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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汇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汇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二 0 一 三年 第一号 )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8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0】1114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9 月9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险等。基 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汇利 A 份额表现为低风 险、收益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 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 A 仍可能 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 投资 本金 受损的风险 ;汇利 B 份额则表现出较 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显著特征,由于本 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汇利 A 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汇利A 的 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 情况下, 则汇利B 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 亏损。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3 年 3 月 9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 ..................... 41 七、基金的募集 ..................................................... 45 八、基金合同的 生效 ................................................. 4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七、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8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九、风险揭示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4




















招募说 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者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必要 事 项 , 投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 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汇利A 基金份




















招募说 明书 6 额和汇利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 明书 7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招募说 明书 8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业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招募说 明书 9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封闭期末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汇 利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 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指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汇利A 和汇利B 基金份 额转换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认 购 份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发售 面值(1.000 元)的乘积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NAV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拟清 算”原则,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 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 及收益的 分配 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10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将基 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 即 优先类基金份额(汇利 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汇利 B) 汇利 A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优先类 基金份额 汇利 B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进取类 基金份额 汇利 A 约定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 汇利A 所设定的每年 应获得 的收益率, 汇利A 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单利3.87% 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 指汇利A 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 。 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汇利A 持有 人的该 等收益, 即如在封闭期末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 况下, 汇利A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 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汇利 B 应得资产及收益 指在封闭期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 汇利 A 基金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 基金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 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招募说 明书 11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 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3 年3 月9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招募说 明书 12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 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四个分公司和一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另 类 投资部 、 研 究 部、 集 中 交易部 、 专 户 投资 部 、 机构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营 销 策 划与产 品 部 、 客服 与 电 子商务 部 、 战 略发 展 部 、监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人 力 资源部 、 行 政 管理 部 、 信息技 术 部 、 运营 部 、 北京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成 都 分 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 富 国 资产 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权益投 资 部 : 负 责权 益 类 基金产 品 的 投 资管 理 ; 固定收 益 部 : 负责 固 定 收益类 产 品 的 研 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 究 部 : 负 责行 业 研 究、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 观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专 户 投资部 : 在 固 定收 益 部 、权益 投 资 部 和另 类 投 资部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 门 , 独立 负 责 年金等 专 户 产 品的 投 资 管理; 机 构 业 务部 : 负 责年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同 基 金 的机构 客 户 营 销工 作 ; 零售业 务 部 : 管理 华 东 营销中 心 、 华 中 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深圳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 司 ) 、 西 部营 销 中 心(成 都 分 公 司) 、 华北 营销 中 心 , 负责 共 同基 金的 零 售 业 务 ; 营销策划与产品部: 负责产品开发、 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负 责 电 子 商务 与 客 户服务 ; 战 略 发展 部 : 负 责公 司 战 略 的研 究 、 规划与 落 实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风 控 、 法 务和 信 息 披露; 信 息 技 术部 : 负 责软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运 营 部 :负责 基 金 会 计与 清 算 ;计划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财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源 部 : 负责人 力 资 源 规划 与 管 理;行 政 管 理 部: 负 责 文秘、 行 政 后 勤 等;富国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 截止到 2013 年3 月 9 日,公司有员工209 人,其中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募说 明书 13 窦玉明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硕士。 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 司 交 易 员 ;深 圳 君 安证券 公 司 投 资经 理 ; 大成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经 理 助 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 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 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 的 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 经 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生于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BMO金融集团 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孙绍杰先生, 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 山 东 省 计 划委 员 会 科员、 副 主 任 科员 、 主 任科员 ; 山 东 省国 际 信 托投资 公 司 基 金 项 目 部 业 务经 理 、 基金投 资 部 高 级业 务 经 理、山 东 省 国 际信 托 投 资有限 公 司 基 金 投资部经理、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鲁 B 重组 小组成员。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招募说 明书 14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 大特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 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 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 于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 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招募说 明书 15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 计 ;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 行 信 贷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 任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 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 公 司 企业 年 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泰 康 养老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1 ) 饶刚先生,1973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自 1999 年开始从 事 证 券 行 业工 作 , 曾任职 兴 业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研 究 部 职员 、 投 资银行 部 职 员 ; 2003 年 7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6 年1 月至今任富国天利增 长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2008 年10 月起兼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基金经理,2010 年9 月起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 富国基金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刁羽先生,1977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自 2007 年3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 业工作, 曾任 国 泰 君安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 部 研 究员 、 交 易员, 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6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 年6 月至2013 年3 月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11 月起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5 月起兼任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窦玉 明 先 生 , 公 司主 管 投研 副 总 经理 陈戈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 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 明书 17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招募说 明书 18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 管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招募说 明书 19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 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招募说 明书 20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组 织 、 指 导 公司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监督 、 检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情 况 和 公 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当 发 现 公司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违 法 违 规行为 、 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者隐 患 等 情 形时 , 督 察长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应 当 密切 跟 踪 后续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情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招募说 明书 21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招募说 明书 22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 中 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 年3 月9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托 管 的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开 放 式 证 券




















