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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纳斯达克100(513100)

国泰纳斯达克1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5-1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26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 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等 因 素 产 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 请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策 , 承担 基金投 资中可 能 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 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1 ) 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 主要包括标 的 指数回报与股票 市场 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 的 指数波 动 的风险、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 的 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 的 指数变更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代 理 申赎 投资人 买 券 卖 券的风险、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 交易 价 格折溢 价 的风险、 退 市风险、 申购失败 的风险、 赎回失败 的风险、投资人 参考 IOPV做 出投 资 决策 的风险和 IOPV计算错误 的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 务 的风险、管理风险 等 ;( 2) 投资风险, 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等 ;( 3) 运作风险, 主要包括 操 作风险 等 ;( 4) 不 可 抗 力 风险 ; 等等 。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 属 于 股票 型 基金, 预 期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债 券 型 基金 与 货 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 型 基金, 主要 采 用完 全 复制法跟踪 标 的 指数 的表 现 , 具 有 与标 的 指数 、 以及 标 的 指数 所 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险收益 特征 。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 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 基金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在 目 前 结 算 规 则 下 ,投资人 当日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清 算交 收完 成后 方 可 卖 出 和 赎回 , 即 T日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T+1日 交 收 成功后 T+2日 可 卖 出和 赎回 。 当日 买 入 的基金 份额 , 同日 可 以 赎回 ,但不 得 卖 出。 由 于 登记结 算机构 对 现 金 替 代 采取 非 净 额 结 算交 收 模式 , 当 投资人 赎回申请 被登记结 算机构 确 认 后 , 被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即被记减 ,但 此 时 投资人 尚未 收 到赎回现 金 替 代 款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时 需 具 有证券 账户 ,证券 账户是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股 账户 或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投资人一 旦 认购 、 申购 或 赎回 本基金, 即 表 示 对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所涉及 的基金 份额 的证券 变更 登记 方 式以及 申购赎回 所涉及 现 金 替 代 的 交 收 方 式已 经 认 可。





录 一、 绪言 ..............................................................................................................................................5 二 、 释义 ..............................................................................................................................................5 三 、风险 揭示 ....................................................................................................................................10 四 、基金的投资 ................................................................................................................................16 五 、基金的 业绩 ................................................................................................................................21 六 、基金管理人 ................................................................................................................................22 七 、基金的募集 ................................................................................................................................34 八 、基金 备案 ....................................................................................................................................38 九 、基金 份额折算 和 变更 登记 ........................................................................................................39 十 、基金 份额 的 交易 ........................................................................................................................40 十 一、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41 十 二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52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55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56 十五 、 交易 的 清 算与交 割 ................................................................................................................60 十六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61 十七 、基金的会 计 和 审 计 ................................................................................................................63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63 十九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68 二 十 、基金 托 管人 ............................................................................................................................70 二 十 一、 境外托 管人 ........................................................................................................................74 二 十 二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75 二 十 三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76 二 十四 、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93 二 十五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105 二 十六 、其 他应披露事项 ..............................................................................................................106 二 十七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查 阅方 式 ...........................................................................................106 二 十八 、 备 查 文 件 ..........................................................................................................................10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 式 >》、《 合格 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试 行 办 法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通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规以及 《纳斯达 克 100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投资人 自 依基金 合 同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细查 阅 基金 合 同 。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纳斯达克 100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4.基金 合 同 :指 《纳斯达克 100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 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5.托 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之《纳斯达克 100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纳斯达克 100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定期的 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指 《纳斯达克 100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8.法 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及 其 他 对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 自 同 年 10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自 同 年 7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自 同 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试 行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 公 布 、 自 同 年 7月 5日 起 实 施 的 《 合格 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发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国 家 外 汇局 :指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或其 授权 的 代 表 机构 17.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指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 施细 则 》 定 义 的 “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基金 ”, 亦 称 “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或 者“ ETF基金 ” 18.联 接 基金 :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 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相似 , 紧密 跟踪 标 的 指数 表 现 ,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放 式 运作 方 式 的基金 19.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 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20.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21.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22.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现 实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 投资于中 国 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23.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24.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5.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26.销售 机构:指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27.直 销 机构: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8.代 销 机构: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 包括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和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29.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 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30.发 售 代 理 机构:指 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指 定的 代 理本基金 发 售 业务 的 机构 31.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指 基金管理人 指 定的 办 理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 公司 , 又 称 为 “ 代 办 证券 公司 ” 32.登记结 算 业务 :指 《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关 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 基金 登记结 算 业务 实 施细 则 》 定 义 的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 存 管、 结 算 及相 关 业务 33.登记结 算机构: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34.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条 件 ,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 负责 本 基金 境外 资产 托 管 业务 的 境外 金 融 机构 ; 境外托 管人 由 基金 托 管人 选 择 、 更 换 和 撤 销 35.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6.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月 37.存 续 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 限 38.工 作 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39.开放 日 :指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 工 作 日 ( 即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 国 纳斯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的 共 同 交易 日 ) 40.T日 :指 销售 机构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 日 41.T+n日 :指自 T日 起 第 n个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42.交易时 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 接 受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43.认购:指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4.发 售 :指在 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 机构 向 投资人 销售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5.申购:指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6.赎回:指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申购赎回 清 单 所规 定对价的 行为 47.巨 额赎回: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内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扣 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48.申购赎回 清 单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用 以 公 告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等 信 息 的文 件 49.申购 对价 :指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 按 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50.赎回 对价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应 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51.组合 证券 :指 本基金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中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券 52.标 的 指数:指 NASDAQ OMX集 团 编 制 并 发布 的 纳斯达克 100指数 及 其 未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变更 53.完 全 复制法 :指 一 种 跟踪 指数 的 方 法 。 通 过 购买标 的 指数 中的 所 有 成 份 证 券,并 且 按 照 每种 成 份 证券 在标 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 的 比例 以 构 建 指数组合 , 达 到 复制 指数 的 目 的 54.现 金 替 代:指申购 、 赎回 过 程 中,投资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用于 替 代组合 证券中 全 部 或 部 分 证券的一定 数量 的 现 金 55.现 金 差 额:指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资产净值 与 按 T日 收 盘 价 计算 的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中的 组合 证券市值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时 应 支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据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 申购 或 赎回 的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数量计算 56.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指 本基金 申购份额 、 赎回份额 的最低 数量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应 为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 倍 57.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指 中证 指数 有 限公司 在 开 市 后 根据 当日 的 申购赎回 清 单 和中国人 民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人 民 币 对 美元汇率 中 间 价, 计算 并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发布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简称 IOPV 58.预 估 现 金 部 分:指 由 基金管理人 估 计 并 在 T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预 先冻 结 59.指 定 交易:指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全面指 定 交易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 中定 义 的 “ 全 面指 定 交易 ” 60.基金 份额折算:指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运作的 需 要 , 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 的 前 提下 ,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 整基金 份额 总 额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61.元 :指 人 民 币 元 62.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63.收益 评 价 日 :指 基金管理人 计算 本基金净值 增 长率 与标 的 指数 增 长率差 额 之 基准 日 64.基金净值 增 长率 :指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 比 减 去 1乘 以 100%( 期 间如 发 生 基金 份额折算 ,则 以 基金 份额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 重 新 计算) 65.标 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指 收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数 收 盘 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 一 开放 日 标 的 指数 收 盘 值 之 比 减 去 1乘 以 100%( 经 汇率 调 整, 期 间如 发 生 基金 份额折算 , 则 以 基金 份额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 重 新 计算) 66.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67.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68.基金 份额 净值 :指计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 数 69.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 程 70.货 币 市场 工 具 :指 银 行 存 款 、可 转让 存 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 银 行票 据 、 商 业 票 据 、 回购 协议 、 短 期 政府 债 券 等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71.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 联网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72.不可 抗 力:指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 避免 的 客观情 况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 能 出 现 的风险 包括 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投资风险、运 作风险 及 不可 抗 力 风险 四 类 ,其中,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 包括标 的 指数回报与股票 市场 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 的 指数波动 的风险、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 的 指数 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 的 指数变更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代 理 申赎 投资人 买 券 卖 券的 风险、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 交易 价 格折溢 价的风险、 退 市风险、 申购失败 的风险、 赎回失败 的风险、投资 者 参考 IOPV做 出投资 决策 的风险和 IOPV计算错误 的风险、 投资 者 参考 IOPV做 出投资 决策等 ; 投资风险 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政府 管 制 风险、 监管风险、 政 治 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汇率 风险、利 率 风险、 衍 生品 风险、金 融 模 型 风险、信用风险 等 ; 运作风险 主要包括 操 作风险、会 计 核 算 风险、 税务 风险、 交易 结 算 风险、 法 律 风险、证券 借贷 /正 回购 /逆 回购 风险 等 。


(一 )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 1.标 的 指数回报与股票 市场 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 的 指数 并不 能 完 全代 表整 个 股票 市场。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的 平均回报 率 与 整 个 股票 市场的 平均回报 率 可 能 存 在偏离 。 2.标 的 指数波动 的风险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的价 格 可 能受到 政 治 因 素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况 、 投资人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波动 , 从而使 基金收 益 水 平 发 生变 化 ,产 生 风险。 3.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 的 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


以下 因 素 可 能 使 基金投资 组合 的收益 率 与标 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离: (1)由 于 标 的 指数 调 整 成 份股 或 变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ETF基金 在 相 应 的 组合 调 整 中产 生 跟踪 偏离 度 与 跟踪 误 差 ;


(2)由 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行为 导 致成 份股在标 的 指数 中的 权 重 发 生变 化 , 使 ETF基金 在 相 应 的 组合 调 整中产 生 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


(3)由 于 成 份股 停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因 使 ETF基金 无 法及 时 调 整投资 组 合 或 承担 冲击 成 本 而 产 生 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 (4)成 份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配 等 所 获 收益可 能 导 致 基金收益 率 偏离标 的 指数 收益 率 , 从而 产 生 跟踪 偏离 度 ; (5)由 于基金投资 过 程 中的证券 交易 成 本, 以及 基金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存 在 , 使 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 的 指数 产 生 跟踪 偏离 度 与 跟踪 误 差 ; (6)在 ETF基金 指数 化 投资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能力 , 例 如 跟踪 指数 的 水 平 、 技术 手段 、 买 入 卖 出的 时机 选 择 等 , 都 会对 ETF基金的收益产 生 影响 , 从 而影响 ETF基金对 标 的 指数 的 跟踪 程度 ;


(7)如 果 指数 编 制 机构 发布 的 指数数 据 出 现错误 ,基金投资 组合 的收益 率 与标 的 指数 的收益 率 也可 能 发 生偏离 ;


(8)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偏离 。 如 因 受到 最低 买 入 股数 的 限 制 ,基金投资 组合 中 个 别 股票 的 持 有 比例 与标 的 指数 中 该 股票 的 权重 可 能 不完 全 相同; 基金 申购与赎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动等 。 4.标 的 指数变更 的风险 尽管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金 合 同规 定, 如 出 现变更标 的 指数 的 情形 ,本基 金 将 变更标 的 指数 。基于原 标 的 指数 的投资 政 策 将 会 改 变 ,投资 组合 将 随 之 调 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数 保 持 一 致 ,投资人 须 承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 与 成 本。 5.基金管理人 代 理 申赎 投资人 买 券 卖 券的风险


因 涉及 境外 市场 股票 的 买卖 , 在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本基金 时 ,本基金 组合 证 券中 全 部 或 部 分 证券 需以 一定 数量 的 现 金 进 行现 金 替 代 ,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招 募说明书的 规 定 代 理 申赎 投资人 进 行 相 关 证券 买卖 ,投资人 需 承受买 入 证券的 结 算 成 本和 卖 出证券的 结 算 金 额 的不确定性 ( 含 汇率 波动 风险 )。


6.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 交易 价 格折溢 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 力 求 使 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 交易 价 格 的 折溢 价 控 制 在 一定 范 围 内,但基金 份额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价 格受 诸多 因 素 影响 , 存 在 不 同 于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形 , 即 存 在 价 格折溢 价的风险。 7.退 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 再 符 合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条 件 被 终止 上 市,或 被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 终止 上 市, 导 致 基金 份额 不 能 继 续 进 行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险。


8.申购失败 的风险


如 果 投资人 申购时 未 能 提 供 符 合要 求 的 申购 对价,或 者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拒 绝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则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失败 。 此 外 , 如 果 基金 可用的 外 汇 额 度 不 足 ,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应 付 资金不 足 或出 现 违 约 ,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也可 能失败 。


9.赎回失败 的风险


如 果 投资人 赎回时 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或 者 投资人 在 登记结 算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交 收 时 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或 者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拒 绝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则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失败 。 另外 ,基金管理人可 能 根据 成 份股 市值 规模 变 化 等 因 素 调 整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 由此 可 能 导 致 投资人 按 原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申购 并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无 法 按 照 新 的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全 部 赎回 , 而只 能在二级 市场 卖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


10.投资人 参考 IOPV做 出投资 决策 的风险和 IOPV计算错误 的风险


IOPV与 实 时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存 在 差 异 , IOPV计算 可 能 出 现错误 ,投资人 若 参 考 IOPV进 行 投资 决策 可 能 导 致 损 失 。 11.第三方机构服 务 的风险


本基金的 多 项 服 务 委 托 第三方机构 办 理 ,存 在 以下 风险 :


(1)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代 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可 能受到 限 制 、 暂停 或 终止 , 从而影响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


(2)登记结 算机构 可 能 调 整 结 算 制 度 , 从而 对投资人基金 份额 、资金 等 的 结 算 方 式 发 生变 化 , 制 度 调 整可 能 给 投资人 带 来 理 解 偏 差 的风险。 同 样 的风险 还 可 能 来 自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他 代 理 机构 。


(3)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证券 与 期货 登记结 算机构 、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他 代 理 机构 可 能 违 约 , 导 致 基金或投资人利益 受 损 的风险。


