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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亚洲(457001)

国富亚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 除日本 ) 机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 
 
 
 
 
 
 
 
 基金 管理 人 :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33 六、基金管理人 ..................................................................................................................... 34 七、境外投资顾问 ................................................................................................................. 42 八、基金的募集 ..................................................................................................................... 44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6 十九、境外托管人 ................................................................................................................. 8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6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0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8 月 30 日证监许可字[2011]1380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2月 22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 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 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 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年 2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2年 12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以及《富兰 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 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 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 则》 。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托管人、各销售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均应遵守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并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但中国外 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业 务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和《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并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某一其他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每 份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 、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亚洲(除日本)市场风险、新 兴市场风险、股票市场风险、区域配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和政治风险;二是境外投资产品 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初级产品风险 和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 衍生品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大宗交易风险、操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定风险 1、亚洲(除日本)市场风险 本基金对亚洲(除日本)市场的投资是为了分享亚洲(除日本)地区经济高速增长的 发展成果,但是如果亚洲(除日本)地区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发生危机性事件,本 基金投资的相关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下降或低于预期,市场价格可能因此下跌,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的系统性市场风险。 2、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区域为新兴市场。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和管制制度(包括市场准 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受到限制,对投资业绩产生影响。此外, 新兴市场普遍存在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完善、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征,可 能使得本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3、股票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基金的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承受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股票市场整体下跌和个股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在股票市场上涨时,基金可能 由于持有非股票资产等原因,基金净值增长不能完全跟随或超越股票市场的整体上涨幅度。 4、区域配置风险 由于亚洲(除日本)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本 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亚洲国家或地区, 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 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5、行业配置风险 由于部分亚洲(除日本)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 发展,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6、政治风险 本基金以亚洲(除日本)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亚洲(除日本)地区政治、社会 或经济的重大事件(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市 场或品种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 支持下,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地区政治、社会、经济的状况,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 风险。 (二)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包括新兴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 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 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 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 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英国、香港等证 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 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 加。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是指相比较成熟市场而言,新兴市场往往具有证券市值小、市场规模 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 的潜在风险往往要高于成熟市场,从而导致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美元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的变化影响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 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在海外市场投资。 为了有效地管理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在不抵触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的情况下,利 用远期合约、 股票指数期货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避免币值波动而影 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3、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 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国内政治 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 的债务。 5、国家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不同国家的市场,而这些投资受到各国汇率、税法、政府政策、 对外贸易、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 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均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 也存在一定风险。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 不利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 带来间接的影响。 7、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 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对会对证券价值构成负面影响的利率走势, 对基金而言, 影响其资产净值。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级等机构调 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之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使由 于证券市场深度低,流通量少,因此主要存在于新兴市场中。由于本基金部分投资于新兴市 场,因此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基金管理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 的收益水平。例如因为基金公司管理不善,或基金经理选股不善导致决策失误,使投资者蒙 受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 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 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 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投资顾 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 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 OTC(也称为 柜台市场)的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 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 交易。 9、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对风险的管理越来越依赖复杂的量化模型,于是衍生出模型风险。模型风险 是指由于应用了不恰当的模型、或虽使用了恰当的模型但是模型的结构不够充分、或者夸大 了模型的解释能力,由此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誉恶化或获利能力降低。我们可以把模型风险产 生的原因归结为五个方面:①由于给定模型的随机特性,模型中有内在的不确定性。②将具 有特定结构和参数估计的模型运用于某种特殊的环境中。③在给定的模型中,参数赋值的不 确定性。用统计方法估计的参数值错误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用于模型中进行预测,预测值就 极有可能是错误的。④模型选择错误。