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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进取(150107)

易基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5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12 年5 月 22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中 小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 [2012 ]680 号 ) 和2012 年7 月31 日 《关 于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函 》 (基 金部 函 [2012 ]672 号 )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9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设 有7 年 分 级运 作期的 开放 式基 金: 分级 运作期 内, 本基 金 采 取分 级方式 进 行运作 ,即 易方 达中 小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份 额( “易 基中 小板 份 额” , 场内 简 称 “ 易基 中小” ) 、 易方 达 中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稳 健 收益 类份 额 ( “ 易基中 小 板 A 类份额 ” , 场内 简称 “易 基 稳健” )及 易方 达中 小板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进取 收益 类份 额 ( “ 易基 中小 板B 类份 额 ” , 场 内简 称 “易 基进 取” ) 等 三类 份额 共同 运作 。 其中 , 易 基中 小板A 类份 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始终 保 持1:1 的比 例不 变 ;分 级运 作 期 届满 或提 前 结 束后 , 本 基金 自 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 基 金名 称将 变更为 “ 易方 达中小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 基金 份额 仅包 括易方 达中 小板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场 内基金 份额 与场 外基 金份 额( “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本 基金 场 外认 购首 次单 笔认 购的 最低金 额及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认购 最 低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含认 购费) 。 本 基金 通过具 有基 金销售 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进行 场内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认购 份额 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 的须为 1,000 份的整 数倍 ,且 单笔 认购 最高不 得超 过99,999,000 份。 在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首次 申购 (包括 场外 申购 和场 内申 购)的 单 笔最低 金额 及追 加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均 为人 民 币50,000 元 。 本 基金 自动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 场 外申 购时,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或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均 为1,000 元人 民币。 场内 申购 时, 单笔 申购金 额最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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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000 元 人民 币 ( 以上 金额 均 含申 购费 )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而产生 波 动。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敬 请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认 购 (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亦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 主要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投 资者 心理 与交 易制 度等各 种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市 场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管 理风险 ; 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量 赎回 或市 场暴 跌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因 本基 金设有 分级 运 作期限 且 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而引致 的特 定风 险 ; 以及 其他意 外因 素导 致的 风险 等。其 中,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包 括: (1) 与 本基金 指数 化投资 方式 相 关的特 定风 险 , 如本 基金 为保持 与业 绩 比较基 准一 致的 风险 收益 特征而 存在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对于 无法 获取 足额 数 量的 股票 寻 找投资 替代 品而 潜在 的投 资替代 风险 ;因 业绩 比较 基准变 更 或 投资 组合 调整 导致的 标的 指 数变更 风险 ; 以 及因 基金 业绩表 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产生差 异而 导致 的跟 踪偏 差风险 等;(2) 与本基 金运 作方 式相 关的 特定风 险。 如与 本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内 易基 中小 板A 类 份额 与易基 中小板 B 类 份 额上 市 交易或 分 级 运 作期 结 束后 易 基中 小 板 份 额上 市 交易 相 关的 流 动 性风 险、折 溢价 风险 ;与 本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内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规 则 相关的 杠杆 风险 、与 易基 中小板A 类 份额 约定 收益 支付方 式相 关的 风险 、 易 基中小 板 A 类 份额与 易基 中小 板B 类 份 额的本 金风 险及 因基 金份 额折算 导致 基金 份额 风险 收益特 征变 化 风险; 因基 金份 额折 算业 务过程 中折 算方 式、 折算 业务处 理规 则等 导致 的份 额折算 风险 ; 以及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相 关的 操作风 险等 ; (3) 与本 基金 投资于 股指 期 货相关 的特 定风 险。 如因 股指期 货合 约与 标的 指数 波动不 一致 导致 的基 差风 险以及 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价差 异常 变动 可能导 致的 展期 风险 ;因 股指期 货交 易采 取保 证金 制度且 盯市 结 算可能 导致 的盯 市结 算风 险;因 所选 择的 期货 经纪 商 破产 清算 或违 规经 营导 致的第 三方 风 险等。 本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高 预期 风险 、高 预期收 益品 种。 长期 而言 ,其风 险收 益 水平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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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 说明 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 非另 有说 明,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2013 年3 月20 日 , 有 关 财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2 年 12 月31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2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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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六、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运 作及净 值计 算规则 ......................... 50 七、 基 金的 募集 ............................................... 55 八、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6 九、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57 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59 十 一、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质 押 ............................. 71 十 二、 基 金份 额的配 对转 换 ....................................... 72 十 三、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结 算 ....................................... 75 十 四、 基 金的 投资 ............................................... 76 十 五、 基 金的 业绩 ............................................... 86 十 六、 基 金的 财产 ............................................... 87 十 七、 基 金资 产估值 ............................................. 89 十 八、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95 十 九、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97 二 十、 基 金份 额折算 ............................................ 100 二 十一 、 基 金运 作方式 转换 及相关 事项 .............................. 115 二 十二 、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118 二 十三 、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119 二 十四 、 风 险揭 示 ................................................ 125 二 十五 、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32 二 十六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35 二 十七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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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八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66 二 十九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67 三 十、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68 三 十一 、 备 查文 件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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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易方 达 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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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分级运 作期内, 指 易方 达 中小板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分 级运作 期届满或提前结 束,基金 运作方式自动转 换后,指 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易 方 达 中 小 板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 指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分级运作 期届满或 提 前结束 后, 自动 转换 成的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指《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更 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易 方达中小 板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该托管协议 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构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构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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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构对其 不时作出 的 修订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登记结算 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 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 交 易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登记结算 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结算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基 金管理 人也可以 自行或委托 其他机 构担 任登记 结算 机构 投资者 、基 金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的 合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年度对 应日 : 指递增 年份 的同 月同 日, 如 2011 年 n 月 n 日 的年 度 对应日 为 2011 年以 后每 一年 的 n 月 n 日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 最长 不 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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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的 日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分级运 作期 : 指本基 金采取分级运作 方式的运 作期间。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后 7 年内( 含 7 年) 为分 级运作 期 , 但 分级 运作 期可 能提前 结束 分级运 作期 限: 7 年 分级运 作周 年 : 指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相邻两 个年度对应日之 间的运作 期 间。 第 i 个 分级 运作 周年 指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第 i-1 个年 度对应 日 (含 该日 ) 至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第 i 个 年度 对 应日 (不 含该日 )之 间的 运作 期间 ;其 中 i=1,2,3,4,5,6,7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的 第 0 个年 度对 应日 即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业务 规则 》: 指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代 销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场外: 指不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 其 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基金销 售 机构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 务的 场所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 登记系统 ,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 认购、申 购或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 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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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 易: 指本基 金分级运作期内 ,投资者 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 价的方 式买 卖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额 的 行为; 以及分级运作期 届满或提 前 结束,本基金 自动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 价的方 式买 卖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行为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 指《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之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和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 额 上市交 易 公告书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或提前结束, 自动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指 《 易方 达中 小板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本 基金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 购 金 额 及 申 购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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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分 离: 指本基金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每 2 份易基 中小板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 易基 中小板 A 类 份额和 1 份 易基中小板 B 类 份额 配对转 换: 指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与 易 基 中 小 板 A 类 份额、易 基 中 小 板 B 类 份额之间按约 定 的 转 换 规 则 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指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每 2 份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额按照 1 : 1 的比例转换 为 1 份 易基中小板 A 类 份额与 1 份 易基中小板 B 类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易基中小板 A 类 份额与每 1 份 易基中小板 B 类 份额申请按照 1 : 1 的 比 例 转 换 成 2 份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或提前结束, 本 基 金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指易 方 达 中 小 板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之基金 份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认 购 、 申 购 的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将 自 动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离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也 可 选 择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或 提 前 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或 场 内 申 购 的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均 不 可 进 行 基金份额分拆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则所自动分 离 或 选 择 分 拆 的 稳 健 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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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的本 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易 基 中 小 板 A 类 份额而言,指 1.0000 元 易基中小板 A 类 份 额 约 定 年基准收益率: 易基中小板 A 类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 7% 。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易 基 中 小 板 A 类 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收益,易 基 中 小 板 A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风险 易基中小 板 A 类 份 额 累 计 约定应得收益: 易基中小板 A 类 份 额 依 据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易基中小板 B 类 份 额 应 得 资产及收益: 在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年 末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予 易基 中小板 A 类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后 扣 除 易 基 中 小 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的剩余净资产 标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小 板价格 指数 巨额赎 回: 分级运 作期内,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易基中 小板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包 括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额及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 10% ; 分级运 作期届满或提前 结束 ,本 基金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内 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 人 委托,代为办 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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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 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销 网点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登 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 ( 即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分 级运作期 内,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为 计算日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份额 数之 和;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前 结 束后, 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为 计算 日易基 中小 板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分级 运作期内,本基 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份额类 别 及净值 计算 规则 计算 得到 的 T 日 本基 金每 份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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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与 每份 易基 中小板 B 类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及 其他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 本基金招 募书而言,不包 括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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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兼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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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信德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邓 斌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副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托 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广 东粤 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任广 东粤 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 力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董 事 。曾 任美 的 集团 空调事 业 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 理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销 总监 ,广 东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首 席战 略官 。 谢亮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53011 、53061 部队财 务 部 门助 理员 ,广 州军 区生产 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处长 ,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兼计 划财 务部 部长。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谢 石 松先 生, 法学 博士 ,独 立 董事 。现 任中 山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国际 法研 究所 所 长, 兼 任中 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西 北政 法大 学兼 职教 授,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成员 ,上海 、广 州、 深圳 、厦 门、珠 海、 佛山 、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博 士生 导师 。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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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 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州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 限 公司 党支 部书 记、 董事长 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广 州银 行副 董 事长( 兼) 。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市场部 总经 理。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 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香港) 投 资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 户首席 投资 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志 民先 生, 法学 硕士 、公 共 管理 硕士 ,副 总裁 。曾 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信 托部 经理助 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 管研 究 )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 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 监、基 金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翔 基金 经理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基 金 科 汇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部 总经 理助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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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及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南京 分公司 及成 都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上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市 场总 监兼 上 海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 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基 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兼 任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2. 基金 经 理 王 建 军先 生, 经济 学 博 士。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 、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任职) 、易 方 达创业 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 任职)、 易方达 中小 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2 年9 月20 日起 任职 ) 。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 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 同 上。