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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美股: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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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嘉 实 美国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三年 五 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8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0 五、基 金备 案 .............................................................. 12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4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21 八、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 22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30 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7 十一、 基金 的托 管 .......................................................... 39 十二、 基金 的销 售 .......................................................... 40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41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 .......................................................... 52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七、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54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九、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0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 71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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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 一、前 言 (一)订 立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合同” )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 运作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基 金法 》) 、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 发布并 于2004 年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和2011 年6 月9 日中 国证 监会发 布并 于 2011 年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2006 年 4 月 13 日 中国 人民 银 行发布 的《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告(2006 )第 5 号》 、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7 年 7 月5 日 起施 行的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 试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试行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本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批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相关 的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 如 与本 基金合 同冲 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 或不一 致 , 均 以本基 金合 同为准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本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四)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确 认份额 和赎 回基 金确 认份 额以 基 准货 币或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的 基准货 币以 外的 货币 计算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汇率 变动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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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 二、释 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美国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嘉 实美国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 嘉 实美国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基准货 币 : 指基金 资产 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基 金的 基准 货币 为 人民币 ; 人民币 :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及法 定货 币单位 ; 美元: 指美国 法定 货币 及法 定货 币单位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汇率 如无特 指,指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 率 中间价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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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 基金管 理人 :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业 务的 金融 机构 ;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试行办法》 规 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为 基 金管理人 境 外证券 投资提供证券买 卖建议或 投资组合管理等 服务并取 得 收入的 境外金融机构 , 境外投资 顾问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 更 换和撤 消;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以 人民币或 美元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相 应 币种份 额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可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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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本 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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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本基 金根 据认 购/ 申购 、 赎回所 使用 的货 币的 不同 ,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 回的份 额类别,称为人 民币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 进行认购 、 申购、 赎回 的份 额类 别, 称为美 元份 额; 基金利 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财产净值。本 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计 算日人 民币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人民币 份 额的份 额总数;本基金 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计算日 美 元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美元份 额的份额 总 数;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境内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7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人所公告的 会或将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 权 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 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仓证 券 所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派发 、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订 了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和地 区 截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 共有43 个 国家 和地 区, 包括美 国、 加拿大 、巴西、阿根廷 、英国、 乌克兰、法国、 卢森堡、 德 国、意 大利、荷兰、比 利时、瑞 士、葡萄牙、罗 马尼亚、 土 耳其、 挪威、列支敦士 登、俄罗 斯、爱尔兰、奥 地利、西 班 牙、马 耳他、中国香港 、新加坡 、日本、马来西 亚、韩国 、 印度尼 西亚、越南、印 度、约旦 、阿联酋、泰国 、蒙古、 迪 拜、中 国台湾、科威特 、澳大利 亚、新西兰、埃 及、南非 、 尼日利 亚;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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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8 三、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大 盘成长 型股 票 , 在 股票 选择 及组合 构建 等方 面均 运用 量化投 资 方法并 结合 风险 管理 手段 ,力争 获取 长期 资本 增值 。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金 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金 额为2 亿元 人民 币 。 募集 资金 中 的美元 应以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的汇 率 折算为 人民 币以 确定 募集 是否达 到最 低募 集金 额要 求。 (六)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 购、 赎回所 使用 货币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以 人民 币计价 并进 行认 购 、 申购 、 赎回 的份 额类 别, 称为 人民币 份额 ; 以 美元 计价 并进行 认购 、 申 购、赎 回的 份额 类别 ,称 为美元 份额 。 本基金 对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和美元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可 自行 选择 基金份 额类 别 , 并交付 相应 币种 的款 项。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在 未来 市场和 技术 成熟 时, 本基 金可增 设其 他外 币基 金份 额, 通过 指定 的 销售渠 道接 受投 资者 申购 与赎回 , 该 事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其他 外币 基金份 额申 赎的 原则 、费 用等届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的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美 元份额 初始 面值 为1.00 美 元, 两 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9 份额按 各自 初始 面值 发售 。 ( 八)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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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0 四、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披露 。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 构 的基 金 销 售 网 点 以 人 民币 和美 元 两 种 货 币 同 时 向投 资者 公 开 发 售。 