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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月度债A(000089)

民生月度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家 盈 理财 月度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三 年 四月 5-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 年3 月13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3】246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为 短 期理财 债券型基 金,属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收益品 种,但投 资者购 买
本基 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 合
同、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 期
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相适应,并通过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5-2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24 七 、 基 金的 募集


............................................................... 26 八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9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 30 十、 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一 、基金财 产


............................................................... 41 十 二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42 十 三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46 十 四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48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 50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1 十 七 、 风险 揭示


............................................................... 55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57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60 二 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61 二 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2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 64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5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 6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67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80 5-3 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 民生加 银家盈 理财月 度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与 《 民生 加银家 盈理财 月度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请募 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解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 条 件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 5-4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家 盈理财月 度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 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5-5 招募说明书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27. 注册登记机 构: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 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 一运作期到 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 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 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后的下 一工作 日


35 、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5-6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对 应的次一个 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此对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 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 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此 对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以 此类 推 36. 运作周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每 一个月为一 个 运作周 期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40.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1. 交 易时 间、 开放 时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务规则 》:指《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 守 43.认购:指在 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50.元:指 人民 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 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5-7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过程 55.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6.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57. 七日年化收 益率:指最 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 算出的年 收益率 58.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9.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 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60.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金额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61.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 额要求时,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 的A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 为 B类基 金份 额 62.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 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B类基 金份额全部 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 63.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无法克服且 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基金合同 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5-8 招募说明书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63.33 %) 、加拿大皇家银 行 (持股30%)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持 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 门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 门:深圳管理总部、工会 办公室、监 察稽核部、投资部、研究部 、专户理财部、金融工程 与产品部、渠道管理部、 市场策划中 心、机构一部、机构二部、 客服与电子商务中心、运 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 技术部、综 合管理 部、 财务 部。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3 年4 月11 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13 只开放式基 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 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红利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 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加 盈理财7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 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 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 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 现任中国民 生银行董事会 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俞岱曦先生:总经理、董事,硕士。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嘉实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1年9月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总经 理。 5-9 招募说明书 Frank Lippa先生 :董事, 学士。曾在普华永 道会计 事务所从事审计、 税务监 督方面的 工作,历任加拿大皇家银行 高级顾问,加拿大皇家银 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裁、 首席会计师 和首席 财务 官。 现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运 营官 和首 席财 务官 。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 集 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 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 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 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中 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分 行行 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 咨 询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经理。现 任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朱晓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 国 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 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 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 行中小企业 金融部财务总监,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纪 委书记 、副 总经 理。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厦门大学经济系讲师、 经 济学院财金系副教授、教授 、系副主任、系主任、厦 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 任厦门大学 金融研 究所 所长 。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美国BK 国际商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约股票交 易 所经济师,北京证券交易所 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副总 干事。现任中国证券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总干 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局 主席 。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 师 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 师。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袁美珍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湖北大冶市劳动人事局副股长、中央组织部 老 干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银 行北京管理部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中国民生银行 纪检监察室 主任、 纪委 副书 记,现 任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党委 委员 及监事会 主席 。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 金 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 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 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 大皇家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 现于香港担任加皇投资管 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 股票市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 务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 究员、副经理,现任三峡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 资管理部副 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 部5-10 招募说明书 经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 2012 年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金 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监 、研 究部 负责 人。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 民 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负 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3.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张力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 管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渠道一部 总监,2012 年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吴剑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 任 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2011 年9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1995 年至1999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 行办公室秘书、宣传 处 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任中国民 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 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 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 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投资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处 长;2012 年2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薇薇女士: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交易员、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金融工 程部研究员、 交易主管、 债券投资经理 。2012年3 月 加入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 定收益投资负责人,民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基 金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5 名成 员组成, 设主 席1 名, 其他 委员4名。