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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高收益债(000103)

国泰高收益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托管协议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1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十、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23 十二、基金费用 ........................................................................................................................24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6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 、 境外 托管 代 理人的 选任 .....................................27 十六、 禁止 行 为 ........................................................................................................................28 十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28 十八、 违约 责 任 ........................................................................................................................29 十九、 争 议 解决方式 ................................................................................................................31 二十、托管协议的 效力 ............................................................................................................31 二十一、 其他 事 项 ....................................................................................................................3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 签订 ........................................................................................................32 托管协议 4-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代表 人: 陈勇胜 成立时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批准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字 [1998]5号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管理 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许可 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 壹亿壹仟万元 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 续 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 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 街 28号 凯晨 世 贸 中 心东 座 法定代表 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 : 2009年 1月 15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资 本 : 32,479,411.7万元 人 民币 托管协议 4-3 存 续期 间 :持 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 批 文及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字 [1998]23号 联系 人: 李芳菲 联系电话 : 010-63201510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 发 放短期 、中 期 、 长期贷款 ; 办 理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 发行金 融 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 融 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金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机 构贷款 业务 ; 贷款 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 团贷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 汇汇款 ;外 汇借款 ;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或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外币 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买卖 ;外币 兑 换;外 汇 担保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 企 业 年 金托管业务 ; 产业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 境 内 证券 投 资托管业务 ; 代 理 开放 式 基金业务 ; 电话 银行、 手 机 银行、 网 上 银行业务 ; 金 融 衍生 产 品 交易业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等 监管 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 保 险兼 业 代 理业务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一 )订立 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议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 者 境外证券 投 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 者 境外证券 投 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有关 问 题 的 通知》 (以 下 简 称 “《通知》 ”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 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订立。 ( 二 )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 协议的目的 是明 确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 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之 间 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 资 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 监督 等 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 ( 三 )订立 托管协议的原则 托管协议 4-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本 着平 等自 愿 、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 基金 投 资人 合 法 权 益的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签订本 协议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中 实 际 可以 监 控 事 项 的 约定 , 建 立 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 资 运作进 行监督 。 主要包括 以 下 方 面 : 1、对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 于全 球证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包括 债 券 、基金 ( 包括 ETF) 、资产 支 持 证券 、 货 币 市 场工具 、 结构性投 资产 品 、信用 违约 互 换( CDS) 等 金 融 衍生 品 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本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本 基金 不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具,但 本 基金持有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转 股 形成 的股 票 、 因 持有股 票 被派 发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原 因而 持有的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产 , 本 基金 应在 其 可 交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卖 出 。 