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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成长(159917)

中小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3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 目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40 十二、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41 十三、基金的投资 ............................................................41 十四、基金的业绩 ............................................................48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49 十六、基金的财产 ............................................................49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八、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53 十九、基金 费用 与 税收 ........................................................54 二十、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56 二十一、基金的 信息披露 ......................................................57 二十二、 风险揭 示 ............................................................6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6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66 二十五、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78 二十六、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87 二十七、其他 应披露事项 ......................................................88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方 式 ..........................................89 二十九、 备查文件 ............................................................89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可 [2011]1206号 文核准 募集 。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 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本 基金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 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需全面 认 识本 基金产 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 场,对 投资 本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数 量 等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 投资 者 根 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但 同 时 也需承 担 相 应 的投资 风险。 投资 本 基金 可 能遇到 的 风 险 包括:标 的指数回 报 与 股票 市 场 平均 回 报偏离 的 风险 、 标 的指数 波动 的 风险 、基金投资 组 合回 报 与 标 的指数回 报偏离 的 风险 、 标 的指数变更的 风险 、基金份额二 级 市 场 交易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险 、 IOPV 计 算 错误 的 风险 、基金的 退 市 风险 、投资 者 申购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以 及 基金 份额赎回 对价 的变 现 风险 等等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 货币 市 场 基金 。本 基金 为 指数型基金 , 主 要 采 用完全 复制法跟踪标 的指数的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 标 的指数 所 代 表 的 股票 市 场 相 似 的 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 认购( 或 申购)基金 时 应 认 真阅 读 本 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则 ,在 投资 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 净 值 变 化导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当 投资 者 赎回 时 , 所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 投资 者 先 前 所支付 的金额 。 基金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本 招募说明书中 涉 及 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 信息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 核。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 2013年 3月 15日 , 投资 组 合 报 告 为 2012年 4季度 报 告 ,有 关财务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2年 12月 31日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 一、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销售办 法 》)和其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以 及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 是 根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 律 文件。 如 本 招募说明书 内容 与基金合同 有 冲突 或不 一 致 之处 ,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投资 者自 依 基金合同 取 得 基金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利 、 承 担 义务 。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义 本 招募说明书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下含 义 :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 书 : 指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及 其 定 期 更新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托管 协议 : 指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 议 》 及 其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 中 国 证 监会 : 指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中 国 银 监会 : 指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中 国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仅 为 《 基金合同 》目 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十 届 全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 过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 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 由 中 国 证 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及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 信息披露 办 法 》: 指中 国 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不 时作 出 的 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指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 施细 则 》 定 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即 指 经 依法 募集的 , 以跟 踪 特 定 证券指数 为 目 标 的开放式基金 , 其基金份额 用 组 合证 券 进 行 申购、赎回 ,并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联 接 基金 :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金财产投资 于本 基金 , 与 本 基金的投资 目 标 相 似 , 紧密 跟踪标 的指数 表 现 , 追求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放式 运作 方 式的基金 ; 元 : 指人 民 币 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登记 结 算业务 : 指 《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 算业务 实 施细 则 》 定 义的 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 结 算业务 ; 登记 结 算机构 : 指 办 理 本 基金登记 结 算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 结 算机构 为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投资 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据 中 国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投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记 或经有 权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 效 存 续 并 依法 可 以 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他 组 织 ;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 境外 的机构投资 者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指 按 照 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 分 之规 定 召 集、 召 开 并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合 法 的代理人 出 席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会议 ; 基金募集 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 日 : 指 本 基金募集 结束 , 基金管理人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 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依据 《 基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续 后 , 中 国 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 之日; 存 续 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 期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开放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 作 日; T 日 : 指投资 者在 规 定时 间 向 销售 机构提 出 申购、赎回 或 其他业务 申 请 的开放 日; T+n日 : 指 T日 后 ( 不 包括 T日 )第 n个工 作 日 , n指 自 然 数 ; 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投资 者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投资 者可 以现 金 或 股票 方 式申 请 认购 ; 发售 : 在本 基金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 销售 本 基金基金份额 的 行 为 ; 申购 : 指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间 , 投资 者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 赎回 : 指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间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兑换 为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对价 资产的 行 为 ; 申购赎回 清 单 :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等 信息 的 文件 ; 申购 对价 : 指投资 者 申购基金份额 时 ,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现 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价 ; 赎回 对价 : 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 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回人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 现 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价 ; 组 合证券 : 指 本 基金 标 的指数 所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券 ; 标 的指数 : 指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编 制 并 发布 的中小板 300成长指数 (注 : 价 格 指数 )及 其 未来 可 能 发 生的变更 ; 完全 复制法: 一 种 跟踪 指数的 方 法 。 通 过购 买标 的指数中的 所 有 成份证券 , 并 且 按 照 每种 成份证券 在 标 的指数中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例 以 构 建 指数 组 合 , 达 到复制 指数的 目 的 ; 现 金 替 代 : 指申购、赎回过 程 中 , 投资 者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用于 替 代 组 合证券中 部 分 证券的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现 金 差 额 : 指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的资产 净 值与 按 T日 收 盘 价计 算的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中的 组 合证券市值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资 者 申购、赎回 时 应 支付 或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据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 现 金 差 额、申购 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计 算 ;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 指 本 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 最 低 数 量 , 投资 者 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 应为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的 整 数 倍 ; 基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 指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在 交易 时 间 内 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申 购、赎回 清 单 和 组 合证券 内 各只 证券的 实 时 成交数 据 计 算 并 发布 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 简称 IOPV;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并在 T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的 预 估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预先 冻 结 ; 基金份额折算 : 指 本 基金 建仓结束 后 ,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合同 规 定 将 投资 者 的基金份额 进 行 变更登记的 行 为 ; 指 令 : 指基金管理人 在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时 ,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 券 调拨 等指 令 ; 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 并 接 受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构 , 包括 发售 代理机构 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 销售 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 及本 基金代 销 机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本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 发售 代理机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指 定 的代理 本 基金 发售 业务的机构 ;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


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指 定 的 办 理 本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 司 , 又 称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 为 “ 代 办 证券 公 司 ” ; 指 定 媒体 : 指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或 其他 媒体 ; 基金 利 润 :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基金 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 值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 收益 评 价 日 : 指基金管理人 计 算 本 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指数 增 长 率差 额 之 基 准 日; 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 : 指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与基金上市 前 一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之 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 , 则以 基金份额 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 重新 计 算) ; 标 的指数同 期 增 长 率 : 指 收益 评 价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与基金上市 前 一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 之 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 , 则以 基金份 额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 重新 计 算) ; 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基金 持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 项 以 及 以 其他资产等 形 式 存在 的基金财产的 价 值 总 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金份额 余 额 所得 的 单 位 基金份额的 价 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 计 算、 评 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 法 律 法 规 : 指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现行 有 效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规 章 及 其他 规 范 性文件 以 及对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可 抗 力: 指 任何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无 法 避免 的 事件 和 因素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环球 金融中 心 39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环球 金融中 心 39楼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 法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 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 60% 意 大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3年 3月 15日 ,本 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 及 33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鹰 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龙系 列 证券投 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 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鹏蓝筹 价 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鼎 价 值 精选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金 牛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沪 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 泰 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区 位 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中小 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价 值 经 典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上 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信用 互 利 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国 泰 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大 宗 商 品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6个 月 短 期 理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现 金管理 货币 市 场 基金、 国 泰 金 泰 平 衡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泰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民 安 增 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指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估值 优 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国 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转 换 而 来 )、上证 5年 期 国 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上证 5年 期 国 债 交易型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9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 另 外 ,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 获 得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理 事会 社 保 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管理 全国 社 保 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 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 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 基金管理人成 为 首 批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 户理财)的基金 公 司 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 境 内 机构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的基 金 公 司 之 一 ,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 户理财和 QDII等管理业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 国 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 1992年 起任 国 泰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业务 部总 经 理 ,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总 经 理 , 1998年 3月起任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1999年 10月起任公 司 董 事 长、 党 委 书记 。 庄乾志 ,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机构业务 部 高级 经 理 。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 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 司 重 组 办公 室 主 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起 在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工 作 , 先后 任 资 本 市 场 部 负 责 人、 战 略 部 负 责 人 , 现 任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 办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任公 司 董 事。 林川 ,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 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务 经 理 。 2010年 3月起 在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 风险 管理 部工 作 , 现 任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 管理二 组负 责 人 。 2012年 4月起任公 司 董 事。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 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 执 行 官 ; 2003年 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2004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会 主 席 /首 席 执 行 官 。 2011年 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0 Deutschland监事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 务 。 2010年 6月起任公 司 董 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特许保险 学 会 高级 会员 ( FCII) 及 英 国特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 起任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总 公 司 营 业 部 助 理 经 理 ; 1994年 起 任 中 国保险 ( 欧洲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1996年 起任 忠 利 保险有 限 公 司 英 国分 公 司 再 保 险承保 人 ; 1998年 起任 忠 利 亚洲 中 国 地区 总 经 理 。 2002年 起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07年 起任 中 意 财产 保险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2010年 6月起任公 司 董 事。 侯 文 捷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工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 国 电 力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工 作 , 历 任 经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 证券 部 项 目 经 理 ,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天津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 2002年 2月起 在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工 作 , 先后 任 信息 中 心 主 任 、 信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 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党 组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 理 。 2012年 4月起任公 司 董 事。 金 旭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 国 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 法 规处 副 处 长、 深 圳 监 管 专 员 办 事 处 机构 处 副 处 长、基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 有 限 公 司 北京 代 表 处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2007年 11月起任 公 司 董 事。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融证券 。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与中 国 相关 法 律 工 作 , 日 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 国 法 律 。 1993年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起任 公 司 独立 董 事。 王军 , 独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 年 起 在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 法 学院 执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员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 员 、 全国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 委员会委员 、 国 际 贸 易和金融 法 律 研究 所所 长、中 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中 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 第一 届 理 事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新 加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大 连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等 职 。 2010年 6月起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1980年 起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1 书记 ; 1982年 起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任 吉林省抚 松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 起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行行 长、 党 委 书记 ; 1995年 起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长 春 市 分 行行 长、 党 委 书记 ; 1998年 起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党 委 书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 协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起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计 师 。 1964年 起 在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 行 副 处 长、 处 长 ; 南阳 市 分 行行 长、 党 组 书记 ; 分 行 总 会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南省豫 财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起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2、 监事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事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工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司 任 工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 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 司 基 建 局 任 副 处 长 ;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设 开 发 总 公 司总 经 理 办公 室 任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 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工 作 , 先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中 心副 主 任; 1998 年 10月 至 2005 年 1月 在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资产 保全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5年 1月起 在 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 先后 任 资产管理 处 置 部总 经 理、 企 业管理 部 高级 业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起任公 司 监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事, 大 学 本 科 , CFA, 金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融 分 析 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 经 理、 忠 利 集 团 资产管理 公 司 财务 部 首 席 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 部总 监 、 忠 利 集 团总 经 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忠 利 集 团 兼 并收 购 及 企 业融资 部总 监,并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 司 兼 任 董 事。 2010年 6月起任公 司 监事。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 国 人 民解 放 军军 事经 济 学院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部 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 理 。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任 长 江巴黎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2 百 富 勤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 理 。 2005年 6月起 在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工 作 , 先后 任 金融 租赁 公 司 筹 建 处 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 华 北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任公 司 监事。 沙骎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任 职 于国 泰 君 安 证券 ,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任 职 于 平 安 保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08年 2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先后担 任 交易管理 部总 监 、 研究 部 总 监。 现 任公 司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 经 理 。 2010年 11月起任公 司 职 工 监事。 王 骏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券 公 司 会计 、 清 算 部 经 理 ,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基金登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总 监。 2007年 11月起 任公 司 职 工 监事。 3、 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董 事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 理 , 简 历 情 况 见董 事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会计 师 , 2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 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 业 部 财务 经 理、 公 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 理、 基金 运作 部总 经 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2008年 12月起 担 任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1年 1月起 兼北京 分 公 司总 经 理 , 2012年 2月起 兼 任 人 力 资 源 部总 监。 林 海 中 , 硕士研究 生 ,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信息 中 心 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 国 证 监会 基金 监 管 部工 作 ,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处 长 。 2012年 6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2012 年 8月起任公 司 督 察 长 。 周 向 勇 , 硕士研究 生 , 17年金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主 任 科 员。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 国 建 银 投资 公 司工 作 , 任办公 室 高级 业务 经 理、业务 运营组负 责 人 。 2011年 1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2年 11月起任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田昆 , 博 士研究 生 ,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工 作 , 历 任 渠 道 经 理、 渠 道 主 管、上 海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北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3 市 场 部总 经 理、 北京 分 公 司 及 零 售 业务 总 经 理 。 2012年 8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2012年 11月起任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4、 本 基金基金 经 理 ( 1) 现 任 基金 经 理





