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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双债加利(000143)

鹏华双债加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4 月 18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发的 《 关于 核准 鹏华双债 加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3]362 号文 )核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 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 性风险、 管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 5-1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30 十、基金的财产 ............................................................................................................................. 3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十六、风险揭示 ............................................................................................................................. 45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7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1







































































招募 说 明书 5-2







































































招募 说 明书 5-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双债 加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双债 加利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资决 策 有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 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 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5-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双债 加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北 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 鹏 华双债加利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双债 加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鹏 华双债加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 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招募 说 明书 5-5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2、销售机 构:指鹏华 基金公 司以及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 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 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招募 说 明书 5-6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0、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1、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招募 说 明书 5-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 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招募 说 明书 5-8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 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 和资产管 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执 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兼任 欧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 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 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 欧利 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 事, 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 保罗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金 产品部负 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胡继之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济师 ,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武汉市分行 办公室科 长、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所 长, 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分 行办公室 负责人 , 深圳证券交 易所总经 理助理兼 办公室主 任、 理事 会秘 书长、 策划 总监、 纪 委书记、 党委委 员、







































































招募 说 明书 5-9 副总经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 法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 意大利 。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 在法国农 业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黄俞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 历, 国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司、 正大 财务公司 工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合规控制 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经济 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 国强先 生 ,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 析师(CFA )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 ,国籍: 加拿 大。历任广 州文冲船 厂经营部 船舶科科 长、美国 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助理,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招募 说 明书 5-10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 理 初冬女士,经济学硕 士,17 年证 券从业经验。曾 在 平安证券研究所、平 安保险投资管 理中心等公 司从事研 究与投资 工作。2000 年 8 月至 今就职于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员、 鹏华普 丰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等职,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 月担任 鹏华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鹏 华基金固 定收益 投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投 资决策委 员 会成员及社 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 2011 年 4 月 25 日 起兼任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 13 日起兼 任鹏华双 债 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初 冬女士具备 基金从业 资格。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 社保 基金组 合投资经理 、 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及 鹏华双债增 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鹏华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普惠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投资部 总经 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普天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鹏华丰 收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鹏华 丰润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动 力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招募 说 明书 5-11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 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 法律法规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 行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 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 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招募 说 明书 5-12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招募 说 明书 5-13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 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风 险控制理 念和措 施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 并负 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 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 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 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 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资 比例限 制、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交叉交易 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 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招募 说 明书 5-14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 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招募 说 明书 5-15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北 京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王 曦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4 北京银行成 立于 1996 年 1 月 , 是一家 中外资本 融合的 上市银行。 成立 16 年来, 北 京银 行秉承 “为客户 创造价值, 为股东创 造收益, 为 员工 创造未来, 为社 会创造财 富” 的神圣 使 命, 依托中国经 济持续快 速发展 的大好形 势, 先后实 现引资、 上市、 跨 区域、 综合 化等战略 突破。目前,已在北 京、天津、上 海、西安、深 圳、 杭州、长沙、南京、 济南及南昌 等 10 大中心城市 设立 200 多家分支 机构, 发 起设立 北京延 庆、 浙江文 成及吉林 农安村镇 银行, 成 立香港和荷 兰阿姆斯 特丹代表 处,发起 设立国内 首家 消费金融公 司 —— 北 银消费金 融公司 , 首批试点合 资设立中 荷人寿保 险公司, 开 辟和探 索了 中小银行创 新发展的 经典模式 。 截至2012 年9 月末, 北京银 行资产总 额1.12 万亿 元, 2012 年前 三季度实 现净利 润99.71 亿元, 人均创利131 万元, 品牌价值 106 亿元, 一 级 资本排名全 球千家大 银行 132 位, 各项 经营指标均 达到国际 银行业先 进水平, 被誉为“ 人均 最赚钱的银 行” 。 凭借优异的 经营业绩 和优质的 产品服务 , 北京 银行赢 得了社会各 界的高度 赞誉, 近年来 先后荣获 “全国 文明单位 ” 、 “最佳区 域性银行” 、 “中 国最佳城市 商业零售 银行” 、 “亚洲 十大 最佳上市银 行” 、 “中 国上市公 司百强企 业” 、 “ 中国社 会责任优秀 企业” 、 “ 最具持续 投资价值 上市公司” 及“中国 优秀企业 公民”等 称号。 北京银行总 行设资产 托管部, 下设资金 清算岗、 会计 核算岗、 投 资监督岗 、 风险稽 核岗、 市场营销岗 等岗位, 现有员工12 人。 2、资产托管 部负责人 情况 刘晔女士, 硕士研究 生学历。1994 年 毕业于中 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 融系,1997 年毕 业于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研 究生部 , 具有十 多年银行 和证券 行业从业经 验。 曾就 职于闽 发证券研 究 所、中关村证券研发 部,从事债券 市场研究等工 作。2005 年加入北京 银行投行与同业 部,







































































