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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价值(159913)

深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深证 300 价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 三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 【 重要 提示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1 年6 月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 967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22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险 包 括 : 市场 风 险 、标的 指 数 回 报 与 股 票 市 场平 均 回 报偏离 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波动 的 风 险 以及 基 金 投资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报 偏 离 的风险 , 基 金 份额 二 级 市场交 易 价 格 折溢 价 的 风险, 基 金 的 退 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 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同 时 本 基 金为 指 数 型基金 , 具 有 与标 的 指 数、以 及 标 的 指数 所 代 表的股 票 市 场 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 投资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2 年12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 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四、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八、风险揭示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8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 一 、绪 言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或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深证 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指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书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投资者 深交所《业务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指深交所 《业务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 证券投资基金 金”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 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 管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请 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 加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赎回将导致 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 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深证300 价值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 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为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整 数 倍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计 算 依 据 及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并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简称IOPV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 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合 规审 核 及 风险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名 与薪酬 委 员 会 两 个 专 业 委 员会 , 有 针对性 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管理 和 基 金 运作 中 的 相关情 况 , 制 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三 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经 理 负 责 , 下 设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两 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 )投资 决策委员会、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督察长,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 司 运 作 的 合法 合 规 及公司 内 部 风 险控 制 情 况 。 投 资 研 究 条线 下 设 权益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专 户投 资 部 、研究 部 、 量 化投 资 部 及跨境 投 资 部 。中 央 交 易室隶 属 总 经 理 直 接 管 理 。市 场 条 线下设 产 品 开 发部 、 营 销策划 部 、 零 售理 财 部 、营销 管 理 部 、 机 构 理 财 部、 上 海 营销中 心 、 北 京分 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西 部 营 销中心 。 营 运 条 线 下 设 财 务部 、 基 金运营 部 与 信 息技 术 部 。综合 管 理 条 线下 设 人 力资源 部 和 行 政 部 。 监 察 稽核 条 线 下设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理部 、 法 务 部, 由 督 察长协 同 总 经 理 直 接 管 理 。此 外 , 根据业 务 需 要 ,增 设 了 战略发 展 部 。 本基 金 采 用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基 金 经 理负责 制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定 期 就 投 资管 理 业 务的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投资 管 理 流程中 , 基 金 经理 、 研 究员、 交 易 员 在 明 确 权 责的基 础 上 密 切 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2 年四 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24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 场基金、5 只债券型基金 (其中1 只为短期理财债券基金) 、1 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3 只混合型基金、 14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2 只为 QDII 基金,1 只为普通指数型基金, 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2 年12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 211 人, 其中5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 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 董事 长 ,硕士学历。 现 任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执 行 董事 , 副 行 长 。 历 任建 设 银 行资产 负 债 管 理委 员 会 办公室 主 任 兼 上海 分 行 副行长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会 办 公 室主任 兼 体 制 改革 办 公 室主任 兼 上 海 分行 副 行 长、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资 产 负债管 理 部 总 经理 兼 重 组改制 办 公 室 主任 、 交 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 战龙先生,董事, 总经 理,CFA 、CPA , 硕 士学历 。 历 任 安 达 信 (新 加坡 ) 有 限 公 司 审 计师 , 澳 洲信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投资 风 险 管 理副 总 监 ,信安 资 产 管 理 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 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 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现任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 总经理 。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 首席营运官 、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董事长。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 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 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 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 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复 旦 大学 管 理 科 学 系 助教 , 美国 耶 鲁 大 学 经 济 系助 理 教 授、副 教 授 , 美国 杜 克 大学经 济 系 副 教授 , 香 港城市 大 学 经 济 与 金 融 系 教授 , 美 国亚利 桑 那 州 立大 学 凯 瑞商学 院 经 济 系冠 名 教 授,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上 海 高 级金 融 学 院常务 副 院 长 、教 授 , 现任上 海 交 通 大学 安 泰 经济与 管 理 学 院 院长、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 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关淑仪女士 , 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曾任职 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4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 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陈 超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托 管 部内 控 综 合 员 , 交 银施 罗 德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会秘书 、 合 规 审计 部 总 经理, 现 任 交 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湖 南 大学 ( 原湖 南 财 经 学 院 ) 金融 学 院 讲师, 湘 财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国 债 部 副经 理 、 基金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4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瑞士 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2009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 部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12 月 27 日起担任本基金、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 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 业分层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至今 。 历任基金经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5 屈乐伟先生 ,2011 年9 月22 日至2013 年 3 月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 (权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 胡军华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 张科兵(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6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 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 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7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 施 ,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8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 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 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9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 (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1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 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 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 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年3月22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151只,包 括深证300 价 值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华 夏 平稳 增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景 阳 领 先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创 新成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盛 同德主 题 增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裕阳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汉 盛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裕 隆证券 投 资 基 金、 景 福 证券投 资 基 金 、鸿 阳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丰 和 价 值 证 券投 资 基 金、久 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盛 成 长 价 值证 券 投 资基金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价 值 增长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债 券 投 资基金 、 银 河 稳 健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银河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盛 中 信 全 债指 数 增 强型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息 收 益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盛动 态 精 选 证券 投 资 基金、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万家 增 强 收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精 选 增 值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信 银 利精 选 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 势 地 区 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鹏 华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中 海 分 红增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货币市 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新华 优 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精 选 股 票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泰 达 宏利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货 币 市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2 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诚 四 季红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国 天 时 货币 市 场 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值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益 民 货币市 场 基 金 、长 城 安 心回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邮 核心优 选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 长城 内 需 增长贰 号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 泰 达 宏利 首 选 企业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东 吴 价 值 成长 双 动 力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牛 创新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 优 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中 邮 核 心 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华 夏 复 兴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信 双 利 优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深 化 价 值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申万 巴 黎 竞 争优 势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优选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金元惠 理 成 长 动力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天 治 稳 健双盈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海 蓝 筹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长信 利 丰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金元惠 理 丰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锋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东 吴 进 取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大 成 行 业 轮动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上 证180 公 司 治 理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 金 、 富 兰 克林 国 海 沪深300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南方 中 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 核 心 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东吴 货 币 市 场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创业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招 商 信 用 添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消 费 行业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国 汇 利 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 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可转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深 证成长4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深证 成 长4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 泰达宏 利 领 先 中小 盘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罗 德 信 用添利 债 券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东 吴 中 证 新兴 产 业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3 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社 会责 任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 费 服 务行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黄 金 主 题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聚 潮 产 业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领 先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板3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中 小 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联接 基 金 、 南方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上 投 摩 根新 兴 动 力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金元惠 理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招 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交 银 施 罗 德 深证300 价值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富 国 中 证500 指 数 增 强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长 信 内 需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题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中 海 消 费主题 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信 用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德信 行 业 轮 动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海 亚 洲 (除日 本 ) 机 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逆向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新锐 产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 中 小板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消费品 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金 刚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添 富 理 财14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全 球房 地 产 证券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新经 济 主 题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新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 恒 久 信 用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月 添利理 财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安 信 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7天理财宝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 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工 银 瑞 信 信用 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 增 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景 顺 长 城 支 柱 产 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易方 达 月 月利理 财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量化 配 置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方央 视 财 经50指 数 增 强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罗 德 纯 债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鹏 华 理财21 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民 安 增 利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万 家14天 理 财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纯 债 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金 元 惠 理 惠利 保 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4 基金、 南方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城品 质 投 资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海 可 转 换债券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参 数 设置 将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资 比 例 和禁止 投 资 品 种输 入 监 控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 并通过 基 金 资 金账 户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等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5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8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 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9 (11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 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7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1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8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9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2 )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24 )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3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5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6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27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4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8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5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联系人:丁志勇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5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屈斯洁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 967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1 年 8 月29 日至2011 年9 月16 日止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32,329,693.00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4,556 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8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11 年10 月25 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13)。