⑤金融模型通常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投资 实践与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10、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是指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包括期货、远期、掉期、期权以及其 他结构性产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 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 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11、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 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 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前提 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12、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基金为提升交易效率或实现特定投资目的而进行大宗交易时发生的 风险因素, 如交易对手风险、 相关资产法律风险等,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或陷入法律纠纷。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法律风险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大宗交易。 1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 发损失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 内部的欺骗:如资产的不合理配置、逃税、故意虚报头寸; (2) 外部的欺骗:如信息剽窃、第三方的伪造和盗窃、黑客的入侵;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3) 对员工的操作:如歧视、员工薪酬、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4) 对客户、产品和商业方面的操作:如市场操纵、反垄断、非正常贸易、产品瑕疵、 违反诚信、帐务混乱等; (5) 对资产的毁损:如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人为的破坏; (6) 业务和系统的崩溃:如基础设施崩溃、软件或硬件的失败; (7) 执行、传递过程中的管理:如数据录入错误、会计入账错误、命令通报失败、资产 损失被忽视等。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三个层次。首先是基本指标方面,主要是对于那些与年利润 有关的指标的控制。其次是对于各个业务的年利润相关指标的监控。最后是对内部可能产生 的风险的测量、报告、控制和减缓。 1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四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以及公司总 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 ,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湾、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 50%的营业收入来自 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投资于超出前述投资范围的其他市场(包括日 本)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 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亚洲地区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愈显重要,并且增长步伐明显快于全球的其他地区。 本基金将精选亚洲地区内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 通过深入挖掘亚洲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中的 投资机会,把握优势企业的升值潜力,将能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首先强调亚洲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的品质与成长性的结合。采取 “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注重个股成长性指标分析,挖掘拥有更佳成长特性的公司,构建股 票池。同时,在亚洲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格局下,注重各区域市场环境、政经前景分析,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别不同亚洲国家与地区、行业与板块的投资机会,优先考虑国家与地区的资产配置,决定行 业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并从中筛选出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最后通过深入的投 资价值评估,形成优化的投资组合。 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其资产布局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配置原则,并 结合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工具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权益类产品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 平台,遵循“成长+品质+估值”三重选股标准,在亚洲范围内精选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且估值合 理的上市公司,力争为投资者带来持续稳定的长期投资回报,并获取超越基准的业绩表现。 (1)股票初级筛选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其他公司信息, 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初步筛选出具备良好品质 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 财务分析: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及其增 长,筛选出财务稳健、具备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 商业模式分析:重点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关注公司的市场份额 或经营利润是否在不断提升。 ? 公司管理层分析:重点分析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分析要 点包括是否具备较强的商业计划执行能力,资本扩张政策是否得当,如对投资收 益率和股本回报率的判断和合理运用。 (2)公司深度基本面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与实地调研, 从 3-5 年较长的周期内从成长性和 品质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度研究。对公司成长性的分析主要从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市 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及管理团队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公司品质分析主要从公司的盈利质 量、经营现金质量、公司治理能力、远期发展战略及内在竞争优势等方面综合分析。 (3)投资价值评估 对经过深入基本面分析,具备良好品质和成长性的上市公司,通过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 方法分析股票的合理估值,筛选出市场价格低估或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组合构建与管理 对于具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结合宏观经济和政策、证券市场状况、市场流动性 和公司行为等,按照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基金根据具体股票的投资价值、行业分类和 风格特征,进行合理的比例配置,以达到投资组合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和优化。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5)投资组合的调整和优化 基金管理人及时跟踪亚洲各国和各地区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状况,进行财务报表分析、 实地调研, 通过内部研究报告, 结合外部研究报告对个股及相关信息进行持续的追踪和更新, 并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 评估和监控,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资产投资运作的具体情况,通过债券投资以达到优化流动性管理的目 的。 本基金将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包括美国、 日本等非亚洲(除日本)地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其资产组合以安全性、流动 性和收益性为配置原则。 本基金主要根据基金申购赎回对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基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产配置 需求、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货币和财政政策、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等因素决 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区域,并选择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等来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 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远期合约、掉期等。 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互 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以规避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本基金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 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 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未来,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外汇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本基金将贯彻以实现外汇管理的套期保值、 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为主的外汇管理政 策。外汇管理的目标将主要依靠套期保值策略来实现。由于考虑收益性的目标,本基金在资 产配置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敞口,本基金将充分 利用全球市场上存在的汇率管理工具以及货币远期、 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汇率风 险。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 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基金经理根据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 市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借鉴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研究成果和投资建议,进行组合投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策略重大调整、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以及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市公司 的深入基本面分析,借鉴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研究成果和投资建议,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 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 限制及其他要求。 (3)境外证券的投资需要通过海外经纪商完成交易执行。基金经理通过系统下达投资 指令给中央交易室,交易室通过交易系统对海外经纪商下达指令,由海外经纪商执行交易, 并在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通过交易报表对基金经理进行交易结果反馈。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和 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 理参加。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 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据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的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 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 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 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8)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何单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的融资和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七)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策略及流程 本基金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 利用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的策略实现具有很严格的条件约束,当这些条件不能满足 时,该策略就存在了很大风险和失败可能性。在实际操作中,套期保值交易主要蕴涵的风险 包括基差风险、保值率风险、保证金变动风险以及期货价格偏离合理价格的风险。本基金为 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和有效性,严格按照制定的交易方案执行,做好阶段性的资金管理,把 现货头寸和期货头寸进行组合风险管理,对基差变化、保证金变化、套期保值比率等进行动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态监控和预测。 具体的衍生品风险管理流程如下: (1)基金经理出衍生品交易申请; (2)风险控制部根据基金状况、市场状况以及不同衍生品的风险状况设立交易限额; (3)基金经理在交易限额内进行衍生品投资并做动态调整; (4)风险控制部实时监控衍生品交易情况,对基差变动、保证金变化、套期保值的比 率、预期的收益与风险等进行动态预测与监管;


