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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源(162715)

广发聚源: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聚源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3年3月7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16号文核准。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 金。 本基 金需承 担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以 及因 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 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 影响较大。 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 1 年,封闭期间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封闭期 与开 放期 .......................................... 29 第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31 第 十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4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7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8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4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6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7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08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以及《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聚源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广发 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聚源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 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场 内销 售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 会员 单位 作为代 销机 构,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2、 场 外销 售 :指 销售 机构不 使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而通 过自 身的柜 台或 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或接 受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27、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28、 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29、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0、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31、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34、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封 闭期 :指自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括 该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包 括该 日)1 年的 期间。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封闭期 为自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7、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开 放期为 自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原 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每 一开放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每 一开放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申请 将其 所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或基 金中的 某一 类别 份额(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任 何其他 开放式 基金 或其 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系 统内 转托管 : 指 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 跨 系统 转托管 : 指 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 、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历 任广发 证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 现任深圳 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裁,深 圳市 金海 马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南方香 江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长 ,香 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发证 券监 事,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 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现 任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 公司经 理、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 理、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汉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险 湖北分 公司 总经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太平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保 险(中 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刘志军 :监 事,男 ,管 理学硕 士, 现任广 州科 技风险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州生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产力促 进中心 副主 任、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总经 理。曾 任广 州市 统计局 投资处 处长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经 理。曾 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曾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 行上海 业务 总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珠海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助理总 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四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 任广发 证券投 资自 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谢军 , 男, 中国籍, 金 融学硕士,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和特许金融分析师状 (CFA), 9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2003 年7 月至2006 年9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产 品设计人员、企业年金和债券研究员,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任广发货 币基 金经理,2008 年 3 月 27 日起任 广发增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7 日至 2012 年 2 月 14 日先后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3 月15 日起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2 月15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投 资管理 部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 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债 、业 务、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城 乡,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服务对 象最多 ,业 务功 能齐全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在 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发 展,立 足县 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着 力打 造“伴 你成长 ”服 务品 牌,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中 国 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 。中 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 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资 产托管 处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境外资 产托 管处 、综合 管理处 、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 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 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 年2 月6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共 148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大 成景 阳领 先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裕 阳证 券投 资基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 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成长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宝 盈鸿利 收益 证券 投资基 金、大 成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债券投 资基金 、银 河稳 健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 收益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中信 全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金 、长 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银利 精选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 时货币 市场 基金 、富兰 克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 策 略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国 天成 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双利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天 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蓝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先锋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吴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工 银瑞 信中 小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吴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创 业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易 方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国 汇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富国 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 德信用 添利 债 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邮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浙 商聚潮 产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嘉 实领 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南方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先进制 造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摩 根新 兴 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金 元惠 理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长信内需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 证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海消费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 盛同 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汇 添富 逆向 投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中 小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 房地产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吴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 国 海恒 久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月添 利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易 方达 中债 新综合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工银 瑞信信 用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景 顺长城 支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月月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摩 根士 丹利 华鑫量 化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纯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惠 利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四 、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 置将《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系 统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并 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 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 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 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陈文祥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 王志宏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胡小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洪锐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3年3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 216 号文核 准募集。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第 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 前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原则 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且 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 开放 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二 、基 金 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通过 场外方 式发售 ,不 在交 易所上 市交易 。场 外将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代销网 点发售 ,场 内将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发售, 具体 名单 详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关 业务公 告。 尚未 取得相 应业务 资格 ,但 属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其 他机构 ,可 在本 基金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 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 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 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确认 不 得 撤 销 。 本 基 金 的 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 关公告。 六 、募 集 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七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 募 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代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售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具体销 售机 构和 联系方 式,参 见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以 及销售 机构在 当地 以各 类形式发布的公告。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九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A类基 金份 额 在 认购时 收取基 金认 购费 用。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 )对于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认 购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32%,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500 万 0.20% 500 万≤M<1000 万 0.12% 1000 万≤M 1000 元/笔 特定投 资群 体指依 法设 立的基 本养 老保险 基金 、依法 制定 的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经 监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 前向基 金管理 人登 记备 案,并 经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如 将来出 现经 监管 部门批 准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 险基 金、 企业年 金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除上述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特定投资群体外,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 机构 场 外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所有 投资 者,本 基金认 购费 率最 高不高于0.8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50%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500 万≤M<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笔 (3)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 前端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 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 和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 1)若投资者 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认购 费用 的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总 金额 -固定 认购 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者 (非特定 投资群体 ) 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 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0.8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0%)=9,920.6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 = (9,920.63+5)/1.00=9,925.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925.63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 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期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000 认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2)场内认购份额 和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投资者可在场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 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 0.80%, 假定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5.3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 =1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80%=8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80=10,08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30/1.00 =5 份


