交 收额。当 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 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 基 金 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 托管账户 ,基金托 管人在资 金到账 后按约定 方 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当 存 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 额时,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 付额 在 交收日 12:00 前划往基 金清算账 户, 基金 托管人在 资金划出后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提 供企业银行 的查询功 能,便于 基金管理 人进行账 务管 理。 如 果当日基 金为净 应收款,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查收 资金 是否到账 ,对于 未准时到 账的 资 金,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划付。对 于未准时 划付的 资金,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划付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后 果严重的 基金托管 人 有权 向 中国 证 监会报告。 如 果当日基 金为净 应付款,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有效 指令及 时进行划 付。 对于 已发送 有效指令 但因基金 托管人原 因 未准时 划付的 资金,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划付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后 果严重的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向 中国 证 监会报告。













































































托 管 协议 4-20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会计核算 办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 如经 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托 管 协议 4-21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 估值。如使用 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 定 和计量其公 允价值的 ,按成本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托 管 协议 4-22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差错责任 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 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 由管理 人和托管 人根据 各 自的 实 际过错 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的赔偿 责任。 由 于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 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其 注册登 记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双方应本 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 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为准对 外 公布, 由 此造成的 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 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 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 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录 和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 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双 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账册为 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托 管 协议 4-23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报完 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 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 书, 双 方 各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证 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托 管 协议 4-2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原 则如下: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依据具体 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托 管 协议 4-25 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 按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中 国证监会 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 有 关规定进 行披露以 外,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 息以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务信 息应恪守 保密的义 务。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任何 信息,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者 有权机关 要求 之外 ,不得在 其公开披 露之前 ,先行对 任何第三 方披露。 但是 ,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 保密 义务: 1、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 导致保 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 、银行 业 监管机构 等 监管机构 及其他有 权机构 的 命令、决 定所 做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要求 保密的前提下 对 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 顾问、财务 顾 问、审计人 员、技术 顾问等做 出的必要 信息披露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信 息 披露职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负有积极 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 督、保证 其履 行 按照法定方 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 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 的文 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等 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 件, 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 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 的财务报 告部分 , 经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 方可 披露。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时间 内,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媒 体 披 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 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 息, 基金托管人 将通过指 定媒体公 开披露 。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处,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










































































托 管 协议 4-26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负责 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时 , 对于根 据本协议 、 《基 金合同》 规 定或信息 使用方要 求的应由 对方复 核的事 项, 应经对 方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予以 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托 管 协议 4-27 十一 、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 法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0.5%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0.5%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 法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5%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15%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15%÷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三) 证券交易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 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 费 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 协 议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并 根据 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 露费 用等费用) 、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不列入 基金 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规 模等因素 协商 一致, 酌情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托管费率 ,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 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的 复核 程序 、支 付方式 和时 间。 基金托 管人 对不 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托 管 协议 4-28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上述费用 的, 顺延 至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支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 本 协议 的约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 人做出 书面 解释, 如果 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 由,可以拒绝 支付。













































































托 管 协议 4-29 十二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托 管 协议 4-30 十三 、 基金有关文 件和档案的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 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 交易 记 录和重要合 同等, 保 存期限按 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执行 , 对相关信 息负有保 密义务 , 但司法 强 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它情形 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基金 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 签署重大 合同文本 后, 应 及时将合 同文本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处理 、资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变 更后 ,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务 协助 接任 人接 受基金 的有 关 文 件。













































































托 管 协议 4-31 十四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以更 换基 金管理人: (1)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人资 格; (2)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 (3)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 告破产 ; (4)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它情形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由 代表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原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当符合 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 条件; (3) 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新任 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 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5)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新任 基金管理 人与原 任 基金管 理人进行 资产管 理的交接手 续, 并与 基金托 管人核对 资 产总值。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 换, 由 新任的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的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 , 及 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 管理 业务的移交 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 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原 任 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 求,应按其 要 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 理人有关 的名 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 基金管理业 务 前, 原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需 采取审慎 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造 成损失 , 并有义 务协助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 理人尽快 恢复基金 财产的投 资运作。













































































托 管 协议 4-32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以更 换基 金托管人: (1)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人资 格; (2)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 (3)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 告破产 ; (4)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它情形 。 2、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 代表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原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形成决议 ,新任基 金 托管人 应当符合 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 条件; (3) 临时 基金托管 人: 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 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5)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新任 基金托管 人与原 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 产托管 的交接手续 , 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资 产 总值。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 , 由新 任的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的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6)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 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临 时 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前 , 原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慎 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不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 损失, 并有义务 协助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 人尽快交 接基金资 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 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 别按照上述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 进行。













































































托 管 协议 4-33 十五 、 禁止行为 (一)基金 管理人不 得从事《 基金法》 第二十条 禁止 的任一行为 。 (二)基金 托管人不 得从事《 基金法》 第三十一 条禁 止的任一行 为。 (三) 除非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本协议 当事人不得 用基金财 产从事 《 基金 法》第五十 九条禁止 的投资或 活动。 (四)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身和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五)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经营过 程中任 何尚未按基 金法规规 定的方式 公开 披露的信息 ,不得 违 反本协议 约定 对他 人泄露。 (六)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不得 拖延 和拒绝执行 。 (七) 除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 定的, 基金托管 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八)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 兼职。 (九)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从事《 基金合同 》投资限 制中 禁止投资 的 行为。 (十)本协议当事人 不得从事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 、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禁止的其 他行为。













































































托 管 协议 4-34 十六 、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基金清 算组作出 清算报告 ; (5)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6)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托 管 协议 4-35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9)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托 管 协议 4-36 十七 、 违约责任 (一)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的不履行 本托管 协议或者履 行本托管 协议不符 合约 定的,应当 承担违约 责任。 (二) 因托 管协议当 事人违 约给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因共 同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 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但是发 生下列情 况,当事 人可 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 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 资 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 造 成的损失等 ; 3、不可抗力 。 4、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 故 障、计算机病毒攻击 及其它非基 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故意造成 的意外事 故。


(三) 如果 由于本协 议一方当 事人 ( “ 违约方” ) 的违 约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 者造 成损失, 另一方 当事人 ( “守 约方” ) 有权 利代表基 金 对违约方进 行追偿; 如果 由于违约 方的 违约行为导 致 “守约 方” 赔 偿了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投 资者所遭受 的损失, 则守约方 有权向违 约方追索, 违约方应 赔偿和补 偿守约方 由此发 生的所 有成本、 费 用和支出 , 以及 由此遭受 的 损失。 (四)托管 协议当事 人违反托 管协议, 给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应承 担赔偿责 任。 (五) 当事 人一方违 约, 非 违约方当 事人在职 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 防 止损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进 一步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方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 方承 担。 (六) 违约 行为虽已 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 继续履行本 协议。 (七)由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 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 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 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八)本协 议所指损 失均为直 接损失。













































































托 管 协议 4-37 十八 、 争议解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 除经友 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根据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 点在 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双方均有 约束 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托 管 协议 4-38 十九 、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人在 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的本 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 , 该 等草案系经 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 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 签署 , 协议 当事人双 方 可能不时根 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 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 协议自 《基 金合同》 成 立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生效。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至 该基 金财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 日止。 (三)基金 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 日对托管 协议当事 人具 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四) 基金托管 协议 正本 一式八份, 协议双方 各持二 份, 备存二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各一份, 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 效力 。













































































托 管 协议 4-39 二十 、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 托管 协议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后, 由该双 方当 事人 在基 金托管 协议 上 盖 章,并由各 自的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署 ,并 注明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地点和签 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