以 人民 币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为 人民 币份 额, 以美元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为美 元 份 额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机构 、 业务 办理 规则 可能 不尽 相同, 投资 者在 办理 业务 前应查 阅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以 人民 币、 美元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 相 应币种 份额 的其 他投资 者。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不超过5%,具 体费 率按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执 行 。 (五) 发售 规模 本基金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核 准的 境外 投资 额度 (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币 ) , 对基金 发售 规模 进行 限制 。具体 规模 限制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约定 。 ( 六)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七)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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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1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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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2 五、基 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时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募 集资 金中 的美元 应以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的汇 率 折算为 人民 币以 确定 募集 是否达 到最 低募 集金 额要 求)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或 基金 管理人 停止 基金 发售 时 , 具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募 集期 限届 满之 日 或停 止基 金发 售之 日 起 十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 金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结 束 前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 基 金备 案 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三十日内 返还 投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 (美元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需 按计 算日 汇率 折算为 人民 币) 低于 五千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值 ( 美元 份额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需 按计 算日适用 汇 率折 算为 人民 币) 低于 五千 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及报 送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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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4 六、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同时 设立 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 人民 币份 额以人 民币 计价 并进 行申 购、赎 回 ; 美元份 额以 美元 计价 并进 行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 设立以 其它 币种 计 价 的基 金份额 以及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 赎 回, 其 他外 币基 金份额 申赎 的 原则、 费用 等届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 机构 或 有不 同。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向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 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本基 金的开 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其 中主 要投 资市 场在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和更 新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日 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且基 金管 理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具 体开 放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于 开始 申购 或赎 回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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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5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 对 应基金 份额 类别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分 币种申 赎”原 则, 即以人民 币申 购获得 人民 币份额, 赎回 人民币 份额 获得人 民 币 赎回 款 , 以美 元申 购获 得美元 份额 ,赎 回美 元份 额获得 美元 赎回 款,依 此 类推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同一 基 金份 额类别 进 行处理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类 别 先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5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 须有 足够的 对应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 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T+2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投资 者应 在T+3 日 ( 包括 该日 ) 后 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因 投资者 未及 时进 行该 查询 而造成 的后 果 由其自 行承 担。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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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6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外 管局 相关 规定有 变更 或本 基金 境外 投资主 要市 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有 变更 时 , 赎回款 项支 付日 期将 相应 调整。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合 同有 关 规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调整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以 人民 币申购 的基 金份额确 认为 人民币 份额 ,以美 元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确认 为美 元份额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后 , 以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各计 算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下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人民币份 额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美 元份 额赎回 金额 单位为 美 元。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赎 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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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7 净 赎回 金额=赎回 金 额- 赎 回费用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实 际执行 的申 购费 率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 笔 分别计 算。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实际 执行 的赎 回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当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 后 ,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自 T +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以人 民币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为 人民币 份额 ,以 美元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为美 元份 额。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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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8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净赎 回申 请与 净转出 申请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总数 的10% , 则认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发生 巨额赎 回。 其中 , 某 类基 金份 额的 净赎 回申请 是指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扣除 申购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某 类基 金份额 的净 转出 申请 是指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扣 除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某类 基金 份 额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 接受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该 类基 金 份 额 的 赎回 申 请 进 行的 资 产 变 现 可能 使 基金 资产 净 值 发 生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该 类基 金 份 额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 日 该 类基 金 份 额 总数 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请 赎回 该类 基金 份额 数 占当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数 的比 例 ,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对于未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若两类 基金 份额 都发 生巨 额赎回 , 则分 别对各 类基 金份额 按上 述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 程 序执行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 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开放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9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 对 某一 类份额 或多 类份额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 的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 (6)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8)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9)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某 些 申 购; (10) 适逢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的 公众 节假 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正常 估值 时; (11)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 生上述 除第(9)项 外的情 形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应 当及时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或外汇 市场 休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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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0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的,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额 支付 ; 如 对于 某类 基金份 额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量 所 代表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占 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总 量 所 代 表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计 算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量所 代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赎 回申请 总量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净 值时 , 美元 份额 所代 表部分 依据 当 日适用 的汇 率折 算为 人民 币。