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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定期开放债(070033)

嘉实定期开放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 实 增强 收 益 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 金 ” ) 根据2012 年8 月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2]1045 号)和2012年8月15 日《 关于 嘉实 增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 确认函》 (基 金部函[2012]742号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12 年9月24 日 正 式生效 ,自 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的 定期 更新 , 原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 以 本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 又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还 包括 一些 特有 风险 。 首先 , 由 于本 基金所持 有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主要 投资 于 短期 融资 券及债项 信用 评级为 非AAA 级别的除 短期 融资券 以外的 其他信 用债 券 ( 包 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本基 金相对 于普通 的债 券型基 金而言 面临着 相对 较高 的信 用风 险, 所 投资 债券 的本 息按 约定获 得偿 付的 不确 定性 相对较 大。 本基 金无法 完全 规避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险 。 如 果持 有的 信用 债 (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 出 现信 用违 约风险 , 将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较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波动 。 另外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不 能公 开交 易, 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固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 子平 台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相 关 信用债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此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影 响和 损失 。 再 有 , 在本基 金的 封闭 运作 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面临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 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者应当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 构购买和 赎 回基金。本基 金在募集 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3年3 月24 日(特 别事 项注明 除外 ) ,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2 年12 月31 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 、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2 十、基金转换 ................................................................................................................................ 51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51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解 冻..................................................................... 51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2 十四、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五、基金的融资、 融券 ............................................................................................................ 63 十六、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0 十九、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3 二十二、风险揭示 ........................................................................................................................ 78 二十三、差错处理 ........................................................................................................................ 8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82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32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4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5 三十、备查文件 .......................................................................................................................... 135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5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 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嘉实 增强收 益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 嘉实 增 强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嘉 实增 强收 益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嘉 实增 强收 益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 规范 性文件 及对 该等法 律法 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 投资者 :指 合法持 有现时有 效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居民 身份 证、军 人证 件等有 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其他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时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 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嘉实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 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定期 开放: 指本 基金采 取的在封 闭期 内封闭 运作 、封闭期 与封 闭期之 间定 期开放 的 模式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39.开放 期:本 基金 自封闭 期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期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最 长不 超过 十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开 放期 的 2 日前 进行公 告。 如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日起 ,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40.封闭 期: 本 基金 的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或 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至 下一 自然 年度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对应 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日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 外)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业 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结算 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遵 守 43.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46.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 : 指人民币元 50.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4.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7.销售 服务费 :指 从基金 资产中计 提的 ,用于 本基 金市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8.基金 份额类 别 : 指根据 认购费、 申购 费、 管 理费 、托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 不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别 ,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 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京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 格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 情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指数 投 资部 、 现 金管 理部、 机构 投资部 、 研 究部 、 交 易部、 风险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部、 产品 管理 部、 机 构 业务 团队 、 渠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 客户 服务部 、 电子 商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运 营部、 登 记结 算 部 、财 务部 、人 力资 源部 、 战略 发展 部 等 部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机构 投资 部、 定量 投资 部、 现 金管 理部 和指 数 投 资部 负 责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进 行投 资。 研究 部负 责行业 、上 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策 略研 究 。 交易部 负责 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指 令。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公司 投资 风险 分析 与管 理、 投 资流 程绩 效考核 。 监 察稽 核部 和法 律部负 责对 公司 及其 员工 遵守国 家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公司 内部 规章 制度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和检 查。 产 品管 理部 负责 新产 品开发 以及 相关 的市 场营 销研究 、 法 律环 境研究 和理 财策 略研 究等 。 机 构业 务团 队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 户、 机构 客户 及 高端个 人基 金销 售的开 发与 维护 。 渠 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电子 商务部 、 客 户服 务部 负责 市场推 广、 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销售、 客户 服务 、 销 售渠 道管理 等业 务 。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 营部 、 登 记结 算部 负 责公 司信 息系统 的日 常运 行与 维护 跟踪研 究新 技术,进 行相 应 的技术 系统 规划 与开 发 、 基 金会计 核算 、 估值、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 登记和 清算 等业 务。 财务 部负责 公司 财务 管理 工作 。 人力 资源 部负 责公 司 企业 文化 建设、 文 字档案 、 相关 后勤 服务、 人力资 源管 理、 薪 酬制 度 、 人员培 训、 人 事档案 等事 务等 综合 事务 管理。 战略 发展 部负 责公 司经营 战略 规划 、新 业务 发展等 。 3.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3 年 4 月 24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41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泰和 封闭 、 嘉 实丰 和价 值封闭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 嘉实货 币、 嘉 实沪 深300 指数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嘉 实研 究精选 股票、嘉 实多 元债券 、嘉 实量化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回报混合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 数 (LOF )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嘉实主题 新动 力股票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股 票、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 接、 嘉 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期 优选 股 票、 嘉 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 嘉实 沪 深300ETF 、 嘉 实优 化 红利股 票、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债 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 嘉实 中证 500ETF 、 嘉 实增 强信 用定期 债券 、 嘉实 中 证500ETF 联接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合 和嘉 实债 券属 于嘉 实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同时 , 管 理多 个全 国 社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 定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8 月5 日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Wolfgang Matis 先 生, 董 事, 德 国籍 , 法 兰克 福商 学校经 济专 业 (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曾 任德意 志银 行全 球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全球 市场 负责 人,董 事总 经 理(MD ) 。