( 二)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市 交 易需 遵 照 《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上市 规则 》 、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三) 暂停上 市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易 期 间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可 暂 停基 金 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核准后 可 恢 复 本基 金 上 市,并 在 至 少 一种 指 定 媒体发 布 基 金 恢 复上市公告。


( 四) 终止上 市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易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终 止 基金 的 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 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9 上 市 的 , 本基 金 将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由 交 易型开 放 式 基 金变 更 为 同一标 的 指 数 的 非 上 市 的 开放 式 指 数基金 。 若 届 时本 基 金 管理人 已 有 以 该指 数 作 为标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将本着 维 护 投 资者 合 法 权益的 原 则 , 履行 适 当 的程序 后 选 取 其 他合适的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 ( 五)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IOPV )的 计算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在开 市 后 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单 和 组 合 证券 内 各 只证券 的 实 时 成 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必 须 用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金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金 替 代 成份证 券 的 数 量与 最 新 成交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回清 单 中 的 预 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0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申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办 理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商 的 名 称 、 住 所等 信 息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五 、 相 关服务 机构”中“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日 为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交 易 日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 金 管 理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日及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可 在 基 金上 市 交易 之 前 开 始 办 理申 购 。但 在 基 金 申 请 上市 期 间, 基 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10 月25 日开放申购、 赎 回业务, 投资者可在开 放日的开 放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 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交易所 相关规则 的 情 况 下 更改 上 述 原则, 但 最 迟 应在 新 的 原则实 施 前 依 照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体 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1 予以公告。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 资 者 必 须 按 申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手 续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间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根 据 申 购 赎回 清 单备 足 申 购 对 价 要求 的 组合 证 券 和现金 , 投资 者 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够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 和 赎回对 价 要 求 的 现金。 否则 ,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回 申 请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确 认 。如 投 资 者 未 能 提供 符 合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则 申 购 申请失 败 。 如 投资 者 持 有的符 合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不足 或 未 能 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 赎 回 申 请失 败 。 投资者 可 在 申 请当 日 通 过其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销售网 点 查 询 有 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过 程 中涉 及 的 股 票 和 基金 份 额交 收 适 用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结 算规则。投资者 T 日申 购、赎回成功后,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 为投资者办 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 现金替 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 理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发 送 给 申 购赎 回 代 理券商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 如果 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清 算 交 收 时 发 现不 能 正 常履约 的 情 形 ,则 依 据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金登 记 结 算 业务 实 施 细则》 的 有 关 规 定进行处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清 算 交 收 和 登 记的 办 理时 间 、 方式进行调整, 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2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上 述 规 定 的数 量 或 比例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调 整 前 依照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六 ) 申购、 赎回 的对价 及费 用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 额 及 其 他对 价 。 赎回对 价 是 指 投资 者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证 券 、 现金替 代 、 现 金差 额 及 其他对 价 。 申 购对 价 和 赎回对 价 根 据 申 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 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 七) 申购赎 回 清 单的内 容与 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单 公 告内 容 包 括 最 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所 对 应 的 组合 证 券内 各 成 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 日现金替代的保证金率、T 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基 金 标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全 部 或部 分 证 券 。 申 购赎 回 清单 将 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购 、 赎回 过 程 中 , 投 资者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3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 禁止” ) 、 可以现金 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 是指 在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许 使 用 现金作 为替代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指 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允 许 使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或 部 分该 成 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 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 是指 在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以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是 由 于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投 资 者无 法 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1+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 券 恢 复 交 易后 买 入 ,而实 际 买 入 价格 加 上 相关交 易 费 用 后与 申 购 时的最 新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为 便 于操作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申购赎 回 清 单 中预 先 确 定现金 替 代 保 证 金 率 , 并 据此 收 取 替代金 额 。 如 果预 先 收 取的金 额 高 于 基金 购 入 该部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基 金 管 理人将 退 还 多 收取 的 差 额;如 果 预 先 收取 的 金 额低于 基 金 购 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 入 成 本 (包 括 买 入价格 与 交 易 费用 ) 的 差额, 确 定 基 金应 退 还 投资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项 ; 若 未能购 入 全 部 被替 代 的 证券, 则 以 替 代金 额 与 所购入 的 部 分 被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4 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不含T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 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 入 成 本 加上 按 照 最近一 次 收 盘 价计 算 的 未购入 的 部 分 被替 代 证 券价值 的 差 额 ,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1 个交易日),基金管 理 人 将 应 退款 和 补 款的明 细 及 汇 总数 据 发 送给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注 册登记 机 构 办 理 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2 个交易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更 有 效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偏 离 度和 跟 踪 误 差 , 基金 管 理人 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用 可 以 现金替 代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超过 申 购 基 金份 额 资 产净值 的 一 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收 盘 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 1 % 100 1 - T i % n 1 i ? ? ? ? ? ? ? T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须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是 由 于标 的 指 数 调 整 ,即 将 被剔 除 的 成 份 证 券 ,或 基 金 管理人 出 于 保 护持 有 人 利益等 原 因 认 为有 必 要 实行必 须 现 金 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于 必 须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定 数 量 的现金 , 即 “ 固定 替 代 金额” 。 固 定 替代 金 额 的计算 方 法 为 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5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 单 中 必 须 用现 金 替 代的固 定 替 代 金额 + 申 购赎回 清 单 中 可以 用 现 金替代 成 份 证 券 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基 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 需扣 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申 购 赎 回清 单 中 必须用 现 金 替 代的 固 定 替代金 额 + 申 购赎 回 清 单中可 以 用 现 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 算 交 收 。现 金 差 额的数 值 可 能 为正 、 为 负或为 零 。 在 投资 者 申 购时,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 者应根 据 其 申 购的 基 金 份额支 付 相 应 的现 金 , 如现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者 将 根 据其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获 得相应 的 现 金 ;在 投 资 者赎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数 , 则 投资者 将 根 据 其赎 回 的 基金份 额 获 得 相应 的 现 金,如 现 金 差 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 本信 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 年3 月22 日 基金名称 深价值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13 标的指 数代码 399348 2013 年 3 月 21 日 信息内 容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6 现金差额(单位:元) 4283.6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992907.61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元) 0.9930


2013 年 3 月 22 日 信息内 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 元) 4247.6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T 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分红金 额( 单位:元) 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 允许申购 允许 是否 允许赎回 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30.00%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可以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 额 000001 平安银行 3000 允许 15%


000002 万 科A 10000 允许 15%


000006 深振业A 900 允许 15%


000012 南 玻A 1400 允许 15%


000021 长城开发 700 允许 15%


000022 深赤湾A 100 允许 15%


000024 招商地产 800 允许 15%


000027 深圳能源 900 允许 15%


000039 中集集 团


必须 0% 1313.000 000042 深 长 城 100 允许 15%


000059 辽通化工 700 允许 15%


000063 中兴通讯 2200 允许 15%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7 000069 华侨城A 3800 允许 15%


