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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安(000110)

金鹰元安: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金 鹰元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 金管理人 :金鹰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广发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 、23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前提 下 , 制 订 和 调整 《 业 务 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 照 法律 法 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师 事 务 所、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同 》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要 向 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 的约定;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1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 建 立 并保 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定 期或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40000000046541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财 务 会 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 条 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 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 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承继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 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 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鹰 元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 、范 围 或策略 执行的 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持有人大会: (1 ) 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 规定范围内 变更为“ 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鹰元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则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则从 其 规 定 。 (二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 上 述第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其 过 渡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额、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合同“ 第十四、基金保本 的保证” 之第五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 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 )保本周期 2 年。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 如 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 ,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仍为 2 年,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 本基金 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金 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适用保本条 款的情形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论选择赎回、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或 是转型 为“ 金鹰 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形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于持有 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 于其保本额;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 份 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减少; 6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 (五 )保本责任的 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 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四、 基金保本的保 证 ( 一 )本 部 分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 和接 受届 时按本基金合 同约定披露 的有效保证 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的 约定。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机构。 担保人 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担保人基本 情况” 。 (二)担保人出具《 金鹰元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全文详 见附件, 本节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 )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视为 同意 该保证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三)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 《保证合同》 项下担保责任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 履行《保证合同 》项下担 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 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如下事项 进行表决: 1 、更换担保人;


2 、变更基金类别;


3 、 《基金合同》终止;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担 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 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须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方 可 执 行。 4 、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 《保证合同》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金 管 理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6 、交接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 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 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 责任。 (五)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低 于 其 保 本 额 ( 低 出 的 部 分 即 为 “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补足至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 金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担保 人发 出书面 《履 行担保 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指 定 的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信息)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后的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 并于核实完 成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 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 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 (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的 约定 ,有权 直接 就 差额部 分向基 金管 理人和 担保 人追 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担保人承 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 6 项所指的“ 保本 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以 及下列 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 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届满 时,符合法律 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 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 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本基金将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 变更 为非保 本的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名称 相应变 更为“ 金鹰元 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 承担担保责任。 (八) 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0.2 %年费率计提担保费, 担保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1/ 当年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 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至 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十) 《保证合同 》的主要内 容: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 《保证合同》 中,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 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 所 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 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 、担保 范围和担保限 额 担保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额的计算公式 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的 差 额( 以 下简 称 保本 赔付 差 额) 。“ 持 有到 期” 是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保本 周 期 内持续、 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 可赎回金额” 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 20 亿元人民币。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之总 额不 超过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募 集 规模上 限的 实际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税后) ) 所对应 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 得 调 减 。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2 年,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担保 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一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3 、担保 的方式与担 保费用 在担保范围、 担保限额、 担保期间内, 本担保 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 任。 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 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0.2 %年费率计提担保费, 担保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 当年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 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4 、担保 责任的履行及 清偿程序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 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担保责任 通知书》 (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2 )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 并于核实 完成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 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担保人将差额款项 足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账 户 中并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 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 (含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 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的约定, 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 和担保人追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都不影 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 5 、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 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部分,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 外; (8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 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 事 件 。 6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 凡因履行本合 同所发生的 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 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保本周期到期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 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即本基金保本周期 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 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 保本及担保 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 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相 应变更。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 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 操作。 1 、到期操作期间 (1 )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 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 第 3 个工作日) 。 (2 )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 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但接受赎 回和转换出申请。 (3 )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 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2 、到期操作 (1 ) 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本条款: 1 )赎回基金份额; 2 )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 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 法调整至 1.000 元; 4 )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金 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 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 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 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金 鹰 元 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的 费 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进行到 期操作,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 管理人 将默 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有 变更后 的“ 金 鹰元安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5 )到 期操 作采 取“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在到期 操 作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净值波动, 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6 )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 日,按照该日 单位基金份 额净值(若该日为非 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额 之 净值 大 于 或 等 于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 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 结果;同时, 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期 或 继续 持有 变 更后 的“ 金 鹰元安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 后的“ 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 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 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 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 、在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 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 风 险 。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 人与之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本合 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2 )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过 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 日,按照该日 单位基金份 额净值(若该日为非 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额 之 净值 小 于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本 基 金 下 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期 的 基金 份 额 之 净 值 不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不设立过渡 期 申 购 。 2 、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 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 的 方 法 。 (2 )过 渡期 申购 采 取“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过渡期 申 购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 、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 )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 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 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金额 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 4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 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 ,持有期的 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 、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 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 、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 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如果下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基 金 份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低于其保本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 下一保本周期保 本额为: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 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资产的形成 1 、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变更为“ 金鹰元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 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 更后的“ 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金 鹰 元 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在“ 金鹰 元 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续 存 续及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放 申 购 的 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变更为“ 金鹰元 安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临 时公告 或《金 鹰元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担保 人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 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 、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 相同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 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 )在保本周期内(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保 本周期)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 视同保本周期内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 ) 保本周期届满后, 若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的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在 上 述 (1 ) 、 (2 ) 两 种情 形 下 ,红 利 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 法 ,均 依 照 《业 务 规 则》执行。 七、 基金费用的提 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金鹰元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八、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 )保本周期内 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 资金额提供保本保障的基础上, 力争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 )保本周期内 的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按 照 固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将 投 资 对 象主 要 分 为 安 全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公司 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 回购等)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 产为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按 照 固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对 各 类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其中,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 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变更为“ 金鹰 元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后的 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对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和 严格的信用分析,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四 )变更为“ 金鹰 元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后的 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 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资 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回购、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其中 ,权证 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3% 。 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股票 、 权证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若本基金变更为“ 金鹰元安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 本基 金对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品种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对股票、 权证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14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一 只基 金 持 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 流 通 受限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 ;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7 ) 本基金若变更为“ 金鹰元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后, 持有单只中小企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 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六)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七)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八)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金鹰 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 、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 、基金合同存 放地及投资 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