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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美股: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 五 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和 托管 职责 ....................................................................... 9 六、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1 七、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八、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6 九、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9 十、基 金收 益分 配..................................................................................................................... 22 十一、 基金 信息 披露................................................................................................................. 23 十二、 基金 费用 ........................................................................................................................ 24 十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6 十四、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7 十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境外 托管 代理人 的选 任 ..................................... 27 十六、 禁止 行为 ........................................................................................................................ 28 十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9 十八、 违约 责任 ........................................................................................................................ 29 十九、 争议 解决 方式................................................................................................................. 31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1 二十一 、其 他事 项..................................................................................................................... 32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人 民 币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 和长期 贷 款 ;办 理 结算 ;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 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 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 、咨询、见证业务;组 织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 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 一 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 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 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 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试 行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 合格 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 资管 理试 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 (以 下 简称 “ 《通 知 》 ” ) 及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与《 嘉实美 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订立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嘉实 美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 基金” )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在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投 资运 作 、净 值 计算 、收 益 分配 、 信息 披 露 及相 互 监督 等 相关 事宜 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 职责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 人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 非 本 协议 另 有约 定 ,本协 议 所 使用 的 词语 或 简称与 其 在 《基 金 合同 》 的释义 部 分 具有 相同含 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建 立相关 的 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下 列 金融产 品 或 工具 : 银行 存 款、可 转 让 存单 、 商业 票 据、回 购 协 议、 短 期 政府 债 券等 货 币市 场工 具 ;政 府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 债券 、 住房 按揭 支 持证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及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国际 金 融组 织发 行 的证 券 ; 已 与 中国 证监 会 签署 双 边监 管 合 作谅 解 备忘 录 的国 家或 地 区 证 券 市场 挂 牌交 易的 普 通股 、 优先 股 、全 球存 托 凭证 和 美国 存 托 凭证 、 房地 产 信托 凭证 ; 在已 与 中国 证 监会 签署 双 边监 管 合作 谅 解备 忘录 的 国家 或 地区 证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基 金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金融 衍生 产品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要求)。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他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90% ;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美国 发行、 上市 的 大 盘成长 型股 票, 所投 资比 例不低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 80% 。一 般来 说, 大盘 股票 是 指市值 超 过 20 亿美元 的股 票; 成长 型股 票是指 市净 率、 中期 预期 盈利增 长率 、最 近 5 年收 入增长 率等 指 标 均 较 高的 股 票。 权 益类 资产 是 指普 通 股、 优 先股 、全 球 存托 凭 证和 美 国存 托凭 证 、房 地 产信 托凭证 等。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如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变 更 投 资品 种 的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在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并履 行 相关 程 序后 , 可相 应调 整 本基 金 的投 资 比例 限制 规 定, 不 需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在 保 证 流动 性 的前 提 下,本 基 金 现金 头 寸可 存 放于境 内 , 满足 基 金赎 回 、支付 管 理 费、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境内 货币 市场 工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拟 投 资的股 票 库 等各 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限 制: a、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b、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 c、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d、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同一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上 述 投 资 比例 限 制 应当 合并 计 算 同 一机 构 境 内外 上市 的 总 股 本, 同 时 应当 一并 计 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转 换。 e、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上 述 “ 非 流动 性 资 产” 是指 法 律 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f、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g、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得 超 过 该境 外 基金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5 份额 的20% 。