1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等 相 关 当 事 人的 业务 发 展 状况 、人员 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 内 部 控 制 等 对基金收益 水 平 存 在 影响 。因 业务 扩张 过 快 、 行 业 内 过 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过 度 依 赖 等 可 能 会产 生 影响 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 作 过 程 中,可 能 因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致 风险, 例 如 , 申购赎回 清 单 编 制 错误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 欺诈 行为 及 交易错误等 风险。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 海 外 市场, 面 临 海 外 市场 波动 带 来 的风险。 影响 金 融 市场 波动 的因 素 比 较 复 杂 , 包括 经 济 发 展 、 政 策变 化 、资金 供 求 、 公司 盈利 的 变 化 、利 率汇率 波动等 , 都 将 影响 基金净值的 升跌 。 此 外 ,基金 主要 投资的 美 国市场对 每 日 证券 交易 价 格 并 无涨跌 幅 上下 限 的 规 定,因 此 美 国市场证券的 每 日 涨跌 幅空 间 相 对 较 大 。 这 一因 素 可 能 会 带 来 市场的 急剧 下 跌 , 从而带 来 投资风险 的 增 加 。


2.政府 管 制 风险 :在特 殊 情 况下 ,基金 所 投资市场有可 能面 临 政府 管 制 措 施 , 包括 对货 币 兑换 进 行 限 制 、 限 制 资本 外 流 、 征 收 高 额 税 收 等 ,会对基金投资 造 成 影响 。 3.监管风险 : 由 于监管 层 或监管 模式 出 现 非预 期的 变动 , 某些 已 经 存 在 的或 者 运作的 交易 可 能 被 新 的监管 层 或监管 体 系 认 定 为 非法 交易 ,或 受到更 严 格 的管 理, 将 导 致 基金运作 承受 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 能 被 迫 进 行 调 整, 由此 可 能 对基 金净值产 生 影响 。


4.政 治 风险 : 基金 所 投资市场因 政 治 局 势 变 化 , 如 政 策变 化 、 罢 工 、 恐怖袭 击 、 战 争 、 暴 动等 ,可 能 出 现 市场 大 幅 波动 ,对基金净值产 生 不利 影响 。


5.流 动 性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指 基金 在 短 时 间 内 购买 以及 售 出金 融工 具 , 由 于 市场 暂 时 的 供 需 不 平 衡 和本基金 较 大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使 得 市场 在交易 过 程 中产 生 不利的 暂 时 价 格变动 , 增 加 交易 成 本和 交易 难 度 。 当 某 国 /地区 的资本市场 规模 较 小 ,金 融 市场不 发 达 , 某 金 融 品 种 流 通 市值 较 低, 参与机构数量 较 少 , 成 交 不 活 跃 , 以及 基金 需 要在 短 时 间 内 进 行 大 量交易时 ,有可 能 发 生 流 动 性风险, 导 致 基 金 难 以及 时 建 仓 ,或 在 出 现 大 额赎回时 , 被 迫 在 不利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券, 使 基金 净值 遭 受 不利 影响 。


6.汇率 风险 : 本基金投资的 海 外 市场金 融 品 种 以 外 币 计 价, 如 果 所 投资市场 的货 币相 对于人 民 币 贬 值, 将 对基金收益产 生 不利 影响 ;此 外 , 外 币 对人 民 币 的 汇率 大 幅 波动 也 将 加 大 基金净值 波动 的 幅 度 。 7.利 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可 能 会 受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8.衍 生品 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 与 期 权 等 衍 生品 。尽管本基金 将 谨慎 地 使 用 衍 生品 进 行 投资,但 衍 生品 仍 可 能 给 基金 带 来 额 外 风险, 包括 杠杆 风险、 交 易 对 手 的信用风险、 衍 生品 价 格与 其基 础 品 种 的 相 关 度 降 低 带 来 的风险 等 , 由此 可 能 会 增 加 基金净值的 波动 幅 度 。 在 本基金中, 衍 生品 将 仅 用于 避 险和 进 行组合 的有 效 管理。


9.金 融 模型 风险 : 基金管理人有 时 会 使 用金 融 模型来 进 行 资产定价、 趋势 判 断、风险 评 估 等 , 辅助 其 做 出投资 决策 。但 是 金 融 模型 通 常 是 建 立在 一 系 列 的 学 术 假设之 上 的,投资实 践 和 学 术 假设之间存 在 一定的 差 距 ; 而 且 金 融 模型结 论 的 准确性 往往 受 制 于 模型 使 用的 数 据 的 精 确性。因 此 ,基金管理人 在 使 用金 融 模型 时 , 面 临 出 现错误 结 论 的可 能 性, 形 成 投资风险。


10.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 是 指 基金 在交易 过 程发 生交 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 息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产 损 失 和收益 变 化 。


(三 )运作风险


1.操 作风险 :在 开放 式 基金的 各 种 交易行为 或 者后 台 运作中,可 能 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资人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 操 作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销售 机构 、 交易 对 手 、 托 管 行 、证券 交易 所 、 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


2.会 计 核 算 风险 : 会 计 核 算 风险 主要 是 指 由 于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理 上 违 规操 作 形 成 的风险或 错误 , 通 常 是 指 基金管理人 在计算 、整理、 制 证、 填 单 、 登账 、 编 表、保管 及 其 相 关 业务 处 理中, 由 于 客观 原因 与 非 主 观 故 意 所 造 成 的 行为 过 失 , 从而 对基金收益 造 成 影响 的风险。


3.法 律 及税务 风险 : 基金 所 投资市场的 法 律 法规 、 税务 政 策 可 能与 国内不 同 , 海 外 市场可 能要 求 基金 就 股 息 、利 息 、资本利 得 等 收益 向 当 地 税务 机构 缴 纳 税 金, 使 基金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基金 所 投资市场的 法 律 及税 收 规 定可 能 发 生变 化 ,有可 能 对基金 造 成 不利 影响 。 4.交易 结 算 风险 : 海 外 的证券 交易 佣 金可 能 比 国内 高 。 海 外 股票交易 所 、货 币 市场、证券 交易 体 系 以及 证券经 纪 商 的监管 体 系 和 制 度 与 国内不 同 。证券 交易 交 割 时 间 、资金 清 算时 间 有可 能 比 国内 需 要更 长 时 间 。 此 外 , 在 基金的投资 交易 中,因 交易 的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一 位 或 多 位 的 交易 对 手 的 支付 义务 而使 得 基金 在 投资 交易 中 蒙 受 损 失 。 5.证券 借贷 /正 回购 /逆 回购 风险 : 证券 借贷 的风险表 现为 ,作 为 证券 借 出 方 , 如 果 交易 对 手 方( 即 证券 借 入 方) 违 约 ,则基金可 能面 临 到 期 无 法 获 得 证券 借贷 收 入 甚 至 借 出证券 无 法 归 还 的风险, 从而 导 致 基金资产 发 生 损 失 。证券 回购 中的 风险 体 现为 , 在回购交易 中, 交易 对 手 方 可 能 因财 务状况 或其 它 原因不 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 算 的 义务 , 从而 对基金资产价值 造 成 不利 影响 。


(四 )不可 抗 力 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产 遭 受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证券 交易 所 、 登记结 算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等 可 能 因不可 抗 力 无 法 正常工 作 , 从而影响 基金的 各 项 业务 按 正常 时 限 完 成 、 使 投资人和 持 有人 无 法及 时 查 询 权 益、 进 行 日 常 交易 以致 利益 受 损 。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紧密 跟踪 标 的 指数 ,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 及跟踪 误 差 的最 小 化 。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 境外 交易 的 跟踪同 一 标 的 指数 的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的其 他 股票 、 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股指 期货 等 金 融 衍 生品 和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在 建 仓 完 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三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 全 复制 策 略 , 即 按 照 标 的 指数 的 成 份股构 成及 其 权重 构 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 其 权重 的 变动 进 行 相 应 调 整。但因 特 殊 情 况 ( 如 成 份股 长 期 停牌 、 成 份股 发 生变更 、 成 份股 权重 由 于 自 由 流 通 量 发 生变 化 、 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市场 流 动 性不 足 等) 导 致 本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按 照 标 的 指数构 成及 权重 进 行 同 步 调 整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对投资 组合 进 行 优 化 ,尽 量 降 低 跟踪 误 差 。 在 正常 市场 情 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 控 制目 标 是 追求 日 均 跟踪 偏离 度 的 绝 对值 不 超 过 0.2%, 年 跟踪 误 差 不 超 过 2%。 如 因 标 的 指数 编 制规 则 调 整或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超 过上 述 范 围 ,基金管理人 应 采取 合 理 措 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 跟踪 误 差 进 一 步 扩 大 。 另外 ,本基金基于 流 动 性管理的 需 要 , 将 投资于 与 本基金有 相 近 的投资 目 标 、 投资 策 略 、 且 以 本基金的 标 的 指数为 投资 标 的的 指数 型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同 时 , 为更 好 地 实 现 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还 将 在 条 件 允 许的 情 况下 , 开 展 证 券 借贷 业务以及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等 金 融 衍 生品 , 以 期 降 低 跟踪 误 差 水 平 。本基金 投资于金 融 衍 生品 的 目 标 是替 代 跟踪 标 的 指数 的 成 份股 ,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更 紧 密 地 跟踪 标 的 指数 。不 得 应 用于投 机交易 目 的,或用作 杠杆 工 具 放大 基金的投资。 未来 , 随 着 全 球 证券市场投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富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和 更 新 相 关 投资 策 略 ,并 在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中 公 告 。 (四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标 的 指数 收益 率 ( 经 汇率 调 整 后 的 总 收益 指数 收益 率 )。本基金的 标 的 指数为 纳斯达克 100指数( Nasdaq-100 Index)。 纳斯达克 100 指数 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 发布 , 涵盖 了纳斯达克 股票交易 市 场 上 100 只 市值最 大 的 非 金 融 类 上 市 公司 , 反 映 了 科 技 、 工 业 、 零 售 、 电 信、 生 物 技术 、 医疗 保 健 、 交 通 、 媒 体 和 服 务 公司 等行 业 的整 体 走势 。 该 指数 具 有 宽泛 的 分 散 性, 赢 得 了 投资人和市场 专 家 的 广泛 认 同 。 如 果 指数 编 制 单位 变更 或 停 止 标 的 指数 的 编 制 、 发布 或 授权 ,或 标 的 指数 由 其 他 指数 替 代 、或 由 于 指数 编 制 方 法 的 重大 变更等 事项导 致 本基金管理人 认为标 的 指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跟踪 标 的,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资的 指 数 推 出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依 据 维护 投资人 合 法 权 益的原则,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更 本基金的 标 的 指数 、 业绩 比 较 基准和基金 名 称 。 若 变更标 的 指数 对基金投 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 略 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 于 指数 编 制 单位 变更 、 指数更 名 等 事项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五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股票 型 基金, 预 期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债 券 型 基金 与 货 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 型 基金, 主要 采 用完 全 复制法跟踪 标 的 指数 的表 现 , 具 有 与标 的 指数 、 以及 标 的 指数 所 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险收益 特征 。 (六 )投资 限 制 1.组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顾 投资原则 以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基金财产的 非 系统 性风险,保 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 将 遵循 以下 限 制 : (1)本基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款所 称银 行 应 当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 境外设 立 的 分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银 行 ,但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2)本基金 持 有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双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录 国 家 或 地区 以 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区 证券市场 挂 牌 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 持 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资产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 项 非 流 动 性资产 是 指 法 律 或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资产。 (4)本基金 持 有 境外 基金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 有货 币 市场基金可 以 不 受 上 述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任何 一 只 境外 基金,不 得 超 过 该 境外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6)除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 算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约 定。 若 基金 超 过上 述 (1)-(6)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2.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 仅 限 于投资 组合 避 险或有 效 管理,不 得 用于投 机 或 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本基金的金 融 衍 生品全 部 敞口 不 得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 支付 的 初始 保证金、投资期 权 支付 或收 取 的期 权 费 、投资 柜 台 交易 衍 生品 支付 的 初始 费 用的 总 额 不 得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易 金 融 衍 生品 , 应 当 符 合 以下 要 求 : 1)所 有 参与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级 ; 2)交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个工 作 日 对 交易 进 行 估 值,并 且 基金可 在 任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3)任 一 交易 对 手 方 的市值 计 价 敞口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会 计 年度 结 束 后 60 个工 作 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包括 衍 生品 头寸 及 风险 分 析 年度 报 告 。 (5)本基金不 得 直 接 投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品 。 (6)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3.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 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所 有 参与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级 。 (2)应 当采取 市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担 保 物 市值不低于 已 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借 方 应 当 在交易 期内 及 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已 借 出证券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 (4)除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是以下 金 融工 具 或 品 种 : 1)现 金 ; 2)存 款 证明 ; 3)商 业 票 据 ; 4)政府 债 券 ; 5)中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金 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 手 方 或其 关 联 方 的 除外 ) 出 具 的不可 撤 销 信用证。 (5)本基金有 权 在 任何 时 候 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在 正常 市场 惯 例 的 合 理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或 所 有 已 借 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 发 生 的 任何 损 失 负相 应 责 任 。 4.证券 回购交易 基金可 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 例 参与 正 回购交易 、 逆 回购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所 有 参与 正 回购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 信用 评 级 。 (2)参与 正 回购交易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收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现 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 旦 买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