章 赟 , 男 , 复 旦 大 学 理 论 物 理 学博 士 , 英 国 剑桥 大 学 管理 学 研究 生 , 6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 于 平 安 资产管理 公 司 。 2008年 5月 加 盟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数 量 金融 分 析 师 , 2010年 3月 至 2011年 5月任 国 泰 沪 深 300指数基金的基金 经 理 助 理 ; 2011年 3 月起 担 任 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1年 5月起 兼 任 国 泰 沪 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 2012年 3月起 兼 任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中 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3年 2月起 兼 任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指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 2) 历 任 基金 经 理 自 基金合同生效 至 今 , 由 章 赟 担 任 基金 经 理 。 5、 本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 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其成 员在 公 司总 经 理、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研究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 场 体 系 等 负 责 人 员 中产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相关人 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和 运营 体 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要 职 责是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 司 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 出 的 公 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 门 提 出 的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如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 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黄焱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总 监 6、上 述 成 员 之间 均 不存在 近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4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分配收益 ; 5、 进 行 基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 报 告; 6、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清 单 ; 8、 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0、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12、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职 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的 行 为,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 的 行 为,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 同 于 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 3) 利 用 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外 的第三人 谋 取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 担 损 失 ; ( 5)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禁 止 的其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 法 权 益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5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 国 证 监会 依法 监 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7)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8) 违反 证券交易 场 所 业务 规 则 , 利 用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 市 场 秩 序 ; ( 9) 贬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 不 正 当 手 段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其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他 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谋 取最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三 者 谋 取利 益 ; 3、 不 泄 露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4、 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作 中 面 临 的 风险,保 证 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 有 效开 展 , 制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 成 了公 司 完整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 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面,并 通 过相 应 的 具 体 业务 控 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6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 司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 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 司各部 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3)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 司 及 各部 门 在内 部 组 织结 构的 设 计 上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保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等 地 位 原则: 公 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 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 同等 地 位 上 ; 5) 定 性 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 完备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2) 内 部 会计 控 制制 度 公 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财务 会计准 则 的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计核 算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并保 证 各 基金 会计核 算和 公 司 财务管理的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 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 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 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信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 应 的业务 控 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 公 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 进 行 有 效的 控 制 。 ( 4)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 司 实 行独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 以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 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 素 ( 1)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 以 保 证 内 部 会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合理的 组 织结 构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 信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 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 监 察稽 核 职能 等 方面。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7 1) 公 司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有 独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委员会 、 薪酬 委员会 、 考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 公 司 重 大 经 营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 决策 及监督 ; 2) 在 组 织结 构 方面, 公 司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事会议 、 总 经 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机构 分 别 负 责公 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 制 等 方面 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 同 时 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 明 确 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 制 责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决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 司 一 贯坚 持 诚 信为 投资人服务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在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 风险 观念 , 形 成 了 诚 信为本 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 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 的 权 限 ,并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和提 出 改 进建 议。 ( 2) 控 制 的 性质 和 范 围 1) 内 部 会计 控 制 公 司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计 控 制 ,保 证基金 核 算和 公 司 财务 核 算的 独立 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 和 及 时 性。 首 先 , 公 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有 关 会计 制 度 和 准 则 , 制定 了 完 善 的 公 司 财务 制 度 、 基金 会计 制 度 以 及会计 业务 控 制 流 程 ,做 好 基金业务和 公 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 ,真实 、 完整 、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 和 公 司 财务 状况 。 其 次 , 公 司将 基金 会计 和 公 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空 间 上和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 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 证基金资产和 公 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相 互 独立 性。 公 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与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 司 财务管理中 做 到 对 资 源 的 有 效 控 制 、 有 关 功 能 的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相 互 监督 等 。 另 外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财务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管理和财务 费用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 监督。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 司 在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制 度 : 为保 证 各部 门 的相 对 独立 性, 公 司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制 度;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制 度 , 建 立 防 火墙 ,充分保 证 信息 的 隔 离 和 保 密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8 投资管理业务 控 制: 通 过 建 立 完整 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交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投资 决策职能 和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 和基金 经 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 投资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交易、 风险 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相 互 制 约 和相 互 配 合 ,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务中 面 临 的市 场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性风险 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 评 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和 反 馈 ; 信息 技术控 制: 为保 证 信息 技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 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机 制 等 方面 均制定 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 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公 司 制定 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 销 、 客 户开 发 和 客 户服务 制 度 , 以 保 证 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守 , 以 及对经 营 风险 的 有 效 控 制 ; 信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 制 度 : 公 司 制定 了规 范 的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 证 信息披露 的 及 时 、 准确 和 完整 ; 在 资 料 保全方面,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全备 份 系 统 , 以 及完整 的 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务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 司各 业务 部 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并保 证 稽 核 的 独立 性 和 客 观 性。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实 施 公 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首 先 从 总体 上 制定 了公 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定 了 风险 控 制原则 。在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总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部 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 中 存在 的 风险 点进 行 了 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详细 的 风险 控 制 流 程 ,并在实 际 业务中 加 以 控 制 。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的基 础 上 ,对 公 司各 业务 活 动 中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 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有 效 遵 循 。 在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 司 会 根据 新业务开 展 和市 场 变 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 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建 议。 ( 4)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9 公 司建 立 了 有 效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 告 流 程 , 各部 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 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 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 出 妥善 处 理 。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察 中 ,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立 即 向 公 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和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独立 的 监 察稽 核 报 告 , 直 接 报 公 司 董 事 长和中 国 证 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 保 证 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真实 、 准确,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称 “ 中 国 银 行” ) 住 所 及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 注册 登记 日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 万 叁仟 壹 佰玖拾伍 元 整 法定 代 表 人 : 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 24 号 托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总 经 理 : 李爱 华 托管 部 门 信息披露 联 系 人 : 唐 州徽 电话 :( 010) 66594855 传 真 :(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银 行 于 1998年 设 立 基金托管 部 ,为 进 一 步树 立以 投资 者为 中 心 的服务理 念 , 中 国 银 行 于 2005年 3月 23日 正 式 将 基金托管 部 更 名 为 托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现 有员 工 120余 人 。 另 外 , 中 国 银 行 在 重 点 分 行 已 开 展 托管业务 。 目 前,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 多 、一 对 一)、 社 保 基金、 保险 基金、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0 QFII、 QDII、券 商 资产管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年金基金、理财产 品 、 私 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 类 齐 全 的托管产 品 体 系 。