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 管理公 司( 法兰 克福) 董事 会成员 、CEO 兼 发言 人。 Mark Cullen 先 生,董 事 ,澳大 利亚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经 济政治 专业 学士。 曾 任达灵 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 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与 商品 部 负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 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 至 今任万 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中 共 党员 。 1998 年至 2000 年为 北京大 学法 学院 博士 后研 究人员 、 授课教师 ,曾 任中国 证监 会并购重 组审 核委员 会第 一、二届 委员 ,2000 年至 今历任清 华大 学法学 院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清 华大 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法学 院副 教授 。 朱 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 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 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历 任平安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兼负 责人; 平安 证券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平 安集 团投资 审批 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08 年7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陈雯雯 女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会计 学硕 士,6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 格,2006 年7 月加 盟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信用分 析师 ,2011 年9 月14 日 至今 任嘉 实信用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9 月 24 日 起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学 军先 生 , 公司 副总 经理戴 京焦 女士 ,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邵健 先生 、 总 经理助 理 詹 凌蔚 先生 、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刘 天君 先生 、 机 构投 资部 总 监党开 宇女 士、 资深 基金 经理陈 勤先 生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资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 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 总 监及资 深基 金经理 组成 , 负责指 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 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 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 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 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马蔚 华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 截止 2012 年6 月 30 日, 招商 银行 总 资产 3.3227 万 亿元 人民 币 ,核心 资本 充足 率8.32% 。 2002 年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支 持室、 产品 管理 室、 运营 室、 稽 核监 察 室4 个 职能 处室, 现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格 ,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务 。招 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 投资 管理托 管 、 合 格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基 金托 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系 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和“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九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1 年 ,招 商银 行实 现托 管费收 入 5.10 亿元 , 托 管资 产突 破5000 亿元 , 托 管日 均存 款 达到274 亿 元 , 各 项指 标 均创历 史新 高。 托管产 品数 量、 托管 资产 规模稳 居中 小托 管银 行第 一, 开 放式 基金 托管 新增 数量与 首发 规模 居股份 制托 管银 行第 一, 内部控 制连 续五 年通过 ISAE3402 国 际认 证, 第二 次 被境外 权威 媒 体 《 财资 》 评为 “ 中国 最 佳托管 专业 银行 ” , 被 《21 世纪经 济报 道 》 评 为 “2011 年度VC/PE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 生, 招商银 行董 事长和非 执行 董事, 英国 布鲁诺尔 大学 博士学 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 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 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 信和 置业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局 能 源运 输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公 司) 董 事 长, 及 中 国国 际海 运 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 事 长, 及新 加坡 上市 公司 嘉德 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蔚华 先生, 招商银 行执行董 事、行 长兼 首席 执行官,1999 年 1 月加 入本公 司。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第十 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1999 年1 月起 任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行 长兼 首席 执行 官。 分 别自1999 年 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 11 月 及 2008 年 10 月起 兼任 招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信诺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及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及 永隆 银行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并自 2002 年 7 月起 担任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招商局 集团 公司 董事 。 同 时担任 中国 国际 商会 副主 席、 中国 企业 家协会 执行 副会长 、 中国 金 融学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红 十字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常务 理事、 深圳 市综 研软 科学 发展基 金会 理事 长和北 京大 学、 清华 大学 等多所 高校 兼职 教授 等职 。





唐志 宏先 生 , 招 商银 行副行 长 , 吉 林大 学本 科 毕业 , 高 级经 济师 。1995 年 5 月 加入 本 公司, 历任 沈阳 分行 副行 长, 深 圳管 理部 副主 任, 兰州分 行行 长, 上海 分行 行长, 深圳 管理 部主任 ,总 行行 长助 理,2006 年 4 月起 担任 本公 司 副行长 。同 时担 任招 商信 诺人寿 保险 公 司及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吴晓辉 先生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士 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1993 年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行 资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招银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2 年8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 招 商 现 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信 现金优 势货 币市场 基金 、 光大保 德信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泰柏 瑞金 字 塔 稳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新增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德盛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 成长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 信优势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 民多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德盛 红利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银蓝 筹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 全合润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中银 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中 银稳 健双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多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 业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双利 策略 主题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新 兴产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 可转 换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券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低碳 环保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中银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成长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兴 全轻资 产投 资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易 方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共 45 只开 放式 基 金及其 它托 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9715.24 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 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 商银 行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 行长负 责制 , 重大事 项的 决策经 行长 办公 会讨 论决 定, 行长 室下 设合规 管理 委员会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 会、信 息规 划委 员会 、服 务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 业岗 位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 分部, 对各 岗位 、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我 防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 、 监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和监管机 关的 规章, 具有 高度的 权 威性 , 成 为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 行内 部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外 , 部 门任 何 员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完 善。 (6)防 火墙原 则。核 算、 清算、稽 核监 察等相 关部 门,应当 在制 度上和 人员 上适当 分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七 ) 重 要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应 当在 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 关 注重 要托管 业务 事项和 高风 险领域 。 (八)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托管 组 织 体系 、 机构 设置 及权 责分 配、 业务流 程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九 ) 成 本效 益原则 。 内 部控制 应当 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施 成本 与预 期效 益, 以适当 的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定 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 和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 托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 核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 理、 保 密管 理和 信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 产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 化、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 托管资 产安 全和 托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 维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 利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 事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 银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 托管业 务危 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 份中心 进行备 份,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行 。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数据加密 传输 、业务 信息 启动异 地 自动备 份功 能 、 业 务信 息磁 带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 等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 据传递 的安 全 性。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 有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运作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对信息技 术系 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 双责、 机房 空间 隔离 并设 置门禁 管理 、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权 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网 、 与 全行 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等有关证 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 存 款银 行、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 构 1 、 直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简斌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 销机 构


