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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可转债A(000080)

天治可转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天 治可转 债增 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 : 天治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3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 十五、禁止行为 ......................................................................................................2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0 十七、违约责任 ......................................................................................................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3 二十、其他事项 ......................................................................................................3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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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天 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 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天 治 可 转 债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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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 号 4 楼2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法定代表人: 赵玉彪 成立时间: 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7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 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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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债券回 购等) 、货币市 场工具 ( 现金、通知存款、一 年以内(含)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的债券、 剩余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 的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和短期融资券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本基金可以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 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但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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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 逆 回购等)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他资 产 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 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逆回购等)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 金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托 管 人 在 此 项 下 的 义 务 仅 限 于 管 理 人 托 管 在 托 管 人 处 的 产 品 和 组 合)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托管人在此项下的义务仅限于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的产品和组合)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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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托管人在此 项下的义务 仅限于管理人托管在托管人处 的产品和组合)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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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的 约定,对基 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行为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禁止行为 限制。 4、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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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 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发送 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电话 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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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 经董事会 批准 的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 以 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确 定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 议》 及相关 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进行审核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监 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前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及信 用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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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 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 管基金 拟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数量 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 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现风险 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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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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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五、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合同生 效时募集资 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三 )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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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 基 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申 请 开通 本基 金 银行 账 户的 企 业 网上 银行 业 务 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 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管 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票 据法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交 收账户、资 金交收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 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 ,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 )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募 集 资 金经 验资 后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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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共同 代表 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 )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银 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尽可能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 对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启 用日期, 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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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开始生效, 在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等 执 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三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 及时 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 金管理人必须 在15: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付款指令,15:30 之后发送付款指 令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前到账, 必须至少提前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 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 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 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交易 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 有效 后, 方 可执行指令 。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不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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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承担责任。 (四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 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 规暂缓、拒 绝执行指 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 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 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 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应 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 未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令 执行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 )被授权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 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 开始生 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 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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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 营机构后, 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 露相关内容 。 (二 )基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 安全、 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 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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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 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金 、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净 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 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 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 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 定期核对证券 账户 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 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 议当事人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 将每个开放日 的申购、赎 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 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T+2 日15:00 前将申购 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 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 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赎 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 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资金足额的情况下于 T +3 日 12:00 前(包含赎回产生 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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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八、 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 ,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 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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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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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二 ) 估值 差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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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基金 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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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六 )基金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 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 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 业务章后, 以 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以约 定方式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 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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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 定的方式确认 ,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 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 ) 基金收 益分配应该 符合基 金合 同中收益分配 原则的规定 , 具体规 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 收 益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 的规 定就 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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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除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为 遵守和服从 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信 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 ( 六) 款的规 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 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 必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 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三 )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基金托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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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 该半年度/年度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 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 ) 基金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率为 年费率0.40%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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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四 )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 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销售 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 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 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 并确认认购申请后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 登记机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 基金管理人于《 基 金合同》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 登记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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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 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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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 金管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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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 金托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 任 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一) 《基金法》 第二十条、 第三十一条禁 止的行 为。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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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产从事 《基 金法》第五十 九条禁止的 投资或活动 。 (三) 除《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身和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的 方式 公开披露的信 息,对他人 泄露。 (五 )基金管理人 在资金头寸 不足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 人执行指 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本协议的指令拖延或 拒绝执 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动用或 处分 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 一人,相 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 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他 从 业人 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中禁止 投资的 行为。 (十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禁 止的其 他行为。 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的,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 相关限制。 十六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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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被撤 销、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 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被撤 销、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销售办 法》、《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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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 行本协议 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 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 规 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 共 同 行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 一 方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后 有 权 根 据 另 一 方 过错 程度向另一方 追偿 。 但是 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 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 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 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 或交由 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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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 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继 续履行本协 议。 (五 )本协议所指 损失均为直 接损失。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 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天治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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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 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的文本为正式 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止。 (三 )基金托管协 议自生效之 日起对托管 协议当事 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 )基金托管协 议一 式 6 份, 除上报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 各 1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 二十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 宜,当事人 依据基金合 同、有关 法律法规等规 定协商办理 。 二十 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