在国内, 中 国 银 行 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 户提 供 个 性 化 的托管服务 , 托管资产 规 模居 同业 前 列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 至 2012年 12月 末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管长 盛创 新 先 锋 混 合、长 盛 同 盛封闭 、长 盛 同 智 优 势 混 合( LOF)、 大 成 2020生 命 周 期 混 合、 大 成 蓝筹稳健 混 合、 大 成 优选 LOF、 大 成 景宏 封 闭 、 工 银大 盘 蓝筹 股票 、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股票 、 国 泰 沪 深 300指数、 国 泰 金 鹿 保本 混 合、 国 泰 金 鹏蓝筹 混 合、 国 泰 区 位 优势 股票 、 国 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海 富 通 股票 、 海 富 通 货币 、 海 富 通 精选 贰 号 混 合、 海 富 通 收益 增 长 混 合、 海 富 通 中证 100指数( LOF)、 华 宝 兴 业 大 盘 精选 股票 、 华 宝 兴 业 动 力组 合 股票 、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长 股票 、 华 夏 策 略 混 合、 华 夏 大 盘 精选 混 合、 华 夏 回 报 二号 混 合、 华 夏 回 报混 合、 华 夏 行 业 股票 (LOF)、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长 收益 混 合、 嘉 实 服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嘉 实 沪 深 300指数 (LOF)、 嘉 实 货币 、 嘉 实 稳健 混 合、 嘉 实 研究精选 股票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嘉 实 回 报混 合、 嘉 实价 值 优势 股 票 型、金 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金 鹰 行 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 成长 股票 、易 方 达 平 稳 增 长 混 合、易 方 达 策 略 成长 混 合、易 方 达 策 略 成长二号 混 合、易 方 达 积极 成长 混 合、易 方 达 货币 、易 方 达 稳 健 收益 债 券、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易 方 达 中小 盘 股票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联 接 、 万 家 180 指数、 万 家 稳健 增 利 债 券、 银华 优势 企 业 混 合、 银华 优 质 增 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 略 股票 、 景 顺 长 城 动 力平 衡 混 合、 景 顺 长 城 优选 股票 、 景 顺 长 城 货币 、 景 顺 长 城 鼎 益 股票 (LOF)、 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 信 优 质 生 活 股票 、 泰 信 蓝筹精选 股票 、 泰 信 债 券 增 强 收益 、招 商 先 锋 混 合、 泰达 宏 利 精选 股票 、 泰达 宏 利 集 利 债 券、 泰达 宏 利 中证财 富 大 盘 指数、 华 泰 柏瑞 盛世 中 国 股 票 、 华 泰 柏瑞积极 成长 混 合、 华 泰 柏瑞 价 值 增 长 股票 、 华 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 量化现行股 票 型、 南 方 高 增 长 股票 (LOF)、 国 富 潜 力组 合 股票 、 国 富 强 化 收益 债 券、 国 富 成长 动 力股票 、 宝 盈 核 心优势 混 合、招 商 行 业 领 先股票 、 东 方核 心 动 力股票 、 华 安 行 业 轮 动 股票 型、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强 收益 债 券型、 诺 德 中小 盘 股票 型、 民 生 加 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博 时 宏 观 回 报债 券 型、易 方 达 岁丰添 利 债 券型、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小 盘 股票 型、 国 联 安 上证 大 宗 商 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国 联 安 上证 大 宗 商 品 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上证中小 盘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 泰 柏瑞 上证中小 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长 城 中小 盘 成 长 股票 型、易 方 达 医疗 保 健 行 业 股票 型、 景 顺 长 城 稳 定 收益 债 券型、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国 泰 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诺 德 优选 30股票 型、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1 泰达 宏 利 聚 利 分 级债 券型、 国 联 安优选 行 业 股票 型、长 盛 同 鑫 保本 混 合型、金 鹰 中证 技术 领 先 指数 增 强 型、 泰 信 中证 200指数、 大 成 内需 增 长 股票 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 合型、招 商 深 圳 电子 信息 传 媒 产业( TMT)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 商 深 证 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 、 嘉 实 深 证基 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 宝 兴 业上证 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易 方 达 资 源 行 业 股票 型、 华 安 深 证 300指数、 嘉 实信用 债 券型、 平 安 大华 行 业 先 锋 股票 型、 华 泰 柏瑞 信用 增 利 债 券型、 泰 信 中小 盘 精选 股票 型、 海 富 通 国 策导 向 股票 型、中 邮 上证 380指数 增 强 型、 泰达 宏 利 中证 500指数 分 级 、长 盛 同 禧 信用 增 利 债 券 型、 银华 中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数 分 级 、 平 安 大华深 证 300指数 增 强 型、 嘉 实 安心 货币 市 场 、 上投 摩 根 健 康 品质 生 活 股票 型、 工 银 瑞 信 睿智 中证 500指数 分 级 、招 商 优势 企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国 泰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 泰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 、 景 顺 长 城 优 信 增 利 债 券型、 诺 德周 期 策 略 股票 型、长 盛电子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 诺 安 中证 创 业成长指数 分 级 、 信 诚 双 盈 分 级债 券型、 嘉 实 沪 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民 生 加 银 信用 双 利 债 券型、 工 银 瑞 信 基 本面 量化策 略 股票 型、 信 诚 周 期 轮 动 股票 型、 富 兰 克 林 国 海研究精选 股票 型、 诺 安 汇 鑫 保本 混 合型、 平 安 大华 策 略 先 锋 混 合型、 华 宝 兴 业中证 短 融 50指数 债 券型、 180等 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 安双 月 鑫短 期 理财 债 券型、 大 成 景恒 保本 混 合型、 景 顺 长 城 上证 180等 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上投 摩 根 分 红添 利 债 券型、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股票 型、长 盛 同 鑫 二号 保本 混 合型、招 商 信用 增 强 债 券型、 华 宝 兴 业 资 源 优选 股票 型、中证 500沪 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大 成中证 500沪 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博 时 医疗 保 健 行 业 股票 型、 诺 德 深 证 300指数 分 级 、 华 夏 安 康 信用 优选 债 券型、 汇添 富 多 元 收益 债 券型、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型、长 盛 添 利 30天 理财 债 券型、 信 诚 理 财 7日盈 债 券型、长 盛 添 利 60天 理财 债 券型 发起 式、 平 安 大华 添 利 债 券型、 大 成理财 21 天 债 券型 发起 式、 华 泰 柏瑞 稳健 收益 债 券型、 信 诚 添 金 分 级债 券型、 国 泰 现 金管理 货币 市 场 、 国 投 瑞 银 纯 债债 券型、 银华 中证中 票 50指数 债 券型、 华 安 信用 增 强 债 券型、长 盛 同 丰 分 级 债 券型、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票 (QDII)、 银华 全 球优选 (QDII-FOF)、长 盛环球 景气 行 业 大 盘 精选 股票 型 (QDII)、 华 泰 柏瑞 亚洲 领 导 企 业 股票 型 (QDII)、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极 配 置 (QDII)、 海 富 通大 中 华 精选 股票 型( QDII)、招 商 标 普 金 砖 四 国 指数 (LOF-QDII)、 华 宝 兴 业成 熟 市 场动 量 优选 ( QDII)、 大 成 标 普 500等 权 重指数( QDII)、长 信 标 普 100等 权 重指数( QDII)、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 QDII)、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股票 型( QDII)、 信 诚 全 球 商 品 主 题 ( QDII)、 上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股票 型、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全 球 配 置 股票 型( QDII)、易 方 达 标 普 全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2 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增 强 型( QDII)、 建 信全 球 资 源 股票 型( QDII)、 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 QDII)、 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 QDII)、 广 发 纳斯 达 克 100指数( QDII) 等 189只 证券投资基金 , 覆盖 了 股票 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指数型等 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财 需 求 , 基金托管 规 模 位 居 同业 前 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开 办 各类 基金托管业务 均 获 得 相 应 的 授权 ,自 1998年开 办 托管业务 以来 严 格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以 及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管要 求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金托管业务 风险为 主 线 , 制定 了 包括 托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 度 、业务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保 密 守则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务管理 制 度 , 将 风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个工 作 环 节 ,保 证托管基金资产与 银 行 自有 资 产 以 及 各类 托管资产的相 互 独立 和资产的 安 全。 最 近 一年 内, 中 国 银 行 托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及 其 高级 管理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受到 中 国 证 监会 、中 国 银 监会及 其他 有 关机关的 处 罚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的相关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报 告 。 基金托管人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投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报 告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1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芮敏祺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3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路 233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2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3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国 ) , 021-95553 4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 35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5 中 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6 申 银 万 国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天河 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公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7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8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路 1508号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4 法定 代 表 人 : 徐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 座 法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9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武汉 市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客 服 电话 : 95579 10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 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 发区 第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公地 址 : 天津 市 河西 区 宾水 道 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11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湖 区 红岭 中 路 1012号 国信 证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 代 表 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12 国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层 法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13 华 宝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14 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5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定 代 表 人 : 杨宇翔 联 系 人 : 郑舒丽 电话 : 0755-22626391 传 真 : 0755-82400862 15 平 安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www.pingan.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杨 路 510号 南 半幢 9楼 法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16 德 邦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 国 际 金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17 中 航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法定 代 表 人 : 雷杰 联 系 人 : 郭 瑞 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18 方 正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 地 址 : 昆 明 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 人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电话 : 0871 -3577942 传 真 : 0871 -3578827 19 红 塔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871-3577930 网 址 : www.hongta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融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法定 代 表 人 : 刘 东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电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20 广 州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2、二 级 市 场 交易代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 业务资 格 及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 资 格 的 所 有 券 商 。 3、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他 符 合要 求 的机构代理 销售 本 基金 或 变更上 述发售 代理机构 ,并及 时 公告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6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 称 :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电话 : ( 010) 59378839 传 真 : ( 010)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 师事 务 所 名 称 :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中 国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电话 : ( 021) 23238888 传 真 :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魏 佳亮 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六、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7 本 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 2011】 1206号 文核准,自 2012年 1月 30日起 向社 会 公 开募集 ,于 2012年 3月 9日 结束 本 基金的募集 工 作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集的 净 认购金额 为 345,104,845.00元 人 民 币 , 认购 款 项在 基金 验 资 确 认 日之 前 产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28,079.00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12年 3月 15日 全 额 划入 本 基金 在 基 金托管人中 国 银 行 开 立 的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专 户 。 (二)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 限 1、基金 类 型 :股票 型 2、基金 运作 方 式 : 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 期间 : 不 定 期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 于 2012年 3月 15日 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 正 式开 始 管理 本 基金 。 八 、基金份额 折 算 与变更 登记 (一)基金份额 折 算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逐 步 调 整实 际 组 合 直 至达 到跟踪标 的指数要 求 , 此 过 程 为 基金 建仓 。 基金 建仓 期 不 超 过 3个 月 。 基金 建仓 期 结束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向 登记 结 算机构申 请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本 基金 进 行 基金份额折算的 ,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基金份额折算 日 ,并 提 前 公告 。 (二)基金份额 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登记 结 算机构申 请办 理 ,并 由 登记 结 算机构 进 行 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与折算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的 千 分 之 一基 本 一 致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8 基金份额折算 后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 额与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额 将 发 生 调 整,但 调 整 后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 总 额的 比例 不 发 生变 化 。 基金 份额折算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 无 实质性 影响 。 基金份额折算 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按 照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 。 如 果 基金份额折算过 程 中 发 生 不可 抗 力 , 基金管理人 可 延迟 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 。 (三)基金份额 折 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 程 序 与 计 算 公 式 ( 1)基金管理人 确 定 基金份额折算 日 ( T日 ) ,并 提 前 公告 。 ( 2) T日 收 市 后 ,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当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X、折算 前 基金份额 总 额 Y,并 与基金托管人 进 行 核对。 ( 3) 假 设 T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 为 I, 则 T日 的 目 标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I/1000, 基金份额 折算 比例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折算 比例 = 1000 / / I Y X ,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数 点 后 8位 。 ( 4)基金管理人 根据 上 述 折算 比例 ,对 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进 行 折算 ,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计 算 至 整 数 位 (小数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部 分计 入 基金财产) , 加 总 得到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总 额 。 基金管理人 将 折算 后 的 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 据 发 送 给 登 记 结 算机构 ,并 将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总 额数 据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 5)登记 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数 据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进 行 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总 额 , 进 行 相 应 的 会计 处 理 ,计 算 T日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互 相 核对。 ( 7)登记 结 算机构 完 成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后 的 3个工 作 日 内 ,投资 者可 以 在 其 办 理认 购的 销售 网点 查 询 折算 后 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 。 2、基金份额折算的 举 例 假 设 某 投资 者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认购 了 5,000 份 , 基金份额折算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为 3,127,000,230.95元 , 折算 前 的基金份额 总 额 为 3,013,057,000份 , 当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 为 1206.92。 ( 1)折算 比例 = ( 3,127,000,230.95/3,013,057,000) /(1206.92/1000)= 0.85988838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9 ( 2) 该 投资 者 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 5,000× 0.85988838= 4299(小数 部 分 舍 去 ) 九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 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具 备 下列 条 件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依据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规 则 》, 向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申 请 上市 : 1、基金募集金额 (含 网 下 股票 认购 所 募集的 股票 市值 )不 低 于 2亿 元 ; 2、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不 少 于 1000人 ; 3、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 则 》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基金份额上市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签 订 上市 协议 书 。 基金份额 获 准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上市 日 前 至 少 3个工 作 日发布 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二)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 基金基金份额 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的上市交易 需 遵 照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 则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 施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三) 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 出 现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可 暂停 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1、 不 再 具 备本 部 分 第(一) 款 规 定 的上市 条 件 ; 2、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 严 重 违反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有 关 规 则 的 ; 4、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认 为应 当 暂停 上市的其他 情 形 。 (四) 终 止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可终止 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0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起 半 年 内 未能 消 除 暂停 上市 原 因 的 ; 2、基金合同 终止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上市 ; 4、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认 为应 当 终止 上市的其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终止 基金上市的 决定 之日起 2个工 作 日 内 发布 基金 终止 上市 公告 。 若 因 上 述 1、 4项 等 原 因 使 本 基金 不 再 具 备 上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 基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由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 为 同一 标 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 数基金 。 若 届 时 本 基金管理人 已 有 以 该 指数 作 为 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 则 本 基金 将 本 着维护 投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 ,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选 取 其他合 适 的指数 作 为 标 的指数 。 (五)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一交易 日 开市 前 向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提 供 当 日 的申购赎回 清 单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在 开市 后根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和 组 合证券 内 各只 证券的 实 时 成交数 据 ,计 算 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IOPV), 供 投资 者 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 参 考。 1、基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必须 用 现 金 替 代的 固 定 替 代金额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 与 最 新成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禁 止用 现 金 替 代 成份证券的数 量 与 最 新成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的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对应 的基金份额 。 2、基金份额 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数 点 后 3位 。 若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调 整有 关基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保 留 位 数 ,本 基金 将 相 应 调 整。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基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并 予 以 公告 。 十、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 的 场所 投资 者应 当 在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申购赎回代理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1 券 商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减 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并 予 以 公告 。在 相关 条 件许 可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可 增 加 或 调 整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 基金 可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之 前 开 始 办 理申购 ,但在 基金份额申 请 上市 期间 基金 可 暂 停 办 理申购 。 本 基金 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应于 申购开 始 日 、赎回开 始 日 前 按 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 为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日 (基金管理人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 除 外 ), 投资 者应 当 在 开放 日办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 开放 时 间 为 上 午 9: 30至 11: 30、 下 午 1: 00 至 3: 00。 若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金管理人 可对 申购、赎回开放 日 和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 用 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 方 式 ,即 申购和赎回 均以 份额申 请 。 2、 本 基金的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包括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现 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 请 提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4、申购、赎回 应 遵 守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 施细 则 》 的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实质 利 益 、 不 违 背 交 易 所 相关 规 则 的 情 况 下 更 改 上 述 原则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 请 方 式 投资 者 须 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规 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 的业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回的 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 本 基金 时 , 须 根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备 足 申购 对价, 否 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交 。 投资 者 提交赎回申 请 时 , 必须 持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和 现 金 , 否 则所 提交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2 的赎回的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交 。 2、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投资 者 申购、赎回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资 者 未能 提 供 符 合要 求 的申购 对 价, 则 申购申 请 失败 。 如 投资 者持有 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金份额 不 足 或 未能根据 要 求 准备 足 额的 现 金 ,或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内不 具 备 足 额的 符 合要 求 的赎回 对价, 则 赎回申 请 失败 。 投资 者可 在 申 请 当 日通 过其 办 理申购、赎回的 销售 网点 查 询 有 关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3、申购和赎回的 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 基金申购赎回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股票 和基金份额交 收 适 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和登记 结 算机 构的 结 算 规 则 。 投资 者 T日 申购、赎回成 功 后 , 登记 结 算机构 在 T 日 收 市 后 为 投资 者 办 理 组 合证券的 清 算交 收 以 及 基金份额、 现 金 替 代等的 清 算 。在 T+1日办 理基金份额、 现 金 替 代的交 收 以 及 现 金 差 额的 清 算 ,在 T+2日办 理 现 金 差 额的交 收,并 将结 果 发 送 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登记 结 算机构 在清 算交 收 时 发 现 不 能 正 常 履 约 的 情 形 ,则依据 《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 算 业务 实 施细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登记 结 算机构 可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对清 算交 收 和登记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五)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投资 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需为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的 整 数 倍 。本 基金 最 小申购、赎 回 单位 为 100万 份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生效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六) 申购 、 赎回 的对 价 、 费用 及 其用途 1、申购 对价 是 指投资 者 申购基金份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投资 者应收或 应 付 的 现 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价。 赎回 对价 是 指投资 者 赎回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交 付 给 赎 回人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投资 者应收或应 付 的 现 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价。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 价 根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和投资 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 定 。 2、投资 者在 申购 或 赎回基金份额 时 ,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可 按 照 不 超 过 0.5%的 标 准收 取 佣 金 , 其中 包 含 证券交易 所 、登记 结 算机构等 收 取 的相关 费用。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3 3、申购赎回 清 单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 T 日 的申购、赎回 清 单 在 当 日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开 市 前 公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七) 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 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 清 单 的 内容 T 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公告 内容 包括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所 对应 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T 日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T-1日 现 金 差 额、基金份额 净 值 及 其他相关 内容。 2、 组 合证券相关 内容 组 合证券 是 指 本 基金 标 的指数 所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券 。 申购赎回 清 单将 公告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所 对应 的 各 成份证券 名 称 、证券代 码 及 数 量 。 3、 现 金 替 代相关 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申购、赎回过 程 中 , 投资 者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用于 替 代 组 合证券中 部 分 证券的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 1) 现 金 替 代 分为 3种类 型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为 “ 禁 止 ” )、 可 以现 金 替 代( 标 志 为 “ 允 许 ” )和 必须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为 “ 必须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 , 该 成份证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可 以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购基金份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份证券的 替 代 ,但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 , 该 成份证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必须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 , 该 成份证券 必须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 2) 可 以现 金 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 以现 金 替 代的证券一 般 是 由 于 停 牌 等 原 因 导致 投资 者 无 法 在 申购 时买 入 的证券 或 基金管理人认 为可 以 适 用 的其他 情 形 。 ② 替 代金额 : 对于可 以现 金 替 代的证券 , 替 代金额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替 代金额 = 替 代证券数 量 × 该 证券 经 除权 调 整 的 T-1 日 收 盘 价 × (1+ 现 金 替 代 保 证金 率 ) 对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的证券 , 基金管理人 需在 证券 恢 复 交易 后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 相关交易 费用 后 与申购 时 的 最 新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金管理人 在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预先 确 定现 金 替 代 保 证金 率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金额 。 如 果 预先 收 取 的金额 高 于 基金购 入 该 部 分 证券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金管理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如 果 预先 收 取 的金额 低 于 基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券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金管理人 将向 投资 者收 取 欠缺 的 差 额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4 ③ 替 代金额的 处 理 程 序 T日 , 基金管理人 在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布 现 金 替 代 保 证金 率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金额 。在 T日 后 被 替 代的成份证券 有 正 常 交易的 2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 T+2日 ) 内,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收 到 的 替 代金额 买 入 被 替 代的 部 分 证券 。 T+ 2日日 终, 若 已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的证券 , 则以 替 代金额与 被 替 代证券的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括买 入 价 格 与交易 费用 )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 交的 款 项 ; 若 未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的证券 , 则以 替 代金额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证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T+2日 收 盘 价计 算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证券 价 值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 交的 款 项。 特 例 情 况: 若 自 T日起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正 常 交易 日已 达 到 20日 而 该 证券 正 常 交易 日 低 于 2日 , 则以 替 代金额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证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证券 价 值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 交的 款 项。 若 现 金 替 代 日 ( T日 ) 后 至 T+2日 ( 若 在特 例 情 况 下 , 则 为 T 日起 第 20个 交易 日 ) 期 间 被 替 代的证券 发 生 除 息 、 送 股 ( 转 增 )、 配 股以 及 由 于 股 权 分 置改 革 等 发 生的 权 益 变 动, 则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T+2日 后 第 1个 市 场 交易 日 ( 若 在特 例 情 况 下 , 则 为 T日起 第 21个 交易 日 ), 基金管理 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明 细 数 据 发 送 给 登记 结 算机构 , 登记 结 算机构 办 理 现 金 替 代 多 退 少 补 资 金的 清 算 ; T+2日 后 第 2个工 作 日 ( 若 在特 例 情 况 下 , 则 为 T日起 第 22个工 作 日 ), 登记 结 算机构 办 理 现 金 替 代 多 退 少 补 资金的交 收。 ④ 替 代 限 制: 为有 效 控 制 基金的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 差 , 基金管理人 可 规 定 投资 者 使 用 可 以现 金 替 代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 超 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 净 值的一 定 比例 。 现 金 替 代 比例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 收 盘 价 该 证券 经 除权 调 整 的 只替 代证券的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例 ( 1 - T % 100 1 - T i % n 1 i · · · = = 说明 : 假 设 当 天 可 以现 金 替 代的 股票 只 数 为 n。 ( 3) 必须 现 金 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须 现 金 替 代的证券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指数 调 整 将 被剔 除 ,或 基金管理人 出 于保 护 持有 人 利 益 原则 等 原 因 认 为有 必 要 实 行 必须 现 金 替 代的成份证券 。 ② 替 代金额 : 对于 必须 现 金 替 代的证券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告 替 代的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即 “ 固 定 替 代金额 ”。 固 定 替 代金额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该 证券的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5 数 量 乘 以 其 经 除权 调 整 的 T-1日 收 盘 价。 4、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相关 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并在 T 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的 预 估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预先 冻结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T日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T-1日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必须 用 现 金 替 代的 固 定 替 代金额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 与 T日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前收 盘 价 乘 积 之 和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禁 止用 现 金 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 与 T日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前收 盘 价 乘 积 之 和 ) 其中 , T日 经 除权 调 整 的 前收 盘 价 由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提 供 。 另 外 , 若 T日 为 基金 分 红 除 息 日 , 则 计 算 公 式中的 “ T-1日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需 扣减 相 应 的 收益分 配 数额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的数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为 零 。 5、 现 金 差 额相关 内容 T日 现 金 差 额 在 T+1日 的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告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T日 现 金 差 额 = T日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必须 用 现 金 替 代的 固 定 替 代金额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 与 T 日 收 盘 价 相 乘 之 和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禁 止用 现 金 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 与 T日 收 盘 价 相 乘 之 和) 。 T日 投资 者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 ,需 按 T+1日公告 的 T日 现 金 差 额 进 行 资金的 清 算交 收。 现 金 差 额的数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资 者 申购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资 者应 根据 其申购的基金份额 支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资 者 将 根据 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根据 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应 根据 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6、申购赎回 清 单 的 格 式 T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的 格 式 举 例 如下 : 基 本信息 最 新 公告日期


