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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国(100061)

富国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富 国 中 国 中 小 盘 ( 香 港 上 市 )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 0 一三 年第 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i 
目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2 
三、 风险揭示 ................................................................................................................................. 8 
四、 基金的投 资 ........................................................................................................................... 12 
五、 基金的业 绩 ........................................................................................................................... 24 
六、 基金管理 人 ........................................................................................................................... 25 
七、 基金的募 集 ........................................................................................................................... 36 
八、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6 
九、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和赎回 ....................................................................................................... 37 
十、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46 
十一、 基金的财 产 ........................................................................................................................... 49 
十二、 基金资产 估值 ....................................................................................................................... 50 
十三、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6 
十四、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7 
十五、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58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63 
十七、 基金托管 人 ........................................................................................................................... 66 
十八、 境外托管 人 ........................................................................................................................... 70 
十九、 相关服务 机构 ....................................................................................................................... 72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3 
二十一、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6 
二十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27 
二十三、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29 
二十四、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3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31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7 月23 日证监许可[2012]955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9 月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 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境外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生波动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要 承 担 相
应的投资风险 。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投 资 者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 收益,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的风险,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 风险、 投 资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运 作 风 险 和 合 规
与道德风险等。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基 金 、
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 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 品 种。
巨额赎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 额的百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 人自
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3 年3 月4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
止至 2012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 明书 
2 
 
 
一、 绪言 
《招募说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 知》 ) 以
及《 富国中国中小盘 ( 香港上市)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 是根
据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招 募 说 明 书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金合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 者 自依《 基金合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 对 《 基金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 二、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招募说 明书 3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仅为 《 基金 合同 》 目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通知》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境 外 证券 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股票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 即 供基 金投 资 者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中国 中小盘 (香港上市)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 股票型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招募说 明书 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 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务等 招募说 明书 5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基金中基 金














指投资 对象为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 其投资 组 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的 期 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的不定 期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招募说 明书 6 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招募说 明书 7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 银 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 议、 短期政府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招募说 明书 8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三、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境外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生波动。 基 金 投 资 中 可能面临的风险包 括 投资风险、交易对手 风 险、 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 。 一 、投 资风险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海 外 市场风险、政府管制 风 险、政治风险、信用 风 险、 大宗交易风险、初级产 品风险、证券借贷/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风 险 。 其 中 海 外 市场风险包括证券价 格 风险、流动性风险、 汇 率风险、利率风险及 衍 生品 风险。 1 、 证 券价 格风险


证 券 价 格 风 险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各 国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波动,使基金资产 面 临的风险。具体而言 , 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 的 市场 结构和经济背景,对 同 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 差 别,这一方面有利于 分 散风 险,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 、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 指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不 能 以 适 当 价 格 及 时 进 行 境 外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 、 汇 率风 险 汇 率 风 险 是 指 因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以 非 本 币 计 价 的 各 类 资 产 受 汇 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4 、 利 率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的 各 类 境 外 债 券 受 利 率 波 动 影 响 而招募说 明书 9 引起基金资产波动, 使 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 面临 的主要风险,息票利 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 水 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 率 风险 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 、 衍 生品 风险 衍 生 品 风 险 是 指 期 货 、 期 权 、 互 换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价 格 剧 烈 波 动 以 及 交易保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 、 政 府管 制风险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在所投资国家 或地区 中 ,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一 般 对 外汇的管制较严格, 因 此 存 在 一 定 的 外 汇 管 制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汇兑 损 益 产 生的风险。 7 、 政 治风 险 政 治 风 险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场波动从而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产生的 风险 。 例如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 、 信 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拒 绝 支 付 利 息 或 者 到 期 时 拒 绝 支 付 本 息 的违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 、大 宗交易 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 成,可能与市场价格 存 在一定差异,基金进 行 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 致 基金 资产面临的风险。 10 、 初级产 品风 险 初 级 产 品 风 险 是 指 以 农 业 原 材 料 、 金 属 矿 产 品 和 石 油 等 能 源 为 代 表 的 初级产品受供求关系 影 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 , 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 、 全球 经济、区域通货膨胀 等 产生影响,从而从宏 观 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 资 产波 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1 、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 回购 风险 证券借贷/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在 证 券 借 贷 、 融 资 、 融 券 业 务 的费率、价格、交割 等 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 化 因素的影响,基金进 行 此类 业务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10 二、 交 易对 手风险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是 指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由 于 通 过 例 如 经 纪 商 进 行 交 易 境 外 证 券或例如通过子基金 基 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 金 之交易对手,而交易 对 手可 能破产、违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三 、运 作风险 运 作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控 制 失 效 、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 计 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外部事件等原因引发 的 风险,主要包括制度 和 流程风险、会计核算 风 险、 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 险、 金融 模型风险、 信 息技术风险、 业务连续 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1 、 制 度和 流程风 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 或者制度、 操作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 、 会 计核 算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是 指 在 基 金 资 产 会 计 核 算 中 , 由 于 计 价 口 径 和 估 值 方 式 不科学、 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3 、 税 务风 险 税 务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未 按 照 税 务 规 定 执 行 , 使 基 金 财 产 面 临 的风险。 4 、 交 易结 算风险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交 易 不 能 及 时 正 确 交 割 , 使 基 金 财 产 面 临 较 大 的风险暴露。 5 、 金 融模 型风险 金 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 异,对投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6 、 信 息技 术风险 信 息 技 术 风 险 主 要 指 由 于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作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和关键数据的保护和 备 份措施不足、重要信 息 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 提 供持 续支持和服务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7 、 业 务连 续风险 招募说 明书 11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 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 核心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8 、 人 力资 源风险 人 力 资 源 风 险 是 指 缺 少 符 合 岗 位 专 业 素 质 要 求 的 员 工 、 关 键 业 务 人 员 流失、关键岗位 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9 、新 业务风 险 新 业 务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对 新 产 品 、 新 系 统 、 新 项 目 等 论 证 不 充 分 或 资 源 配置不足导致的风险。 四 、合 规与道 德风 险 合 规 风 险 是 指 因 公 司 及 员 工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准 则 、 职 业 操 守 和 职 业道德而可能引起法 律 制裁、重大财务损失 或 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道 德风 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 道 德、法规和公司制度 , 通过内幕信息、利用 工 作程 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 、特 有风险





