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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ETF联接(202025)

38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文件2: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3 年 3月 20 日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人 ....................................................................................................................... 9?
4.? 基金托管人 ..................................................................................................................... 18?
5.? 相关服务机构 ................................................................................................................. 22?
6.? 基金的募集 ..................................................................................................................... 48?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0?
9.? 基金的投资 ..................................................................................................................... 59?
10.? 基金的财产 ..................................................................................................................... 68?
11.? 基金资产估值 ................................................................................................................. 69?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16.? 风险揭示 ......................................................................................................................... 83?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 15?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 18?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 19?
23.? 备查文件 ....................................................................................................................... 120?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7月 14日证监许可[2011]1096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 9 月 20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目标 ETF 紧
密跟踪上证 380 指数的表现,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
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12月 31 日(财务资料未经审计)。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南
方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6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
称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1.目标 ETF:指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380ETF)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8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9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总裁。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华泰证券总裁办公室总裁秘书、投资银
行一部业务经理、福州办事处副主任、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副总经
理、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农业大学教师;华泰证券人事处职
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部股票事务部副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
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10 
 
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南京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总部总经理、公司机构客户服
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李真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材料工程、企业管理双学士,高级工程师。历任机械工
业部科技司材料工艺处、科研管理处副主任科员、总工程师秘书、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行业技
术处副处长;深圳亚洲金刚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干部交流)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董事局
秘书处副主任、综合部副部长、部长、总裁助理兼工业一部部长、办公室主任;深圳市通产
实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深圳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
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余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湘潭大学英语专业,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
任广州军区技术局四处见习学员;广州军区技术局组织处助理翻译、中尉;广州军区情报部
副连参谋、正连参谋、副营参谋;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人事部、董办、办公室业务经理;深
圳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办公室副主任、党委秘书;深圳市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党支部书记;深
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人力资源部部长、党支部书记(2009-2010年 4 月兼深圳通
公司董事、深圳大学轨道交通学院理事会理事) ;2009.09—2009.11 深圳市市委中青班培训
学习;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洪文瑾女士,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财务部,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良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南京农业大学审计处干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
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会主席。 
张磊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MBA)及国际关系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获得美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书。曾工作于耶鲁大学投资基金办公室(Yale Endowment)
及美国新生市场投资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主要从事基金管理及投资
研究。历任纽约证券交易所国际董事及中国首席代表;现任 HCM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耶鲁大学校务委员会成
员、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纽约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周春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美国加州大学及香
港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副局级) 、中国留美金融学会理事、
美国经济学会、美国金融研究会会员,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北京大学11 
 
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主任、高层管理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财务金融学教
授,香港大学荣誉教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二、三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为长江商学院
金融教授、EMBA 和高层培训项目学术主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王全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7 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研究生
班毕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北京会
计公司总经理(正处级) ;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 
丛培国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助教、经济师讲
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副教授;
现任北京君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事务所主任。 
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苏省姜堰税务局副局
长,扬州市税务局副局长,扬州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
银行扬州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财政部深圳专员办专员、巡视员。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问;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本科。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财务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周景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 ,经济师。历任深圳三九企业集团
三九贸易公司职员,深圳大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 MBA 学生兼助教,广东美的集团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招商局集团中国南山开发
(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项目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经理;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主管。 
苏荣坚先生,监事,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门信达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郑城美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华林营业部客户经理、研究
发展中心市场分析师、经纪业务部市场分析师、办公室文秘部经理、南平滨江路营业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财务总监;现任兴业证
券副总裁。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2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总裁。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杨小松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
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证监会国际部、上市部、发行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期间曾派往美国 NASDAQ 工作)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委员兼局长助理、副局长,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2012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
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4、基金经理 
杨德龙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 年
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研究部高级行业研究员、首席策略分析师;2010 年 8 月至今,任小康
ETF及南方小康基金经理; 2011年 9月至今, 任南方上证 380ETF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至今,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董事长、代总裁吴万善先生,副总裁郑文祥先生,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邱国鹭先生,专
户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李海鹏先生,研究部总监史博先生,投资13 
 