2013-01-04 基金 名 称


中小成长 基金管理 公 司 名 称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6 基金代 码











159917 标 的指数代 码











399602 T-1日 信息内容 现 金 差 额 (单位 :元 )


-8352.76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资产 净 值( 单位 : 元 ) 962608.24 基金份额 净 值( 单位 : 元 ) 0.963 T日 信息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单位 : 元 ) -4706.76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 单位 : 份)


1,000,000 T 日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分 红 金额( 单位 : 元 ) 无 是 否 需 要 公布 IOPV


是 是 否 允 许 申购





是 是 否 允 许 赎回





是 可 以现 金 替 代 比例 上 限


35% 成 份股 信息 内 容 股票 代 码 股票 简称 证券数 量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现 金 替 代 保 证金 率 固 定 替 代金额 002006 精 功 科技 700 允 许 15.000%


002007 华 兰 生 物 700 允 许 15.000%


002008 大 族 激 光 1800 允 许 15.000%


002009 天 奇 股 份 400 允 许 15.000%


002012 凯恩 股 份 1000 允 许 15.000%


002022 科 华 生 物 900 允 许 15.000%


002024 苏宁 电 器 9800 允 许 15.000%


002029 七 匹 狼 500 允 许 15.000%


002035 华 帝 股 份 400 允 许 15.000%


002037 久 联 发 展 300 允 许 15.000%


002038 双 鹭药 业 500 允 许 15.000%


002041 登 海 种 业 300 允 许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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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002042 华 孚色纺 900 允 许 15.000%


002051 中 工 国 际 400 允 许 15.000%


002055 得 润 电子 600 允 许 15.000%


002063 远 光 软 件 600 允 许 15.000%


002065 东 华 软 件 700 允 许 15.000%


002068 黑猫 股 份 700 允 许 15.000%


002069 獐 子 岛 600 允 许 15.000%


002073 软 控 股 份 1400 允 许 15.000%


002081 金 螳 螂 800 允 许 15.000%


002089 新 海 宜 700 允 许 15.000%


002092 中 泰 化 学 2100 允 许 15.000%


002096 南 岭 民 爆 200 允 许 15.000%


002097 山河 智 能 600 允 许 15.000%


002106 莱 宝 高 科 900 允 许 15.000%


002108 沧 州 明 珠 400 允 许 15.000%


002115 三 维 通 信 500 允 许 15.000%


002118 紫 鑫 药 业 600 允 许 15.000%


002121 科 陆 电子 600 允 许 15.000%


002123 荣 信 股 份 800 允 许 15.000%


002128 露 天煤 业 700 允 许 15.000%


002129 中 环 股 份 700 允 许 15.000%


002133 广 宇 集 团 900 允 许 15.000%


002136 安 纳 达 400 允 许 15.000%


002137 实 益 达 300 允 许 15.000%


002140 东 华 科技 400 允 许 15.000%


002142 宁 波 银 行 2900 允 许 15.000%


002146 荣 盛 发 展 1300 允 许 15.000%


002153 石 基 信息 300 允 许 15.000%


002154 报 喜 鸟 700 允 许 15.000%


002155 辰 州 矿 业 1200 允 许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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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002157 正 邦 科技 500 允 许 15.000%


002158 汉 钟 精 机 200 允 许 15.000%


002167 东 方 锆 业 700 允 许 15.000%


002176 江 特 电 机 700 允 许 15.000%


002183 怡 亚 通 800 允 许 15.000%


002210 飞 马 国 际 300 允 许 15.000%


002220 天宝 股 份 500 允 许 15.000%


002223 鱼跃 医疗 500 允 许 15.000%


002226 江南 化 工 200 允 许 15.000%


002233 塔 牌 集 团 800 允 许 15.000%


002234 民 和 股 份 400 允 许 15.000%


002236 大华 股 份 600 允 许 15.000%


002237 恒 邦 股 份 500 允 许 15.000%


002241 歌 尔 声 学 600 允 许 15.000%


002244 滨 江 集 团 900 允 许 15.000%


002245 澳 洋 顺 昌 400 允 许 15.000%


002250 联 化 科技 700 允 许 15.000%


002262 恩 华 药 业 200 允 许 15.000%


002268 卫 士 通 300 允 许 15.000%


002269 美 邦 服 饰 300 允 许 15.000%


002271 东 方 雨 虹 400 允 许 15.000%


002273 水 晶 光 电 400 允 许 15.000%


002285 世 联 地 产 300 允 许 15.000%


002293 罗 莱 家 纺 100 允 许 15.000%


002294 信 立 泰


300 允 许 15.000%


002304 洋 河 股 份 600 允 许 15.000%


002310 东 方 园 林 200 允 许 15.000%


002311 海 大 集 团 500 允 许 15.000%


002340 格 林美


800 允 许 15.000%


002344 海 宁 皮 城 400 允 许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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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002345 潮 宏 基