(3)买方 应 当 在 正 回购交易 期内 及 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售 出证券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4)参与 逆 回购交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 支付 现 金的 102% 。一 旦 卖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券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 (5)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与 证券 正 回购交易 、 逆 回购交易 中 发 生 的 任何 损 失 负相 应 责 任 。 5.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券 总 市值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购 证券 总 市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金 总 资产的 50% 。 前 项 比例 限 制 计 算 ,基金因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易 而 持 有的 担 保 物 、 现 金不 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产。基金 如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易 、 逆 回购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适 当 的内 控 制 度 、 操 作 程 序 和 进 行 档 案 管理。 6.禁 止 行为 除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购买 不 动 产。 (2)购买 房 地 产 抵押 按 揭 。 (3)购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4)购买 实 物 商 品 。 (5)除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 算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 融 资 购买 证券,但投资金 融 衍 生品 除外 。 (7)参与 未 持 有基 础 资产的 卖 空 交易 。 (8)从 事 证券 承 销 业务 。 (9)不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客 户 或不 同 投资 组合 。 (10)购买 证券用于 控 制 或 影响 发 行 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 层 。 (11)除 法 律 法规规 定 以 外 , 向 任何 第三方 泄 露 客 户 资 料 。 (12)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七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理人 应 作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代 理人, 行 使 所 投资 股票 的投 票 权 。基 金管理人 将 本 着维护 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 地 代 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行 使 投 票 权 。 在 履 行代 理投 票 职 责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操 作 需 要 ,委 托境外托 管 人或其 他 专 业 机构 提 供 代 理投 票 的 建议 、 协 助 完 成 代 理投 票 的 程 序 等 ,基金管理 人 应 对 代 理 机构 的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保 留 投 票 记 录 ,并 承担 相 应 责 任 。


(八 )证券 交易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 纪 商 提 供 的 交易 支 持 、 研究 支 持 以及 其 他 服 务 情 况 进 行考 评 , 考 评 结 果 将 成 为 经 纪 商 选 择 及 交易量分 配 的 主要 依 据 。经 纪 商 考 评 内容 包括 以下 几 个 方面:


(1)交易 评 价 :包括交易指 令 的 执 行 速 度 及 质 量 、 指 令弹 性的 解 决方 案 、 交易 保 密 情 况 、信 息 资 讯 提 供 以及 佣 金 安排 制 度 等方面 的 评 价 ;


(2)研究 评 价 :能 够针 对本基金 业务需 要 ,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研究 报 告 和 较 为全面 的 服 务 。 包括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及 公司 分 析 报 告 、 买卖方 研究 员 之间 的 交 流情 况 、 研究 报 告 的 更 新 及 研究 的 独特 性 等方面 的 评 价 ;


(3)服 务 评 价 :包括 对 客 户 发 行 产 品 所提 供 的 建议 、 组 织 对 上 市 公司 拜访 活 动 以及 IPO的 安排 等方面 的 评 价 ;


(4)其 它 评 价 :包括 后 台 ( 清 算 和 交 割 ) 便 利性和可 靠 性、 公司 股 东 结 构 状况 及 第三方 的 评 级 、 以及 公司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等方面 的 评 价 ;


(5)其 他 有利于基金 持 有人利益的 商 业 合 作 考虑 。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上 述 评 价 指标 定期对经 纪 商 进 行 综 合考 察 ,撰 写《 经 纪 商 评 价 报 告 》 , 选取 最 适 合 基金投资 业务 的经 纪 商 合 作 ,并 根据 考 评 结 果 分 配 基金 在各 个 经 纪 商 的 交易量 。


2.其 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基金定期 报 告 中对 所选 择 的证券经 纪 商 、 基金 通 过 该 证券经 纪 商 买卖 证券的 成 交量 以及所 支付 的 佣 金 等 进 行 披露 。对于 在 证券经 纪 商 选 择 和 交易量分 配 中 存 在 或 潜 在 的利益 冲 突 ,管理人 应 该 本 着 尽可 能 维护 持 有人的利益 进 行 妥善 处 理,并 按 规 定 进 行报 告 。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在 业绩 披露 中 将 采 用 全 球 投资表 现标 准 ( GIPS)。


1.在 业绩 表 述 中 采 用 统 一的货 币; 2.按 照 GIPS的 相 关 规 定和 标 准 进 行计算 ; 3.如 果 GIPS的 标 准 与 国内 现行要 求 不 符 时 ,同 时 公 布 不 同 标 准 下 的 计算 结 果 , 并说明其 差 异 ; 4.对 外披露 时 , 需 要 注 明 业绩 计算标 准 是 符 合 GIPS要 求 的。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电 话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 况 截 至 2013年 3月 15日 ,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 33只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鹰 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 选 证券投 资基金、国 泰 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马稳 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货 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鼎 价值 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沪 深 300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 由 国 泰 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国 泰 区 位 优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 价值经 典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 泰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事件 驱 动策 略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信用 互 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 泰 成 长 优 选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 泰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国 泰 6个月 短 期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现 金管理货 币 市场基 金、国 泰 金 泰 平 衡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由 金 泰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民 安 增 利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国证 房 地 产 行 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估 值 优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由 国 泰估 值 优势 可 分离交易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封闭 期 届 满 转 换 而 来 )、 上 证 5年 期国 债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 上 证 5年 期国 债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另外 ,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04年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 业 年 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月 24日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格 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 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 的 基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 年 金、 专 户 理财和 QDII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 况 1.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21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起 任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总 经 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 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 高 级 经 理。 2005年 1月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重 组 办公 室 主 任 。 2007年 8月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资 本市场 部 负责 人、 战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办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 研究 生 。 2006年 6月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计量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 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工 作,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风险管理 二组 负责 人。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1991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席 执 行 官 ; 2003 年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2004年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席 执 行 官 。 2011年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 投资 官 。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 务 。 2010年 6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起 任 中国人 民 保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业 部 助 理 经理 ; 1994年起 任 中国保险 (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 助 理 ; 1996年起 任 忠 利保 险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险 承 保人 ; 1998年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 经理。 2002 年起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起 任 中 意 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2010年 6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工程 师 。 1994年 3月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 信 托 投资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党 组 成 员、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19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监会 工 作, 历 任 法规 处 副 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构 处 副 处 长 、基 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 月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 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 关 法 律 工 作, 日 本 西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 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 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 法 学 院 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 院副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会 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 成 员、 全 国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 委员会委员、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 法 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 教育 研究 会 第 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北京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大 连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等 职。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书 记; 1982年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 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县 长 ; 1985 年起 任 吉林省抚松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县 长 ; 1989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吉林省白 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1995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1998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海 南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专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河南 省 工 作, 历 任 河南省 分行 副 处 长 、 处 长 ; 南阳 市 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至 2008年 任 河南省豫 财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工程 师 。 1982 年 1月至 1988年 10 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司任 工程 师 ; 1988年 10月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 处 长 ; 1993 年 7月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设开 发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至 1998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 主 任 ; 1998 年 10月至 2005年 1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资产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先 后 任 资产管理 处 置 部总 经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 询 师 。 1967年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 财 务 部 首席 执 行 官 、 忠 利集 团 财 务 部总 监、 忠 利集 团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集 团 首席 风险 官 、 忠 利集 团 兼 并收 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总 监,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 月起 任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 人 民解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 院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部 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 月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百 富 勤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6 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 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投 资管理 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监 事 。 沙 骎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1998年 5月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于国 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月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于 平 安 保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至 2008年 1月 任 职于 宝 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 后 担 任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研究 部总 监。 现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 算 部 经理, 2001 年 10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总 监。 2007年 11月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高 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20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至 1998 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管理 部总 经理、基金运作 部总 经理、基金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周 向 勇 , 硕士 研究 生 , 17年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先 后 任办公 室 科 员、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主 任 科 员。 2004年 12 月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 作, 任办公 室 高 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 营 组 负责 人。 2011年 1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田昆 , 博士 研究 生 , 10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渠 道 经理、 渠 道 主 管、 上海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市场 部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及 零 售 业务 总 经理。 2012年 8 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11月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 研究 生 , 11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会信 息 中 心工 作,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至 2012年 6 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工 作,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起 加 盟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8月起 任公司 督 察 长 。 4.本基金 拟 任 基金经理 崔涛 , 硕士 研究 生 , 8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于 Paloma Partners资产 管理 公司 、 富 通银 行( 纽 约 ) 。 2009年 6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高 级 经 理 (量 化 研究 方 向 ), 从 事 量 化及 衍 生品 投资、 指数 基金和 ETF的投资 研究 以及 境 外 市场投资 研究 。 2011年 5月起 任 国 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1年 5月起 任 国 际 业务 部总 监 助 理, 2012年 5月起 任 国 泰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 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 发部 、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 系 等 负责 人员中产 生 。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运 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要 职 责是 根据 有 关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以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周 向 勇 先 生: 副 总 经理 黄焱 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沙 骎 先 生: 投资 总 监 张 玮 先 生: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固 定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6.上 述 成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 )基金管理人职 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 6.编 制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 等 公开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信 息 ,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清 单 ; 8.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12.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职 责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发 生: (1)将 其 固 有财产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5)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1)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议 ; (3)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 法 监管 ;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12)在 公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 导 、 欺诈 成 分 ; (13)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为 。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 合 同 行为 的 发 生 。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为 。 (六 )基金经理 承 诺 1.依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2.不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 谋 取 利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七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 成 了 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面 ,并 通 过相 应 的 具 体 业务 控 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循 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 过 程 和 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保 持 与 业务 发 展 的 同 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 位 上; 5)定性和定 量 相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财 务 会 计 准则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实 现 了 职 责 分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 效 控 制 管理运 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主要包括: 岗 位 分离 和 空 间 分离 制 度 、投资管 理 控 制制 度 、信 息 技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及相 应 的 业务 控 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4)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情 况 、 以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 立 监 察 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素 (1)控 制 环 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 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有 效 实 施 , 主要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级 授 权 、 注 重 诚信并 关 注 风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 稽 核职 能等方面 。 1)公司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 公司重大 经 营 决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决策 及 监督 ; 2)在组 织 结 构方面 , 公司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机构分 别 负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面 的 决策 和监督 控 制 。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 投资人 服 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 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 成 了 诚信 为 本和 稳 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4)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 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进 建议 。 (2)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 先 , 公司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则,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 司 财 务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及 会 计 业务 控 制 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运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 务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到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督。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要包括: 岗 位 分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离 制 度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火墙 , 充分 保证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分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及 稽 核 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 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 效 控 制操 作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进 的投资风险 量 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控 制 :为 保证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方面均 制 定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 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 务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方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独立 的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首 先从 总体 上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总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门 根据 各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 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详细 的风险 控 制 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 察 稽 核, 重 点 是业务 活 动 中风险 暴 露 程度 较 高 的 环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 业务 开 展 和市场 变 化 情 况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 更 新 和 调 整, 以 适 应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公司建 立 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 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议 ,对于 重大问题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期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 据 市场 变 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销售办 法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募集。本基金募集 申请 已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262号文核准。 (二 )基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间 1.基金的 类 别 : 境外 股票指数 基金 2.基金的运作 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 式 3.基金 存 续 期 间 : 不定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对 象 和募集 目 标 1.发 售 时 间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月 , 具 体发 售 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 2.发 售 方 式 投资人可 选 择网 上 现 金 认购 、 网 下 现 金 认购 两 种 方 式 。


网 上 现 金 认购 是 指 投资人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指 定的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用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网 上 系统 以 现 金 进 行 的 认购 ; 网 下 现 金 认购 是 指 投资人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指 定的 发 售 代 理 机构 以 现 金 进 行 的 认购 。


销售 机构 对 认购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认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登记结 算机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的 名 单 及 各自 可 接 受 的 认购方 式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3.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4. 募集 目 标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 汇局 核准的 额 度 ( 美元 额 度 需 折算为 人 民 币 ) 内 设 定本基金募集 规模上 限 , 具 体 募集 规模上 限 以及规模 限 制 参 见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金的资产 规模 不 受 上 述限 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 金的 外 汇 额 度 控 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四 )募集 币 种 人 民 币 (五 )认购 开 户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时 需具 有 上海 证券 账户 , 上海 证券 账户是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股 账户 或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 1.如 投资人 需 新 开 立 上海 证券 账户 ,则 应 注 意:


开 户当日 无 法 办 理 指 定 交易 , 建议 投资人 在 进 行认购前 至 少 2个工 作 日 办 理 开 户 手续 。


2.如 投资人 已 开 立 上海 证券 账户 ,则 应 注 意:


(1)如 投资人 未 办 理 指 定 交易 或 指 定 交易在 不 办 理本基金 发 售 业务 的证券 公 司 , 需 要指 定 交易 或 转 指 定 交易在 可 办 理本基金 发 售 业务 的证券 公司 。


(2)当日 办 理 指 定 交易 或 转 指 定 交易 的投资人 当日 无 法 进 行认购 , 建议 投资人 在 进 行认购 的 1个工 作 日 前 办 理 指 定 交易 或 转 指 定 交易 手续 。 (六 )基金 认购 费 用 认购 费 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超 过 认购份额 的 0.8%, 认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所示 : 认购份额 M 认购 费 率 M<50万 份 0.8% 50万 份 ≤ M<100万 份 0.5% M≥ 100万 份 1000元 /笔


基金管理人 办 理 网 下 现 金 认购时 按 照 上 表 所示费 率 收 取 认购 费 用,投资人 申 请 重 复 现 金 认购 的, 须 按 每 笔 认购申请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网 上 现 金 认购 和 网 下 现 金 认购时 可 参 照 上 述 费 率 结 构 收 取 一定的 佣 金。 (七 )网 上 现 金 认购 1.认购 程 序 : 投资人 认购时 间 安排 、 认购时 应 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续 , 详 见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2.认购 金 额 的 计算: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进 行 网 上 现 金 认购 的投资人, 认购 以 基金 份额申请 , 认购 佣 金和 认购 金 额 的 计算 公 式 为:


认购 佣 金 = 认购份额 ×佣 金 比率


认购 金 额 = 认购份额 ×( 1+ 佣 金 比率 )


认购 佣 金 由 发 售 代 理 机构在 投资人 认购 确 认时 收 取 ,投资人 需以 现 金 方 式 交 纳 认购 佣 金。


例 : 某 投资人 到 某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网点 认购 1,000份 本基金, 该发 售 代 理 机构 确 认 的 佣 金 比率 为 0.8%,则 需 准 备 的资金金 额计算 如 下 :