招募 说 明书 5-16 先后任投行 业务主管、 基金销售 业务主管,2008 年 7 月任北京银 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9 月 起任北京 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 总经理。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北京银行资 产托管部 秉持 “严谨、 专 业、 高效” 的 经 营理念, 严格履 行托管人 的各项 职 责,切实维 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为基金提 供高 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 北京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专户理财、 证券 公司资产 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 行 理财、 股权投资 基金等产 品在内的 托管 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 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 务赢得了 客户 的广泛高度 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 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北 京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本 行有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管 理,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 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 委员会 , 负责全 行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 对托 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 查指导 。 资产托 管部设有 专职内 控监查岗,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 负 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北京银行资 产托管部 具备系统 、 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建立 了业务管 理制度 、 内部 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员均 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操作 严格实行 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制 约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管, 未 经授权不 得查看; 业务操作 区封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招募 说 明书 5-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178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 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袁桢 2、其他销售 机构: (1)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招募 说 明书 5-18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其他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53 联系人:潘 艳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国枫凯文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930 室 负责人: 张 利国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930 室 联系电话: (010) 66553388 ;(0755 )23993388 传真:(010 ) 66555566 ;(0755 )86186205 联系人: 张 清伟 经办律师: 张清伟、 殷长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刘颖







































































招募 说 明书 5-1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4 月 18 日证监 许可[2013]362 号文 核准募集。 除法律、 行政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外,任 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 事人 不得预留或 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 具体发售方 案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 , 请 投资人就发 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债券 型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 点,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更、 增减销售 机 构,并另行 公告。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 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销 售机构相关 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 。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首次 募集不设 目标上限 。 (七)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 面值:本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认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认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认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适用 下表一般 认购 费率 :







































































招募 说 明书 5-20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M<500 万 0.3% 0.09%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 投资人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3、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 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4、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部分舍去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例如:某 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认购 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 的认购 费率为 0.6%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 则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10,000/ (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 息 ) / 基 金份额面 值= (9,940.36 +5.20 ) /1.00=9,945.56 份


即: 投资 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份额 , 在 基金 合同生效时 , 投 资人 账户 登记有本 基金 9,945.56 份。


(八) 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可在 募集期内 前往本基 金销售网 点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手续 , 具体 的业务办 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 关业 务办理规则 。 2、投资人 认 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







































































招募 说 明书 5-21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 销售 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投 资人 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 交的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在 T+2 日到原 认购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 申请及认 购 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则 , 由此 产生的投 资 人任何 损 失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 4、认购的限 额 (1)本基金 销售 网点 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认购金额 高于 1,000 元人民 币, 以 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 准。 (2)直销中 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1 万 元, 不设级差限 制 (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酌情调 整 。 (3)本基金 募集期间 对单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认购 金额 不设限制。 (九)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 效前,投资 人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 门账 户,不得动 用。







































































