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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众(163005)

长信利众:利众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利众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 年 4 月26 日 公告时间:2013 年 4 月23 日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 录


一 、重 要提示 与说 明 ................................................................................................... 3 二 、基 金概览 ............................................................................................................... 4 三 、基 金的募 集与 上市交 易 ....................................................................................... 6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 9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 10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 16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 44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 46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 49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 50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51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 52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 、 重要 提 示与 说 明 《长信 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利众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 简称“本 公告 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 与格式〉 》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 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 规则》的 规 定编 制,长信 利众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 书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 中基金财务会 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 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3 年1 月 16 日登载于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http://www.cxfund.com.cn )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二 、 基金 概 览 1、基金 名称: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利众A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满6个月开放一次, 利众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4、基金份额分级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3年内 ,根据 运作方 式和风险 收益特 征的不 同,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利众A、 利众B两级份额,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利 众A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 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 一次;利众B在3年的封 闭期内封 闭运作 , 本基 金在扣除 利众A 的应计 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收益归 利众B 享有,亏损以利众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利众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将 不再进 行基金 份额分级 。 本基 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时,利 众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利众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 “长信 利众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若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 持有的利众A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入 “长信 利众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 利众B 7、交易代码:150102 8 、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总份 额695,708,650.10 份,其中,利众A 为 487,013,434.87 份, 利众B为208,695,215.23 份(截至2013年4月19日 ) 9、 利众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0.9975 元(截至2013年4月19日 ) 10、利众B 本次上 市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总额 :40,532,618.00 份(截 至2013年4 月19日) 11、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1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4月26日 13、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4、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三 、 基金 的 募集 与 上市 交 易 ( 一) 利众B 份额 上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 12 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708号 2、发售日期:2013 年1 月21 日至2013 年1 月25 日 3、 利众B 的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4、 利众B 的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5、 利众B 的发售机构: (1 )场内发售 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 名 单 详 见 深 交 所 网站 (http://www.szse.cn)的相关栏目内容 (2 )场外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代销 机构: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6、验资机构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7、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确认,利众 A 在认购期间实际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486,907,532.18 元, 有 效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486,907,532.18 元, 有效认购份 额为 486,907,532.18 份;有效认购资金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含) 间按实际适用年利率计算 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105,902.69 元,折成基 金份额币105,902.69 份。 认购实收基金份额共为 487,013,434.87 份, 有效认购 户数为6471 户。 利众 B 在认购期间实际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208,674,662.00 元,有效净认 购资金为人民币208,674,662.00 元, 有效认购份额为 208,674,662.00 份; 有效 认购资金于2013 年 1 月22 日至2013 年1 月 30 日 (含) 间 (场内 资金) 按实际 适用年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1,618.00 元,折成基金份额1,618.00 份; 有效认购资金于2013 年1 月23 日至2013 年 1 月29 日 (含) 间 ( 场外资金) 按 实际 适 用 年 利 率 计 算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人 民 币 18,935.23 元 ,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18,935.23 份, 场内、 场外有效认购资金共产生利息为人民币 20,553.23 元, 共 折成基金份额20,553.23 份。认购实收基金份额共为 208,695,215.23 份,有效 集中认购户数为274 户。 利众A 认购的净认购金额人民币486,907,532.18 元和有效认购资金于2013 年1 月 30 日至2013 年1 月31 日(含)间按实际适用年利率计算 产生的利息人 民币105,902.69 元,合计 487,013,434.87 元于2013 年2 月1 日划入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为 0763922327111866 的本基金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专户内; 利众 B 场内有效认购资金40,531,000.00 元、场外有效认购资金 168,143,662.00 元于 2013 年1 月31 日划入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为 0763922327111866 的本基金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专户内;利众 B 于2013 年1 月22 日至 2013 年1 月 30 日 (含) 间 (场内资 金) 、2013 年1 月23 日至2013 年1 月29 日 (含) 间 (场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外资金) 产生的利息人民币 共20,553.23 元 于2013 年2 月1 日划入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为 0763922327111866 的本基金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专户内。 8、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3 年 2 月 1 日验资完毕,2013 年 2 月 1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3 年 2 月 4 日 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9、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 年2 月4 日 。 1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基金份 额总 额:695,708,650.10 份, 其中 , 利众 A 为487,013,434.87 份,利众B 为208,695,215.23 份。 ( 二) 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 1、基金 上市 交易的 核 准机构和 核准 文号: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深 证上 【2013】 13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4 月26 日 3、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 投资者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利众 B 5、 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 交易代码:150102 6、 本次上市交易的 利众 B 份额:40,532,618.00 份(截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 7、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 基金 管理人 每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用于基 金 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后将 经过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利众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传送 给深交 所,深交 所于次 日通过 行情系统 揭示。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 负责。 8、 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定 :未上 市交易 的份额托 管在场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截至 2013 年4 月19 日的场内基金持有情况: 利众 B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05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 利众B 基金份额:386,024.93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利众B 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机构持有 24,975,927.00 份, 占61.62%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利众B 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 个人持有 15,556,691.00 份, 占38.38% 场内 利众B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截至 2013 年4 月19 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证券帐户号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 的比例 1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508007292 10,000,291.00 24.67% 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899028455 10,000,290.00 24.67% 3 武汉康 普常 青软 件技 术有 限公 司 0800202219 2,970,230.00 7.33% 4 徐连军 0135471821 1,200,034.00 2.96% 5 扬州市 矿务 局 0508230976 1,005,087.00 2.48% 6 张彩萍 0152613735 1,000,077.00 2.47% 7 江苏仅 一包 装技 术有 限公 司 0800053351 1,000,029.00 2.47% 8 吴名驰 0154460606 700,020.00 1.73% 9 朱焕军 0051201544 600,017.00 1.48% 10 王玉桂 0055114312 500,043.00 1.23% 合计


