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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等权联接(180033)

50等权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银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于2012 年6月8日证 监许 可 【2012 】783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8月29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 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因拆分 、 分红 等行为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 基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以1.00 元 初始 面值开 展基 金募 集或 因拆 分、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至1.00 元 初始 面值 或1.00 元 附 近,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下 , 基 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等 。巨 额赎 回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一 种风 险 , 即当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为上 证50 等权 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联接 基金 , 二者 既有 联系也 有 区别。 1. 在基 金的 投资 方法 方面 , 上证50 等权 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主要 采取完 全 复制法 , 直接 投资于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 而本 基金 则采取 间接 方法 , 通 过将 绝大部 分基 金 财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产投资 于上 证50 等权 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紧 密 跟 踪 。 2. 在交 易方 式方 面 , 投 资人 既可以 像股 票一 样在 交易 所市场 买卖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也可以 按照 最小 申赎 单位 和申赎 清单 的要 求, 实物 申赎上 证50 等权 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而本 基金 则像 普通的 开放 式基 金一 样,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销 机构 按未 知价 法进 行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与上 证50 等权 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 绩表 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可能 引 发差异的 因素 主要包 括:(1) 法律法 规对 投资比 例的 要求。上 证5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作 为 一 种 特殊 的 基 金 品 种, 可 将 绝 大部 分 的 基 金 资产 用 于 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表 现; 而 本基 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式 基金 , 仍 需将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资产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2) 申购 赎回 的影响 。上证50 等权 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 申 购赎 回对 基金 净值 影响较 小 ; 而 本基 金申 赎采 取现金 方式 , 大额申 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 值产生 一定 冲击 。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3 年2月29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2 年12 月31 日 , 所披露 的投 资组 合为2012 年第4 季度 的数 据 (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6 九、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基 金的 业绩 ............................................................................................................................. 5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七、 风险 揭示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7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2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 银华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银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 华上 证5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人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银华 上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银 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银 华上 证5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银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部门 规章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和其 制定 机构不 时做 出 的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自2004 年6 月1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0.《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6 月2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信 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同 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中 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 其他经 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中国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为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不包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 18.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交易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8.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银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银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9.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 超 过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合 法存 续 的 不定 期期 间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 37.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8.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业 务规则 》: 指《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 守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 以 及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要求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申 请 将其 所 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已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的 开 放 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 已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 投资 基金 份额收 益、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50.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值 是指 本基 金拥 有的 包括目 标ETF 份 额在 内的 各 类有价 证 券 及票 据价 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所得 的数 值 53.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 55.不可 抗力 : 指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 见、无 法克服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 金合 同 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公 众通 讯设 备或互 联网 络故 障 56.日/ 天: 指公 历日 57.月 :指 公历 月 58.标 的指 数: 指上 证50 等 权重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变 更 59.目标ETF: 指 另一 获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ETF ), 该ETF 和本 基金 所跟 踪的 标 的指数 相同 , 并 且该ETF 的 投资目 标和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类 似, 本 基金主要 投资 于该ETF 以求 达到投资 目标 。发售 时, 本基金以 上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上 证50 等权 重ETF ” ) 为目标ETF 60.ETF 联接基 金或联 接基 金:将绝 大多 数基金 财产 投资于跟 踪同 一标的 指数 的目标ETF 并与其 投资目 标类似, 紧密 跟踪标 的指数 表现, 追求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采用 开放 式运作 的基 金, 本基 金是 联接其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的ETF联 接基 金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 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例21%) 及山 西海鑫 实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1%)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3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部 、 固 定收益 部、 量 化投 资部、 境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 管 理部、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国际 合 作与产 品开 发部、 交易 管 理部、 养老金 业务 部、 运 作保障 部、 信 息技 术部、 监察稽 核部、 公 司 办公 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财 务部 、 深 圳管 理部 等18个 职能 部门 , 并 设有 北京分 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有A股 基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境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特定资 产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别负 责指 导基 金及 其他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董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事会秘 书 , 蓝 星化工 新材 料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此 外, 还 曾先 后担任 中国 证 监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行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盐 田港集 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上海 城 投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财政部 资产 评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证 券期 货业 协会 会长 、 北 京大 学公 共 经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正处 级); 吉林 省长 岭县 副县 长;吉 林省 财政 厅文 教行 政财务 处处 长 ;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代 总经 理 、 代董事 长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 事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 圳天 骥基金 董事 , 中 国国 际财 务有限 公司 (深 圳) 董事 长 ,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 国 会青 岛市 委员会 副主 委 、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四 先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安徽 省分 行副 科长 ; 安 徽省证 券公 司深圳 营业 部及 深圳 总部 总经理 ;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北方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天 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副 总裁 )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财 务主管 。 