(5)交易系统内设预警装置,接近交易限额即自动预警; (6)监察稽核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 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定期重新评估,审定风险管理政策。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亚洲(除日本)净总收益指数(MSCI AC Asia ex Japan Index(Net Total Return)) 。 MSCI亚洲(除日本)净总收益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加权方法编制的跟踪亚洲(除 日本)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的投资指数,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亚洲(除日本)地区股票市 场的价格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区域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预期投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十一)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行使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 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 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 代理投票的文件。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对于基金投资的注册 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 国外的公司治 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 国证券相关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决定如何行使 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本基金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 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 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 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 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 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 息。 5、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6、基金管理人也将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 的决定。第三方代理投票服务机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基金管理人 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 年度总结。 (十二)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管 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 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 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 能够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 交,及时、准确、高效。 2、 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家 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 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 券交易佣金的 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季度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 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至少每月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报告(报告数量、质量、时效性、数据和定量) 、研究交流、 交易执行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主要采取打分制,由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每季度对券商经纪人进行打分,加 权平均的结果为每家券商经纪人的得分。 考核打分计算公式是:研究报告(40%) 、研究交流(10%) 、交易执行能力(40%) 、服 务质量(10%)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四)基金投资风险管理 为了确保本基金的投资操作符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收益风险特征, 本基金实行目标风 险控制机制,包括地区和行业配置偏差控制,以及股票组合跟踪误差控制。 1、地区和行业配置偏差控制 为控制本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风险控制部将对以下指标进行跟踪和控 制:投资于某个国家/地区上市公司股票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与业绩比较基准中该国家/ 地区的配置比例之差;按照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投资于某个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占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与业绩比较基准中该行业的配置比例之差。如果偏离超过限制,基金 经理需要在 30个工作日内调整基金组合,使偏离符合限制的要求。 2、股票组合跟踪误差控制 为控制基金收益风险特征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风险控制部将定期计算股票投资组合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并进行归因分析,以确定国家/地区配置偏差、行业配置偏差 和个股选择对跟踪误差的贡献,为基金经理进行组合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跟踪误差: 2 1 ( ) T i i d d T E T ? ? ? ? 其中 i d 为 i日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差, d 为 i日投资组合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差的平均值,T 为观察天数。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策略,调整投资组合资产与个 股的配置,控制好整个组合的市场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十五)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截止至 2012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54,935,681.15 82.35 其中:普通股 48,065,073.85 72.05








存托凭证 6,870,607.30 10.30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5,161,677.86 7.7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90,616.98 8.53 8 其他各项资产 919,728.28 1.38 9 合计 66,707,704.27 100.00 2 、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 地区 ) 证 券市场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16,633,493.02 26.28 韩国 11,148,371.14 17.62 台湾 7,765,243.49 12.27 新加坡 6,139,159.44 9.70 泰国 4,986,537.76 7.88 美国 3,294,104.33 5.21 英国 3,026,672.56 4.78 印度尼西亚 1,211,428.81 1.91 卢森堡 549,830.41 0.87 马来西亚 180,840.19 0.29 注:以上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进行统计 3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材料 2,603,258.45 4.11 电信服务 1,078,053.36 1.70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信息技术 15,346,583.17 24.25 非必需消费品 8,626,959.07 13.63 必需消费品 5,303,177.65 8.38 能源 6,513,159.72 10.29 保健 846,961.09 1.34 金融 10,687,668.12 16.89 工业 3,929,860.52 6.21 公用事业 - - 合计 54,935,681.15 86.81 注:以上分类采用GICS行业分类标准。 4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Taiwan Semiconduct or Manufacture 台积电 BBG000BN2 JD8 台湾证券 交易所 台湾 231,000 4,851,003.97 7.67 2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三星电子 BBG000BCY 2S8 韩国证券 交易所 韩国 442 3,972,573.00 6.28 3 Hengan International Group Co 恒安国际 BBG000CJX NB5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49,000 2,779,228.92 4.39 4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 中国建设 银行 BBG000NW 2S18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493,000 2,486,439.09 3.93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5 Dairy Farm International - BBG000BR MBY1 新加坡证 券交易所 新加坡 34,200 2,343,108.54 3.70 6 China Shenhua Energy Co Ltd 中国神华 BBG000BX4 MS1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68,000 1,871,928.26 2.96 7 Baidu Inc/China 百度 BBG000QX WRM9 纳斯达克 美国 2,960 1,865,903.50 2.95 8 CNOOC Ltd - BBG000DC XP06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135,000 1,836,818.49 2.90 9 SATS Ltd - BBG000C8F R39 新加坡证 券交易所 新加坡 114,000 1,695,309.72 2.68 10 PTT PCL - BBG000MM QXR6 泰国证券 交易所 泰国 24,700 1,684,431.83 2.66 注:1. 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彭博BBG-ID。