28,976,118.00 71.49%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五 、 基金 主 要当 事 人简 介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 田丹 3、总经理: 蒋学杰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 6、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101000315489 8、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我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 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 、 副总经理和督察长 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根据 我 公司发展战略和组织管理原则, 结合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 在经营管理层下设 内部控制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 等非常设委员会, 以及投 资管理部、 研究发展 部、 交易管理部、 固定 收益部、 金融工程部、 产品开发部、 专户理财 部、 基金事 务部、 零售服务部、 机 构业务部 、 信息技术部 、 监察稽核部、 综合行 政部 、 国际 业务部等14 个部门,并设立了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武汉办事处 。 投 资管 理部 负责 A 股非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投资 运作和管理业务。 研 究发 展部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负责 投资组合的 基础研究, 主要负责收集、 分 析各类政治、 经济与行业信息, 研究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情况, 为 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提供 建议和依据。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制定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 核查指令的合规性, 准确及时地执行交易指 令,进行市场分析、询价,维护有关交易数据,协调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关系等。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分析和研究经济、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有关信息,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供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议,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 运作和管理业务 。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各类投资组合的风险与业绩评估、 数量分析研究、 量化投资研究等工作。 产 品开 发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 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和产品申 报工作 。 专 户理 财部 负责投资咨询业务的运作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组合的投资运作和 管理业务。 基 金事 务部 负责 各类投资组合 资产的清算、 会计核算、 注册登记、 直销客户业务办理等 业务 。 零 售服 务部 负责新基金发行以及基金日常持续营销的营销策划, 营销方案实施, 销售支 持,品牌宣传,渠道维护,后台管理等工作,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 机 构业 务部 负责公司 机构客户的开拓、 维护、 服务, 为机 构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根据客 户需求 提供各类产品和解决方案 。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提供信息系统支持,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正常运转。 监 察稽 核部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在公司内部行使监察稽核职能,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信息披露、 各项业务 的常规监察稽核和专项监察稽核等工作, 在业务上接受督察长和内部控制委员会 的指导和监督。 综 合行 政部 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 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财务管理及自有资产管 理等工作。 国 际业 务部 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工作。 北 京分 公司 负责公司与中国证监会、 托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负责北方地区 的各项业务的拓展工作。 深 圳分 公司 主要负责公司在华南地区的各项业务的拓展工作, 同时负责公司与深圳证监 局、总部设在华南的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武 汉办 事处 负责公司在华中地区的 各项联络性事务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 12、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4 月, 公 司现有正式员工 104 人, 博士学历 2 人, 占 2% ; 硕士 学历54 人, 占52%; 本 科学历 41 人, 占39% ; 专科学历5 人, 占5%; 其它 2 人, 占2%。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周永刚 , (021)61009999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目前公司已具有发起设立公募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QDII)业务资格。 截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 目前公司旗下共有 15 只开放式基金,其中 1 只为 货币型基金,5 只为债券型基金,1 只为混合型基金,7 只为股票型基金,1 只为 QDII 基金。 专户理财业务方面, 我公司现管理 6 只 “一对一” 资产管理计划和 1 只“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公司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没有因违 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 成或可 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 或者诉讼、 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不存 在公司治理不健全、 经营管理混乱、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波, 经济学硕士, 上海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曾任太平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2011 年 3 月加入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 长 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和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 二) 基金托 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注册资本:186.534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负责人: 李桦 信息披露负责人:廖原 电话: (021 )61618888 2、托管部门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 汉族,1955 年10 月生,1973 年12 月参加工作,1976 年9 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 国政协委员, 中 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 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主持工作)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 办公室主任。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上海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 男,1961 年 出生,研 究生 学历, 经 济学博士 ,高 级经济 师 ,中国 农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 处长,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 裁,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 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 副总裁, 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 总经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研 究生 学历,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2002 年10 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 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财务总监、 总 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李桦,资 产托 管部总 经 理,17 年 金融 从业经 历,曾就 职于 中国工 商 银行上 海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托管业务主要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9 月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截 止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 国联安 中债信用 债指数基金十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 339.97 亿元。 ( 三) 上市推 荐人 无 ( 四) 基金验 资机 构 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法定代表人: 孙勇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2 幢1585 室 联系电话: (021 )635255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程月敏、袁宙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田丹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利众 A、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基 金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利众 A 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 A、 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日起3 年内指利众 A 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利众 A、 利众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1)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利众 A、利众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利众 A、利众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利众 A、利众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其 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取的基金费用;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 以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具体召 开的 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利众A 和利众 B 各自的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 (含50%)”;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本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利众A 和利众B 各自的基金 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利众 A 和利众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 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权 。 但在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利众 A、利众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利众 A、 利众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 利众 A 和利 众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 利众 A 和 利众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 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日。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 中扣除。 2、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按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5% 。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 )上述 1 中第(4) 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 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资 产证券化产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 基金不 能在二 级市场主 动投资 权证, 但可以通 过一级 市场申 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并履 行相关程 序后, 可对以 上比例进行 调整;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上市 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2 )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的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6 )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利众A 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利众 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利众 A 和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众 A 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利众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A 和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利众A 和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 A 和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金合 同变 更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2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基 金销售 服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①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利众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 分, 则由利众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 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4 七、基金 财 务状 况 深圳证券交易 所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长信 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4 月19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 人民 币 元 项目 行次 2013 年4 月19 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1 9,881,931.36 结算备 付金 2 22,728,534.70 存出保 证金 3 59,778.97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4 465,585,666.38 其中: 股票 投资 5