000088 盐 田 港 800 允许 15%


000089 深圳机场 800 允许 15%


000090 深 天 健 400 允许 15%


000100 TCL 集团 8800 允许 15%


000157 中联重科 4900 允许 15%


000159 国际实业 400 允许 15%


000301 东方市场 1000 允许 15%


000338 潍柴动力 1000 允许 15%


000401 冀东水泥 600 允许 15%


000402 金 融 街 2800 允许 15%


000417 合肥百货 600 允许 15%


000422 湖北宜化 800 允许 15%


000425 徐工机械 1300 允许 15%


000488 晨鸣纸业 1000 允许 15%


000501 鄂武商A 300 允许 15%


000513 丽珠集团 100 允许 15%


000527 美的电器


必须 0% 22032.000 000528 柳 工 900 允许 15%


000537 广宇发展 500 允许 15%


000539 粤电力A 800 允许 15%


000541 佛山照明 600 允许 15%


000543 皖能电力 400 允许 15%


000550 江铃汽车 200 允许 15%


000559 万向钱潮 1000 允许 15%


000568 泸州老窖 800 允许 15%


000572 海马汽车 1100 允许 15%


000581 威孚高科 400 允许 15%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8 000600 建投能源 300 允许 15%


000601 韶能股份 1000 允许 15%


000608 阳光股份 500 允许 15%


000616 亿城股份 1200 允许 15%


000623 吉林敖东 800 允许 15%


000625 长安汽车 1900 允许 15%


000636 风华高科 700 允许 15%


000651 格力电器 2600 允许 15%


000667 名流置业 2000 允许 15%


000685 中山公用 400 允许 15%


000698 沈阳化工 500 允许 15%


000703 恒逸石化 300 允许 15%


000707 双环科技 400 允许 15%


000708 大冶特钢 200 允许 15%


000709 河北钢铁 4600 允许 15%


000726 鲁 泰A 500 允许 15%


000728 国元证券 1000 允许 15%


000729 燕京啤酒 1300 允许 15%


000731 四川美丰 500 允许 15%


000759 中百集团 600 允许 15%


000761 本钢板材 200 允许 15%


000778 新兴铸管 1200 允许 15%


000780 平庄能源 500 允许 15%


000786 北新建材 300 允许 15%


000789 江西水泥 300 允许 15%


000800 一汽轿车 900 允许 15%


000822 山东海化 700 允许 15%


000825 太钢不锈 2500 允许 15%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9 000828 东莞控股 400 允许 15%


000830 鲁西化工 1200 允许 15%


000876 新 希 望 700 允许 15%


000877 天山股份 700 允许 15%


000900 现代投资 500 允许 15%


000926 福星股份 600 允许 15%


000930 中粮生化 900 允许 15%


000933 神火股份 1100 允许 15%


000937 冀中能源 800 允许 15%


000951 中国重汽 200 允许 15%


000959 首钢股份 1400 允许 15%


000983 西山煤电 1800 允许 15%


000987 广州友谊 200 允许 15%


000989 九 芝 堂 200 允许 15%


000999 华润三九 400 允许 15%


001696 宗申动力 700 允许 15%


002001 新 和 成 400 允许 15%


002008 大族激光 900 允许 15%


002024 苏宁云商 4900 允许 15%


002028 思源电气 300 允许 15%


002048 宁波华翔 500 允许 15%


002050 三花股份 300 允许 15%


002051 中工国际 200 允许 15%


002092 中泰化学 1100 允许 15%


002128 露天煤业 400 允许 15%


002146 荣盛发展 700 允许 15%


002191 劲嘉股份 300 允许 15%


002202 金风科技 1800 允许 15%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0 002204 大连重工 100 允许 15%