招募说 明书 23 投资基金共148只, 包 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 稳增长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积极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 领 先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成 创 新 成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盛 同 德 主题 增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裕 阳证 券 投 资基金 、 汉 盛 证券 投 资 基金、 裕 隆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鸿阳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丰 和价 值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久嘉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证券 投 资 基金、 宝 盈 鸿 利收 益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大成 价 值 增长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券 投 资 基金、 银 河 稳 健证 券 投 资基金 、 银 河 收益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数 增 强 型债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利息收 益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盛 动 态 精 选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顺 长 城 内需 增 长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家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精 选 增 值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长 信 银 利精选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天瑞强 势 地 区 精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货币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海 分 红 增利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交银 施 罗 德精选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泰 达 宏 利 货 币市 场 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 长城 资 源 垄断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时 货 币市 场 基 金、富 兰 克 林 国海 弹 性 市值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益 民 货 币 市 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 值 成 长 双 动力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动力增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牛 创 新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邮 核心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华夏复 兴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国天成 红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双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兰 克林 国 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申万巴 黎竞争优势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金 元 惠 理 成 长 动 力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天治稳 健 双 盈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利丰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金元惠理 丰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交 银 施罗 德 先 锋股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吴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建 信 收益增 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银 华 内




















招募说 明书 24 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上证180 公 司治 理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 上 证180 公司治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南方中证500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建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心 优 势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工 银 瑞信 中 小 盘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吴货币市 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博时 创 业 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信 用 添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消费 行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 深 证 红利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富国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深 证 成 长40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深 证 成 长4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泰 达 宏 利领 先 中 小盘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银 施 罗德信 用 添 利 债券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中 证 新 兴产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四季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安 瑞 进 取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添 富 社 会责任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工 银 瑞 信消 费 服 务行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黄金 主 题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中 邮中 小 盘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浙 商聚潮 产 业 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嘉 实 领 先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小板30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 板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 南方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造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上 投 摩 根新兴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略 回 报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金 元 惠理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南方 中 国 中 小盘 股 票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交 银 施 罗 德 深证300 价 值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中 证500 指数增强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长 信 内 需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中证内 地 消 费 主 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同瑞中证200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景 顺 长 城核 心 竞 争力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汇 添 富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光 大 保 德信 行 业 轮动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亚 洲 ( 除日 本 ) 机会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汇 添 富 逆 向投 资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招募说 明书 25 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 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消 费 品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鹏 华金刚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 富理财14 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嘉 实 全 球房地 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金元 惠 理 新 经 济 主 题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建 新社会 责 任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月 添 利 理财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安 信 目标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 财21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中 债 新 综 合指 数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 增 利货币 市 场 基 金、 景 顺 长城支 柱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月 月 利理 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摩 根士丹 利 华 鑫 量 化 配 置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方央 视 财 经50 指 数 增 强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纯 债 债券 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鹏 华理财21 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民 安 增 利 债券 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万 家14 天 理 财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安 纯 债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 理惠利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招募说 明书 26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 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参 数 设置 将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资 比 例 和禁止 投 资 品 种输 入 监 控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 并通过 基 金 资 金账 户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等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 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招募说 明书 27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招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联系电话:(021)61616150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招募说 明书 29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电话:010-66223587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 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招募说 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巫渝峰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招募说 明书 31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 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 万鸣、程高峰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招募说 明书 33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112




















招募说 明书 34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招募说 明书 3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42 楼




















招募说 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 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 文言娜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招募说 明书 37 公司网站:www.psbc.com (35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全国)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38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招募说 明书 38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4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招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 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名单详见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尚未取得 相 应 业 务 资格 , 但 属于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的其 他 机 构 ,可 在 本 基金上 市 后 , 代 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招募说 明书 40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 集时 )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41 六、 封 闭期 基金 份额 的分 离与 资产 及收 益的 分配 规则 ( 一 ) 封闭期 基金 份额的 分离 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 7 :3 的比 例 分 离 成 预期 收 益 与 预期 风 险 不 同的 两 种 份额类 别 , 即 优先 类 基 金份额 ( 基 金 份 额简称 “ 汇利A”)和 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 “汇利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 汇利 A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初始 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70%, 汇利 B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 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3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 汇利 A 与汇利 B 两类基 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上 市 和 交 易, 交 易 代码不 同 。 初 始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二 级市 场 投 资者可 以 在 市 场 内单独交易 汇利A 或者 汇利B 份额。 ( 二 ) 封闭期 末汇 利 A 和 汇利 B 基 金份额 的 资产 及收益 的分 配规 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汇利 A 和汇利 B 在封闭期末具有不 同的资 产及收益 的分配安排, 即汇利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汇利 A 为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即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分配汇利 A 基 金份额的本金及 约定应得收益; 汇利 B 为高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即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在优先分配 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 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汇利B 基金份额。 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和 汇利 B 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 在封闭期内,汇利 A 基金份额约定年 化收益率为3.87%(该固定年化收 益率根据本基金首次募集前刊登招募说明书的前 2 日中国银行间交 易商协会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联席会议确定的 3 年期 AAA 级(一般 AAA 级 )中期票据 发行利率下限加上基本利差 0.5%制定) ,其 应得 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 年 化收 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 B 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42 (3) 在封闭期末, 如 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汇利 A 份额的本金及汇利 A 约 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 分配予汇利 A 份额后,仍 存在额外未弥 补的汇利A 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汇利 A 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 在封闭期末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 A 仍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乃至 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认购或 上市交易 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汇利A 和汇利B 基 金份额, 在 本 基 金 封闭 期 届 满后,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所约 定 的 资 产 及 收益的分配 规 定 分 别 计算 汇利 A 和汇利 B 封闭期末净值,并 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NAV )转 换 为 同 一 上市 开 放 式基 金(LOF ) 的份 额 ,以 在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的同时 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 的分配。 ( 三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LOF) 基金后, 均 依据以下 公式计算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为汇利 A 和汇利B 的份额总额; 封闭期届 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 )基金后,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 份额总 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四 ) 汇利 A 和汇利B 在 封闭 期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 的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 汇利 A 与汇利 B 单独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封闭期截止当 日T 汇利 A 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 T 汇利B 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招募说 明书 43 A 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 Ra,即为单利3.87%。 封闭 期截止当日T 的汇利A 与汇利B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7×(1+Ra×3), 即NAV<0.781 时, 则汇利A 与汇利B 截至封闭 期末当日T 基金份额净值 : NAVa=NAV/0.7; NAVb=0 ; (2)当 0.7×(1+Ra ×3)≤NAV, 即0.781≤NAV 时, 则汇利A 与汇利 B 截至封 闭期末当日T 基金份额净值 : NAVa =1+3×Ra,即 NAVa=1.116; NAVb= (NAV-0.7×NAVa )/0.3,即NAVb=(NAV-0.781)/0.3; 在封闭期末计算 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 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 基金托管人对 账务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产及收益的分配举例: 假设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 份,基金份额 面值为 1.000 元,则其 自动获 得汇利 A 份额 70 份和 汇利 B 份额 30 份,且 两类份额面值均为 1.000 元。假定汇 利A 基金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Ra 为3.87%。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本基金 份额总净资 产为100×1.500=150.00 元, 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 50%, 则汇利A 份额和汇 利B 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如下: ①汇利 A 份额净值=1+3×3.87%=1.11610000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11.61% ; ②汇利 B 份额净值= (1.5-0.7×1.1161)/0.3=2.39576667 元, 份额总收益率 为139.58% ; ③汇利 A 份额总净资产额=70×1.11610000=78.13 元 ④汇利 B 份额总净资产额=30×2.39576667=71.87 元 ( 五 ) 汇利 A 和汇利B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4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上 , 采用 “ 虚拟清算 ”原 则 计算 并 公 告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 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一 同公告 。 如 遇 特殊 情 况 ,经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 设第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 NA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封闭期内第 T 日 汇利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封闭期内第T 日汇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汇利 A 约定年收益率Ra 约定为单利 3.87%;基金封闭期内每 年天数设定为Ty(y=1,2,3 。T1 、T2、、 T3