1、 投资 于香港 证券 市场 的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可 能 由 于 对 于 负 面 的 特定事件、或特有的 政 治因素、法律法规、 市 场状况、经济发展趋 势 的反 映较 A 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香港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 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 间 相对较大。以上所述 因 素可 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中 小盘上 市公 司经营 和企 业治理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 、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 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如 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 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另一方面,中小 盘 上 市企业治理结构和 水 平一 般情况下不如大盘上 市 公司 , 抗风险能力相对较 弱,基金投资此类 证 券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 、中 小盘股 票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招募说 明书 12 券交易的风险,或基 金 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 付 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 从历 史上看,香港市场中 小 盘股票的流动性要弱 于 大盘股票,个别股票 在 某些 特定时期内的成交量较低。 4 、中 小盘与 大盘 股票走 势产 生分化 的风 险 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估值水平、 市场流动性水平、 投资者偏好和情绪等 因 素,影响不同市值和 行 业股票的走势,从 而 可 能 导 致中小盘股票和大盘 股 票的走势产生分化。 在 一定时期内,中小盘 股 票的 走势要强于大盘股票 , 而在另外的时期内, 大 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 中 小盘 股票。投资者不能根 据 短期的市场走势就简 单 的认为中小盘股票的 表 现一 定会强于大盘股票, 而 应该根据投资价值分 析 ,结合自身风险承受 能 力, 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 、退 市风险





由 于 香 港 市 场 监 管 制 度 与 国 内 市 场 有 一 定 区 别 , 香 港 市 场 监 管 层 对 于 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状 况 、合规情况有严格的 监 管标准,当上市公司 不 满足 相关要求时,将面临退市风险。 四、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香 港 市 场 中 的 中 国 概 念 中 小 盘 股 票 , 通 过 精 选 个 股 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含ETF)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60%。 现金、 债券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招募说 明书 13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 中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小 盘中国概念股为将以上所界定的股票按照市值 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 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40%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 股。 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 投资比例低于 《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 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 资理 念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 精 选 香 港 市 场 中 具 有 中 国 概 念 的 优 质 股 票 进 行 投资,分享中国经济 快 速成长的成果。中小 盘 股票成长空间 大 , 且 往 往 存 在估值洼地,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 四、 投 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货币政策、 以及相关发展状况等因素的综 合分析和预测,来确定权益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相对吸引力,并决定基金 在权益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 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使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股 策 略 。 由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市 值 小 、 流 动 性 低,中小盘股票受到 的 关注程度低,往往存 在 估值洼地。基于这一 思 路,招募说 明书 14 本基金在选股上力图 通 过定性和定量方法相 结 合的基本面研究发掘 中 小盘 股票中的具有价值优势的股票。 (1) 定性研究:





本基金将主 要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以 下 特 质 : 良 好 的 商 业 模 式 、 良 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优 秀的公司管理层、透 明 的财务制度、较好的 资 产质 量和财务状况、良好 的 历史盈利记录、具备 中 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 阶 段性 高速增长的能力等。 (2) 定量研究: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 从上市 公司的盈利能力、成 长 能力、运营能力、负 债 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 量 化筛 选。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 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总资产收益 率、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 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 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同时, 运用P/E 、P/B 、PEG 、EV/EBITDA 等 相对估值分析方法, 分析 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深入发掘具备相对价值优势而存在的投资机会。 3、 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 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 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 债券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 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 的主要策略包括: 利用汇率衍生品, 降低基金汇率风险; 利用指数衍生品,招募说 明书 15 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 利用股票衍生品, 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降低流动性成本;等等。 此 外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还 可 进 行 证 券 借 贷 交易、回购交易等投 资 ,以增加收益。未来 ,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 资 工具 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中公告。 五、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 一) 决策依 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态势、证券市场情况和行业景气度水平; 3 、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潜能、行业地位以及估值水平。 ( 二) 决策程 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单 位 , 基 金 经 理 组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授权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1 、 在公司研究团队与外部研究单位的支持下, 基金经理组基于对未来市场 趋势、运行格局和特 点 的研究判断,结合本 《 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 拟定 投资策略报告,针对资产与 行业配置提出建议。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3 、 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 比例、个股投资分布 方 式及买卖时机,构建 投 资组合,并对投资组 合 进行 监控与动态调整。 4 、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 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 、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 、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六、 投 资限 制


招募说 明书 16 ( 一) 禁止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 该临时用途 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 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 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 定 的限制 , 且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禁 止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境 外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金 融产品。 招募说 明书 17 ( 二)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 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 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所 代表的基础证券,并 假 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 8 、 为应 付赎 回 、 交易清 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 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条款 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 被 修改或取消的,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 明书 18 (三 )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 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四) 本基金 可以 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 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 留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招募说 明书 19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 的 除外)出具的不可撤 销 信 用 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 五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 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MSCI 中 国 自 由 投 资 中 小 盘 股 票 指 数(MSCI China Free SMID Index) 收益率×80%+ 香 港 三 个 月 期 银 行 同 业 拆 借 利 率 (Hong Kong 3-Month Interbank Offer Rate )×20%。 招募说 明书 20





