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民生策略(000136)

民生策略: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三年 五月 
 
 基金合同 
 3-1 
 
目


录 一、前 言 ................................................................ ...... 2 二、释 义 ................................................................ ......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 6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 7 五、基 金备 案 ................................................................ .. 8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 9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16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2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29 十、基 金的 托管


............................................................... 31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31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32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0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1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6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49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3 二十、 违约 责任


............................................................... 56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 57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57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 58 基金合同 3-2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 的是保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 益,明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二) 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基本 法律文 件,其 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包 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民 生加银 策略精 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 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本 基金 合同之 外披露涉 及本 基 金的信 息,其 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如与 基金合 同有 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若 因法律 法规 的修改或新 法律法 规的 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 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规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3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 本基金 合 同:指《 民生 加银策 略 精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 基金签订 之《 民生加 银 策 略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 指《 民 生加银策 略精 选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指《民生 加银 策略精 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的 法 律、行政 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合同 3-4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 业务 导致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 3-5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合同 3-6 46. 巨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的,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合同 3-7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基金 认购费 用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 要用 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间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合同 3-8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 对认购 申 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权 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 在募 集期内 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 但已受理 的认 购申请 不 允许撤 销。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每 个基金交 易账 户的单 笔 最低认购 金额 进行限 制 ,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募集 期间的 单个 投资人 的 累计认购 金额 进行限 制 ,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 决定 停止基金发 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 到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 的次日对 基金 合同生 效 事宜 予 以公告。 基金合同 3-9 3.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 投资人 的 认购 款项只 能 存入专用 账户 ,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有效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形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同生效 前 折成 投资 人 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利息转 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应以 其固有 财 产承担因 募集 行为而 产 生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代销机 构不 得请求 报 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告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 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具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 开放 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 券交易基金合同 3-10 所、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 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 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 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认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 上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 申购申 请 时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方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 3-11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人 首 次申 购和每 次 申购的最 低金 额以及 每 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 户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 ,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上限 ,具体 规 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 额的 计算及 余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 申购份额 的计 算详见 《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基金合同 3-12 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 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 担,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 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 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临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合同 3-13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临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接受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3-14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 人当日应 立即 向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 情况消除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于重 新开 放日公 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暂停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发基金合同 3-15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受 理 继承、捐 赠和 司法强 制 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合同 3-16 七、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 楼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 依据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基 金 份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 事人, 直 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完全承认 和接受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3-17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 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 费 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7.