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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510660)

医药行业: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 证 医 药 卫生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上 市 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登记结算 机构 :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上市推荐 人: 中 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 公司 
上市地点 :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3 年 5 月 8 日 
公告日期 :2013 年 5 月 3 日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1 
二、基 金概 览 ......................................................................................................................................... 1 
三、 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2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 4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5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 ................................................................................................................................. 9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 ................................................................................................................................. 9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 ............................................................................................................................... 11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13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3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诺 ....................................................................................................................... 14 
十二、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 14 
十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 14 
附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16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以 下简称 “ 本
公告”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 规 则 》 的 规 定编制 , 上证 医药 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 公告所载 资 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内 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托 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保 证本 公告 中基 金财 务会计 资料 等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 诺其 中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 凡本 公告 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投 资 者详细 查 阅 2013 年 2 月 20 日登 载于 《证
券 时报》 和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上 的 《上 证医 药卫生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二、基金概览 
1、基 金 名 称: 上证 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2、基 金简 称 : 华夏 医药ETF 。 
3、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称: 医药 行业 。 
4、基金 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10660。 
5、截 至公 告 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3年4月28 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1,177,879,719份。 
6、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3年4月28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0.9980 元。 
7、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1,177,879,719 份。 
8、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9、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5月8日 。 
10、基 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 
11、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12、登 记结 算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13、 上市 推荐 人: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国 际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金融有 限公 司 。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 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9 月13 日证 监许 可
[2012]1223 号 文。 
2、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发 售日 期:2013 年2月25 日至2013 年3月22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民币 。 
6、 发 售方 式 : 投 资者 可选 择网上 现金 认购 、 网下 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3 种 方式认 购
本基金 。 
7、发售 机构 
(1) 网上 现金 发售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2) 网下 现金 发售 机构 和 网下股 票发 售机 构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 湘 财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万 联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方 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南 京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上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新 时代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大同 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华 安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财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莞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任公司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 司、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航 证
券有限 公司 、 华林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德邦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龙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 财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 山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西 藏同 信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江 海证 券 有限公 司 、 国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 融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8、验 资机 构名 称: 德勤 华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 
9、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截至2013 年3月22 日,本 基 金募集工作 已顺利 结束。 经德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验 资, 本次 募集 期间 净认购 金额为1,177,832,255.00 元人民 币 (含募 集 股票市值 ) ,
经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确认 结转为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 共计47,464.00元 人民 币 。
本次 募集 资金 及其 产生的 利息 已于2013年3 月28日 全 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 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开 立的本 基金托管 专户 ,所 募集股 票已于2013年3月27日过 户 至本基金 开立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 
10、基 金备 案情 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及 《 上证 医
药卫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上证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
有关条件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已 于2013年3月28 日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并
获书面 确认 ,基 金合 同自 该日起 正式 生效 。 
1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3 年3月28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 本 次
募集资金 及 其产 生的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1,177,879,719 份 , 已 全部 计入 投 资者账 户 , 归
投资者 所有 。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证 基字[2013]113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5月8日 。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4、基金 二 级市 场交 易简称 : 医药 行业 。 
5、基 金 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10660。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投资者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1,177,879,719 份。 
7、未上市 交易份额 的流通 规定: 本 基金上市 交易后 ,所有的 基金份额 均可进 行交易 ,
