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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本(700004)

平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193 
 
 
 
 
 
平 安 大 华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3 年第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2 
 
【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56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2 年9 月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资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资人进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财方式。 
投资人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投资人 投 资 本 基 金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资人 购 买 本 保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要 求 保
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3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
行负担。 
投资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回
基 金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相
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11 日,其
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31 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4 月3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1 期) 进行了
复核。 4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支琼 
联系电话:0755-22625535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 东名 称 出 资额 (万元 ) 出 资比 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杨 秀 丽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办 公 室 、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主 任 、 秘 书 长 ;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总 经5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克难先生,董事,博士 ,1960 年生。曾任湖南大学教师;湖南省政府经济
研 究 信 息 中 心 经 济 预 测 处 副 处 长 、 副 研 究 员 ; 湖 南 省 政 府 研 究 室 宏 观 经 济 处 正 处
级 研 究 员 ; 湖 南 省 委 省 政 府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小 组 成 员 ; 湘 财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研发中心总经理、 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任深
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 算师、中国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精 算 师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总精算师。 
高鹏先生,董事,学士,1977 年生。曾任新疆伊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部副主
任、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秘书、 营业区主管、 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营销管理部主管、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科室主任、 员工服务部/人
才绩效管理部/薪酬规划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1950 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融
机 构 ( 银 行 ) 部 业 务 高 级 经 理 ; 新 加 坡 贴 现 公 司 ( 大 华 银 行 的 子 公 司 ) 总 经 理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政 府 证 券 及 债 券 部 第 一 副 总 裁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黄 金 及 期 货
部 和 外 汇 资 金 服 务 部 高 级 副 总 裁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银 行 业 务 执 行 副 总 裁 ;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董事、首席投资执行官,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6 
 
研 究 所 发 展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 澳 大 利 亚 工 业 研 究 院 研 究 员 ;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
南 洋 商 学 院 讲 师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 亚 洲 商 业 与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部 研
究 主 任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 南 洋 商 学 院 , 管 理 经 济 学 硕 士 项 目 副 主 任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 亚 洲 商 业 与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 南 洋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 南 洋 商 学 院 副 教 授 。 现 任 南 京 大 学 特 聘 教 授 ; 瑞 丰 生 物 科 技 ( 新 加 坡 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 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
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学 系 副 主 任 、 主 任 ; 南 开 大 学 风 险 管 理 与 保 险 学 系 系 主 任 ; 中 国 平
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 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 圳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处 公 务 员 ; 深 圳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秘 书 长 ; 深 圳 天 健 信 德 会 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 年生。曾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深 圳 市 法 学 研 究 服 务 中 心 兼 深 圳 市 振 昌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现 任 广
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叶素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学士, 香港。 曾任 纽约计算机开发公司电脑顾问;
香港快速系统服务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 美国国际数据公司 (AIA) 管理信息系统
助理总监; 澳大利亚Westpac 银行项目经理; 美国国际数据公司 (AIA) 管理信息
系统助理总监; 香港Jardine CMG 寿险公司高级主管; 香港保诚保险公司 IT 主管;
友邦保险 (AIA) 运营、IT 总监;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
营 中 心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首 席
稽核执行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林卸伟先生,监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三井银行交易员、华联
银行资金部IT 负责人、 大华银行全球资金-营运与 IT 部门, 副总裁兼主管、 大华
黄 金 与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总 监 、 大 华 银 行 第 一 副 总 裁 ,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 
滕大江先生,监事,学士,1972 年生。曾任广深铁路电务有限公司研发工程7 
 