(1)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07727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1)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12)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3)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5)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7)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18) 乌鲁木 齐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9)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0)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1)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2)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 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 0755 )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 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 )6691337 传真 (0535 )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24)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 )22118343 传真 (0769 )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25)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 0311-88627522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26)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2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2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1) 申银万 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 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3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6)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3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 (0755 )835160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4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4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中国中 投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4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4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8)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51)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大 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 )87112507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5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3)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4)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5) 东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5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7)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 办 公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5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5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0)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61) 天相投 资顾 问 有 限公 司 (6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6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6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邮 编: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6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陶颖 电话 (010 )58568040 传真 (010 )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6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十 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 湖 滨路202 号 企业天 地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 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金毅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 金毅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2012 年8 月6日 《关于 核准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2]1045 号)核 准募 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以 定期 开放 式运 作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2 年8 月27 日到2012 年9月19日 根据 《 运作 办法 》 的 规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备案 的 法定条 件 、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自本基 金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和招商 银 行以 及其 他代销 机 构进行 募集 。


( 五)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 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 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认购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率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3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20% 500万 元≤M <1000万元 0.08%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 500万 元≤M <1000万元 0.2%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均为1.00元。 当投资 者选 择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 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例一 : 某 非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 购资金 的 利 息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0%)=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00.99 = 99.01元 认购份 额 =(9,900.99 + 10)/1.00 = 9,910.9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可得 到9,910.99 份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9 月24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 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后, 有权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的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前10 大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数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90%的;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八、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年 开放 一次 申购 和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起始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年 度对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开放 时间原 则上不 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 且最长 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 具体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办 理申 购 和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若 由于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原定开 放起 始日 或开 放期 不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则开 放起 始 日或开 放期 相应 顺延 。 (一)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十个 工作 日 ,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以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的 2 日前 进行 公告 。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满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二)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 次日 起 , 至下 一自 然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对 应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的 前一 日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一)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的销 售 机 构及 网点 ,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开 放期 内,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 放日的 价格 ; 但是, 在开 放期 内最 后一 个 开放日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时 间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视为无 效申 请 。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与结 束时 间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 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三)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份 额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 五)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5,000 元, 投资者 通过直 销中心柜台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 投资者 可以 适用首次 单笔 最低限 额人 民币1,000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基 金 全 部 份额 ) ; 若 某 笔赎 回 将 导 致投 资 者 在 销 售机 构 托 管 的基 金 余 额 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 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 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 购金额(含 申 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3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20% 500万 元≤M <1000万元 0.08%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 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 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 购金额(含 申 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 500万 元≤M <1000万元 0.2%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电 话交易系统在线支付方式申购开放 式 基金业务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购金 额分 档,统 一优 惠为申购 金额 的0.6 %。