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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策略(000136)

民生策略: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民生 加银 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摘要 
 
 
 
 
 
 
 
 
 
 
 
基 金管 理人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三 年 五月 
 
 基金合同摘要 
2 
 
目


录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义 务


....................................... 3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 和规则 ............................................... 8 三、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15 四、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 执行方式


.................................................................................... 18 五、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费 用的提 取、支 付 方式与比 例


..................................... 19 六、基金 财产的 投资范 围 和投资限 制


................................................................................ 20 七、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方法和公 告方式


........................................................................ 23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24 九、争议 解决方 式


................................................................................................................ 26 十、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 资人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 27 基金合同摘要 3 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独立运 用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 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 了本基 金 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基金合同摘要 4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 业 化的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 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基金合同摘要 5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 本基金 合 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基 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基金合同摘要 6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 合格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基金合同摘要 7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 8 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集、议 事 及表 决的程序和 规 则 “(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 持有基 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 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摘要 9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 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基金合同摘要 10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 书面表 决 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 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 席,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合同摘要 11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 计 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 所 对应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 身 份证明 、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到会 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 公 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 和统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 有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合同摘要 12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 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30日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 事 程序及 注 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 主持。基金 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 量、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基金合同摘要 13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 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 案,在所 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三分之 二 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 过 方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基金合同摘要 14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 下,计票方 式为:由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 监 票人在 监 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通过的一般 决议和特 别 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合同摘要 15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 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基金合同摘要 16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基金合同摘要 17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合同摘要 18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 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四、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 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每 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 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4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基金合同摘要 19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五、与基金财产 管 理、运用有关费 用 的提取、支付方 式 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限 制 “ (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基金合同摘要 21 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10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5%-10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基金合同摘要 22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 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 情况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 行具体协商; (21)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合同摘要 2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基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 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摘要 24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 金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的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但 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基金合同摘要 25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 于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2.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有 权利义 务; 3.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利 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发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基金合同摘要 26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价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10)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 产清算组 公告;清 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经会 计 师事务所 审计,律 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九、争议解决方 式 “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7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按 照中 国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理期 间,基 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 合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十、基金合同存 放 地和投资人取得 基 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