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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双债加利(000143)

鹏华双债加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1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北京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重要提示] 1、 鹏华双债 加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的募集及 其基金份 额的 发售已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362 号文批 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的核准并 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推 荐或者保证 。 2、本基金是 契约型开 放式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3、本基金管 理人为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本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为北 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北京 银行”) ,注 册登记机构 为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4、本基金自2013 年5 月10 日 起至 2013 年 5 月23 日止,通过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 非限量 公开发售 。 5、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其 中直销机构 指本公司 设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武汉 、 广州的 直销中心 及本基金 管理人网 上 交易系统; 代 销机构包 括北京银 行 等。 6、 本基金募 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7、本基金首 次募集不 设规模上 限。 8、 投资者欲 认购本基 金,需开 立本基金 管理人 的开 放式基金账 户。若已 经在本公 司开 立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 再次办理 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 公司直销 中心和指 定的基金 销售代理机 构网点同 时为投资 者办理开 户和认购 手续 。开户和认 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 。 9、 本基金代 销网点每 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如果代销 机构业务 规 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认 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 以 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 的首次 最低认购金 额为 50 万 元,追加 认购单笔 最低认购 金 额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 限制(通 过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 方式 认购本 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 , 本基金直 销中心单 笔认购最低 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 整 。 本基金募 集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最高累计 认购金额不 设限制。 10 、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 以多次 认购本基 金。 认购申 请 一经销售机 构受理, 即 不得撤销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2 11 、 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 理 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12 、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 募集的有 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 说 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 情 况,请仔细 阅读 2013 年5 月 7 日刊登在 《 中国 证券 报 》和 本公 司指定代 理销售机 构网站上 的《 鹏华双 债加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1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 下载基金申 请表格和 了解有关 基金募集 事宜。 14 、 募集期内, 本基 金还有可 能新增代 理销售机 构, 请留意近期 本公司及 各代理销 售机 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 公司及各 代理销售 机构的客 户服 务电话咨询 。 15 、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 ) 或 基 金 管理人指定 的各代理 销售机构 的客户服 务电话咨询 本基金的 认购事宜 。 16 、基金管 理人可综 合各种情 况对本基 金份额的 发售 安排做适当 调整,并 予以公告 。 17 、 基金管理 人提示投 资者充分 了解基金 投资的风 险 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 的风险承 受 能力, 审慎选 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 产品。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属于债券 型基 金, 其预期的 收益与风 险低于股 票型基 金、 混合型 基 金,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为证券 投资基 金中具有中低风 险收益特征 的品种。 本 基金的风险 主 要包括:系统性 风险、非系 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 等。 本基金 以1 元初始 面值发售 , 但 在 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 亏 损或基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3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简称: 鹏 华双 债加利债券 ; 基金代码: 000143 ) 2、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 额初始面 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5、基金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 风险、 保持适 当流动性 的基础上, 以 企业 债和可转债 为主要投 资标的, 力争 取得超越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6、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主要为依 法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等。本 基金同时投 资于 A 股股 票(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权 证等权益类 品种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侧重双 债,双债是 指企业债和可 转债(含分类交 易可转债) , 其中 企业债为广 义上的企 业债, 包括 企业所发 行的企业 债、 公司债、 非政 策性金融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 。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双 债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 资产的80% ; 股票等 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 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 若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4 8、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本 基金不设 固定的募 集 规模上限。 9、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 售网点 ( 包括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 公开发售 。 10 、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 销售网点 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销 售机构业 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认购金额 高于 1,000 元人民 币, 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 准。 (2)直销中 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1 万元 , 不设级差限 制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 方式认购 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酌情调 整 。 (3)本基金 募集期间 对单个投 资人的累 计认购 金额 不设限制。 11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12 、销售机构 (1)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银行 在 全国 的营 业网点 办 理对投资 人的开户 和 认 购业务。


