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夏兴华(519908)

华夏兴华: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25日证监许可[2013]277号文核准的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兴华证
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
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4月12日起,
由《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是混合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2 
七、基金的存续 ............................................................................................................................. 33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七、风险揭示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6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6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7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0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兴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成。 
2、兴华基金:指兴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兴华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场内销售: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24、场外销售: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
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
户。 
32、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上海开放式基
金账户。 
33、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兴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基
金合同自兴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自《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华夏兴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日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
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曾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北
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干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华北区总监(副总裁)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华伟荣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综合计划科科员、综合
计划科副科长,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裁,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
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
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
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
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
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系副主任,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歌尔声学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
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 ,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
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委,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会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
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
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等。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李红源先生: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
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
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西藏地质局驻
西安疗养院、探矿十二队职员,山东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山东省交通厅主任、副处
长,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养老金业务总
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
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
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西姆斯先生:监事,学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IGM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公
司,曾任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富
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 公司行政总裁, 另外, 曾任职于FundSERV
公司董事会,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员、法律监察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阳琨先生,北京大学MBA。曾任宝盈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投资部部门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等。 2006年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策略研究员、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间) 、兴华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6月12日至2013年4月12日期间)等,现任股票投资部副总经
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2月18日起任职) 、华夏兴华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4月12日起任职) 。 
杨明韬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008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
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4月12日期间)
等,现任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4月12日起任职) 。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12 年 1 月 12 日至 2013年 4 月 12 日期间,杨明韬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2日至 2013 年 4 月 12 日期间,阳琨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2007年 2月 14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期间,刘文动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2006 年 2 月 7 日至
2007 年 2 月 14 日期间,张益驰先生与罗泽萍女士共同担任基金经理,2005 年 4 月 12 日至
2007 年 2 月 14 日期间,罗泽萍女士担任基金经理,2004 年 2 月 27 日至 2005 年 4 月 12 日
期间,郭树强先生担任基金经理;2003 年 8 月 19 日至 2004年 2 月 27 日期间,石波先生担
任基金经理;2002 年 1 月 7 日至 2003 年 8 月 19 日期间,江晖先生担任基金经理;1998 年
4 月 28 日至 2002年 1月 8 日期间,王亚伟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华夏
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巩怀志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优势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海雄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经典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建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经理、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 )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
工合规行为守则》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
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
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升恒生指数。 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 
截至201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6%。截
至201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585.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18%。利息净收入
2,610.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05%。净利差为2.57%,净利息收益率为2.74%,分别较上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年同期提高0.01和0.06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99.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
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 24小时不
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0家,拥有建
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30 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中位列第 6,较去年上升 2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中排名 77 位,较去年上升
31 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第 13 位,较去年上升 4 位。
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
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 、 《财资》 、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最
佳银行”、“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
有员工 209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67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
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周晓霞 
网址:www.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1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1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1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2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2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2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2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2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2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3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3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23层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3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3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3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3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3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黄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3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4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41)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4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4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四川地区) 、400-660-0109(全国) 
(4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4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47)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目前包括:爱建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
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
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陈鸿鹄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话:010-59378870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吴冠雄 
经办律师:吴冠雄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郭新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1998 年 4 月 28 日,基金总份额为 20 亿份,存续期 15 年至
2013 年 4 月 27 日,基金于 1998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发起人为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
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2013年 2月 27 日,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
通过了兴华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兴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25 日证监许可[2013]277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兴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
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
更名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兴华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8日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
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投资者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集中申购
(称为“场内集中申购”) ,也可以使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 。 
(三)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
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5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如投资者需新
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集中申购前至少
1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
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还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
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
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上海开
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集中申购价格: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基金场内集中申
购代码为“521908”,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908”。 
4、集中申购数量: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每次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5、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
购申请, 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 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六)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与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1、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即有效集中申购款项验资完成之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份额折
算,使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折算适用于由原兴华基金份额转型而得的 20
亿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2、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5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集中申购款项的
验资。在验资完成之日(即原有基金份额折算的同一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结算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投
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就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七)集中申购费用 
1、本基金集中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集中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万元以下 0.9%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2、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集中申购费用。 
(八)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集中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 元 
集中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如下: 
集中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 元 
上述公式中,集中申购款项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将返回给投资人;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通过场外集中申购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集中申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 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0.00-988.14=11.86元 
集中申购份额=(988.14+0.46)/1.00=988.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加上集中申购期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88.60 份
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
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网点,投资人需使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 ,超过部分需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
于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须依法扣除所
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满 1 年以后 0 
注:*对于原兴华基金的基金份额和集中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从验资完成之
日(即原有基金份额折算日)起计算;对于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从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二:假定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若三笔申购金
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3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1,000,000.003,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净申购金额(C=A/(1+B) ) 985.22 988,142.29 2,976,190.48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11,857.71 23,809.52 
申购份额(E=C/1.200) 821.02 823,451.91 2,480,158.73 
若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9,999,000.00
申购份额(D=C/1.200) 8,332,5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限25天,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
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
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 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损害。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投资者可将登记在上海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
之间办理转指定交易; 也可以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上海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之间进行。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
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密切跟踪经济动向,挖掘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机会,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较快
成长的发展成果,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0%~9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形势、 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
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将重点关注具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的优势个股。 在具体的股票选择上将采
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充分挖掘股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主动寻找其中
蕴藏的投资机会。 
(1)定性分析 
a、行业地位:主要分析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运用波特“五力模型”,通过考察
行业中新进入者的威胁、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购买商的议价能力、替代产品的威胁、同业竞
争者的竞争强度这五种竞争驱动力,分析企业所在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企业在行业中是否
占有一定竞争地位、是否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等。 
b、经营能力:主要分析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企业是否富有创新精神及较强
的研发能力;企业在资源、技术、品牌、效率、市场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较长的时间
内难以模仿的独特优势等。 
c、发展战略:主要分析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战略规划。企业经营是否稳健,是否具有明
确、合理的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清晰、有效的经营策略;企业的战略执行力如何等。 
d、公司治理:主要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规范;管理团队
是否稳定,是否具有丰富经验和具有进取精神;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企
业文化等。 
(2)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采用多因子分析模型。具体如下: 
a、估值因子:公司股票估值是否合理,主要指标包括市盈率、市净率等。 
b、成长因子:公司的成长性是否良好,主要指标包括营业利润增长率等。 
c、盈利因子: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主要指标包括 ROE 等。 
d、市场因子: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走势及交易情况,主要指标包括换手率等。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3)适时调整 
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优势个股,并结合组合风险特征分析、资产配置策
略的变化等进行适当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
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
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
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
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
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
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 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
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
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
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
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
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70%+上证国债指数×30%。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
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
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较
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0%~9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新品种的,相关比例参照
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融资融券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销售费用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中“(七)集中申购费用”以及“(八)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中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2、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
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
其他股票。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保持在40%以上,在股票市场下跌的时候,本基
金的净值表现可能受到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并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三)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四)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
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
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
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财付通理财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
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
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
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
邮件服务, 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 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六)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七)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 ,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
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
假日除外) 。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兴华基金转型的文件。 
2、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多数
(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融资融券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0%~9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0%~9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新品种的,相关比例参照
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网站查询。基金合同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0%~9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0%~9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不包括该证券的非受限部分)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变更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变更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变更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