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人的利 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基金合同 3-18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赎 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基金合同 3-19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 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 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基金合同 3-20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基金合同 3-21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 方的权利 义务以 本基金 合同为依 据,不 因基金 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基金合同 3-22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 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基金合同 3-23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4)议事程序;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基金合同 3-24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 书面表 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应当 出席,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采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合同 3-25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统 计 显示,全部有效 凭证 所 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和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 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基金合同 3-26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提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 做出决 定。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代 表 主持。基 金管 理人为 召 集人的, 其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基金合同 3-27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 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 案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基金合同 3-28 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点,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 下,计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特 别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3-29 九、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合同 3-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托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 换,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 告。 ( 四) 新 基金管 理人接 收 基金管理 业务或 新基金 托管人接 收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 管理 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 应继 续履行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合同 3-31 十、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 订立 《民生加银 策略精 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基金 财产的 管理 和运作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一)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结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 户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 办理。 基金 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 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 代理机构在 注册登 记业 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基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 义务,因 违反 该保密 义 务对投基金合同 3-32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规定 为投 资人办 理 非交易过 户等 业务, 并 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权益 类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5%-100%。 其中, 基金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政策和资本市场长期发展趋势对大类资产进行灵活配 置,采用定 量与定 性分 析相结合的 方法确 定本 基金的资产 配置。 在行 业配置策略 上,我们结 合经济 周期 的波动规律 、行业 景气 度以及行业 估值水 平紧 密监测行业 之间的轮动 ,动态 调整 行业配置比 例。在 股票 投资方面, 本基金 运用 主题、选股 等多种策略 ,并深 度挖 掘具有估值 优势和 成长 价值型的个 股构建 基金 股票投资组 合。 在债券投资方面,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经济政策、 资金供求分析、 货币政策、基金合同 3-33 财政政策来 对债券 的收 益率进行研 判,在 保证 流动性和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实施 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 用定 量与定 性 相结合的 方法 来对大 类 资产进行 灵活 配置, 平 衡资产 收益,在市 场机会 来临 时可以最大 限度提 高配 置来获取收 益,而 在市 场风险增大 时能够最大 限度降 低配 置来回避风 险,从 而能 够获得长期 超额收 益。 我们基于宏 观经济政策 、投资 时钟 理论、分析 师对各 类资 产的预期以 及大类 资产 的历史风险 收益来预测 股票、 固定 收益证券、 货币等 资产 未来一定时 期的风 险收 益情况,运 用 Black-Litterman 模型及联邦利率模型对大类资产进行定量分析合理配置,得 出具体的配 置比例 ,再 结合本基金 对不同 资产 的投资比例 限制进 行调 整。我们后 期会对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进行季度 调整优 化, 适时反应宏 观经济 政策 、资本市场 以及各类资产在趋势性的较大变化。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 过综 合行业 的 景气度及 市场 表现来 进 行行业配 置, 从而降 低 配置单 一行业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 首先,本 基金 在对行 业 进行配置 时, 将综合 考 虑行业自 身所 处的发 展 阶段以 及发展趋势。 即充分考虑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发展趋势、 政府政策等宏观因素, 在分析全球 产业周 期、 产业转移的 基础上 ,分 析产业链传 导机制 ,判 断全球产业 背景下的国 内各个 行业 的景气度。 借助行 业竞 争结构理论 ,同时 运用 创新理论, 分析行业内 生的创 新因 素带来的行 业价值 变化 ,判断各个 行业的 内在 价值。在分 析行业的景 气度、 内在 价值的基础 上,结 合各 个行业的市 场估值 水平 的判断,优 选具有发展潜力以及估值优势的新兴行业。 其次,本 基金 运用行 业 轮动策略 ,在 分析和 总 结国内外 历史 上主要 宏 观经济 周期不同阶 段(衰 退、 复苏、过热 和滞胀 )的 行业景气轮 动规律 与国 内外股票市 场不同阶段 (牛市 、熊 市)的行业 轮动规 律基 础上,结合 对当前 中国 经济和资本 市场特征的 研究, 精选 契合当前宏 观经济 发展 趋势和资本 市场偏 好的 潜在优势行 业并进行及时调整和动态优化。 最后,本 基金 密切关 注 国家经济 政策 的变化 , 分析政策 变化 后隐藏 的 驱动因 素,寻找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高度受益于新政策的行业投资机会。 3.股票配置策略 基金合同 3-34 本基金通 过主 题配置 策 略以及个 股配 置策略 精 选成长能 力且 估值具 有 吸引力 的个股,优化回报,获取超额收益。 (1)主题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主题投资分析框架” (Thematic Investing Analysis Frame) 对宏观经济 中制度 性、 结构性或周 期性等 发展 趋势进行前 瞻性的 研究 与分析,挖 掘并投资于 集中代 表整 个市场阶段 发展趋 势的 上市公司。 首先, 寻找 经济社会发 展变化的趋 势,分 析这 些根本性变 化的内 涵和 寓意;其次 ,认清 使该 种趋势产生 和持续的内 在驱动 因素 ,挖掘出国 内目前 和未 来在 宏观大 背景下 具有 持续性的投 资主题;随 后,选 择受 益于主题因 素的行 业; 最后筛选出 主题行 业中 的龙头公司 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 进行 个股配 置 时,选择 具有 核心竞 争 力、具备 持续 成长能 力 且估值 具有吸引力 的上市 公司 ,获取公司 成长和 估值 提升带来的 双重收 益。 在选择个股 时,主要关注公司的成长性和估值两方面因素。 1)成长性因素 选择具有 持续 、稳定 的 盈利增长 历史 ,且预 期 盈利能力 将保 持稳定 增 长的公 司。在评估 上市公 司成 长性方面, 主要考 察公 司所在行业 的发展 前景 、公司成长 速度、成长质量和公司的成长驱动因素。 行业发展 前景 :主要 从 行业的生 命周 期、行 业 景气度、 产业 政策、 产 业链景 气传导、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公司成长 速度 :结合 公 司所处行 业特 征及在 行 业中的相 对竞 争地位 , 分析公 司的成长速 度,重 点考 察公司的业 务增长 、利 润增长等, 挖掘具 有较 高成长速度 的上市公司。 公司成长 质量 :主要 分 析公司的 利润 构成、 利 润率、资 产收 益率及 其 变化, 同时考察公 司的财 务状 况、现金流 特征, 以及 公司的研发 能力、 管理 能力、核心 技术等竞争 优势, 评估 公司的成长 是否来 自其 内在优势, 以及这 些支 撑公司成长 的因素是否具备持续性。 成长驱动 因素 :主要 从 公司的核 心竞 争力、 商 业盈利模 式、 公司治 理 结构和 管理团队素质等方面考察公司保持较快成长速度的驱动因素。 