200 允 许 15.000%


002353 杰 瑞 股 份 400 允 许 15.000%


002375 亚 厦 股 份 500 允 许 15.000%


002378 章 源 钨 业 200 允 许 15.000%


002385 大 北 农


900 允 许 15.000%


002399 海 普瑞


200 允 许 15.000%


002405 四 维 图 新 900 允 许 15.000%


002408 齐 翔 腾 达 500 允 许 15.000%


002410 广 联达


200 允 许 15.000%


002415 海 康 威 视 1000 允 许 15.000%


002429 兆 驰 股 份 600 允 许 15.000%


002431 棕榈园 林 300 允 许 15.000%


002450 康 得 新


900 允 许 15.000%


002475 立 讯 精 密 200 允 许 15.000%


002477 雏 鹰 农牧 600 允 许 15.000%


002482 广田 股 份 400 允 许 15.000%


002493 荣 盛 石 化 300 允 许 15.000%


002563 森 马 服 饰 200 允 许 15.000%


002570 贝 因 美


500 允 许 15.000%


002574 明 牌 珠 宝 200 允 许 15.000%


002588 史 丹 利


100 允 许 15.000%


002601 佰 利 联


200 允 许 15.000%


002603 以 岭 药 业 200 允 许 15.000%


002628 成 都路 桥 400 允 许 15.000%


002646 青青 稞酒 300 允 许 15.000%


002648 卫 星 石 化 200 允 许 15.000%


002663 普 邦 园 林 200 允 许 15.000%


002665 首 航 节 能 100 允 许 15.000%


注 : 此 表 仅 为 示 意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0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 、 赎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在 如下 情 况 下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购、赎回申 请 : ( 1) 因不可 抗 力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或 无 法 接 受 申购、赎回申 请; ( 2) 因特 殊 原 因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依法决定 临 时 停 市 或在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 ( 3)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登记 结 算机构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申购 或 赎回 ,或者 指数 编 制 单位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购赎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或 编 制 不 当 。 上 述 异 常 情 况 指基金管理人 无 法预 见 并不可 控 制 的 情 形 , 包括 但不 限 于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数 据错误 等 ; ( 4)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 ; ( 5)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情 形 。 在 发 生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可 能 同 时 暂停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及 时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告 。 ( 九 ) 集合申购与其他 服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开放集合申购 , 即 允 许 多 个 投资 者 集合其 持有 的 组 合证券 , 共 同构成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或 其 整 数 倍 , 进 行 申购 。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制定 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 规 则 。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金管理人 也可 采 取 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 方 式 ,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 方 式开 始 执 行 前 予 以 公告 。 十一、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等其他 业务 登记 结 算机构 可 依据 其业务 规 则 , 受 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 与 解 冻 等业务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手续 费用。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1 十二、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的 代 理 本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 具 有 基金代 销 业 务资 格 的其他机构 办 理 。 基金管理人 委 托其他机构 办 理 本 基金 网 下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 ,应 与其 签 订 书 面委 托代理 协议, 以 明 确 双 方 的 权利 和义务 。 基金管理人和代 销 机构 应 严 格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办 理 本 基金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 。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紧密 跟踪标 的指数 , 追求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 差 最 小 化 。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 备 选 成份 股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资 目 标 ,本 基金 可 少 量 投资 于 非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 包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新 股 、 债 券、 股 指 期 货 及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 。在 建仓 完 成 后 ,本 基金投资 于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 备 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三)投资理 念 本 基金管理人 坚 持 指数 化 投资理 念 , 以低 成 本 投资 于 标 的指数 所 表征 的市 场 组 合 , 以 期 获 得标 的指数 所 表征 的市 场 平均 水 平 的投资 收益。 (四)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主 要 采 取 完全 复制法 , 即按 照标 的指数成份 股组 成 及 其 权 重构 建 股票 投资 组 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 股 及 其 权 重的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因特 殊 情 况 ( 如 成份 股 长 期 停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2 牌 、成份 股 发 生变更、成份 股 权 重 由 于自 由 流 通 量 发 生变 化 、成份 股 公 司 行 为 、市 场 流 动性 不 足 等) 导致 本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按 照标 的指数构成 及 权 重 进 行 同 步 调 整 时 , 基金管理人 将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 尽量 降 低跟踪误 差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的 风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求 日 均跟踪偏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年 跟踪误 差 不 超 过 2%。 如 因 标 的指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 度 和 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 范 围 , 基金管理人 应 采 取 合理 措 施 避免 跟踪偏离 度 、 跟踪误 差进 一 步 扩 大 。 2、 债 券投资 策 略 基 于 流 动性 管理的 需 要 ,本 基金 可 以 投资 于 到 期日 在 一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央 行票据 和金融 债 , 债 券投资的 目 的 是 保 证基金资产 流 动性并 提 高 基金资产的投资 收益。 3、 股 指 期 货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本 基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杆 作 用, 降 低股票 仓位 频繁 调 整 的 交易成 本 和 跟踪误 差 , 达 到 有 效 跟踪标 的指数的 目 的 。 本 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 中 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充分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 标 。 (五)投资 决策 程序 1、 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标 的指数的相关 规 定 是 基金管理人 运 用 基金财产的 决策依 据 。 2、投资管理 体 制 本 基金管理人 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 的基金 经 理 团 队 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 有 关指数重 大 调 整 的 应对 决策 、其他重 大 组 合 调 整 决策以 及 重 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 理 负 责日常 指数 跟踪 维护 过 程 中的 组 合构 建 、 调 整 决策以 及 每 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的 编 制决策 。 3、投资 程 序 研究 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 行 、绩效 评 估、 组 合 维护 等 流 程 的 有 机 配 合 共 同构成 了 本 基金的投资管理 程 序 。 严 格 的投资管理 程 序 可 以 保 证投资理 念 的 正 确 执 行 , 避免 重 大 风险 的 发 生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3 ( 1) 研究 支 持 : 金融 工程 小 组依 托基金管理人 整 体 研究 平 台 ,整 合 外部 信息 以 及 券 商 等 外部 研究 力量 的 研究 成 果 , 开 展 指数 跟踪 、成份 股 公 司 行 为 等相关 信息 的 搜 集与 分 析 、 流 动性分 析 、 误 差 及 其 归 因分 析 等 工 作 , 撰 写 研究 报 告 , 作 为 基金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 2)投资 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依据 金融 工程 小 组 提 供 的 研究 报 告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决定 相关 事项。 基金 经 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金投 资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 3) 组 合构 建 :根据标 的指数 , 结 合 研究 报 告 , 基金 经 理 以 完全 复制标 的指数成份 股 权 重的 方 法 构 建 组 合 。在 追求 跟踪误 差 和 偏离 度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金 经 理 将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法 , 降 低买 入 成 本 、 控 制 投资 风险。 ( 4)交易 执 行: 中 央 交易 室 负 责 具 体 的交易 执 行 , 同 时 履 行 一 线 监 控 的 职 责 。 ( 5)投资绩效 评 估 : 金融 工程 小 组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基金 进 行 投资绩效 评 估 ,并 提 供 相 关 报 告 。 绩效 评 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资 预 期 、组 合 误 差 的 来 源 及 投资 策 略 成 功 与 否 , 基金 经 理 可 以据 此 检 视 投资 策 略 , 进 而 调 整 投资 组 合 。 ( 6) 组 合 维护 : 基金 经 理 将 跟踪标 的指数变 动, 结 合成份 股 基 本面 情 况 、 流 动性 状况 、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以 及 组 合投资绩效 评 估的 结 果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密 切 跟踪标 的指数 。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管理 体 制 和 程 序 做出 调 整,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六)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 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为 标 的指数 。本 基金的 标 的指数 为 中小板 300成长指数 。 中小板 300成长指数( 简称 SME300成长) 由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编 制 并 发布 。在 中小板 300 指数 样 本 股 中 , 综 合 考虑 主营 业务 收 入增 长 率 、 净 利 润增 长 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 三 个 成长指 标 , 选 择 前 100只 最 具 成长 风 格 的 股票 构成中小板 300成长指数成份 股 , 以 刻画 中小板成长 股 的 整 体 运行状况 。 如 果 指数 编 制 单位 变更 或 停 止 标 的指数的 编 制 、 发布 或 授权 ,或 标 的指数 由 其他指数 替 代、 或 由 于 指数 编 制 方 法 的重 大 变更等 事项 导致 本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标 的指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跟 踪标 的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 适 合投资的指数 推 出 时 ,本 基金管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更 本 基金的 标 的指数、业绩 比 较 基 准 和基 金 名 称 。 若 变更 标 的指数 对 基金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 略无 实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指数 编 制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4 单位 变更、指数更 名 等 事项 ), 则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 ,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及 时 公告 。 (七) 风险收益特 征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 货币 市 场 基金 。本 基金 为 指 数型基金 , 主 要 采 用完全 复制法跟踪标 的指数的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 标 的指数 所 代 表 的 股票 市 场 相 似 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八 )投资 禁 止行 为 与 限制 1、 禁 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承 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基金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 8) 当时 有 效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 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性 规 定 ,本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 限 制 。对于因 上 述 第( 5)、( 6 ) 项 情 形 导致 无 法 投资的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严 格 控 制跟踪误 差 的 前 提 下 , 结 合 使 用 其他合理 方 法 进 行 适 当 替 代 。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 1)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基金 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 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2)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的市值 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 3) 本 基金投资 于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 备 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5 95%; ( 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 基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易 依据 下列 标 准 建 构 组 合 : ( a)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b)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 (c)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d)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e)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交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f)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一 倍 的 现 金 ; ( 6)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变更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由 于 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 标 的指数 调 整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 之 内,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标 准。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 九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本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存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 内容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 完整性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据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3年 1月 16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务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 证 复 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6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本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止 2012年 12月 31日 。本 报 告 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71,392,591.10 95.46 其中 :股票 71,392,591.10 95.46 2 固 定 收益 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 式回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 计 2,895,503.77 3.87 6 其他 各 项 资产 500,217.04 0.67 7 合 计 74,788,311.91 100.00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2,347,170.14 3.25 B 采 掘 业 4,561,635.28 6.31 C 制 造 业 40,641,709.75 56.19 C0 食 品 、 饮 料 8,007,283.33 11.07 C1 纺 织 、服 装 、 皮毛 1,801,060.08 2.49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纸 、 印刷 386,807.46 0.53 C4 石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7,816,577.08 10.81 C5 电子 9,973,272.04 13.79 C6 金 属 、非金 属 2,112,004.00 2.92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4,957,563.38 6.85 C8 医 药 、生 物 制 品 5,075,435.38 7.02 C99 其他 制 造 业 511,707.00 0.71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7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产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7,123,911.14 9.85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3,738,659.58 5.17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6,572,535.45 9.09 I 金融、 保险 业 2,296,164.00 3.17 J 房 地 产业 2,685,523.40 3.71 K 社 会 服务业 1,425,282.36 1.97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71,392,591.10 98.71 3、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1 002024 苏宁 电 器 718,363 4,777,113.95 6.61 2 002304 洋 河 股 份 44,309 4,137,131.33 5.72 3 002081 金 螳 螂 58,400 2,570,768.00 3.55 4 002415 海 康 威 视 73,932 2,300,024.52 3.18 5 002142 宁 波 银 行 215,400 2,296,164.00 3.17 6 002236 大华 股 份 44,254 2,051,172.90 2.84 7 002155 辰 州 矿 业 88,500 1,777,080.00 2.46 8 002241 歌 尔 声 学 44,226 1,667,320.20 2.31 9 002450 康 得 新 65,500 1,591,650.00 2.20 10 002038 双 鹭药 业 37,000 1,463,720.00 2.02 4、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 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 券 。 5、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 券 。 6、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 7、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8 8、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本 报 告期 内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主 体 没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况 。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出保 证金 500,000.00 2 应收 证券 清 算 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217.04 5 应收 申购 款 - 6 其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500,217.04 ( 4) 报 告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 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不存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十四、基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 截 止 日 为 2012年 12月 31日 ,并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基金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 其 未来 表 现 。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 3月 15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3.70% 1.23% -7.93% 1.34% 4.23% -0.11%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9 十五、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进 行 融资、融券 。 十六、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 持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基金的 应收 款 项 和其他投资 所 形 成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 产净值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件 开 立 基金资金 账 户 以 及 证券 账 户 ,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自有 的财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 账 户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及 处 分 1、 本 基金财产 独立 于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财产和 收 益, 归 基金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范 围 。 4、基金财产的 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 有 财产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 同基金 财产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金财产 本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七、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目的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0 基金估值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确 、 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二) 估 值 日 本 基金的估值 日 为 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非 营 业 日 。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持有 的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 。 (四) 估 值 方法 本 基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值 : 1、证券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值 ( 1)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 2)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 或 上一 起 息 日 至 估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有 交易的 最 近 交易 日 所采 用 的 净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交易 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券( 除 标 的指数成 分 股 外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市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 2、 处 于 未 上市 期间 的 有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 2) 首 次公 开 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1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 ( 3)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按 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因持有 股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停 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5、同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 场分 别 估值 。 6、 股 指 期 货以 估值 日 的 结 算 价 估值 。 如 法 律 法 规 今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同 利 率 在 回购 期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收或应 付 利 息。 8、 在 任何 情 况 下 ,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7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估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性 、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9、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进 行 估值 。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 行 。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 将 估值基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 (六)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情 形 。 (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 认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2 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 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额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 T+1日公告 ,计 算 公 式 为计 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发售 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 值小数 点 后 3位 ( 含 第 3位 ) 内 发 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并 同 时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四) 款 有 关估值 方 法 规 定 的第 8项 条款进 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误 处 理 。 2、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或 由 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3 十 八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当 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超 过 标 的指数同 期 增 长 率达 到 1%以 上 时 ,可 进 行 收益分配 ; 2、 在 符 合 有 关基金 收益分配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 收益分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次 , 每 次 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 依据以 下 原则 确 定: 使 收益分配 后 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 长 率 ;


3、 本 基金 收益分配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 4、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可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 5、基 于本 基金的 性质 和 特 点 ,本 基金 收益分配不 须 以 弥 补 浮 动 亏 损 为前 提 ,收益分配 后 有可 能 使 除 息 后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分配 基 准 日 ( 即 收益 评 价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 后 可 能低 于面 值 ; 6、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7、基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5个工 作 日;