师; 平安证券公司八卦三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平安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室;
平安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评估室 ;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 IT 财务稽核岗。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3)公司高管 
李克难先生,总经理,博士,1960 年生。曾任湖南大学教师;湖南省政府经
济 研 究 信 息 中 心 经 济 预 测 处 副 处 长 、 副 研 究 员 ; 湖 南 省 政 府 研 究 室 宏 观 经 济 处 正
处 级 研 究 员 ; 湖 南 省 委 省 政 府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小 组 成 员 ; 湘 财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研 发 中 心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兼 北 京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罗春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平安保险集团
办公室总经理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 训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品 牌 宣 传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人 寿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深 圳 平 安 大 华 汇 通 财 富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副总经理, 学士, 新加坡。 曾任 新加坡大华银行集团内部顾问,
电 子 渠 道 负 责 人 , 投 资 服 务 部 门 产 品 销 售 主 管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业 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肖宇鹏先生,督察长,学士,1970 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
员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专 员 办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一 处 副 处 长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 ,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货
币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信用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
究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担 任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平 安
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8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李克难先生,总经理,博士,1960 年生。曾任湖南大学教师;湖南省政府经
济 研 究 信 息 中 心 经 济 预 测 处 副 处 长 、 副 研 究 员 ; 湖 南 省 政 府 研 究 室 宏 观 经 济 处 正
处 级 研 究 员 ; 湖 南 省 委 省 政 府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小 组 成 员 ; 湘 财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研 发 中 心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兼 北 京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颜正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硕士,1974 年生。曾任国海证券证券投资
部 投 资 策 划 部 经 理 , 江 南 证 券 研 究 所 策 略 研 究 中 心 经 理 , 深 圳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事 业 部 信 息 策 划 组 组 长 。 曾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华 夏 回 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回 报 二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2009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现兼任平安大华策略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巍先生,基金经理,博士,1973 年生。曾任中国银行海南分行科员,湘财
证券海口营业部咨询师,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银行及房地产行业研究员,
汉唐证券资金管理中心首席交易员。 2009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
宏观策略分析师,现担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 资经
理 ,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货
币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信用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
究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担 任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平 安
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9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2 年9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32,964.82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8.26%。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止九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585.19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5%,年化加权平均净10 
 
资产收益率为24.18%。利息净收入 2,610.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05% 。净
利差为2.57%,净利息收益率为 2.74%,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01 和0.06 个百
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99.2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 20 家,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 行伦敦、 建信
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
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30 多个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 行家》2012 年
“全球银行1000 强”中位列第 6,较去年上升2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
中排名77 位, 较去年上升 31 位; 在美国 《 福布斯》2012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第13 位, 较去年上升 4 位。 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 《亚
洲公司治理》 杂志颁发的 “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 的上市公司, 并 先后获得 《环
球金融》 、 《财资》 、 中 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 “中国最佳银行” 、 “卓 越管理及公司
管治”与“2011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
心等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09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 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1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 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 年9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67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 《财资》 杂 志评为 “国内
最佳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13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叶俊林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 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4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马学彬 
联系电话:010-66594552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15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客服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上海962528 其他地区96528