即: 投资者认购1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10,080元, 若利息折算的 份额为5份, 则总 共 可得到10,005 份基金份额。 十、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本基金 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场外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 除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 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销售 网点有 认购 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首 次认购 最低限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认 购最 低限 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2)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 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限制。 十 一 、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不 得动 用。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项 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届 满, 如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封闭期 与开放 期 一 、基 金的封 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第 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 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原则 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且 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 开放 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三 、封 闭期与 开放 期示例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3年3月12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即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 第一个 开放 期为自2014年3月12日开始 。 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 即2014年3月12 日至2014年3 月25 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4年3月 26 日至2015年3月25日,以此类推。 再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3年4月12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由于2014 年4月12日、4月13日为非工作日, 第一个 开放期为自2014年4月14日开始。 若第一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即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25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以此类推。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A 类 份额的 上市交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和地 点


本基金A类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方 可上市交易。


三 、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 、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 、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 暂 停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市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深圳证 券交 易所通 知后 ,应立 即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 、 恢 复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向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提 出恢复 上市 申请, 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 、 终 止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市 情形 时,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报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 、 上 市交易 的其 他业务 规则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行 。


十 、 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进 行 调整 的,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十 一、 若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增加 了基金 上市 交易的 新功 能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相 应功 能。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第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包括 场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 投资者 可通 过场外 和场 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和 赎回 场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基 金场外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具 体销售 网点 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场外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自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入 首个开 放期 ,开 始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本 基金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下一个 开放 期。 每个封 闭期结 束后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本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自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下 一个 开放 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开放 期之外 的日 期不接 受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本基金 开放 期, 投资人 在交易 时间 之外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转 换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转 换的 价格 ,销售 机构另 有约 定的 从其约 定。但 开放 期最 后一个 开放日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提出的 有关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将不 予受 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投 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 销中 心每 个账户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00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追 加认 购最 低限额 为1,000 元(含 申购费) ; 已在直 销中 心有认 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资人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 3、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 5、 基金管理人 、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 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用基金账 户, 办理场内申购、 赎 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户; 6、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申购、 赎回 业务 等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期的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对于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3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500 万 0.20% 500 万≤M<1000 万 0.12%