在 募集期间 ,投资人 可拨打 北 京银行客 户服务电话 95526 或登录北京 银行 网站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2)其他代 销机构和 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 机构和直 销机构的 联系方式 请见 “ 六、 本 次 募集当事人 或中介机 构 ” 的 “ ( 三) 销售机构 ” 的相关 内容。 13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本基金的 募集期为 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 月 。 本基金的发 售时间为2013 年5 月 10 日至 2013 年 5 月 23 日止。 截止本基金 募集期结 束之日 , 若本基 金募集总 份额不 少于 2 亿份 , 募集 总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不少于200 人, 则 本 基金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完备案 手续后, 可以宣告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本基金 将延长募 集期 并及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5 若募集期 (包 括延长后 的募集期 ) 届满, 本基金仍 未 达到法定合 同生效条 件, 本基金 管 理人将 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 并将已 募集的资金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给基金 认购人。 14 、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 , 以上基金募集期 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为1.00 元人 民币。 2、认购费用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认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 的认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 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柜台 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适用下 表特定认购 费率,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 M<50 0 万 0.3% 0.09%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 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3、本基金认 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6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例如: 某投资 人 (非养老 金客户) 认购本基 金 10,000 元, 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 为 0.6%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 则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认 购费率) =10,000/ (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份 额面值= (9,940.36 +5.20 ) /1.00 =9,945.56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份 额, 在基 金 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 本 基金 9,945.56 份。 5、 认购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利 息折算的 份 额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6、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投资人 认购前,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 认购的款项 。 (2)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投资 人在 T 日规定时间 内提交的 认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 询认 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 (4)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 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 承担 。 7、认购的限 额 (1)本基金 销售网点 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销售 机构业 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认购金额 高于 1,000 元人民 币, 以 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 准。 (2)直销中 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1 万元 , 不设级差限 制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7 制) ,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酌情调 整 。 (3)本基金 募集期间 对单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认购 金额 不设限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应 使用本公 司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 1、 已有本基 金管理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投资者 ,不 需重新办理 开户。 2、 尚无本基金管 理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可 直接在本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代理销 售机构或直 销网点办 理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开户 。 3、 已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销售 机构或直销 网点办理过本公 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 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 可在原处 直接认购 本基金。 4、 已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销售 机构或直销 网点办理过本基 金管理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 手续的投 资者, 拟通 过其他代 理销售机 构 或直销网点 认购本基 金的, 须用 已有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在 新的代 理销 售机构 或直 销网 点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确认后方可 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 。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投资者需 开立本基 金管理人 的开放式 基金账 户, 方可直接认 购 鹏华双 债加利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2、每个投资 者仅允许 开立一个 本基金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金账户 。请投资 者注意, 如同 日在不同销 售机构申 请开立基 金账户, 可能导致 开户 失败。 (三)北京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 办理开户(或账户登 记)和认购流程如下: 1、网点办理


(1)开立基 金账户及 认购基金 的时间: 该基金 份额 发售日的 9:30-15:00 (当日 15 : 00 之后的委 托作为预 受理将于 基金公司 下一交易 日正 式受理) , 个人 基金投资 者可于周 六、 周日照常提 交业务申 请 (委托 将于基金 公司下 一交易 日正式受理 , 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2)个人基 金投资者 开立基金 账户及认 购基金 程序


a. 开立基金账户 。在网点办 理开立基金 账户,个人基 金投资者本人临 柜提交以下 材料: ①本人法定 身份证件 原件 (包括 居民身 份证或军 官证 件等有效身 份证件, 下 同) ; ② 持有本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8 人北京银行 借记卡 (存入足 额认购资 金) ; ③ 真 实、 准 确、 完 整填妥的 《北京 银行代 理开 放式基金账 户类业务 申请表- 个人》。


b. 认购基金。 个 人基金投 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 同时可办 理认购基金 申请, 填妥并 提交 《北 京银行代理 开放式基 金交易类 业务申请 表-个人 》。


2、网上办理


个人基金投 资者通过 网上银行 办理开立 基金账户 及 认 购基金程序 :


(1)登录北 京银行个 人网上银 行;


(2) 进 行风险承 受能力评 估和签约 。 如个 人基金 投资 者首次办理 基金业务 时, 选 择 “ 投 资理财-网 上基金- 基金签约 管理” 功能, 按照提示 进行投资者 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 和网上签 约;