传真:0574- 89068221 网址:www.nbcb.com.cn 16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1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17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731-85832463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18 联系电话:0755-22626319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7)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联系电话:0571-87901912 客户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19 网址:www.stocke.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5、18、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25-51863323 (南京);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21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传真:0755- 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22 网址:www.zxwt.com.cn (2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23 客服电话: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24 (3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担保人 25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投 资 担 保 ; 投 资 及 担 保 的 评 审 、 策 划 、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及 投 资相 关 的 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人 员 培 训 ;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的 开 发 、 生 产 和 产 品 销 售 ; 仓 储 服 务 ; 组 织 、 主 办 会 议 及 交 流 活 动 ; 上 述 范 围 涉 及 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仝晗 联系电话:010 - 88822888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韦伯时代中心 C 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王月贤(执业证号:11101201011310452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26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周刚 联系人:林安睿 四 、基 金的 名称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 金的 类型 混合型 六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开放式 七 、基 金的 投资 本 基 金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如下 :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 以 保 本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为 目 标 ,通过 稳健 资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动 态 配 置 和 有 效 的 组 合 管 理 , 力争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长 和 保本期 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遵 循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在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范 围 内 , 通 过多27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灵 活 运 用 , 力 争 在 精 确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本 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稳 健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本 基金投资的 稳 健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投资的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等。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 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 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3%。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的投资比例, 以保证在保本 期 到 期 时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目 标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增值。 (1)基于CPPI投资策略的资产配置 28 遵 循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原 理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证 券 市 场 的 波 动 、 组 合 的安 全 垫 ( 即 基 金 净 资 产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的 大 小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与 风险资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对 稳 健 资 产 的 投 资 实 现 保 本 期 到 期 时 保 本 金 额 的 安 全 , 通 过 对 风险资产 的 投 资 寻 求 保 本 期 间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本 基 金 对 稳 健 资 产 和 风险资产 的 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稳健资产 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 据 保 本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本 值 为 保 本 金 额 的 100% ) 和合理的贴现率 (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 , 设定当期 应持有的 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 ? ? ? t T r r r t e P P PV P ? ? ? ? 其中: t P 为当期稳健资产 现值, r P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为贴 现率,T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 二 步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Cushion ) , 即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线 的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 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 风险资产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然 后 根 据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乘 数 计 算 当 期 可 持 有 的 风险资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 其 余 资 产投资于 稳健资产。 ? ? t t t t P V m mC E ? ? ?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 风险资产上限,m为放大倍数。 其 中 放 大 倍 数 主 要 根 据 当 期 股 票 市 场 的 估 值 情 况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债券 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 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29 根 据 安 全 垫 水 平 、 市 场 估 值 情 况 , 并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运 行 态 势 制 定 风 险 资 产 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放大倍数的调整范围 根 据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基 金 按 照 安 全 垫 以 一 定 倍 数 放 大 后 的 额 度 用于 风险资产 投 资 。 该 乘 数 越 大 基 金 资 产 波 动 越 大 , 从 而 基 金 的 风 险 水 平 越 高 , 从 而 基金实现保本目标的不确定性也越高。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股 票 市 场 中 长 期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决 定 放 大 倍 数 的 调 整 , 在 股市 持 续 震 荡 时 适 当 缩 小 放 大 倍 数 , 当 市 场 情 况 较 为 乐 观 的 情 况 下 , 可 适 当 增 大 放 大 倍 数 , 以 在 牛 市 持 有 相 对 较 多 权 益 类 资 产 , 在 熊 市 中 持 有 相 对 较 多 稳 健 资 产 ,充 分 捕 获 市 场 波 动 机 会 ,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水 平 。 在 实 际 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对 风 险 乘 数设定区间为[0,5]。 (3)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频度 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中, 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是保持恒定的。 在 放 大 倍 数 恒 定 ,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市 值 不 断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就 需 要 对 稳健资 产和 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 实 际 应 用 中 , 如 果 要 保 持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 恒 定 , 则 需 要 根 据 投 资 组 合市 值 的 变 化 随 时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 但 是 , 这 将 给 基 金 带 来 较 高 的 交 易费用和冲击成本。 本 基 金 为 降 低 资 产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可 能 造 成 的 交 易 费 用 与 冲 击 成 本 , 将 设 立调 整阀值 (即 稳健资产和 风险资产的比例变化所能接受的容忍值) , 根据调整阀值来 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 以降低交易费用。 调整阀值的大小将根据风险资产的质量、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现 有 组 合 预 期 波 动 率 的 大 小 等 来 具 体 设 定 。 当 风 险 资 产 投资损 益接近调整阀值时,进行资产组合比例的相应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和 微 观 市 场 定 价 分 析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债 券 资 产 的投 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30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构建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合, 以 保 证 组 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利 率 风 险 ,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稳 健 资 产 组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投 资 将 根 据 不 同 期 限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变 动 情 况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具 体 久 期 目 标 的 确 定 将 视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方 向 而 定 , 例 如 在 预 计 利 率 期限 结 构 可 能 变 的 更 加 陡 峭 时 , 不 久 的 将 来 长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长 期 利 率 的 上 升 而 下 跌 , 短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短 期 利 率 的 下 降 而 上 涨 , 因 此 可 制 定 适 量 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 目 标 久 期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对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及 类 属资 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 据 不 同 债 券 资 产 类 品 种 收 益 与 风 险 的 估 计 和 判 断 , 通 过 分 析 各 类 属 资 产的 相 对 收 益 和 风 险 因 素 , 确 定 不 同 债 券 种 类 的 配 置 比 例 。 主 要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未 来 的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环 境 研 究 和 预 测 , 利 差 变 动 情 况 、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等 级 情 况 和 流 动性情况等 。 通 过 情 景 分 析 的 方 法 , 判 断 各 个 债 券 类 属 的 预 期 持 有 期 回 报 , 在 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层 面 上 , 本 基 金 根 据 市 场 和 类 属 资 产 的 信 用 水 平 , 在 判 断各 类 属 的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与 国 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应 具 有 的 合 理 利 差 水 平 基 础 上 ,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 易 所 国 债 、 交 易 所 企 业 债 、 银 行 间 国 债 、 银 行 间 金 融 债 等 子 市 场 。 结 合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等 级 和 流 动 性 特 点 , 在 目 标 久 期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 运 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 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定 位 情 况 和 个 券 的 市场 收 益 率 情 况 ,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最 匹 配 的 品 种 , 构 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31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 信 用 债 的 选 择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行 业 经 济 周 期 、 发 行 主 体 内 外 部 评级 和 市 场 利 差 分 析 等 判 断 , 并 结 合 税 收 差 异 和 信 用 风 险 溢 价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加 强 对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品 种 的 投 资 , 通 过 对 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和 管 理 , 获 取 超额收益。 本 基 金 还 将 利 用 目 前 的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投 资 市 场 的 利 差 不 同 , 密 切 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可转换公司债券 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资 产 特 性 即 包 含 一 个 看 涨 期 权 和 无 风 险 债 券 资 产 , 对 可转 换 债 券 的 分 析 过 程 可 将 其 拆 分 成 债 券 和 与 其 相 对 应 的 看 涨 期 权 所 构 建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下 行 风 险 。 当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远 低 于 转 股 价 时 , 本 基 金 可 选 择 将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到 期 , 享 受 债 券 本 息 收 益 ; 当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远 高 于 转 股 价 时 , 本 基 金 可 选 择 将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换 为 股 票 , 然 后 卖 出 股 票 , 享 受 股 票 差 价 收 益 。 因 此 , 在 此 策 略 下 , 投 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下 行 风 险 可 控 , 上 行 可 享 受 投 资 收益。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将 综 合 分 析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股 性 特 征 、 债 性 特 征、 流动性、 摊薄率 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其 中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 发 行 条 款 相 对 优 惠 、 流 动 性 良 好 , 并 且 其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优 良 、 具 有 较 好 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 股 性 活 跃 并 具 有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品 种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 根 据 内 含 收 益 率 、 折 溢 价 比 率 、 久 期 、 凸 性 等 因 素 构 建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获 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 外 , 通 过 分 析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通 过 对 标 的 转 债 股 性 与 债 性 的 合 理 定 价 , 力 求 选 择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来 构 建 本 基 金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32 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 罗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原 则 : 通 过 选 择 高 流 动 