可能均为 365,或其中之一为 366, 而 其 余 为 365 ) , 则 封 闭 期 实 际 总 天 数 为 Tt=T1+ T2+ T3 天 (Tt 的 值 等 于 365+365+365=1095 或 365+365+366=1096)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 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 T 日, 汇利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7 ×(1+3×Ra×T/Tt)时,则 汇利A 与汇利B 在封闭期内第 T 日(0< 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7; NAVb=0 ; (2)当 0.7× (1+3×Ra×T/Tt ) ≤NAV 时, 则 汇利A 与汇利B 在封闭期内第 T 日(0< 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 =1+3×Ra×T/Tt ; NAVb= (NAV-0.7×NAVa )/0.3; 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 六 ) 汇利 A 和汇利B 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换




















招募说 明书 45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满 , 本基 金 所 分 离 的 两类 基 金份 额 将 按 约 定 的 资产及 收益的 分配规 则 进行 净 值 计算, 并 以 各 自的 份 额 净值为 基 础 , 按照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NAV ) 转 换为 同 一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的份额 , 并办 理 基 金的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转换 及 申购 、 赎 回 规 则 及实 施 办法 见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相 应 部 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募 集 ,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8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0】1114 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封闭期 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为三年 (含三 年) , 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 本基金 封 闭 期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至三 年 后 对应日 止 。 如 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在 封 闭期 届 满 前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审议 是 否在 封 闭 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募集情 况




















招募说 明书 46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9,338 户,净销 售金额为人民币2,998,888,367.36 元,折合基金份额 2,998,888,367.36 份;募 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367,047.70 人民币元, 折合367,047.70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基金从业人员 未认购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基金 。 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9 月 7 日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计算, 本次募集 期的有效认购 份额2,998,888,367.36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367,047.70 份,两项合计共 2,999,255,415.06 份基金份额。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和 基金合同 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 人 依 据 法律 法 规 和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可 以决定 停 止 基 金发 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手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同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收 到 中 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 动 用 。 认购 资 金 在基金 募 集 期 形成 的 利 息在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折成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 金份 额 , 归基金 投 资 者 所有 。 利 息转份 额 的 具 体数 额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记录为准。 4、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二)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及 时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九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规 定的 上 市 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汇利 A 与汇 利 B 两类基金 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 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份额, 转换后 的基金份额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 (封闭期内汇利 A 与汇利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可 直 接 在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交易;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跨 系 统 转托管 业 务 将 基金 份 额 转至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后,方 可 上 市 交 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的 时 间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汇利 A 与汇利 B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招募说 明书 48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汇利 A 与汇利B 份额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基 金 份 额 后,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上 市首 日 的 开盘参 考 价 为 前一 交 易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交 易 , 交易 行 情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统 揭 示。 行 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暂 停上 市 、 恢 复 上 市和 终 止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7、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 规 定 内 容进 行 调 整的,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相应予 以 修 改 ,并 按 照 新规定 执 行 ,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满 后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离 的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将 自动 按 转换 规 则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开放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 市交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深圳 证 券账 户 ,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场 内代 销 机 构为具 有 基 金 代销 业 务 资格且 具 有 场 内基 金 申 购赎回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 单位。 其 中 , 深圳 证 券 账户是 指 投 资 者在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开 立 的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人 民 币 普 通股 票 账 户或证 券 投 资 基 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 开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招募说 明书 49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 场 内 、 场 外代 销 机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基 金 管理人 和 场 内 、场 外 代 销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基 金 的 申 购 和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 前 场 外 代 销 机构 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光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东莞银 行 有 限 责 任公司 、 海通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财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兴 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江 海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信建投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瑞 银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国 都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宏源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达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华 泰 联合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 国信 证 券 股份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齐鲁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邮 政 储 蓄银行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东海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 、 长江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东 北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建 银 投 资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广发华 福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募说 明书 5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工 作日 为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开 放 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公告 暂 停 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在 基金合同约定 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自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并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 之 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前依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招募说 明书 51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 续 ,在 开 放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况, 否 则 , 如因 申 请 未得到 基 金 管 理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或无 效 , 申 购款 项 将 退回投 资 者 银 行账 户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六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 限 制 。 代销 网 点 的投资 者 欲 转 入直 销 网 点进行 交 易 要 受直 销 网 点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当 期 分 配的基 金 收 益 转购 基 金 份额时 ,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统办 理 基 金 申购 业 务 的不受 直 销 网 点单 笔 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招募说 明书 52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前 述调整 须 按 照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有关 规 定 至少在 一 种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在申 购 本基 金 或 赎 回 本 基金 时 交纳 申 购 费 用 。 投资 者 选择 在 申 购时交纳的 称 为 前 端申购 费 用 , 投资 者 选 择在赎 回 时 交 纳的 称 为 后端申 购 费 用 。 在场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只能进行前端申购。 (1)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 持 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2、赎回费率




