部执行总监陈键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14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5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16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17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8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 H 股及9,593,657,606股 A 股)。 截至2012 年9月30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8.26%。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585.19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18%。利息净 收入 2,610.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05%。净利差为 2.57%,净利息收益率为 2.74%,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01 和0.06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99.21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 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 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19 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20 家, 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30 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中位列第 6,较去年上升 2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中排名 77 位,较去年上升 31 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第 13 位,较去年上升 4 位。 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 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 、 《财资》 、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最 佳银行” 、 “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 有员工 209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0 267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年及自 2009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21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82763905 传真: (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4905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铭铭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24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22166118 客服电话:95501/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江波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龚厚红 联系电话:021-68475504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25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 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977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26 2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客服电话: (青岛) 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4544021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5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联系人:寇廷柱 联系电话:0539-830465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26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王磊









































联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2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联系人:姚珍珍 联系电话:0512-56968257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27 2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变更为: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6、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3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8 33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联系人: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5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 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9 38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9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 翠路 2 号顺银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 翠路 2 号顺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黄永光 电话:0757-2238584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0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09729 客服电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30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1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32 1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3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1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4 1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032821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联系电话:010-58568040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35 24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 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金达勇 联系电话:0755-8302572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2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2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6 2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 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http://www.pingan.com 3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7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37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871-3577888 公司网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38 3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邱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 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 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9 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商务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商务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4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客服电话: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7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陈丽君 联系电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4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4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花园街花园宾馆 14 楼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95578,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联系电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85679888 客服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www.ciccs.com.cn 41 53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五路 26 号海惠 大厦422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42 5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 8112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5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许方迪 联系电话:0755- 21517910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联系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3 6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63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6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5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6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44 6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 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70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5 7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 7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全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82763849 传真: (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4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48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7 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096 号文批准募集。 募集期从 2011 年8月22日至2011年9月16日止, 共募集 324,134,578.45 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 4,722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49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5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51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2 1、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 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1.4%,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365 天) :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 年 1.4% 1 年≤N<2年 1.2% 2 年≤N<3年 1.0% 3 年≤N<4年 0.8% 4 年≤N<5年 0.4% N≥5 年 0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 。具 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年 0.25% N≥2 年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53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 1.2%,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 / 1.0160 = 97,258.10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98,425.1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 元 54 (2)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6、续《基金的募集》例 2:若该投资者赎回 100,050 份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 1.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50×1.00×1.2%=1,200.60元 赎回费用=100,050×1.0360×0.5%=518.26 元 赎回金额=100,050×1.0360-1,200.60-518.26=101,932.94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5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目标 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情。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发生上述 1到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目标 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6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57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11月3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1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南方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 公告。 十五、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1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南方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公告。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在任何情况下,接受划转 主体的资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58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十九、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业务模式 若注册登记机构增加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增加本基金份额分级业务模式,届时需履行适当程序,但需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59 9.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 380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38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 38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以 380ETF 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 过本基金投资 380ETF。本基金并不参与 380ETF的管理。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 380ETF。其余资产 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 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 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建 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 380ETF,使本基金投资于 38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60 本基金投资 380ETF 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380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380ETF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 380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 380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 380ETF。因此 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 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 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 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五)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 运用股指期货的 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 标 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 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努 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争取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二)决策体制 61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投资方式。 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 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 资计划。 (三)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策略,审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 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3、金融工程团队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 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 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 市场部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 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4、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 提下,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6、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 合的买卖,同时判断执行该投资指令是否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发生特殊交易、是 否将要超过比例限制等,履行一线监控职责。 7、 金融工程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 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该基金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 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 现金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 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风控团队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 制。 8、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赎情 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2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 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 ETF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63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 380 指数。 上证 380 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10 年11月 29 日正式发布, 反映了上海证券市场成长性蓝筹股表现,成份股数量 380 只。上证 380 指数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38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 38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上证 380 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上证 38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或目标 ETF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 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 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64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目标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 ETF终止上市; 3、目标 ETF基金合同终止。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4 月9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年 12 月 31日(未经审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08,841.31 0.66 其中:股票