名 单如 下: 吴剑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投资决策委 员 会委员,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 、研究部负 责人;乐瑞祺先生,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 投资部副总监;陈廷国先 生,投资决5-11 招募说明书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专 户理财部首席理财师;牛 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 任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法》、 《运作办 法》,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5-12 招募说明书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律法 规、基金 管理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投 资外,直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5-13 招募说明书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为加强内部控制 ,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 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 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 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 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等部分 组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 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责 任。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经 营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公司 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5-14 招募说明书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 的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 内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理层 牢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 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 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和 信息 沟 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效的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 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 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馈机 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5-15 招募说明书 (9)建立完善的 资产分离 制度,公司资产 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 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 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 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 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 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进行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觉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按 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 度,根据基金合 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1)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符合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有充 分的投资 依据,重要投资 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包 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 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1)基金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 制度,基金经理 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 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5-16 招募说明书 3)交易管理部门 审核投资 指令,确认其合 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格有 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审慎 经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础上 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 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 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 品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立和完善 客户服务 标准、销售渠道 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 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 (9)公司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对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 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 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 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 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 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 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 得向他人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5-17 招募说明书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 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 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 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 灾难恢 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靠 、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 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录、 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 管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 值时点 的价 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 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 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 和泄密 。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 度 和财经 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5-18 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 格 监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19 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 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 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 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银 行的商业 银 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 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市,是中 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在 海外公开上 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 建 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 行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并开始 交易 。A 股发 行后 中国建 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 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H 股及9,593,657,606股A股) 。 截至2012 年9 月30日, 中 国建设 银行资 产总 额132,964.82 亿 元, 较 上年 末增长8.26% 。截 至2012 年9 月30 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585.19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87%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5%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18% 。利息净收入 2,610.24亿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17.05%。净利差为2.57%,净利息收 益率为2.74% ,分 别较上年 同期提 高0.01 和0.06 个 百分点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699.21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64% 。 中 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 有1.3 万余个 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 克福、约 翰 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 机 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 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0 家,拥有建行亚 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 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为 客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2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 认可,先后荣获国内 外5-20 招募说明书 知名机构授予的30 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 英国《银行家》2012年“全球银行1000强”中位列 第6 ,较去年上升2 位;在美国《财 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77 位 ,较去年上升31 位;在 美国《福 布斯 》2012 年度全球上 市公司2000 强 排名第13 位 ,较去 年上升4 位。本集 团是境 内唯一一家连 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 后 获得《环球金融》、《财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卓越管理及 公 司管治 ”与 “2011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 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 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 老 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09 人。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 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并 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绍平,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67 只证券投资基 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 在 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 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 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 年度和 2012年 度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奖。 5-21 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 监督。 2.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日按 时通过基金 监督子系 统,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制指 标进行 例行监控 ,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 到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情况,定 期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术或 非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 人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5-22 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其他 代 销 机构具 体 名 单详 见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二)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5-23 招募说明书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5-24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 额的 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 基金根 据投资者 认购、申 购本基 金的金额 ,对投资 者持有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 同的费 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 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 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 两类基 金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A类基 金份 额 的代码 为:000089;B类基金 份额 的代 码为:000090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 资者可 自行选择 认购、申 购的基 金份额类 别,不同 基金份 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 相转换 , 但依 据招募说 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转换 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 动升级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和B类基金份 额的 金额 限制 如下 :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5,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B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 100 份 1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0.25%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若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户 保留的基 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A 类基金 份额 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额 。


2 、若B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户 保留的基 金份额 低于500 万 份时, 本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的B 类 基金 份额降 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


3、 投资者在提交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 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 的代码(A类、B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代码 不同),否则,因错误填 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 由 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者认/申 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 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 册 登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 认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 并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认(申)购各 类 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至少 在开始调 整之日前2 日在 指定媒体 上5-25 招募说明书 刊登公 告。