招募说 明书 53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定为 0.1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0%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其中,在场外认购 以 及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后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额 持 有 年限以 份 额 实 际持 有 年 限为准 ; 在 场 内认 购 、 场内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转 托 管 至场外 赎 回 的 投资 者 其 份额持 有 年 限 自份 额 转 托管至 场 外 之 日 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新 的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实施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 申 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应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申 购 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后,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保 留 到整 数 位 ,剩余 部 分 按 每份 基 金 份额申 购 价 格 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招募说 明书 54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 外 申 购 可 以 采取 前 端收 费 模 式 和 后 端收 费 模式 , 场 内 申 购 目前 只 支持 前 端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682.54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5: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 投 资人投资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 算 的 赎 回 价 格, 赎 回 金额单 位 为 元 ,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第三 位 四 舍 五 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招募说 明书 55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申 购时 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 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 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1.0%=101 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 元 即: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 , 假 设 赎 回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投 资 人 对 应 的后 端 申 购 费 是 1.0% ,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8.84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56 发生下列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 常 情 况 导致 基 金 销售系 统 、 注 册登 记 系 统、基 金 会 计 系统 或 证 券结算 登 记 系 统 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申 购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基 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者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 常 情 况 导致 基 金 销售系 统 、 注 册登 记 系 统、基 金 会 计 系统 或 证 券结算 登 记 系 统 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7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时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可 支付 部 分 按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 未支付 部 分 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投 资 者 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 办 理 并 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额 ; 基 金 投资 者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一 个 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基 金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者未 能 赎 回 部




















招募说 明书 58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场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相 应 规则 进 行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申 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 照相关 的 业 务 规则 及 届 时开展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体 或 代 销机 构 的 网点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向 中 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一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为一 天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依照 《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 在 至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新开 始 办 理 申购 或 赎 回的开 放 日 公 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周 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一 次 。 暂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 在指 定 媒 体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同 一 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理 注 册 登 记的 其 他 基金之 间 的 转 换




















招募说 明书 59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收 取一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则由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申购 与赎 回的登 记结 算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注册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下 ; 场 内 认购 、 申 购或上 市 交 易 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但 在本基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可 申 请场外 赎 回 , 也可 以 在 办理跨 系 统 转 托管 后 , 通过跨 系 统 转 托 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十五)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冻结与 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其 业 务规 则 , 受 理 基 金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六)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 位 (席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招募说 明书 60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时 ,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不 能 通存 通 兑 时的, 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下 , 本 基 金 可 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八) 其 他特殊 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有 明 确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可 办 理 除上 述 业务 以 外 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是 在 追求 本 金 长 期 安 全的 基 础上 , 力 争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创 造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金 融 债 券、次 级 债 券 、中 央 银 行票据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证 券 化 产品、 可 转 换 债券 、 可 分离债 券 和 回 购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 本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权 益 类 资产, 但 可 以 参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 购 或增 发 新 股,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所 形 成 的股票 、 因 所 持股 票 所 派发的 权 证 以 及因 投 资 可分离 债 券 而 产




















招募说 明书 61 生的 权 证 等,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投 资 的 其 他非 固 定 收益类 品 种 。 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 金 在 封 闭期 间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间,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础 , 通过 主 动 的 投 资 管理 , 谋求 基 金 资 产 当 期收 益 和长 期 增 值的统一。 (四) 投资策 略 1 、资 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按 照 自上 而 下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动态 的 整 体 资 产配 置 和 类属 资产 配 置 。 一 方面 根 据 整体资 产 配 置 要求 通 过 积极的 投 资 策 略主 动 寻 找风险 中 蕴 藏 的 投 资 机 会 ,发 掘 价 格被低 估 的 且 符合 流 动 性要求 的 合 适 投资 品 种 ;另一 方 面 通 过 风险预算管理、 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


(1) 整体资 产配 置策略


通 过 对 国 内 外宏 观 经 济状 况 、 市 场 利率 走 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情 况 , 以及 证券 市 场 走 势 、信 用 风 险情况 、 风 险 预算 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 等 因素 的 综 合分析 , 在 整 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 产配 置策略 在 整 体 资 产 配置 策 略 的指 导 下 , 根 据资 产 的 风险 来 源 、 收 益率 水 平 、利 息税 务 处 理 以 及市 场 流 动性等 因 素 , 将市 场 细 分为普 通 债 券 (含 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 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 附权债券 ( 含可转换公司债、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 产 证 券 化产 品 、 金融创 新 ( 各 类金 融 衍 生工具 等 ) 四 个子 市 场 ,采取 积 极 投 资




