MSCI中国自由投资中小盘股票指数,是由MSCI编制的反映在香港上市 的中国内地中小企业整体状况的指数。该指数将香港上市的中资和中国概 念的H股、红筹股和民企股按照市值从大到小排序,选取市值排名在70%到 99% 之间的股票作为成份股。 该指数成份股均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包括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即H股) 以及不在中国境内设立但是满足下列条件的 公司:1、红筹股(Red-Chip) ,即直接或间接被中国国家、省或地方政府 拥有的组织和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2、民企股(P-Chip) ,即满足下列条 件中多数条件的上市公司: (1) 被中国境内的 个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 (2) 上市公司超过80% 的收入来自中国境内; (3)上市公司超过60%的资产在中 国境内。 未 来 , 如 本 基 金 变 更 投 资 范 围 , 或 市 场 中 出 现 其 它 代 表 性 更 强 、 投 资 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 或有 更能代表本基金风 险 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 基 准 , 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 MSCI 中国指数 编制者 或所有者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 或 MSCI 中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MSCI 中国指数 不宜 继续作为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进行相应调整。业绩 比 较基 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 履 行 适 当 程序,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予以公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和 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和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 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 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 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招募说 明书 21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政 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基 金的 融券政 策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 法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券 。 在 进 行 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 十 二、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4,512,743.54 85.37 其中:普通股 44,512,743.54 85.37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69,565.19 8.38 8 其他资产 3,257,644.21 6.25 9 合计 52,139,952.94 100.00 2、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中国香 港 44,512,743.54 92.53 招募说 明书 22 合计 44,512,743.54 92.53 3、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必需 消费 品 13,724,124.38 28.53 金融 11,110,996.46 23.10 医疗保 健 6,365,748.20 13.23 材料 3,673,024.84 7.64 公用事 业 3,675,315.48 7.64 工业 3,219,844.82 6.69 必需消 费品 1,264,804.37 2.63 能源 823,880.36 1.71 信息技 术 655,004.63 1.36 合计 44,512,743.54 92.53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HISENSE KELON ELEC HLD-H 海信科 龙 921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138400 0 3,736,980 .61 7.77 2 SINO BIOPHARMAC EUTICAL 中国生 物制 药 1177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752000 2,256,109 .04 4.69 3 LIJUN INTL PHARMACETL HLDG 利君国 际 2005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108600 0 2,025,341 .13 4.21 4 SUNNY OPTICAL TECH 舜宇光 学科 技 2382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476000 1,956,840 .52 4.07 5 CHINA MINSHENG BANKING-H 民生银 行 1988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227000 1,649,204 .03 3.43 6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H 重庆农 村商 业银行 3618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452000 1,553,977 .81 3.23 7 LE SAUNDA HOLDINGS 利信达 集团 738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662000 1,368,795 .89 2.85 8 MINTH GROUP LTD 敏实集 团 425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172000 1,242,643 .84 2.58 招募说 明书 23 9 CENTRAL CHINA REAL ESTATE 建业地 产 832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517000 1,148,633 .89 2.39 10 TONG REN TANG TECHNOLOGI ES-H 同仁堂 科技 1666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82000 1,138,303 .66 2.37 5、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 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21,895.65 3 应收股 利 13,073.95 招募说 明书 24 4 应收利 息 1,139.93 5 应收申 购款 2,221,534.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57,644.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能存在尾差。 五、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0.1-2012.12.31 12.50% 0.63% 14.27% 0.69% -1.77% -0.06% 2012.9.4-2012.12.31 12.5% 0.55% 19.91% 0.74% -7.41% -0.1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中国中小盘( 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 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招募说 明书 25 注:截 止日 期 为2012 年12 月 31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9 月 4 日 ,自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本报 告期 末不 足一 年。 本基金 建仓 期6 个月 ,即 从2012年9月4 日起 至2013 年3 月3日 ,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 本基 金尚处 于建 仓期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 (021 )20361818 招募说 明书 26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3年3月4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 金 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 资 风险管理。风险控制 委 员会 负责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十 七 个 部 门 、 四 个 分 公 司 和 一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益 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 另类投资部、 研究部 、 集中交易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机构业务部、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策 划 与 产 品 部 、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 战略 发展部、 监察稽核部 、 计划财务部、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政管理部、 信 息 技 术 部 、运营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国 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 公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固定收益部:负 责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 究 与投资管理;另类投 资 部: 负责FOF、PE、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 研 究等;集中交易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专 户投资部:在固定收 益 部、权益投资部 和 另 类 投 资 部 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 门 , 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 产 品的投资管理;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 构 客户营销工作;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 销中心 (深圳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 销中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北营销中心 , 负 责 共 同 基金的零售业务;营 销 策划与产品部:负责 产 品开发、营销策划和 品 牌建 设等;客服与电子商 务 部: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与 客 户 服 务 ; 战 略 发 展 部 : 负 责招募说 明书 27 公司战略的研究、规 划 与落实;监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披露;信息技术部 :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 维 护等; 运营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与清算;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 负 责 文 秘 、 行 政 后 勤 等 ; 富国资 产 管 理 (香港)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 截止到2013 年3 月4 日 , 公 司 有 员 工209 人 , 其 中60% 以 上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1954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 公 司副处长、处长;上 海 市外经贸委处长;上 海 万国 证 券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 玉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生 于1969 年 ,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中 信 国 际 合作公司交易员;深 圳 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 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 金经理助理;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 理兼 基金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副董事长,生于1952年,文学及商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1977 年 加 入 加 拿 大 毕 马 威 会 计 事 务 所 的 前 身 Thorne Riddell 公 司 , 并 于1989 年 成 为 加 拿 大 毕 马 威 的 合 伙 人 之 一 。1989 年至2000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 。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 明 山 先 生 , 董 事 , 生 于1952 年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经 济 师 , 硕 士 。 历 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 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 现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生 于1966 年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 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 息 中心副主任;厦门大 学 工商 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 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 支 行会招募说 明书 28 计处副处长;中国人 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非 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 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 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 生 , 董 事 , 生 于1958 年 ,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会计师。1980 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 入加拿大BMO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现任BMO 金融集团 国 际 业 务 全 球 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孙绍杰先生, 董事。 生于1969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计划委员 会 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 任科员;山东省国际 信 托投 资公司基金项目部业 务 经理、基金投资部高 级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 际 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经理、 投资银行部经理、 中鲁B重组小组成员。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 生于 1952 年, 博士 学位。 历任上海财经大 学 助教、讲师、副教授 、 教授,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常 务 副 院 长 、 院 长 ; 上 海 财经大学教授、博士 生 导师, 金 融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教 授 委 员 会 主 任 。 现 任 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30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 总 监(CFO) 及 财 务 副 总 裁 。 现 任 圣 力 嘉 学 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汤 期 庆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生 于1955 年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针 织 品 批发公司办事员、副 科 长;上海市第一商业 局 副科长、副处长、处 长 ;上 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 公 司总经理;上海市第 一 商业局局长助理、副 局 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 副董事长、 党组 书记。 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生 于1969 年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 历 任 吉 林 大招募说 明书 29 学法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 同 水 先 生 , 监 事 长 。 生 于1965 年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限公司科员、项目 经 理、业务经理;鲁信 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 山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高 级业务经理。现任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风 险 管 理 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生 于1962 年,法学 学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 二 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综 合科 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 事 。 生 于1971 年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教师;荷兰银行上 海 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 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 构 部总 裁助理;荷兰银行上 海 分行助理副总裁。现 任 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 表 处首 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 行 所主任;华夏证券有 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 主 管。