陆文俊 先生:副总经 理,经济学 学士。曾任君 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行政 主 管、 交 易部 经理 , 上 海华 创创投 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员 , 东 吴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长 信 金利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等 职 。2008 年 6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A 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及 银华 成长 先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并兼 任 银 华核 心价值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银华 和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职 务。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 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并 同时 兼 任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周大鹏 先生 , 硕士学 位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大学 ;2008 年7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担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量化 投资 部研究 员及 基金经理 助理 等职。 自2011 年9月26 日起 担任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自2012 年8月23日 起兼任 上证50等权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2 年8月29日 起兼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金 斌 、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 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监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及银 华永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金斌先生 ,硕 士学位 。曾 在国泰 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从事 行业 研究工 作。2004 年8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及研 究 部总监 等职 。 现任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银 华中 小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 调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 获 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并对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并依 据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检查 和处理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目标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15.依 法募 集基 金; 16.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方案 ; 17.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8.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8.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9.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3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2,964.82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8.26%。 截 至2012 年 9 月30 日 止 九个月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585.19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 13.87% 。年 化平 均资 产 回报率 为 1.65% ,年 化加 权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为 24.18% 。 利息 净 收入 2,610.24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17.05% 。 净利 差为 2.57%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74%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 0.01 和0.06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 入 699.21 亿 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1.64%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及 悉 尼设 有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已 覆盖 到全 球 13 个国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 在全球主 要金 融中心 的网 络布局,24 小 时不间 断服 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 镇银行 20 家,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2012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社会各 界广 泛认可 ,先 后荣获 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30 多个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2 年“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 位列 第 6, 较去 年 上升 2 位 ;在 美国 《财 富 》世 界 500 强 中排 名 77 位 ,较去 年上 升 31 位; 在美 国《福 布斯 》2012 年 度全 球上市 公司 2000 强排 名第13 位 ,较 去 年上升 4 位。 本集团 是境 内唯 一一 家连 续四年 蝉联 香港 《亚 洲公 司治理 》 杂志 颁发的 “ 亚 洲企业 管治 年度 大奖” 的上市 公司, 并先 后获得 《环球 金融》 、 《财 资》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等颁 发的“ 中国最 佳银行 ” 、 “ 卓越 管理 及公 司管治 ”与 “2011 年度 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 奖项。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 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监督 稽核 处、涉 外资 产核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处、 托管 业务 系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 、上 海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团 队, 现 有员工209 人。 自 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金 托管 业 务 经营 情况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67 只 证券 投资 基 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三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行 ” 奖,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 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上海 农村 商 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1)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南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2)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 话 内蒙古 地区 :0472-96016 、 北京地 区:010-96016 、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网址 www.cbhb.com.cn (13) 佛山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海恒 网址 www.sdebank.com (14)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1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6358 网址 www.hrbb.com.cn (16)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18)瑞 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19)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 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5)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耿 铭 客服电 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26) 国都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2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3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网址 www.nesc.cn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0431-85096733 (31)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2)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3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3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0)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4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4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46)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47)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 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48)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号恒 鑫 大厦 主楼19 、20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 