招募 说 明书 5-22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 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为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 明书 5-23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人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招募 说 明书 5-2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 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 申购 申请即为 有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失由 投资 人 自行承担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 不设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 2、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 上交易 系统 等特 定交易方 式 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 投 资人 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 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招募 说 明书 5-25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 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招募 说 明书 5-26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1% 1 年≤Y <2 年 0.5% 2 年≤Y <3 年 0.25% Y≥3 年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 总额的 75% 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一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一年 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招募 说 明书 5-27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招募 说 明书 5-28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招募 说 明书 5-29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招募 说 明书 5-3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 风险、 保 持适当流 动性的基 础上, 以企业 债和可转债 为主要投 资标的, 力争 取得超越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依法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本 基金同时投 资于 A 股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权 证等权益类 品种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 侧重双债,双 债是指企业债 和可 转债(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其中 企业债为广 义上的企 业债, 包 括企业所 发行的企 业债 、 公司债、 非政策性 金融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双 债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股票等 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综合 运用定性 和定量的 分析手段 , 在对 宏观经 济因素进行 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 判 断宏观经济 周期所处 阶段。 基金将依 据经济周 期理论 , 结合对证 券市场的 系统性 风险以及 未 来一段时期 内各大类 资产风险 和预期收 益率的评 估, 制定本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 类 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 、调整原 则。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主 要采取信 用策略, 同时辅 之以 久 期策略、 收 益率曲线 策略、 骑乘策 略 、 息差策 略、 债券 选择策略 等积极投 资策略 , 在合理 控制风险、 保持适当 流动性的 基础上, 以企业债和 可转债为 主要投资 标的,力 争取得超 越基 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 益 。 (1)信用策 略 本基金通过 主动承担 适度的信 用风险来 获取信用 溢价 , 主要关 注 企业债 收益率受 信用利







































































招募 说 明书 5-31 差曲线变动 趋势和信 用变化两 方 面影响 ,相应地 采用 以下两种投 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策略:首先分 析经济周期和 相 关市场变化情况,其 次分析标的 债 券市场容量、 结 构、 流动性 等变化趋 势, 最后综合 分 析信用利差 曲线整体 及分行业 走势, 确 定本基金企业 债分行 业投资比 例。 2)信用变化策略:企业 债信用等级 发生变化后, 本 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 级别所对应 的 信用利差曲 线对债券 进行重新 定价。 本基金将根 据内、 外 部信用 评级结果 , 结合对 类似债 券信用利差 的分析以 及对未来 信用 利差走势的 判断,选 择信用利 差被高估 、未来信 用利 差可能下降 的企业债 进行投资 。 (2)久期策 略 本基金将通 过自上而 下的组合 久期管理 策略, 以实现 对组合利率 风险的有 效控制 。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对宏观 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 及其他相 关因 素的研判调 整组合久 期。 如 果预期利 率 下降, 本基金将 增加组合 的久期, 以 较多地获 得债券 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反 之, 如果预 期 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 缩短组合 的久期, 以减小债 券价 格下降带来 的风险。 (3)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搭配。 本基金 将通过对 收益率曲 线变 化的预测, 适 时采用 子弹式 、 杠铃 或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4)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一 策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进 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5)息差策 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6)可转债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可转债 、 分离 交易可转 债或含赎 回或回 售权的债券 等, 这类 债券赋 予债权 人或债务人 某种期权 ,比普通 的债券更 为灵活。 1)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具有 债权的属 性, 投资 者可以选 择持有 可转债 到期, 得到 本金与利 息收益 ; 也具 有期权的属 性, 可以 在规定的 时间内将 可转债 转换成 股票。 因此 , 可转 债的价格 由债权价 格 和期权价格 两部分组 成。 本基金将采 用专业的 分析和计 算方法, 综合考 虑可转 债的久期、 票面利率 、 风险 等债券







































































