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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目标债A(750002)

安信目标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3 年3 月25 日


1 重要提 示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募集申请 于 2012 年 8 月 7 日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2]1068 号文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25 正式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 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 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认( 申)购费 ,但计 提销售 服务费;A、C 两类基 金份额适用 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 。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与清算..........................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8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安 信 目标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以 及《 安信 目 标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 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安信 目标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安 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安信目 标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安 信目标 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 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 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A 类基金份额:指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但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 《业 务规则 》 :指《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投资者 共同遵守 58、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 比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6%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5%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牛冠兴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武汉市人民银行 硚口支行信贷员, 武汉市工商银行古田办事处主任, 武汉市工商银行江岸支行行长, 武汉市工商银 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总行信贷部总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及广东证券托管组组长。 现任安信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 副会长。 王连志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行部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 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军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深圳市罗湖工业研究所经理, 深圳证券 电脑公司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事部助理总监、 西南中心主任、 上市审查部副 总监、 市场监察部副总监、 会员管理部副总监,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 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珠峰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 员、 有色部经理、 上海公司副总经理, 英国金属矿产有 限公司小有色、 铁合金及 矿产部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原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兼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东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 员,日本五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原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益翔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 中 国广东核电集 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电力市场分析员、研究中心战略与策略研究员、 战略规划部规划管理主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战略规划高级经理。 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徐景安先 生, 独立董 事 ,1964 年毕 业于 复旦 大学新闻 学专 业 。历 任 中央马 列主义研究院干部,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干部, 北京军区炮兵政治部教员, 国家 计划委员会研究室科长,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科长,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处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所长,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深圳市士必达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徐景安投资顾问公司董事 长。 现任深 圳市景安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 高正平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 现任天津财 经大学珠江学院院长、教授。 郑斌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综合司副处长, 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晓荷女士, 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曾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国威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 副经理、 经理, 香港企荣财务有限 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中国五矿集 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 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副总经理兼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 理。 姜志刚先生, 职工监事, 理学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开 发中心高级程序员,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脑部项目经理,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主机开发工程师,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汪建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 衍生产品部一级研究员、 董事总经理, 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投资、研究业务。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 基金经理 李勇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交 易员、 高级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2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 年 9 月 25 日至今, 任安信目标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今, 任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5 日至今,任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主任委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委员: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姜诚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员、 研 究员、 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李勇先生,经济学硕士。 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 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 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适用 的内部 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的职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投资、 交易、 研究、 评估、销 售等业 务环节 ,适当 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 ,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 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 高效、 健全、 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2 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 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 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 )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 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 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 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单独核算。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 投资和 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 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 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 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 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3 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 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适 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 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之一。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 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 电 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2011 年, 在美国 《财富 》 杂志全球 500 强排名中, 中国农业银行位列第 127 位。2011 年,中国农 业银行穆迪长期存款评级/ 前景展望为 A1/稳定;惠誉长期 主体评级/ 银行稳定评级为 A/B+ , 前景展望 为 “稳定” 。 第六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 年会隆重推出 《2011 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研究报告》 , 中国农业银行从参与排 名的 199 家亚洲银行中 脱颖而出,位列 2011 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行榜第三名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5 近期, 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 “2012 年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 , 中国农 业银行以 99.29 亿美元的品牌价值, 位居全球 18 位, 排名较 2011 年提升了 5 位。 面对新的历史机遇, 中国 农业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 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 25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148 只。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说明 1、内部 控制目 标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 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 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 技术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6 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 陈婕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刘一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8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 gdb.com.cn (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9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 citics.com (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6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彭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二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09861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 魏峰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 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1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 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2 年 8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068 号文核准。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2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12 年 9 月 21 日止, 共募集 1,946,949,191.7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9,173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3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 、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 售机构对最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5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柜台 进行申 购,单 个基金账 户单笔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3、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上直销进 行申购 ,单个 基金账户 单笔最 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网上直 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 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 先进先 出 ”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方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6 以公告。 