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 电通信设备厂财务处 会 计;厦门金达通信电 子 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 主 管。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策 划 经 理 、 客 户 服 务 部 经 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 项目经理,中国证监 会 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 副处 长 。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招募说 明书 30 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 局办公室、晋江商检 局 检验科、厦门证券公 司 投资 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 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 研究策划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2005 年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 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 从 业经历。曾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 1969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自 2002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 工作,曾 任 摩 根 史 丹 利 研 究 部 助 理 , 里 昂 证 券 股 票 分 析 员 , 摩 根 大 通 执 行 董事,美林证券高级董事;自 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周期性行业研究负责人 , 自2011 年4 月至2012 年12 月任富国全 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7 月起任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 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窦 玉 明 先 生 , 公 司 主 管 投 研副总经理陈戈先生 , 研究部总 经 理 朱 少 醒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饶 刚 先生等人员。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 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招募说 明书 31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 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 下活招募说 明书 32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 承销招募说 明书 33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 在运作 过程中 面 临的风 险主要 包括市 场 风险、 信用风 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 述各种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建立 了一套 完 整的风 险管理 体系,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构,配备 相 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 系 统,设定风险管理的 时 间范 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 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 起的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 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 分 为若干级别,每一种 风 险按 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 果 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 相 应的级别。定量的方 法 则是 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承担它, 但 需加以监控。而对较 为 严重的风险,则实施 一 定的 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招募说 明书 34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 风 险管理状况,并寻求 咨 询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 事会、 监事会 重 视建立 完善的 公司治 理 结构与 内部控 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 下 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 的 风险委员会,负责评 价 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 理层在 总经理 领 导下, 认真执 行董事 会 确定的 内部控 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 发 展战略,设立了总经 理 办公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 员 会,分别负责公司经 营 、基 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 有督察 长 ,全权 负责公 司的监 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 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 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 部稽核 人员定 期 评估公 司及基 金的风 险 状况, 包括所 有能对经招募说 明书 35 营目标、投资目标产 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 部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 营 目标 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 影 响程度,并将评估报 告 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 险 控制 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织 结构的 设 计方面 ,体现 部门之 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 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 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内 部工作 岗 位分工 合理、 职责明 确 ,形成 相互检 查、相 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 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 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位 责任制 度 基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标 准化的 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 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 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 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 立了内 部办公 自 动化信 息系统 与业务 汇 报体系 ,通过 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 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 理人设 立了独 立 于各业 务部门 的监察 稽 核部 , 履行内 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 行。内部稽核人员具 有 相对 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36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7 月 23 日证 监 许可 [2012]955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情况: 富 国 中 国 中 小 盘( 香港上市)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首 次 发 行 募集 (扣除认购费后) 的 实收基金(本金) 为人民币249,984,421.82 元, 折 合 249,984,421.82 份基金份额。 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14,870.25 元,折合 14,870.25 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 共计人民币 249,999,292.07 元,折合 249,999,292.07 份基金份额。本次 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户数共计 1,649 户。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富国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为 8,896.06 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0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 购富国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 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 》生招募说 明书 37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9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九、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理人在其它相关公 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 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 ,投 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信 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本基金于2012 年10 月8 日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香 港 交 易 所、纽约证券交易所 和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13:00-15:00 。 招募说 明书 3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在 开 放 日 的 其 他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购、赎回申请, 届 时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为 准 。 如 果 本 基 金 接受投 资 者 在 非 开 放 时 间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 和 开放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应依照《信 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对该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份 额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 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 金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 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招募说 明书 39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应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 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销 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 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 请。申购申请的确认 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 理 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 外 ;如基金投资所处的 主 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 常 或非 正常停市时,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人民币 1,000 元。本基金代销机构 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最 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 人 和代 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本 基金直销网点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由 基 金 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等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招募说 明书 40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 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 为0.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 赎回。本基金的赎回 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 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比例下限。目前 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如申购金额小于 500 万,则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招募说 明书 41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 96,875.29 份 (2) 如申购金额大于500万 (含500万) , 则基 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 即每笔1000元。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 = 9 ,999,000/1.017 = 9 ,831,858.41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基金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7 ×10,000 ×0.5% = 50.85 元 赎回金额 = 1.017 ×10,000 -50.85 = 10,119.1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招募说 明书 42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可能 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 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 法正 常运行;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招募说 明书 43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6 )项、第(8 )项和第(9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可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 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 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 足额 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 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 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 赎 回申 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 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由 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招募说 明书 44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 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 以办理。