002242 九阳股份 300 允许 15%


002254 泰和新材 300 允许 15%


002399 海普瑞


100 允许 15%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 、 因 特 殊 原因 ( 如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决 定 临 时停 市 ) ,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 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或 者指数 编 制 单 位、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等 因异 常 情 况使申 购 赎 回 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按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及时公 告 。 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九)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 因 特 殊 原因 ( 如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决 定 临 时停 市 ) ,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 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或 者指数 编 制 单 位、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等 因异 常 情 况使申 购 赎 回 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1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按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及时公 告 。 在 暂停 赎 回 的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十)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依 据 其业 务 规 则 ,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与 解 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一 )集合 申购 与其他 服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开 放 集 合申 购 ,即 允 许 多 个 投 资者 集 合其 持 有 的 组 合 证 券, 共 同 构成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 位 或其整 数 倍 , 进行 申 购 。在不 损 害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基 金 管理 人 也 可 采 取 其他 合 理的 申 购 、 赎 回 方式 , 并于 新 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理机 构 可 依 据 本 基金 合 同开 展 其 他 服 务 ,双 方 需签 订 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二 )基金 的份 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先 确 定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并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提前公告。 2、基金 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申请 办 理 , 并 由 注册 登 记机 构 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额 与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调 整 , 但调整 后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占 基金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变 化 。 基金份 额 折 算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权 益无 实 质 性影响 。 基 金 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折算 过 程中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延 迟 办理 基 金份 额 折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2 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 折算公告中列示。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3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投资理 念 本 基 金 遵 循 指 数化 投 资理 念 , 以 反 映 深圳 证 券市 场 中 规 模 较 大、 流 动性 好 、 具有明显价值特征的股票整体收益状况的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 采 用 被 动 式指 数 化 投资实 现 跟 踪 偏离 度 与 跟踪误 差 的 最 小化 , 力 求帮助 投 资 人 以 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收益。 ( 三)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以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 选 成 份 股为 主 要投 资 对 象 ( 含 中小 板 股票 和 创 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 , 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 于 跟 踪 标 的指 数 的 表现, 正 常 情 况下 指 数 化投资 比 例 , 即投 资 于 标的指 数 成 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 本 基 金也 可 少 量投资 于 新 股 、债 券 、 回购、 权 证 及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因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整 、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 内 现 金 替 代、 现 金差 额 等 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构 日 后 允 许本 基 金 投资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 ,以完全 按 照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组成 及 其 权 重构 建 基 金股票 投 资 组 合为 原 则 ,进行 被 动 式 指 数化投资。 股 票 在 投 资 组 合中 的 权重 原 则 上 根 据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的 变 动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当 预 期 成份股 发 生 调 整和 成 份 股发生 配 股 、 增发 、 分 红等行 为 时 , 或 因 基 金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对 本 基 金 跟踪 标 的 指数的 效 果 可 能带 来 影 响时, 或 因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导致 流 动 性不足 时 , 或 其他 原 因 导致无 法 有 效 复制 和 跟 踪标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对 投资组 合 管 理 进行 适 当 变通和 调 整 , 从而 使 得 投资组 合 紧 密 地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4 跟踪标的指数。 ( 五)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 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 是由深 圳证券信息公司编制,并以深证 300 指数为 基础开发的风格指数,它以深证 300 指数的成份股为样本空间,选取采用价值因子评分最高的 100 只股 票为指数的成 份股,并于每年 1 月和 7 月对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该指数的基期为 2004 年 12 月31 日,基点为 1000 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 300 价值 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300 价 值 价 格 指数 不 宜 继续作 为 标 的 指数 , 或 证券市 场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强、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出 时 , 本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益 的 原 则 ,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标 的 指 数 更 换 后, 业 绩比 较 基 准 随 之 变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需 要 替换 或 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 六)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基 金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高 于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 同 时本 基 金 为指数 型 基 金 ,具 有 与 标的指 数 、 以 及标 的 指 数所代 表 的 股 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投资 决策依 据与流 程 1、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标 的 指 数 的相 关 规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 产 的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的 主 要职 责 是 决 定 有 关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 对 决策 、 其他 重 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决 定 日 常 指 数 跟踪 维 护过 程 中 的 组 合 构建 、 调整 决 策 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5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 的执行。 3、投资流程 研 究 、 决 策 、 组合 构 建、 交 易 、 评 估 及组 合 维护 的 有 机 配 合 共同 构 成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严格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可以保 证 投 资 理念 的 正 确执行 , 避 免 重 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 量化投 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 及券商等 外 部 研 究 力量 的 研 究成果 开 展 指 数跟 踪 、 成份股 公 司 行 为等 相 关 信息的 搜 集 与 分 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 策 相 关 事项 。 基 金经理 根 据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决 议 , 每日 进 行 基金投 资 管 理 的 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情况, 结合研究支持, 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 成 份 股 权 重的 方 法 构建组 合 。 在 追求 跟 踪 误差和 偏 离 度 最小 化 的 前提下 , 基 金 经 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 量化投 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 关 报 告 。 绩效 评 估 能够确 认 组 合 是否 实 现 了投资 预 期 、 组合 误 差 的来源 及 投 资 策 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 整: 基 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 成 份 股 公 司行 为 、 流动性 状 况 、 基金 申 购 和赎回 的 现 金 、现 券 流 量情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绩 效 评估 的 结 果等, 采 取 适 当的 跟 踪 技术对 投 资 组 合进 行 监 控和调 整 , 密 切 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八) 投资组 合管 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构 建投 资 组合 的 过 程 主 要 分为 三 步: 确 定 目 标 组 合、 确 定建 仓 策 略和逐步调整。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6 (1) 确 定 目 标 组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完 全 复 制 成 份 股 权 重 的 方 法 确 定 目 标 组 合。