8、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收益 分配 数 额的 确定 1、 在收益 评 价 日 , 基金管理人 计 算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和 标 的指数同 期 增 长 率 ,并计 算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指数 净 值 增 长 率 的 差 额 , 当 差 额 超 过 1%时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进 行 收益 分配。 2、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为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与基金上市 前 一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之 比减 去 1乘 以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 , 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 重新 计 算) ; 标 的 指数同 期 增 长 率 为收益 评 价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与基金上市 前 一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 之 比减去 1乘 以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 , 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 重新 计 算) 。 3、 根据 前 述 收益分配 原则 确 定 收益 评 价 日 本 基金的 可分配收益 、 收益分配 比例 及收益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4 分配 数额 。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益 评 价 日 的基金 可分配收益 、基金 收益分配对 象 、 分配 原 则 、 分配 时 间 、 分配 数额 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 及有 关 手续 费 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与 公 告 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收益分配 时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用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十 九 、基金 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 3、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 4、 因 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生的 费用 ; 5、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露费用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费用 ; 7、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 的 会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基金资产的资金 汇 划 费用及 开户 费用 ; 9、基金上市 费及 年 费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5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 况 下 ,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下 : H= E× 0.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3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费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 况 下 , 基金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下 : H=E× 0.1%÷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3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人 。 3、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03%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下 : H=E× 0.03%÷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计 提的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E 为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所 在 季度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按 实 际 计 提金额 收 取 ,不 设 下 限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 所 在 季度 的 下 一 季度起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收 取下 限 为 每 季度 5万 元 , 即 不 足 5万 元 时 按 照 5万 元 收 取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每 日 计 提 , 按季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 。 因 标 的指数 使 用许可 授权 方 的 原 因, 标 的指数 使 用许可协议 约 定 的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的 收 取 标 准 发 生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 可对 上 述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进 行 相 应 变更 。 4、 本 条 第(一) 款 第 4至 第 10项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列 入 当 期 基金 费用。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6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本 条 第(一) 款 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以 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四)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 须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五) 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二十、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的 会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2、基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位 。 3、 会计核 算 制 度按 国 家 有 关的 会计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4、 本 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6、基金管理人 应保 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编 制 基金 会计 报 表, 基金托管人 定 期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以 书 面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独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计 师 等 对 基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及 其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 所后 2日 内 公告 。 3、 会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7 二十一、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全国性 报 刊 ( 以 下简称 “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 联网网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并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阅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资 料 。 (一)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 司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 在 指 定 媒体 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四)基金份额 折 算日公 告 、基金份额 折 算结 果 公 告 基金 建仓结束 后 ,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基金份额折算 日 ,并 提 前 将 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 登 载 于 指 定 媒体 及 网站 上 。 基金份额 进 行 折算 并 由 登记 结 算机构 完 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基金份 额折算 结 果 公告 登 载 于 指 定 媒体 上 。 (五)基金 开 始 申购 、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 申购开 始 日 、赎回开 始 日 前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8 (六)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 告书 基金份额 获 准在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 3个工 作 日 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七)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 之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述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 八 ) 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 之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开市 前, 通 过 网站 以 及 其他 媒 介 公告 当 日 的申购赎回 清 单 。 ( 九 ) 定 期 报 告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颁布 的 有 关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 格 式的相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托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关 内容 进 行复 核。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 告 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基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金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2、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3、基金 季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当 期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 年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9 度 报 告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十) 临 时 报 告与 公 告 基金 发 生重 大 事件,有 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报 告 书 ,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生重 大 影响 的 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年 内 变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的 主 要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 其基金托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14、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变更、 增 加 、 减 少 基金代 销 机构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0 20、基金更 换 基金登记 结 算机构 ; 21、基金开 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2、基金申购、赎回 费 率 及 其 收费方 式 发 生变更 ; 23、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赎回申 请 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赎回 ; 2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 终止 上市 ; 2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十一)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 中 出 现 的 或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可 能 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十二) 信息 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销 机构的 住 所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 二十二、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交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产生 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 风险。因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发 生变 化 , 导致 市 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券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 于 上市 公 司 的 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 化 ,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 风险。 利 率 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也 影响 着 企 业的融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金 收益 水 平 会 受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1 4、上市 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于分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投资 多 样 化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险,但不 能 完全 规 避 。 5、购 买力 风险。因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响 而 导致货币 购 买力 下 降 , 从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二)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 , 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 对信息 的 占 有 以 及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因素 的变 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由 于 相关成份 股 的市 场 流 动性不 足 使 基金 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买 入 或 卖 出 所 需 股 份数 量所 造 成的 风险。对 ETF 基金 而 言 , 流 动性风险 主 要 发 生 在 基金 建仓 期 以 及 标 的指数 调 整 成份 股 期间 。 (四)本基金 特 有 风险 1、 标 的指数回 报 与 股票 市 场 平均 回 报偏离 的 风险 标 的指数 并不 能 完全 代 表整 个 股票 市 场。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票 市 场 的 平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在 偏离 。 2、 标 的指数 波动 的 风险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受到 政 治 因素 、 经 济 因素 、上市 公 司 经 营状况 、投资 者 心 理 和交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素 的 影响 而 波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变 化 , 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 组 合回 报 与 标 的指数回 报偏离 的 风险 作 为完全 跟踪标 的指数 表 现 的指数 化 投资 , ETF 基金的投资 风险 主 要 是 基金份额 净 值 ( NAV) 增 长 率 与 标 的指数 增 长 率 偏离 的 风险, 以 下 因素可 能 使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收益 率 与 标 的指数的 收益 率 发 生 偏离: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2 ( 1) 由 于 标 的指数 调 整 成份 股 或 变更 编 制 方 法 ,使 ETF 基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 与 跟踪误 差 ; ( 2) 由 于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致 成份 股 在 标 的指数中的 权 重 发 生 变 化 ,使 ETF 基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 差 ; ( 3) 由 于 成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性 差 等 原 因 使 ETF 基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资 组 合 或承 担 冲 击 成 本 而 产生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 差 ; ( 4) 由 于 基金投资过 程 中的证券交易成 本 ,以 及 基金管理 费 和托管 费 的 存在 ,使 基金投 资 组 合与 标 的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 度 与 跟踪误 差 ; ( 5) 在 ETF 基金指数 化 投资过 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能力 ,例 如 跟踪 指数的 水 平 、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都 会对 ETF 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 ETF 基金 对 标 的指数的 跟踪 程 度; ( 6)其他 因素 产生的 偏离 。 如 因 受到 最 低买 入 股 数的 限 制 ,基金投资 组 合中 个 别 股票 的 持有 比例 与 标 的指数中 该 股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完全 相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他 工 具 造 成的指数 跟踪 成 本 较 大; 因 基金申购与赎回 带 来 的 现 金变 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指数 编 制错误 等 ,由 此 产生 跟踪偏离 度 与 跟踪误 差 。 4、 标 的指数变更的 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金合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更 标 的指数的 情 形 ,本 基金 将 变更 标 的指数 。 基 于 原标 的指数的投资 政 策 将 会 改 变 , 投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特征 将 与新的 标 的指数 保持 一 致 , 投资 者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 与成 本。 5、基金份额二 级 市 场 交易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险 尽 管 本 基金 将 通 过 有 效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金份额二 级 市 场 交易 价 格 的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但 基金份额 在 证券交易 所 的交易 价 格受 诸 多 因素 影响 ,存在不 同 于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情 形 , 即 存在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险。 6、 IOPV计 算 错误 的 风险 证券交易 所 计 算 并 发布 基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IOPV), 供 投资 者 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 时 参 考。 IOPV与 实 时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可 能 存在 差 异 , IOPV计 算 也可 能 出 现错误 。 投资 者 若 参 考 IOPV进 行 投资 决策 可 能导致 损 失 ,需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7、 退 市 风险 因本 基金 不 再 符 合证券交易 所 上市 条 件 被 终止 上市 ,或 被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 终止 上市 , 导致 基金份额 不 能 继 续进 行 二 级 市 场 交易的 风险。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3 8、投资 者 申购 失败 的 风险 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可 能 仅 允 许对 部 分 成份 股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 且设 置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上 限 ,因 此 , 投资 者在 进 行 申购 时 ,可 能 存在因 个 别 成份 股 涨 停 、 临 时 停 牌 等 原 因 而无 法 买 入 申购 所 需 的 足 够 的成份 股 , 导致 申购 失败 的 风险。 9、投资 者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投资 者在 提 出 赎回申 请 时 , 如 基金 组 合中 不 具 备 足 额的 符 合 条 件 的赎回 对价,可 能导致 赎回 失败 的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可 能根据 成份 股 市值 规 模 变 化 等 因素 调 整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 由 此 可 能导 致 投资 者 按 原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 申购 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的 最 小申购、赎 回 单位 全 部 赎回 。 10、基金份额赎回 对价 的变 现 风险 本 基金赎回 对价 包括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现 金 差 额等 。在 组 合证券变 现 过 程 中 ,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 部 分 成份 股 流 动性 差 等 因素, 导致 投资 者 变 现后 的 价 值与赎回 时 赎回 对价 的 价 值 有 差 异 ,存在 变 现 风险。 11、第三 方 机构服务的 风险 本 基金的 多 项 服务 委 托第三 方 机构 办 理 ,存在 以 下 风险 :


1)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因 多 种 原 因, 导致 代理申购、赎回业务 受到 限 制 、 暂停 或终止, 由 此 影响 对 投资 者 申购赎回服务的 风险。


2)登记 结 算机构 可 能 调 整 结 算 制 度 , 如 实 施 货 银 对 付制 度 ,对 投资 者 基金份额、 组 合 证券 及 资金的 结 算 方 式 发 生变 化 , 制 度 调 整可 能 给 投资 者 带 来 风险。 同 样 的 风险 还 可 能来 自 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其他代理机构 。 3)证券交易 所 、登记 结 算机构、基金托管人 及 其他代理机构 可 能 违 约 , 导致 基金 或 投 资人 利 益 受 损 的 风险。 (五) 其他风险 如 因 技术 因素 、人 为因素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因素 而 产生的 风险 等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4 二十三、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本 合同 约 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 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实质性 变 化 或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等 下述 情 形 的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修 改 后 公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因 以 下 情 形 变更基金合同的 ,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托管 费 率 ;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 率 和 收费方 式、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实质性 变 化 ; ( 6)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 所 、登记 结 算机构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许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的 规 则 ; ( 8)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自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 2、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在 六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情 形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5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 权 依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金财产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利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接 管基金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3、 清 算 程 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根据 基金财产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 确 认 ; ( 4)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评 估和变 现 ; ( 5) 制作 清 算 报 告; ( 6)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 ( 7)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8)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分配。 4、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5、基金 剩 余 财产的 分配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6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 算 费用 ;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2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不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对于 基金 缴 存于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和交易 席位 保 证金 等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 方可收 回 。 6、基金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做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 以 上 。 二十四、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 2) 依照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独立 管理 运 用 基金财产 ; ( 3) 根据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机构相关业务 规 则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布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规 则 ; ( 4)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决定 本 基金的相关 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依照 基 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 收 入 ; ( 5) 在本 合同的 有 效 期 内,在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要 求 的基 础 上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对 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本 合同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 如 认 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中 国 银 监会, 以 及 采 取 其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金 及 相关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 6)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基金代 销 机构 并有 权 依照 代 销 协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7 规 对 基金代 销 机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7) 委 托和更 换 登记 结 算机构 , 获 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 登 记 结 算机构的代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8)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 9)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资、融券 ; ( 10) 依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 ; ( 11) 按 照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金 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代 表 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 于 其 他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12)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 13)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 14) 依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 16)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 申 请 并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 委 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8) 进 行 基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财务 会计 报 告; ( 9) 依法 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8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 对价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等 法 律 文件 的 规 定 ;


( 12)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编 制 申购赎回 清 单 ; ( 13)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投资 者 申购的基金份额 或 赎回的 对 价 ; (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重 大 合同 及 其 他相关资 料; ( 17)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8)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21)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 22)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 1) 依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 费 ;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5) 依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6)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9 金托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财产托管 事 宜 ; ( 3) 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 非 法 利 益,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5)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和 独立 ; ( 6)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 7)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其他相关资 料; ( 8)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 割 事 宜 ;