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 4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在在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额 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转 换 的 程 序 及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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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1 七、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有权 机关 依据生 效的 法律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并 向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 , 应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可 分一步 或两 步完 成, 具体 按各销 售机 构要 求办理 。 对 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管 申请 , 基 金份 额将 在转托 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 转入其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 结 。 (六)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业 务, 并制 定 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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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2 八、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基金 合同的 有效 期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 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其它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采 取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3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 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开通 人民 币 、 美元之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业 务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外 投资 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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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4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并向 基金托 管人 及时、全 面提 供有效 的所 投资市 场 相关法 律法 规等 信息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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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5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 的境外 投 资顾 问 及 其他 第三方 机构 的行为 承 担责 任。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6 的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 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境内 托管 事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7)基 金管理 人就管 理本 基金的资 金汇 出、汇 入、 兑换、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少于 15 年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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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7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19) 基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不包 括相 关司 法管 辖区 域内的 证券 登记 、 清 算机 构、 第三 方数 据和信 息来 源机构 、 根据 当 地市场 惯例 无法 向该 服务 提供方 追偿 的其 他机 构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原 因 而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 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 决定;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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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8 (25)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6)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原 则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 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 法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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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9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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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0 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不 同币种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代表 的表 决权 不同 。 每 份 人民币 份额 代表 一份 表决 权。 每 份美 元份 额, 按 其在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当 日适 用 汇 率 折 算 为 人民 币 后 的 金额 与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人 民 币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之 比计 算 其 代 表的 表决权 数。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基 金合同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尽管 有本 条前 述第 (二) 款的 约定, 如存 在 以下情 况 之 一的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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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1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基 金代销 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 基金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 务规则, 或开 通人 民币、 美元以 外的 其他 币种申 购;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独 或合计 持有人 民币 份额和美 元份 额各自 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该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持 有人 民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 , 且 人民币 份额 、 美 元份 额均 应占各 该类 份额 总数 的10% 以上 , 下 同)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人民 币份额 和美 元份 额各 自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单独 或合计 持有人 民币 份额和美 元份 额各自 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人民 币份 额和 美 元 份额各 自百 分之 十以 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 前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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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2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 文件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 电 话;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权 益登 记日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意见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8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讯 方式开 会 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通 讯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式 进行 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证明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所 代表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凭 证显示 , 全 部 有 效凭 证 所代 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不 少于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0% (含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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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3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权益登 记日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表决 意 见的其 它 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人 民币份额 和美 元份额 各自 百分之 十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34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合 计持有 人民 币份额和 美元 份 额各 自百 分之十以 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九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形成大 会决 议 , 报经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 公告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50%以 上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报 经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公 告 。 (八) 表决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不同币种 份额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 代表的 表决 权不同 。 每份人 民币 份额 代表 一份 表决权 。 每 份美 元份 额, 按 其在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权 益 登 记 日 的 适 用汇 率 折 算 为人 民 币 后 的 金额 与 权 益 登记 日 的 人 民 币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之比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35 计算其 代表 的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此之 外事 项的表 决, 以一 般决 议通 过即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36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 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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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7 十、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人民 币份额 和美 元份额 各 自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核 准并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5)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38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本基金 应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号 字样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人民 币份额 和美 元份额 各 自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核 准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5)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 由持有 代表 基金资 产净 值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收取基 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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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9 十一、 基金的 托管 (一 ) 本 基金 财产由 基金 托管人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 金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 嘉 实美 国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 信 息披 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 义 务及职 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委 托 符合 《 试行 办法》 规定 条件 的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境 外托 管业务 。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的委 托履 行其 相应 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 签署相 应的 协 议,用 以规 范基 金托 管人 与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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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0 十二、 基金的 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转 托管 、定 期定 额投 资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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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1 十三、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等。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 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为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 必要 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 有权 取得 注册 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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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2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大 盘成长 型股 票 , 在 股票 选择 及组合 构建 方面 均运 用量 化投资 方 法并结 合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争获 取长 期资 本增 值。 ( 二) 基准 货币 人民币 元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 发行的 证券 ;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 存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在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登 记 注 册 的公 募 基 金 ; 中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境 外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的 金 融 衍 生产 品;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要 求)。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他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90% ; 现金 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美 国 发行、 上市 的大盘 成长 型股 票, 所投 资比例 不低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 80% 。 一 般来 说, 大 盘股 票是指 市值 超 过 20 亿 美元 的股 票; 成长 型股票 是指 市净 率、 中期 预期盈 利增 长率 、最 近 5 年收入 增长 率 等指标 均较 高的 股票 。 权 益类资 产是 指普 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 地产信 托凭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理 费 、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境内 货币 市场 工具。 (四) 投资 理念 非理性 的投 资决 策会 使大 部分投 资者 表现 出次 优的 投资行 为 , 这 为市 场中 的敏 锐投资 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43 提供了 持续 获得 超额 收益 的投资 机会 。 经过 严密 的现 代行为 金融 理论 指导 以及 长时间 的实 践 经验总 结 , 本基 金的 投研 团队研 发了 可以 系统 地发 现此类 投资 机会 的多 因子 选股模 型。 在实 际应用 中, 基金 经理 将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适 时对 模型的 参数 设定 、 因 子选 择等进 行不 断改 进,以 保证 模型 的持 续有 效,为 投资 者创 造超 额收 益 。 (五)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不尝 试进 行择 时 操 作。 在 正常 的市 场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以及 法律法 规 所允许 的投 资范 围内 , 最 大程度 的持 有股 票类 资产 。 当 基金 经理 认为足 够审 慎时 , 本 基金 亦 可以将 小部 分资 产配 置于 债券类 和现 金类 等大 类资 产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主动 的量 化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将 依托 内部 自主研 发的 定量 投资 模型 以及强 大 的数据 库系 统, 构建 投资 组合。 其中 , 核 心模 型包 括成长 性模 型、 多因 子Alpha 模 型、 风 险 预测模 型、 交易 成本 模型 以及 先 进的 投资 组合 优化 器。 嘉 实量 化投 资团 队将 根据市 场 外 在与 内在 变 化趋 势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对模 型进 行复 核, 并做出 相应 调整 , 以 不 断 改善模 型的 适 用 性。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市 值超 过 20 亿 美元 的美 国大 盘股 票;在 此基 础上 ,本 基金 将通过 成 长性模 型挑 选出 足够 数量 的最具 成长 性的 股票 (一 般来说 为 1000~1500 只, 基金经 理可 根据 实际市 场情 况对 此进 行调 整) 作 为股 票选 择的 样本 空间。 在选择股票方面,本 基金 运用量化投资技术分 两步 进行:首先,基金经 理通 过多因子 Alpha 模型 对样 本空 间中 股票的 预期 超额 收益 由高 到低进 行排 序、 打分。 第 二步, 基金 经理 将综合 利用 风险 预测 模型 、 交易成 本模 型以 及投 资组 合优化 器对 第一 步所 甄选 的股票 进行 投 资组合 的最 优化 , 使 最终 的投资 组合 能够 在预 期收 益、 预 期风 险以 及交 易成 本等方 面达 到最 优的平 衡。 目标 是在 不承 担更多 风险 的前 提下 ,使 基金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收 益。 在卖出 股票 方面 ,基 金经 理将主 要考 虑以 下几 点: 1 )某 只股 票的 投资 机会 是 否逊于 其它 股票 ; 2 )某 只股 票的 潜在 风险 是 否高于 其预 期收 益; 3 )特 殊事 件是 否影 响了 对 股票的 原有 预期 。 本基金 所应 用的 核心 模型 具体如 下: 1 )成 长性 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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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4 成长性 模型 主要 用来 衡量 股票的 潜在 增长 能力 和持 续盈利 能力 。 其中 潜在 增长 能力主 要 通过公 司收 入增 长率 、 预 期收入 的变 化等 指标 衡量 ; 持续 盈利 能力 主要 通过 公司营 业利 润的 变化等 指标 衡量 。 2 )多 因子Alpha 模型 嘉实多因 子 Alpha 模型是 嘉实量化 投资 团队经 过严 密的现代 行为 金融理 论指 导以及 长 时 间 的 实 践 经 验 总 结 而 研 发 的 , 用 精 选 的 多 个 因 子 准 确 捕 捉 市 场 中 非 理 性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Alpha 投资 机会 , 深 入挖 掘 预期产 生超 额回 报的 个股 。 该模 型的 因子 可归 为如 下几类 : 估 值 (Valuation ) 、 成 长 (Growth)、 质量 (Quality ) 、 分 析 师情绪 (Sentiment ) 、 动量 (Momentum)、 市场因素 (Market ) 。这些 类别综合 了来 自市场 各类 投资者, 公司 各类报 表, 分析师及 监管 政策等 各方 面信 息。 该模 型 利用 嘉实 长期 积累 并不 断扩展 的强 大的 数据 库, 科学客 观地 综合 了大量 的各 类信 息 。 嘉 实量 化投资 团队 根据 市场 状况 及变化 对各 类信 息的 重要 性做出 具有 一 定前瞻 性的 判断 ,适 时调 整各因 子类 别的 具体 组成 及权重 。 3 )风 险预 测模 型 在追求 超额 收益 的同 时, 投资也 需要 适度 风险 预算 的支持 。 该 多因 子 模 型将 帮助基 金经 理有效 的控 制投 资组 合的 风险预 算。 4 )交 易成 本模 型 本基金 的交 易成 本模 型既 考虑固 定成 本, 也考 虑交 易的市 场冲 击效 应, 在控 制成本 最低 的基础 上减 少交 易造 成的 负业绩 影响 。 5 )投 资组 合优 化器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组合 优化 器的应 用, 对所 甄选 的股 票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最 优化 , 使最 终的 投资组 合能 够在 预期 收益 、预期 风险 以及 交易 成本 等方面 达到 最优 的平 衡。 3. 固 定收 益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主 要用于 基金 流动 性管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采 取 “ 自上 而下” 的策 略, 深入 分析 宏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化 趋势 以及不 同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 以价 值发 现为基 础 , 采 取 以久期 管理 策略 为主 , 辅 以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 率利差 策略 等 , 确定 和构 造能够 提供 稳 定 收益、 较高 流动 性的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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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5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衍 生工具 。