不存在 未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 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3 年 4 月 28 日,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户数 为 22,608
户,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52,100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3 年 4 月 28 日, 机 构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为
303,980,388 份 , 占 基金 总 份额 的 25.81% ; 个人投 资 者持有 的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为 873,899,331
份,占 基金 总份 额 的 74.19% 。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3 年 4 月 28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的 从业 人员 未持 有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 
(三) 前十 名持 有人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3 年 4 月 28 日 , 本基 金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情况 如下: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比 例 (% )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3,012,228.00 3.65% 
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23,504.00 2.55% 
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6,007,612.00 2.21% 
4 北京融 睿伟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 20,000,000.00 1.70% 
5 
华泰证 券- 招行 -华 泰紫 金 2 号集 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15,004,050.00 1.27% 
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003,240.00 1.02% 
7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001,966.00 1.02% 
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008,869.00 0.85% 
9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保险产 品 
10,003,150.00 0.85% 
10 中国大 地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10,001,700.00 0.85%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 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总经理 : 滕 天鸣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110000005128154 
经营范围 : (一) 基金募 集; (二) 基金销 售;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的其他 业务 。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3、内 部组 织结构 与 人员 情 况 
公司设 置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并 根据 业务 需要 进行 了合理 的人 员配 置。 
公司业 务部 门主 要分 为 投 研部门 、风 险控 制部 门 、 营销部 门 、 后台 运作 部门 等。其 中 ,
投研部 门 主 要负 责投 资研 究、 投资 管理 、 投 资交 易 等工作 ; 风险 控制 部门 主 要负责 投资 的事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 
前、 事中 、 事 后风 险合 规 监控等 工作 ; 营销 部门 主 要负责 营销 和市 场推 广等 工作 ; 后 台运 作
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 值与 核算、注册登记等日 常运 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 的管 理和维护等工
作。 
4、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98 年 4 月 9 日, 是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成 立的 首批全 国
性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 公 司总部 设在 北京 , 在 北京 、 上海、 深圳、 成都、 南 京、 杭 州、 广 州
和青岛 设有 分公 司 , 在 香 港及深 圳设 有子 公司 。 公 司是首 批全 国社 保基 金管 理人 、 首 批企 业
年金基 金管 理人 、 境 内首 批 QDII 基金管理 人、 境 内 首只 ETF 基金管 理人 , 以 及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人、 保险 资金 投资 管理人 ,香 港子 公司 是首 批 RQFII 基金管理人。 华 夏基金 是业 务
领域最广 泛的基金 管理公 司之一。15 年来 ,公司 秉 承“为信 任奉献回 报”的 企业宗旨 , 坚
持以专 业 、 严 谨的 投资 研 究为基 础 , 为 投资 人提 供 优 质的 基金 产品 和理 财服 务。 凭借 规范 的
经营管 理和 良好 的品 牌声 誉,公 司多 次荣 获境 内外 权威奖 项。 
截至 2013 年 4 月, 公 司旗下 管理 1 只 封闭 式基 金, 41 只开 放式 基金, 品种 涵盖 货币型 、
债券型 、混 合型 、股 票型 、指数 型、QDII 等不同类 型,建 立了 覆盖 高中 低风 险等级 的公 募
基金产 品线 ,为 各类 风险 偏好投 资者 提供 便捷 、专 业的投 资理 财服 务 。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张弘弢 先生 ,硕 士。2000 年 4 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发展 部总经 理
等, 现任 数量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 华 夏沪 深 3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09 年 7 月 10 日 起任职 )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8 月 9 日起任 职) 、恒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
21 日起 任职 ) 、华 夏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25
日起任 职) 、 上 证能 源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28 日
起任职 ) 、 上证 医药 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 28
日起任 职)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投资托 管业 务 部 负责 人: 杨新丰 
投资托 管业 务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2、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客 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一。 截至2012 年12月31 日,中国 建设银 行已托管285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起 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 财资 》 杂志评 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 银行 ” 奖 , 并 获
和讯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 行”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 日经 济
观察》2012 年度 “最 佳基 金托管 银行 ”奖 。 
3、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 营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 划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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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 
1、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2、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四) 验资 机构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德 勤大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联系电 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 : 郭 新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间 费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3 年 4 月 28 日, 本基 金的资 产负 债表 如下 (未 经审计 ) : 
单位 : 人民 币元 
资产 2013 年 4 月 28 日 
资产: 
 
银行存 款 
918,824,834.25 
结算备 付金 
30,752,366.06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303,183,937.78 
其中: 股票 投资 
303,183,937.78 
基金投 资 
- 
债券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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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收利 息 
667,329.84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其他资 产 
- 
资产总 计 
1,253,428,467.9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77,276,657.85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450,473.45 
应付托 管费 
90,094.69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29,766.79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其他负 债 
45,988.86 
负债合 计 
77,892,981.6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1,177,879,719.00 
未分配 利润 
-2,344,232.71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1,175,535,486.29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1,253,428,467.93 
注:① 截 至 2013 年 4 月 28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0.9980 元, 基金 份额 总额 1,177,879,719 份。 
②本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生 效, 本报 告期 自 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3 年 4 月
28 日。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3 年 4 月 28 日,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情 况 如 下: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03,183,937.78 24.19 
 其中: 股票 