(2)确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 公司行为、 基本 面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 通过完 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 基金经理在 规定时间 内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 股 本 变 化 、分 红 、 停牌、 复 牌 等 )信 息 , 以及成 份 股 公 司其 它 重 大信息 , 分 析 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由于各 种原因, 跟踪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可能会 发生调整,分析这种调整对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 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分析其对 组合的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 现 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 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1) 利用数量化分析方法, 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 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2)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 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它重大事项, 可提请投资决策委 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 策略。 3)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复制标的指数并核对, 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行为信息预测下一交易日指数 结构。 (7)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 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 势。 分析 由 于 组 合 每只 股 票 构成与 指 数 构 成的 差 异 导致的 跟 踪 误 差的 程 度 与趋势 以 找 出 跟 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8) 根 据 指 数 跟 踪 研 究 结 果 及 当 日 最 新 组 合 情 况 进 行 指 数 分 析 及 组 合 分 析 并 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内容与策略。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7 (9)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 上市公司 变动等情况,设计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 月 末 , 根 据 基金 合 同中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等 的 支 付 要求 , 及时 检 查 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 月 末 , 在 基 金经 理 会议 上 对 投 资 操 作、 组 合、 跟 踪 误 差 等 进行 分 析。 分 析 最 近 基 金 组合 与 标 的指数 间 的 跟 踪偏 离 度 情况, 找 出 未 能有 效 控 制较大 偏 离 的 原 因。 每 月 ,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可 对 基 金 的 操 作进 行 指导 与 决 策 。 基 金经 理 根据 公 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标的指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 指 数 成 份股 调 整 生效前 , 分 析 并确 定 组 合调整 策 略 , 尽量 减 少 变更成 份 股 带 来 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量化投资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 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 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 差 超 过 上述 范 围 ,基金 管 理 人 应采 取 合 理措施 避 免 跟 踪偏 离 度 、跟踪 误 差 进 一 步扩大。 (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8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 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 等非本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9 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三) 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2 年10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所载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93,853,905.39 98.82 其中:股票 93,853,905.39 98.8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620,683.18 0.65 6 其他各项资产 500,144.54 0.53 7 合计 94,974,733.1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5,298,808.55 5.64 C 制造业 50,267,146.90 53.46 C0








食品、饮料 4,791,002.60 5.10 C1








纺织、服装、 皮毛 348,116.75 0.37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669,759.93 0.71 C4