话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5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5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59)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60)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61)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2)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6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6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66)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6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8)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6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 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71)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 长 途费)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7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5)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7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7)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78)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陶颖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79)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J 单元 联系人 汤素娅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2幢220 室 联系人 沈雯斌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6 号 联系人 李二钢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8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东2号 联系人 周嬿旻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联系人 张茹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厦903 联系人 杨翼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8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金山 区廊 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 的规定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3.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 交易细 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注: 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了本土 化转制, 即从原 有的中外 合作会计 师事务 所转 制成为 特殊 普通 合伙 企业 ,名称 变更 为 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6 月8日证 监许 可 【2012 】783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 净 认购 款及 募集资 金认 购期 利息 折合 基金份 额共计285,685,340.76 份 , 有 效认 购户数 为978 户 。 (二) 基金 类型 ETF联 接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2012 年8月29 日 生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代销机 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名 单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及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 基金 销售 对象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为 符 合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投 资者 和 机 构 投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时 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2. 申购 与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已 于2012 年9月24 日 开通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付 款项后 ,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 登记日 期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 回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5.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在 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 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用 基 金份额 余额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 赎回 申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 投 资 人办理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时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 理规 则 等在遵 守基 金合 同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相关 规 定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 的损失 ,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 结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有 关规 定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包 括 该日) 内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及 相关基 金销 售机 构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银行 账户 ,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时 除 外。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进行 申购 时, 投资 人以 金额申 请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直 销机构 的直销 中心仅对 机构 投资者 办理 基金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构的 直销 中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准。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每笔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500 份 基 金份额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5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 份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 投资 人将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在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 七)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五 档 , 最 高为1.2% ,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特定 申 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24%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按 持有 期限的 长短 分为 三档 , 最 高为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赎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 1 年≤Y<2 年 0.2 % Y≥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赎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投 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4. 本基 金的 申 购 费用 由提 出申购 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本基 金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行 公告 。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 受 理申 请 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部 分 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产归基 金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1:某 投资人 投资8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其对 应的 申购费率 为0.8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 ,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0/ (1 +0.8% )=793,650.79元 申购费 用=800,000 -793,650.79 =6,349.21元 申购份 额=793,650.79/1.060=748,727.16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8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 则 其可 得到748,727.16 份基 金份 额。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 费用后的 余额 , 赎 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本基金赎 回采 用“份 额赎 回”方式 ,赎 回价格 以T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2:某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 , 持 有 时间 为 一 年三个 月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0.2%,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2%=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25=12,475.00 元 即: 投资 人 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 , 持 有期 限为 一年 三 个月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12,475.0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 构负责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有 关 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注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注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录15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或基 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转托 管、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 并 提供其 他 必要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或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6.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 估 值,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7. 所投资 的目 标ETF 暂停申 购或二级 市场 交易停 牌, 且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暂停本 基 金申购 的; 8.