808,841.31 0.66 2 基金投资 115,819,200.00 93.8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6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84,002.40 5.17 7 其他资产


368,401.66 0.30 8 合计





123,380,445.3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171.04 0.00 B 采掘业 15,368.00 0.01 C 制造业 390,852.76 0.32 C0 食品、饮料 36,570.22 0.03 C1 纺织、服装、皮毛 8,643.00 0.01 C2 木材、家具 2,952.00 0.00 C3 造纸、印刷 9,036.30 0.01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76,261.90 0.06 C5 电子 21,390.73 0.02 C6 金属、非金属 73,963.92 0.06 C7 机械、设备、仪表 103,518.96 0.08 C8 医药、生物制品 57,222.73 0.05 C99 其他制造业 1,293.00 0.00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99,376.08 0.08 E 建筑业 31,896.20 0.03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61,925.28 0.05 G 信息技术业 35,518.32 0.0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88,758.82 0.07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32,510.57 0.03 K 社会服务业 24,145.32 0.0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8,721.02 0.02 M 综合类 4,597.90 0.00 合计 808,841.31 0.66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780 通宝能源 7,200 48,240.00 0.04 2 600315 上海家化 200 10,198.00 0.01 3 600066 宇通客车 300 7,560.00 0.01 4 600694 大商股份 200 7,054.00 0.01 5 600660 福耀玻璃 800 7,016.00 0.0166 6 600570 恒生电子 600 6,726.00 0.01 7 600153 建发股份 900 6,327.00 0.01 8 600637 百视通 366 5,808.42 0.00 9 601018 宁波港 2,228 5,725.96 0.00 10 601991 大唐发电 1,400 5,642.00 0.0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38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式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5,819,200.00 94.24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19.75 5 应收申购款 117,081.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8,401.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780 通宝能源 48,240.00 0.04 重大事项停牌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复核 了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净值表现,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9.20-2011.12.31 -17.88% 1.08% -17.95% 1.51% 0.07% -0.43% 2012.01.01-2012.12.31 -1.33% 1.37% -0.95% 1.37% -0.38%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8.97% 1.31% -18.73% 1.40% -0.24% -0.09%68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69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70 3、目标 ETF份额的估值 380ETF 以其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71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72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73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75 15 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76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8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79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81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82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83 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国内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84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他因素,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380ETF, 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380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380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380ETF 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85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经过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86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87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8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89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发售和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90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91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92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93 (4)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94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95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96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97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98 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 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9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10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 380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38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 38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101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四)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 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 ETF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02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经过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04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05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6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10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38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 380ETF 的 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推 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 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 ETF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8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09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110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111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12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1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114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15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者寄送对账 单,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的除外。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者定期发送。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转人工) 、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 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116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 告。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自助答疑”栏目,选定咨询问题的类型如账户类、交易 类、网上查询/交易、服务类、产品介绍、金融知识等并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 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版、iPhone版、iPad版和Android 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客户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者通过手机上网,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新的 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手机WA P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公告。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基金周刊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理财专刊(彩信)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联系信息。投资 者可通过以下5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 的变更: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或“网上交易” (仅限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投资者)117 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修改。 3、 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 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5、通过销售机构提交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者该直销账户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118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如下(登于指定报刊或网站上)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兴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3/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讯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3/2/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2/22 ·南方基金: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提示 2013/1/30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控股股东承销证券的公告 2013/1/8 ·南方基金: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3/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商银行网上银行与定期定额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2/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银行网上银行与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支付宝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2012/12/2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12/26 ·南方基金: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提 示 2012/12/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网银和手机银行交易进行基 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1 ·南方基金:关于开通财付通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2012/11/30 ·南方基金: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2/11/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天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1/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鑫证券自助式交易系统申购及定投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0/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包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2/9/25 119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0 23.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上证 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设立的文 件 二、 《南方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南方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