认购 佣 金 = 1,000× 0.8%= 8元 认购 金 额 = 1,000× (1+0.8%)= 1,008元 即 投资人 需 准 备 1,008元 资金, 方 可 认购到 1,000份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3.认购 限 额: 网 上 现 金 认购 以 基金 份额申请 。 单 一 账户 每 笔 认购份额 需 为 1,000份 或其整 数 倍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99,999,000份 。投资人可 以 多 次 认购 , 累 计 认购份额 不 设 上 限 。


4.认购申请: 投资人 在认购 本基金 时 , 需 按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的 规 定, 备 足 认购 资金, 办 理 认购 手续 。 网 上 现 金 认购申请 提 交 后 ,不可 撤单 。


5.清 算交 收 : T日 发 售 代 理 机构 接 受 网 上 现 金 认购申请 并 冻 结相 应 的 认购 资金 后 , 在 登记结 算机构 规 定的 时 点 前 将 足 额 资金 划 入相 应 的 备 付 金 账户 。 登记结 算 机构 进 行 清 算交 收,并 将 有 效 认购数 据 发 送 发 售协 调 人, 发 售协 调 人 将 实 际 到 位 的 认购 资金 划 往 基金募集 专 户 。


6.认购 确 认:在 募集期 结 束 后 3个工 作 日 之 后 ,投资人 应通 过 其 办 理 认购 的 销售 网点 查 询 认购 确 认 情 况 。 (八 )网 下 现 金 认购


1.认购 程 序 : 投资人 认购时 间 安排 、 认购时 应 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续 , 详 见 本基金的 发 售公 告 。


2.认购 金 额 和利 息 折算 的 份额 的 计算: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购 的投资人, 认购 以 基金 份额申请 , 认购 费 用和 认购 金 额 的 计算 公 式 为: 认购 费 用 = 认购份额 ×认购 费 率 认购 金 额 = 认购份额 ×( 1+ 认购 费 率 ) 总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 + 认购 金 额 产 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认购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人 认购申请时 收 取 ,投资人 需以 现 金 方 式 交 纳 认购 费 用。


例 : 某 投资人 到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认购 100,000份 基金 份额 , 认购 金 额 产 生 的利 息 为 10元 ,则 需 准 备 的资金金 额计算 如 下 :


认购 费 用 = 100,000× 0.8%= 800元


认购 金 额 = 100,000× (1+0.8%)= 100,800元


总 认购份额 =100,000+10/1.00=100,010份


即 投资人 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认购 本基金 100,000份 , 需 准 备 100,800元 资金 , 假 定 该 笔 认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 10元 ,则投资人可 得 到 100,010份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购 的 认购 金 额 的 计算: 同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网 上 现 金 认购 的 认购 金 额 的 计算 。


3.认购 限 额: 网 下 现 金 认购 以 基金 份额申请 。投资人 单 笔 认购份额 须 为 1,000 份 或其整 数 倍 。投资人可 以 多 次 认购 , 累 计认购份额 不 设 上 限 。


4.认购 手续 : 投资人 在认购 本基金 时 , 需 按销售 机构 的 规 定, 到 销售 网点 办 理 相 关 认购 手续 ,并 备 足 认购 资金。 网 下 现 金 认购申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5.清 算交 收 : T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购申请 ,投资人 向 基金管 理人 缴 交认购 资金和 认购 费 用,基金管理人于 T+2日 内 进 行 有 效 认购 款 项 的 清 算 交 收, 将 实 际 到 位 的 认购 资金 划 往 基金募集 专 户 。 T日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购申请 , 由 该发 售 代 理 机构 冻 结相 应 的 认购 资金。 在各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将每 一 个 投资人 账户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购申请 汇 总 后 ,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网 定价 发 行 系统 代 该 投资人 提 交 网 上 现 金 认购申请 。 之 后 , 登记结 算机构 进 行 清 算交 收,并 将 有 效 认购数 据 发 送 发 售协 调 人, 发 售协 调 人 将 实 际 到 位 的 认购 资金 划 往 基金募集 专 户 。


6.认购 确 认:在 募集期 结 束 后 3个工 作 日 之 后 ,投资人 应通 过 其 办 理 认购 的 销售 网点 查 询 认购 确 认 情 况 。 (九 )募集资金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购 的有 效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期 间 产 生 的利 息 , 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人 所 有,其中利 息 转 份额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记 录 为 准 ; 网 上 现 金 认购 和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购 的有 效 认购 资金 在 登记结 算机 构 清 算交 收 后 产 生 的利 息 , 计 入 基金财产,不 折算为 投资人基金 份额 。 (十 )募集资金 与 费 用 基金募集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基金募集期 间 的信 息披露 费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以及 其 他 费 用,不 得 从 基金财产中 列 支 。 八、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1.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3个月 内,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人 民 币 , 并 且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 下 ,基金募集期 届 满 或基金管理 人依 据 法 律 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 且 基金募集 达 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募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 同 生 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基金 合 同 生 效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3.基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资人的 认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二 )基金募集 失败 1.基金募集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 ,则基金募集 失败 。 2.如 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其 固 有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金募集期 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 纳 的 认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如 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发 售 代 理 机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发 售 代 理 机构为 基金募集 支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方各 自承担 。 (三 )基金 存 续 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个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工 作 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原因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九、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 份额折算 是 指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运作的 需 要 , 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 的 前 提下 ,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 整基金 份额 总 额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一 )基金 份额折算 的 时 间 本基金 存 续 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实 际 需 要 对基金 份额 进 行折算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并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提 前 公 告 。 (二 )基金 份额折算 的原则 基金 份额折算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 办 理,并 由登记结 算机构 进 行 基金 份额 的 变更 登记 。 基金 份额折算 后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 调 整,但 调 整 后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占 基金 份额 总 额 的 比例 不 发 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算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益 无 实质性 影响 。基金 份 额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按 照 折算 后 的基金 份额 享 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如 果 基金 份额折算 过 程 中 发 生 不可 抗 力 ,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 办 理基金 份额折 算 。 (三 )基金 份额折算 的 方 法


基金 份额折算 的 具 体 方 法 在份额折算 公 告 中 列 示 。


十、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上 市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具备下 列 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 则 》,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 市 : 1.基金募集金 额 不低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2.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 少 于 1000 人 ; 3.《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 则 》 规 定的其 他 条 件 。 基金 上 市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签 订 上 市 协议 书。基金 获 准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 份额 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 个工 作 日 发布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二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 上 市 交易 需 遵 照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 则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 施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三 )终止 上 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后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不 再 具备 本 部 分第 (一 )款规 定的 上 市 条 件 ;


2.基金 合 同 终止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上 市 ;


4.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 情形 ;


5.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认为 应 当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 基金 上 市的 决 定 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 发布 基金 份额 终止 上 市 交易 公 告 。 (四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IOPV) 的 计算与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一 个 交易 日 开 市 前 向 中证 指数 有 限公司 提 供 当日 的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证 指数 有 限公司 在 开 市 后 根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和中国人 民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元汇率 中 间 价, 计算 并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发布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IOPV) , 供 投资人 交易 、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时参考 。 1.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计算 公 式 为: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券的 替 代 金 额 +申 购赎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分 证券的 数量 、经 调 整的 T-1日预 计 开 盘 价、 T-1日 标 的 指数 涨跌 幅 以及 中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 的人 民 币 对 美元 的 汇率 中 间 价的 乘 积 之 和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的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2.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 以四 舍 五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调 整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计算方 法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 投资人 应 当 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提 供 的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开放 日 常 申购 、 赎回 业务 前 公 告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的 名 单 , 并可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提 前 公 告 后 增 加 或 减 少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 投资人可 办 理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 国 纳斯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的 共 同 交易 日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时 除外 ), 开放 时 间 为 上 午 9:30-11:30 和 下 午 1:00-3:00。 在 此 时 间之外 不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及业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月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申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月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赎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定 申购 开 始 与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 前 依 照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本基金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0个工 作 日 内、 开放 日 常 申购 之 前 , 将向 本基金 联 接 基金 开通 特 殊 申购 , 特 殊 申购 仅 开通 一 日 。 申购 价 格 以 特 殊 申购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算 , 按 金 额申购 。 特 殊 申购 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联 接 基金 特 殊 申购 所得 的 申购份额计算 如 下 :


申购份数 =申购 金 额 /特 殊 申购 日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按 照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由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本基金 联 接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本基金 采 用 份额申购 和 份额赎回 的 方 式 , 即 申购 和 赎回均 以 份额申请 。 2.本基金的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包括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3.申购 、 赎回申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4.申购 、 赎回 应 遵 守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 施细 则 》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 况 ,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不 违 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 规 则的 情 况下 更 改 上 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 程 序 1.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基金 合 同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规 定的 程 序 , 在 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 提 交申购申请时 须 根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备 足 申购 对价,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和 现 金, 否 则 所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申请 无 效 。 2.申购 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 投资人 T日 的 申购 、 赎回申请 由登记结 算机构在 T+1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资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要 求 的 申购 对价,则 申购申请失败 。 如 投资人 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则 赎回申请失败 。


基金 销售 机构受 理 申购 、 赎回申请 并不 代 表 该 申购 、 赎回申请 一定 成功 。 申 购 、 赎回 的确 认 以登记结 算机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业务规 则,对 上 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公 告 。 3.申购 和 赎回 的 清 算交 收 与 登记 本基金 申购赎回 过 程 中 涉及 的 现 金和基金 份额交 收 适 用 《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关 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 基金 登记结 算 业务 实 施细 则 》。


投资人 T日 申购 成功后 , 登记结 算机构在 T+1日 收市 后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与现 金 替 代等 的 交 收, 在 T+2日 办 理 现 金 差 额 的 清 算 ,并 将 结 果 发 送 给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与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在 T+3日 办 理 现 金 差 额 的 交 收。 投资人 T日 赎回 成功后 , 登记结 算机构在 T+1日 收市 后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交 收, 在 T+2日 办 理 现 金 差 额 的 清 算 ,并 将 结 果 发 送 给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与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在 T+3日 办 理 现 金 差 额 的 交 收。 赎回现 金 替 代 款 将 自 有 效 赎回申请 之 日 起 10个工 作 日 内 划 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账户 。 外 汇局 相 关 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金 境外 投资 主要 市场的 交易 清 算 规 则有 变更 时 , 赎回现 金 替 代 款 支付 时 间 将 相 应 调 整。 当 基金 境外 投资 主要 市场 休 市或 暂停 交易时 , 赎回现 金 替 代 款 支付 时 间 顺 延 。


如 果 登记结 算机构在 清 算交 收 时 发 现 不 能 正常 履 约 的 情形 ,则依 据《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关 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 基金 登记结 算 业务 实 施细 则 》 的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若发 生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 交 收 日 期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登记结 算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清 算交 收和 登记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进 行 调 整,并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 日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投资人 应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和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支付 应 付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现 金 替 代退 补 款 。因投资人原因 导 致 现 金 差 额 或 现 金 替 代退 补 款未 能 按 时 足 额交 收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 为 基金的利益 向该 投资人 追 偿 并 要 求 其 承担 由此 导 致 的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的 损 失 。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1.投资人 日 常 申购 、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需 为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 倍 。本 基金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为 100万 份 。


2.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购 和 赎回份额 的 数额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对价、 费 用 及 其用 途 1. 基金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 ( T日 )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 内 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如 遇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 告 。 2.申购 对价 是 指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应 交 付 的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赎回 对价 是 指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交 付给 赎回 投资人的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3.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的 数额 根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和投资人 申购赎回 的基金 份 额数额 确定。 申购赎回 清 单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 T日 的 申购赎回 清 单 在 当日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开 市 前 公 告 。 4.投资人 在申购 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可 按 照不 超 过 0.5%标 准收 取 佣 金,其中 包 含 证券 交易 所 、 登记结 算机构等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5.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七 )申购赎回 清 单 的内容 与格 式 1.申购赎回 清 单 的内容 T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公 告 内容 包括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 组合 证券内 各 成 份 证券 数 据 、 T日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T-2日 (指 T日 前第 2个 申赎 开放 日 , 下同 )现 金 差 额 、 T-2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 其 他 相 关 内容。


2.组合 证券 相 关 内容 组合 证券 是 指 本基金 标 的 指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券。 申购赎回 清 单将 公 告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 各 成 份 证券 名 称 、证券 代 码 及 数量 。


3.现 金 替 代 相 关 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申购 、 赎回 过 程 中,投资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用于 替 代组合 证券中 全 部 证券的一定 数量 的 现 金。 (1)现 金 替 代分为 两 种 类 型 :退 补 现 金 替 代(标 志 为 “ 退 补 ”) 和 必 须 现 金 替 代(标 志 为 “ 必 须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当 投资人 申购 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作 为 该 成 份 证券的 替 代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申购赎回 清 单 要 求 , 代 理投资人 买 入 或 卖 出证券, 并 与 投资人 进 行 相 应 结 算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是 指在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该 成 份 证券 必 须使 用 现 金作 为 替 代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固 定 现 金 替 代 金 额与 投资人 进 行 结 算 。 (2)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本 部 分 “ T+2日” 、“ T+3日” 指 T日后 的 第 2个 、 第 3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 国 纳斯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的 共 同 交易 日 。


1)适 用 情形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 是 指 基金管理人 认为 需 要在 投资人 申购 或 赎回时代 投资人 买 入 或 卖 出的证券。 2)申购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 : 对于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 , 申购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的 计算 公 式 为: 替 代 金 额 =替 代 证券 数量 × 该 证券经 调 整 后 的 T-1日预 计 开 盘 价 × T-1日 估 值 汇率 申购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 = 替 代 金 额 × (1+ 现 金 替 代溢 价 比例 )