2. 上述表格“所属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统计。 5 、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9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iShares S&P India Nifty 50 ETF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 3,272,350.84 5.17 2 iShares MSCI Philippines ETF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 1,889,327.02 2.99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10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66,270.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7.60 5 应收申购款 98.81 6 其他应收款 352,490.88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9,728.28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五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参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止到 2012年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2月22日- 2012年12月31日 5.50% 0.69% 3.03% 0.94% 2.47% -0.25%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六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 5630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邓普 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 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广西证券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 William Y . Yun 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总裁、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LLC总裁,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执行副总裁。 董事张雅锋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副处长、处长,广西凭祥市 委副书记、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广西南方商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国坚先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广西梧州市人民医院医师、广西梧州整形美容院 院长、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董事温昌伟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广西梧州大酒店总经理, 梧州地区电业公司总经理,广西贺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裁。现任中共广西贺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书记。 董事 Gregory E. McGowan先生,博士学历。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等职务。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 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 (英国) 联席董事、 德意志信托 (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裁。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 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柳州地区财 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 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正厅级待遇) 。现任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长。 独立董事黄湘平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兼职教授。历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处长、主任,湖南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湖南省体改委副主任,湖南省证券委副主任,湖 南省证监会主任(党组书记) , 中国证监会武汉办主任、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湖北局局长、 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副主 任。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现任天津市海运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 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第一 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H&Q(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 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 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何雅玲女士,本科学历。曾在麦坚时律师事务所,隶属摩根大通资产管理的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亚洲 区。 监事李慧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财 务部及交易部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 部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张志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在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 4月加 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兼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李雄厚先生,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业务发展部高 级经理、宝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上海证券业务部筹建负责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渠道销售主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HK)机构业务联席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督察长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师、中国证监会海 南证监局期货机构监管处副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曾宇先生,法国籍,CFA,巴黎高等商学院研究生硕士、武汉大学学士。8 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汇丰集团信汇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交易员;Financière de l’Echiquier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经理助理,金融分析师。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李雄厚先生(公司总经理) ;张晓东先生(首席基金 经理,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徐荔蓉先生(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兼研究分析部总经理) ; 朱国庆先生(基金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刁晖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 QDII 投资总 监) ;张志强先生(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兼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戴刚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 理) ;赵晓东先生(基金经理) 。 李彪先生(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管理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七 、 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顾问公司(“FA V”)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顾问。FA V是富兰克林资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富兰克林资源公司是一家全球性投资管理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用富兰克林邓普顿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FTI”)这个名字经营。FA V 的主要投资专业人士将负责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顾问工作。由于 FTI 运用其全球投资团队的专业知识为其客户提供顾问服务,所以 FA V 也会借助 FTI机构旗下其它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全资顾问公司的人员来支 持本基金的管理。 注册地址:富兰克林公园大道 1 号,圣马特奥市,加利福尼亚州 94403,美利坚合众 国 办公地址:富兰克林公园大道 1 号,圣马特奥市,加利福尼亚州 94403,美利坚合众 国 法定代表人:Alison Baur 成立时间:1985 年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规模:4286亿美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日) 主要联系人:Brian Wachowicz 联系电话: (650)312-6726 传真:


(650)525-7424 电子邮箱: BWachow@frk.com












































(二)境外投资顾问主要人员情况 斯蒂芬·多佛(Stephen H.Dover)是富兰克林顾问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国际首席投资官。 他负责韩国、巴西和印度地区管理和销售的基金产品和其他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以及富兰 克林名下的亚洲股权类成长性投资产品的投资。 他也是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团队的顾问。 苏库玛·拉贾(Sukumar Rajah)是常务董事和亚洲权益资本的首席投资官。他负责印度 权益类投资团队,并管理印度国内的富兰克林权益类基金、富兰克林印度基金和印度以外的 机构帐户。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提供资产配置建议; 2、提供投资组合建议; 3、协助交易执行; 4、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业绩评估; 5、协同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风险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八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8 月 30日证监基金字[2011]138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2 年 2 月 20 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327,681,782.1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6,772.97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94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 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327,681,782.1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56,772.97 份,两项合计共 327,738,555.14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2月 22 日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九 、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 2 月 2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十 、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进行约定,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决定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2、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暂停对公业务,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 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3、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湾等国家或 地区)由于假期或其它原因暂停交易, 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2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投资组合权重决定具体暂停申购或赎回日期,并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提前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 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 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 T+3 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须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给予“确认失 败”的处理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10 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以及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 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 。