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助 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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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业 务负责 人。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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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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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 合法 合规 性;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发 展,维 护股 东权 益;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守 职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自律 ,勤 勉尽 责;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本 :公司 声誉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的核心 是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设 置的各 部门 、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4)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根据 业务的 需要设 立相 对独立 的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公 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 性原则 :各种 内部 管理制 度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 动指南 ;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 (6) 适时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具有 前瞻性 ,并 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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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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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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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发展概 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1996 年易 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之一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 继了原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主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2,964.82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8.26%。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止 九个月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585.19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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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13.87% 。 年 化平 均资 产 回报率 为 1.65% , 年 化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24.18% 。 利息 净 收入2,610.24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17.05% 。净 利 差为 2.57%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74%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和0.06 个 百分 点。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699.21 亿 元,较 上 年 同期增 长1.64%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 设有分 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有 代表 处, 海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 球 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完 成 在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局 ,24 小 时 不 间 断服 务 能力 和 基本 服 务 架 构已 初 步形 成 。中 国 建 设 银行 筹 建、 设 立村 镇 银 行 20 家,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 寿、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 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化 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步 增 强 。 2012 年上 半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获 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30 多 个重要 奖项 。本 集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2012 年 “全 球银行1000 强” 中 位列 第6, 较 去年 上 升 2 位 ; 在 美国 《 财富》 世界 500 强 中排 名 77 位, 较去年 上升 31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2012 年度 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第13 位, 较去 年上 升 4 位。 本集团 是境 内唯 一一 家连 续四年 蝉联 香港 《亚 洲公 司治理 》杂 志颁 发的 “亚 洲企业 管治 年 度大奖 ” 的上 市公 司, 并 先后获 得 《环 球金 融》 、 《 财资》 、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等 颁发的 “ 中国 最佳银 行” 、 “卓 越管 理及 公司管 治” 与“2011 年 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 等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涉 外资产 核算 团 队、 养 老金 托管 处、 托 管业 务系统 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备 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 处室、 团队, 现有员 工209 人 。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行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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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2 年 9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26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续 三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 被 《财 资》 杂志 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 并获 和讯 网 2011 年 度和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 二)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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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 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发的 ― 托管 业务综合 系统 ——基 金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行 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及交 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进 行 解释或 举 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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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易 方达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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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于 楠 4)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代 销机 构 ( 以下 排序 不分先 后) 1)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联系电 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 通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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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 城 区南 城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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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rcbank.com 8)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 杭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1) 浦发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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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2) 上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3)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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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5)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17)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 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5 29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8)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19) 财通 证券 注 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 网址:www.ctsec.com 20)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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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1)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2)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23)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4) 东方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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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5)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更新 部分 )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5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6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27)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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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8)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29)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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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1)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2)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3)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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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34)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35)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6)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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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7)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39)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40) 海通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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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1)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2)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3)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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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 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4)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46)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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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48)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9)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50)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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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 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2)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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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54)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5)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56)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7) 山西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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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8)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59)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0)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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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 键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61)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62)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167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3)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 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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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1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网址:www.swsc.com.cn 64)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65)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66)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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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7)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8)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联系电 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9)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0) 招商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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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1)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2)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3)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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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74)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5)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6)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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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7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78)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79)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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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 场内 销售 机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详 见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网站 。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 颖 电话:(010) 5937 8839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通力 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 3135 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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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 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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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运 作 及 净 值 计 算规 则 ( 一) 分级运 作期 限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的 7 年内( 含 7 年) 为本 基金 的分级 运作 期, 本基 金采 取分级 运 作方式 ,7 年届 满后 自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此外, 若本 基金 在 分级运 作期 内 发生分 级运 作期 提前 结束 的情形 , 本基 金将 提前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有关本基 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后 转换 运作 方式 的具 体信息 详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之 “二十 、基 金运作 方式 转换 及相 关事 项 ” 。 ( 二) 基金份 额类 别 分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包 括易 方达 中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础 份 额 (即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 )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即 “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额 ” )与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进 取收 益类份 额 ( 即 “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 ) 。其中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配比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始 终保 持 1:1 的 比例 不变 。 分级运作期届满 或提前结 束 ,本基金自动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全部份 额均 为 “ 易方 达中 小板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份额 (即 “ 易基中 小板 份 额”)。 ( 三) 分级运 作期 内基金 份额 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 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本 基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按 1:1 的比例 自 动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即 易 基中小 板 A 类 份 额和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根据易 基中 小 板 A 类份额和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在 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在 场 内 基金 初始 总 份额中 的份 额占 比 为 50% ,且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合 并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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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易 基中 小板份 额设 置单 独的 基金 代码, 只可 进行 场内 与场 外的申 购 和赎回 , 不 上市 交易 ; 易 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基 中 小板 B 类 份额 只可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不可 单独 进行 申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并可 选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每 2 份易基 中 小板份 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 拆为 1 份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和 1 份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 投资 者可按 1:1 的 配比 将其 持 有的每 1 份 易基 中小板 A 类份额 和每 1 份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申 请合并 为 2 份易 基中 小板 份额后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 场 外申 购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不进 行分拆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场外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至 场内 ,并 申请 将其 分拆成 易基 中 小板 A 类份 额和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后 上市 交易 。 分级运 作期 内, 经基 金份 额折算 (包 括定 期份 额折 算、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及到 期份额 折 算。 有 关本 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之 “ 十九 、 基金 份额 折算”) 所 产生的 易基 中 小板份 额均 不进 行自 动分 离。 ( 四) 分 级运 作期内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的参 考净 值 计算 规则 分级运 作期 内, 根据 易基 中 小板 A 类份额 和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的 风险 和收 益 特性不 同, 本基金 场内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和 易基 中 小板 B 类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 参考净 值计 算规 则。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本 基金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分别 计 算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和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 额为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净资 产优 先支 付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额 的本金 及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 益;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为高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对 较高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扣除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所 代 表的 净资 产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在 优先支 付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的 本金 及累 计约 定应 得收益 后, 剩余 净资 产计 为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和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计 算规则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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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对 易 基中小 板 A 类 份 额、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进 行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 2. 每 2 份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等 于 1 份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和 1 份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之和 ; 3.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为 低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分级 运作 期 内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的约 定 年 基准收 益率 为固 定利 率 7% ; 年 基准 收益 以份 额面 值 1.0000 元为 基准 按 复利 方式 进行 计算 ; 4.