招募说 明书 62 策 略 , 定 期对 投 资 组合类 属 资 产 进行 最 优 化配置 和 调 整 ,确 定 类 属资产 的 最 优 权 数。 (3) 明细资 产配 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置 上 , 首先 根 据 明 细 资产 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 信用 等 级 、流 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税务 处 理 ) 与剩 余 期 限的配 比 , 对 照基 金 的 收益要 求 决 定 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2 、普 通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 分析以 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 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产品,尤其是高收益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特点之一,也是封闭 期内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 所指的信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发行的企业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等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产品以及交易所发行的公司 债、可转债、可分离转债以及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等信用产品。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用 债 市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 变 动 ,也 取 决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用 状 况 。监管 层 的 相 关政 策 指 导、信 用 债 投 资群 体 的 投资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定 了 信 用债收 益 率 的 变动 区 间 ,整个 市 场 资 金面 的 松 紧程度 以 及 信 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上 而 下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形 势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资 金 面状 况 、




















招募说 明书 63 行 业 以 及 个券 信 用 状况的 研 判 , 积极 主 动 发掘收 益 充 分 覆盖 风 险 ,甚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额 收 益 的投资 品 种 ; 同时 通 过 行业及 个 券 信 用等 级 限 定、久 期 控 制 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 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不 同 市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 针 对 不同 的 表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不 同 的 操作方 式 : 如 果信 用 债 一二级 市 场 利 差 高 于 管 理人判 断 的 正 常 区间 , 管 理人 将 在 该信用 债 上 市 时就 寻 找 适当的 时 机 卖 出实 现 利 润;如 果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处于 管 理 人判断 的 正 常 区间 , 管 理人将 持 券 一 段时 间 再 行卖出 ,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骑 乘 收 益和持 有 期 间 的票 息 收 益 。本 基 金 信 用债 投 资 在操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票 息 收 益为主 , 这 种 以时 间 换 空间的 操 作 方 式决 定 了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券 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 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 、附 权债券 投资 策略


附 权 债 券 指 对债 券 发 行体 授 予 某 种 期权, 或 者赋 予 债 券 投 资者 某 种 期权, 从而 使 债 券 发 行 体 或 投 资 者 有 了 某 种 灵 活 的 选 择 余 地, 从 而 增 强 该 种 金 融 工 具 对 不 同 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 可转换 公司 债券投资 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不 同 于一 般 的 企 业 ( 公司 ) 债券 , 其 投 资 人 具有 在 一定 条 件 下 转 股 和 回售 的 权 利,因 此 其 理 论价 值 应 当等于 作 为 普 通债 券 的 基础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内 含 期 权价值 , 是 一 种既 具 有 债性, 又 具 有 股性 的 混 合债券 产 品 , 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最 大 的优 点 在 于 , 可 以用 较 小的 本 金 损 失 , 博取 股 票上 涨 时 的 巨 大 收 益。 可 以 充分运 用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在风 险 和 收 益上 的 非 对称性 分 布 , 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招募说 明书 64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可 以 按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为 上 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因此 在 日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会 出 现 可转换 公 司 债 券市 场 与 股票市 场 之 间 的套 利 机 会。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可以转 换 成 股 票。 基 金 管理人 在 日 常 交易 过 程 中,会 密 切 关 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 其它附 权债 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 是 认 股 权 证和 公 司债 券 的 组 合 产 品, 该 种产 品 中 的 公 司 债 券和 认 股 权证可 在 上 市 后分 别 交 易,即 发 行 时 是组 合 在 一起的 , 而 上 市 后 则 自 动 拆分 成 公 司债券 和 认 股 权证 。 本 基金因 认 购 分 离交 易 可 转换公 司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认 股权 证 自 可交易 之 日 起30个 交 易 日内全 部 卖 出 ,分 离 交 易可转 换 公 司 债 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 、资 产证券 化产 品投资 策略


证 券 化 是 将 缺 乏流 动 性但 能 够 产 生 稳 定现 金 流的 资 产 , 通 过 一定 的 结构 化 安 排 , 对 资 产中 的 风 险与收 益 进 行 分离 组 合 ,进而 转 换 成 可以 出 售 、流通 , 并 带 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的 定 价受 市 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标 的 资 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 产 证 券化 产 品 的交易 结 构 风 险、 信 用 风险、 提 前 偿 还风 险 和 利率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包 括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信 用 利 差曲线 策 略 、 预期 利 率 波动率 策 略 等 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 、回 购套利 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本 基 金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和 回 购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理 人 根 据信用 产 品 的 特征 , 在 信用风 险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可控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购 融 资 来博取 超 额 收 益, 或 者 通过回 购 的 不 断滚 动 来 套取信 用 债 收 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6 、新 股申购 策略


为 保 证 新 股 发 行成 功 ,新 股 发 行 一 级 市场 价 格通 常 相 对 二 级 市场 价 格存 在 一 定 的 折 价 。在 中 国 证券 市 场 发 展 历程 中 , 参与新 股 申 购 是一 种 风 险低、 收 益 稳 定




