但 中国银行 长城 借记卡、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的 持 卡 人 申 购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按照 相 关 公 告规 定 的 费 率执 行;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采用汇 款支 付方 式申 购本 基金以 及机 构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额 分档 , 统 一优惠为 申购 金额的0.6 % ,优惠后 费率 如果低 于0.6% 的则按0.6% 执 行。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低 于0.6% 时 ,按 实际 费率收 取申 购费 。 2、本基金对基金份 额收取 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具体 如下 : 持有 期限(H) 赎回费率 H<365 天 0.10% 365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 要 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当投资 者选 择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某非养 老金客户 投 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0% )=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 额=49,504.95/1.05 =47,147.57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47,147.57 份 基金份 额。 申购份 额 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当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下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假定两笔 赎回申请 的赎回基金份额 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 间长短不 同,其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300 持有时 间 <365 天 ≥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 0 赎回 金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1 0 净 赎回 金额 (f=d-e ) 10,989 13,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在 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开 放期前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的 次日 , 披 露开 放期前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在基 金开放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遇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资 产 中 列支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八)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除非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情 形( 第(4) 项除外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2 、除非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封 闭期或 发 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不得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3 、基金 发生暂 停申购 或赎 回并重新 开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闭 期 基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基金 运作方 式转 换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的有关 信息 披露 按照 本招 募书第 九章 第( 二) 条的 约定执 行。 注:2013 年4 月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实 施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 12 日 起, 在 本公 司基金 网上 直销 系统 (含 电话交 易) 开 通旗下 部分 基金 产品 的后 端收费 模式 (包 括申 购、 定期定 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务 ) 、 并对 通过本 公司 基金 网上 直销 系统 (含 电话 交易 ) 交 易 的后端 收费 进行 费率 优惠 。 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柜台 和代 销机 构暂 不开 通后端 收费 模式 。具 体请 参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 公告。 (十一)基金上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可 以根 据相 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规 则安 排本基 金 上市交 易事 宜。 具体 上市 交易安 排,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提 前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十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 一、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冻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受 理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的销售 机构 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 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 四)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 审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风险 控制 下 , 力 争当 期总 回报最 大化 , 以谋 求长 期保 值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或上 市的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 业债 、 公司 债、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国债、 央行票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 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 证。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6 个月 内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1 个月 内卖 出 。


除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 融资券及 债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信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 除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 信用债 券的 合计 比例 , 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80%。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 低 于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 融债 (不含 政策 性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和央 行票据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信 用类 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具 备足 够多 预期 风险可 控、 收益 率良 好的 投资标 的时 , 优 先考 虑短 期融资 券及 债项信 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除 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信 用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 除主要 的信 用 债券投 资策 略外 , 本 基金 还可通 过其 他债 券投 资策 略, 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 如: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策略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投资 策略 ) 等辅助 投资 策略 , 进 一步 为基金 组合 规避风 险 、 增 强 收益。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个债 精选 策略 , 在 短 期融 资券及 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 的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 他信用 债券 中 , 精选 预期 风险可 控 、 收 益率较 高的 债券 , 结 合适 度 分散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构 造和优 化组 合, 谋 求 为投 资人创 造较 高的 风险 调整 后回报 。 本基金 受研 究驱 动, 不主 要依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评级 , 而是 采用 “嘉 实 信用分 析系 统” 的信 用评 级和信 用分 析, 依赖 信用 分析师 团队 持续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国 际先 进 的 评级方 法, 采用 定性 定量 模型, 为精 选 个 债提 供支 持 。 “嘉实 信用 分析 系统 ” 的 信用分 析框 架包 括: 宏观 信用环 境分 析、 行业 趋势 分析、 管理 层素质 与公 司治 理分 析、 运营与 财务 状况 分析 、债 务契约 分析 、特 殊事 项风 险分析 等。 (1) 个别 债券 选择 首先 , 本 基金 依据 “嘉 实信 用分析 系统 ” 的研 究成 果, 执行 “嘉 实投 资备 选库 流 程” , 生 成或更 新买 入信 用债 券备 选库, 强化 投资 纪律 ,保 护组合 质量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其次 , 本 基金 主要从 信用 债券备 选库 中选 择或 调整 个债 。 本 基金 根据个 债 的 类属 、 信 用 评级 、 收 益率 ( 到期 收益 率、 票面 利率 、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 息税 务处 理 ) 、 剩 余期限 、 久期 、 凸性、 流动 性 (发 行总 量 、 流通 量、 上 市时 间) 等 指标, 结合 组合 管理 层面 的要求 , 决 定是 否 将个 债 纳 入组 合 及 其投 资数量 。 再有, 因信 用改 善而 支持 本基金 投资 的个 债信 用指 标可以 包括 但不 限于 : 更 稳定或 增强 的现金 流 、 通 过自由 现金 流增强 去杠 杆的 财务 能力 、 资 产估 值更 利于支 持债 务、 更强 大的 公 司管理 、 更稳 定或更 高的 市场占 有率 、 更易于 获 得 资金等 ; 个债 因信用 恶化 而支持 本基 金 卖 出的指 标可 以包 括但 不限 于: 发 债企 业出 现坏 于分 析师预 期的 情况 、 发 债企 业没有 去杠 杆的 财务能 力 、 发 债企业 覆盖 债务的 资产 减少 、 发 债企 业市场 竞争 地位 恶化 、 发 债企业 获得 资 金 的途径 减少 、 发债企 业发 生管理 层的 重大 变化 、 个 债已达 到本 基金 对其 设定 的目标 价格 、 本 基金对 该个 债评 估的 价格 上行空 间有 限等 。 (2) 行业 配置 宏观信 用环 境变 化, 影响 同一发 债人 的违 约概 率, 影响不 同发 债人 间的 违约 相关度 , 影 响既定 信用 等级 发债 人在 信用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违约 损失率 , 影响 不同 信用 等级 发债人 的违 约 概率。 同时 ,不 同行 业对 宏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不 同行 业的 潜在 违约 率差异 显著 。 本基金 借助 “嘉 实信 用分 析系统 ” 及 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基于 深入 的宏 观信 用环境 、 行 业发展 趋势 等基 本面 研究 , 运 用定 性定 量模型 , 在 自下而 上的 个债 精选 策略 基础上 , 采取 适 度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从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 收益。 (3) 利差 套利 策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可根 据市场 利率 水平 , 收益 率曲 线的形 态以 及对 利率 期限 结构的 预期 , 调整 回购 放大 的杠杆 比例 , 控制杠 杆放 大的 风险 。 (4) 信用 风险 控制 措施 与高收 益债 券关 联的 较大 部分风 险是 发债 公司 特有 的,非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实施 谨慎 的信 用评 估和市 场分 析、 个债 和行 业层面 的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 当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运 用“ 尽早 出售 (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险。 本基金 使用 各信 用级 别持 仓量 、 行 业分 散度 、 组 合 持仓分 布 、 各 项重要 偿债 指标范 围等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描述性 统计 指标 ,还 运 用VaR、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 模型, 估计 组 合在给 定置 信水 平和 事件 期限内 可能 遭受 的最 大损 失, 以便 有效 评估 和控 制组 合信用 风险 暴 露。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收益 率 由 基准收 益率 与信 用利 差 叠 加组成 , 信用 风险 表现 在 信 用利差 的 变化上 ; 信用 利差 主 要受 两方面 影响 , 一是 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 即 该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 市 场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二 是 非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即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 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 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期 通常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现 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针对非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 过“ 嘉实信 用分 析系统” ,分析 发债主 体的 信用水 平 及个债 增信 措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 分散投 资 , 控 制个债 持有 比例 ; 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 况 出现恶 化时 ,采 取“ 尽早 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 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3. 