收 取 溢 价的原因 是 ,基金管理人 需 要在 收 到申购 确 认 信 息 后 , 在 美 国市场 买 入 组合 证券, 结 算 成 本 与 替 代 金 额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基金管理人 在申 购赎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定 溢 价 率 ,并 据 此 收 取 申购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 如 果 申购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 高 于 购 入 该部 分 证券的实 际 结 算 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 退 还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申购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低于基金 购 入 该部 分 证券的实 际 结 算 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向 投资人收 取 欠 缺 的 差 额 。


3)申购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的 处 理 程 序


T日 ,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现 金 替 代溢 价 比例 ,并 据 此 收 取 申购 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 对于确 认 成功 的 T日 申购申请 , T+ 3日日 终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所 购 入 的 被替 代 证券的实 际 单位 购 入成 本 (包括买 入 价 格与 相 关 费 用, 折算为 人 民 币 ) 和 被替 代 证券的 T+2日 收 盘 价 (折算为 人 民 币 , 被替 代 证券 T+2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无 交易 的, 取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计算 被替 代 证券的 单位 结 算 成 本, 在 此 基 础 上 根据 替 代 证券 数量 和 申购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确定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T日后 至 T+2日 期 间 发 生 除息 、 送 股( 转增 )、 配 股等 重 要 权 益 变动 ,则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T+3日后 的 第 4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 国 纳斯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共 同 交 易 日 ,基金管理人 将 应 退 款 或 补 款 与 相 关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办 理 交 收。 若发 生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 交 收 日 期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4)赎回 替 代 金 额 的 处 理 程 序 对于确 认 成功 的 T日 赎回申请 , T+ 3日日 终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所 卖 出的 被替 代 证券的实 际 单位 卖 出金 额(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折算为 人 民 币 ) 和 被替 代 证券的 T+2 日 收 盘 价 (折算为 人 民 币 , 被替 代 证券 T+2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无 交易 的, 取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计算 被替 代 证券的 单位 结 算 金 额 , 在 此 基 础 上 根据 替 代 证券 数量 确定 赎回 替 代 金 额 , 若 T日后 至 T+2日 期 间 发 生 除息 、 送 股( 转增 )、 配 股等 重 要 权 益 变动 ,则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T+3日后 的 第 5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 国 纳斯达克 证 券 交易 所 共 同 交易 日 内,基金管理人 将 应 支付 的 赎回 替 代 金 额与 相 关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办 理 交 收。 若发 生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 交 收 日 期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3)必 须 现 金 替 代 1)适 用 情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一 般 是由 于 标 的 指数 调 整, 即 将 被 剔 除 的 成 份 证券 ; 或 法 律 法规 限 制 投资的证券 ;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等 原因 认为 有 必 要 实 行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成 份 证券。 2)替 代 金 额: 对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 在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一定 数量 的 现 金, 即“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算方 法 为申购 赎回 清 单 中 该 证券的 数量 乘 以 其经 调 整 后 的 T-1日预 计 开 盘 价并 按 照 T-1日 估 值 汇率换 算 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合 理的其 他 方 法 。 (4)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相 关 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为 便 于 计算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及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预 先冻 结 申请申购 、 赎回 的投资人的 相 应 资金, 由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 现 金 数额 。 T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告 T日预 估 现 金 部 分 。其 计算 公 式 为: T日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T-2日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券的 替 代 金 额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的 数量 、经 调 整 后 的 T-1日预 计 开 盘 价 以及 T-1日 估 值 汇率 的 乘 积 之 和 )


其中, 若 T日 为 基金 分 红 除息 日 ,则 计算 公 式 中的 “ T-2日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 ” 需 扣 减相 应 的收益 分 配 数额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的 数 值可 能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5)现 金 差 额 相 关 内容


T日 现 金 差 额在 T+2日 的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告 ,其 计算 公 式 为: T日 现 金 差 额 = T日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券的 替 代 金 额 +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券的 数 量 、 T日 收 盘 价 以及 T日 估 值 汇率 的 乘 积 之 和 ) T日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 T+2日 公 告 的 T日 现 金 差 额 进 行 资金 的 清 算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可 能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资人 申购时 , 如 现 金 差 额为 正 数 ,则投资人 应根据 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支付 相 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为 负 数 ,则 投资人 将 根据 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 得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资人 赎回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则投资人 将 根据 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 得相 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为 负 数 , 则投资人 应根据 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支付 相 应 的 现 金。 4、 申购赎回 清 单 的 格 式 T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的 格 式 举 例 如 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2年 11月 13日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 2012年 11月 9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600.2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2012年 11月 13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606.21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赎回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 量(股) 现金替 代标志 现金替 代溢价 比率 替代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AAPL AAPL 51 退补 20% 174430.56