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 资金 的风险 管理 及流 动性 管理 ,控制 下跌 风险 ,实 现保 值和锁 定 收 益 。 衍生产 品的 使用 好处 是低 成本 , 可 对冲 风险 。 本基 金 将投资 于流 动性 好的 股指 期货为 主。 投资流 程如 下: 基金 经理 提交投 资衍 生品 的建 议报 告, 其 中应 包括 宏观 分析 、 市场 分析 、 决 策依据( 结合 定量部 门计 算的组 合 beta 值) 、采用 的具体合 约种 类、数 量、 到期日、 合约 的流动 性分 析等 。风 险控 制部门 根据 报告 计算 相应 的指标 ,包 括在 险价 值分 析、情 景分 析 、 压力测 试等 , 并 对基 金经 理的投 资建 议表 示意 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内部 流程进 行最 终决 策。 在 投资 策略 实施 后, 基 金经理 根据 市场 状况 和组 合股票 仓位 情况 作出 期货 合约的 平仓 或 加仓决 定, 同时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 风险 控制 部门每 日须 对组 合头 寸和 保证金 情况 进行 监控, 以确 保流 动性 足够 以及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限 制, 发现 问题 立即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95%× 罗素1000 成长 指数 收益率+5%× 境内 银 行活 期存款 税后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由 于罗 素 1000 成 长指数 发生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致 罗 素 1000 成长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或者 市场上 出现 更 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大 盘成长 型股 票, 属于 主动 投资的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混合 型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预期风 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 (八)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依 法决策是 本基 金进行 投资 的前 提; 2) 全球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区域 经济 发展 情况, 各国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 券 市场 走势等 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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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6 3)依据 投资对 象收益 和风 险的配比 关系 ,在充 分权 衡投资对 象的 收益和 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投 资决 策, 是本 基金维 护投 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障 ; 4)策略 分析师 、股票 分析 师和数量 分析 师各自 独立 完成相应 的研 究报告 ,为 投资 策略提 供依 据。 2. 决 策程 序 1)决 策和 交易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审 批基金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及 重大 单项 投资 。 基 金经理 的主 要职 责是 在投 资决策 委 员会批 准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内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理 负责 下达 投 资指令。集 中交易 室负 责资 产运 作的 一线监 控, 并确 保交 易指 令在合 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执 行 。 2)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形成 基金经 理将 结合 宏观 因素 和行业 趋势 , 主题 选择 和 资本市 场环 境 , 综 合考 虑 组合的 风险控 制要 求 , 并 在内 外 研究平 台的 支持 下 , 对 不 同类别 的大 类资 产的 收益 风险状 况作 出判断 。 本公 司的 策略 分 析师提 供宏 观经 济分 析和 策略建 议 , 数 量分 析师 结 合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自 己对 市场 的分析 判 断和分 析师 的投 资建 议 , 在积极 广泛 地进 行内 部沟 通交流 和研 究信 息共 享的 基础上 , 根 据合同 规定 的投 资目 标 、 投资理 念 和 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投 资策 略报 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进行 投资 策略报 告的 程序 审核 和实 质性判 断 , 并根据 审核 和判 断结 果予 以审批 。 3)组 合构 建 量化投 资团 队根据 量 化模 型 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 基 金经理 在其 中选 择投 资品 种, 构 造具体 的投 资组 合及 操作 方案 , 并 决定 交易 的数 量 和时机 。 对投 资比 例重 大 的单一 品种 的投资 必须 经过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批 准 。 投 委会 根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决策 程序 的审核 、 投 资价值 的实 质性 判断 , 并 听取数 量分 析师 的风 险分 析意见 , 最 终作 出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 理根据 审批 结果 实施 投资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的 过程 中有以 下考 量: ① 关于给 定的 资产 投资 委托 的投资 准则 或限 制和 合规 性的要 求; ② 仓位的 潜在 风险/回 报的 权 衡; ③ 给定股 票和 行业 的把 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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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7 ④ 仓位的 流动 性约 束; ⑤ 损失控 制; ⑥ 沟通。 4)交 易执 行、 监控 和反 馈 由集中 交易 室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集 中交 易室确 保投 资指 令的 处于 合法 、 合规的 执行 状态 , 对交 易 过程中 出现 的任 何情 况 , 负有监 控 、 处 置的 职责 。 集中交 易室 确保将 无法 自行 处置 并可 能影响 指令 执行 的交 易状 况和市 场变 化向 基金 经理 、 投资总 监 及时反 馈。


5)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数量分 析师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 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 评估报 告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承 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来 源 。 绩效分 析报 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投 资策 略是 否成 功, 以 及组合 收益 来源 是否 是依 靠实现 既 定策略 获得 。 数 量分 析师 就 风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的结 果随时 向基 金经 理和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反馈 ,对 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报 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6)投资 决策委 员会在 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 环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管 理程 序。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同 一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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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48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上述 “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6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7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12、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49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3、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14、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5、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6、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十一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同时严 格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的 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 、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于 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十二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50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十三 )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正常市 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 并 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一 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十四 )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 ,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或 所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本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51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十五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 致 使现 行法 律法规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十六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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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2 十五、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资 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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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3 十六、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资产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币 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资 金账户 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托管 人按照规 定或 境外市 场惯 例 开设基 金财 产的所 有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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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4 十七、 基金财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产 净 值, 并为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 开 放日,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估 值日 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露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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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5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衍 