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 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同时以邮 寄 、 传 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其他方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45 十 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 管 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 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 金 转换。基金转换的数 额 限制、转换费率等具 体 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四、 转 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 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 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 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 五、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 账 户的 行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无论在上述 何 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持 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 件。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 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 要 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招募说 明书 46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 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与 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 清算、 登记等实际 发 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税 务 顾 问 费等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相应 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7)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 税收、征费、关税、 印 花税、交易及其他税 收 及预扣提税(以及与 前 述各 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 “税收 ”);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的其他费用。 招募说 明书 47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 产总值中扣除。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的 管理费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计 提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 金 托 管 费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计 提 。 本 基 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摊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财产中支付。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招募说 明书 48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4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 《基金合同》 、 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并 在 公 告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 三)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各 个 国 家 税 收 法 律、法规执行 。 招募说 明书 49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 外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 和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财 产归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 金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 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 代销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 其他权利。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 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 其清招募说 明书 50 算财产。除依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 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资 产 保 管 的 要 求 下 , 对 境 外 托 管 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 措 施进行追偿,基金管 理 人配 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 偿 。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 或过失行为的,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 并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将 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 托 管人 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 证 券的所有权、合法性 或 真实性(包括是否以 良 好 形 式转让) 。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 汇出、 兑换、收汇、现金往 来 及证券交易的记录、 凭 证等相关资料,并按 规 定的 期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 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 二、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 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 三 、估 值方法 招募说 明书 51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等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招募说 明书 52 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 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 证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 股 价的 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对于非上市证券,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 式基金 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 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 (2)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外汇币种之间的即期 汇率以估值日彭博金融终端提供的报价数据为准 。 若 无 法 取 得 上 述 汇 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提 供 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 方法。但是,如有确 凿 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和负债 。 五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招募说 明书 53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 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承 担 的 范 围 内 应招募说 明书 54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根 据 过错 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 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 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 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 事 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券商或交 易 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 或 延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招募说 明书 55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 必要、适当、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招募说 明书 56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采 用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招募说 明书 57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 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 的 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 则》 执行。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招募说 明书 58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 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招募说 明书 59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 托 管 协 议 》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招募说 明书 60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 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招募说 明书 61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 资 顾问; 5、 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受 到 监 管 部门的调查; 招募说 明书 62 1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募说 明书 63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 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 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十 六、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 明书 64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8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招募说 明书 65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 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66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57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招募说 明书 67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2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82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 开 放 式 27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九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 、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招募说 明书 68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招募说 明书 69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 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招募说 明书 70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十 八、 境 外托 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一)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招募说 明书 71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吴国鸿 汇丰银行证券服务全球托管中国区总 经理 电话: +86 10 59996398, 13911983934 传真: edmond.k.h.ng@hsbc.com.hk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2年6月30 日公司股本:454.04亿港元


2012年6月30 日托管资产规模:5.4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集团是全球最大规模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 在欧洲, 亚太区, 美洲,中东及非洲等8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约8,000个办事处。 集团透过四个 客户群及环球业务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计有: 个人理财 (包括消费融资) , 工商业务, 企业银行, 投资银行及资本市场, 以及 私人银行有关本集团在全球的业务。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是汇丰集团的始 创成员, 于1865 年3月及4月先后在香港和上海成立。 该行是汇丰集团在 亚太区的旗舰,也是香港最大的本地注册银行。