招募说 明书 65 的投资行为, 为投资人 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 及 对 认 购中 签 率 和新股 上 市 后 表现 的 预 期,谨 慎 参 与 新股 申 购 ,获取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与 二 级市 场 的 价差收 益 。 申 购所 得 的 股票在 可 上 市 交易 后30 个交易 日 内 全 部 卖出 。 ( 五)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 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 六) 投资程 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 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 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并 发 布的 中 债 综合指数。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 具 , 强 调基 金 资产 的 稳 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说 明书 66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变 化 导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不 再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合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根 据 市 场 发展 状 况 及本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和 投资策 略 , 调 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运 作 来看 ,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险 与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 金。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离的 两 类基 金 份 额 来 看 ,由 于 本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的 分 配安 排 , 汇利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汇利 B 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 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九)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招募说 明书 6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 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 基 金 应 投 资于 信 用 级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项以及(5)-(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68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902,937,164.90 92.69 其中: 债券 4,788,157,164.90 90.52








资产 支持 证券 114,780,000.00 2.17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40,076.03 1.89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100,040,076.03 1.89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3,489,243.97 1.96 6 其他资 产 182,931,948.65 3.46 7 合计 5,289,398,433.55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 明书 69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78,805,000.00 13.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550,943,640.10 102.8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5,931,500.00 14.6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52,477,024.80 7.32 8 其他 - - 9 合计 4,788,157,164.90 138.7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2033 09 富 力债 1,700,050 176,040,177.50 5.10 2 092103 09 重 庆农 商债 1,700,000 168,640,000.00 4.89 3 1080100 10 金 阳债 1,200,000 117,600,000.00 3.41 4 110015 石化转 债 1,000,000 102,910,000.00 2.98 5 082005 08 盛 京银 行债 1,000,000 100,350,000.00 2.9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061201002 12 开元 A2 1,000,000 94,780,000.00 2.75 2 119017 宁公 控 1 200,000 20,000,000.00 0.58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招募说 明书 70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6,815.3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2,128,372.3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0,796,760.9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2,931,948.6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02,910,000.00 2.98 2 113001 中行转 债 86,715,000.00 2.51 3 113003 重工转 债 9,517,026.60 0.28 4 113002 工行转 债 8,437,660.00 0.24 5 110018 国电转债 6,401,331.20 0.19 6 110017 中海转 债 4,610,121.60 0.13 7 110013 国投转 债 4,356,262.90 0.1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 资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与 合 计可 能 存 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71 1、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9.9-2010.12.31 -0.40% 0.14% -1.73% 0.10% 1.33% 0.04% 2011.1.1-2011.12.31 2.21% 0.15% 5.33% 0.08% -3.12% 0.07% 2012.1.1-2012.12.31 13.06% 0.09% 3.60% 0.06% 9.46% 0.03% 2010.9.9-2012.12.31 15.10% 0.13% 7.24% 0.08% 7.86% 0.0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 截止 日期 为2012 年 12 月31 日。 2.本基 金 于2010 年9 月9 日成立 ,建 仓期 自2010 年 9 月9 日至 2011 年3 月8 日共 6 个月 , 建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 置比例 均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




















招募说 明书 72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有 财 产 承担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招募说 明书 73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其他基金资产。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以 书 面 形式或 双 方 约 定的 其 他 形式报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 人 依 据本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予 以 公 布 。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 市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招募说 明书 74 在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盘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招募说 明书 75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 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6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按本项第(1 )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招募说 明书 76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将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过其 实 际 损 失




















招募说 明书 77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 的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 计 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




















招募说 明书 78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份额净 值 出 错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理 人承 担50%,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的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招募说 明书 79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结 果 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本 基金 合 同 和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汇利 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 闭 期 间 的基 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是 对两 类 基 金份额 价 值 的 一个 估 算 ,并不 代 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汇利 A 与汇利 B 单 独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 及收益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7 ) 项、 权 证 估值方 法 的 第 (4 ) 项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招募说 明书 80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汇利A 与汇利B 基金份 额进 行收益分配; (2) 在封闭期届满,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单独计算 出汇利A 与汇利B 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截 至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 两 种 : 现金 分 红 与红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红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 资 者 选 择的 分 红 方式的 认 定 方 法将 以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的 规 则 为准, 具 体 见 招 募说明书;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式 只 能为现 金 分 红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不 能 选择 其 他 的分红 方 式 , 具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 明书 81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 方案公布 后(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 的 现金红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及时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获现金 红 利 不 足支 付 前 述银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招募说 明书 82 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 用不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招募说 明书 83 (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和 基 金 托管 费 率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依 照 有 关规定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施日 前 在 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 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可 以 更换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84 十 七、 封闭 期届 满与 基金 份额 转换 ( 一) 封闭期 届满 后基金 的存 续形式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满 三 年 后 , 满足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存 续 条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自 动 转换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基金名 称为 “富国汇利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届 满 后,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在封 闭 期 内 的 资 产及 收 益的 分 配 约定分别对汇利 A 份额 和汇利 B 份额计算封闭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V ) 转 换 为 同 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 额后,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封闭期 届满 后的份 额转 换规则 1、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 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汇利 A 份额和汇利 B 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按照 《 基金合同》 所约定的资 产及收益的分 配规定分别计算汇利 A 和汇利 B 封闭期末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 照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NAV ) 转 换为 同 一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的份额。无 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汇利 A 和汇利 B 份额,均无需 支付转换基 金份额的费用。 2、 汇利A 和汇利 B 的封闭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汇利 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 至 三 年封 闭 期 末对应 日 。 如 该对 应 日 为 非工 作 日 , 则封 闭 期 到期日 顺 延 到 下 一个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汇利 A 和汇利 B 基 金份额转 换 比 例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转 换 日 登记 在 册 的基金 份 额 实 施转 换 。 转换后 , 汇 利 A




