五 、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 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 (1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 费、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收取赎回费;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7 (2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3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4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最高不超过 C 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0%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3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1 年 0.10% T<30 天 0.10% 1 年≤T<2 年 0.05% T ≥30 天 0%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8 七 、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 假定 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 ,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8%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 =375,781.6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375,781.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假定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 费率为 0% ,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 )=40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0 ?4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1.052 =380,228.1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净值为 1.052 元,可得到 380,228.1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9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3: 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2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12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 元。 例 4: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25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60=12,600 元 赎回费用=12,600× 0.1%=12.6 元 净赎回金额=12,600-12.6=12,587.4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5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87.4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申购 份额 、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0 7、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1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若 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者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2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 基金转 换 本基金已 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在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 (包括直销柜台与网上 直销)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3 十 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 由指定的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开通网上直销 天天盈客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于 2013 年 3 月 5 日开通网上直销易宝支付客户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 见相关公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4 十 六 、 其他情 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5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3 个月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3M) 为收益跟踪目标,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 投 资理念 研究发现机会, 投资创造价值, 管理提升收益。 投资前: 以深入的宏观经济 和货币政策研究、 利率研究、 信用研究、 流动性研究, 把握大方向, 确定资产的 大类配置。 投资过程中: 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精选个券, 构建并优化投资期限 组合、 品种组合、 账户组合。 投资后: 精细化管理和动态调整组合, 提升收益率 水平。 三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有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6 四 、 投 资策略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 。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基于宏观经济研究、 货币政策研究、 利率研究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等宏观基本面研究,对 普通债券、浮动利息债券、 可转换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 益进行分析与预测。 在 此基础 上,本基金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 前述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 品种配置策略 在债券研究中, 本基金从信用和利息两个维度将债券品种划分为: 利率品种 和信用品 种, 固定利率 品种和浮动利率品种。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二维品 种配置原则, 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利率品种主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等, 信用品种主要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等。 固定利率债券是指在发行时规定利率在整个偿还期内不变的债券; 浮动利率 品种是指发行时规定债券利率随市场利率 定期浮动的债券, 其利率通常根据市场 基准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来确定。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 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 一般而言, 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将采 用子弹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 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 利率策略 利率是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指标, 利率研究是本基金投资决策前最重要 的研究工作。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 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为本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7 基金的债券投资提供策略支持。 4、 信用策略 信用类品种相比利率类产品具有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 本基金投资信用类品 种主要面临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发行 主体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 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公司治理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 5、 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 结合其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主要选择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 在精确的投资收益 测算基础上, 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为基金资产增加 收益。 在银行间市场, 本基金将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进行债券回购; 在交易 所市场,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 回购策略放大投资。 (三) 浮动利息债券投资策略 国内浮息债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相对固定利息债券而言, 浮息债的利 率通常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幅度的利差。 投资浮息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利率 风险, 因为其收益率随市场利率波动而波动, 市场利率大幅波动对它的价值影响 就比较小。 本基金重点研究基准利率类型、 利差水平、 市场发行情况、 发行主体、 债券类型及剩余期限分布等因素, 并结合市场预期分析和对市场基准利率走势的 判断,制定浮息债的投资策略。 (四) 债券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债券一级市场也就是债券的发行市场。 债券发行市场的作用是将政府、 金融 机构以及工商企业等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券通过承销商销售给投资者。 由 于债券发行的特殊机制, 发行市场通常存在供求失衡现象, 从而导致债券一级市 场 与二级市场的价差。 本基金密切跟踪债券发行市场的供应状况, 深入研究利差 变动, 在重点研究发行人特征及其信用水平、 债券类型、 担保情况、 发行利率和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8 承销商构成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债券一级市场投资。 (五)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基金管 理人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对公司的盈利和 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 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 价值, 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 选择 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 资。 (六)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 对普通的和创 新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 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 。 在具体投资过程 中, 重点关注 基础资产 的类型和资产池的质量, 特别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 分析 。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和定量分析。 此 外, 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为此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 不片面追求收益率水平, 实现资产支持证券 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 3 个月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3M)。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简称 Shibor), 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 发布并命名, 是由信用 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 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 Shibor 工作小组, 依据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实 施准则》 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 员、 监督和管理 Shibor 运行、 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 行为。3 个月期上海银行 间同业拆放利率 是 Shibor 系列品种中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品种, 目前已经成为票 据贴现、 协议存款、 浮息债等产品的定价 参照基准。 由于同业拆放利率在数值上 的恒正属性, 本基金以 Shibor 3M 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追求绝对收益的 投资理念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超越基准收益的投资目标。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9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 、 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八 、 投 资决策 流程 (一) 投资决策机制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 基 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 从事投资活动。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主要职责是参加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的日常管理、 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 投资等。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执行和优化投资组合构建。 (二) 投资流程 1、 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期或 不定期 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 的总投 资战略 与投资原则; 2、 宏观 经济研 究员把 握国内外 宏观经 济走势 ,跟踪国 内外财 政、金 融、货 币政策和流动性变化, 为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策略支持; 固定收益研究员基于自上 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货币市场、 债券市场等子市场的利率走势预测、 债 券信 用分析、券种配置及总的资产配置建议;行业研究员为股票投资提供研究支持; 3、 固定收益部根据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0 4、 基金 经理依 据 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 投资建 议,结 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 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 7、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基金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综 合 评 估 意 见 和 改 进 方 案 。 九 、 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4、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投资 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1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 、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2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三、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目标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752,267,621.90 94.79 其中:债券 752,267,621.90 94.79