303,183,937.78 24.1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其中: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49,577,200.31 75.76 6 其他各 项资 产 667,329.84 0.05 7 合计 1,253,428,467.93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4,006,642.04 25.0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9,177,295.74 0.7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3,183,937.78 25.79 (三)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18 康美药 业 2,179,797 37,884,871.86 3.22 2 600535 天士力 462,370 34,451,188.70 2.93 3 600276 恒瑞医 药 908,456 27,689,738.88 2.36 4 600085 同仁堂 815,141 18,291,764.04 1.56 5 600196 复星医 药 1,385,430 16,223,385.30 1.38 6 600252 中恒集 团 1,076,150 13,882,335.00 1.18 7 600079 人福医 药 563,775 13,355,829.75 1.14 8 600436 片仔癀 104,650 12,758,928.00 1.09 9 600332 广州药 业 314,496 11,023,084.80 0.94 10 600594 益佰制 药 365,101 10,149,807.80 0.86 (四)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未持 有债 券。 (五)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未持 有债 券。 (六)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未持 有权 证。 (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无股 指期 货投 资。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无股 指期 货投 资。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2012 年 6 月 29 日中 恒 集团受到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公开谴 责 。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金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采取完 全复 制策 略, 中 恒 集团 系 标的 指数 成 份 股 , 该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67,329.8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7,329.84


4、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 5、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13 年 3 月 28 日发 布 上 证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券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在限 期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将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 人意 见 本基金 上市 推荐 人就 基金 上市交 易事 宜出 具意 见如 下: (一 ) 本 基金 上市 符合 《 基金法 》 、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 相关条 件; (二 ) 基 金上 市文 件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符合 相关 规定要 求 , 文 件内 所载 的 资料均 经过 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证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上 证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上 证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4、 《上 证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年 五月 三日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收益分 配、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转 融通以 及 基金作 为融 资融 券标 的证 券等相 关业 务 。 9、选择、 更换登记 结算机 构,获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并 对登记结 算机构 的代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14、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对价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价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业 务规 则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2、遵守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登记 结算机构 关于基金 业务的 相关规 则 及规定 。 3、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对价 及规 定的 费用 。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结 算机构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十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 账户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的 代理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 交易 所、 代 销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交 易、 转托 管、 收 益分配 、 非交 易 过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以 本 基金为 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7)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的 情况下,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 价、赎 回对价 组 成。 (8)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10)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 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效 力。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及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召集 人按 规定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并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 统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合 法执 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 (不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 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多 数 (不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 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 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 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累计 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 累计报酬率达 到 1%以上 时,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3、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4、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2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数 额的 确定 原则 为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尽可 能贴 近标 的指 数同 期累计 报 酬 率 。 5、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 拟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四、基金的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4、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5、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9、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10、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或 结 算产生 的费用 (包 括但 不 限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 过 户 费、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融资 融券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等 )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11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2、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 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 指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标 的指数 使用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3%的年费 率计提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每 日计 提, 按季 支付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03%÷ 当 年天 数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E 为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1 万元。 基金合 同生 效当 年不 足 3 个月的 按 3 个月 收费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4、除管理 费、托管 费、 指 数许可使 用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 基 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替 代性股 票。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标 , 基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 券、 股指 期货 、 权证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二) 投资 限制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3)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4)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 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 与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 交 易目 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本基 金 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 或 自然日 )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财 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11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 资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网站 查询 ,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