3、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 级 的数 量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 人在开始 调整前应当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5-26 招募说明书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3年3 月13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13】246号 文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对 于每份 基金份额 ,第一个 运作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 (对认 购份额而 言,下同 )或基 金 份额 申购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 同)起(即第一 个运作期 起始日),至基 金合同生 效 日或 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次一 个月的月 度对日(即第一 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 作日 或无此对 日,则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 )止。第二个运 作期指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的次一 工 作日 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应 的次两个 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 非 工作日 或无 此对 日 ,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 此类推 。 本 基金以 运作期滚 动的方式 运作, 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 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 提出赎 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提出赎回 申请。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 运 作期 到期日未 申请赎回,则自 该运作期 到期日下一工作 日起该基 金份额进入下一 个运作期 。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 转。 例 如:如 果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是2013 年1 月23 日,第一 个运作 期到 期日为2013 年2 月23日。 因2013 年2 月23 日 、24 日 为 非工作日, 故第一 个运作 期到期日 顺延至2013 年2 月25 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以 申请赎回认购份 额,本运 作期到期日未赎 回的部分 或全部认购份额 进入下一 个 运作期,下 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2月26 日至3月23 日,因2013年3月23 日 、24日为非工作日, 故 下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2013 年3 月25 日。 以此 类推。 又 如: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日 是2013 年2 月20 日,运作 期一个 月后 对日为2013 年3 月20日, 本运作期到 期日未赎回的部分或全部 申购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 期,下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3 月 21 日至2013 年4 月20 日,因2013 年4 月20 日 、21 日 为 非工作日, 故下一 个运作 期到期日 顺延至 2013年4月22 日。以 此类 推。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为2013 年4 月17 日 -2013 年4 月23 日 , 本 基 金 于 该 期 间 向 社会公开发 售 。募 集期 限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 长 不 得 超过3 个月 。 基金管 理 人有权根 据 基金募集的 实 际情况按照 相关程序延 长 或缩短发售 募集期,此 类变 更适 用 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5-27 招募说明书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 代 销 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金募 集份 额 总 额 不 少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2 亿 元。 本基 金不设 募 集规 模上 限,在 本基 金的 募集 达到 备案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视 募集 情况 提前 结束募 集。 (六) 发售 方式 及 场 所 通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包括 基金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台 、 网上直销 及各 代销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具 体名 单 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等相关公 告 ) 公开发 售 。 销售机构办 理本 基金业 务网点的具体 情况 和 联系 方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当地 代 销 机构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 构 , 并 予以公 告。 (七) 基金的 认购 1.认购 时间 本 基金向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同 时发售, 具体发售 时间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露 。 2.认购 原则 和认 购限 额 (1)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购方 式;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4)募集 期内 ,单 个投 资人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5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被部分确 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 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6 )对 于T 日 (此处, 特指 募集期内 的工作日 )交易 时间内受 理的认购 申请, 在正常 情 况下,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将在T+1 日(同上 )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 的确 认仅 代表确实 接受了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 功确认应 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本 基 金募 集结束后 的登记确认结果 为准。投 资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网点 或以其规 定 的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主动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 (7)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者首 次认购A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首次认购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0 元。各 代销 机构 对本 基金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市 场情况, 调整认 购的数额 限制,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调 整前2日在指 定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5-28 招募说明书 3.认购 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4.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认购份额= ( 认购金 额+ 认购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其中 基金份额 面值为1.00元, 认购份额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2位, 小数 点2位 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 担。 例1:假 定某投 资者投 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A级份 额, 认购金 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 利息为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认购 份 额计算如 下: 认购份额 =(10,000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级 份额 ,可 得到10,003 份基 金份 额( 含利息 折份 额 部 分)。 (八) 募 集 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 处 理方 式 有 效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九) 募 集 期 内募 集资 金的 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十) 募 集 期 间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5-29 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 资 , 自 收到 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 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同生 效 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 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可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募 集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 期 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 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个 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5-30 招募说明书 九、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 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在每个 运作期到期 日办理基金份 额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 ,下午 13:00-15:00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次一个月对日 起开始办理 申购,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份 额每个运作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次一个月对日起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 定。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并被注册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有 效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 因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持有的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注册登记机 构 只办理在赎回申 请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 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 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 期5-31 招募说明书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对超 出到期 份额 的部 分将 确认 为失败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 额时,基金 管理人在结算 该基金份额 对应的 待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决定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或最高 比例和本基 金的总 规模限 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额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 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权利,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根据相 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方 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或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 有人银行账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 等 故障消除后及时 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5-32 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通过销售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1000元 人民 币。 已有 认购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人首次申购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 为500 万元人 民币,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人民币,已有认 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 况,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人 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 金按照份额 进行赎回,申 请赎回份额 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3.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各级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及 基金 份额的 升级 和降 级 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A 类基金份额超过500 万份(含) 时,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 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 结转成B类基金份 额。 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B 类基金份额最低 余额不足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其 在该 销售 机构 持有 的B类基金 份额 降级 为A类 基金份 额, 并将 其结 转成A 类份额 。 4.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并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2.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3.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00 元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100,000 份。