其他 债券 投资 策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可适 当调 整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2) 期限 结构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可适 当调 整 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 债券的 配置 方式 , 以 求适 当降低 机会 成本 风险 和再 投资风 险, 或从 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相 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3) 互换 策略 本基金 可 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利用 不 同券 种在利 息 、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面 的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4)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并满 足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基金 在投 资管理 中将 持有 债券 的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配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含 资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 个 券选 择 和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本基 金可 根据 市 场发展 , 精 选投 资夹 层工 具 ,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 收益增 强。 5. 投资 决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 金 投资目 标和对 市场的判断 决定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 2 )相 关研究 部门或 岗位根据 嘉实中 央研究 平台、 嘉实 信用分 析系统 等流程 规定 ,进 行 分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研 究部 门提出 的报告 ,并依 据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 察稽核 部负责 监控基金 的运作 管理是 否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和 公司 相关 管 理制度 的规 定; 风险 管理 部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进 行风险 测算 , 对基金 组合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 提 交风 险监控 报告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 变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化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与监 控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企业 债总 财富 指数 收益 率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 布,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 较 强的 权威 性和 市 场影响 力, 能反映 我国 企业 债市 场整 体价格 及投 资回 报,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国务 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除每 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月 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和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融 资券 及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的 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他 信用 债券 的合 计比 例, 不低 于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80% ; (2)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基金在 开放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4)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除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外 ; (5) 本基 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级以 上( 含 BBB) 或相 当于BBB 级, 在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除 外) ; (9)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对银 行存款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的 0-100% , 在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对银 行存 款的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10)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 基 金投 资 于一 家企 业 发行 的 单期 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11) 本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 市值不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12) 本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14)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 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招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2013 年1 月15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 报告期 末 ”)。 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459,728,850.00 97.17 其中: 债券


4,323,184,850.00 94.19








资产 支持 证券


136,544,000.00 2.98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22,998,112.25 0.50 6 其他资 产


106,975,954.87 2.33 合计





4,589,702,917.12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685,156,850.00 49.3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5,324,000.00 59.05 6 中期票 据 622,704,000.00 18.25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4,323,184,850.00 126.67 5.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41264027 12 郑煤 CP001 1,300,000 130,130,000.00 3.81 2 122501 12 寿 财资 1,100,000 110,914,728.64 3.25 3 122996 08 常 城建 997,530 101,748,060.00 2.98 4 041260069 12 梅花 CP001 1,000,000 100,080,000.00 2.93 5 1280323 12 余 姚水 投债 900,000 91,521,000.00 2.68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6.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9026 侨城 04 300,000 30,000,000.00 0.88 2 119025 侨城 03 230,000 23,000,000.00 0.67 3 119024 侨城 02 210,000 21,000,000.00 0.62 4 119023 侨城 01 190,000 19,000,000.00 0.56 5 061204003 12 中银 1B 200,000 18,052,000.00 0.53 6 061205001 12 上元 1A 200,000 15,906,000.00 0.47 7 061205002 12 上元 1B 100,000 9,586,000.00 0.28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7 只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未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在 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3 )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4,027,996.3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947,958.4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06,975,954.87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可 转换 债券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2 年12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净值 增 长率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80% 0.04% 1.73% 0.04% -0.93% 0.0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 比较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图 : 嘉实 增强收 益定期 债券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增长 率与 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2 年 9 月24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9 月24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仍 处于建 仓期 。 十 五、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六、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资产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七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依据及原 则 估值应符 合本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证 监会计 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监 会[2008]38 号公 告《关 于 进一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未 做明确 规定 的 , 参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 估 值数 据 依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 取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应依 据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 估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 及指导 价格 估值 。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 的,应采 用市 价确定 公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 潜在 估值调 整对 前 一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有 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2)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资品种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 应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有 效性。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按 最能 恰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三)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债 。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八、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其中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本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三个月 最少 分配 一次 , 每 年最多 分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单 位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90% ; 4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取得现 金或 将所 获红 利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在 收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 九、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允许 的前提下 ,本 基金可 以从 基金财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 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五)基金税收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二十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人 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按 规 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事 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 称“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封闭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开放 期前最后 一个 工作日 的次 日,披露 开放 期前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在基金 开放 期 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八)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变 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27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8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 二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 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首先 , 由 于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短期 融资 券及 债项 信用 评级为 非 AAA 级 别的 除短 期融 资券 以 外的其 他信 用债 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 , 本 基金 相对于 普通 的 债券型 基金 而言 面临 着相 对较高 的信 用风 险 , 所 投资 债券的 本息 按约 定获 得偿 付的不 确定 性 相对较大 。