1000 万≤M 1000 元/笔 特定投 资群 体指依 法设 立的基 本养 老保险 基金 、依法 制定 的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经 监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 前向基 金管理 人登 记备 案,并 经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如 将来出 现经 监管 部门批 准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 险 基 金、 企业年 金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外, 通 过 基金管理人或 、 代销机构场外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笔 本基金A 类份额的场内 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 申购费率执行。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在本基金 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其 中, 通过 场外方 式进行 申购 的, 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通过 场内方 式申购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计算所 得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至 投资 人资 金账户 。 例1 : 某投资者 (非特 定投资群体) 投资10,000 元, 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2: 在上 面的例1中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通 过场 内申购 , 则 因场内 份额 保留至 整数 份,故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448份,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9,920.4元 退款金额=10,000-9,920.4-79.37=0.23 元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 ,假设申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100,000×1.120=112,0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 净赎回金 额为112,0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本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 注 册登记 业务 ,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注册登 记 机 构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封闭 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不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不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全部确 认, 并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全额支付或者延期 支付。 (1) 全额 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将对赎回款项进行 全额支付 。 (2) 延期 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支付, 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全部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支 付的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 或基 金中 的某一 类别份 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或 其他 类别份 额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 A 类份额转换为 C 类份额。 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 A 类份额, 本基金转换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 ,且随 C 类份额持有时间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转换费率 N<1 年 0.80% N ≥1 年 0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 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 购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也可 以通 过具 有代销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申请场 内赎回 。登 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业务办理应遵守 注册登记 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 转托 管是指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 金份额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通 过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管理 ,力 争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获 取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次 级债 券、 集合债 券、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 分、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和可 转债等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新 股增发 和可转 债申 购。 本基金 不投资 可转 换债 券,但 可以投 资分 离交 易可转 债上市 后分 离出 来的债券。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三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限 制。 在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今后如果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利率互换、利率期货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衍 生工具 或其他 投资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 资比 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 投 资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价值投 资理 念,进 行深 入的宏 观经 济研究 、利 率研究 和信 用研究 ,精 选债券 组合, 并通过 对债 券组 合的久 期水平 、期 限结 构和类 属配置 的有 效管 理,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健增值。 四 、 投 资策略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不直 接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 、权 证和可 转债 等,也 不参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新 股增发 和可 转债 申购。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 率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 等因素 进行 综 合分 析, 并结合 各种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在 特定经 济形 势下 的估值 水平、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特 征, 在符 合本基 金相关 投资 比例 规定的 前提下 ,决 定组 合的久 期水平 、期 限结 构和类 属配置 ,并 在此 基础之 上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 将考 察市场 利率 的动态变化 及预期 变化 ,对 GDP 、CPI 、 国际 收支等 引起 利率变 化的相 关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究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能情 景, 并在 此基础 上判断 包括 财政 政策、 货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经 济政策 取向 ,对 市场利 率水平 和收 益率 曲线未 来的变 化趋 势做 出预测和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 结构及变化趋势, 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 当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 上升时 ,降 低组合 的久 期;预 期市 场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的 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 根据 对收益 率曲 线形状 变动 的预期 建立 或改变 组合 期限结 构。 先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 应用 骑乘策 略, 基于收 益率 曲线分 析对 债券组 合进 行适时 调整 。当收 益率 曲线比 较陡峭 时,即 相邻 期限 利差较 大时, 可以 买入 期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平 相对较 高的 债券 ,随着 持有期 限的 延长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此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 而下” 在债 券一 级市场 和二级 市场 ,银 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银行 存款、 信用 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资 于企 业债、 公司 债、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整 体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基 金还 将以 内部信 用评级 为主 、外 部信用 评级为 辅, 即采 用内外 结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级 制度, 研究 债券 发行主 体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信 用状况 。 具 体而 言,本 基金的 信用 债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 差曲线 的走 势能 够直接 影响相 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差 。因 此, 我们将 基于信 用利 差曲线 的变化 进行 相应 的信用 债券配 置操 作。 首先,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债券 研究 员将 研究和 分析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信用 债券市 场供 求、 信用债 券市场 结构 、信 用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以 及相关 市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影响 ;然后 ,本基 金将 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 走势; 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本基 金管 理人内 部的 行业及 公司 研究员 的专 业研究 能力 ,并综 合参 考外部 权威、 专业研 究机 构的 研究成 果,对 发债 主体 企业进 行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 并结合 债券 的发 行条款 ,以确 定信 用债 券的实 际信用 风险 状况 及其信 用利差 水平 ,挖 掘并投 资于信 用风 险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 分析是 信用 债投资 的基 础性工 作。 具体的 分析 内容及 指标 包括但 不限于 国民经 济运 行的 周期阶 段、 债 券发 行人 所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 行人业 务 发展 状况 、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 信用 评级结 果的 基础上 ,综 合分析 个券 的到期 收益 率、交 易量 、票息 率、 信用等 级、信 用利差 水平 、税 赋特点 等因素 ,对 个券 进行内 在价值 的评 估, 精选估 值合理 或者 相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四)息差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债 券回 购融入 和滚 动短期 资金 作为杠 杆, 投资于 收益 率高于 融资 成本的 其它获 利机会 ,从 而获 得杠杆 放大收 益。 本基 金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五)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 款支持证券(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提前 偿还 率、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风险补 偿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等 影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值 的因素 进行 分析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 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个 券选择 等投 资方 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 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 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交由中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 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在开放期,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中期 票据属 于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1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 券的 10% ; (1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七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 全价 指数是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公司 编制 的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债 券市场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债券 市场 和柜 台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数 。该指 数样 本券 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 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债指数体系中, 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停 止计 算编制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封闭期间(指基金 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开放期 间(指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处于开 放期)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人可选 择获取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如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红利 ;如 投资者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三 个 月 最 少 分 配 一 次 , 本基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月费 ; 9、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经 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上 市交 易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 市交 易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的开放 日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大 部分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较好, 也存在 部分 可转 债、企 业债、 资产 证券 化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2)选 券 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 金特有的风险 (1) 在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时,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少于 200 人,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 起(包 括该 日)1 年的 期间。 在本 基金 的封闭 运作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面 临不 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投资者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 只能够在交易所交易基 金份 额。 而由于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 (4)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 较差的 中小 微 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定 性较 低、 外部融 资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 风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时由 于其 财务 数据相 对不透 明, 提高 了及时 跟踪并 识别 所蕴 含的潜 在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农业银行 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 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 集人 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层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结 汇、售 汇;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外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币兑 换;外 汇担 保; 资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证 券公 司客 户交易 结算资 金存 管业 务;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产 业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务;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托管 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次 级债 券、 集合债 券、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 分、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和可 转债等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新 股增发 和可转 债 申 购。 本基金 不投资 可转 换债 券,但 可以投 资分 离交 易可转 债上市 后分 离出 来的债券。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但在 每次开 放 期前三 个月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限 制。 在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融 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2、在开放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该证券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资 于一 家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合 计不 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条 第九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项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互 提 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方交 易证 券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仍 无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能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后 结算, 则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反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 正。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制 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性 风险 。上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 上述 规章制 度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 易 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划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过程中 ,如 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变 化导致 基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对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做出 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经 事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 确保证 基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数 据,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法 律后果 。除 基金 托管人 未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履 行职 责外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4、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 司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会计 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 正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注册登 记机 构编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并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 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 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聚 源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