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 对基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 仅 在 依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示 之 情 形 下 , 依 规 定 之 形 式 及 方 式 转 移 、 交 换或交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提供与受托 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 交易记录、 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 须 及 促 使 其 次 托 管 人 或 代 表 人 尽 其 合 理 努 力 及 判 断 力 履 行 有关协议所 规 定 之 责 任 与 义 务 , 但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或 次 托 管 人 并 无 欺诈、疏忽、故意失 责 或违约之情况下,境 外 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 人 或 次 托管人及其董事、人 员 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 善 意 及恰當 地 履行 境 外 资 产 托 管协议 , 或依 照 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 管资产遭受之任 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 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招募说 明书 72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 欺诈、 疏忽、 故意失责或违约 而 导致 托管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 间接、 特别、 从属损害或惩 戒性损 害赔偿 除外)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 过错、疏忽等不当行 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 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 议 的适 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十 九、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 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 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招募说 明书 73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招募说 明书 74 传真: (021 )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招募说 明书 75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 )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1)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招募说 明书 76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 (021)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招募说 明书 77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16)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 (0775 )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招募说 明书 7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广 东省广 州 天河北 路大都 会广场 5 、18、19 、36 、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招募说 明书 79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公司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研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热线: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招募说 明书 80 (2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2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联系电话: (021)61616150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2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招募说 明书 81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2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58870011 招募说 明书 8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021 )20361818 传真:(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 基金 募集时 )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招募说 明书 83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城 安永 大 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 蒋燕华 二 十、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 》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 成 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招募说 明书 84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 购、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招募说 明书 85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呈 报 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机 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 同》规定的费用,并 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案;


(11)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7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 明书 86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价 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 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招募说 明书 87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基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 的债务和费用,将已 募 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定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 明书 88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 金 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固 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 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招募说 明书 89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 进行计算,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招募说 明书 90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对基金 的境 外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可 授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的职责。境外托 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 因本身过错、疏忽原 因 而导 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 ,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 责 任。在决定境外托管 人 是否 有过错、疏忽等不当 行 为,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 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协 议的 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按 照规 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 资 金汇出入违法、违规 , 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 护基 金财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确 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 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 金管 理人就 管理 本基金 的有 关结汇 、售 汇、收 汇、 付汇 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招募说 明书 91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92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招募说 明书 93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 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 方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或系招募说 明书 94 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表决截止 日 前 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招募说 明书 95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招募说 明书 96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 投资 者,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 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 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 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 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 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招募说 明书 97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 表决,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招募说 明书 98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 一) 基金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计 提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计 提 。 本 基 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99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香 港 市 场 中 的 中 国 概 念 中 小 盘 股 票 , 通 过 精 选 个 股 和风险 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含ETF)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60%。 现金、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 中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小 盘中国概念股为将以上所界定的股票按照市值 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 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40%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 股。 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 《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 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招募说 明书 100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如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 更投 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相 关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本 基 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 议。 ( 三) 投资限 制 ( 一) 禁止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 该临时用途 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 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 明书 101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 可不再受上述相关规 定 的限制 , 且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禁 止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境 外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金 融产品。 ( 二)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 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 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所 代表的基础证券,并 假 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6、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 8 、 为应 付赎 回 、 交易清 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 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招募说 明书 102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条款 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 被 修改或取消的,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四) 本基金 可以 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 据 协议和有关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招募说 明书 103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 的 除外)出具的不可撤 销 信用 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 五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 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 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 而 持有招募说 明书 104 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 、《 基金合 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更 《基金合同 》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招募说 明书 105 (3)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8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 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招募说 明书 106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 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金合 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敏 招募说 明书 107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字 [1999]11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 贴现、各类汇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 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 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招募说 明书 108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 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 、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 价证券;自营、代客 外 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 行、网上银行、手机 银 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ETF) 、债券、金融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 及其他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 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招募说 明书 109 高于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 中国概念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基金合同》要求的在香 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股票名单进行 该项监督。