( 9)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0) 根据法 律 法 规 及本 合同的 约 定 , 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 ( 11) 对 基金财务 会计 报 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的相关 内容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2)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 13)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 14) 按规 定制作 相关 账 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 (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对价 ;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7)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8)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19) 因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除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 连 带 责任; ( 20)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义务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1) 分 享 基金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配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法 转 让 或者 申 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召 开 或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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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5) 出 席 或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 ( 9)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 1) 遵 守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 2) 缴 纳 基金认购 款 项 和认购 股票 、 应 付 申购 对价 和赎回 对价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用 ; (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 责任;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及 其他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 5) 执 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交易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7) 遵 守 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构和登记 结 算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 业务 规 则 ; ( 8)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程序和 规 则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组 成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委 托代理人 参 加 会 议并 行 使 表 决 权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基金份额 为 一 参 会 份额 , 每 一 参 会 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 票 权 。 鉴 于本 基金和 联 接 基金( 即 “ 国 泰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的相关 性, 联 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有 的 联 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 直 接 出 席 或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并 参 与 表 决 。在计 算 参 会 份额和 计 票时 , 联 接 基金 持有 人 持有 的 享 有表 决 权 的 参 会 份额数和 表 决票 数 为 : 在本 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记 日 , 联 接 基金 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 联 接 基金份额 占 联 接 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不应 以 联 接 基金的 名 义代 表 联 接 基金的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身 份 行 使 表 决 权 ,但可 接 受 联 接 基金的 特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委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1 托 以 联 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理人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并 参 与 表 决 。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 联 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须 先 遵 照 联 接 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召 开 联 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联 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由 联 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 表 联 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2、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3)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 5)变更基金 类 别; ( 6)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7)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议事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和 表 决 程 序 ; ( 8)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 ; ( 9) 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 基金 不 再 具 备 上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 ( 10) 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 合同变更等其他 事项 ; ( 11)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事项。 3、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的 ,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托管 费 率 ;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 率 和 收费方 式、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实质性 变 化 ; ( 6)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 所 、登记 结 算机构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许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的 规 则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2 ( 8)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 4、 召 集 方 式 : (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 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 4)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议 召 开 前 30天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项 进 行 表 决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容 : ( 1) 会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 2) 会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代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4) 会 务 常 设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 5) 权 益 登记 日;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3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还 应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提交和 收 取 方 式、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表 决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容。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代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通 讯 方 式开 会 指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 定以 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会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 确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会议 通 知 载 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议 程 : ( 1) 亲 自出 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2) 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者出 示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下 同) 以 上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有 效 :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 会议 通 知 后 ,在 两 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其他代 表,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 会议 通 知 公布 前 已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告 重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 应保持不 变 。 7、 议事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内容及 提 案 权 1) 议事内容 限 为本 条 前 述 第 2款 规 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 的 事项。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4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 需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表 决 的提 案 。 3)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核 : a、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和说明 。 b、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通 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内容 进 行 表 决 。 ( 2) 议事 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由 召 集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备 案 后 生效 。 若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能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能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 以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由 召 集人 在会议 通 知 中 公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后 2个工 作 日 在 公 证机关的 公 证 下 统 计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 后 生效 。 8、 表 决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的 表 决 权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5 ( 2)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特 别 决 议 对于特 别 决 议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 2)一 般 决 议 对于 一 般 决 议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托管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或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表 决 。 9、 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 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担 任;如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托管人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中指 定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于 提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 重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 果 。 重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6 4) 在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担 任 召 集人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计 票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 拒 不配 合的 , 则 参 加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 2)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可 采 取如下 方 式 :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监督 人(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 , 基金托管人 为监督 人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 基金管理人 为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 可自 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10、生效与 公告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金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表 决 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日起 5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自 中 国 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对全 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均 有 法 律约 束 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定 。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日 内,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关、 公 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关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本 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 ( 2)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在 六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7 ( 4)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情 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 权 依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金财产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利 。 2、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在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接 管基金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 3) 清 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根据 基金财产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 确 认 ; 4)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评 估和变 现 ; 5) 制作 清 算 报 告; 6)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8)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分配。 ( 4)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 5)基金 剩 余 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 序 清 偿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8 1) 支付 清 算 费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2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不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对于 基金 缴 存于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和交易 席位 保 证金 等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 方可收 回 。 ( 6)基金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做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 7)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 以 上 。 (四)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 基金合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本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之间 因本 基金合同产生的 或 与 本 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日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能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何 一 方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 其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具 有 约 束 力 。 3、 除 争 议 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 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 分应 当由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住 所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 基金合同 条款 及内容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二十五、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9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环球 金融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5号 组 织形 式 :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资 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发起 设 立 基金、基金管理 及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业务 存 续 期间 : 持 续 经 营 2、基金托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 人 : 肖钢 成 立时 间 :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 24号 组 织形 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 捌 亿 叁仟玖佰 壹 拾 陆 万 贰仟 零 玖 元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办 理 票据 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 券 ;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 承 销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 提 供 信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险 箱 服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 兑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业 外 汇 拆借 ; 外 汇 票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代理 发 行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 和代理 买 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和代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业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澳地区 的 分 行依据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代理 发 行当 地 货币 ; 经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批 准 的其他业务 。 存 续 期间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关的 技术 系 统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0 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进 行 监督。 主 要 包括以 下 方面 : ( 1) 对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 备 选 成份 股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资 目 标 ,本 基金 可 少 量 投资 于 非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 包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新 股 、 债 券、 股 指 期 货 及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 投资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将 拟 投资的 股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 体范 围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变 化 ,对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 体范 围 予 以 更新和 调 整,并及 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上 述 投资 范 围 对 基金的投资 进 行 监督。 ( 2) 对 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基金 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 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2)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的市值 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3) 本 基金投资 于 标 的指数成份 股 、 备 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5%; 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5) 本 基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易 依据 下列 标 准 建 构 组 合 : ( a)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b)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 ( c)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d)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 e)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交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f)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 交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1 易 保 证金一 倍 的 现 金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流 通 受 限 证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7)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变更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由 于 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 标 的指数 调 整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 之 内,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标 准。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资融券 。 ( 3) 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督。为对 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 4)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的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易 会员 中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 雄厚 、 信用 等 级高 的交易 对 手 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变 化 ,及 时 对 交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新和 调 整,并及 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的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的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 监督。


( 5)基金托管人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的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按如下约 定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险 控 制原则 ,对 银 行 间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状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风险,确 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 方 式 ,在 具 体 的交易中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金 有 利 的交易 方 式 。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 赔偿 责任 。 ( 6)基金 如 投资 银 行 存 款 , 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据以 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上 述 名 单进 行 监督 ; ( 7) 对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基金投资的其他 方面 进 行 监督。 2、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2 算、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 载 基金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复 核。 3、基金托管人 在 上 述 第 1、 2款 的 监督 和 核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 的 约 定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4、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5、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托管人 并 改 正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 有 效 期 内,在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要 求 的基 础 上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对 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本协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的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托管人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 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未 执 行 或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有 关 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依照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相关资 料 以 供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3 基金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 1)基金财产 应 独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 另 有 规 定 ,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 ( 4)基金托管人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 验 资和 入 账 ( 1)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管理人 宣 布 停 止 募集 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 的 属 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 为 基金开 立 的基金托管 专 户中 , 网 下 股票 认购 所 募集的 股票 应 划入 以 基金托管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 方 式开 立 的证券 账 户 下 , 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和 股票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同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金 进 行 验 资 ,并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 名 以 上( 含 2名 )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 字 方为有 效 。 ( 2)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能 达 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 股票 解 冻 事 宜 , 基金托管人 应 提 供 协 助 。 3、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的开 设 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的开 设 和管理 。 ( 2)基金托管人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开 设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本 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和 使 用。本 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 于 投资、 支付 或收 取 现 金 差 额、 支付 或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款 的 多 退 少 补 、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 需 通 过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 3) 本 基金 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金的 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何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4)基金 银 行 账 户的管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4 4、基金 进 行定 期 存 款 投资的 账 户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以 基金 名 义 在 基金托管人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指 定营 业 网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并 负 责该 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 及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和 使 用。 基金管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开户 事 宜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 中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开户 或 账 户变更 所 需 的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托管人 给 予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 5、基金证券 账 户和资金 账 户的开 设 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应 当 代 表本 基金 , 以 基金托管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 户 。 ( 2) 本 基金证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金的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 基金的证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托管人 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于 办 理基金托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券交易 所 进 行 证券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 结 算业务 。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的 , 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6、投资 者 申购 或 赎回 时现 金 替 代、 现 金 差 额的 查收 与 划 付 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 登记 结 算机构的交 收 指 令 办 理 本 基金 因 申购、赎回产生的 现 金 替 代和 现 金 差 额的 结 算 。 7、 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 场 的交易资 格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托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和资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银 行报 备。 8、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有价 凭 证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妥善 保 管 。 基金托管人 对 其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价 凭 证 不承 担 责任 。 9、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的 保 管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5 基金托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 有 关重 大 合同 后 应在收 到 合同 正 本 后 30日 内 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交 给 基金托管人 。 除 本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重 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规 定 各 自保 管 至 少 15年 。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该 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开放 日 对 基金财产估值 。 估值 原则 应 符 合 《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结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 3、 当 相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金财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估值 违反 《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应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5、 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 值小数 点 后 3位 内 发 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的同 时 并及 时 进 行 公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 内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6、 除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 值数 据错 误 , 导致 该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 际 损 失 , 基金管理人 应对 此 承 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 值数 据 正 确, 则 基金托管人 对 该 损 失 不承 担 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 计 算的 净 值数 据 也不 正 确, 则 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 上 述 错误 造 成 了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 赔偿 责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6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 承 担 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额 进 行 分配。 7、 由 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其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 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 基金托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 算 结 果 存在 差 异 , 且 双 方经协 商 未能 达 成一 致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将 相关 情 况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 保 管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内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包括以 下 几 类 : ( 1)基金募集 期 结束 时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 2)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 4) 每 半 年 度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2、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提 供 对于 每 半 年 度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每 半 年 度 结束 后 5个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募集 期 结束 时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相关的 名 册 生成 后 5个工 作 日 内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如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妥善 保存持有 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产生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 偿 。 (七) 争议解 决 方 式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7 1、 本协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 因本协议 产生的 或 与 本协议有 关的 争 议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日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能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何 一 方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并 按 其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具 有 约 束 力 。 3、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容 之 外 ,本协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协议 的其他 规 定 。 (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协议 进 行 变更 。 变更 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冲突 。 变更 后 的新 协议应 当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2、托管 协议 的 终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本 托管 协议应 当 终止 : ( 1)《 基金合同 》 终止 ; ( 2) 本 基金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 3) 本 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4) 发 生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或 其他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对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主 要 由 基金管理人、 发售 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提 供 。 以 下是 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 主 要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市 场 的变 化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关服务 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中 心电话 服务 投资 者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服 热 线 400-888-8688( 全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可 享 有 如下 服务 : 1、理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 20: 00, 人 工 理财 咨询 、 账 户 查 询 、投资 者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 户 信息 、 公 司 介绍 、产 品 介绍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8 交易 费 率 等) 。 3、 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 忙 ,可 留 言 , 基金管理人 会 尽 快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二) 客 户 投 诉 及 建议受 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 过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 客 户服务 热 线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渠 道 提 供 的服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三) 网站 资 讯 服务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www.gtfund.com) 为 投资 者 提 供 查 询 服务、资 讯 服务 以 及在 线 交 流 的 平 台 。 (四)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 址 : 上 海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环球 金融中 心 39楼 , 邮 编 : 200120 二十七、 其他 应披露 事 项 公告 名 称 报 纸 日期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高级 管理人 员 任 职 公告 《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2-11-13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资 者及 时 更新 已 过 期 身 份证 件或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 公告 《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 报 》 2012-12-11 国 泰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公告 《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3-03-06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9 二十 八 、 招 募 说明 书存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的 住 所 , 投资 者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 ;也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 证 文本 的 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 致 。 二十 九 、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查文件存 放 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 场 所 。 投资 者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也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复 印 件。 (一)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 律 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