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避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 如果持 有的 信用 债 (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 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净 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波动 。 另外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是 根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不能公 开交 易 ,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 或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综合 协 议交易 平台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相 关信 用债 (包 括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 再有 , 在 本基 金的封 闭运 作期间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面 临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八 )其它风险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十 三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予以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 向 过错 人追偿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 金估值 差错 。 (1)基 金管理 人对估 值差 错承担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的估值 结果 与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不一 致 , 且 基金托 管人 的估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估值 差错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2)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3)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 值错误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错误 造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 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资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涉 及 以下事 项之 一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与 开放期 运作 方式 的转 换)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 高基 金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 费 的费 率标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费率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不 利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尽管有 前述 第1 款的 约定 , 如 出现 下列 情况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增 设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4) 根据 相关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规 则安 排本 基金 上市交 易事 宜;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个开放 期期 满时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或 基金 前 10 大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90%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终 止本 基金合 同;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7)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资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五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仲裁 或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报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A. 召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率 的费率 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费率 标准 的 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不利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尽管 有前 述 第1 款 的约 定, 如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增 设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4)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或基金 前10 大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90%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B.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C. 通知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D. 开会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 通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5)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F.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事项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以外,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H.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I.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A.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B.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3.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三个月 最少 分配 一次 , 每 年最多 分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单 位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90%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取得现 金或 将所 获红 利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 6.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法律 、 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C.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D. 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A.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B.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本 条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C.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D.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E. 基金税 收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审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风险 控制 下 , 力 争当 期总 回报最 大化 , 以谋 求长 期保 值增 值 。 B.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或上 市的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 业债 、 公司 债、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国债、 央行票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 权 证。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6 个月 内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1 个月 内卖 出 。


除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 融资券及 债项 信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 除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 信用债 券的 合计 比例 , 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80%。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 低 于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 票 据、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 融债 (不含 政策 性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和央 行票据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信 用类 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C. 投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具 备足 够多 预期 风险可 控、 收益 率良 好的 投资标 的时 , 优 先考 虑短 期融资 券及 债项信 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除 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 信 用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 除主要 的信 用 债券投 资策 略外 , 本 基金 还可通 过其 他债 券投 资策 略, 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 如: 资 产支 持证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券投资 策略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投资 策略 ) 等辅助 投资 策略 , 进 一步 为基金 组合 规避风 险 、 增 强 收益。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个债 精选 策略 , 在 短 期融 资券及 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 的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 他信用 债券 中 , 精选 预期 风险可 控 、 收 益率较 高的 债券 , 结 合适 度 分散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构 造和优 化组 合, 谋求 为投 资人创 造较 高的 风险 调整 后回报 。 本基金 受研 究驱 动, 不主 要依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评级 , 而是 采用 “嘉 实 信用分 析系 统” 的信 用评 级和信 用分 析, 依赖 信用 分析师 团队 持续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国 际先 进 的 评级方 法, 采用 定性 定量 模型, 为精 选 个 债提 供支 持 。 “嘉实 信用 分析 系统 ” 的 信用分 析框 架包 括: 宏观 信用环 境分 析、 行业 趋势 分析、 管理 层素质 与公 司治 理分 析、 运营与 财务 状况 分析 、债 务契约 分析 、特 殊事 项风 险分析 等。 (1) 个别 债券 选择 首先 , 本 基金 依据 “嘉 实信 用分析 系统 ” 的研 究成 果, 执行 “嘉 实投 资备 选库 流 程” , 生 成或更 新买 入信 用债 券备 选库, 强化 投资 纪律 ,保 护组合 质量 。 其次 , 本 基金 主要从 信用 债券备 选库 中选 择或 调整 个债 。 本 基金 根据个 债 的 类属 、 信 用 评级 、 收 益率 ( 到期 收益 率、 票面 利率 、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 息税 务处 理 ) 、 剩 余期限 、 久期 、 凸性、 流动 性 (发 行总 量 、 流通 量、 上 市时 间) 等 指标, 结合 组合 管理 层面 的要求 , 决 定是 否 将个 债 纳 入组 合 及 其投 资数量 。 再有, 因信 用改 善而 支持 本基金 投资 的个 债信 用指 标可以 包括 但不 限于 : 更 稳定或 增强 的现金 流 、 通 过自由 现金 流增强 去杠 杆的 财务 能力 、 资 产估 值更 利于支 持债 务、 更强 大的 公 司管理 、 更稳 定或更 高的 市场占 有率 、 更易于 获得 资金等 ; 个债 因信用 恶化 而支持 本基 金 卖 出的指 标可 以包 括但 不限 于: 发 债企 业出 现坏 于分 析师预 期的 情 况 、 发 债企 业没有 去杠 杆的 财务能 力 、 发 债企业 覆盖 债务的 资产 减少 、 发 债企 业市场 竞争 地位 恶化 、 发 债企业 获得 资 金 的途径 减少 、 发债企 业发 生管理 层的 重大 变化 、 个 债已达 到本 基金 对其 设定 的目标 价格 、 本 基金对 该个 债评 估的 价格 上行空 间有 限等 。 (2) 行业 配置 宏观信 用环 境变 化, 影响 同一发 债人 的违 约概 率, 影响不 同发 债人 间的 违约 相关度 , 影 响既定 信用 等级 发债 人在 信用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违约 损失率 , 影响 不同 信用 等级 发债人 的违 约 概率。 