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 为 高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基 金份 额。 分级 运作 期内 , 本 基金扣 除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所代表 的净 资产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在 优先 支付 易基 中小板 A 类 份 额的本 金及 其累 计约 定应 得收益 后, 剩余 净资 产计 为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的 净 资产。 其中 , 易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 累计 约定应 得收 益按 前述 易基 中小板 A 类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计 算 的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 日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额 应 计收益 的天 数确 定; 5. 本 基金 任一 分级 运作 周 年 内, 若未 发生 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 易基 中 小板 A 类份 额在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数 按自 上一 定期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次 日 起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为 本基 金第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年 , 则按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次日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在 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按照最 近一 次该 分级 运作 周年 内 不定 期 份额折 算基准 日 次日 至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进行 计算 ; 6.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和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并非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交 易 价格, 亦不 代表 两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实际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以 及本金 不受 损失。 在极 端 情况下,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面 临无 法 取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甚 至损 失本金 的风 险 , 此 时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的 份额 持 有人将 损失 全 部收益 和本 金。 ( 五) 分 级运 作期内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分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按 照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规 则、 易基 中小 板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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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份额 和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规 则 , 采 用以 下公 式 分别计 算并 公 告 T 日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和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1.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 金总 负债 T 日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分级运 作期 内 ,T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 为 T 日易 基中 小 板份额 、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份 额 数之和 。 2.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与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 ? ? 365 A BA = min 2 , 1 = max 0,2 t NAV NAV R NAV NAV NAV ?? ?? ?? ?? ??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设 T 日为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其中: t = min{ 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不 含该日 ) 至 T 日 ( 含 T 日) , 自 最近 一个 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日 (不 含该日 ) 至 T 日( 含 T 日)} ; NAV 易 基中小板 为 T 日每 份易 基中小 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易 基中小板 A 为 T 日每份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 NAV 易 基中小板 B 为 T 日每份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 R 为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且 R=7% 。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及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和 易基 中小板 B 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的 计算 ,均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T 日 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 六) 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或提 前结 束后易 基中 小板份 额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分 级 运 作期 届 满或 提 前结束 , 本 基金 自 动转 换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 金(LOF) 后,本基金将 根据以 下公 式计 算并 公 告 T 日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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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 金总 负债 T 日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T 日闭 市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 五入。T 日的 易基 中小 板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如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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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2]680 号)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股票 型基金 ,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不定 期 。 本基 金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7 年内(含 7 年) 采取 分 级方式 进行 运作 ;7 年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本基 金将 自 动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本基金 募集 期 间 每份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2012 年8 月20 日至 2012 年 9 月14 日。募 集对 象 为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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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9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 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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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 一 ) 上市交 易的 基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分级 运 作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有关 规定 申请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 额与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或 提 前结束 , 本基 金 自 动转 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 转 换 后 易基 中小 板 份额 将 申请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 有关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或提 前结 束 后 基金 转换 运作方 式的 具体 安排 见 本 招募说 明 书之 “ 二十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转 换及 相关 事项 ” 。 ( 二 )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易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 (场 内简称 :易 基稳 健; 场内 代码:150106 ) 与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 ( 场内 简称: 易基 进 取; 场 内代 码:150107)自 2012 年10 月25 日起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或 提前 结束 , 本 基金 自动转 换为 易方 达中 小板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后 ,在 具备 上 市条件 的情 况下 ,将 继续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 ( 四 )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采用 单 独的基 金代码分别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场内 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申 请上 市交 易; 2. 分 级运 作期 内, 上市 基 金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为 前一 交易 日的 参考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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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上市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 一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上 市基 金份 额均 实行 价 格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5. 上 市基 金份 额买 入申 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 6. 上 市基 金份 额申 报价 格 最小变 动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币 ; 7. 上 市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及 相关 规定 。 ( 五 )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有 关 规定办 理。 ( 六 )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上市基 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 布系统 同时 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七 )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照 《基 金法 》相 关规定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或提 前结 束, 基金 管理人 将申 请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终止 上 市。 具 体情 况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相关 公 告。 ( 八 )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调 整的,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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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 申购 与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易 基 中小板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分级 运作 期内 , 易 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 只上市 交易 ,不 单独 接受 申购和 赎回 。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场外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 金 场 外代 销机构 的 代销网 点;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为 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 具 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场外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10 月25 日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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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资者 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认购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认购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使 用的赎 回费 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 销; 5. 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 回时, 需 遵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对申 购、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更 改上 述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相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五)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必须 持有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 2.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 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自 T+2 日 起(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应向 销售机构 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成交 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 申 请。申 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结算 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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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与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 功或无 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的 本金 退 还给 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自接 受投 资者 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7 个 工作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款 处 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进行 公 告。 ( 六) 申购 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分级运 作期 内, 场外 申购 时,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和场外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 的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50,000 元 人民 币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场 内申 购时, 每笔 申 购金额 最低 为 50,000 元 人 民币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本基金自动 转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 场外申购时, 投资者通 过代 销网点或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通 过 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首 次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场 内申购 时, 每笔 申 购 金额 最低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以上金 额 均 含 申 购费 ) 。 本基金自动 转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 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 金收 益转购基 金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回的 份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外 赎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请 的 最低份 额 为 1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内 赎回 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同时赎 回份 额 必须是 整数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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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 份 额赎 回 ,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如 赎 回、 基金 转换 、 转 托管 等) 导致 单 个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 分基金 份额 必 须一同 赎回 。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七) 申 购、 赎回的 费率 1. 申购 费率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场内 与场 外的申 购费 率相 同 , 最 高 为 1.2% , 且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 减,具 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率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场 外赎 回费率 不高 于 0.5% , 且随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 0.5% , 不 按份 额持 有 时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 具体费 率如 下 表所示 :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费 率 0.5% , 不按 份额 持有时 间 分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 3.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 情况下 , 如 果投 资者多 次 申购, 申购 费适 用单笔 申 购金额 所 对应的 费率 。 4.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 结束 , 本 基金 自动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易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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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 份额 的场 内和 场外 申购、 赎回 费率 保持 不变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调 整 后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还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投资 者适 当调低 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 赎 回费 率 。 ( 八)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对于场 内申 购, 涉及 金 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采 用截 位法保 留至 整 数位,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不 足 1 份 额对 应的 申购资 金返 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户 。 对于场 外申 购,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申 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场 外申 购涉 及金 额、份 额 计 算结 果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举例说 明: 申购场所 申购金额 ( 元)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元) 申购费 用 ( 元) 基金份额净 值( 元) 申购份数 ( 份) 场 内 50,000 1.20% 49,407.11 592.89 1.0000 49,407 5,000,000 1,000 元 4,999,000 1,000 1.0000 4,999,000 场 外 50,000 1.20% 49,407.11 592.89 1.0000 49,407.11 5,000,000 1,000 元 4,999,000 1,000 1.0000 4,999,000 其中 , 因 投资 者场 内申 购 50,000 元所 获得 的份 额应 保 留至 整 数份 , 即 49407 份 , 整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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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后小 数部 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需 退还 给投 资者 ,具 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9,407× 1.0000=49,407.00 元 退款金 额=50,000-49,407-592.89=0.11 元 2.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场所 赎回份额 ( 份) 基金份额净值 ( 元) 持有时间 ( 天)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 元) 赎回金额 ( 元) 场外 10,000 1.0000 100 0.5% 50 9,950 10,000 1.0000 500 0.25% 25 9,975 10,000 1.0000 800 0% 0 10,000 场内 10,000 1.0000 - 0.5% 50 9,950 100,000 1.0000 - 0.5% 500 99,500 500,000 1.0000 - 0.5% 2,500 497,500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四舍 五 入,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 产所有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其 计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4.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由 投 资者 承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 各项费 用 , 不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等 其他 相 关 手续 费 。 ( 九) 申购 与 赎回 的登记 结算 1.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按 照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正常 情况 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登 记结算 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 益 并办理 登记 结算 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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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手 续。 3.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结算 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 生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本 基金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 要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受 申 购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结算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常 运 行 。 7. 发 生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 不 定 期份额 折算 或到 期份 额折 算等基 金 份额折 算事 项, 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本 基金 须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 8.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 。 9. 基 金合 同约 定、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全额 退还 给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 1 到 7 项 以及 第 9 项拒 绝或 暂停申 购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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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 生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发 生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 不 定 期 份额 折算 以及 到期 份额 折算等 基 金份额 折算 事项 ,根 据相 关业务 规则 ,本 基金 须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时。 6. 基 金合 同约 定、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确认 的赎 回 申请量 占已 确认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3 款所 约定的 情形 , 对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十二 )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1) 分级 运作 期内 分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易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及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 本基 金自 动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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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 束,本基金转换为―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后,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 的易基 中小 板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但对于 场内 赎回 部分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将 不会延 至下 一 开放日 而自 动撤销 ,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业 务规 则变化 的, 从其 最新 规定 。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内, 基金 总份 额 为包括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及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额 三类 份额 在内 的份 额总和 ,下 同。)