ADBE ADBE 27 退补 20% 5563.97


ADP ADP 27 退补 20% 9426.94


ADSK ADSK 13 退补 20% 2538.90


AKAM AKAM 10 退补 20% 2303.91


ALTR ALTR 17 退补 20% 3283.69


ALXN ALXN 11 退补 20% 6374.21


AMAT AMAT 68 退补 20% 4553.89


AMGN AMGN 42 退补 20% 22633.88


AMZN AMZN 25 退补 20% 35669.03


APOL APOL 6 退补 20% 727.27


ATVI ATVI 61 退补 20% 4138.91


AVGO AVGO 13 退补 20% 2752.66


BBBY BBBY 13 退补 20% 4712.53


BIDU BIDU 15 退补 20% 9884.70


BIIB BIIB 13 退补 20% 11423.41


BMC BMC 9 退补 20% 2275.94


BRCM BRCM 28 退补 20% 5450.76


CA CA 26 退补 20% 3618.34


CELG CELG 24 退补 20% 11439.79


CERN CERN 9 退补 20% 4367.03


CHKP CHKP 11 退补 20% 3090.09


CHRW CHRW 9 退补 20% 3480.25


CMCSA CMCSA 116 退补 20% 26440.34


COST COST 24 退补 20% 14512.18


CSCO CSCO 293 退补 20% 31158.79


CTSH CTSH 16 退补 20% 6647.76


CTXS CTXS 10 退补 20% 3735.27


DELL DELL 95 退补 20% 5584.01


DLTR DLTR 13 退补 20% 3100.73


DTV DTV 34 退补 20% 10318.01


EA EA 17 退补 20% 1395.51


EBAY EBAY 70 退补 20% 20934.27


ESRX ESRX 44 退补 20% 14395.00


EXPD EXPD 12 退补 20% 2794.93


EXPE EXPE 7 退补 20% 2540.60


FAST FAST 16 退补 20% 4210.92


FFIV FFIV 4 退补 20% 2170.73


FISV FISV 7 退补 20% 3261.64


FLEX FLEX 36 退补 20% 1342.66


FOSL FOSL 3 退补 20% 1505.57


GILD GILD 41 退补 20% 19093.54


GMCR GMCR 9 退补 20% 1407.86


GOLD GOLD 3 退补 20% 2066.15


GOOG GOOG 14 退补 20% 58749.14


GRMN GRMN 11 退补 20% 2530.84


HSIC HSIC 5 退补 20% 2427.71


INFY INFY 4 退补 20% 1078.56


INTC INTC 274 退补 20% 35853.17


INTU INTU 16 退补 20% 5982.48


ISRG ISRG 2 退补 20% 6723.86


KLAC KLAC 9 退补 20% 2698.92


LIFE LIFE 10 退补 20% 2923.20


LINTA LINTA 28 退补 20% 3482.14


LLTC LLTC 13 退补 20% 2656.02


LRCX LRCX 10 退补 20% 2310.84


MAT MAT 19 退补 20% 4285.26


MCHP MCHP 11 退补 20% 2103.26


MDLZ MDLZ 97 退补 20% 15876.38


MNST MNST 10 退补 20% 2845.08


MRVL MRVL 31 退补 20% 1519.43


MSFT MSFT 459 退补 20% 81661.61


MU MU 56 退补 20% 1965.10


MXIM MXIM 16 退补 20% 2871.79


MYL MYL 22 退补 20% 3611.92


NFLX NFLX 3 退补 20% 1477.79


NTAP NTAP 20 退补 20% 3376.80


NUAN NUAN 17 退补 20% 2257.67


NVDA NVDA 34 退补 20% 2553.26


NWSA NWSA 86 退补 20% 13160.32


ORCL ORCL 267 退补 20% 51001.27


ORLY ORLY 7 退补 20% 3889.18


PAYX PAYX 20 退补 20% 4062.24


PCAR PCAR 19 退补 20% 5154.28


PCLN PCLN 3 退补 20% 11967.86


PRGO PRGO 5 退补 20% 3310.02


QCOM QCOM 93 退补 20% 36109.02


RIMM RIMM 28 退补 20% 1552.32


ROST ROST 12 退补 20% 4172.36


SBUX SBUX 42 退补 20% 13409.93


SHLD SHLD 6 退补 20% 2322.05


SIAL SIAL 7 退补 20% 3073.33


SIRI SIRI 210 退补 20% 3677.94


SNDK SNDK 13 退补 20% 3316.13


SPLS SPLS 37 退补 20% 2585.08


SRCL SRCL 5 退补 20% 2909.97


STX STX 22 退补 20% 3886.34


SYMC SYMC 38 退补 20% 4302.02


TXN TXN 62 退补 20% 11534.42


VIAB VIAB 25 退补 20% 7733.25


VMED VMED 15 退补 20% 3047.63


VOD VOD 52 退补 20% 8651.92


VRSN VRSN 9 退补 20% 2435.27


VRTX VRTX 12 退补 20% 3339.25


WCRX WCRX 14 退补 20% 1024.00


WFM WFM 10 退补 20% 5733.63


WYNN WYNN 5 退补 20% 3383.73


XLNX XLNX 14 退补 20% 2957.35


XRAY XRAY 8 退补 20% 1937.88


YHOO YHOO 65 退补 20% 7174.44


(八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作或 者 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3.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些 申购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 5.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记结 算机构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申购 ,或 者 指数 编 制 单位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购赎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或 编 制 不 当 。 上 述 异 常 情 况 指 基金管理人 无 法预 见 并不可 控 制 的 客观情形 , 包括 但不 限 于 系统故障 、 网 络 故障 、 通 讯 故障 、 电 力 故障 、 数 据 错误等 。 6.基金管理人 开 市 前 未 能 公 布 申购赎回 清 单 ,或 在 开 市 后 发 现申购赎回 清 单 编 制 错误 或 IOPV计算错误 。 7.基金可用的 外 汇 额 度 不 足 。 8.基金投资 所 处 的 主要 市场 ( 美 国 纳斯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 休 市 时 或本基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件 , 继 续 接 受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 9.法 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除 第 4项 的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作或 者 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3.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记结 算机构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赎回 ,或 者 指数 编 制 单位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购赎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或 编 制 不 当 。 上 述 异 常 情 况 指 基金管理人 无 法预 见 并不可 控 制 的 客观情形 , 包括 但不 限 于 系统故障 、 网 络 故障 、 通 讯 故障 、 电 力 故障 、 数 据 错误等 。 4.基金管理人 开 市 前 未 能 公 布 申购赎回 清 单 ,或 在 开 市 后 发 现申购赎回 清 单 编 制 错误 或 IOPV计算错误 。 5.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6.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7.基金投资 所 处 的 主要 市场 ( 美 国 纳斯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 休 市 时 或本基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件 , 继 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 8. 本基金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 额 的 符 合要 求 的 赎回 对价, 此 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暂停 当日 至 少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9.法 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付部 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回 金 额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十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1.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消 除 的,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公 布 重 新 开 放 日 前第 2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 也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 公 告 中明确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放 的 公 告 。 (十 一 )组合 证券 申购与赎回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并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本基金可 采取 实 物 申购与赎 回 , 即以 组合 证券、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进 行 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管理人 将 于 新 的 申购与赎回方 式 开 始 执 行前 对有 关 规 则和 程 序 予 以 公 告 。 (十 二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等 其 他 业务 登记结 算机构 可依 据 其 业务规 则,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 非 交易 过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务 ,并收 取 一定的 手续 费 用。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含境外托 管人收 取 的 费 用 ; 3.指数 使 用 费; 4.基金财产 拨 划 支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 费 用 ;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8.基金的证券 交易 和 结 算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以及 在 境外 市场的 开 户 、 交易 、 结 算 、 登记 、 存 管 等各 项 费 用 ; 9.外 汇兑换 交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10.基金的 上 市 费及 年 费; 11.依 法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场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三 )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 首 日 起 3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 首 日 起 3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3.指数 使 用 费 本基金作 为指数 基金, 需 根据 与指数 所 有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许可 协议 的 约 定 向 NASDAQ OMX Group,Inc.支付 指数 使 用 费 。 基金 每 日 应 支付 的 指数 使 用 费 ,对于 每 日 基金资产净值中不 超 过 1亿 美元 或 等 值人 民 币 的 部 分 , 在 次 日 按 该部 分 的 0.06%的 年 费 率 计 提; 对于 每 日 基金资产净 值中 超 过 1亿 美元 或 等 值人 民 币 的 部 分 , 在 次 日 按 该部 分 的 0.04%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E× 0.06%÷ 当 年 天 数 , E≤ 1亿 美元 或 等 值人 民 币 时 ; H=1亿 美元 或 等 值人 民 币 × 0.06%÷ 当 年 天 数 +( E-1亿 美元 或 等 值人 民 币 ) × 0.04%÷ 当 年 天 数 , E>1亿 美元 或 等 值人 民 币 时 H 为 每 日 应 当 计 提 且 在 次 日 实 际 计 提 的 指数 使 用 费 E 为 每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 使 用 费 从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开 始 后 次 日 计 提 , 按 季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指数 使 用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首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 支付 。 指数 使 用 费 每年 不 得 低于 40,000美元 或 等 值人 民 币 , 当 按 上 述公 式 计算 的 年 指数 使 用 费 低于 40,000美元 或 等 值人 民 币 时 , 按 40,000美元支付 。 如 果 指数 使 用 费 的 计算方 法 和 费 率 等 发 生 调 整,本基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算指数 使 用 费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此 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4.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指数 使 用 费 之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 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 规 定,依 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按 费 用 支 出金 额 支付 , 列 入 或 摊 入当 期基金 费 用。 (四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信 息披露 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以及 其 他 费 用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 酌 情 降 低基金管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基金 税 收 基金 根据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投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规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 律 法规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除 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疏 忽 、 故 意行为 导 致 的基金 在 税 收 方面 造 成 的 损 失 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 任 。 对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 基金管理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资市场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托 管 银 行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示具 体 协 调 基金 在 海 外 税务 的 申报 、 缴 纳 及 索 取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基金管理人或其 聘 请 的 税务 顾 问 对最 终 税务 的 处 理的真实准确 负责 。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 含 各 项 有 关 税 收 ) 后 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或 境外 市场 惯 例 为 本基金 开 立 证券 账户 和 现 金 账户 ,保证 上 述 账户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及 境外托 管人的财产 独立 ,并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境外托 管人的其 他托 管 账户相 独立 。基金 托 管人 应 负责 本基金 银 行 存 款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有 关境外 证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 应 符 合 投资 地 所 在 国 家 或 地区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和市场 惯 例 。 (四 )基金财产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和 /或 境 外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按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费 用。基金财产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 销 ,不 同 基金财产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 算 财产。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试 行 办 法 》 和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 处 分 。 非 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务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共 同 的 正常 交易 日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开放 日 。 (二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及 本基金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持 有的其 它 资产。 (三 )估 值 方 法 1. 股票 估 值 方 法 (1)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2)未上 市 股票 的 估 值 ①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等方 式 发 行 的 股票 , 按估 值 日 在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② 首 次发 行 且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价 估 值 ; 首 次发 行 且 有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估 值。 2.债 券 估 值 方 法 (1)对于 上 市 流 通 的 债 券,证券 交易 所 市场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证 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 应 收利 息 后得 到 的净价 估 值。 (2)对于 非上 市 债 券, 参 照 主要做 市 商 或其 他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若 债 券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开 信 息 取得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从 其经 纪 商 处 取得 , 并 通 过 书 面方 式及 时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3.衍 生品 估 值 方 法 (1)上 市 流 通 衍 生品 按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2)未上 市 衍 生品 按 成 本价 估 值, 如 成 本价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若 衍 生品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开 信 息 取得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从 其 经 纪 商 处 取得 ,并 通 过 书 面方 式及 时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4.存托 凭 证 估 值 方 法 公开 挂 牌 的 存托 凭 证 按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5.基金 估 值 方 法 (1)上 市 流 通 的基金 按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2)其 他 基金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估 值。 (3)若 基金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开 信 息 取得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从 其经 纪 商 处 取 得 ,并 通 过 书 面方 式及 时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6. 非 流 动 性资产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估 值 方 法 对于 未上 市 流 通 、或 流 通 受 限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应 参 照 上 述估 值原则 进 行 估 值。 如 果 上 述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观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7.汇率 本基金 外 币 资产价值 计算 中, 所涉及 人 民 币 对 美元 的 汇率 应 当以 基金 估 值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 布 的人 民 币 汇率 为 准。 涉及 到 其 它 币 种 与 人 民 币 之间 的 汇率 , 采 用 估 值 日 伦 敦 时 间 下 午 四 点 (或 能 够 取 到 的 下 午 四 点 以 前 最 近 时 点 ) 由 彭 博 信 息 (Bloomberg)提 供 的其 它 币 种 与 美元 的中 间 价 套 算 。 8.税 收 对于 按 照中国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投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规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本基金 将 按权 责 发 生 制 原则 进 行 估 值 ; 对于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基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实 际 支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对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 基金管理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资市场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托 管 银 行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示具 体 协 调 基金 在 海 外 税务 的 申报 、 缴 纳 及 索 取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基金管理人或其 聘 请 的 税务 顾 问 对最 终 税务 的 处 理的真实准确 负责 。 9.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款 第 1- 8项 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款 第 1- 8项 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10.国 家 有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四 )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差 错类 型 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结 算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并 承担 相 关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故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等 。因不可 抗 力 原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 处 理原则 因基金 估 值 错误 给 基金投资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协 商 共 同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 任 ,有 权根据 过 错 原则,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承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得 到更 正 。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损 失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给差 错 责 任 方 。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 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务 进 行更 正 调 整,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 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 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按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 的原因确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其中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 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务 进 行更 正 调 整,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的 交易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记结 算机构 进 行更 正 ,并 就差 错 的 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个 开放 日 估 值 时 间 点 计算 基金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 公 布 。 5.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上 述 第 (三 )款 第 9项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误 处 理。 ( 2) 对于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的 应 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 相 关估 值 调 整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误 处 理。 ( 3)全 球 投资 涉及 不 同 市场 及 时 区 , 由 于 时 差 、 通 讯 或其 他 非 可 控 的 客观 原 因, 在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 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易 , 导 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误 处 理。 ( 4)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五 ) 暂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涉及 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因 停 市 时 ; 2.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 已 决 定 延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 认 定的其 它 情形 。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一 )交易 的 清 算与交 割应 依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试 行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基金投资的 清 算 、 交 割事 宜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其有 充 足 的资金 ( 或证券 ) 可用 于 清 算与交 割 。 (二) 基金 托 管人可 将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 算交 收、资金 汇 划 及 交易 过户记 录 获 取 等 职 责 委 托境外托 管人 处 理。


(三)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地 交易 规 则准确 及 时 办 理 结 算 。 除 基金 托 管人或 境外托 管人 故 意 不 当 行为 、 欺诈 、 疏 忽 或 者 违 约之外 ,基金 托 管人或 境外托 管人 不 承担 其 以 符 合 法 律 法规 、 相 关 投资产 品 的 条 款 条 件 及 有 关 市场 规 则的 方 式 在 收 到 对 手 方 的对价 之 前交 付 金 融 资产或 者 支付 资金的风险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或 境外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的 要 求 下 , 应协 助 基金管理人 提 起 法 律 诉讼 或对 责 任 方 采取 类 似 措 施 以 追 究 责 任 , 由此 发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四 ) 对于 未成功 交 割 的 结 算指 令 以及 特 殊 情 况下 的 延迟 交 收,基金 托 管人 或 境外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以 便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联 系 解 决 。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成 交回报 或 清 算交 割 指 令 进 行 相 应 的 会 计 记 录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外托 管 行 可 根据 实 际 交 割 情 况 调 整 按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所 作出的会 计 记 录 ,基金 托 管人 应通知 基金管理人。 此 种 调 整 所 发 生 的 任何 支 出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协 调 解 决 。 ( 六 ) 由 于 全 球 投资 涉及 不 同 投资市场和 结 算 规 则,对于 非 因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委 托 代 理人的原因 造 成 的 延迟 交 收 等 情 况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措 施 降 低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 (三 )收益 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 配应 遵循 下 列 原则 : 1.本基金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收益 评 价 日 核定的基金净值 增 长率超 过 标 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达 到 1%以 上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3.在 符 合 基金收益 分 配 条 件 的 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 分 配 最 多 4次 ,收益 分 配 比例 根据 以下 原则确定 : 使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净值 增 长率 尽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 特 点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无 需以 弥 补 亏 损 为前 提 ,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值有可 能 低于 面 值 ; 4.若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个月 则可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5.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式采 用 现 金 分 红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 作 日; 7.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四 )基金收益 分 配 数额 的确定原则 1.在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基金净值 增 长率 和 标 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


基金净值 增 长率 为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 比 减 去 1乘 以 100%( 期 间如 发 生 基金 份额折算 ,则 以 基金 份额折算 日 为 初 始 日 重 新 计算) ; 标 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为 收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数 收 盘 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 一 开放 日 标 的 指数 收 盘 值 之 比 减 去 1乘 以 100%( 经 汇率 调 整,期 间如 发 生 基金 份 额折算 ,则 以 基金 份额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 重 新 计算) 。 截 至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净值 增 长率 减 去 标 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的 差 额 超 过 1%时 , 基金管理人可 以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2.当 基金收益 评 价 日 核定的基金净值 增 长率超 过 标 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达 到 1% 以上 时 , 以 使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净值 增 长率 尽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为 原则 确定收益 分 配 数额 。 (五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以及 该 日 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付 方 式 等 内容。 (六 )收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 审 计 (一 )基金的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度 为 公 历 每年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账 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定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书 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 年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 计 。会 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2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试 行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 法 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全 国性 报 刊 ( 以下 简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可 以 人 民 币 、 美元 等主要 外 汇 币 种 计算 并 披露 净值 及相 关 信 息 。 涉及币 种 之间 转 换 的, 应 当 披露 汇率 数 据 来 源 ,并保 持 一 致 性。 如 果 出 现 改 变 , 应 当 予 以 披露 并说明 改 变 的理 由 。人 民 币 对 主要 外 汇 的 汇率 应 当以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估 值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 布 的人 民 币 汇率 中 间 价 为 准。 本基金 除 特 别 说明 外 ,货 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包括: ( 一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社 会 公开 发 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 行 说明的 法 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更 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更 新 后 的招 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个月 的最 后 1日 。 (二) 基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各自 网 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四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 五 ) 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公 告 、基金 份额折算 结 果 公 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并 提 前 将 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及 网 站 上 。 基金 份额 进 行折算 并 由登记结 算机构 完 成 基金 份额 的 变更 登记后 ,基金管理 人 将 基金 份额折算 结 果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及 网 站 上 。 ( 六 )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基金 份额 获 准 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 易前 3个工 作 日 将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及 网 站 上 。 ( 七 ) 基金资产净值 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 2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开放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 个工 作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工 作 日后 的 2个工 作 日 内,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八 )申购赎回 清 单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 , 通 过 网 站 以及 其 他 媒 介 公 告 当日 的 申购赎回 清 单 。 ( 九 )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基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个月 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 报 告 。 5.基金定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开披露 的 第二 个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 书 面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6.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十 ) 临 时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终止 基金 合 同; 3.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更 换 或 撤 销境外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发 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 30%;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大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19.基金 变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构 ; 20.基金 更 换 登记结 算机构 ; 21.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变更 ; 23.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 24.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5.本基金 暂停 上 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 市 ; 26.基金 份额 的 折算 ; 27.开通 或 终止 人 民 币以 外 的其 他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及相 应 业务规 则 调 整 ; 28.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 或 服 务; 29.本基金 变更标 的 指数 ; 30.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事项 。 (十 一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十 三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信 息 ( 十四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基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临 时 公 告 、 年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后 , 将 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 地 、有 关销售 机构 及 其 网点 , 供公 众 查 阅 。投资 人 在 支付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 的 复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九、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 同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2.变更 基金 合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3.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并 属 于基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不利 变 化 或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 以及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基金 合 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有 权 利 义务; 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承 接 其原有 权 利 义务;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 算组 (1)基金 合 同 终止之 日 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 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 合 同 终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规 定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 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1)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 (2)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现 ; (5)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 (6)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7)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 清 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款; (3)清 偿 基金 债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 6.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20年 以上 。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系 人: 田青 联系电话 : (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的 经营 历史,其前身“ 中国人 民 建设银 行 ”于 1954年成立 , 1996年 易 名 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业 银行 之 一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由原 中国建设银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 相关的 资 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 主板上 市 ,是 中国 四 大 商业 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 公 开上 市 的 银行 。 2006年 9月 11日 , 中国建设银行 又 作为第 一 家 H股公司 晋身恒生指数。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建设银行 A股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 并开始交易。 A股 发 行 后 中国建设银行 的已发 行股份 总数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至 2012年 12月 31日 , 中国建设银行资 产总额 139,728.28亿元 ,较上 年 末增 长 13.77%。 2012年 , 中国建设银行 实现净利润 1,936.02亿元 ,较上 年 同 期 增长 14.26%。 年 化 资 产回报率为 1.47%, 年 化加权净 资 产收 益 率为 21.98%。利 息 净收 入 3532.02亿元 ,较上 年 同 期 增长 15.97%。净利 差 为 2.58%,净利 息 收 益 率为 2.75%, 均 较上 年 同 期 提高 0.01个百 分 点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收 入 962.18亿元 ,较上 年 同 期 增长 7.51%。 中国建设银行 在 中国 内 地设有 1.4万 余个 分 支机构 ,并在香港 、 新 加 坡 、法 兰 克福 、 约翰内斯堡 、 东 京、 首 尔 、 纽约 、 胡志明 市、 悉尼 、 墨尔 本设有 分 行 ,在 莫斯科 、 台 北设有代表 处 ,海外 机构 已 覆盖到全球 13 个 国 家和 地区 , 基本 完 成 在 全球 主 要 金融中 心 的 网络布局 , 24 小 时 不 间 断服 务 能力 和 基本 服 务 架构 已 初步 形 成 。 中国建设银行 筹 建、设立 村镇 银行 26家,拥 有建行 亚洲 、建银国 际 , 建行 伦 敦 、建 信 基金、建 信 金融 租赁 、建 信信 托、建 信 人 寿 、中 德 住 房储蓄 银行 等多 家 子 公司 ,为 客户提供 一 体 化 全面 金融 服 务 能力进 一 步 增 强 。