同时 ,不 同行 业对 宏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不 同行 业的 潜在 违约 率差异 显著 。 本基金 借助 “嘉 实信 用分 析系统 ” 及 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基于 深入 的宏 观信 用环境 、 行 业发展 趋势 等基 本面 研究 , 运 用定 性定 量模型 , 在 自下而 上的 个债 精选 策略 基础上 , 采取 适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度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从组合 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 收益。 (3) 利差 套利 策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可根 据市场 利率 水平 , 收益 率曲 线的形 态以 及对 利率 期限 结构的 预期 , 调整 回购 放大 的杠杆 比例 , 控制杠 杆放 大的 风险 。 (4) 信用 风险 控制 措施 与高收 益债 券关 联的 较大 部分风 险是 发债 公司 特有 的,非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实施 谨慎 的信 用评 估和市 场分 析、 个债 和行 业层 面 的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 当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运 用“ 尽早 出售 (first sale, best sale ) ” 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险。 本基金 使用 各信 用级 别持 仓量 、 行 业分 散度 、 组 合 持仓分 布 、 各 项重要 偿债 指标范 围等 描述性 统计 指标 ,还 运 用VaR、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 模型, 估计 组 合在给 定置 信水 平和 事件 期限内 可能 遭受 的最 大损 失, 以便 有效 评估 和控 制组 合信用 风险 暴 露。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收益 率 由 基准收 益率 与信 用利 差 叠 加组成 , 信用 风险 表现 在 信 用利差 的 变化上 ; 信用 利差 主 要受 两方面 影响 , 一是 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 即 该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 市 场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二 是 非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即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 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 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期 通常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现 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针对非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 过“ 嘉实信 用分 析系统” ,分析 发债主 体的 信用水 平 及个债 增信 措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 分散投 资 , 控 制个债 持有 比例 ; 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 况 出现恶 化时 ,采 取“ 尽早 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 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3. 其他 债券 投资 策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可适 当调 整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2) 期限 结构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可适 当调 整 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 债券的 配置 方式 , 以 求适 当降低 机会 成本 风险 和再 投资风 险, 或从 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相 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 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3) 互换 策略 本基金 可 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利用 不 同券 种在利 息 、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面 的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4)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并满 足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基金 在投 资管理 中将 持有 债券 的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配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含 资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 个 券选 择 和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本基 金可 根据 市 场发展 , 精 选投 资夹 层工 具 ,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 收益增 强。 5. 投资 决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金 投资目 标和对 市场的判断 决定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定 。 2 )相 关研究 部门或 岗位根据 嘉实中 央研究 平台、 嘉实 信用分 析系统 等流程 规定 ,进 行 分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研 究部 门提出 的报告 ,并依 据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 察稽核 部负责 监控基金 的运作 管理是 否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和 公司 相关 管 理制度 的规 定; 风险 管理 部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进 行风险 测算 , 对基金 组 合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 提 交风 险监控 报告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 变 化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估 与监 控 。 D.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企业 债总 财富 指数 收益 率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 布,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 较 强的 权威 性和 市 场影响 力, 能反映 我国 企业 债市 场整 体价格 及投 资回 报,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E.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F. 投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制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除每 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月 以外 的期间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和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融 资券 及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的 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他 信用 债券 的合 计比 例, 不低 于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80% ; (2)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基金在 开放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4)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除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外 ; (5) 本基 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级以 上( 含 BBB) 或相 当于BBB 级, 在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除 外) ; (9)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对银 行存款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的 0-100% , 在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对银 行存 款的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10)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公 募基金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 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 不 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11) 本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 市值不 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13)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14)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G.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不 当利益 。 H.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B. 估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符 合本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证 监会计 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监 会[2008]38 号公 告《关 于 进一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未 做明确 规定 的 , 参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 估 值数 据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依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 取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应依 据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 估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 及指导 价格 估值 。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 资品种 ,如 估值 日有 市价 的,应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 潜 在 估值调 整对 前 一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有 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 (2)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资品种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 应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按 最能 恰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C. 具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D.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债 。 E.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F.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G.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H.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I.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 理。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七)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涉及 以下事 项之 一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不 包括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的 费率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不利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尽管有 前述 第1 款的 约定 , 如 出现 下列 情况时 ,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增 设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4)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或基金 前10 大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90%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B. 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C.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六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8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安 奎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结汇、售汇;同业外 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 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 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或上 市的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 业债 、 公司 债、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国债、 央行票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 证。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 基金 应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6 个 月内 卖出 。 