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 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 近 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 国 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 存 放于境内外在基金托 管 账户 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 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所 代表的基础证券,并 假 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上述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 基 金,不得超 过该 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清 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 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 资招募说 明书 110 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要求: a.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b.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 证券市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招募说 明书 111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 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责任。 (5)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 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本 条 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 被修改或 取 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 基招募说 明书 112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 (8)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算等 临时 用途以 外 ,借入现 金 。 该临时 用 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再 受上述相关规 定 的 限 制 ,且不需经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 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招募说 明书 113 产品。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 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 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 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 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 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 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 , 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 联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 承担 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 措 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所有存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 规定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除提供的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 造成 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 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 行信 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招募说 明书 114 6、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 但任何更 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 律 法规要求。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 整 情况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 人 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 行 投资 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 授 权投资 机 构 的 投资 运 作 和 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 应及时以书面或电 话 或 双 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 核 对确认并回函;在限 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 授权 投 资 机构有 重 大 违 法违 规 行 为 , 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 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 求需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 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 合 规 投 资 责 任 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 规 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 完 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 人 、经 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 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 和 信息。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 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 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 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理解, 托管 人 对 于 基金 管 理 人的交 易 监 督 服务 是一种加招募说 明书 115 工 应用信息的服务 ,而非投资服务。除本节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及 其境外托管人 将 不 会 因 为 提 供 交易监督服务 而 承 担 任何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 也 没 有 义 务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回 应 任何与合规分析 服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报 道 , 除 非 接 到 基金管理人或 其 授 权 机 构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 的 书 面 指 示 。 (六) 基 金托 管 人 及其境 外 托 管 人应 本 着 诚实尽 责 的 原 则, 采 取 合 理 的手段、方法和实施 工 具,来提高交易监督 服 务的质量,除非基金 托 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 忽 、过失或故意而未能 尽 职尽责,造成交易监 督 结果 不准确,并进而给基 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 成 损失,否则基金托管 人 或其 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 以 及 不 导 致 基 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 理 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 求相 冲突的基础上,基金 管 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 必要 的监督与检查。基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 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 托 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 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 后 ,应 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 确 认 , 如 无 异 议 , 应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保 证 其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不 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招募说 明书 116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 利 益,违反此义务所得 利 益归 于基金财产,由此造 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 管 人承担,该等责任包 括 但不 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 管 人不得在 任 何 基 金 资 产 上 设 立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 包 括 但不限于抵押、质押 、 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适 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 投 资而 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 因基 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 的 应收资产,并由基金 托 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 基金 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账 日 没有 到达托管账户的,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 配 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 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 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招募说 明书 117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 日出 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 资产保 管内 容和约 定事 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若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要求,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可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银 行 身 份 持 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 其 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 被 授权人的指令后,按 下 述方式收付现金、或 收 付证 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 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基 金 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 人 应不时将该 等 有 关 惯 例 、 程 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 力 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 立 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 安全 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 四) 基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基 金、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 外托管人 的名 义(视 当 地 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 ) 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 外 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 资 金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 金收付。基金 资 金 账 户 的 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不 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 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 ( 五)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招募说 明书 118 1、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 所投资市 场或 证券交 易 所适用的 登记 结算机 构 为 基金开立以基金名义 或 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 境 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 管人 的代理人的名义,或 以 上任何一方与基 金 联 名 名 义 ( 视 当 地 法 律 或 市 场 规 则而定)的证券账户 。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 立 证券 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 开展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 得 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 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 任何 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相关证 明 文件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于 合法合规 、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其他 非交易 所 市 场的投资品种 时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 国 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 活 动所 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 算 账户,并协助办理与 各 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 关 的投 资资格。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有 关 法 律 的规定。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 开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 根据投资 市场 所在国 家 或 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 负责 开立。 2、投资 市场 所在国 家 或地区法 律法 规等有 关 规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 七) 证券登 记 1 、 境 外 证 券 的 注 册 登 记 方 式 应 符 合 投 资 当 地 市 场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场惯例。 2、基金 托管 人应确 保 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始 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 式 持 有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所有证券。 