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仅 限于投 资 组 合避 险 或有 效 管理, 不 用 于投 机 或放 大 交易, 同 时 严格 遵守下 列规 定: a、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对 手 方(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外 ) 应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至 少 每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行 估 值,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何 时 候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e、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于 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b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c、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 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6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由 不 低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外 金 融机 构(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 可撤销 信用 证。 e、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f、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逆回购 交易 , 并且 应当 遵 守下列 规定 : a、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b、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c、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红。 d、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 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e、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任 。 (5)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本 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7 (6)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 规的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被 修改 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本 基 金可 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3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单;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购 买不 动产 。 (2)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购 买实 物商 品。 (5)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入 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6)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12) 向 其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出资 或 者 买卖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8 产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13) 买 卖与 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 证 券 。 (14)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4、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 交 易 对手 库 由信 用 等级 符合 《 通知 》 要求 的 交易 对手 组 成。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 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 借贷 、 回购 交 易时 ,交 易 对手 应 符合 交 易对 手库 的 范围 。 基金 托 管人 对交 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事 先 确 定符 合 条件 的 所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据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业务 复核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或其 境外 投 资顾问 的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由 基金 管 理人 责 成 境外 投资 顾问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进 行核 对 确认 并 回函 ;在 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如 基 金管 理 人未 予纠正 或基 金管 理人 未责 成 境外 投资 顾问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 , 包括 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制 度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9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财 产 的 投资 运作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进行 交 易后 的投 资监控 和 报告 。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投资监 督 报 告的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受 限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其境外 投 资顾 问 及 其他 中 介机 构 提供 的数 据 和信 息 ,基 金 托管 人对 这 些机 构 的信 息 的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不作 任何担 保 、暗 示或 表示 , 并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所 引起 的损 失不负 任何 责 任 。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或其 境外 投 资 顾问 的 投 资 回报 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人 已履 行投 资监 督职 责的情 形下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或其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行为(包 括但 不 限于其 投资 策略 及决 定) 不 承担责 任。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在本 协 议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 反 公平 、 合理原 则 以 及不 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求 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本协 议 的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责 和 托 管 职 责 (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受托人 职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0 1、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 投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施 监督 , 如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外 管局 报告; 2、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 收取所 有应 得收入 ; 3、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4 、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执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 割事宜 ; 5、 确 保基 金 份 额净 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6、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申 购 、认 购、 赎回 等 日常交 易; 7、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确定 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8 、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以受 托人 名 义 或其 指 定的 代理 人名 义 登 记资 产; 9、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0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人 职责 。 境 外 托管 人 在履 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 本 身过 错 、疏 忽等 原 因而 导 致基 金 财产 受损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托管职 责: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2.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3. 保存基金 的资 金 汇出 、汇 入 、 兑换 、收 汇 、付 汇、 资 金 往来 、委 托 及成 交记 录 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1 (四)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应当 将其 自有 资产 和 基金 的财 产严 格分 开。 