2012年 , 本 集团各方面良好 表 现, 得到 市 场与 社 会 各 界广泛认可 , 先 后 荣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机构 授予 的 30多个 重 要 奖项 。在 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 联合 Brand Finance 发 布 的“ 世界 银行 品牌 500强 ” 以 及 Interbrand发 布 的“ 2012年 度 中国 最佳品牌 ” 中 , 位列 中国银行 业首 位; 在 美 国 《财富》杂 志 “ 世界 500强 排 名 ” 中 列 第 77位 , 较上 年 上 升 31位 。 此 外, 本 集团 还荣获 了 国 内 外 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 私 人银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 行、 投 资 者 关系和 企 业 社 会 责任 等 领域 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设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证 券 保险 资 产 市 场处 、 理财 信 托股 权 市 场处 、 QFII托管 处 、 核算 处 、 清算 处 、监 督稽核 处 、 涉 外 资 产 核算 团 队 、 养老 金托管 处 、托管 业务系 统规划 与 管 理 团 队 、 上海 备 份中 心等 12个 职 能处 室 、 团 队 ,现 有 员工 210人 。 自 2007年 起 ,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 外 部 会 计师事 务 所 对 托管 业务 进 行 内 部控制审计 ,并已 经成 为 常规 化的 内 控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总 经 理 ,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行 江苏省 分 行、 广 东 省 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 会 计部 、营 运 管 理部 ,长 期 从事计划财 务 、 会 计结算 、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 理 经 验 。 纪伟 ,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行 南通 分 行、中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 部 、 信 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 期 从事 大 客户 的 客户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 理 经 验 。 张军红 ,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行 青 岛 分 行、中国 建设银行零 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行 业务 部 、行 长 办公 室 ,长 期 从事 零 售 业务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 理 经 验 。 郑绍平 ,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代 理部 ,长 期 从事 客户服 务 、 信 贷 业务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户服 务和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 三 )基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证 券 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 不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制 , 严 格 履 行托管 人 的 各 项职责 , 切 实 维护 资 产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 托人 提供高 质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 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加,已 形成 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 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是 目 前 国 内 托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商业 银行 之 一 。截至 2012年 12月 31日 , 中国建设银行 已 托管 285只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建设银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管 服 务 能力 和业务 水平 , 赢 得 了业 内 的 高 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 在 2005年及 自 2009年 起连 续 四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球 托管人 》 评 为 “中国 最佳 托管银行 ”,在 2007年及 2008年 连 续 被 《财 资 》杂 志 评 为“ 国 内 最 佳 托管银行 ” 奖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 度 和 2012年 度 中国 “ 最佳 资 产 托管银行 ” 奖 ,和 境 内 权 威 经 济媒 体 《 每 日经 济观察 》 2012年 度 “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 ”奖 。 二 、基金托管人 的 内 部控制制度 (一) 内 部控制 目标 作为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 有 关 托管 业务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 本行 内 有 关 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 业务 的 稳健 运 行 , 保 证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息 的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及 时 ,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控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 险 与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内 部控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工 作 进 行 检查 指 导 。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具 有 独 立行 使 监 督稽核工 作 职 权和 能力 。 ( 三 ) 内 部控制制度 及 措施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具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度控制 体 系, 建立 了 管 理制度 、 控制制 度 、 岗 位职责 、 业务 操 作 流程 , 可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 人 员具备从 业 资格 ; 业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 权 工 作实 行 集 中 控制 ,业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存 放 、 使用 , 账 户 资 料严 格 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 专职 信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 自 动 化 操 作, 防止 人 为 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 作 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一)监 督 方 法 依照 《 基金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 监 督 所托管基金 的 投 资 运 作。利 用 自 行 开发的“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 统 —— 基金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法 律 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 ,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 作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况 进 行监 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监 会。在 日 常 为 基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供 的 基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基金管 理 人 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况 进 行 检查 监 督 。 ( 二 )监 督 流程 1.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金 投 资 运 作 比例 控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监 控 ,发现 投 资 比例超 标 等 异 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 人 发 出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情况 核 实, 督 促 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2.收 到 基金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涉 及 各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等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 3.根据 基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金 投 资 运 作的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4.通过技 术或非 技 术 手 段 发现 基金 涉 嫌违 规 交易,电话 或书 面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进 行 解释或举 证 ,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二十一、 境外 托管人 (一 )境外托 管人的基本 情 况 名 称 : 道 富 银 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 地 址 :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 地 址 :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 定 代 表人 : Joseph L. Hooley 成 立时 间 : 1891年 4月 13日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截 止 到 2012年 12月 31日 ) 所 有 者 权 益 ( Shareholder’ s Equity) : 208.69亿 美元 (二 )托 管资产 规模 、国 际 信用 评 级 和 托 管 业务 道 富 银 行 的 全 球 托 管 业务由 美 国 道 富 集 团 公司 全 资 拥 有。 道 富 银 行 始 创 于 1891年 并于 1924年 成 为 美 国 第 一 个 共 同 基金的 托 管人。 道 富 银 行现 已成 为 一 家 具 有 领 导 地 位 的国 际 托 管 银 行 。 截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 道 富 银 行 托 管和管理资产 总 额 (Assets under custody and administration) 达 到 24.37万亿 美元 ,一 级 资本 比率 为 19.1%, 长 期 存 款 信用 评 级为 AA- (标 准 普 尓 ) 及 Aa2(穆迪 投资 )。 道 富 银 行在全 球 29个 国 家 或 地区 设 有 办事 处 , 拥 有 超 过 2万 9千 名富 有经 验 的员 工 为 客 户提 供 全方 位 的 托 管 服 务 。 道 富 在 亚洲 太 平 洋 区 开设了 包括 杭州 、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 悉 尼 和 印 度 的 孟 买 、 浦 那 及 班 加 罗尔 在 内的 八 个 营 运中 心 , 提 供 全 球 托 管、基金会 计 、 绩 效 评 估 、投资监督、 外 汇 交易 、证券 借贷 、基金 转 换 管理、 受 托 人和 注册 登记 等服 务 。 (三 )境外托 管人的职 责


1.安 全 保管 受 托 财产 ; 2.计算 境外 受 托 资产的资产净值 ; 3.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时 办 理 受 托 资产的 清 算 、 交 割事 宜 ; 4.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和 所 适 用国 家 、 地区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开设 受 托 资产 的资金 账户以及 证券 账户; 5.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供 与受 托 资产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会 计 记 录 、 交易 信 息 ; 6.保 存 受 托 资产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以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7.其 他 由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其 履 行 的职 责 。 二十二、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1.发 售协 调 人 (1)发 售 主 协 调 人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2)发 售 副 主 协 调 人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2.网 下 现 金 发 售 直 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 中心 39 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真 : 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上海 直销柜台 联系 人: 蔡丽萍 网 址: www.gtfund.com 地址: 中国北京 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 7号 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北京直销柜台 联系 人: 王彬 3.网 下 现 金 发 售 代 理 机构 、 网 上 现 金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构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 述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登记结 算机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金 颖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电 话 :( 010) 59378839 传 真 :( 010) 59378907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 称 :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 韩 炯 联 系电 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 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湖滨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联 系电 话 :( 021) 23238888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联 系 人 : 魏佳 亮 二十三、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及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立 运 用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 合 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3.发 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 规 则, 开通 或 终止 人 民 币以 外 的其 他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及制 定和 调 整 相 关 业务规 则。 在 法 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 内 决 定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管理 费 率 之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6. 根据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 更 换 或 撤 销 证券经 纪 代 理 商 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并 对其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 ; 7.根据 本基金 合 同及 有 关 规 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 益 ; 8.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请 ; 9.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 基金的利益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0.自行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登记结 算机构 , 获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登 记结 算机构 的 代 理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1.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2.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所 、会 计 师 事 务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13.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4.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5.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于谨慎的原则, 控 制 基金资产的 流 动 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 正常 运作 ; 4.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确保管理人 发 送 的 交易数 据 符 合 《 基金 法 》、《试 行 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并保证 该 数 据 真实、准确、完整,因 数 据 原因 造 成 基金资产或其 他 当 事 人的财产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6. 严 格 遵 守 境 内有 关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始 终 将 基金 持 有人的利益 置 于 首 位 , 以 合 理的依 据 提 出投资 建议 , 寻 求 基金的最 佳 交易 执 行 , 公 平 客观 对 待 所 有 客 户 , 始 终按 照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 政 策 、 指 引 和 限 制 实 施 投资 决 定, 充分 披露 一 切 涉及 利益 冲 突 的 重 要 事 实, 尊 重 客 户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 7.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8.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金 融 产 品 或 工 具;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 律 法规 有 关 投资 范 围 和 比例 限 制 的 规 定,确定 清 晰 、可 执 行 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对 超范 围 、 超比例 的投资 进 行 调 整,并 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9. 确保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的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并保证 该 数 据 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因 数 据 原因 造 成 基金财产或其 他 当 事 人 损 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偿 ; 10、委 托境外 证券 服 务 机构代 理 买卖 证券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受 信 责 任 ,并 按 照有 关 规 定对投资 交易 的 流 程 、信 息披露 、 记 录 保 存 进 行 管理 ; 11. 与 境外 证券 服 务 机构 之间 的证券 交易 和 研究 服 务 安排 ,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试 行 办 法 》 第三 十 条 规 定的原则 进 行 ; 12. 进 行 境外 证券投资, 应 当 遵 守 当 地 监管 机构 、 交易 所 的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13. 如 需 在 基金 托 管人 选 择 的 机构 之外 保管、 登记 基金财产, 应 严 格 审查 ,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 , 以及相 关 资产收益准确、 按 时 归 入 基金财产 ; 14. 严 格 按 照 全 球 投资表 现标 准 (GIPS)选取 投资 业绩 标 准 ; 15.除 依 据《 基金 法 》、《试 行 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不 得 委 托 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16.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17.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对价 ; 18.采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9.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请 , 严 格 控 制 基金投资产 品 的 流 动 性风险,确保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对价 ; 20.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 21.编 制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22.及 时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 公司 行为 信 息 ; 23.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24.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 和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25.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26.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27.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 15 年 ; 28.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29.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30.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


3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32.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33.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35.依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36.法 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依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2. 选 择 、 更 换 负责 境外 资产 托 管 业务 的 境外托 管人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 保管基金资产 ; 5.在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6.根据 本基金 合 同及 有 关 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7.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8.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9.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 事 宜 ; 2.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 3.除 依 据《 基金 法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 4.保 护 持 有人利益, 按 照 规 定对基金 日 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如 发 现 投资 指 令 或资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国 家 外 汇局 报 告 ; 5.安 全 保管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财产,准 时 将 公司 行为 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 时 收 取所 有 应 得 收 入; 6.按 照 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 按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 目 标 和 限 制 进 行 管理 ; 7.按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 宜 ; 8.确保基金的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方 法 进 行计算 ;


9.确保基金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确定并实 施 收益 分 配 方 案; 10.按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其委 托 的 境外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 承担 安 全 保管 责 任 ; 11.每月 结 束 后 5个工 作 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 汇局 报 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 况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报 ; 12.安 全 保管可 以 承担 保管 责 任 的基金资产, 开设 或委 托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13,办 理基金的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收 汇 、 付汇 和人 民 币 资金 结 算 业务; 14,保 存 基金的资金 汇 出、 汇 入 、 兑换 、收 汇 、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 及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其保 存 的 时 间应 当 不 少 于 20年 ; 1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 关 凭 证 ; 16.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7.对基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8.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29.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20.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 21.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22.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 回 对价 ;


23.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24.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 应 对 直 接 损 失承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 25. 选 择 的 境外托 管人, 应 符 合 《试 行 办 法 》 第 十九 条 的 规 定 ; 26. 对基金的 境外 财产,可 授权境外托 管人 代为 履 行 其 承担 的 受 托 人职 责 。 境外托 管人 在 履 行 职 责过 程 中,因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因 而 导 致 基金财产 受 损 的, 托 管人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责 任 ; 27.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8.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9.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30.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1.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32.保 存 与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相 关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33.法 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 汇局 根据审 慎监管原则 规 定的其 他 职 责以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正常 履 行 上 述 义务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责 任 ,并对 造 成 的基金财产 损 失承担 相 关 赔 偿 责 任 。 如 适 用的 法 律 法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再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变更 后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五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1.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3.依 法 转让 或 申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查 阅 或 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 9.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1.遵 守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遵 守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和 登记结 算机构 关 于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的 相 关 规 则 及规 定 ; 3.交 纳 基金 认购 款 项 、 应 付 申购 对价和 赎回 对价 及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所规 定的 费 用 ; 4.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6.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7.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8.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七 )本基金 合 同当 事 各方 的 权 利 义务以 本基金 合 同 为 依 据 ,不因基金财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 (八 )若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权 利 义务 与 不 时 修订 或 新颁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冲 突 的, 以 修订 后 或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为 准。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有 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 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投 票 权 。 鉴 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 联 接 基金 ( 即“ 国 泰纳斯达克 100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 以下 简称 “ 联 接 基金 ” ) 的 相 关 性,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凭 所 持 有的 联 接 基金的 份额 直 接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参 加 本基金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 在计算参 会 份额 和 计票时 , 联 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享 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数 和表 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记日 , 联 接 基金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 联 接 基金 份额 占 联 接 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 计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 以 联 接 基金的 名 义 代 表 联 接 基金的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身份行 使 表 决 权 ,但可 接 受 联 接 基金的 特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委 托 以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理人的 身份 出 席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并 参与 表 决 。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 表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须先 遵 照 联 接 基金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召 开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由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 表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二 )召 开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 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持 有基 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授权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终止 基金 合 同; (2)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3)变更 基金 类 别 ; (4)变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法 律 法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终止 基金 上 市,但因基金不 再 具备上 市 条 件 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 上 市 的 除外 ; (10)对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 2.出 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2)在 法 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 (3)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 或 服 务;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 算机构 、 代 销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5)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情 况下 , 开通 或 终止 人 民 币以 外 的其 他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回 及制 定和 调 整 相 关 业务规 则 ; (6)在 条 件 允 许 时 ,本基金 采取 组合 证券 申购与赎回 ; (7)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规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或 者登记结 算机构 的 相 关 业务规 则 发 生变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8)对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变 化; (9)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10)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本基金 合 同规 定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 式 1.除 法 律 法规 或本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四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 集人 ” )负责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天 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要 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4)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登记日; (6)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 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 3.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会 议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 场 开 会、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 方 式 开 会。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本基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在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 情 况下 ,经会 议通知载 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也可 以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 人 代为 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5)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召 集人确定。 2.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会 议 方 可 举 行: 1)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2)到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及 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 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 布 会 议通知 后 ,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3)召 集人 在 监督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表 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监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含 50%); 5)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 登记结 算机构 记 录 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所涉及 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权 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知 前 就 召 开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案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提案涉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4)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 一 提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 。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原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及 时 公 告 。 否 则,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2.议事 程 序 (1)现 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以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 ( 含 50%)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数量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 式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督,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表 决方 式 、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等 的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规 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方为 有 效 ;涉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终止 基金 合 同 等 重大事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为 有 效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采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 定的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总 数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案 或 同 一 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 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 结 果 。 (3)如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票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的 授权 代 表的监督 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督,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 进 行计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2.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十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三 、基金 合 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及 基金财产 清 算方 式 (一 )本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合 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有 权 利 义务; 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承 接 其原有 权 利 义务;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情 况 。 (二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 算组 (1)基金 合 同 终止之 日 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 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 合 同 终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规 定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1)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 (2)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现 ; (5)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 (6)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7)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 清 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款; (3)清 偿 基金 债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