2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B.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除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 融资券及 债项 信用评 级为 非AAA 级 别的 除短期 融资 券以 外的 其他 信用债 券的 合计 比例 , 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80%。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 低 于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 融债 (不含 政策 性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和央 行票据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信 用类 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除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和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短期融 资券 及债项 信用 评级 为 非AAA 级别的 除短 期融 资券 以外 的其他 信用 债券 的合 计比 例, 不低 于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80% ; (2)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基金在 开放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在1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4)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除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5)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级以 上( 含 BBB) 或相 当于BBB 级, 在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除 外) ; (9)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对银 行存款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0-100% , 在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对银 行存 款的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10)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 基 金 投 资 于一 家企 业 发行 的 单期 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 (11) 本基金 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 市值不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14)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 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C.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D.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E.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 置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 案等。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2.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负 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的, 应 及时 修订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后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若基 金管 理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F.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责 任确 保 及 时 将更 新 后 的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G.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 余期 限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 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H.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 《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甲 方 《制 度》 的内 容与 本协 议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议 的约 定为 准。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3)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 票据市 值不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 责限 于: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I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J.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电 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K.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L.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M.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A.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B.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C.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D.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8 基金托 管 人 对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的 存 放 或存 管 在 基金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 的 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 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C.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金 的 银 行 账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D.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E.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F.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 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H.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A.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B.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金 融资产 和金 融负债 。 2. 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本 合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证 监会 计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监 会[2008]38 号公 告《关 于 进一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未 做明确 规定 的 , 参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 估 值数 据 依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 取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应依 据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 估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 及指导 价格 估值 。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对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 资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应 采用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 潜在 估值调 整对 前 一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有 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2)对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 投资品 种,应 采用 市场 参 与者普 遍认同 ,且 被以 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 应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按 最能 恰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7.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C.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2)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D.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E.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G.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H.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 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B.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C.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 七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15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向定 制纸质对 账 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 投 资者寄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由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 错误 、未 及时 变更 或邮局 投递 差错 、 通 讯故 障、 延误 等 原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 述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 敬 请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或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 询、 核 对、 变更 您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 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申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八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2 年8 月23 日 首次 披露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至2013 年 3 月24 日, 本基 金的临 时报 告刊登 于《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民生银行为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2 年 9 月 5 日 2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等为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2 年 9 月 12 日 3 关于增加包商银行为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2 年 9 月 12 日 含本 基金 4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2012 年 9 月 25 日 5 关于开通汇付天天盈账户进行直销网上交易和 电话交易 业务的 公告 2012 年 11 月 20 日 含本 基金 6 关于成立 嘉实资 本管理 有 限公司的 公告 2012 年 11 月 21 日 7 关于直销电话交易开通工商银行借记卡认购和 申购业务 的公告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含本 基金 8 关于开展 嘉实定 制账户 管 理业务公 告


2012 年 12 月 14 日 9 关于提示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 件的公 告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含本 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10 关于嘉实基金网上直销汇款支付业务开通范围 增加广东 南粤银 行借记 卡 持卡人业 务的公 告 2012 年 12 月 29 日 含本 基金 11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2 年第 一次收 益分配 公告 2013 年 1 月 14 日 12 关于“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一 次收益 分配公告 ” 的更 正公 告 2013 年 1 月 16 日 13 关于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的公告 2013 年 1 月 22 日 14 关 于 增加 交 通银 行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并 开 展定投 业务 及参 与交 通银 行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 年 3 月 18 日 二十 九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三 十、 备查文 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嘉 实增 强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嘉 实增 强收 益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嘉 实增 强收 益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年5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