六、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财 产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 财产过 户有 关的 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 三方机 构履 行 。 6、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7、基金 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 管人按 照有 关市 场的 适用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支付现 金 、 办理 证 券登 记 等 托管 业务 。 8、除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 己 或第 三 方谋 取利 益 ,违 反 此义 务 所得 利益 归 于基 金 财 产 , 由此 造成 的 直接 损 失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 该等 责任 包 括但 不 限于 恢 复基 金财 产 的原 状 、承 担 因此 所引 起 的直 接 损失 的赔偿 责任 。 9、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确 保 境外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托 管证 券; 10 、 除 非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书 面 同 意, 基 金托 管 人自身 并 确 保境 外 托管 人 不得在 任 何 基金 资 产 上设 立 任何 担 保权 利,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抵 押、 质押 等 ,但 根 据有 关 适用 法律 的 规定 而 产生 的担保 权利 除外 ; 11 、 对 于因 为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本 协议 项 下基 金 投资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因 基金 持 有的 资 产所 产生 的 应收 资 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2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作 为资 产持 有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负责 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账日 没 有到 达托 管 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 并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收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 期间 的 资金 应存 于 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验 资完 成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并 指定 的 基金 托 管银 行账 户 中, 并 确保 划 入的 资金 与 验资 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 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3、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境 外托 管人 处 , 按照该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 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3 管 理 人以 及 各自 委 托代 理人 均 不得 出 借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 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4、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 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托 管人 将 不 保证 其 或其 境 外托 管人 所 接收 基 金财 产 中的 证券 的 所有 权 、合 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 括 是否 以良好 形式 转让 )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价 凭证等 的 保 管按 照 实物 证 券相关 规 定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 其 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及有 关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第 三 方机 构在 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一般 应 保证 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15 年。 七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 第三 方 机 构 在 运 用基 金 财产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或 境 外托管 人 发 送 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4 括 但 不限 于 资金 划 拨 和 交易 清 算交 收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委 托 的 第 三 方机 构 的指 令、 办理 基金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与指 令有关 的书 面授 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 下称 “授 权通 知” ) , 载明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以 下称 “指 令发 送 人员”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 范围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指令 发 送人 员 的人 名 印鉴 的预 留 印鉴 样 本和 签 字样 本。 在 基金 管 理人 通过 SWIFT 或其 他 电 子数 据传输 方式 发送 指令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事 先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书面 通 知( 以下 称 “授 权 通知 ” ) , 载 明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发 送指 令的 电文地 址 或其 他 可识 别的指 令来 源, 以及 指令 种类或 指令 范围 。 2、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并 由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 人 签 署 ,若 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 上法 定 代表 人的 授 权书 。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授权 通 知后 以 电 话确 认 ,授 权 于通 知载 明 的时 间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对授 权 通知 应 当以 传真 的 形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时 电话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向 基金 管理 人 电话 确 认 , 授权于 通知 载明 的时 间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在此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将 授 权通 知文 件原件 送交 基 金 托管人 。 3、 基 金管 理人 若通 过其 委 托的第 三方 机构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需事 先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对 其委 托的 第 三方 机 构的 书 面授 权通 知 ,书 面 授权 通 知应 包含 的 内容 、 发送 方式、 签署 方式 以及 确认 方式参 照以 上1-2 项 约定 处理。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通知 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 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 作基金 财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投 资指令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各类 资金 划 拨指令( 含赎 回、 分 红付 款指令) 、 交易 清算 交 收指 令、 实物 证券 出入 库指令 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指 令类 别、 款项 事由 、 支 付时 间、 到账时 间、 币别、 金额 、账 户 和 其他 必要信 息,并 应 符合 授权 通知载 明的 条件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5 指令由基金 管 理人 用 传真或 其 他 双方 确 认的 方 式向基 金 托 管人 或 境外 托 管人 发 送 。 对于 符 合 授权 通 知 及 约 定程 序 的 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否 认 其效 力 。但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已 经 撤销 或更改 授 权 通知 , 并且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 议确 认后 , 则对 于 此后 原 交易 指令 发 送人 员 或机 构 无 权发 送 的指 令 ,或 超权 限 发送 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 不承 担 责任 , 授权 已更 改 但未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况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委 托第 三 方 机构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指令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对 其委托 的 第 三方 机构 发 送的 指令 负责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另 行 约定 某 些指 令 的接收 截 止 时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接 收截 止 时 间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指 令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或境 外 托管 人 确认 。 