石油、化学、 塑胶、塑料 4,546,077.37 4.84 C5








电子 2,298,912.21 2.45 C6








金属、 非金属 6,912,194.76 7.35 C7








机械、设备、 仪表 26,683,832.58 28.38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4,017,250.70 4.2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2,119,391.95 2.25 E 建筑业 295,615.32 0.31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327,344.23 1.41 G 信息技术业 2,379,919.44 2.5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600,039.73 4.89 I 金融、保险业 5,889,321.46 6.26 J 房地产业 17,921,506.41 19.06 K 社会服务业 3,464,444.10 3.6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290,367.30 0.31 合计 93,853,905.39 99.82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979,526 9,912,803.12 10.54 2 000651 格力电器 255,823 6,523,486.50 6.94 3 000001 平安银行 297,601 4,767,568.02 5.07 4 000157 中联重科 480,565 4,426,003.65 4.71 5 002024 苏宁电器 479,524 3,188,834.60 3.39 6 000069 华侨城A 377,199 2,828,992.50 3.01 7 000568 泸州老窖 79,033 2,797,768.20 2.98 8 000338 潍柴动力 101,387 2,566,104.97 2.73 9 000024 招商地产 83,382 2,492,287.98 2.65 10 000983 西山煤电 175,000 2,434,250.00 2.59 (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 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未 受到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4.5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0,144.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3 1 000002 万 科A 9,912,803.12 10.54 重大事项停牌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 在尾差。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4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2 年12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0.14% 1.31% 10.52% 1.31% -0.38% 0.00% 2012 年 5.05% 1.40% 4.91% 1.40% 0.14% 0.00% 2011 年度(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1 年12月31日) -9.00% 1.13% -19.19% 1.49% 10.19% -0.3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9 月 2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5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3 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及 2012 年12 月31 日,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 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6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他 费 用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财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结、 扣 押 和 其 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7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并 为 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 ,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8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日 收 盘 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估 值;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6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9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按本项第(1 )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衍生品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签 章 返 回 给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0 理 人 依 据 本基 金 合 同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予以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1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过 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外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时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 的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2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 计 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先行 赔 付 , 基金 管 理 人按差 错 情 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错 且 造 成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损 失 的,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金 , 就 实 际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 基金 支 付 的赔偿 金 额 , 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 了正常 的 复 核 程序 后 仍 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致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3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后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 本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基金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7 ) 项、 权 证 估值方 法 的 第 (4 ) 项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 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4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 配; 3、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 益 分 配 后有 可 能 使除息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低于 面 值 , 即基 金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 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利 益 的情 况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酌 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数额的 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 数额。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5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 分 配 方 案公 布 后(依据 具 体 方 案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就 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 令及 时 进 行分红 资 金 的 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6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3% 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与 标 的指 数 供 应 商 签 订的 相 应指 数 许 可 协 议 的规 定 ,本 基 金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使用 许 可 费 , 按实 际 计 提金额 收 取 , 不设 下 限 。自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所在季 度 的 下 一 季度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不足 5 万元 时按照 5 万 元收取。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起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使用 许 可费 每 日 计 提 , 逐日 累 计, 按 季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 金标的 指 数 使 用许 可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 付 日 期 顺延。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供应 商 根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协 议 变更 上 述 标 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费 费 率 和 计 费 方式 , 本 基金将 采 用 调 整后 的 方 法或费 率 计 算 标的 指 数 使用许 可 费 ,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4)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5 到 11 项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及相 应 协 议 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 出 金 额支 付 , 列入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8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 用不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 发展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 理 费率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降 低 基 金管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率,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9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0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在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保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以 中 文 文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1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 回安排 、 基 金 投资 、 基 金产品 特 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 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算 并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完成 基 金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后 ,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2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申 购 赎 回代理 机 构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最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3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4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5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 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投资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7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 标 的 指 数调 整 成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方 法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的 组 合调 整 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 于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发 生 配 股 、 增 发等 行 为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的 指 数中 的 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 派 发现 金 红 利 、 新 股市 值 配售 收 益 将 导 致 基金 收 益率 超 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 于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停 牌 、 摘 牌 或 流动 性 差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无 法 及时 调 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 法 律 法 规 的限 制 或其 他 限 制 , 本 基金 可 能不 能 投 资 于 部 分标 的 指数 成 分 股 。 在 使 用替 代 方 法,如 投 资 同 行业 中 相 关性较 高 的 股 票以 替 代 上述投 资 受 限 股 票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 本 基 金 指 数化 投 资过 程 中 , 基 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 能 力 , 例 如跟 踪 指数 的 水 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出 的 时 机 选择 等 , 都会对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产 生影响 , 从 而 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 其 他 因 素 产 生的 偏 离。 