招募说 明书 85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基金封 闭期末转换日T 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汇利 A 基金份额和汇利 B 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汇利 A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汇利 A 基金份额数×T 日汇利A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B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汇利 B 基金份额数×T 日汇利B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例: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末转换日T持有场外汇利A份额70,000 份, 或持有场外 汇利B份额30,000份,而封闭期转换日T假设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 元, 则T日 汇利A份额净值为1.11610000元,T日汇利B份额净值为2.39576667元,则基 金份额转换为: 汇利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70,000×1.11610000/1.5=52084.67份 汇利 B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30,000×2.39576667/1.5=47915.33 份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日 (如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工作日) 后不超过 30 天开放申 购 、 赎 回 业务 , 转 换日后 的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以 申 购 、赎 回 当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申 购份 额 、 赎回款 项 。 份 额转 换 后 的本基 金 开 放 份额 申 购 、赎回 日 期 , 届 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 转 换 日 后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将 在 转 换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基 础 上变 动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将 以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转 换 后 的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 的 具体 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 三) 封闭期 届满 后基金 的投 资管理 1 、 封 闭 期 届 满, 如 本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转 换 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后,则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 、 封 闭 期 届 满后 , 如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并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后, 则 本 基 金 的有 关 投 资限制 继 续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并 符 合 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四) 封闭期 届满 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86 1、 封闭期届满时, 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 告; 2、 封闭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将在 临 时 公 告 或在 招 募 说明书 中 公 告 相关 规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修 改 相关规 则 , 并 将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封闭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 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招募说 明书 87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




















招募说 明书 88 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汇利 A 和汇利 B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至 少 每周公 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 两类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的参考净值; 在汇利 A 和汇利 B 上 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 的 证 券 交 易所 、 基 金销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在 每 个 交 易日 的 次 日披露 基 金 份 额 净值、汇利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和汇利 A 和汇 利 B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两类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汇利 A 和 汇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 净值的折算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招募说 明书 89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30%;




















招募说 明书 9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募说 明书 91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早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 九、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 品 种 , 其预 期 风险 与 收 益 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低 于 混 合 型基 金 和 股票型 基 金 。 本基 金 在 追求本 金 长 期 安 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一) 投资于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招募说 明书 92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93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包括: (1)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对于汇利A基金份额 持有人来说, 由于基金 资产及收益的 分配安排, 汇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虽然汇利A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 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 定性,如在三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汇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 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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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汇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汇利B份额则表现出 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 金份额。 但由于本基金 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汇利A的收益分配, 如在三年 封闭期末,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汇利A的约 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 则汇利B基 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尽 管在正常情况下汇利B基金份额获得 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 并由此享有较高 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 于 两 类 份 额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不 同 , 上市 后 的投 资 风 险 也 不 同, 投 资者 应 密 切 关 注 基 金份 额 净 值及两 类 份 额 参考 净 值 和交易 价 格 的 变化 , 两 类份额 的 交 易 价 格可能会偏离其参考净值,请注意市场风险,谨慎投资。 (2)流动性风险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下 , 在 本基 金 封 闭期内 , 不 可 申请 场 外 赎回, 但 可 以 在办 理 跨 系统转 托 管 后 , 通 过 跨 系 统转 托 管 转至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在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交易。 因 此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基 金 通 过 场外 认 购 的 基金 份 额 存在因 未 正 确 办理 转 托 管手续 而 无 法 及 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在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 有可能存 在因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3)信用违约风险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金 以 信用 债 券 为 重 点 投资 对 象, 尽 管 基 金 管 理人 力 图通 过 良 好 的 研 究 与投 资 流 程来尽 量 规 避 基金 资 产 中信用 违 约 事 件的 发 生 ,然而 期 间 一 旦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尤其是 B 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4)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与其基金份额 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招募说 明书 95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建 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上海浦 东 发 展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北 京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宁 波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东莞 银 行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海 通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泰 君 安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上 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光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江 海证券 经 纪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中 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民 生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瑞 银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宏源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信 达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国 信 证 券 股份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齐鲁 证 券 有 限公 司 、 山西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东海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长江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国 海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平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广发 华 福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华 龙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等代销 机 构 代 理销 售 , 但是, 基 金 并 不是 代 销 机构的 存 款 或 负 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 的变更 1、下 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招募说 明书 96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上 述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 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招募说 明书 97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算小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 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后 的全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汇利 A 和汇 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汇利 A 和汇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 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 本 基 金 依 据基 金 财 产清算 的 分 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余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招募说 明书 98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 受。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但在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前, 汇利A、 汇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 份 额 类 别 内拥 有 同 等的权 益 , 且 相同 类 别 基金份 额 的 同 等权 益 不 因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招募说 明书 99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决 定 基 金的除 调 高 托 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 并采取 必 要 措 施




















招募说 明书 100 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 据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 以 基 金 的名 义 依法 为 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 互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 明书 101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招募说 明书 102 27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 务。 3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及 相 关 基 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招募说 明书 103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 及 时办 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 金 合 同 履 行其 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1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




















招募说 明书 104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汇利 A、汇利 B 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汇利 A、 汇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 在 其 份 额类 别 内 拥有同 等 的 投 票权 , 且 相同类 别 基 金 份额 的 同 等投票 权 不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取 得 基金份 额 的 方 式( 场 内 认购、 场 外 认 购或 上 市 交易) 而 有 所 差 异。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自动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按 其 所 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1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但 本 基 金 封 闭期 到 期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 的基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在 封 闭 期内, 依 据 本 基金 合 同 享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集 提 议 权、自 行 召 集 权、 提 案 权、新 任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提 名 权 的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本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 类 似 表 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 有汇利 A、 汇利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 ;




