指令 传输 不 及时 、 未能 留 出 足够 的 划款 时 间, 致使 资 金未 能 及时 到 账 、 证券 清 算交 收 延误 所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下 达 指 令时 , 应确 保 基金的 银 行 存款 账 户有 足 够的资 金 余 额, 确 保 基金 的 证券 账 户有 足够 的 证券 余 额。 对 超头 寸的 指 令, 以 及超 过 证券 账户 证 券余 额 的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不予 执行 , 但应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和执 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指定 专 人接收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预先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其 名单, 并 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 接 受指令 时 ,应 对投 资指 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 鉴 是否 与 被授 权 人预 留的 授 权 通知相符 等 进行 表面 真 实性 的 检查 , 对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得 不合 理拖 延。 (四)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正 确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 规 的指令 , 致 使本 基 金的 利 益受到 损 害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除此 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合法 合 规指 令 对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五) 更换 授权 通知 的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若 对授 权 通知的 内 容 进行 修 改( 包 括但不 限 于 指令 发 送人 员 的名单 的 修 改, 及/ 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6 金 管 理人 加 盖公 章 并由 法定 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 签字 人签 署 ,若 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 上法 定 代 表人 的 授权 书 。基 金管 理 人对 授 权通 知 的修 改应 当 以传 真 的形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同 时 电 话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 变 更通 知后 应 向基 金 管理 人 电话 确认 。 基金 管 理人 对 授 权通 知 的内 容 的修 改经 基 金托 管 人确 认 后于 通知 载 明 的 生 效时 间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在此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将对 授权 通知修 改的 文件 原件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八 、 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基 金 的 交易 及 清算 交 收指基 金 在 交易 过 程、 申 购赎回 过 程 和基 金 现金 分 红过程 中 的 结算 交收。 (一)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 收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基 金 买卖证 券 的 清算 交 收。 资 金汇划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交 易成交 结果 和交 易成 交形 式 具体 办理 。 如 果 因 为基 金 托管 人 自身 过错在 清算 上 造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赔偿 基 金 所遭 受 的直 接 损失 ;如 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市 场 操作 规 则的 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 卖 等原 因 造 成基 金 投资 清 算困 难和 风 险的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后 应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在 资金 结算 前有 足够的 资金 头寸 用于 交易 资金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基 金 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人 , 但基金 托 管 人及 其 境外 托 管人没 有 义 务, 在账户 现金 不足 的情 况下 垫付完 成交 易所 需现 金 。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除非 基金 管理人 及时 支付 ,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境 外托 管人 所 垫付 的 现金 及 相关 的合 理 费用 应 从基 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 基金 管 理人 认 可,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境 外 托管 人有 权 直接 从 基金 财 产的 现金 账 户 中 扣 除其 所 垫 付的 现 金及 相 关的 合理 费 用。 若 相应 现金 账 户中 的 金额 不 足,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 照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书面通 知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补足 所需 现金缺 额 ,否 则, 基金托 管对 基金 财产 按照 本款 第 2、3 项 约定 享有 抵 销 或留 置权。 2、抵 销 在法律法规 许 可的 范 围内, 基 金 托管 人 无需 事 先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用 本 协议项 下 基 金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7 基 金 托管 人 所负 的 任何 付款 义 务抵 销 基 金 托 管人 在本 协 议项 下 对基 金 所负 的任 何 付款 义 务, 而不论 各项 义务 的付 款地 和币种(为 此目 的,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进 行任 何必 要的 货币兑 换) 。 3、留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因本 协 议 而导 致 的 基金 财 产 对 基 金托管 人 或 境外 托 管人 的 所有债务 在 未得 到 按 时清 偿 的情 况 下, 拥有 留 置权 。 留置 权 的效 力应 持 续至 在 本协 议 项下 基金 财 产 对 基 金托 管人的 债务 得以 清偿 为止 。 4、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 核对 的 时间和 方式 (1)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对 资金 账目 按日 核实 ,保证 账实 相符 。 (2)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核对 证券 账户 中的 种类和 数量 ,保 证账 实相 符 。 (二)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 2、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 其 自 身或 其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于每 个开 放日 的下 两个 工作 日 15 : 00 前将 申购 、赎 回开 放式 基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申 购、 赎 回 开 放 式基 金 的数 据 准确 、完 整 性负 责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查 收 申购 资 金的 到账 情 况并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款项 。 3 、 注 册登 记 机构 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 管人 建 立的 系统 发送 有 关 数据( 包括 电 子数 据和 盖 章生 效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如 因各种 原因 , 该系 统无 法 正常发 送 ,双 方可 协商 解 决处理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4、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5、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 满 足 申购 、 赎回 及 分红资 金 汇 划的 需 要, 由 基金管 理 人 开立 资 金清 算 的专用 账 户 ,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8 6、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 基金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7、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基金 托管 账户 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基金 托管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 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8、资 金指 令 除 申 购 款项 到 达基 金 银行账 户 需 双方 按 约定 方 式对账 外 , 全额 划 出、 赎 回和分 红 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 金 指 令的 格 式、 内 容、发 送 、 接收 和 确 认 方 式等除 与 投 资指 令 相同 外 ,其他 部 分 另行 规定。 (三)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2 日 15:00 前,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基 金 投 资者 申 购、 赎 回和 转换 基 金的 份 额, 并 将清 算确 认 的有 效 数据 和 资金 数据 汇 总传 输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进行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基金 会计 处理。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要求 注册 登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专门 用于办 理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款项清 算 的 “基金 清算 账户 ” 。 基金 托 管账户 与 “基 金清 算账 户 ”间 的资 金清 算 按 不同 基 金份额 类别 遵循 “净额 清算 、 净额 交收 ” 的原则 , 即按 照 不 同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各自 计算 托管 账户应 收资 金( 包 括 申 购资 金 及基 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 托 管账 户 应付 额 ( 含 赎回 资 金、 扣 除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赎回 费 、 基金 转 换转 出 款及 扣除 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转换 费) 的 差额 , 来确 定 托管 账户 净 应收 额 或净 应付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对于 T 日的 有效 申请业 务 ,申购 资金 T+3 日 交收 , 赎回资 金 T+7 日交 收, 转 换资金 的交 收 日 期由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另 行协 商 。 当 遇到 基 金主 要 投资 场 所休 市或 暂 停交 易 时 赎 回资金 交收 时间 可进 行调 整 。 3、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将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在 当 日15:00 前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9 “ 基 金清 算 账户 ” 划到 基金 的 托管 账 户; 当 存在 托管 账 户净 应 付额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基金 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当 日15:00 前划到 “ 基金 清算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每工 作日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当 日基金 境内 托管 账户 资金 变动表 。 (四) 基金 现金 分红 的资 金清算 1、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披露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九 、 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基金财 产 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一) 基金 财产 定价 基 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负 责 按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约定 的 定价 原 则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定 价。 在 进行 资 产定 价时 ,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有权 本 着诚 意 原则 ,依 赖 本协 议 所约 定 的 经纪 人 、定 价 服务 机构 或 其他 机 构的 定 价信 息 。 在 不存 在 过错 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 托管 人 对上 述 机构 提供 的 信息 的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不 作任 何 担保 , 并对 因这 些 机构 提供 的 信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不 足而 引 起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财 产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价值。 本 基 金分 别 计算 不 同币种 份 额 对应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以计 算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除 以计 算 日基 金份 额 总额 后 得出 的 基 金份 额 财产 净 值 。 本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计 算日 人 民币 份额 所 对应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计 算 日人 民币 份 额的 份 额总 数 ;本 基金 美 元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计算 日 美元 份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美 元份 额的 份额总 数 。 2、复 核程 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0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进 行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 合 《基 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 个 工作日 上 午 12 :00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前 一 日 的基 金 估值 结 果以 双方 确 认的 形 式报 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 估 值 结果 后进行 复核 , 并在 当日 18:00 之前 以双 方确 认的 方 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基 金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 5、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 错误 。 当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并采 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 偏 差并 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 围 内,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也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实际 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 对此 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值 数 据也 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 应 承担 部 分 未正 确 履行 复 核义 务的 责 任。 如 果上 述 错误 造成 了 基 金 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不 当得 利 , 且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已 各 自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当 得 利之 主 体 主张 返 还不 当 得利 。如 果 返还 金 额不 足 以弥 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已 承 担的 赔 偿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8 、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其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财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9、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按 照 其对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布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1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三)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应 按 照 双方 约 定的 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记 和保 管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 对双 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 互相 监 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据 和 财务指 标 进 行核 对 。如 发 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 六个 月 更新 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 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编 制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并 于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 告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于 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 ,将 报 表盖 章 后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 立 即进 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机构 在 季度 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半 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15 日内 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年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 2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2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 , 在季 报 、半 年 报和 年报 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各 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十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指 将该 基金的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 根据持 有该 基金 份额 的数 量按比 例 向 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进行 分配 。 