如 因 受 到 最 低买 入 股数 的 限 制 ,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有 比 例 与标的 指 数 中 该股 票 的 权重可 能 不 完 全相 同 ; 因缺乏 卖 空 、 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的 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 于原标 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 征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 持一致 , 投 资 者须 承 担 此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8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过 有 效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格 的 折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围 内 , 但基金 份 额 在 证券 交 易 所的交 易 价 格 受诸 多 因 素影响 , 存 在 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开市 后 根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和 组 合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的 实 时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并 发 布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IOPV) ,供投 资 者 交 易 、 申购 、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 资者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合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被 终 止上 市 , 或 被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 , 可 能 仅 允 许对 部 分成 份 股 使 用 现 金替 代 ,且 设 置 现 金 替 代 比例 上 限 ,因此 , 投 资 者在 进 行 申购时 , 可 能 存在 因 个 别成份 股 涨 停 、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 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根 据 成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化 等 因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赎 回 单位 , 由 此 可 能 导 致投 资 者 按原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 位 申购并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可能 无 法 按 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 赎 回 对 价主 要 为组 合 证 券 , 在 组合 证 券变 现 过 程 中 , 由于 市 场变 化 、 部 分 成 份 股流 动 性 差等因 素 , 导 致投 资 者 变现后 的 价 值 与赎 回 时 赎回对 价 的 价 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 三) 其他风 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9 1) 申 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因多 种 原 因 , 导 致代 理 申购 、 赎 回 业 务 受到 限 制、 暂 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可 能 调整 结 算 制 度 , 对投 资 者基 金 份 额 、 组 合证 券 及资 金 的 结 算 方 式 发生 变 化 ,制度 调 整 可 能给 投 资 者带来 理 解 偏 差的 风 险 。同样 的 风 险 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 券 交 易 所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他 代 理 机 构 可能 违 约, 导 致 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等 相 关 当 事 人的 业 务发 展 状 况 、 人 员配 备 、管 理 水 平 与 内 部 控制 等 对 基金收 益 水 平 存在 影 响 。因业 务 扩 张 过快 、 行 业内过 度 竞 争 、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失 误 或 违反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风 险,例 如 , 申 购赎 回 清 单编制 错 误 、 越 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服 务 与 后 台 运作 等 业务 过 程 中 ,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错 导 致 投资者 的 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 术 风 险可 能 来 自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4、不可抗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证券交 易 所 、 注册 登 记 机构和 代 销 机 构等 可 能 因不可 抗 力 无 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 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1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2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交易所及注册登 记结构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中国 银 监 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换 代 销机 构 , 并 依 据 销售 代 理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3 (15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规定 ,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以 基 金的 名 义依 法 为 基金融资、融券; (16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以 及 依 据 基金 合 同制 定 的 其 它 法 律文 件 规定 的 其 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 赎回 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 按 规 定 受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申 购的 应 付 基金份额和现金及赎回之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4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5 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6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对 价;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交付赎回对价;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行 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21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 资 者 自 依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 直 至其不 再 持 有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的完 全 承 认 和接 受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7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款 项和认购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缴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 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8 权 代 表 有 权代 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 金 (即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 以下 简称 “ 联 接 基金 ” )的 相关 性 ,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 凭所 持 有 的联接 基 金 份 额出 席 或 者委派 代 表 出 席 本 基 金 的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并 参 与 表决 。 在 计算参 会 份 额 和计 票 时 , 联接 基 金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享有 表 决 权的基 金 份 额 数和 表 决 票数为 , 在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日 , 联 接基金 持 有 本 基金 份 额 的总数 乘 以 该 持有 人 所 持有的 联 接 基 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名 义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身 份 行使表 决 权 , 但可 接 受 联接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委托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理人 的 身 份出席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开 或 召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 联 接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联 接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提 议召 开 或 召集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由 联接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议 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9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 费 等 其 他应 由 基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的 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法 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或 者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0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 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1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现 场 开会 、 通 讯 方 式 开会 或 法律 法 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或 通 过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派 其 代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授 权 委 托 证明 等 文 件符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2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和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经 通知 拒 不 参加收 取 和 统 计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 同 时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证明 等 文 件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 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 表决 的 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3) 在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 载 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所 涉 及的 内 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知发 出 后 向 大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3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交 的 提 案(包 括 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 应当 按 照 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开 会 议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 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4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 证 号码、 持 有 或 代表 有 表决 权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5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 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 则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 结果。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 议 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如果基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督 计 票 的,不 影 响 计 票效 力 及 表决结 果 。 但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两 个 工作日 通 知 召 集人 , 由 召集人 邀 请 无 直接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方 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合 同 变 更 的内 容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通 过 , 并 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 费 等 其 他应 由 基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的 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法 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或 者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本 基 金 合同 产 生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途 径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 能 通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 报 相 关监 管 部门 两 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办公 场 所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8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9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 投 资 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 电话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简称“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含 中 小 板 股 票 和 创 业 板 股 票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上 市 股 票) , 把全部或接近全 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 正常 情况下指数化 投 资 比 例 ,即 投 资 于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和 备 选成份 股 的 资 产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95%。