性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高 流 动 性 ; 通 过筛 选 成 长 估 值 合 理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收 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 组 合 投 资 , 降 低 个 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时 , 积 极 挖 掘 和 利 用 市 场 中 可 行 的 投 资 机 会 , 以 实 现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其 中 , 优 势 主 题 策 略 和 成 长 精 选 策 略 是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中 的 两 个 主 要 策 略 , 在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优 势 主 题 分 析 框 架 下 , 精 选 未 来 具 有 高 成 长 速 度 、 广 阔 成 长 空 间 、 较 好 成 长 模 式 并 且 成 长 估 值 相 对 合 理 的 个 股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1)优势主题策略 基 于 “ 自 上 而 下 ” 的 原 则 对 市 场 的 投 资 主 题 进 行 挖 掘 , 通 过 运 用 定 量 和 定性 分 析 方 法 , 深 入 挖 掘 市 场 发 展 的 内 在 驱 动 因 素 以 及 潜 在 的 投 资 主 题 , 从 中 筛 选 出 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 产业调整, 技术创 新, 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 主 题 遴 选 。 在 发 现 这 些 主 题 因 素 后 ,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和 评 估 。 根 据这 些 主 题 因 素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绩 效 传 导 的 路 径 和 影 响 程 度 、 受 益 于 该 投 资 主 题 的 行 业 与 产 业 之 数 量 、 受 益 于 该 投 资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之 数 量 与 质 量 、 持 续 时 间 的 长 短 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 主 题 投 资 。 根 据 这 些 优 势 主 题 所 关 联 的 行 业 及 主 题 板 块 , 找 出 与 主 题 投资 关联度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 主 题 转 换 。 密 切 跟 踪 主 题 投 资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主 题 投 资 开 始 转 换 时 逐 步退 出原有的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33 2)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GARP ( 成 长- 价 值 ) 选 股 策 略 精 选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 将 不 同 成 长 类 型 的 股 票 进 行 成 长 性 分 析 , 提 早 发 掘 其 成 长 潜 力 或 者 看 到 其 被 低 估 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 ) :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 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 ) :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 保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GARP (成长-价值) 选股策略时, 重点 关注①成长速度: 重点选择营业 收 入 和 营 业 利 润 在 行 业 中 未 来 将 保 持 相 对 领 先 增 长 速 度 的 公 司 。 ② 成 长 空 间 : 通 过 分 析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前 景 , 行 业 集 中 度 和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 选 择 服 务 和 产 品 未 来 具 备 广 阔 成 长 空 间 的 公 司 。 ③ 成 长 模 式 : 通 过 对 公 司 的 竞 争 壁 垒 、 内 部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属 性 等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 选 择 业 绩 增 长 具 有 合 理 基 础 , 在 未 来 能 够 持 续 的 公司。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2)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权 证 内 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因 素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1)买入权证对股票投资组合中相应的正 股进行套期保值 结 合 正 股 的 基 本 面 以 及 市 场 表 现 情 况 , 对 正 股 进 行 估 值 , 并 结 合 权 证 市 场上 整 体 隐 含 波 动 率 情 况 , 选 择 合 理 的 隐 含 波 动 率 水 平 利 用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对 权 证 进 行 定 价 , 选 择 估 值 合 理 的 权 证 对 正 股 进 行 避 险 。 在 避 险 策 略 的 选 择 上 , 根 据 正 股 市34 场表现的判断, 灵活选择到期完全对冲策略以及Delta动态对冲等避险策略。 如果 认 为 正 股 上 涨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 可 以 保 持 正 股 与 权 证 的 组 合Delta值大于0 享 受 正 股 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 如果认为正股下跌可能性比较大, 可以保持组合Delta 值小 于0 , 享受正股下跌带来的超额收益; 如果对正股短期走势把握不清, 可以保持组 合Delta 中性, 对正股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完全动态对冲。 在选择动态对冲策 略 的 同 时 考 虑 权 证 的Gamma 值 , 选 择 能 受 利 于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的 权 证 构 建Gamma 对冲 策略,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2)根据市场隐含波动率趋势判断构建波动率差组合 波 动 率 对 权 证 价 值 产 生 重 要 的 影 响 , 根 据 对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水 平 的 变 化 趋势 的 判 断 , 以 及 对 隐 含 波 动 率 期 限 结 构 以 及 偏 度 结 构 曲 线 的 变 化 分 析 , 采 用 波 动 率 差策略, 构建各种不同的正 (负)Vega组合, 并保持组合Delta中性, 在规避正股 价格风险的同时获取波动率变化带来的超额收益。 3)构建套利策略获取无风险套利收益 由 于 权 证 市 场 中 非 理 性 行 为 的 存 在 , 正 股 与 权 证 之 间 不 同 行 权 方 向 、 不 同到 期 期 限 以 及 不 同 行 权 价 格 间 权 证 的 定 价 关 系 通 常 会 背 离 其 理 论 定 价 关 系 , 通 过 构 建各种套利策略来捕捉市场定价关系向理论定价关系回归带来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 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 上 市 公 司 、 投 资 时 机 的 分 析 , 拟 订 所 辖 基 金 的 具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 资 产 配 置 、35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集 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 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 其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状 况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岗 及 风 险 管 理 岗 重 点 控 制 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每 个 保 本 期 起 始 日 的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益 率。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保 本 期 为 三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 在 目 前 国内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下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类 似 于 保 本 定 息 产 品 , 因 此 , 本 基 金 以 三 年期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可 以 合 理 的 衡 量 本 基 金 保 本 的有效性,能够使 投资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6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 投 资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60% ,投资 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37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过 渡 期 结 束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保 本 期 内 投 资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38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1.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315,000.00 1.95 其中: 股票