4.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该运作 期内 的待支付 收益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10,000 份所持 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运 作期 内的 待支 付收 益为7.84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5-33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 额=10,000×1.00+7.84=10,007.84 元。 5.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6.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后 第3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2.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八)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除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5-34 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 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 资 人 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 此 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在规定5-35 招募说明书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 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公布 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 行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 所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36 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 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 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 实现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 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 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 性为基本原则,在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判断金融市场利率的走势,择优筛选并优 化 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将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合 理的水 平,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 1、利 率策 略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 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 况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政府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判断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 充 分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及经验数据,确定资金的时间价值、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动态调 整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2、信 用策 略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 发债主体的经营能力、偿 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运用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的内部信用评级方法,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从而降低因信用风险所 带 来的投资损失。内部的信用评级将结合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公司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的发 展 战略等,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分 析,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外部支持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对定量分析进行补充 , 从而提高内部信用评级的有效性,挑选出信用风险低、具有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本 基 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来适时跟踪发债主体的发展状况,对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 进 行适时 评价 ,从 而有 效的 抓住市 场的 交易 机会 。 5-37 招募说明书 3、个 券选 择策 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 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优 先配置央票、短期国债等高 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此外,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 资 券等信用类债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 , 从而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 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 因 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 关 注。 4、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 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 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 循流动性优先的原 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 高 流动性债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 理 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 备。 (四)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 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 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五)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 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型基 金和 普通 债券 型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权 证;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超 过397 天的债 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4)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 5-38 招募说明书 2.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 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50 天; (2)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4 )存款银 行仅限于 有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 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5 )本 基金持有 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 余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但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7)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 用评级的短 期融资券,其 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国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A-级,则 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8 )投资于 同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9)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5-39 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3.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平均 剩余 期限(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投资 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资 产×剩余期 限-Σ投资于 金融工 具 产生的 负债×剩余期 限+债券正 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 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包括现 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 金、证券清 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期限 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回购债 券、 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 售债券 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的面值 和折溢价;贴 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2.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 余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5-40 招募说明书 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2)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银行定 期存款、大 额存单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组 合中债券 的剩余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 ,以下 情况除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 算。 (5) 中 央银行票 据、资产支 持证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 计算。 (8) 组合中回售期限在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的剩余 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回 售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9)短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10) 对其它 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 理人将基 于审慎原 则,根 据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5-41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 金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 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 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5-42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 资 产 估值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金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1.00 元。 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按 票面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当“摊 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达 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到或超 过0.5% 的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参考 成交价、 市场利 率等信息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并披 露临时报 告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 布。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四)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 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 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 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5-43 招募说明书 节假 日)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精确 到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3 位,百分号内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 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或 者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下 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 述差错 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 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5-44 招募说明书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 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 理人 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 直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估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如 下: (1) 基金估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估值计 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5-45 招募说明书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5-46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 收 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 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2 位 ;收益分配保留到小数后2 位,第三位截位。截位部分收益,按截位尾数大小 排 序依次分 配0.01 元, 直至实际分配 收益与当日基金总收益一 致,如果尾数相同则由注 册登记 系统随 机分 配。 3.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的方 式约定 为红 利再 投资 ,不 收取再 投资 费用 。 4. 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 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 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 相 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 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 作 期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 付收益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并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四)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5-47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 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 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进 行收 益结 转确 认( 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不再 另行公 告。 5-48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 9.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依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7%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08%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5-49 招募说明书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25% ,对于 由B 类 降级为A 类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费 率。 B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 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 率。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 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5-50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 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 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经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 告。 