本 基金 以 中国 企 业 境外 发行的 债 券 ,尤 其 是高 收益 债 券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辅 以 投 资 评级 债 券。本 基金 投 资 全 球证券 市 场 的 债 券 类 金 融 资产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 , 投 资 于 中 国 企 业 境外 高 收益 债 券 的 比例不低于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1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高 收益 债 券 指: 1) 未达到 S&P评级 BBB-级 的 债 券; 2) 或 未达到 Moody’ s评级 Baa3级 ; 3) 或 未 经 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级 的 债 券。 投 资 评级 债 券 是 指信用 评级 机 构 对 其 的 评级高于高 收益 债 券 评级 的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基金管理人 应将 拟 投 资的 债 券 库 等各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围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围 对基金的 投 资 进 行监督 。 2、对基金 投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1)组 合 限 制 托管协议 4-5 本 基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投 资原则 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保持基金 组 合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 下 限 制 : 1)本 基金 投 资 全 球证券 市 场 的 债 券 类 金 融 资产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 , 投 资 于 中 国 企 业 境外 高 收益 债 券 的 比例不低于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1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 基金持有 同 一 家 银行的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银行 应 当 是 中资 商 业银 行 在 境外设立 的分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托管 账 户 的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3)本 基金持有 同 一 机 构 (政府 、国 际 金 融组织 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 基金持有 与 中国 证 监会 签 署双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 备忘录 国 家 或地 区以外 的 其他 国 家 或 地 区证券 市 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 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地 区 市 场 的 证券 资产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 基金 不 得购 买 证券 用 于控 制 或 影响 发行 该 证券 的 机 构或 其 管理 层 ; 6)本 基金持有 非 流动 性 资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以 及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资产 ; 7)本 基金持有 境外 基金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除 应 付 赎回 、交易清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的 比例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金 融 衍生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 资 衍生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理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守 下 列 规 定 : 1)本 基金的金 融 衍生品 全部 敞口 不 得 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 基金 投 资 期 货支 付 的 初始 保 证 金、 投 资 期 权支 付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投 资 柜台 交易 衍 生品 支 付 的 初始 费用的 总 额 不 得 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托管协议 4-6 3)本 基金 投 资 于 远 期合 约 、 互 换 等 柜台 交易金 融 衍生品 ,应 当 符 合 以 下要 求 : ① 所 有 参 与 交易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银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 不低于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级 ; ② 交易对 手 方 应 当 至少每 个 工作 日 对交易 进 行 估 值 , 并且 基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止 交易 ; ③ 任 一交易对 手 方 的 市 值计 价 敞口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 基金会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 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 提 交 包括 衍生 品 头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报告 。 5)本 基金 不 得直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的 衍生品 。 ( 3)证券 借贷 交易 本 基金 可以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并且 应 当 遵守 下 列 规 定 : 1)所 有 参 与 交易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银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级 。 2) 应 当 采取 市 值计 价 制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担保 物 市 值 不低于 已 借 出 证券 市 值的 102% 。 3) 借 方 应 当 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券 产 生 的 所 有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 一 旦 借 方违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和有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置 担保 物 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 4) 除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外 , 担保 物 可以 是 以 下 金 融 工具 或品 种 : ① 现 金 ; ② 存 款 证 明 ; ③ 商 业 票 据 ; ④ 政府债 券; ⑤ 中资 商 业银行 或 由 不低于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级 的 境外 金 融机 构 ( 作 为 交易对 手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出具 的 不 可 撤 销 信用 证。 托管协议 4-7 5)本 基金有 权在 任 何 时 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在 正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 证券。 6)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中发 生 的 任 何 损失负 相应 责 任。 ( 4)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 可以 根 据 正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 , 并且 应 当 遵守 下 列 规 定 : 1)所 有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银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 构 信用 评级 。 2)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 ,应 当 采取 市 值计 价 制度 对 卖 出 收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现 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 证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违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和有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置 卖 出 收益 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 3)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购 交易 期内 及 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售 出 证券 产 生 的 所 有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 4) 参 与 逆 回购 交易 ,应 当对 购 入 证券 采取 市 值计 价 制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已购 入 证券 市 值 不低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 卖 方违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和有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置已购 入 证券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 5)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 与证券 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中发 生 的 任 何 损失负 相应 责 任。 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而 未 回购 证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金 总 资产的 50% 。 前 项 比例 限 制 计算 , 基金 因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 持有的担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产 。 基金 如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规 定 建 立 适 当的 内 控 制度 、 操 作程序 和 进 行档 案管理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改 或 变 更 ,致 使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投 资 禁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改 或 取 消 ,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可 相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限 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或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 资 比例规 定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30个 交易 日 内 进托管协议 4-8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 , 从 其 规 定。 3、 根 据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对 投 资 禁止 行 为 的 约定 对基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进 行监督 。为 对基 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本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 单 ; 4、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其 回购 交易及监督 所 需 的 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交易对 手 库 , 交易对 手 库 由 信用 等 级 符 合 《通知》要 求 的交易对 手 组成。 基金托管人 只 对 进 行金 融 衍生品 、 证券 借贷 、 回购 交易 之 交易对 手 作出 监督 。 监督 范围 并 不包括 一 般 证券 买卖 之 券 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化 , 及 时 对交易对 手 库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 进 行金 融 衍生品 、 证券 借贷 、 回购 交易 时 , 交易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对 手 库 的 范围。 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对 手 库 进 行监督 ;


5、基金 如 投 资银行存 款 , 基金管理人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存 款 银行的名 单 ,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据 以 对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 的交易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监督 ; 6、基金托管人对 本 基金 投 资 非 流动 性 资产 进 行监督:





( 1) 非 流动 性 资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以 及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资产 。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 券 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 投 资额 度 和 投 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行 投 资指令 之 前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金托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 其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 确 认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 信息 ,包括但不 限 于 拟 发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文件、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 购 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通托管协议 4-9 受限 证券 市 值 占 资产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 基金管理人 应 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少 于 拟 执行 投 资 。 指令 前 一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金托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审 核 。 ( 5) 基金托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 面 信息 进 行 审 核 ,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 险 管理 部 门 就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 风 险评 估报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 。 因 拒 绝 执行 该 指令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 监会 请 求 解决。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监督职责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7、对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中 实 际 可以 监 控 事 项约定 的基金 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 中 登载 基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业务 复 核 。 ( 三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 时 进 行核对确认 并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予 纠正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 四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托管人 并 改 正 违 规 或 违约 行 为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度 等 。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 投 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 投 资 运作于 估 值 日 结 束且 相 关 数 据 齐 备 后, 进 行交易 后 的 投 资监 控 和 报告 。 ( 六 ) 基金托管人的 投 资监督 报告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受限 于 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 中 介 机 构 提供 的 数 据和信息 , 基金托管人对 这些 机 构 的信息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作 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 表 示 , 并 对 这些 机 构 的信息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损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托管协议 4-10 ( 七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 资行 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其 投 资 策 略 及 决定 )及 其 投 资 回报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在 本 协议的有 效 期内 ,在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原则 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的 情况 进 行 必 要 的核查 , 核查事 项 包括但不 限 于 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 资 运作 等 行 为。 ( 二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 正 当理 由 未 执行 或 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 资信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 三 ) 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一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按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履 行 下 列 受托人职责: 1、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 按照 规 定 对基金 日 常 投 资行 为 和资金 汇 出入 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 现投 资指令 或 资金 汇 出入 违法 、 违 规,应 当及 时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外 管 局 报告 ; 2、安 全 保 护 基金财产 , 准时 将 公司行 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确保基金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3、确保基金 按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 资目 标 和限 制 进 行管理 ; 4、 按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及 时 办 理清算、交 割 事 宜 ;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方法 进 行计算 ; 托管协议 4-11 6、确保基金 按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等 日 常 交易 ; 7、确保基金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确 定 并 实施 收益分配 方 案 ; 8、 按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以 受托人名 义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理人名 义 或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所 规 定 的 方法 登 记 资产 ; 9、 按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向 中国 证 监会和 外 管 局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境外 投 资 情况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10、中国 证 监会和 外 管 局 根 据 审 慎 监管原则 规 定 的 其他 职责 。 ( 二 ) 对基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金托管人 可 授 权 境外 资产托管人 代为 履 行 其 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 。境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忽 等 原 因而 导 致 基金财产受 损 的 ,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责 任。 ( 三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按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履 行 下 列 托管职责:


1、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开 设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2、办 理基金的有关 结汇 、 售 汇 、收 汇 、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3、保存基金的资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收 汇 、 付汇 、资金 往来 、 委 托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 其 保存的 时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0年;


4、中国 证 监会和 外 管 局 根 据 审 慎 监管原则 规 定 的 其他 职责 。 ( 四 ) 基金托管人、 境外 资产托管人 应 当 将 其 自 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 严 格 分 开 。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 任 何 财产 。 3、基金托管人 按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 所 有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产分 别 设 置账 户 ,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基金托管人 可 将 基金财产安 全 保管和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 过 户 有关的 手续等 职责 委 托 给 第托管协议 4-12 三 方机 构 履 行 。 6、 现 金 账 户 中的 现 金 由 基金托管人 或 其境外 托管人 以 银行 身 份持有 。 7、基金托管人 或 其境外 托管人 按照 有关 市 场 的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支 付现 金、 办 理 证券 登 记 等 托管业务 。 8、 除非 根 据基金管理人 书 面 同 意 , 基金托管人 自 身 , 并 应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 得 在 任 何 基 金财产 上设立任 何 担保 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抵 押 、 质押 等 ,但根 据有关 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因 基 金 投 资 而 产 生 的担保 权利 除 外。 ( 二 ) 基金 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 间 的资金 应 存 于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 由 基金管理 人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开 立 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 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具 验 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 签字方为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属 于 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托管人 开 立 并 指 定 的基金托管银行 账 户 中 , 并 确保 划 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认金 额 相 一 致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的 生 效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等 事 宜 。 ( 三 ) 基金银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本 基金的银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设本 基金的托管 账 户 。本 基金的银行 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 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包括但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 基 金收益、收 取 申 购 款 , 均需 通 过 本 基金的托管 账 户 进 行 。 3、 本 基金托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立其他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银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 托管协议 4-13 4、基金资金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或地 区 监管理 机 构 的有关 规 定。 ( 四 ) 基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 所 投 资 市 场 的交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或 境外 资产托管人 处 , 按照 该 交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业务 规 则 开 立证券 账 户 。 2、基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以 及 各自 委 托 代 理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 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券 账 户 相 关 证 明 文件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 除非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存 在 过 失 、 疏忽 、 欺诈 或 故意 不 当行 为 , 基金托管人 将不 保 证其 或 其境外 托管人 所 接 收基金财产中的 证券 的 所 有 权 、 合 法 性或 真 实 性 ( 包括是 否 以 良 好 形式 转 让 )。 5、基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或地 区 有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五 )其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 需 要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 户 , 可以 根 据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地 区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 由 基金托管人 或 境外 资产托管人 负 责 开 立。新 账 户 按 有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理 。 2、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地 区法 律 法 规 等 有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六 ) 基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有 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 资的有 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按照 实 物 证券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属 于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 基金托管人对 其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有 价 凭 证 不 承担责 任。 ( 七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有关 重 大 合同 后应在 收 到 合同 正 本 后 30日 内 将 一份 正 本 的托管协议 4-14 原件 提 交 给 基金托管人 。 除 另 有 规 定外 , 基金管理人 或 其委 托的 第 三 方机 构 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时 一 般 应 保 证 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 本 原件 。 重 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按 规 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20年。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 授 权通知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于 计 划 运作后 第 一 次 发送指令 之 前 , 向 基金托管人 以 传真 方式 发 出 书 面通知 (以 下 称 “ 授 权通知 ”) , 告 知 基金托管人用 以 确认指令 形式 真 实 性 的依据 。 该 书 面通 知 中 应 含 有基金管理人 预 留 印鉴样 本 , 并 明 示 该 预 留 印鉴 为 基金托管人确 定 基金管理人 所 发 送指令 形式 真 实 性 的 唯 一依据 。 2、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的 授 权通知应 加 盖 公 章 。 基金管理人 以 传真 方式 发送 授 权通知后要 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 电话 确认 , 以 保 证 基金托管人及 时 查收 。 授 权通知在 基金托管 人收 到 文件 传真 件及基金管理人 电话 确认 时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 此 后 三 个 工作 日 内 将 授 权通 知 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授 权通知 及 其 更 改 负 有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 得向 指令发送 人 员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以外 的 任 何 人披露、 泄 露 。 ( 二 ) 指令的 内 容 基金管理人发 给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间 、收 款 人 开户 银行、金额、 收 款 人 账 户 名 称 、 账 号 等 要 素 信息 , 加 盖 预 留 印鉴 。 ( 三 )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 1) 指令 需 有 授 权通知 确 定 的 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管理人指 定 专 人用 加 密 传真 或 事 先 约定 的 方式 向 资产托管人发送 。 指令发 出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以 电话 方式 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 ( 2) 基金管理人 应 指 定 专 人发送指令 , 并 预先 通知 基金托管人发送人名 单 和 联系 方式。 基金托管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并 预先 通知 基金管理人 接 收人名 单 和 联系 方 式。 2、指令的确认 ( 1) 基金托管人 在 接 收指令 时 ,应 对指令的 要 素 是 否齐 全 、指令 上 的 印鉴 是 否 与 授 权 文 件 上 的 预 留 印鉴 一 致进 行 审 慎 的 形式 审 查 ,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 真 实 性 不 承担责 任。 如 发 现 问 题,应 及 时以 电话 形式 联系 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其修改 指令 或 采取 进 一 步 措 施 。