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 赎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 上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十三 )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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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 十四 )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系 统转 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场 外认购 、申购 或 跨系 统转 托管至 场外 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认 购、申 购 或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的易 基 中小板 份额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额和 易基 中小板 B 类 份额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和 易基 中 小板 B 类份 额只 能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不 能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 可按 1:1 的比 例申请 合并 为易 基中 小板 份额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易 基中 小 板份额 可以 直接 申 请 场内 赎回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回 , 也可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后 申请 场内 赎回 , 或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跨系 统 转托管 至场 内后 , 按 1 :1 的比例 分离 为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份 额与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额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 束 , 本 基金 转换 为 “ 易方 达 中小板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后,场 外转换 、 申购 或 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外 的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持有 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转换、 申购 或跨 系统 转托 管至场 内 的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或上 市交 易 买入的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既可上 市交 易, 也 可 以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回 ,也 可跨 系统 转托管 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后在 深圳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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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场 内赎回 或上 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份 额赎回 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 网点 )时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跨 系统 转托 管 跨系统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结算 机构有 权对 办理 转托 管业 务收取 相关 费用 。 ( 十五 )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投资者 可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规定 ,选 择在 本基 金易基 中小 板份 额和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 换费率 等具 体规 定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10 月25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 于2012 年 10 月 22 日发 布的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如遇法 律法 规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等发 生变 动, 上述 (十 四 )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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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和 (十 六) 项规 则等 可相应 进行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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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冻结与质押 ( 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登记结算 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 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人继承; ― 捐赠‖ 仅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基 金 会或社会团体 ; ― 司法强制 执行 ‖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条 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登 记结算 机 构规 定的 相关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 按 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登 记结 算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 二)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冻 登记结算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结算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手续 、冻结 方式 按 照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照 我国 法 律法规 、监 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机 关的 要求 ,以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业务 规定 来决 定是否 冻 结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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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转 换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分级 运作期届满或 提前结束 ,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将不再 接 受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 ( 一) 份额配 对转 换及配 对转 换方式 份额配 对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易基 中小 板份 额与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易基 中 小板 B 类 份额之 间的 配对 转换 。份 额配对 转换 包括 以下 两种 方式: 1. 分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2 份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1 份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1 份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 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每 1 份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1 份 易基 中 小板 B 类 份额申 请转 换 成 2 份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 二)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2 年10 月12 日发 布的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通跨 系统 转托 管与份 额配 对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份额 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 三)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自2012 年 10 月 15 日起开 放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上午9 ∶30-11 ∶30 和 下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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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时除外 ), 上述 时间 以外 不予办 理。 销 售机构 受理 该业 务的 具体 时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四) 份额配 对转 换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分 拆为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和 易 基中 小板 B 类份额 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场内 份额必 须是 偶数 ; 3. 申 请合 并为 易基 中小 板 份额的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 额与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 必须同 时配对 申请 ,且 基金 份额 数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相 等; 4.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场 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 行分 拆 , 须跨系 统转 托管 为易 基中 小板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 式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五) 份额配 对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 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 六) 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 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基 金 届时投 资运 作 、 交 易的 实 际情形 可决 定是 否暂 停接 受配对 转 换。 3.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某一 类 或几类 基金 份额 数量 情况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分 拆或 合并 的 。 4.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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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七)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可酌 情收 取一定 的 佣金,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办 理机构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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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结 算 ( 一)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 务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交易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 二)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 务由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 委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的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人和 代理 机构 在登 记结 算业务 中的 权利 义务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登记 结算 机构 享有 如 下权利 : 1.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2. 取 得登 记结 算费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登记 结算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 四) 登记 结算 机构 承担 如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登 记结 算业 务; 3.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 并 提供 其 他必要 服 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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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方 式,以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紧 密跟 踪,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及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含一级 市 场初次 发行 及增 发的 新股 , 以及 在创 业板 上市 的股 票 )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短 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公司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含货 币市 场工 具 ) 、 股指期 货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90%-95% 。其中,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 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高 于 3% 。 ( 三) 投资理 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成本 低廉 、 管 理透 明和 风险 分散 的 特点 , 投 资者 可通 过指 数 化投资 获 取标的 市场 平均 收益 。中 小板价 格指 数成 份股 具有 高成长 、高 流动 性的 特点 ,是国 内中 小 企业中 最具 增长 前景 的上 市公司 的代 表。 通过 指数 化方式 投资 于中 小型 企业 ,可在 有效 分 散非系 统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以较 低成 本分 享国 内中 小型上 市公 司的 增长 成果 。 ( 四) 投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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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 , 本基金 投 资于中 小板 价格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 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 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要求及投资比 例限制 等因 素, 确定 股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具体 配置 比例。 本 基 金 力 争 将 年 化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4% 以 内 , 日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的 平 均 值 控 制 在 0.35%以内 。 2. 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2.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进行 投资 ,即 按照 中小 板价格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权重 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但 是当 以下情 况发 生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实 现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紧密 跟踪 : (1) 基金 管理 人预 期指 数成 份股或 权重 发生 变化 ; (2) 由于 市场 因素 影响 、法 律法规 限制 等原 因, 本基 金无法 根据 指数 构建 组合 ; (3) 基金 发生 申购 赎回 、成 份股派 发现 金股 息等 可能 影 响跟 踪效 果的 情形 。 2.2 股 票组 合的 动态 调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1) 指数 编制方 法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将评 估指数 编制方 法变更 对指 数成份 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2) 指数 成份股 定期或 临时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将 根据 指数成 份股调 整方 案,判 断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3)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出 现股 本变化 、增发 、配 股、派 发现金 股息等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将密切 关注 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4) 基金 发生申 购赎回 、参 与新股 申购等 影响 跟踪效 果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将 分析 这 些情形 对跟 踪效 果的 影响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5) 法律 法规限 制、股 票流 动性不 足、股 票停 牌等因 素导致 基金无 法根 据指数 建立 组 合。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市 场情况 ,以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为原 则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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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投资工 具。权证的投资 原则为有 利于基金资产增 值、控制 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股 指期 货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 具体 而言 , 本基 金将 运用 股指 期货进 行如 下投 资: (1) 市场 风险 管理 为达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相 同的市 场暴 露度 ,若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组 合的 市场暴 露 度小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市 场暴露 ,本 基金 可通 过买 入股指 期货 以实 现与 业绩 比较基 准相 同 的市场 暴露 度。 (2)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出现大 量净 申购 或净 赎回 的情况 时, 本基 金将 使用 股指期 货来 进行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 如出现 大量 净申 购, 本基 金可买 入数 量匹 配的 股指 期货合 约以 满足 权益 类资 产配置 比例 的 要求, 并在 净申 购资 金到 帐后逐 步平 仓; 反之 ,如 出现大 量净 赎回 ,本 基金 可卖空 数量 匹 配的股 指期 货合 约以 满足 权益类 资 产 配置 比例 的要 求,并 在卖 出股 票的 同时 逐步平 仓。 此 外,如 预期 出现 大量 净赎 回,本 基金 可在 逐步 卖出 股票的 同时 买入 数量 匹配 的股指 期货 合 约以维 持目 标市 场暴 露度 ,并在 投资 者赎 回的 同时 逐步平 仓。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小板 价格 指数 收益 率× 95%+ 活 期存 款利 率(税后)× 5% 中小板 价格 指数 由深 圳证 券信息 有限 公司 编制 ,由 100 家 具有 代表 性的 中小 板公司 组 成,用 于综 合反 映中 国证 券市场 中小 企业 板的 整体 表现。 本基 金以 中小 板价 格指数 为标 的 指数,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90%-95%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故采用 加权 复合 的方 法构 建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若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中小 板价 格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及维 护, 或指 数名 称发生 变 更,或 中小 板价 格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中 小板 价格指 数因 编制 方法 发生 重大变 更而 不 适合继 续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组 成部 分,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 则,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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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预期 风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 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以 及 标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其 调整公 告等 ; 3. 对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研 究与判 断 。 ( 八) 投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经 理拟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照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2. 基金经 理依据 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3. 投 资风险管 理部定期 对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较基 准 的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进 行跟踪 和 评估; 4. 基 金经理 根 据指数成 份股或 权重变化 情况、基 金申购 赎回情况 、指数成 份股派 息 情况等 , 参 考有 关研 究报 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 评 估结果 ,实时 调整 投 资组 合。 5.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1) 基金经 理提 交股 指期 货投 资申请 ,经 审批 后方 可进 行投资 ; (2) 基金经 理应 在其 权限 范围 内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 。 ( 九) 投资 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 投 资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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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2. 投资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4)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板 价格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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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2)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①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本基 金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②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 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③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90%-95% 。 ④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⑤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的 要求 向 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3. 若 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 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修改 或取 消,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 和投资 限制 规定 。 ( 十)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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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 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 东和 债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3 年 4 月17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2 年 10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30,734,554.91 91.94 其中: 股票 230,734,554.91 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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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720,425.10 6.26 6 其他各 项资 产 4,502,791.44 1.79 7 合计 250,957,771.4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2)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642,634.42 3.08 B 采掘业 14,034,092.15 5.66 C 制造业 140,176,596.89 56.50 C0








食品 、饮 料 16,578,023.01 6.6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5,120,543.94 2.06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2,293,126.00 0.92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19,216,945.82 7.75 C5








电子 31,703,219.18 12.78 C6








金属 、非 金属 4,063,696.35 1.6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32,220,507.61 12.99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5,498,283.68 10.28 C99