期末 基 金可 供 分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早 于 收益 分配 日3 个 工作 日 将 其制 定的收 益分 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管 人 审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于收 到收 益 分配 方 案后 完 成对 收益 分 配方 案 的审 核 ,并 将审 核 意见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审 核通 过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将收 益分 配 方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同时 , 对外 予 以 公告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 能于 收益 分 配日 之 前就 收 益分 配方 案 达成 一 致, 基 金 托管 人 有义 务 将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相关 情 况的 说明 提 交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上 述文 件 提交 完毕 之 日起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利 对 外公 告 其拟 订 的收 益分 配 方案 , 且基 金 托 管人 有 义务 协 助基 金管 理 人实 施 该收 益 分配 方案 , 但有 证 据证 明 该方 案违 反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除外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 采用 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 者将 现 金红利 按除息 日 的该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的 方式 ( 下称 “再 投资方 式 ” ) , 对 某一 基金 份 额类 别 , 投 资 者可 以 选 择两 种 方式 中 的一 种; 如 果投 资 者没 有 明示 选择 , 则视 为 选择 现 金红 利的 方 式处 理 。 如 果 投 资者 选 择或 默 认选 择 现 金 分红 形 式, 则 美元 份额 以 美元 进 行现 金 分红 ,人 民 币份 额 以人 民 币 进行 现 金分 红 ;如 果选 择 红利 再 投资 形 式, 则同 一 类别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红资 金 将按 分 红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3 施 日 (具 体 以届 时 的基 金分 红 公告 为 准) 该 类别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转 成 相应 的同 一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申 购费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 红利 发 放 日 将分 红 资金 划 出。 如果 投 资者 选 择转 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当 进行 红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 十 一 、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1、除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 中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得 的 业务 信息 应 予保 密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对本 基 金的 任 何信 息 ,不 得在 其 公开 披 露之 前 ,先 行对 双 方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任何 机构、 组织 和个 人泄 露。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除 为 合法 履 行法 律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所 必 要之 外 ,不 得 为其 他目 的 使用 、 利用 其 所知 悉的 基 金的 保 密信 息 ,并 且应 当 将保 密 信息 限 制 在为 履 行前 述 义务 而需 要 了解 该 保密 信 息的 职员 范 围之 内 。但 是 ,如 下情 况 不应 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 会等监 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 应的 信 息 披露 职 责。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 督促 、 彼此 监督 , 保证 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定期 报告 、 临时 报告 、 基金 资产 净 值公 告 及其 他必 要 的公 告 文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予 以公 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4 3、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的 公 告, 必须 在指 定媒 体发 布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必要 , 还可以 同时 通过其 他媒 体发 布。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将 基金 合 同、 首次 募 集 的 招募 说 明书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 定期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临时 公 告等 文 本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并 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查 询和 复 制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文 本存 放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查询 有 关文 件 提供 必要 的 场所 和 其他 便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对 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信 息的 暂停 或延 迟披露 的 (如 暂停 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采取 补救 措施 。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和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于 每个 上半年 度结 束 后 60 日 内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在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及年 度报 告中 分别 出具托 管人 报告 。 十二、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基金 管 理费( 如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境外投 资 顾 问, 包 括 境外 投资顾 问 费 )按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8% 年 费 率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8% ÷当 年天 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 托管人 , 包括 向其 支付 的 相应服 务费 )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0.3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三) 其他 费用 证 券 交 易费 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基 金 信息 披 露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会计 师 费 和律 师 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基 金分 红 手续 费以 及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 可以 列 入的 其 他费 用等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关 合同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对于 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的基 金费 用 (包 括 基金费 用的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准 、 支付 方 式等) ,不 得从 任何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此 项调整 不 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6 的规定 予以 披露 。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如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妥善 保 存持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职 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负 有 保密 义 务。