经 基金管理人托管协议 4-15 和基金托管人 最 终 电话 确认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否 认 其效力 ,但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已 经 更 改 授 权 文件 上 的 预 留 印鉴 , 并且 按 本 协议的 相 关 条 款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则对 于 此 后 使 用原 预 留 印鉴 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不 承担责 任。 ( 2) 基金托管人 可以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相 关交易 凭 证 或 单 据、 合同或 其他 有 效 会计资 料 , 以 确保基金托管人有 足 够 的资 料 来判断 指令的有 效 性 。 3、指令的执行 ( 1) 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 效 后, 方可 执行指令 。 ( 2)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后应在规 定 期 限 内 执行 适 当的指令 ,不 得 延误 。 4、执行中 相 关 问 题 的 处 理 方法 ( 1) 基金管理人 下达 的指令 必须 要 素齐 全, 词语 准 确 , 基金管理人 下达 的指令 要 素 不全 或 语意 模 糊 的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立 即 电话联系 并 将 指令 退 还 给 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其 重 新 下达 有 效 的指令 。 ( 2) 基金托管人 因 故意 或 过 失 错误 执行指令 或 未 及 时 执行指令 ,致 使 本 计 划 资产的 利 益 受 到 损害 ,应 负赔 偿 责 任。 除此 之 外 ,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合 法 指令对计 划造 成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3) 基金管理人 在 发送指令 时 ,应 为 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 留 出 执行指令 时所 必 需 的 时间。 境 内 人 民币 资金 划 拨 指令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以约定 的 方式 进 行发送 ;境 内 外 之 间 的资金 划 拨 指令 , 即涉 及 到 境 内 的托管 账 户 与境外 的托管 账 户 之 间 的资金 划 拨 及 结 售 汇 指令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以约定 的 方式 进 行发送 。 基金管理人 在 发送指令 以 后应 及 时 向 基 金托管人 进 行 电话 确认 。 指令 传 输 不 及 时 ,未 能 留 出 可 供 执行 时间 , 或 基金管理人 传真 指令 后未 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 电话 确认的 ,致 使 指令 未 能 及 时 执行 , 所 造 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 。 ( 4)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下达 指令 时 ,应 确保资产银行 账 户 有 足 够 的资金 余 额 。 对 超 头寸 的交易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可 不 予 执行 ,但应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审 核、 查 明 原 因 。 如 基金管理人确认 此 交易指令 无 效 , 需 以 书 面 形式 出具 撤 销 指令的 说 明, 同 时 加 盖 基金管理人业务 印章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因未 执行 该 指令 造 成 损失 的责 任; 如 基金管理人 确认 该 指令 不 予取 消 的 , 以 资金 备足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 时间 视 为 指令收 到 时间。 基金托管 人 不 承担 因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对托管资产 造 成 损失 的责 任。 ( 四 ) 授 权通知 的 变 更 1. 基金管理人 若 对 授 权通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改 ,应 当 提 前 至少 三 个 工作 日 电话 通知 基金托托管协议 4-16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需 提供 书 面 的 变 更 授 权通知 文件 ,在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传真 或 其他 双 方约定 的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同 时以 电话 形式 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 变 更 授 权通知 文件 在 基金托管 人收 到相 关文件 传真 件和基金管理人的 电话 确认 时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 此 后 三 个 工作 日 内 将 变 更 授 权通知 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托管人更 改 接 受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 及 联系 方式 ,应 至少 提 前 1个 工作 日以 传真 方 式 发送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更 改 接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 及 联系 方式 自 基金管理人 电 话 确认 后 生 效。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 在 交易 过 程 、 申 购赎回过 程 和基金 现 金分 红过 程 中的 结 算 交收 。 ( 一 ) 基金 投 资 证券 后 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 与 交 割 基金托管人 负 责基金 买卖 证券 的清算交收 。 资金 汇 划由 基金托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 成 交 结 果 和交易 成 交 形式 具 体 办 理 。 如 果 因 为 基金托管人 自 身 过 错 在 清算 上 造 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赔 偿 基金、基金管理人 所 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如 果由 于 基金管理人 违 反 市 场 操 作规 则的 规 定 进 行 超 买 、 超卖等 原 因 造 成 基金 投 资清算 困难 和 风 险 的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后应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 应 采取 合 理 措 施, 确保 在 资金 结 算 前 有 足 够 的资金 头寸 用 于 交易资金 结 算 。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但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没 有 义 务 , 在 账 户现 金 不 足 的 情况 下 垫 付 完 成 交易 所 需 现 金 。 基金管理人认 可 除非 基金管理人及 时 支 付 ,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所 垫 付 的 现 金及 相 关的 合 理费用 应 从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认 可 ,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有 权 直接 从 基金财产的 现 金 账 户 中 扣 除 其 所 垫 付 的 现 金及 相 关的 合 理费用 。 若 相应 现 金 账 户 中的金额 不 足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照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的 书 面通知, 向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补 足 所 需 现 金 缺 额 , 否 则 , 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 账 户 中 与 已 垫 付现 金和 相 关 合 理费用额 度 相 当 的基金财产 按照 本 款 第 2、 3项约定 享 有 抵 销 或 留置 权 。 托管协议 4-17 2、 抵 销 在 法 律 法 规 许可 的 范围 内 , 基金管理人认 可 , 经 事 先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用 本 协议 项 下 基金对基金托管人 所 负 的 任 何 付款 义 务 抵 销 基金托管人 在 本 协议 项 下 对基金 所 负 的 任 何 付款 义 务 ,而不 论 各 项 义 务的 付款地 和 币 种 (为 此 目的 , 基金托管人 可以 进 行 任 何 必 要 的 货 币 兑 换 )。 3、 留置 基金托管人对 因 本 协议 而 导 致 的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 或 境外 托管人的 所 有 债 务 在未 得 到 按 时 清 偿 的 情况 下, 拥 有 留置 权 。 