2)估值因素 基金合同 3-35 结合公司 所处 行业的 特 点及业务 模式 ,运用 相 对估值指 标和 绝对估 值 模型相 结合,纵向分析和横向对比的方法,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 本基金在 综合 分析上 市 公司成长 性和 股票估 值 水平的基 础上 ,选择 具 备持续 成长能力且 估值合 理或 低估的上市 公司股 票。 此外,在投 资管理 过程 中,也将关 注公司信息 、公司 行为 、行业政策 、市场 特征 等催化剂因 素,以 优化 个股选择和 组合调整策略。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债券 投资策 略 主要包括 债券 投资组 合 策略和个 券选 择策略 , 实现大 类资产的配置收益。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策 略 采用自上 而下 进行分 析 ,从宏观 经济 和货币 政 策等方 面分析,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势,从 而确定 债券 资产的配置 策略; 同时 ,在日常的 操作中综合 运用久 期管 理、收益率 曲线形 变预 测等组合管 理手段 进行 债券日常管 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 根据 宏观经 济 运行状况 、财 政政策 、 货币政策 等宏 观经济 变 量进行 自上而下的 深入分 析, 对未来利率 走势进 行判 断,在充分 保证流 动性 的前提下,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 线形 状的变 化 将直接影 响本 基金债 券 组合的收 益情 况。本 基 金将根 据宏观面、 货币政 策面 等综合因素 ,对收 益率 曲线变化进 行预测 ,在 保证债券流 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 择上 ,本基 金 重点考虑 个券 的流动 性 ,包括是 否可 以进行 质 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 ,还将 根据 对未来利率 走势的 判断 ,综合运用 收益率 曲线 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 方法来 评估 个券的投资 价值。 此外 ,对于可转 换债券 等内 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基金合同 3-36 3) 在剩余 期限 和信用 等 级等因素 基本 一致的 前 提下,运 用收 益率曲 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 本面 良好, 具 备良好的 成长 空间与 潜 力,转股 溢价 率合理 、 有一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避险 保值和 有 效管理为 目标 ,在控 制 风险的前 提下 ,谨慎 适 当参与 股指期货的 投资。 基金 管理人将建 立股指 期货 交易决策部 门或小 组, 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 责股指 期货 的投资审批 事项, 同时 针对股指期 货交易 制定 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 制等制 度并 报董事会批 准。 本 基金 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 ,根 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并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交易所 套期保 值管 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基金在 进行 股指期 货 投资中, 将分 析股指 期 货的收益 性、 流动性 及 风险特 征,主要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 合约 ,通过研究 现货和 期货 市场的发展 趋势,运用 定价模 型对 其进行合理 估值, 谨慎 利用股指期 货,调 整投 资组合的风 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对于监管 机构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将 在谨 慎分析 收 益性、 风险水平、 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 以降低组合风险,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新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 行市 场上, 股 票供求关 系不 平衡经 常 导致股票 发行 价格与 二 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 在一定 价差 ,从而使新 股申购 成为 一种风险较 低的投 资方 式。本计划 将研究公开 首发、 增发 新股(含创 业板新 股) 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 因素 ,根据股票 市场整体定 价水平 ,估 计新股上市 交易的 合理 价格,并参 考一级 市场 资金供求关 系, 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计划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40% 本基金是 混合 型基金 , 基于本基 金资 产配置 比 例、股票 投资 对象和 指 数的市 场代表性,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加权组成的复合型指数 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能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 同时也能较基金合同 3-37 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在本基金 的运 作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化 或 者出现更 有代 表性、 更 权威、 更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 ,则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公告 ,对业绩比 较基准 进行 变更,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 于主 动式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较高 风险 、较高 收 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通 常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 水平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 则以 及开放 式 基金的固 有特 点,通 过 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基金合同 3-38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6) 本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 中国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 求的内容 、格 式与时 限 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之前 ,应与 基 金托管人 就股 指期货 开 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合同 3-39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变 更或取消 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 行使股东 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 或任何存 在利 害关系 的 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合同 3-40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 基金名 义 开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 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户,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3-41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 票、权 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基金合同 3-42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 结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算价 估值。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 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股指 期 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 3-43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当基金合同 3-44 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 3-45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它 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而 基金 管理人 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3-46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参 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 符,应 及时 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3-47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 符,应 及时 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3. 除管理 费和 托管费 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基 金 合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合同 3-48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 用由投资 人 自 行承担 。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4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后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 益分 配后每 一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 面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以 及该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 象、分 配原 则、分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订,由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 后,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具 体方案的 规定 就支付 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合同 3-49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 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 核算、报 表编 制等进 行 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 所,须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合同 3-5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 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3-51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 日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 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 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按 有关规定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发 生 如下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 的价格基金合同 3-52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 3-53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 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 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或 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 众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 阅。