招募 说 明书 5-32 因素以及期 权价格, 力求选择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获 得超额收益 。 2)其他附权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对 这类债券 基本情况 进行研究 的同时, 重点 分析附权 部 分对债券 估值的影 响。 对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债券部 分将按照 债券投资 策略 进行管理 , 权证部 分将在可 交易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卖 出。 (7)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 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 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 公开性及 条款可协 商性, 普遍具 有较高收益 。 本基金 将深入研 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 合理 合规合格 地进行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 金在投 资过程中 密 切监控债券 信用等级 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 尽 力规避可能 存在的债 券违约 , 并获取 超 额收益。 3、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票 投资以精 选个股为 主, 发 挥基金管 理人专 业研究团队 的研究能 力, 从 定量和 定性两方面 考察上市 公司的增 值潜力。 定 量方 面综 合考 虑盈利 能力 、成 长性 、估 值水平 等多种 因素 ,包 括净 资产与 市值 比 率 (B/P ) 、 每股盈利/ 每 股市价 (E/P ) 、 年现 金流/ 市值 (cashflow-to-price ) 以及销售收入/ 市值 (S/P ) 等价值指标 , 以 及净资产 收益率 (ROE ) 、 每 股收益增长 率以及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 等成长指标 。 定性方面考 察上市公 司所属行 业发展前 景、 行 业地位 、 竞争优势 等多种因 素, 精 选流动 性好、成长 性高、估 值水平低 的股票进 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 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招募 说 明书 5-33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 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三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2%


三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是中 国人民银 行制定的 货币 利率之一 , 反映了 居民闲置 资金在 银行存入三 年定期存 款所能获 得的年收 益率, 扣除利 率税后为实 际可得收 益率。 该利率可 反 映本基金目 标客户群 体风险收 益偏好, 可以作为 本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协商基金 托 管人后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 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其预 期的收益 与风险 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具有中低 风险收益 特征 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双债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股票 等权益类 品种的投 资比 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招募 说 明书 5-34 (11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实 质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 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八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招募 说 明书 5-35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招募 说 明书 5-36 十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 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 明书 5-37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招募 说 明书 5-38 定公允价值 。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 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 和 计量其 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招募 说 明书 5-39 (1) 估值 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招募 说 明书 5-40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招募 说 明书 5-41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 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 现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 基金默认 的 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招募 说 明书 5-42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 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 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8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招募 说 明书 5-43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募 说 明书 5-44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 明书 5-45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招募 说 明书 5-46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招募 说 明书 5-47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 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招募 说 明书 5-48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募集说明 书的显著 位置披露 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 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5-49 复制。







































































招募 说 明书 5-50 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 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 受多种因 素影响 。 基金所 投资债券 对应的 公司经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公 司无法偿 还债券 利息的风 险。 虽然 本基金 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 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 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 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 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招募 说 明书 5-51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80% , 其 中 企业债和 可转债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80% 。 因 此,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债券 , 如果债券 市场出现 整体下跌, 本基 金将无法完 全避免债 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 另外 , 本基 金投资于 企 业债, 需 要承担发 债主体 自 身的经营风 险 。 如果 基金持有 的 企业债 券出现 因 企业 经营不善而 缺乏偿还 能力的违 约事件 ,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 大的负面 影响和波 动。 本 基金投 资于可转债 , 需要承 担可转 债市场的 流 动性风险、 由可转债 对应正 股股票价 格波动带 来的可 转债价格波 动风险, 以及在 转股期内 由 于可转债正 股股票价 格低于转 股价而导 致不能获 得转 股收益的风 险等。 同时, 本基金还 参与股票 投资, 因此, 本 基金也将 面 临股票价格 波动、 新股发 行放缓或 停滞,或者 新股投资 收益率下 降甚至出 现亏损所 带来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在 于该类债 券采 取 非 公 开方 式 发行 和 交易, 由于 不 公开 资 料, 外 部评 级机 构 一 般不 对 这类 债 券进 行外 部 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 认可度,从而影 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 在于该类 债券发行 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 小、 经营的波动 性较大,同时,各类材 料(包括 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 告) 不 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 高了分 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 的难度 。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招募 说 明书 5-52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招募 说 明书 5-53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 明书 5-54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招募 说 明书 5-55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 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招募 说 明书 5-56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招募 说 明书 5-57 (2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 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招募 说 明书 5-58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招募 说 明书 5-59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招募 说 明书 5-60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招募 说 明书 5-61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 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招募 说 明书 5-62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 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招募 说 明书 5-63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招募 说 明书 5-64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招募 说 明书 5-65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查 阅,但其 效力应以 合同正本 为准。







































