招募说 明书 119 3、 基金托管人应该: (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 要 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 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 尽 商 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 境 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 和 基金托管人、其境外 托 管人 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境外托 管人 存在过 失 、疏忽、 欺诈 或故意 不 当 行为,基金托管人将 不 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 人 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 证 券的 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 外托管人 应指 示存放 在 证券系统 的证 券为基 金 的 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 外托管人 应就 其为基 金 利益而持 有证 券的市 场 有 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 大 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 变 本协 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 管理 人(或其授权的境外 投 资顾问)的指令办理 。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 外托 管人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 证券在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 及其 境外托管人以外、非 由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 管 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九)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 代表招募说 明书 120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 正 本的原件。合同原 件 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 部 门,保存时间应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 托管 资 产的 会计责 任 主 体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本 基金的 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 人 进行 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 核 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 露 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 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 商 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 计 准则 进行会计处理。 (2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境 外 托 管人 应 按国 家 规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要求对 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3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委 托 第 三方 独 立机 构进行 会 计 核算 , 并认 可其委 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 所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认 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并 对 基 金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 的 收 益 应 全 额 计 入 会 计 账 簿 , 不 得 与 其 他 托 管 资 产 的 收 益 相 混淆。 (2) 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 持有 资产的付息、兑付、 分 红等业务的核算、证 券 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 、 货币 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 核 算、银行存款计息、 存 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 业 务的 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招募说 明书 121 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 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机关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 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二)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错 误偏差 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构、或代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 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招募说 明书 122 2、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承 担 的 范 围 内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根 据 过错 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 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 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 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 成基金资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 事 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招募说 明书 123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券商或交 易 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 或 延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检查,但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基金管理人 就 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 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因基金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招募说 明书 124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方法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各家 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五) 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 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 本 基金 的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 金资 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 六) 基金 法定报 告的 编制 和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 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 局; 招募说 明书 125 (2)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 违规的, 及时向中 国 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 七)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 八) 基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 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 直至 双方 达成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 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招募说 明书 126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至少 应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 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 定 的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合同》生 效 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 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 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除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及其中的信 息 限制 在为履行《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 要 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 范 围之 内。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造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 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 任 ,赔偿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 托 管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依 照 其 解 释 。 相关各方 当 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 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 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 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北 京 仲 裁 , 按 照招募说 明书 127 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 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双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 有任 何 冲突 。 《 托 管 协议 》 的修 改 和变更 应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 二) 托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 十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末所 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者,或在本季 度 有交易、季末基金份 额 余额 为零的投资者寄送交易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招募说 明书 128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 基金净值、交易确认 信 息、富国周刊、公告 信 息、浮动盈亏、月度 、 季度 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 息 定制,资料修改,投 资 刊物查阅,在线咨询 等 多项 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 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 定 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129 二 十三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2 年 9 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富 国 中 国 中 小 盘 ( 香 港 上 市 )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2、2012 年 9 月 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农 行 卡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 。 3、2012 年 9 月 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公告 》 。 4、2012 年 9 月 27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富 国 中 国 中 小 盘 ( 香 港 上 市 )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业务公告 》 。 5、2012 年 9 月 28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富 国 中 国 中 小 盘 ( 香 港 上 市 )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通 定投及参与相关销售 机 构基金网上交易申购 、 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提交身份证件或身份证 明文件的公告》、《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易开通约定交易业务 的公告》、《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6、2012 年 10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 7、2012 年 10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 《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 定投业务的公告 》 。 8、2012 年 10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 提 交 身 份 证 件 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 9、2012 年 11 月 2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招募说 明书 130 站 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与 通 联 支 付 合 作 增 加 交 通 银 行借记卡的公告 》 。 10、2012 年 11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兴 业 证 券 、 好 买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 11、2012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 提 交 身 份 证 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 12、2012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直 销 交 易 的 公 告 》 。 13、2012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 国 中 国 中 小 盘( 香港上市)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定投业务的公告 》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提交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 14、2013 年 1 月 4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 《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2013 年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 购、赎回、定投业务的 公告 》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关于提请广大投资 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相关业务的公告》、《 富 国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2 年12 月31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二 十四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招募 说明书 》 存放 在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 工 本费 购买 《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131 二 十五 、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富 国 中 国 中 小 盘 ( 香 港 上 市 )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 港上市)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 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