21,315,000.00 1.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79,942,457.60 89.83 其中: 债券


979,942,457.60 89.8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000,000.00 6.4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527,389.07 0.87 6 其他资 产 10,045,750.32 0.92 7 合计 1,090,830,596.99





100.00 39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5,987,000.00 1.63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15,987,000.00 1.63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 -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5,328,000.00 0.54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1,315,000.00 2.17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100 TCL 集团 7,300,000 15,987,000.00 1.63 2 601000 唐山港 1,600,000 5,328,000.00 0.54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股 票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0,035,000.00 5.1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9,600,000.00 9.1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9,600,000.00 9.13 40 4 企业债 券 471,316,812.05 48.0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261,352,000.00 26.64 7 可转债 107,638,645.55 10.97 8 其他 - - 9 合计 979,942,457.60 99.89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2459 12 莞 海龙 MTN1 700,000 70,147,000.00 7.15 2 1280289 12 锡 建发 债 600,000 60,720,000.00 6.19 3 112121 12 景 兴债 500,000 50,300,000.00 5.13 4 112119 12 恒 邦债 500,000 50,055,000.00 5.10 5 120019 12 附 息国 债19 500,000 50,035,000.00 5.10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8.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41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720.8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620,168.35 5 应收申 购款 155,861.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45,750.32 8.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3 国投转 债 48,796,000.00 4.97 2 110018 国电转 债 21,401,600.00 2.18 3 125887 中鼎转 债 5,469,755.20 0.56 4 125089 深机转 债 274.35 0.00 8.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5.3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本 基金 在到期 期间 和过渡 期内 时,基 金的 投资适 用如 下约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到 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现 金 形 式 ,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到 期 期 间 ( 除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和 过 渡 期 内 应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金托管费。 若 本基 金保本 期到 期后变 更为 “ 平安大 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则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业绩比 较基 准和风 险收 益特征 适用 如下: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捕 捉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不 同 演 变 趋 势 , 把 握 在 不 同 行 情 中 可 行 的 投资 机 会 , 以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表 现 为 首 要 投 资 目 标 , 并 以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 稳42 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 票 据、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定 期 存 款 等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除股票 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在资产配置和股票、 债券种类 选择上注重数量化分析和模型构建。 依据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金融衍生产品等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预期, 灵活合理配置大类 资产,捕捉不同市场的超额收益机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经 济 周 期 情 况 、 政 策 形 势 和 证券 市 场 趋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 结 合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 形 成 对 不 同 市 场 周 期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 进 行 积 极 、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确 定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资 产 之 间 的 投 资 比 例。 本基金通过 平 安 大 华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评 价 体 系 (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华大类资 产 配 置 评 价 体 系 (TAES ) 分 析 因 素 具 体 包 括 :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 政 府 政 策 因 素 、 盈 利 因 素 、 估 值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和 行 为 因 素 六 个 方 面 , 并 将 各 子 因 素 的 细 分 指 标43 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 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 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 预期股票市场 将趋势上涨,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高 仓 位 配 置 股 票 资 产 , 低 配 或 者 少 配 债 券 资 产 , 以 增 加 获 取 股 票 市 场 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 以 波 段 操 作 策 略 为 主 。 重 点 选 择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或 因 市 场 情 绪 变 化 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 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 本 基 金 将 及 时 降 低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最 低 可 至 股 票 资 产 最 低 比 例 。 同 时 适 度 增 加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避 免 或 减 少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潜 在 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持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 在股票投资策略中, 通过 QV 选股标准 (品 质- 价值选股模型) 精选个股。 同时, 针对目前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不确定性的特 点, 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策略 发掘主题轮动的投资机会。 (1)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此基础上,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对入选股票进行基本 面 的 分 析 , 以 从 中 挑 选 出 质 地 优 良 、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股 票 。QV 选 股 标 准 ( 品 质- 价值选股模型) 筛选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 品 质评 估(Quality ) ?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 :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 公司治理(Management) :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平、 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 财务状况 (Financial) : 财务状况健康。 包括较高的 ROE, 低负债 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44 ? 估 值评 级(Valuation ) ?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 合 理 价 格 : 投 资 股 票 的 策 略 持 续 有 效 的 基 础 是 , 可 以 用 合 理 价 格 买 到 有 吸 引 力 的 股 票 。 如 果 买 入 一 家 优 秀 企 业 的 股 票 而 支 付 了 过 高 价 格,这将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精选 库 股 票 需 要 有 内 部 深 度 研 究 报 告 支 持 或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报告 支持 ,并通过 QV 选股 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筛选股票构成本基金的股票精 选 库 。 