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的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 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 示: 购买金额 (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100万 1.2% 100 万≤M<500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 年≤N<2年 0.2% N≥2 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业务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8 = 96,894.34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 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后的金额,即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168×10,000 = 10,168 赎回费用 =10,168×0.5% = 50.84元 赎回金额 = 10,168-50.84 = 10,117.16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包括该日)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后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国家 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基金合同规定的非开放日及时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合同规定的非开放日及时间;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5、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在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暂停基金赎回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提前 2 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提前 2 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交易过户只能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从本基金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其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 在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问协议》中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 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 在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的募集”中“(五)认购费用”和“(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 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的“(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和“(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认购费、申购、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 担。 4、截至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3年 3 月 22 日) ,前 6 个月中本基金投 资的境外基金的管理费率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 iShares MSCI South Korea Capped Index Fund收取的管理费率为 0.59%; iShares MSCI Taiwan Index Fund收取的管理费率为 0.59%;iShares S&P India Nifty 50 Index Fund收取的管理费率为 0.92%;iShares MSCI Philippines Investable Market Index Fund收取 的管理费率为 0.61%。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如基金收取认购费,则此等费用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并以收取的认购费为上 限;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 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 则 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 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二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 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同时, 保证上述帐户与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依法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三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理由表明按本项 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理由表明按本项 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4、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对于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5、汇率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 的汇率,采用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 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6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出现差错的当事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受损方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 合同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情况下,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并应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关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的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F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 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 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 2 月 22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148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 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南方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 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 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 、 境外托管人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成立时间:1799年 最近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截至 2012 年 12月 31日) :1,785 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至 2012年 12 月 31 日) :18.8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长期发行人评级)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 2.1 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 60 个国家经 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 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联系人:白雨杉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查樱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公司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408440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叶德森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邓寒冰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公司网址:www.cfzq.com (2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交易网站:www.jjm. com.cn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96598.com.cn,www.bigsu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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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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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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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纳小丹 电话:021-54509998-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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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陈心恬 电话:021-58870011-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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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室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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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王丽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8678-8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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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p.