招募说 明书 105 11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在封 闭 期 届 满 前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是 否 在 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12 )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响 , 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或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情形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3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当 出 现 下述 情 形 之一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召 集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 工作日大于90%。 2 、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招募说 明书 106 集。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 的 ,代 表 本 基 金 总份额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 须 至 少 提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招募说 明书 107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达 意 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下同) ;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招募说 明书 108 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 表决 的 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5 、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招募说 明书 109 3 ) 对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时 提 案 ) , 大会 召 集 人应 当 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作




















招募说 明书 110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6 、 决 议形 成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汇利 A 、 汇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表决, 且汇利A、 汇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及 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但在封闭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汇利 A 、 汇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 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同 必 须 以特别 决 议 通 过方 为 有 效。但 在 封 闭 期内 , 特 别决议 须 同 时 经 参加大会的 汇利A、 汇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招募说 明书 111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监 督 计 票的, 不 影 响 计票 效 力 及表决 结 果 。 但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提 前 两 个工作 日 通 知 召集 人 , 由召集 人 邀 请 无直 接 利 害关系 的 第 三 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8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11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1 、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但 本 基 金 封 闭期 到 期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 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113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的。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之日 起 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上 述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 明书 11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敏




















招募说 明书 115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招募说 明书 116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金 融 债 券、次 级 债 券 、中 央 银 行票据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证 券 化 产品、 可 转 换 债券 、 可 分离债 券 和 回 购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 本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权 益 类 资产, 但 可 以 参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 购 或增 发 新 股,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所 形 成 的股票 、 因 所 持股 票 所 派发的 权 证 以 及因 投 资 可分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投 资 的 其 他非 固 定 收益类 品 种 。 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 在 封 闭 期 间, 投 资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投 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在开 放期间,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招募说 明书 117 值的40%;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合 计 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 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 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3) 项以及 (5)- (9)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制 条 款中 , 若 属 法 律 法规 的 强制 性 规 定 , 则 当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招募说 明书 118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交 易证 券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 托 管 人事 前 无 法阻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只 能 进 行 事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据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单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但 不承担 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同造 成 的 损 失。 如 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招募说 明书 119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6、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流 动 性风险 控 制 预 案等 规 章 制度。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性 的 需 要合理 安 排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投 资 比 例 ,并 在 风 险控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避 免 基金出 现 流 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 制 度 须经 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经董事 会 通 过 之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制度 以 及 董 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如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有关风险的防范进行补充、 整改, 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 书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有权拒 绝 执 行 其有 关 指 令。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5)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 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 能 够 正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产 生 的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的 责 任 与损失 , 由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0 管理人承担。 (6)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或 者出现 其 他 影 响基 金 托 管人履 行 托 管 人监 督 职 责的行 为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承 担 相应 法 律 后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上述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招募说 明书 121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认 (申) 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有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招募说 明书 122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 认购专户。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招募说 明书 123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时 代 表 基 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招募说 明书 124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 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汇利 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 闭 期 间 的基 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是 对两 类 基 金份额 价 值 的 一个 估 算 ,并不 代 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价值。汇利 A 与汇 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汇利 A 与汇利 B 单 独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汇利 A 和汇利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招募说 明书 125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 在 证 券 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招募说 明书 126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 未 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估 值 ; 如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发 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的 公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 在 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项 第 ①- ⑥ 小 项 规 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⑥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综 合 考虑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价、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线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值,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定 后 , 按 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 基 金 持 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卖 出 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 交 易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首 次 发 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 以 及 停止 交 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招募说 明书 127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项 第 ①- ③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③项 规 定 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④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错误 偏 差 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当发生 净 值 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处 理,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损 失 的 ,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 明书 128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损失 的 , 应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投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后 仍不 能 发 现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招募说 明书 129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将 报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 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以基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务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 报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并 提 交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任 意 一 个交 易 日 或全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招募说 明书 130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131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四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零 的 投 资者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 电子 对 账 单等, 基 金 管 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户 号 和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 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招募说 明书 132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2 年 9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农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2、2012 年 9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 3、2012 年 9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提 请 投 资者 及 时 更新、 提 交 身 份证 件 或 身份证 明 文 件 的 公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开通约定交易业务的公告》 。 4、2012 年 10 月2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5、2012 年 10 月2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6、2012 年 10 月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提 请 投 资者 及 时 更新、 提 交 身 份证 件 或 身份证 明 文 件 的 公告》 。 7、2012 年 11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招募说 明书 133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与通联支付合作增加交通银行借记卡的公告》 。 8、2012 年 11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 9、2012 年 11 月2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提 请 投 资者 及 时 更新、 提 交 身 份证 件 或 身份证 明 文 件 的 公告》 。 10、2012 年12 月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美 的 电 器 股票 估 值 方法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11、 2012 年12 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恒 生 电 子 股票 估 值 方法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12、 2012 年12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支付宝基金专户直销交易的公告》 。 13、 2012 年12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提 请 投 资者 及 时 更新、 提 交 身 份证 件 或 身份证 明 文 件 的 公告》 。 14、 2012 年12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 15、 2012 年12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变更公告》 。 16、2013 年1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提 请 广 大投 资 者持 有效 身 份 证 件办 理 相关 业务 的 公 告 》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2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 。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 售 代 理人 和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 查 阅。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 时 间 内




















招募说 明书 134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