本 基 金 精 选 库 每 季 度 调 整 一 次 , 具 体 股 票 数 目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同步调整 。 (2)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 根据“ 平 安 大 华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评 价 体 系 ” 对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进 行 预 判 , 采用 成 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 (GVDBI) 策略: 在看 多后市的前提下, 主要从成长股票中 构 建 基 金 组 合 , 追 求 获 得 更 多 超 额 收 益 ; 反 之 , 看 空 后 市 则 主 要 从 价 值 股 票 中 构 建基金组合 , 追 求 落 袋 为 安 的 投 资 正 回 报 ; 调 整 行 情 中 , 根 据 市 场 多 空 双 发 力 量 强弱和持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 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债 券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 中 期 票 据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地方政府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 券回购、 定 期 存 款 等 银 行 存 款 等 。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及 利率走势,采取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 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 基 金 在 具 体 债 券 组 合 构 建 时 , 以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和 久 期 策略 为主, 以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构 建 能 获 取 长 期 、 稳 定 收 益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 先 根 据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的 预 测 , 分 析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重 点关45 注 利 率 趋 势 变 化 。 通 过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 物 价 水 平 变 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层 次 , 根 据 市 场 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判 断 各 类属 的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与 交 易 活 跃 的 国 家 信 用 等 级 短 期 券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应 具 有 的 合 理 利 差 水 平 基 础 上 ,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 易 所 国 债 、 交 易 所 企 业 债 、 银 行 间 国 债 、 银 行 间 金 融 债 等 子 市 场 。 结 合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等 级 和 流 动 性 特 点 , 在 此 基 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 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 据 对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的 预 判 , 对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和 持 仓 结 构 制 定 相 应的 调 整 方 案 , 以 降 低 可 能 的 利 率 变 化 给 组 合 带 来 的 损 失 。 具 体 久 期 目 标 的 确 定 将 视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方 向 而 定 , 例 如 在 预 计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可 能 变 的 更 加 陡 峭 时 , 不 久 的 将 来 长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长 期 利 率 的 上 升 而 下 跌 , 短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短 期 利 率 的 下 降 而 上 涨 , 因 此 可 制 定 适 量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的 目 标 , 增 加 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的 投 资 作 为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辅 助 手 段 。 根 据 权 证 对应 公 司 基 本 面 研 究 成 果 确 定 权 证 的 合 理 估 值 , 发 现 市 场 对 股 票 权 证 的 非 理 性 定 价 ; 利 用 权 证 衍 生 工 具 的 特 性 , 通 过 权 证 与 证 券 的 组 合 投 资 , 来 达 到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 收 益 率 利 差 分 析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46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机 和 数 量 的 决 策 建 立 在 对 证 券 市 场 总 体 行 情 的判 断 和 组 合 风 险 收 益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 政 策 及 法 规 因 素 和 资 本 市 场 因 素 , 结 合 定 性 和 定 量 方 法 , 确 定 投 资 时 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结 合 股 票 投 资 的 总 体 规 模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限 定 和 要 求 , 确 定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的投资比例。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前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管 理 的 相 关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47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20%-7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48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之 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50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八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2 年9 月1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9.11-2012.12.31 2.20%


0.05%


1.32%


0.01%


0.88%


0.04%


注:业绩比较基准:每个保本期起始日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9 月11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未满一年; 51 2、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尚未完成建仓 。 九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52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若 保本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平 安 大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期 间 ( 除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和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基53 金托管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 二 ) 最 近 半 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受 到 任 何处 罚。 (三)2012 年9 月 11 日至2013 年3 月11 日发布的公告: 1、2012 年 9 月 12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交易智能定 投业务的公告 2、2012 年 9 月 1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森 远股份(300210)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3、2012 年10 月25 日, 关于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代销机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2 年10 月25 日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5、2012 年11 月30 日, 关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3 年 1 月 12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 公告 7、2013 年1 月22 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 告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54 十一 、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2012 年8 月9 日公布的 《平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进 行 了 更 新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六、基金的募集”部分;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 8、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中, 根据最新资料, 增加了 “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的内容; 9、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十 五、基金的业绩”内容; 10、 在 “二十 七、 其他 应披露的事项” 部分, 披露了 2012 年9 月11 日至 2013 年3 月11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11、根据最新情况,增加了“二十 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