6.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20年 以上 。 四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 合 同 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60日 内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基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基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和 登记结 算机构 办公 场 所 查 阅 ,但其 效 力 应 以 基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二十四、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中期、 长 期 贷 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务; 提 供 信用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 业务;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基金 合 同 明确 约 定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 相 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 境外 交易 的 跟踪同 一 标 的 指数 的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的其 他 股票 、 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股指 期货 等 金 融 衍 生品 和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在 建 仓 完 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为 了 便 于本基金 所 投资 相 关 基金的 清 算 和 托 管 业务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中 所涉 及 的 非 场内 交易 的基金 仅 通 过 本基金 境外托 管人 认 可的 交易 系统 购买 。 (二)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期 限 进 行 监督 : 1.组合 限 制 ( 1) 本基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款所 称 银 行 应 当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 境外设 立 的 分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国证监 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银 行 ,但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 2) 本基金 持 有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双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录 国 家 或 地区 以 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区 证券市场 挂 牌 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 持 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资产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非 流 动 性 资产 是 指 法 律 或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资产。 ( 4) 本基金 持 有 境外 基金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 有 货 币 市场基金不 受 此 限 制 。 ( 5) 除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 算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约 定。 若 基金 超 过上 述 (1)-(5)投资 比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2.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 仅 限 于投资 组合 避 险或有 效 管理,不 得 用于投 机 或 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本基金的金 融 衍 生品全 部 敞口 不 得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金 融 衍 生品 敞口 的 计算方 法 和 计算标 准 由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与 境 内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执 行 。


(2)本基金投资期货 支付 的 初始 保证金、投资期 权 支付 或收 取 的期 权 费 、投资 柜 台 交易 衍 生品 支付 的 初始 费 用的 总 额 不 得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易 金 融 衍 生品 , 应 当 符 合 以下 要 求 : 1)所 有 参与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级 ; 2)交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个工 作 日 对 交易 进 行 估 值,并 且 基金可 在 任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3)任 一 交易 对 手 方 的市值 计 价 敞口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会 计 年度 结 束 后 60 个工 作 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包括 衍 生品 头寸 及 风险 分 析 年度 报 告 。 (5)本基金不 得 直 接 投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品 。 (6)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3.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 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所 有 参与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级 。 (2)应 当采取 市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担 保 物 市值不低于 已 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借 方 应 当 在交易 期内 及 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已 借 出证券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 (4)除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是以下 金 融工 具 或 品 种 : 1)现 金 ; 2)存 款 证明 ; 3)商 业 票 据 ; 4)政府 债 券 ; 5)中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金 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 手 方 或其 关 联 方 的 除外 ) 出 具 的不可 撤 销 信用证。 (5)本基金有 权 在 任何 时 候 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在 正常 市场 惯 例 的 合 理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或 所 有 已 借 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 发 生 的 任何 损 失 负相 应 责 任 。 4.证券 回购交易 基金可 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 例 参与 正 回购交易 、 逆 回购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所 有 参与 正 回购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 信用 评 级 。 (2)参与 正 回购交易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收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现 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 旦 买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 (3)买方 应 当 在 正 回购交易 期内 及 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售 出证券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4)参与 逆 回购交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 支付 现 金的 102% 。一 旦 卖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券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 (5)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与 证券 正 回购交易 、 逆 回购交易 中 发 生 的 任何 损 失 负相 应 责 任 。 5.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券 总 市值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购 证券 总 市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金 总 资产的 50% 。 前 项 比例 限 制 计 算 ,基金因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易 而 持 有的 担 保 物 、 现 金不 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产。基金 如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易 、 逆 回购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适 当 的内 控 制 度 、 操 作 程 序 和 进 行 档 案 管理。 (二)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七 条 第 九款 第( 1) 至 第( 8) 项 及 第( 12) 至 第( 13) 项 的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督 方 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三) 基金投资 境外 期货的,基金投资期货的 清 算 经 纪 商 ( Clearing broker) 由 基金管理人 选 任 ,但 须 取得 基金 托 管人的 认 可。基金管理人 须 对其 选 任 的期货 经 纪 商 的资信 负责 ,并 在与 清 算 经 纪 商 的 合 同 中明确 以下 事项 : 1、 存放 在 清 算 经 纪 商 处 的基金资产 须 与 清 算 经 纪 商 的 自 有资产和 清 算 经 纪 商 其 他 客 户 的资产 隔 离 ; 2、 存放 在 清 算 经 纪 商 处 的基金资产不 得 列 入清 算 经 纪 商 的 清 算 财产 ; 3、 清 算 经 纪 商 须 对 存放 在 其 账户 内的保证金 及相 关 资产的 安 全承担 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 如 对 清 算 经 纪 商 持 有 异 议 , 应 以 书 面方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充分 说明。 ( 四 ) 投资 远 期的风险 控 制 1. 流 动 性风险 控 制 ( 1)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远 期 交易 的 流 动 性风险 控 制 ,并对 远 期 交易 资金的 流 动 性 承担 责 任 。 ( 2) 基金管理人 提 前 或 延 期 执 行 远 期 合 约 时 ,基金管理人 需 保证本基金有可 用 现 金 头寸 , 否 则 认为 本基金 是 因 为 流 动 性不 足而违 约 , 由此 给 本基金 造 成 的 手 续 费 、 违 约 金 及 资产 估 值 方面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远 期 等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应 严 格 遵 守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规 , 控 制 投资风险。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基金 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 查 。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八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九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 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三)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 保管于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或 同 意 存放 的 机构 处 。 2.基金财产 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3.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并 按 指 令 进 行 结 算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7. 基金 托 管人 在 因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因 进 行 终止 清 算时 ,不 得 将 托 管证券 及 其收益 归 入 其 清 算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理 解 现 金于 存 入 现 金 账户 时构 成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的 等额 债务 , 除 非法 律 法规及 撤 销 或 清 盘程 序 明文许可 该 等现 金不 归 于 清 算 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 归 入清 算 财产并不 构 成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二) 基金募集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 立 的 “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试 行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为 有 效 。 3.若 基金募集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三) 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供境 内资金 划 拨 使 用。基金 托 管人可委 托境外托 管人 开 立 资金 账户 ( 境外 ),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 令 办 理 境外 资金收 付 。 2.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 四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境外托 管人 在 境外 , 根据 当 地 市场 法 律 法规规 定, 开 立 和管 理证券 账户 。 ( 五 ) 期货 账户 的 开 立 如 基金投资 境外 期货,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与 期货经 纪 商 订 立 期货 合 同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其经 纪 商 处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 期货 账户 ,并 将 相 关 的 账户 信 息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六 ) 境 内 远 期投资 账户 的 开 立 境 内 托 管人 以 基金 名 义 在交易 对 手 处 开 立 保证金 账户 ,并 将 相 关 账户 的信 息 发 送 基金管理人。 ( 七 )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投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区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其委 托 机构 负责 开 立 。 2. 投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区 法 律 法规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八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境外 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定期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境外托 管人 存放 于其保管 库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 ( 九 ) 期货的保管 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和其 境外托 管 银 行( 道 富 银 行) 不 承担与 期货投资 相 关 资产 (包 括 但不 限 于期货 合 约 、保证金 ) 的保管 责 任 。基金管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开通权限 , 提 供 数 据查 询 功 能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提 供查 询 的 数 据 或 按 照基金管理 人 指 定的 查 询 途 径 取得 的 数 据 进 行 估 值和核 算 ,不 承担 核实 该 数 据 的 责 任 。 ( 十 ) 基金财产投资 境 内 银 行 存 款 的保管 责 任 1.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本基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定期 存 款 的 业务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和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险。 ( 1) 基金管理人 负责 控 制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风险。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 任 。 ( 2) 基金管理人 负责 控 制 流 动 性风险,并 承担 因 控 制 不 力 而造 成 的 损 失 。 流 动 性风险 主要包括 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金 正常 结 算 业务 的风 险、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及 的利 息 损 失 影响 估 值 等 涉及 到 基金 流 动 性 方面 的风险。 ( 3) 基金管理人 须 加强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 建设 。 如 因基金管理人员 工 的 个 人 行为 导 致 基金财产 受到 损 失 的, 需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由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 4) 基金管理人投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就 相 关事 宜 在更 新 招募说明书中 予 以 披 露 , 进 行 风险 揭示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对本基金 银 行 定期 存 款业务 的监督 与 核 查 , 审查 、 复 核 相 关 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 令 、 存 款 证实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职 责 。 2.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银 行 存 款 之 前 , 需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本基金 托 管人 除外 )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 订 总体 合 作 协议 。 如 将 资金 存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则 应 与 其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议 ; 如 将 资金 存放 于其 授权 分行 书 面指 定的 分 支 机构 ,则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应 出 具 承 诺 函 确 认 对 存 款 承担 偿 付 义务 , 承 诺 函 中 需 明确定期 存 款 的金 额 、期 限 、利 率 、 具 体 存 款 银 行 名 称 等与 基金定期 存 款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事项 ,并 由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议 。 具 体 存 款 协议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以下 内容 : ( 1) 存 款账户 必 须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 ,并 加盖 本基金 公 章 和基金管理人 公 章 , 账户 名 称 为 基金 名 称 。 ( 2) 协议 须 约 定 存 款 类 型 、期 限 、利 率 、金 额 、 账 号、 起 止 时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名 称 、 地 址 及 进 款账户 。 ( 3) 协议 须 约 定基金 托 管人经 办 行 名 称 、 地 址 和 账户 , 且 本基金 账户 为 唯 一 回 款账户 。 ( 4) 资金 汇 划 须 通 过 人 民银 行 支付 结 算 系统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满 足 基金 托 管人的 查 询 要 求 , 在 查 复 内容中 须 明确资金 到 账 时 间 、金 额 、 所入账户 名 称 、 账 号。 ( 5) 定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实 时 查 询 定期 存 款 余 额 的 途 径 并确保 查 询 。 ( 6) 未 支 取 存 款 受 损 责 任 由 存 款 银 行承担 。 ( 7) 如办 理定期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 须 由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分 别 授权 的 人员 持授权 委 托 书 共 同 办 理。


( 8)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下 的 流 动 性风险, 存 款 银 行 须 提 供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时 的 支 付 保证 承 诺 和利 息 计 付 等 具 体 安排 。 3. 办 理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开 户 、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 需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持授权 委 托 书 共 同 全 程 办 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还 要 将 授权 委 托 书的 复 印 件 交 由 对 方 备 份 。基金管理人 上 述事项 授权 人员 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洽谈 存 款 事 宜 并 签 订存 款 协议 的人员不 能为 同 一人。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单 独申请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 4. 本基金投资于 银 行 存 款后 ,基金管理人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时 , 需提 前 发 送 投资 指 令 到 基金 托 管人 处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履 行 相 应 的 业务操 作 程 序 。 如 基金管理人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定期 存 款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补 足 已提取 资金 部 分 的 息 差 (即 本基金 已 计 提 的资金利 息 和 提 前 支 取 时 收 到 的资金利 息 差 额 )。 5. 本基金投资定期 存 款 的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含 一 年 ), 且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本基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净值的 20%,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可不 受 上 述限 制 。 6. 本基金投资于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本 着 便 于基金的 安 全 保管和 日 常 监督核 查 的 原则,尽 量 选 择 基金 托 管人 营业 地 址 所 在 地 的 分 支 机构 。 ( 十 一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原 件 。 上 述重大 合 同 的保管期 限 为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20年 。基金管理人 与 期货经 纪 商签 订 的有 关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的 合 同 , 应 该发 送 复 印 件 给 基金 托 管人,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完整的基金 档 案 资 料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 复 核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 含 各 项 有 关 税 收 ) 后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二) 复 核 程 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个 估 值 日 估 值 时 间 点 计算 基金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 公 布 。 (三)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分 别 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不 少 于 20年 。 如 不 能 妥善 保管,则 按 相 关 法规 承担 责 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用于基金 托 管 业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 除 非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另 有 规 定,有 权 机 关另 有 要 求 。 七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 终止 (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形 1.基金 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 生 法 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项 。 二十五、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主要 由 基金管理人、 发 售 代 理 机构 、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提 供 。 以下是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主要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一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资人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服 热线 400-888-8688(全 国 免 长 途话 费 ), 021-38569000可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 1.理财 咨 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 20: 00,人 工 理财 咨 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 话 自 助 查 询 ( 基金净值、 账户 信 息 、 公司 介 绍 、产 品 介 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 人会尽 快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二 )客 户 投 诉 及 建议 受 理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客 户 服 务 热线 、书信、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渠 道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议 。 (三 )网 站 资 讯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gtfund.com)为 投资人 提 供查 询 服 务 、资 讯 服 务以及 在 线 交 流 的 平 台 。


(四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网 址 : www.gtfund.com 2.电 子 邮箱 : 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 服 务 热线 : 400-888-8688(全 国 免 长 途话 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邮 编 : 200120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构 和 登记结 算 机构 的 办公 场 所 ,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 书 复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二十八、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 文 件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 所 。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纳斯达克 100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纳斯达克 100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三 )《纳斯达克 100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四 )法 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3年 4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