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债券、 回 购 、 权 证 及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它金融 工 具 ( 但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因 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日后 允 许 本 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0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 例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在符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前 提 下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 标 的 指 数成 分 股 调整、 基 金 申 购或 赎 回 带来现 金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的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若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 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交 易证 券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1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前 已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仍无法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交易所 规 则 进 行事 后 结 算,则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由此 造 成 的 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基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前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更 新 ,如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单 ,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说明 理 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完 成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按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的交易 规 则 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成交单 对 合 同 履行 情 况 进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 交 易对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失 。 如 基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 确 定 符合 条 件 的所有 存 款 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2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3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关 非 公 开定向 增 发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相 关 信 息 ,具 体 应 当包括 但 不 限 于 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 签 订 的 销售 协 议 复印件 、 缴 款 通知 书 、 基金拟 认 购 的 数量 、 价 格、总 成 本 、 划 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否 则,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 书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有权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 金 托 管 人能 够 正 常查询 。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因产 生 的 受 限证 券 登 记存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基金 托 管 人 无法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的责 任 与 损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产 生 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 在 履 行其 监 督 职责后 不 承 担 上 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4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生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核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5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赎回、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有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 财 产 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 开 设 的 基金 认 购 专户及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预 先 开 立 的 认 购 专 户 ,募 集 的 股票由 发 售 代 理机 构 予 以冻结 , 并 在 募集 结 束 后划入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预先开立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 募 集 到 的全 部 资 金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基 金开立 的 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户,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所 募 集到 的 股 票划入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联 名 方 式 开立 的 证 券账户 下 , 同 时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6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和募集股票解冻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或 收 取 现 金 差 额 、支 付 或 收取现 金 替 代 款、 支 付 或收取 现 金 替 代款 的 多 退少补 、 支 付 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7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5、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商议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开 立 。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 妥 善 保 管, 保 管 凭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实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的责 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除 协 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 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签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上的 正 本 , 以便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8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 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a.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b.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9 ③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②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⑥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综 合 考 虑市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流 动 性 、 收益 率 曲 线等多 种 因 素 基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0 础 上 形 成 的债 券 估 值,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 最 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 该 权 证的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 均应 被 认 为采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③ 项规 定 的 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衍生品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 达 成 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③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④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1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错误 偏差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 计 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 尚不 能 达 成一致 时 , 按 基金 会 计 责任方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错 且 造 成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损 失 的,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金 , 就 实 际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 基金 支 付 的赔偿 金 额 , 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 了正常 的 复 核 程序 后 仍 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致基 金 份 额 净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2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 、 记 录 和保 管 本 基金的 全 套 账 册。 基 金 托管人 按 规 定 制作 相 关 账册并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核 对 。若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对 会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若当 日 核 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 找 到 错账 的 原 因而影 响 到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3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 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 人 在 季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 人 在 半 年 度报 告 完 成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给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 因,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为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账务 处 理 为准。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 务专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方 各 自 留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应当 发 布 公 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4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 履行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有 任 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5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售 代 理 机 构以 及 申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供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需 要和 市 场 的变化 , 有 权 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询 基 金净 值 、 相 关 公 告、 基 金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息 , 请拨 打 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021-61055000 )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进 行 咨 询、 查 询。


投资者可以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6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 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 2013 年 1 月 21 日公告的《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0-26 2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2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6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聘蔡铮先生为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27 4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1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7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者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8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