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 同变 更内容 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 3-54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合同 3-55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 3-56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 十、 违约责 任 (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 自职责 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规 定或者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责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 则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 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 二)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违 反基金合 同,给 其他当 事人造成 经济损 失的, 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在发生一 方或多 方违 约的情况下 ,基金 合同 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 三) 本 基金合 同一方 当事 人 造成 违约后 ,其他 当事人 应 当采取 适当措 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没有 采取 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 扩大 的,不得就 扩大的 损失 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因 一方当 事人违 约 而导致其 他当事 人损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 五)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可 控制的 因素导致 业务出 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 损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赔基金合同 3-57 偿责任。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二十一 、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 、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 本 基金合 同经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加 盖公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 , 在 基金 募集结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完毕 ,并获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基金 合同 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该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二) 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 之日起对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 式八份, 除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 成册,供 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3-58 二 十三 、其他 事项 本基金合 同如 有未尽 事 宜,由本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各方按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规定 协商解决。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 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费 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7.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人的利 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基金合同 3-59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基金合同 3-60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 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 3-61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基金合同 3-62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 3-63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组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 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 3-64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基金合同 3-65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 但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 书面表 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应当 出席, 如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基金合同 3-66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统 计 显示,全 部有 效凭证 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和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 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合同 3-67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提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 做出决 定。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 集人 授权代 表 主持。基 金管 理人为 召 集人的, 其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合同 3-68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 量、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 案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基金合同 3-69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点,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 下,计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特 别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合同 3-70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五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五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除管理费 和托 管费之 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金财基金合同 3-71 产中支付。 ” 四、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 具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 工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 其中 , 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 则以 及开放 式 基金的固 有特 点,通 过 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基金合同 3-72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 中国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 求的内容 、格 式与时 限 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 仓)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 成交金基金合同 3-73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之前 ,应与 基 金托管人 就股 指期货 开 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3-74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 同变 更内容 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3-75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清基金合同 3-76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 立、内容 、履 行和解 释 或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 议,基 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商、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调解解基金合同 3-77 决的,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北 京 签 订 日:二 〇一 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