生工 具 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 按 估值日当 日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 ,如 成本价 不能 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7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 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8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1-8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1-8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56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11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币 及其他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 布人 民币 汇率 中间价 的 货币将 以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估值; 涉 及 其他 货币 对 人民币 的汇 率 , 采用 指 定数 据服务 商提 供的 估值 日各 种货币 对美 元折 算率 并采 用套算 的方 法 进行折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 或以 其他 约定 的方 式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各 自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基 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市 场 或 外汇 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 停市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境外 投资顾 问 无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财 产 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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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7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币种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和美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分别 精确 到 0.001 元和 0.001 美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 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交易机 构 或 独 立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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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8 十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 开 户、 证券 交 易 、证 券清 算交 收 、 证券 登记存管 而 产生 的各项 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9 、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税 务代理 费 等 ; 10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境外 投资顾 问 , 包 括 境外 投资 顾问费 ) 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8% 年 费 率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8%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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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9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外 托 管人 , 包 括 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3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 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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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0 十九、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 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 、由于 本基金 两类基 金份 额类别分 别以 人民币 和美 元计价, 两类 基金份 额类 别对应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 类别 的 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对某一基 金份 额类别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自行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现金 分红 形式 , 则 美元 份额 以美 元进 行现金 分红 , 人民币 份额 以人 民币 进行 现金分 红; 如果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形式 , 则 同一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具 体以 届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相 应的 同一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 ;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各 类 基金份 额 收益分 配比 例分别 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净 值 分别 不 能低 于 其面值 , 即基金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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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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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2 二十、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 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 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 等 机 构 对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 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2 日内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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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3 二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全 国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 当在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并披 露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 (T 日 为开 放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 指 定媒 体 , 披露 开放日的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后2个工作 日 ,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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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4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变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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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5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托管 人; 27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有 可能 对基金 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 、基 金增 设除 人民 币、 美元以 外币 种的 基金 份额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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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6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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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7 二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以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8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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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9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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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0 二十 三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 的规定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二) 由于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给 基金 财产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三)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或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投资或不 投资 造成的 损失 或潜在 损 失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 同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五 ) 本 合同 当事人 一方 违约后 , 其他 当事方 应当 采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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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1 二十 四 、争议 的处 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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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2 二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签署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于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生 效。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 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资 者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 以下 无正 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本页 为 《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管 理人 :嘉实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理 人:


签订日 : 签订地 : 基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理 人: 签订日 : 签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