其他 制造 业 3,482,251.30 1.4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960,096.00 0.39 E 建筑业 11,802,499.77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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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096,752.00 0.44 G 信息技 术业 15,571,821.80 6.28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8,844,801.96 7.60 I 金融、 保险 业 10,172,583.94 4.10 J 房地产 业 6,513,854.58 2.63 K 社会服 务业 3,918,821.40 1.58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30,734,554.91 92.9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股 票投 资明 细 (1)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24 苏宁电 器 2,336,664 15,538,815.60 6.26 2 002304 洋河股 份 130,533 12,187,866.21 4.91 3 002415 海康威 视 236,335 7,352,381.85 2.96 4 002142 宁波银 行 670,359 7,146,026.94 2.88 5 002422 科伦药 业 119,185 6,676,743.70 2.69 6 002081 金 螳 螂 137,910 6,070,798.20 2.45 7 002236 大华股 份 128,175 5,940,911.25 2.39 8 002155 辰州矿 业 292,867 5,880,769.36 2.37 9 002241 歌尔声 学 148,050 5,581,485.00 2.25 10 002038 双鹭药 业 121,022 4,787,630.32 1.93 (2)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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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15.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06,408.7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03.32 5 应收申 购款 992,063.4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02,791.4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A. 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5)B. 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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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0.96% 1.05% -1.51% 1.36% 2.47% -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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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 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代销机 构 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 债务 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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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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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股票 、权 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等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但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但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等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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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了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等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所 采用 的净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其他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指 期货 合约 按照 估值 当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进行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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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五) 估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分级运 作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与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 并按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公 告 ; 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 本基 金自动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以 及分级 运作 期内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参 考净值 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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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含分 级运 作期 内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额 及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再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予以 公 布。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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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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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登 记结 算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 由 登记结 算机 构进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条 款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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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分 级运作 期内, 本 基金 (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易基 中小板 A 类 份额、 易基 中 小板 B 类 份额 )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四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或 提 前 结 束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后的 收 益与 分配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 于面值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4)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 额只能 采取 现金 分红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能选 择红利 再投 资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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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 拟订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基 金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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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相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 师 费、 律师 费 和 诉讼 费 ; (7) 基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 账户维 护费 用; (9) 基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费 ; (10) 基金的 指数 使 用 许可 费; (11) 按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2% 年费率 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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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司 所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司 支付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使 用 许可费 E 为 本基 金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按实 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不 设下限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季 度的下 一季 度起 , 指 数使 用许可 费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度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 元时 按照 5 万 元收取 。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的支 付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每 一季 度结 束后 且收 到深圳 证券 信 息有限 公司 有效 商业 发票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深 圳证券 信息 有 限公司 。 若指数 使用 许可 费的 计算 方法和 费率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进 行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本条第 1 款第(3)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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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申购 与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十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中 “( 七) 申购 、 赎回的 费率 ” 与 “( 八) 申 购 份额 、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中 的相 关规定 。 2. 转换 费率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 的 转换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3.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 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三)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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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份额折算 ( 一) 定期份 额折 算 分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将 按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金 第i 个分 级运 作周 年 的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i=1,2,3,4,5,6 )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 额、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一分 级运 作周 年 折 算一 次 (不 含 第 7 个 分级 运作 周年 )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按照 本 招募说 明书 “六 、 基 金份 额 的 分级 运作 与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中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规 则进 行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计 算。 对于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的 应得 收益 , 每 2 份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将 按 1 份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增 折算 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后 ,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与 易基 中小板 B 类份 额的 份额 配 比保持 1:1 的比 例不 变。 对于易 基中 小 板 A 类份 额 期末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即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每一 分 级运作 周年 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超 出 1.0000 元的 部分 , 将折 算为 场内 易基中 小板 份额并 分配 给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 额持 有人 。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 2 份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按 1 份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获得新 增 的易 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分配 。 其中, 持 有 场外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外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的 分配。 持有 场内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前 述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易基 中小 板 份额的 分配。 经过 上述 份 额折算,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与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每一分 级运 作周 年进行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上 一 分 级运作 周年 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额 折 算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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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AA NUM NUM ? 后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额 数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 ? ? A 1 -1.0000 2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 前 前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持 有 人新增 场内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份 额数= ? ? AA -1.0000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A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的 份额数 A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的 份额数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易 基中 小板份 额期 末份 额净 值 NAV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A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期 末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份额 数 (2)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每一分 级运 作周 年 的 定期 份额折 算不 改变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及 其份额 数。 (3)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 ? A 1 -1.0000 2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 前 前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份 额数= A -1.0000 2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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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的份 额数= 定 期 份额 折算 前 易基 中小板 份 额的 份额 数+ 易 基中小 板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 的易基 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 即: A -1.0000 =+ 2 NUM NAV NUM NUM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NAV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易 基中 小板份 额净 值 A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 额期 末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份额 数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经 折算 后 的份额 数保 留至 整数 位 (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 零碎 份 加 总后 保留 至整数 位 (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按 各个 场内份 额持 有人 的零 碎份 从大到 小的 排序 ,依 次向 相应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到 所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 额分 配完毕 。 如 登记 结算 机构 业务规 则有 变 化,以 其最 新规 定为 准 。 5. 举 例: 假设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第2 个 分级运 作周 年 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场外 与场 内合计) 当天 折算 前资 产净 值为8,050,000,000 元 。当 天场外 易基 中 小板份 额、 场内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B 类 份额 的份额 数分 别 为50亿 份、20 亿份、30 亿 份、30亿 份。 前一个 分级 运作周 年 末 每份 易基 中小 板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为1.0700 元,且 未进 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①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易基 中小 板A 类 份 额和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即 分别为30 亿份和70 亿份 。 ② 易 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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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易基 中小 板A 类份额 = 定 期折 算前 易基中 小板A 类份额 =30 亿份 ? ? A 1 -1.0000 2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 前 前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 8,050,000,000/7,000,000,000 -(1.0700-1.0000)/ 2 = 1.1150( 元) 易基中 小板A 类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 = ? ? AA -1.0000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 3,000,000,000× [ (1.0700 -1.0000)/ 1.1150 ] = 188,340,807( 份) 易基中 小板A 类份 额新 增 份额折 算成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场 内份 额取 整计 算(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因此 ,易 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持 有人 新增 场内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合 计 为188,340,807 份; 折算 完成后 易基 中小 板A 类 份 额仍为30亿 份。 ③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场外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外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 = A -1.0000 2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 5,000,000,000.00× [ (1.0700-1.0000)/(2× 1.1150) ] = 156,950,675 ( 份) 场外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新 增场外 份额 数为156,950,675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外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外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的 份额 数 + 新增场 外份 额数 = 5,000,000,000.00+156,950,675 = 5,156,950,675( 份) 场内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 = A -1.0000 2 NUM NAV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 2,000,000,000 ×[ (1.070-1.0000)/(2 ×1.1150) ] = 62,780,27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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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新 增场内 份额 数取 整后 为62,780,270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内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内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的 份额 数+ 新 增场内 份额 数 = 2,000,000,000+62,780,270 = 2,062,780,270( 份) 在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时, 易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 及易 基中小 板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计算过 程 及计算 结果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折算 结果 公告 为准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易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及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及 份额配 对转 换等 相关 业务 ,具体 内容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7.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除最后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年 外,若 在其 他 分 级运 作周 年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发 生基 金合同 约 定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根据 具体 情 况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 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分级运 作期 内, 在定 期份 额折算 之外 ,本 基金 还将 在以下 两种 情况 下进 行不 定期份 额 折算:(1) 当易 基中 小板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2.0000 元时 ;(2) 当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0.2500 元时。 1. 当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2.0000 元 时 , 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则 进行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2.000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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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 额、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 与易基 中 小板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大 于或 等 于 2.0000 元时 ,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 易 基中小 板 A 类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与易 基中 小板 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 折 算后 本基金 将确 保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比 例 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与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均 调整 为 1.0000 元。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与易 基 中小板 份额 的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①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A. 份 额折 算前 易基 中小板 A 类份 额的 份额 数 = 份 额 折算后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 额的份 额数; B. 折 算后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持 有人 获得 新增 的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即超 出 1.0000 元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部 分全部 折算 为场 内易 基中 小板份 额。 即: AA NUM NUM ? 后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持 有 人新增 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份额 数 = ? ? AA -1.0000 1.0000 NUM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A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A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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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后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② 易 基中 小板 B 类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A. 份额 折算 后易 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与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保持 1:1 配比 ; B. 份 额折 算前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 份额折 算后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额 的 资产净 值及 新增 场内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份额折 算前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与 新 增场内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即: BA : 1:1 NUM NUM ? 后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 ? ? BB -1.0000 1.0000 NUM NAV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B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A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后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B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后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B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③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场外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外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场内 易基中 小 板份额 持有 人折 算后 获得 新增场 内易 基 中 小板 份额 。 =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后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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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易 基中 小板 份额净 值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经 折算 后 的份额 数保 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加总 后 并 保留 至 整数 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按 各个 场内份 额持 有人 零碎 份从 大到小 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碎 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如登 记结 算机 构业 务 规则有 变化 , 以其最 新规 定为 准。 (5) 举例 某投资 者持 有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 额、 易 基中 小板 B 类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日 , 易 基中 小板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易 基 中小 板 A 类 份 额与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下 表所示 , 折算 后, 易基 中 小板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易基 中小板 A 类 份额 与易 基中 小板 B 类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 均调 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新增 易 基中 小 板份额 易基中 小板 2.0700 10,000 1.0000 20,700 0 易基中 小板 A 类 1.0300 10,000 1.0000 10,000 300 易基中 小板 B 类 3.1100 10,000 1.0000 10,000 21,100 在实施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 易基 中小 板A 类份 额、 易基中 小板B 类 份额 及易 基中小 板 份额折 算的 具体 计算 过程 及计算 结果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折算 结果 公告 为准 。 (6) 基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易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及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及 份额配 对转 换等 相关 业务 ,具体 内容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7)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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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当 易基 中小板 B 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小于 或等于 0.2500 元时 ,本 基 金将按 照以下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0 元,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 场情况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 额、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 与易基 中 小板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小 于或 等于 0.2500 元 时, 本基 金 将分别 对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与易 基 中小板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折算 后本 基 金将确 保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与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 额的比 例为 1:1 ,份 额折 算 后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均调整 为 1.0000 元。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与易 基 中小板 份额 将按 如下 原则 进行份 额 折算: ①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额 A. 份额 折算 前后, 易基 中 小板 A 类份 额与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的 份额 数始 终 保持 1:1 配比; B. 份 额折 算前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 份额折 算后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额 的 资产净 值及 新增 场内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C. 份 额折 算前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 折算后 将持 有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AB : 1:1 NUM NUM ? 后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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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 1.0000 = 1.0000 NUM NAV NUM NUM ? ? ? ? 前 前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场 内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A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A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后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B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后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NUM 场 内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所 持有 的新 增的 场内易 基小 板份 额的 份额 数 A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② 易 基中 小板 B 类份额 份额折 算前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与份 额折 算后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相等 。 BB B =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B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B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后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B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期末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③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易 基 中 小 板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其中: NUM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后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 NUM 后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 NAV 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额 折算 前易 基中 小板 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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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易 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经 折算 后 的份额 数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不 足 1 份的零 碎份 加总 后 并 保留 至 整数 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按各 个 场 内份额 持有 人 零 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 序 , 依 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 零碎份 的合 计份 额分 配完 毕。如 登记 结算 机构 业务 规则有 变化 , 以其最 新规 定为 准。 (5) 举例 某投资 者持 有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A 类份额、 易 基中 小板B 类份额 各10,000份, 在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易基 中小板A 类份额 与 易基 中小 板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 折 算后, 易基 中小 板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易 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与 易基 中小 板B 类 份额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均 调整 为1.0000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新增 易 基中 小 板份额 易 基中 小板 0.5940 10,000 1.0000 5,940 0 易基中 小板 A 类 1.0400 10,000 1.0000 1,480 8,920 易基中 小板 B 类 0.1480 10,000 1.0000 1,480 0 在实施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 易基 中小 板A 类份 额、 易基中 小板B 类 份额 及易 基中小 板 份额折 算的 具体 计算 过程 及计算 结果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折算 结果 公告 为准 。 (6) 基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 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易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及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及 份额配 对转 换等 相关 业务 ,具体 内容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7)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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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到期份 额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第 7 个年 度 对应 日,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 届时 本基 金将 进行分 级 运作期 到期 份额 折算 ( 以 下简称 “到 期份 额折 算”) 。 1. 到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第 7 个 分级 运作 周年 的最 后 一个 工作 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到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分级运 作期 内仅 折算 一次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在 到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日 终, 以 份额 折算 后 1.0000 元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基准, 将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折算 为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 并 将折 算前的 易基 中 小板份 额按 折算 后 1.0000 元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折 算。 折 算完 成后, 本基 金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自 动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LOF) , 基 金名 称 变更 为 “ 易 方达 中 小板 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 。有关本基金 转换运作方 式及变更基金 名称的内容 详见本 招募 说 明书 “ 二十 、基 金运 作方 式转换 及相 关事 项 ” 。 5. 份 额折 算计 算公 式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的 折 算 比例 = 折算前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折算 前 易 基 中 小板份 额的 份额 数 易基中 小板 A 类 份 额的 折 算 比例 =折 算 前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值/折算 前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的份 额 数 易基中 小板 B 类 份 额的 折 算 比例 =折 算 前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值/折算 前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份 额 数 折算前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折算 后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折算 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的份 额数×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的折 算比例 折算前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折算后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折算前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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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的份额 数×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的 折算比例 折算前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折算后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折算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的 份额 数×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 的 折算比例 折算后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份额数


= 折 算前易 基中 小板份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 的折算 后易基 中小 板份额 + 折算 前 易基 中 小板A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新 增的 折算 后易 基中 小板份 额+ 折 算前 易基 中 小板 B 类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折 算后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到期份 额折 算结 束 后 ,场 外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仍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下; 场内 易基中 小 板份额 仍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下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或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 、 易 基中小 板 份额 ) 的折 算比例 、 易 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 或易 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 易基 中 小板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具体 计算 等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 告。 新增的 折算 后易 基 中 小板 份额的 场外 份额 数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新增的 折算 后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场内 份 额数保 留至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 不足 1 份 的零碎 份 加 总并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 位为 1 份) , 按各 个 场 内份 额持有 人 零 碎份 从大 到小 的排序 , 依 次向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记增 1 份 , 直 到所 有零 碎 份的合 计份 额分 配完 毕 。 如登记 结算 机构 业务 规则 有变化 , 以其 最新规 定为 准。 7. 举例 假设本 基金 在到 期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 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第 7 个年 度对 应日 ) , 易基 中 小板( 场 外与 场 内 合计) 、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和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当 天折 算 前 资产 净值 合计 为 4,800,000,000 元 。 当天场 外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 场 内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的 份额 数分 别为 8 亿 份、2 亿份 、15 亿份 、15 亿份; 第 7 个 分级 运作 周年 末每 份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为 1.0700 元。 即到 期份 额 折算前 , 易基 中小 板( 场外 与场内 合计) 、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和 易 基中 小板 B 类份额 各自 资产净 值分 别 为 1,200,000,000 元、1,605,000,000 元和 1,995,000,000 元 。 (1) 到期份 额折 算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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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易基中 小板A 类份 额及 易 基中小 板B 类 份额 ,即 分别 为10 亿份 、15亿 份和15亿 份。 (2)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的折 算比例 = 折算 前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折 算前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的份 额 数 = 1,200,000,000 / (800,000,000 + 200,000,000) = 1.20000000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折 算后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 折 算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份额数×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折算比例 = (800,000,000 + 200,000,000) × 1.20000000 = 1,200,000,000( 份) (3) 易基中 小板A 类份额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的 折 算 比例 = 折算 前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 折 算前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的 份 额数 = 1,605,000,000 / 1,500,000,000 = 1.07000000 易基中 小板A 类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折 算后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 折 算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易基 中小 板A 类 份 额的份 额数× 易基 中小 板A 类份额 的折 算比例 = 1,500,000,000 × 1.07000000 = 1,605,000,000( 份) (4) 易基中 小板B 类份额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的 折 算 比例 = 折算 前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 折 算前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的 份 额数 = 1,995,000,000 / 1,500,000,000 = 1.33000000 易基中 小板B 类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折算 后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 折 算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易基 中小 板B 类 份额 的份额 数× 易 基中 小板B 类 份额的 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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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1,500,000,000 × 1.33000000 = 1,995,000,000( 份) 折算后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份额数 =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折算 后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 折 算前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折算 后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 折 算前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折算 后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 1,200,000,000 + 1,605,000,000 + 1,995,000,000 = 4,800,000,000( 份) 折算后 本基 金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份额 数合 计 为 4,800,000,000 份。 8. 基 金到 期份 额折 算期 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相 关业务 规定 申请 终止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基 中 小板 B 类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并可 根据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定 暂停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与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以 及易 基中 小板 份 额的申 购或 赎 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内容 请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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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换 及 相 关 事 项 ( 一) 分级运 作期 届满基 金运 作方式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7 年内( 含 7 年) 为分 级运 作 期,采 取分 级运 作方 式, 基金份 额 分为易 基中 小 板 份额 、 易 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基 中 小板 B 类 份额 三类 。 投 资 者可在 场外 、 场内申 购与 赎回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 不 可单 独申 购或 赎回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份额或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份额 与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均 可上 市交 易 , 易 基 中小板 份额 不 可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第 7 个 年度 对应 日,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本 基金 将以 到期份 额 折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及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进行 分级运 作期 到期 份额 折算 ,将场 内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与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 额均按 面值 1.0000 元 折算 为易 基中 小 板份额 , 同 时将 折算 前易 基 中小板 份额 按面 值 1.0000 元进行 折算 。 折 算 完成 后 ,本 基金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自 动转 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 基金名 称变更 为 “易 方达 中小板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 基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后 ,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与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终 止上 市 交易; 在 满足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申请 上市 交易。 为保 证基 金运 作方 式转换 期间 本 基金的 平稳 运作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相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及 转托管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内容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 关 公告 。 ( 二) 分级运 作期 的提前 结束 与基金 运作 方式转 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分级 运作 期 最 后一 个 分 级运作 周年 内, 若因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0.2500 元 触 发不定 期份额 折 算 , 则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分级 运作 期提前 结束 。 分级运 作期 提前 结束 ,本 基金将 以该 次不 定期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作为 到期 份额 折算基 准 日,提 前进 行分 级运 作期 到期份 额折 算。 折算 完成 后,本 基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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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 自动 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基金名称 变更 为 “易 方 达中 小板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基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后 ,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与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终 止上 市 交易。 在 满足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申请 上市 交易。 有关 到期 份额 折算 的内容 详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十九 、 基金 份额折 算 ” 之“( 三) 到 期份 额折算 ” 。 ( 三) 基金转 换日 当日及 后续 申购与 赎回 的计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到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下 一工作 日为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若 本 基金分 级运 作期 提前 结束 ,则以 该次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为 基金份 额转 换 日。 基金份额 转 换日 后,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以 申购、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申购 份额 、赎 回款 项。 份额转 换后 的 本 基金 开放 份额申 购、 赎回 日期 ,届 时见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 在转换 日后 ,基 金份 额净 值将在 转换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基 础上 变动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价格 将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的 具体 操作办 法见 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相关 公告 。 ( 四) 基金转 换完 成后基 金份 额的上 市地 点 本 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份额后,场内 基 金 份额 仍 将申 请 在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 五) 基金运 作方 式转换 后基 金的投 资 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投 资范围、 投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内容 将保持 不变 。 ( 六) 基金运 作方 式转换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实施 基金 运作 方式 转 换时 ,将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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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就本 基金 进行 份额 折算 及转换 的相 关具 体事 宜进 行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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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基 金管理人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 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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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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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 四)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登载在 指 定媒体 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分 级运 作期 内, 在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两类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或 者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各自 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2. 分 级运 作期 内, 在 开 始 办理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易基 中小 板 份额基 金份 额净 值 , 以及 易 基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 基 中小板 B 类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 分 级 运作 期 届满 或提 前 结束 , 本基 金 自动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后 , 在 开 始 办理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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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3. 