债券投 资 6 465,585,666.38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7


衍生金 融资 产 8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 27,930,133.97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 170,025,272.52 应收利 息 11 4,529,437.29 应收股 利 12


应收申 购款 13


其他资 产 14


资产总 计 15 700,740,755.19 负 债:


短期借 款 16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17


衍生金 融负 债 18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19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20


应付赎 回款 21


应付管 理人 报 酬 22 254,963.61 应付托 管费 23 72,846.75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24 127,481.81 应付交 易费 用 25 533.97 应交税 费 26 402,423.44 应付利 息 27


应付利 润 28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5 其他负 债 29 68,098.78 负债合 计 30 926,348.3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31 695,708,650.10 未分配 利润 32 4,105,756.73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3 699,814,406.83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34 700,740,755.19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6 八、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至2013 年4 月19 日,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 一)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资产品种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65,585,666.38 66.44 其中: 债券 465,585,666.38 66.4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7,930,133.97 3.9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32,610,466.06 4.65 6 其他资 产 174,614,488.78 24.92 7 合计 700,740,755.19 100.00 ( 二)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资产。 ( 三) 期末按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明 细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资产。 ( 四)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0,082,000.00 11.4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082,000.00 11.44 4 企业债 券 332,792,028.08 47.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62,000.00 2.87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7 6 中期票 据 - 7 可转债 32,649,638.30 4.67 8 其他 - - 9 合计 465,585,666.38 66.53 ( 五)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名细 金额单 位 :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7130700 2 13 中信 建投CP002 600,000 60,084,000.00 8.59 2 1380123 13 荣成 经开 债 300,000 30,159,000.00 4.31 3 122020 09 复地 债 281,710 29,410,524.00 4.20 4 122936 09 鹤城 投 272,420 28,903,762.00 4.13 5 126019 09 长虹 债 314,810 28,868,077.00 4.13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八) 投资组 合报 告批注 1、截至2013 年4 月19日,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中没 有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截至2013年4月19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 : 人民 币元 其他资产明细 金额 交易保 证金 59,778.97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0,025,272.52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8 应收股 利 - 应收利 息 4,529,437.29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应 收款 - 待摊费 用 - 其他 - 合计 174,614,488.78 4、截至2013年4月19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9,119,174.20 1.30 2 113001 中行转 债 8,487,168.00 1.21 3 113002 工行转 债 6,401,872.80 0.91 4 110018 国电转 债 2,961,337.50 0.42 5 110013 国投转 债 2,713,581.00 0.3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止到2013年4 月19日,本基金没有持有股票投资。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9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0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1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 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在限期内 ,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2 十 二 、备 查 文件 目 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长信利众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利众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 长信利众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 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xfund.com.cn )查阅。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20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