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01 传真: (021)68880981 联系人:董卫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一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取得 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管理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交付于基金托管人;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按规定及约定获得金额份额持有人名册;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执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按规定及约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3)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4)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包括解任和聘任)和终止《基金合同》等三种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了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将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日。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情况下,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 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问协议》中规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 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在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 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以及公司总 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 ,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湾、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 50%的营业收入来自 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投资于超出前述投资范围的其他市场(包括日 本)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 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和单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的融资和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二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 11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F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 ,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湾、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 80%的股票 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 50%的营业收入来自 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投资于超出前述投资范围的其他市场(包括日 本)的上市公司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 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 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a.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b.不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c.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5)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通知)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另行协 商解决。 (6)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收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7)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如因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 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帐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者境 外托管人身份持有。除非经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授权人按照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 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指令后,按照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 (1)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例和程序作出; (2)就通过证券系统相关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 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 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 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 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该: 1)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基金的证券;且, 2) 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 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如果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其自身应当并应当要求和确保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3)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登记; 4)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 方式的重大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管理变 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 委托之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精确到人民币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复核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约定时间之前将基金估值 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双方在 核对时,由于双方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的绝对数在份额净值 0.5%以内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 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 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并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部门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 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 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可在 T+3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 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者也可选择按季度 或年度发送。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或其 他重要资料。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 、 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38789555) , 我们在核对基金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保留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方式。 纸质对账单的寄送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同频率选择(季度、年度) ,为每期内有交易的 基金投资者寄送。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 按 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如果 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 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注 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 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 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 、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四 、 其它应披露事项 1. 2012 年 8 月 27 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 2012 年 9 月 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12 年 9 月 7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公告; 4. 2012 年 9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2年第 1号)及摘要; 5. 2012 年 10 月 25 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 6. 2012 年 11月 8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营养组合申购费率 “折上折”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2 年 11 月 2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2 年 12 月 14 日,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多交易账户业 务下同一资金方式增开多银行卡业务的公告; 9. 2012 年 12 月 1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2 年 12 月 22 日,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 2012 年 12 月 29 日,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 2012 年 12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2013 年 1 月 9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13 年 1 月 19 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15. 2013 年 1 月 26 日,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6. 2013 年 2 月 1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合作开通十二家银行借记卡支付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五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六 、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 年 四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