(3) 开立 基金账户 。 签 约成功后 , 选择 “投资 理财- 网上基金- 基金账户 管理” 功能, 按照提示办 理开立基 金账户;


(4) 购买基 金。 选择 “ 投资理财 -网上基 金-购 买/ 查询基金产 品” , 按照 提示进行 基 金产品购买 。


说明: 基金签 约管理功 能仅限证 书版客户 使用。 若您 是北京银行 个人网银 普通版或 动态 密码版客户, 请您先在 柜台办理 基金签约 后, 再登录 北京银行个 人网银进 行开立基 金账户和 购买基金。


具体操作详 情可参阅 北京银行 网上银行 相关栏目 的操 作指引。


3、电话银行:只 适用于个人 投资者,客 户可通过电 话银行 95526 , 按相应提示 提交认 购基金申请 。


4、注意事项 :


(1)若有其 他方面的 要求,以 北京银行 的具体 说明 为准。


(2)个人基金投 资者如到网 点办理开立 基金账户和 认购基金手续, 需本人亲自 办理; 如个人基金 投资者通 过网上银 行办理开 立基金账 户和 认购基金手 续, 根据客户 使用的网 银版 本不同,使 用电子银 行密码或 动态密码 。 机构投资者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 认购流程:





1、网点 办理





(1)开 立基金账 户及认购 基金的时 间:该 基金 份额发售日 的9:30-15 :00( 当日15: 00 之后的委 托作为预 受理将于 基金公司 下一交易 日正 式受理) 。





(2)机 构基金投 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 及认购 基金 程序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9





a. 开立 基金账户 。在网点 办理开立 基金 账户 ,由 被授权人临 柜提交以 下材料:





①基金 业务授权 委托书原 件(法人 代表签章 并加 盖公章) ;





②被授 权人身份 证件原件 和加盖公 章的复印 件;





③营业 执照等单 位身份证 照原件和 加盖公章 的复 印件;





④组织 机构代码 证书原件 和加盖公 章的复印 件;





⑤法定 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 份证件原 件和加盖 公章 的复印件; ⑥税务登记 证书原件 和加盖公 章的复印 件; ⑦真实、准 确、完整 填妥的《 北京银行 代理开放 式基 金账户类业 务申请表 -机构》 , 并 在该申请表 上加盖在 北京银行 开立的结 算账户的 预留 印鉴。





b. 认购 基金。 机构基 金投资者 开立基金 账户同时 可办理认购 基金申请, 填 妥并提交 《北 京银行代理 开放式基 金交易类 业务申请 表-机构 》 。





2、网上 办理





(1)机 构基金投 资者通过 网上银行 办理开 立基 金账户及认 购基金程 序:





a. 登录 北京银行 企业网上 银行;





b. 进行 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 和签约。 如机 构基金投 资者首次办 理基金业 务, 选择 “公司理 财-机构基 金-基金 签约管理 ”功能, 先进行客 户风 险承受能力 评估,然 后进入签 约环节 , 按照提示办 理基金签 约。





c. 开立 基金账户。 签约成 功后, 选择 “公司理 财 -机构基金 -基金账 户管理” 功能, 办 理开立基金 账户;