5-51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 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日 为每6个月的 最后1 日。 (二)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5-52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 产净 值 公 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 年 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4位。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公历日(i=1 ,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3 位, 如不 足7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5-53 招募说明书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 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5-54 招募说明书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偏离程 度 达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 27. 本 基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规则; 28.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等文本文件在 编 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不可 抗力 ; 2.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5-55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从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货币市场受宏观经 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 对基金收益产生影 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具,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 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 发行 债券 公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和收 益变 化。 (三)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四)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五)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有可能会影响基金 份额净 值。 (六)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5-56 招募说明书 合同有 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七)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因此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2. 每个 运作期 到期日未赎 回,将面 临自动进 入下一 个 运作期 的 风险。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 个 运作期 。 3. 运 作期期限 或有变化风 险。本基 金名称为 “民生 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但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等因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 短 于7天。 (八)其他 风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重 影响货币市 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5-57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基金 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 (3)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但 根据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 更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 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 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5-58 招募说明书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 算程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终止 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参加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 前款(1) -(3)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5-59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5-60 招募说明书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5-61 招募说明书 二十 、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5-62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托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 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 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基金账 户 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 利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 基 金收 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 持有 人当期 分配 所 得 基金 收益 将 按 除 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 技术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 财 服 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 电子 邮件、 短信、主动 致 电等 方式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供各项 主动 通 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基金管理人 相 关 信 息及 投资资讯,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24小时 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 等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可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 线客服 , 实 现基 金 管 理人 与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 详细 的专 业基 金投资资料, 便于 办理 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途 径多样,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及 各种 相关历 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 服务人 员索取,客户 服务 人员可 通过 传 真 、Email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 透明度 ,提升服务品 质, 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 解基金 投资 资5-63 招募说明书 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 资 讯定 制 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支 训练 有素、 专业知识全 面 的投 资顾问 队伍,基金管 理人 的专业 客户 服 务代表将 在规 定的 工作 时间 内回答 客户 提出 的问 题, 提供关 于基 金投 资全 方位 的咨询 服务 。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 方向 。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到 不 满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通过 电话 、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短 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限期 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举 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 金 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 基 金管 理人服 务能力 的 变化 ,增 加 、 修 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64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将严格按 照《 基 金 法》、 《运作办法 》 、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 进 行 披 露,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5-65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 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66 招募说明书 二 十四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家 盈理财 月度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民 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 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 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四月 十二 日 5-67 招募说明书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5-68 招募说明书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5-69 招募说明书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5-70 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5-71 招募说明书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提 议时,应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 同;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或销 售服 务费 标准 的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5-72 招募说明书 (9)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 销售服务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7)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 (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 (含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 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含)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10% (含)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5-73 招募说明书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5-74 招募说明书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 2)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资料 相符 。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 人( 分别 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 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10% (含)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10 % (含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5-75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50% (含)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含)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5-76 招募说明书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 起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5-77 招募说明书 同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 别; (3)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4)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5)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6)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但根 据适用 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的除 外 ; (7)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7)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5-78 招募说明书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 (2)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5)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5-79 招募说明书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80 招募说明书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5-81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 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超 过397 天的债 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4)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50 天;


(2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3 )存款银 行仅限于 有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 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4 )本 基金持有 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 余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但中 国5-82 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6)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信 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 评级为A-级,则 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3)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7 )投资于 同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5-83 招募说明书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 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七)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八)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九)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5-84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85 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5-86 招募说明书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 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和 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按上述 收益 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4 位。 5-87 招募说明书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 历日(i=1,2……7)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3 位, 如不 足7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七日 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 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 内 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偏 离程度 达到或超 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 行价值 重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并披 露临 时报 告。 (3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5-88 招募说明书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或者基 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含第3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 导致各5-89 招募说明书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5-90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