资产支持证券 - -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3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2,678,450.06 1.60 6 其他各项资产 28,660,937.48 3.61 7 合计 793,607,009.44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652,243,621.90 167.3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24,000.00 25.66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4 8 其他 - - 9 合计 752,267,621.90 192.99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012 08保利债 626,370 63,357,325.50 16.25 2 011210007 12中电投 SCP007 500,000 49,990,000.00 12.82 3 1280405 12豫铁投债 500,000 49,905,000.00 12.80 4 122051 10石化01 479,810 47,165,323.00 12.10 5 122831 11惠通债 422,830 43,623,371.10 11.19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选 股票库 ,本基 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5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664,276.6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511,176.69 5 应收申购款 1,235,484.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660,937.4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6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安信目标收益债券 A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9.25-2012.12.31 1.00% 0.04% 1.03% 0.01% -0.03% 0.03% 2、安信目标收益债券 C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9.25-2012.12.31 0.90% 0.03% 1.03% 0.01% -0.13% 0.02%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8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0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1 (7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2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电子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电子签名形式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3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 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4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5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6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基金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8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5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相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 一)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1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时,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4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5 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 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网站上。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6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7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69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 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发展 政策 等 国家政 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资本市场 是国民 经济的 重要组成 部分, 在宏观 经济运 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 周期性 特征 。 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及 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 券市场的 资产价值产生 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 )利 率风险 。利率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债 券回购 风 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 整体基 金组合收 益提供 了可能 ,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 。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0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 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 债券发行人 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 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 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 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 波动等 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 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 等。 6、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 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 风险。 7、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在投资 信用类债券时, 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项本身发生违约或违 约倾向, 可能导致本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此外, 本基金 虽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但可能因 可转债转股而持有股票、 或因持有股票而被动派发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 获得 权证 ,因持有上述被动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 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 与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 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以 及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3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4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6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7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 易确 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 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向 所有订 阅电子 邮件对账 单的投 资者发 送电子 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阅 ;或发 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 也 可直接拨打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 )订阅。 二 、基 金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8 四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 开户交 易:投 资者持有 建设银 行、农 业银行、 招商银 行等银 行的借 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 咨询服 务:投 资者可以 利用 基 金管理 人 网站获 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点击 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线咨询互动。 五 、短 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等服务。 七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 可 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79 2、人工 电话服 务:客 服代表可 以为投 资者提 供业务咨 询、信 息查询 、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0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2-09-26 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天天盈客户开通基 金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2-10-12 3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公告 2012-10-23 4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定期定额申购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公告 2012-10-24 5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1-16 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易宝支付客户开通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2013-1-11 7 安信目标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第4季度报告 2013-1-19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网上直销易宝支付新 增支持银行卡并继续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3-3-1 9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3-3-20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1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essencefund.com ) 查 阅 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2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4 月 26 日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3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 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4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5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由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6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7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8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89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大会的;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以 及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0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1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2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3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号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5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6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 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 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7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以 及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8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99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0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1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有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投资 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3 值的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4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 在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的前提下 ,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5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 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6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七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7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8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09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0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1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2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 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3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 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5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6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7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和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18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