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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策略(000136)

民生策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民生加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三年五 月 
 
 托管协议 
 4-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0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5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5 十一、 基金 费用


........................................................... 27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9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0 十五、 禁止 行为


........................................................... 32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3 十七、 违约 责任


........................................................... 35 十八、 争议 解决方式


....................................................... 35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6 二十、 其他 事项


........................................................... 36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7 托管协议 4-2 鉴于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系一 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 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 司,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系一 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 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拟担 任民生加银 策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拟 担任民生加银 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 策略 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民生 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 术语在用 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 楼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 (二)基金托管人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托管协议 4-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托管协议 4-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 统,对 基金 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权益 类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5%-100%。 其中, 基金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托管协议 4-5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1) 本基 金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 本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之前 ,应与 基 金托管人 就股 指期货 开 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变 更或取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托管协议 4-6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 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后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托管协议 4-7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 券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的 受限证 券 限于可由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登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的 受限证 券 应保证登 记存 管在本 基 金名下,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 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询。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并 经 其董事 会批准。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 困难以及相 关损失 的应 对解决措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况的 处置。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 资受限证 券的 流动性 风 险负责, 确保 对相关 风 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金巨托管协议 4-8 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的支付结 算,并 承担 所有损失。 对本基 金因 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 至少于投 资前 三个工 作 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准确、 完整。有关 资料如 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提供调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总 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 券比例如 违反 有关限 制 规定,在 合理 期限内 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托管协议 4-9 ( 七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4-10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 与独立。 托管协议 4-11 5. 基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 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结算 公司结 算数 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 在具备基 金销 售业务 资 格的商 业银行或者 从事客 户交 易结算交易 资金存 管的 商业银行等 营业机 构开 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托管协议 4-12 4.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 基金 托管人 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账 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 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托管协议 4-13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 的资产 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及 其他款 项 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书 面授权 文 件,内容 包括 被授权 人 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 权文件原 件并 经电话 确 认后,授 权文 件即生 效 。如果 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 体生 效时间的, 该生效 时间 不得早于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 点。 如早于,则 以基金 托管 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 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 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托管协议 4-14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权 限 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 指令; 被授 权人应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发送指 令。对 于被 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 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权, 并且基 金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确 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 人员 无权发送的 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 成交 单加盖 印 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 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 银行 间簿 记系统 已经生 成的 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 于划款 前 一日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投资划款 指令 并确认 ,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 划款 指令,在发 送指令 时, 应为基金托 管人留 出执 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指令传 输不 及时、未能 留出足 够的 划款时间, 致使资 金未 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 立即审 慎验 证有关内容 及印鉴 和签 名,如有疑 问必须 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 指令验 证 后,应及 时办 理。指 令 执行完毕 后,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 基金资金 账户 有足够 的 资金余 额,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 行,但 应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 原因,出具托管协议 4-15 书面文件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效。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因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失的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 令的情形 包括 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在 履行监 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 拒绝执 行,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撤 销指 令,基金管 理人应 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法规,或 者违 反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 因,未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指 令执 行并对 基 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终 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立即 将 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 前,资 产托 管人按照新 的授权 文件 传真件内容 执行有 关业 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 正本与 传真 件内容不同 ,由此 产生 的责任由资 产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 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 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 券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代 表本基金 与对 手方签 署 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户具体 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 人需对 所认 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托管协议 4-16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 设计选 择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标准 和程 序。基 金 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 机构 ,租 用其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 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的《基 金用户 交易 单元 变更申 请书》 及时 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 基金托 管人 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 。交 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 选中 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有关 规定, 在基 金的半年度 报告和 年度 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 有关 情况、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 的成 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 付的佣 金等 予以披露, 并将该 等情 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前3 个 工作日内,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公司 对结算 参与 人的最低结 算备付 金限 额进行重新 核算、调整 。托管 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公司 调整最低结 算备付 金当 日,在资金 调节表中反 映调整 后的 最低备付金 。