招募 说 明书 5-66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 (010 )66223586 传真: (010 )66226045 联系人:刘 晔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中 国人民银 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 北京城 市合作银 行 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 供 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 提供保 管箱业 务; 办理地 方财政信 用周转使 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 外 币兑换; 同业外 汇拆借;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外汇票 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买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和代 客外汇 买卖; 证券结算业 务;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代 销业务; 债 券结算代 理业务 ; 短期融 资券主承 销业务 ; 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







































































招募 说 明书 5-67 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 范围主 要为依法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资 产支持证 券、次级 债、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本 基金同时投 资于 A 股 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权 证等权益类 品种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固定 收益投资 侧重双债 ,双债是 指企业债 和可 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其 中 企业债为广 义上的企 业债, 包 括企 业所 发行的企 业债 、 公司债、 非政策性 金融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双债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双债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 资 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招募 说 明书 5-68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招募 说 明书 5-69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函 确 认已知名单 的变 更。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确 保及时将 更新后的 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否则由此 造 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 在基金 存续期 间基金管 理 人可以 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 , 但应将 调整结 果至少提 前 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 新 名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 并在 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交 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招募 说 明书 5-70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 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 任。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按存 款银行名 单交易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 存款银行 时未 按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 交易,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有权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 责任。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资 金划付 时间等。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







































































招募 说 明书 5-71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8、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 时核对 ,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进 行解释或 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书面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赔 偿因其违 反《基金 合同》而 致使 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 即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招募 说 明书 5-7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有 效资 金划拨 指令 、违反约 定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并予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 认(申)购、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 人处的 ,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当 事 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在合理 且必要 的范围内配 合基金管 理人进行 追偿, 但 对此不承担 责任。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招募 说 明书 5-73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 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 的 条件, 由 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管专 户, 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 集中托管模 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监管机 构的其他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银 行存款账户 、 及时 核查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余额 。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书面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证 券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人负责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 , 在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 债券托管 账户, 持有人账 户 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的 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招募 说 明书 5-74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6、 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7、 基金财产投 资 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 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 令办理 。 属于基 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 及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 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 保存 期 限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会计核算 办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招募 说 明书 5-75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 如经 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 除经友 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双方均有 约束 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招募 说 明书 5-76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招募 说 明书 5-77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 金管理人 为投资 者提供包括 基金的转 换、 定 期定额 交易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及信 息查询等 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基金管 理人也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有技 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 为 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具备 其真实 、 准确 、 完整 联系方式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 形式定期 或不定期 寄送 开户 欢迎信、 交易 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 渠道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定 期为 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通过手机 短信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持有基金 净值短 信等; 通过邮件 定制的信 息包括: 鹏 友 会周刊、 电 子对账单 等信息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业务 发展需要和 实际情况 , 适时调 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基 金公司网 站进行信 息查询 , 通过 输入基金账 户号 (或 证件号码 ) 和 查询密码进 入查询账 户, 享有交 易查询、 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 日的工作 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语 音系统提供 每周 7×24 小 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30-21 :00 的座席服 务(重大法 定节假日 除外) ,投 资 者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 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服 务投 诉、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等专 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招募 说 明书 5-78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络 服务。 现场 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各 代销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我公司 跟进处理 。 (七) “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 金的份额持有 人均自动成为 鹏华 投资者俱乐部“鹏友 会”的会员。 “鹏友会” 俱乐部旨 在提供 一个良好 基金投资 互动平 台, 通过举 办丰富多 样的客 户活动促 进 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 、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和交流 。 (八)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公司建 立 “客户专 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 议。







































































招募 说 明书 5-79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 ,并至少在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招募 说 明书 5-80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招募 说 明书 5-81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华 双债加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文 件 2、《 鹏华双债 加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华双债 加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 本页无正 文,为鹏华 双债 加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签署页 )





签署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