分级运 作期内, 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与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 各自的 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的 次日,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与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束 ,本 基 金 自 动转 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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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 或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 基金代 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算 机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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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 基金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或提 前结 束 ; 27.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 或终止 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28.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 对转换 申请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9.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 30.分 级运 作期 内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小 板 B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 或 分级运 作 期 届 满或 提 前结 束, 本 基金 自 动转 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后 , 易 基 中小 板份 额 上市 交 易; 31.分 级运 作期 内, 易基 中 小板 A 类 份 额、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市 或终止 上市 , 或分 级运 作 期届满 或提 前结 束 , 本 基 金自动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32.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新 服 务; 33.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十一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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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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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期 货市 场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可 能盈 利, 也可能 亏 损。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中 小板价 格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同 时适 度参 与债券 及股 指 期货投 资。 本基 金面 临的 风险主 要有 以下 方面 : ( 一)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期货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经 济 政 治因 素、 政治经 济 因素、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险。因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市场 证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 2. 经 济周期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 券 、期 货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 各 类资 产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 变化。 3. 利 率风险。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 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 竞 争、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 购 买力风险。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 将主 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若 发生通 货膨 胀 , 现金 的 购 买力 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从 而 使基金 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6. 国 际竞争风险。 随着 对外开放 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 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 面 临来自 国际 市场 上具 有同 类技术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 企业的 激烈 竞争 ,部 分上 市公司 可能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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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 种竞 争而 导致 业绩 下滑, 造成 其股 票 价 格下 跌,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7. 信 用风险。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 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 二) 管理风 险 1. 在 基金 资产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优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收益水 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 三) 流动性 风险 1. 在 某些 情况 下如 果基 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交易 量不 足, 将会导 致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例如 该投 资品 种的 买入 成本提 高, 或者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 现,从 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的 影响 。 2.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 随着基 金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 于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 四)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1. 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投资标 的为 中小 板价 格指 数,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 面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 系统 性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重点 投资于 中小 板价 格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在 具体投 资 管理中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中小板 价格 指数 成份 股以 及备选 股所 具有 的特 有风 险,也 可能 由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较高 而带 来较高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 基金采 取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被动 跟踪 标 的指数 。 当指 数下 跌时 , 基金不 会采 取防 守策 略 , 由此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不 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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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个别 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导 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如 买入 非成 份股 等 )进 行适 当 的替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 金 产生不 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可能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 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带 来的 风 险与成 本。 (4) 跟踪 偏差 风险 跟踪偏 差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在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由于各 种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业绩表 现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表现 之间 产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主 要影响 因素 可能 包括 : ①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 管 理费 、 托 管费及指 数使用 许可 费等; ② 指 数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 利、 新 股市 值配 售收 益等 因素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 数收益 率, 产生 正的 跟踪 偏离度 。 ③ 当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 构成 , 或 成份 股公 司发 生 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该 成份股 在 指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 变更 编制 方法 时,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可 能暂 时 扩大与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而 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本 ,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扩 大。 ④ 基 金发 生申 购或 赎回: 本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 由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 资金可 能 不能及 时地 转化 为目 标指 数的成 份股 票、 或在 面临 投资者 赎回 时无 法 将 股票 及时地 转化 为 现金, 这些 情况 使得 本基 金在跟 踪指 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踪 偏离 风险 ⑤ 在 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 管理人 对指 数基 金的 管理 能力 , 如 跟踪 技术 手段 、 买入卖 出 的时机 选择 等都 会对 本基 金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本 基金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跟 踪程 度 ; ⑥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因 缺乏 低成 本的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 其他工 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较 大;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产 生的 跟踪偏 离度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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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 回报 偏离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的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与 基金 运作 方式 相关 的 特有风 险 (1) 与上 市交 易相 关的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将 先后 有三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在深 圳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① 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 基金 易基中 小板A 类份 额与 易 基中小 板B 类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②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 结束, 本基 金自 动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在满足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易基 中小 板份 额将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以上三 类上 市基 金份 额在 各自存 续期 内, 如因 不满 足上市 条件 、终 止上 市或 按相关 业 务规则 暂停 交易 而不 能在 二级市 场交 易, 或因 缺少 交易对 手方 而不 能以 合理 的价格 转让 或 变现, 将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 (2) 易基 中小 板B 类份额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杠 杆风 险 根 据本 基金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的基 金份 额分 类与 参考 净值计 算规 则, 本基 金场 内部分 所 分离 易 基中 小板A 类份 额 具有低 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而由 于 易 基中 小板B 类 份额 参 考净值 的计 算内 含杠 杆机 制, 易基 中小 板B 类 份 额参 考净值 的波 动幅 度将 超过 易基中 小板 份 额净值 和 易 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波动 幅度 ,即 易 基中 小板B 类份 额则 具有高 风险 、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3) 分级 运作 期内 易基 中小 板A 类份 额及 易基 中小 板B 类份额 的本 金风 险 分级运 作期 内 , 本基 金将 优先支 付 易 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的 约定 收益 , 将 扣除 易基中 小板 份额所 代表 的 净 资产 后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确 认为 易基 中小板B 类份 额的 净资 产 。 若因证 券市 场 极端波 动, 本基 金的 基金 财产在 确认 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后继 续大 幅下 跌, 导致本 基金 无 法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支付 易 基中 小板A 类 份 额 的约定 收益 , 甚 至无 法支 付 易基 中小 板A 类 份额 的本 金, 在此 情形 下本基 金 易 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可能 发 生本 金风 险 , 易基中 小板B 类 份额参 考净 值 将 出现 归零 风险。 (4)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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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运 作期 内, 易基 中小 板A 类份 额与 易基 中小 板B 类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由于 受市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影 响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可 能 出 现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溢价风 险。 尽 管份 额配 对转 换套 利 机制的 设计 已 力 求控 制 易 基中小 板A 类 份额 和 易 基 中小板B 类份 额的折/ 溢价 风险 ,但 是该 机制无 法 完 全规 避该 风险 。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 束, 本 基金 自动 转换 为上 市交易 基金(LOF) 且上市交 易后, 因 受市场 供求 关系 变动 的影 响,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与其 基 金 份额 净值 也可能 出现 偏 离而形 成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尽管 投资 者可 通过 申购 基金份 额卖 出或 买入 基金 份额赎 回的 方 式进行 折溢 价套 利, 但套 利机制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折 溢价。 (5)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由 于基金 份额 折算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结 构 发生变 化, 或因 基金 份额 折算产 生新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面 临基 金份额 风险 收 益特征 变化 风险 。可 能发 生这一 风险 的情 形包 括: ①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约 定 , 在 易 基 中 小 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2.0000 元后 , 本 基金 将进 行 份额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原 易基中 小板B 类份 额持 有人 将会获 得一 定 比例的易 基中小 板份额, 因此原 易 基中小 板B 类 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② 由于基 金份额折 算的设 计,在 易基 中小板B 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达 到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 份额不定期 份额折算。原 易基中小板A 类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 例的易 基中小板份额 ,因此,原 易基中小板A 类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 分基金份额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③ 由 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 计,在 各分 级运 作周 年初, 易基 中小 板A 类份 额所 享 有的约 定收益 将被 折算 为场 内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 原 易基 中小 板A类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 一定比 例的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 因 此, 原 易基中 小板A类 份额 持有 人 在基金 定期 份额 折算 完成 后将持 有两 类风险 收益 特征 不同 的基 金份额 , 即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整 体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生 改 变 。 ④ 根 据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份 额折算 的约 定, 在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 束情形 时, 本 基金 将进 行到 期份 额折算 。 原 易基 中小 板A 类 份额( 或 易基 中小 板B 类份 额、 易 基中 小 板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全 部 易基 中小 板A 类 份额( 或 易基中 小板B 类份 额、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将按1.0000 元折 算为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因 此原 易基 中小板A 类份 额、 易基 中 小板B 类 份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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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均 将发 生改 变。 (6)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 投 资者 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不足1份的 零碎 份按 登记 结算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进 行分 配 。 因此,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 差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者 带 来损失 。 ② 份 额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 份额可能面 临无法赎回的 风险是指在 场内购买 易基 中小板A 类份额 或 易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的 一部分 投 资者 可 能面临的 风险。 由于在二 级市场可 以做交 易的证券 公司并不 全 部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才 可以 允许 投 资者 赎 回基金 份额 。因 此, 如果 投资者 通过 不具 备基 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购 买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或 易 基中 小板B 类 份额, 在 基 金实 施 份 额折 算后, 由折 算新 增的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并 不能被 赎回。此风险 需要引起投资 者注意,投 资者 可以选 择在份额折算 前将 易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或易 基中小 板B 类份 额卖出, 或者将 新增的易 基中小板 份额通 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7)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存 在的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A 类份额 和 易 基中 小板B 类份 额的存 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办 理易基中小 板份额与 易基 中小板A 类份额 、 易 基中小板B 类份额 之间份 额配对转 换。一 方面,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的办理可 能改变 易基 中小板A 类份 额和 易基 中 小板B 类 份额 的市 场供 求关 系, 从 而可 能影 响其 交易 价 格; 另一 方 面,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可 能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 形, 投资者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可 能存 在 不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 (8) 与 易 基中 小板A 类份 额 约定收 益支 付方 式 相 关的 风险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 易基中小板份 额和 易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 实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如 果出 现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者 可通 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新增 份额 的 方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 投资 者 通 过变 现折 算后 的新增 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方 式并 不 等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不 仅须 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本 ,还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卖 出或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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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3. 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可能 引 致的特 定风 险 (1)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为所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约与 标 的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受基 差风 险。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 进行 股指 期货合 约展 期 的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 价差 的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 期风 险。 (2)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保证 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对资 金管理 要 求较高 。如 出现 极端 行情 ,市场 持续 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致 期货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能 在规 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 仓,从 而导 致超 出预 期的 损失。 (3) 交易 对手 风险 ① 对 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会 尽力 选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险 控制能 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但不 能杜 绝因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法 、违 规 经营行 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资 产遭 受损 失。 另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交易 ,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违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 险。 ② 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资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又 未 能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 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金资 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 连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 ( 五) 其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 构等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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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于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3.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属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组 织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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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若在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前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 财产在清 偿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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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项后,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 额的资产 净 值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 例, 并 据此 比例 对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及 易基 中小 板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剩 余基 金资 产的分 配, 再由 三类 份额 分别对 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若在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 财产在清 偿上述第 (1)-(3) 项后,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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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基金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基金登 记 结算 代理 机构, 获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 对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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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参 考净值 ( 仅限于 分级 运作 期内) ,确 定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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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从 事任 何 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形式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形式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期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5) 根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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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与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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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分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每 份同类 基金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仅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 分 级运 作 期满或 提前 结束 , 本基 金 自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份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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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1)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且 相同 类别基 金份 额 的同等 投票 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 场内 认购、 场外 认购 或上市 交易 ) 而有所 差异 。 (2) 本基金 分级 运 作期 届满 或 提 前结 束 ,转 换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按 其所持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 的 投票权 。 2. 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时, 分级运作期内,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者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易 基中 小板份 额 、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份额 、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各 自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或 本基 金 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经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有 易基 中 小板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 时)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但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或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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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在 分级 运作期 届满前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是否 在分 级 运作期 届满 后延 长分 级运 作期及 延长 分级 运作 期的 期限;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其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3.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 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 购、申 购、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业 务的 规则 ; (6) 标的 指数 更名 或调 整指 数编制 方法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4.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召 集时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各 自 份额 10% 以 上 (或 本基 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 束 后转 换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代表易基 中小 板份额 10%以上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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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以上 ( 或本 基金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后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代表 易基中 小板 份 额 10% 以上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 额各 自 份额 10% 以 上 (或 本基 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 束 后转 换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 代表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本 基金分 级运 作 期内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 上 (或 本基 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 束 后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代 表易基 中小 板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应 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 以下 简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①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③ 会 议形 式; ④ 议 事程 序; ⑤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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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⑦ 表 决方 式; ⑧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⑨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承 诺; ⑩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②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出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④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①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议方 可举 行 : 1)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显 示 , 有效的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分 别占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 同) ; 或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 届满或 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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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本基金 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有效的易 基中小板份 额占权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② 通 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规定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或/ 和 基金 管 理人 (分 别 或共 同称为 ―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机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 3)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分 别占 权益 登记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50% 以 上; 或 本基 金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或 提前 结 束 ,本基金自 动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的易 基中 小板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③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 事内 容限 为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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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易 基 中小 板份额 、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以上 ( 或本 基金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 或提前 结束 后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代表 易基中 小板 份 额 10% 以上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③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④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 易 基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以上 ( 或本 基金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后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代表 易基中 小板 份 额 10% 以上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①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 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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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在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则 同时 由出 席大 会的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本基 金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前 结束 , 自动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 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 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8.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① 一般 决议 分级运 作期 内 , 一 般决 议须 同时经 出席 会议 的易 基中 小板份 额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额 、 易基中 小板 B 类份 额的 各 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方为 有效; 分级运 作期届满或 提前结束 ,本 基金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一般 决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有 效。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② 特殊 决议 分级运 作期 内 , 特 别决 议须 同时经 出席 会议 的易 基中 小板份 额 、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额 、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 分 级 运作期 届满 或分 级运 作提 前结束 , 本基 金自 动转 换 为上市 开放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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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LOF ) 后 , 特 别决议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易基 中小 板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为有 效。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 托 管人、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不 包括审 议是否在 分级运 作期届满 后延长分 级运作 期限)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②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③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 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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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指 定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监督人 派 出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机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机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均有 约 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五)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六)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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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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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前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 财产在清 偿上述第 (1)-(3) 项后,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 B 类 份 额的资 产净 值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 例, 并 据此 比例 对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及 易基 中小 板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剩 余基 金资 产的分 配, 再由 三类 份额 分别对 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若在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 财产在清 偿上述第 (1)-(3) 项后,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 七)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八) 基金合 同的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众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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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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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俊 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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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及 投资 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含一级 市 场初次 发行 及增 发的 新股 , 以及 在创 业板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国债、 央行 票 据、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公 司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 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含货 币市 场工 具) 、 股指 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小 板价 格指 数成份 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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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板 价格 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4)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因 流通受限证券 价格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新股 申购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被 动超 标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停 止主 动买入 流通 受限 证券 并在 流通受 限期 结束 后卖 出流 通受限 证 券 ; (11)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还应 包括 以下 投资 监督 比例: ①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本基 金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 中 , 有价 证 券 指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③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90%-95% 。 ④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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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⑤ 本 基 金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本基金 在开 始 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 清 算、 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以 下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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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只能 进行 事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完成确 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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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指 定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在 本基 金名 下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 的落实 和 协调。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 基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受限 证券存 管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应对 本基 金投资 受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理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且基 金托管 人已 尽 职监督 核查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有 关资 料 如有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①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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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①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 在 基 金投 资 受 限证 券 管理 工 作 方 面有 关 制度 、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的 建 立与 完 善 情况。 ③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④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6.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 投 资运 作违 反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查 。 对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8.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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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9.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 下一个 工作 日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 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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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行 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 的任 何 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日 期信 息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 的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资金 账户 ,同 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 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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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 开立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 债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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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可 存 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年 度 审计 合同 、基 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理 人 应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 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 与 完成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按 照每 个工 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余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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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 达 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告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书面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说明 ,基 金份 额净值 出错 且造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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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 基金 托管 人 要 求或 贬值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 一 切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 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修改 。修改 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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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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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交 易确 认服务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交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单 。 ( 二)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交易记 录查 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 三)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帐单 服务 1.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2.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 子或短信形式 的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资讯服 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 服 务等 信息, 可拨 打如 下电话 : 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费)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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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2-9-2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及 时 更 新已 过 期 身 份 证件 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10-1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易 方 达 中 小板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开 通跨系 统转 托管 与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2-10-1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易 方 达 中 小板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和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2-10-22 易 方 达 中 小 板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易基 稳 健 与易 基 进 取 基 金份 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012-10-22 易 方 达 中 小 板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易基 稳 健 与易 基 进 取 基 金份 额 上市交 易提 示性 公告 2012-10-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变 更公 告 2012-11-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公 告 2012-11-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1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公 司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2-12-2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及 时 更 新身 份 证 件 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2013-1-14 注:以 上公 告事项 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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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其 所提供 的文 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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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中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 易方达 中 小板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易方 达 中 小板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