除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及其 中 的任 何 信息 以 任何 方式 向 任何 第 三方 披 露 ,基 金 托管 人 应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及其 中的 信 息限 制 在为 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7 十 四 、 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正 本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其 委 托的 境外 投 资顾 问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一 般 应保 证 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在签署 该等 重大 合同 文本 后,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并保存 至 少15 年以 上 。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有关 文 件 档案 均 负 有保 密 义务 , 任何一 方 不 得在 基 金 有关 文 件档 案 公开 披露 前 ,先 行 向双 方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之 外的 任何 机 构或 个 人披 露,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 五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 境 外 托管 人 的 选 任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 料 , 并 与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 或 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及时 办理 基 金管 理 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8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并 与 新任 基 金 托管 人 或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及时 办 理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移 交手 续。 基 金管 理 人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选任 : 1、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谨慎 、 尽责的 原则 选择 符合 以下 条件的 境外 托管 机构 担任 境外托 管 人 : (1) 在中 国大 陆以 外的 国家或 地区 设立 ,受 当地 政府、 金融 或证 券监 管机 构的监 管; (2 )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实 收 资 本不 少 于 10 亿美元 或 等 值货 币 或托 管 资产规 模 不 少于 1000 亿美 元或 等值 货币 ; (3) 有足 够的 熟悉 境外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4) 具备 安全 保管 资产 的 条件; (5) 具备 安 全 、高 效的 清 算、交 割能 力; (6 ) 最 近 3 年没 有受 到监 管机构 的重 大处 罚 , 没 有 重大事 项正 在接 受司 法部 门、 监管 机 构的立 案调 查。 2、基 金托 管人 应监 督境 外 托管人 ,要 求其 按照 本协 议的约 定处 理托 管事 宜。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本款 第 1 项 选择 了境 外托 管人 ,即 可被 确认 为充 分履 行 了选择 境外 托 管人的 义务 ,在 此种 情形 下,基 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 管人的 破产 等 非 履约 行为 不承担 责任 。 ( 四)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 六 、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或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29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 七 、 托 管 协 议的 修 改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 协 议 经双 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 以 书面 形 式对协 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备 案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本基金 的 财 产进 行清算 。 十 八 、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法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或 本 托 管协 议 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 当 分别 对各 自 的行 为 依法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0 ( 二 ) 当事 人 违约 , 给另一 方 当 事人 或 基金 财 产造成 损 失 的, 应 就直 接 损失进 行 赔 偿; 另一方 当事 人有 权利 及义 务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 追偿 。如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不 可抗 力; 根据 不可 抗 力的影 响 ,违 约方 部分 或 全部免 除责 任 ,但 法律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2、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潜 在 损 失等 。 ( 三 ) 当事 人 违约 , 另一方 当 事 人在 职 责范 围 内有义 务 及 时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 尽 力 防止 损失的 扩大 。 ( 四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五 ) 在基 金 托管 人 没有过 失 、 故意 或 欺诈 行 为的情 况 下 ,因 履 行本 协 议 而被 索 赔 、诉 讼 、 处罚 等 而产 生的 的 损失 、 费用 等(统称“损 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 予以 补偿 并使 基 金托 管人 免受 任何 损害。 ( 六 ) 为明 确 责任 , 在不影 响 本 协议 本 条其 他 规定的 普 遍 适用 性 的前 提 下,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即 使 该人 员 下达 指令 并 没有 获 得基 金 管理 人的 实 际授 权 (例 如 基金 管理 人 在撤 销 或变 更授权 权限 后未 能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3、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基金 财产 ( 包 括实物 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1 同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计 算错 误的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同 意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 未正 确 履行 复核 义 务的 相 应责 任;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 据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及 时 清 算 的, 由 责任 方 承担 由此 给 基金 财 产、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及 受 损害 方 造成 的直 接 损失 , 若由 于 双 方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不能 依 据证 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的 业 务规 则 及时 清 算的 ,双 方 应按 照 各自 的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 损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十 九 、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解决 , 但若 自 一方书 面 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提 交 仲裁 时该 会 现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各 自继 续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十 、 托 管 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 人 签字 ,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双 方签署 之 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生效 。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32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四 ) 本协 议 一式 六 份,协 议 双 方各 持 二份 , 上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各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二十 一 、 其 他 事项 除 本 协 议有 明 确定 义 外,本 协 议 的用 语 定义 适 用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 二 、 托 管 协议 的 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签 字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以下 无正 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本页 为 《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管 理人 :嘉实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理 人 :


签订地 :


签订日 :


基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理 人 : 签订地 :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