d. 购买 基金。选 择“公司 理财-机 构基金- 基金 交易” ,按照 提示进行 基金产品 购买。





(2)具 体操作详 情可参阅 北京银行 网上银 行相 关栏目的操 作指引。





3、注意 事项





若有其 他方面的 要求,以 北京银行 的具体说 明为 准。 (四)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 注册)和认购 流程 其他代销 机 构包括银 行和证券 公司的 开 户和认购 的相 关程序以各 机构相关 规定为准 。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 户注册)和认 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 期间,本公 司设在深圳 、 北京、 上 海、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心 向首次 认购金额不 低于 50 万 元的投资 人办理开 户 (或账户 注 册) 、 认购手续, 追加 认购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 万元。 2、认购时间 : 基金份 额发售 日 9:00 至16:30( 周六 、周日和节 假日不受 理申请)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10 3、认购程序 : (1)办理开 户(或账 户注册) : 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需开立 本基金管理 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如已开立 则不需重新 办理。 在基金募集 期间,投 资人的开 户和认购 申请可同 时办 理。办理基 金账户卡 时请注意 :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 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 件( 证件类 型包括: 身 份证、护照、军 官证、士兵 证等有 效的中国 证 件) 。 ③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 户申请表 》 ② 法人有效 的营业执 照、税务 登记证、 组织机 构代 码证复印件 并加盖单 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 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 确认书 ⑤ 经办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复 印件( 证件 类型包括: 身份证、护照、 军官证、士 兵证等 有效的中国 国籍证件 ) ⑥ 《预留印 鉴卡》 ⑦ 传真交易 协议 ⑧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⑨ 法人身份 证复印件 本公司一般 不接受法 定年龄在 十八周岁 以下的人 士作 为基金 账户 的开户人、 授 权委托人 、 经办人; 如果十 八周岁以 下的人士 坚持要认 (申) 购 本公司旗下 未对投资 者年龄做 明确限制 的开放式基 金, 本公司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 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决 定是否 予以办理。


已在本公司 代销机构 开立基金 账户的客 户, 需在直 销 中心开立交 易账户 (所 需资料同 开 户) 。 (2)认购基 金: 投资者申请 认购本基 金, 应将足额 申购资金 以转账方 式, 划入本公司 销售汇总 专户, 并 确保在当日 16:30 前 到账,不 接受除转 账以外的 其它 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 材料: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11 ① 本人身份 证件复印 件(身份 证、军人 证或护 照) ;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 ③ 填妥的《 基金认/ 申 购申请 表》 。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 材料: ① 已填好的 《基金认/ 申购申 请表》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 销系统中 记录的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与投 资者的认、 申购 基金的风 险不匹配 , 直销中心可 要求客户 填制《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确认 书》并传真 到直销中 心后再做 业务。 (3 )投资者 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销 柜台 新开 户或以前 没有做过 风险承受 能力 测评的投资 者需填写 《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卷》 。 ②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对投资 者 风险承 受能力的测 评结果 与 投资者 希 望购 买的基金的 风险等级 不匹配 , 需填写《 投资者风 险承 受能力确认 书》。 (4)缴款: 投资者需按 照鹏华基 金管理公 司直销中 心的规定, 在 办理认购前 将足额资 金汇入鹏 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清算账户 。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 同行),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所填 写的汇款 单据在汇 款用途中 必须注明 认购 的基金名称、 基 金代码和 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 募集期间 工作日当 日 16:30 前 到账。投 资者若未按 上述规定 划付资金 ,造成认 购无效的,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和直 销清算账 户的 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 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 将足额资金 划付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 日作为认购申请 的受理日(即 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 束, 出现以 下任一无 效认购情 形的, 认购 款项将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划往 投资者指 定的资金 结算账户 ,该退回 款项 产生的利息 等 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 ① 投资者划 来资金, 但未办理 开户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资者划 来资金, 但未办理 认购申请 或认购 申请 未被确认的 ; ③ 投资者划 来的认购 资金少于 其申请的 认购金 额的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12 ④ 投资者在 募集期结 束后认购 资金仍未 到账的 ; ⑤ 本公司确 认的其它 无效资金 。 造成无效认 购的,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和直销 清算 账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 用。 2、若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则投资者 交纳的 认购 款项在基金 合同生效 前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 及其折算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 为 准。 3、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业务规 则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办 理本基金 的权 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 金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 发售,且基金募 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 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本 基 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 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 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 形成的利息 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折成投 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有。 利息转份 额的 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 集 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 务和 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 届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 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13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1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袁桢 2、代销机构 :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205 联系人:潘 艳梅 (五)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11-1-15 名称:北京 国枫凯文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930 室 负责人:张 利国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930 室 联系电话: (010)66553388;( 0755)23993388 传真: (010 )66555566;( 0755 )86186205 联系人:张 清伟 经办律师: 张清伟、 殷长龙 ( 六 )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刘颖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