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除第4项之 外)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证券 交 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或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 估 值,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 赎 回,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本 基金 赎回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被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 赎回 , 对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延续期 限最 长 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如暂 停基金 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 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基 金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届 时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届 时公告 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同 时在 至少一 家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十三)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依法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规 定的 期限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规定 的期 限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4.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2 周,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2 周至少 刊登暂 停公 告1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规定 的期 限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的开放 日 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2个 月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将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一月 一次 。 ( 十四) 基金 转换 本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已 于2012 年9月24 日 开通 。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一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转 移 到另 一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可 以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的 基金 份额产 生的 权益 (权益 为现 金红 利部 分, 按照按 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先 行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基金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八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已于2012 年9 月24 日开 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通过投 资于 目标ETF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目 标ETF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股 。此 外,为 更好 地实现 投 资目标 , 本基 金也可 少量 投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一 级市 场股 票(包 括首 次公 开发 行或 增发) 、银 行存 款( 包括 银行定 期存 款 、 通知存 款或 大额 存单 等 ) 、 权 证 、 债 券资 产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回购、 中期 票 据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 股指期 货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其 中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90% ; 持 有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 金,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上证50 等权 重ETF 以求 达到 投资 目标。 目 标ETF 是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实 现对标 的 指 数紧 密跟 踪的 全被动 指数 基金 。 本基金通 过把 绝大部 分的 基金资产 投资 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进 行 被动式指 数化 投资, 实现 对业绩比 较基 准的紧 密跟 踪。本基 金投 资于目 标ETF 的方式以 申购 和赎回为 主, 但在目 标ETF 二级市场 流动 性较好 的情 况下,为 了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的投 资目 标,减 小与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也 可以通 过二 级市 场交 易买 卖目标ETF 。 建仓完 成后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本基金 相对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过0.35% , 年跟 踪 误 差不 超过4%。 如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将 采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当本基金 申购 赎回和 在二 级市场买 卖上 证50 等 权重ETF 或本基 金自 身的申 购赎 回对本 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来 影响 时, 或预 期成 份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基金 经理 会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降 低跟 踪误 差。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上 证50 等权重ETF 、上 证50 等权重 指数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本基 金 投资于 上证50等 权重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2. 目标ETF 投资 策略 (1) 基金 组合 的构 建原 则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指定 的目 标ETF , 除 非本 基金经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标ETF , 目 标 ETF 指 上证50 等 权重ETF 。 (2) 基金 组合 的构 建方 法 本基金可 以以 成份股 实物 形式在一 级市 场申购 及赎 回上证50 等权 重ETF 基金份 额,也 可 在二级市场上买卖 上证50等权重ETF 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卖 上 证50 等权重ETF 基金份 额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投 资、 减少 交易 成本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本基金 通 过 租用 的特 定交 易单元 申购 、 赎回目 标ETF 份额 。 当 上证50 等权 重ETF 申购 、 赎 回或交 易模 式进 行了 变更 或调整 , 本 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变 更或 调整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 基金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为ETF联 接基金 ,基 金所构建 的ETF 投资 组合将 根据目标ETF 的 变动 而发生 相应变 化。 本 基金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 购和赎 回情 况、 现金 头寸 ,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的 指数 。 3.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 选成 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 准备 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 上证50 等权重 ETF 。因 此对可 投资 于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金头 寸,主要 采取 完全复 制法 ,即完全 按照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但 在 因特殊 情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 等) 导 致无 法获 得足 够数 量 的股票 时, 本基金 可以 选择 其他 证券 或证券 组合 加以 替换 。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 购。 4. 债券 投资 策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期 限在 一年期 以下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和 金融 债, 债 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 基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收 益。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 货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 制等制 度并 报董 事会 批准 。 ( 四)投 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1)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标的 指数 编制 、调 整 等相关 规定 ;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A 股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A 股基 金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有关 指数 重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 其他 重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 大的单 项投 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 日常 指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 的组 合构建 以及 调整 决策 。 3.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 评估、 组 合维护 的有 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本 基金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 严格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的 正确 执行 , 避免 重大 风险的 发 生 。 (1)研 究支持 :量化 投资 部依托公 司整 体研究 平台 ,整合外 部信 息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机构的 研究 成果开 展标 的指数跟 踪, 通过对 目标ETF 、成份 股公 司行为 等相 关信息的 搜集 与分析, 进行 基金资 产流 动性分析 、目 标ETF 二级市 场的流动 性和 折溢价 分析 、成分股 流动 性分析 、跟 踪误 差及 其归 因分析 等工 作, 作为 基金 投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A股 基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或遇重 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会 议 , 决策相 关事项 。基金 经理 根据A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 议,每 日进行 基金 投资管 理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情 况, 结合 研究 支持 , 基金 经理 对目 标ETF 采取 实 物申 赎 的方式或 证券 二级市 场交 易的方式 来构 建以目 标ETF 为主的投 资组 合。在 追求 跟踪误差 和偏 离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基 金经理 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以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绩 效评估 :本基 金管 理人将定 期和 不定期 对投 资组合的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进行 跟 踪和评 估 , 并 对风险 隐患 提出预 警 。 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 合误 差 的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 金经理将 跟踪 标的指 数变 动,结合 成份 股基本 面情 况、成 份 股公司行 为、 成份股 及目 标ETF 流 动性状 况、 基金申 购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以及组合 投资 绩效评 估的 结果 ,采 取适 当的跟 踪技 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密 切跟 踪标的 指数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管 理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 五)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构 建投 资组 合 构建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主要 分为 三步 :确 定目 标组合 、确 定建 仓策 略和 逐步 调 整 。 (1) 确 定目 标组 合: 基 金 管理人 通过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及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 备选成 份 股进行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以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通 常情 况下, 投资 于目标ETF的比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例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2) 确定 建仓策 略: 基金 经理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 目标ETF 流动性 、 公 司基 本面等 因 素的分 析, 确定 合理 的建 仓策略 。 (3)逐 步调整 :确定 目标 组合及建 仓策 略后, 基金 经理在规 定时 间内采 用适 当的方 法 构建和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 达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2. 日常 投资 组合 管理 (1)对 目标ETF 二级 市场 流动性及 折溢 价进行 跟踪 与分析, 制订 目标ETF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二 级市 场买 卖策 略。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日 常 跟踪 当 成份 股发 生增 发 、 配 股 、 分红等 情况 或其 他可 能会 影响成 份股 在指 数中 权重 的行为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分 析这 些信 息对指 数的 影响 , 进而 进行 组合调 整分 析 , 及 时调 整股 票投资 组 合 。 (3)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与 分 析 如果出现标的指数成 份股 临时调整、编制方法 调整 或其他可能影响组合 跟踪 效果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分析 调整 对所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影响 , 并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整 策 略 。 (4) 申购 赎回 调整 本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情 况, 结合 基金 的现金 头寸 管理 ,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调 整,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5)投 资组合 的调整 :利 用数量化 分析 等方法 ,寻 找将实际 组合 调整到 目标 组合的 最 优方案 ,确 定组 合调 整及 交易策 略。 3. 定期 投资 组合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进 行投 资组合 管理 ,主 要完 成下 列事项 : (1)本 基金投 资组合 将根 据标的指 数的 编制规 则、 备选股票 的预 期及调 整公 告,分 析 并制定 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尽量 减少 因成 份股 变动 所带来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 (2)定 期分析 基金与 标的 指数表现 的偏 离,并 对跟 踪误差等 进行 分析, 确定 跟踪误 差 来源, 优化 指数 跟踪 方案 。 (3)根 据基金 合同中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等的 支付要求 ,及 时检查 组合 中现金 的 比例, 进行 定期 支付 现金 的准备 。 4. 投资 绩效 评估 (1) 每日 对基 金的 绩效 进 行评估 ,分 析基 金跟 踪偏 离度; (2) 每月 末, 量化 投资 部 对本基 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评 估; (3)每 月末, 基金经 理根 据评估报 告分 析本基 金的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产 生原 因、现 金 的控制 情况 、标 的指 数调 整成份 股前 后的 操作 以及 成份股 和未 来成 份股 的变 化等。 建仓期结 束后 ,在正 常市 场情况下 ,本 基金日 均跟 踪偏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过0.35%,年 跟踪误差 不超 过4%。 在目 标ETF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符合 其基金合 同所 设定目 标的 前提下, 如因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指数编 制规 则调 整等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 合理措 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的 进一 步扩 大。 ( 六)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与 目标ETF 的标 的指 数相 同, 为上 证50等 权重 指数 。 鉴于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的 相 关性, 除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另有 决议 , 若 目标ETF 变更 标 的指数 , 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应相 应变 更;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 过适 当程序 变更 目标 ETF 时 ,标 的指 数应 相应 变 更。 ( 七)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95% ×上证50等 权重指 数收 益率+5% ×商 业银行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本基金的 标的 指数为 上证50 等权重 指数, 同时考 虑到 投资于目 标ETF 的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9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因 此本基 金设 定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目标ETF变 更标 的指数 ,或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变 更或停止 上证50 等权 重指 数的编 制 及发布 , 或 上证50 等 权重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上 证50 等权重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有 权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 并 相应 地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且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风 险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为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联接 基金 ,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 其 风险收 益特 征与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市 场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征相 似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 ( 九)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本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2)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5%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4)本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 在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9)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目 标ETF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和目 标ETF总 市值的20 %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本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所 报 告 所 交易 和 持 有 的 卖出 期 货 合 约情 况 、 交 易 目的 及 对 应 的证 券 资 产 情况 等; (11)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 金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因证券 及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目 标ETF 暂 停申购 、赎 回或二 级市场交 易停 牌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或者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指 定的目标ETF 除 外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 十)目标ETF 的 变更 当出现 以下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变更 本基金 所 联接的 目标ETF ,以 与原 目 标ETF 有类 似投 资目 标的ETF 作为 新的 目标ETF : 1. 目标ETF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目标ETF 与其 他基 金进 行 合并; 3. 目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4. 目标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十三)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2年12月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32,712,486.01 82.7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 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30,539.39 12.22 7 其他资 产


2,000,123.65 5.06 8 合计





39,543,149.0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上证 5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银华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32,712,486.01 94.09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情形。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情 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 清 算款 1,994,309.3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63.24 5 应收申 购款 3,751.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0,123.65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2012 年 8 月 29 日) 起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8.40% 0.51% 13.20% 1.28% -4.80% -0.77%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 本 基金 拥有的 包 括目 标ETF 份额在 内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 三)估 值方 法 1. 目标ETF 的估 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ETF 份 额 以目标ETF 估值 日的 净值 估 值。 2.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不包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基 金份 额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和负 债 。 ( 五)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 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 基金 所投 资之 目标ETF 发 生暂停 估值 ,暂 停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6.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7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份 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再 投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12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 配利润 的10%;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期末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 得 超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和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部分 不收 取管理 费。