管理 人应 预留最低备 付金, 并根 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 司确定 的实 际下月最低 备付金 数据 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 作, 调整所需的 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金结 算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 办理 ;场外资金 汇划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 托管人 自 身原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 因为 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不完整, 造成清 算差 错的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需要单 独结算 的交 易,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 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市场 操作 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 买、 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 险的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后应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决 ,由此 给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 和基 金托管人托托管协议 4-17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 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 ,基 金管理人应 在T+1 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 影响基 金资 产的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 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 清算, 由此 给基金托管 人、基 金资 产及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结算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进行 融 资回购 业务时,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券将作 为偿还 融资 回购到期购 回款的 质押 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 债券 回购交收违 约,导 致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 司对 质押券进行 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 划款 指令时 ,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 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 收保或冻 结资金外) 上 有充足的 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 令。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理时间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录的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 记录 完全一致。 如果实 际交 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 ,造 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真实, 由此导 致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 日结 束后核 对 基金证券 账目 ,确保 双 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其 委托 的注册 登 记机构托管协议 4-18 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每 个 开放日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 传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查收申购 及转入 资金 的到账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本 基金(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 方可协商解 决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其 他机构办 理本 基金的 注 册登记业 务, 应保证 上 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 金申 购过程 中 产生的应 收款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 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 进行基 金 分红时, 如基 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 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 项到 达基金 资 金账户需 双方 按约定 方 式对账外 ,回 购到期 付 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托管协议 4-19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 日申购申请 对应申购金额与T-3 日 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 日赎回申请 对应赎回金额与T-3 日 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 付额, 以此 确定资金交 收额。 当存 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 日 15:00 之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 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 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 划 往 基金清 算账户 ,基 金托管人在 资金划 出后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将有关书 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 管账 户净应 付 额时,如 基金 银行账 户 有足够的 资金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 银行 账户没有足 够的资 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如系基 金管 理人的原因 造成, 责任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它 基金开 展 转换业务 之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 管人 将根据 基 金管理人 传送 的基金 转 换数据进 行账 务处理 , 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承担的 权责按 基金 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 开展 基金转 换 业务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进行公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分 红 方案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双方核定 后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分 红进行 账 务处理并 核对 后,基 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托管协议 4-20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 前,应与 基金 托管人 签 署《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 银行定 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股指 期 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托管协议 4-21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托管协议 4-22 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算价 估值。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需要 进 行赔偿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②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管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托管协议 4-23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 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有 关会 计制度 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果 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而 基金 管理人 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托管协议 4-24 设置、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之 前 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托管协议 4-25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 用由投资 人 自 行承担 。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4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后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 益分 配后每 一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 面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订、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公告后( 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托管协议 4-26 拟公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应 予保密。 除按《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 息应 予保密。但 是,如 下情 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为遵 守和 服从法 院 判决或裁 定、 仲裁裁 决 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内容 主 要包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基 金募 集情况、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为 宗旨,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本章 第( 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的事项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 督,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 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 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 或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信托管协议 4-27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发 生基 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协议 4-28 (三)证 券账 户开户 费 用、证券 交易 费用、 基 金财产划 拨支 付的银 行 费用、 银行账户维 护费、 基金 合同生效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 有关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等 ,根据 本 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应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托管协议 4-29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 合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 与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 金划拨等 有关 的合同 、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托管协议 4-30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时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托管协议 4-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托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时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 换,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 告。 (四)新 基金 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业 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做出托管协议 4-3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 金管 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 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五)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理 过程中 任 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管 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投资 指 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级 管 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 管人私 自 动用或处 分基 金财产 ,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 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活 动:1. 承 销证券;2. 向 他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保;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任的投 资;4. 买卖 其他基金份 额,但 是国 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7.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托管协议 4-33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 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的其他 行为。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托管协议 4-34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托管协议 4-35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损 失 进 行赔 偿;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 行赔偿,另 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 则投资或 不投 资造成 的 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 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业 务出现 差 错,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托管协议 4-36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章 ,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议 以中国 证监 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基 金 合同成立 之日 起成立 ,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生效。 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议 一式八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份 , 备存二份 ,上 报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 本协议 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 4-37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北 京 签 订 日:二 〇一 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