在通 常情 况下,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 值后剩 余部 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0)的 0.5% 年费率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 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 若 为负数 ,则E取0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部分 不收 取托管 费。在通 常情 况下,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 值后剩 余部 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0)的 0.1% 年费率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 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 若 为负数 ,则E取0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改变 收费 模式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可予 以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6个 月结 束之日 起45日 内,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的 最 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 中 的权 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日前 ,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之后 的两 个工 作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编制 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变 更目 标ETF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 其他 事项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 九)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召 集 人 应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三)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通过把 绝大 部分的 基金 资产投资 于目 标ETF 、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进行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本基 金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 方面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证 券投 资组 合所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1.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和证 券市 场监管 政策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致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波 动,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宏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股 票和 债券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相应 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一方面 ,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 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另一 方面 , 基 金收 益 的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也会 造成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上市 公司 还 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本基金 力求 通过 投资 分散 化来降 低这 种非 系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规避 。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之 前较低 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升 所带 来的 风险 互为 消长。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2.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以 及 在 交易 过程 中基 金的 证 券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收违 约的 风险 。上述 风险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3.流动 性风 险 (1)在 某些情 况 下如 果基 金持有的 某些 投资品 种的 流动性不 佳、 交易量 不足 ,将会 导 致该投 资品 种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或者 变现 时对基 金财 产造 成不 利的 影响。 (2)本 基金的 运作方 式为 契约型开 放式 , 在基 金的 所有开放 日, 基金规 模将 随着基 金 投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 响基 金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差 , 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可能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本基 金可 能会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三) 操作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 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目标ETF 的风 险 本基金 属于ETF 联接 基金 , 主要投 资于 目标ETF , 因 此 目标ETF 面 临的 风险 (例 如 目标ETF 的管理 风险 、 操作风 险 、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溢 价的 风险 和技 术风 险等风 险 ) 可能 直接或 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 风险。 在本基 金目 标ETF 未 能符 合 基金备 案条 件时 , 本 基金 将不能 设立 , 面 临募 集失 败的风 险。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 金, 但 不能 保证 本基 金的 表 现与 目标ETF 的表 现完 全 一致, 产 生差异 的原 因包 括以 下几 个方面 : (1) 本基 金赎回 采用 现金 方式, 为支 付现 金赎 回款 , 相比 目标ETF, 本基 金需 要保留 更 多的现 金资 产。 (2) 本基 金申 购采 用现 金 方式 , 在 利用 到账的 申购 资金投 资目 标ETF 过 程中 , 市场波 动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等原因 会造 成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表现 的差 异。 (3)本 基金为 应对现 金申 购赎回而 进行 的证券 交易 需支付一 定的 手续费 ,此 等费用 将 影响本 基金 相对 于目 标ETF 的表现 。 (4) 本基 金在 投资 限制 、 运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方 面与目 标ETF 并 不完 全相 同 。 2.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 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相应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相应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原 标 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 持一致 , 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本 基金90% 以上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投资 于目 标ETF , 目标ETF 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报的 偏 离会造 成本 基金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跟 踪偏 离; (2)本 基金存在 投资 成本 、各种费 用及 税收, 而指 数编制不 考虑 费用和 税收 ,这将 导 致本基 金收 益率 落后 于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产生 负的跟 踪偏 离度 ; (3)受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际 管理 过程中, 由于 投资人 申购 而增加 的 资金可能 不能 及时地 转化 为目标ETF 份额 和指 数成份 股、或在 面临 投资人 赎回 时无法以 赎回 价格将目 标ETF 份额 和指数 成份股及 时地 转化为 现金 ,使得本 基金 在跟踪 业绩 比较基准 时存 在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4)在 本基金 实行指 数化 投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对指数基 金的 管理能 力, 例如跟 踪 业绩比 较基 准 的 水平 、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证 券的 时机选 择等 , 都会对 本基 金的收 益产 生 影 响,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相对 于对 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 偏离 程度。 ( 五) 其他 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或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在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条件 下调 整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及因 此导 致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变 更; (7)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9)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 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10)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 公 告。 (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 按 红 利 再投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三) 咨询 、查 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 五)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告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2 年9月20 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本基 金自2012 年9月24 日 起开 通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2 、2012 年10月31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发布 公告, 增聘 周毅先生 为本 基金管 理人 公司副 总 经理 ; 3 、2013 年1月24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发布 公告, 自2013 年1月25 日起在 直销 业务 中对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申购 、 赎 回费率 ; 4 、2013 年2月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发 布公 告, 鲁 颂宾 先生不再 担任 本基金 管理 人公司 副 总经理 职务 。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人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上 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华 上证5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银 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银 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 关于申请募集上证50等 权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及 银华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