留置 权 的 效力 应 持 续 至 在 本 协议 项 下 基金财产对基金托 管人的 债 务 得 以 清 偿 为止。 4、资金和 证券 账 目核对的 时间 和 方式 ( 1) 资金 账 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资金 账 目 按 日 核 实, 保 证 账 实相 符 。 ( 2)证券 账 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时 核对 证券 账 户 中的 种 类 和 数量 , 保 证 账 实相 符 。 ( 二 ) 基金 申 购 和 赎回 业务 处 理的基 本 规 定 1、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确认、清算 由 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 2、基金管理人 应 保 证其 自 身 或 其委 托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于 每 个开放 日 的 下 两 个 工作 日 15: 00前 将 申 购 、 赎回 开放 式 基金的 数 据 传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 赎回 开放 式 基金的 数 据 准 确、 完 整 性 负 责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查收 申 购 资金的 到 账情况并 根 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 划 付 赎回 款 项。 3、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通 过 与 基金托管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送有关 数 据 (包括 电 子 数 据和 盖章 生 效 的 纸 制 清算 汇 总 表 ),如因 各 种 原 因, 该 系 统 无 法 正常 发送 , 双 方可 协 商 解决 处 理 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 据 , 双 方 各自 按 有关 规 定 保存 。 4、 如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其他机 构办 理 本 基金的 注 册 登 记 业务 ,应 保 证上 述 相 关事 宜 按 时 进 行 。 否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托管协议 4-18 5、关 于 清算 专 用 账 户 的 设立 和管理 为 满足 申 购 、 赎回 及分 红 资金 汇 划 的 需 要,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资金清算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管理 。 6、对 于 基金 申 购过 程 中产 生 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托管 账 户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7、 赎回 和分 红 资金 划 拨 规 定 拨 付 赎回 款或 进 行基金分 红 时 ,如 基金托管 账 户 有 足 够 的资金 , 基金托管人 应 按 时 拨 付 ; 因 基金托管 账 户 没 有 足 够 的资金 , 导 致 基金托管人 不 能按 时 拨 付 ,如 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 造 成 , 责 任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垫 款 义 务 。 8、资金指令 除 申 购 款 项 到达 基金银行 账 户 需 双 方 按 约定方式 对 账 外 ,全 额 划 出 、 赎回 和分 红 资金 划 拨 时 , 基金管理人 需 向 基金托管人 下达 指令 。 资金指令的 格 式 、 内 容 、发送、 接 收和确认 方式 等 除 与 投 资指令 相 同 外 , 其他 部 分 另 行 规 定。 ( 三 ) 申 购 、 赎回 和基金 转 换 的资金清算 1、 T+2日约定时间 前 , 基金管理人 或 其委 托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T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回 和 转 换 基金的份额 , 并 将 清算确认的有 效 数 据和资金 数 据 汇 总 传 输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 此 进 行 申 购 、 赎回 和 转 换 的基金会计 处 理 。 2、基金管理人 应要 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开 立 并 管理 专 门 用 于 办 理基金 申 购赎回 等款 项 清算的 “ 基金清算 账 户” 。 基金托管 账 户 与 “ 基金清算 账 户” 间 的资金清算 遵循 “ 净额清算、净额交 收 ” 的原则 , 即 按照 托管 账 户 应 收资金 与 托管 账 户 应 付 额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管 账 户 净 应 收额 或 净 应 付 额 , 以 此 确 定 资金交收额 。 3、当存 在 托管 账 户 净 应 收额 时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将 托管 账 户 净 应 收额 在 当 日约定时间 前 从“ 基金清算 账 户” 划 到 基金的托管 账 户 ; 当存 在 托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 托管行 按 管理人的 划 款 指令 将 托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当 日约定时间 前划 到 “ 基金清算 账 户” 。 基金托管人 每 工作 日托管协议 4-19 向 基金管理人 提供 当 日 基金 境 内 托管 账 户 资金 变 动 表。 ( 四 ) 基金 现 金分 红 的资金清算 1、基金管理人 决定 分 红 方 案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双 方 核 定 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披露 。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 红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对 后,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现 金 红 利 的 划 款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将 资金 划 入 专 用 账 户 。 3、基金管理人 在下达 指令 时 ,应 给 基金托管人 留 出 必 需 的 划 款 时间。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按照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进 行 。 ( 一 ) 基金财产 定 价 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负 责 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约定 的 定 价 原则对基金财产 进 行 定 价 。 在进 行资产 定 价 时 , 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有 权 本 着诚 意 原则 , 依 赖 本 协议 所约 定 的 经纪 人、 定 价服 务 机 构或 其他机 构 的 定 价 信息 ,但在不 存 在 过 错 的 前 提 下, 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对 上 述 机 构提供 的信息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作 任 何 担保 , 并 对 这些 机 构 的信息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财产 损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金 申 购 、 赎回 开放 日(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T+1日 计算 , 并 在 T+2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2、 复 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原则 应 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 引 》 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在 约定时间 之 前 , 基金管理人 将 前 一 日托管协议 4-20 的基金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确认的 形式 报 送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 上 述估 值 结 果 后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当 日约定时间 之 前 以 双 方 确认的 方式 将 复 核 结 果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定 期 对 外 公 布 。 基金 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计 账 目的核对 同 时 进 行 。 双 方 在 核对 时 , 由 于 双 方 会计 系 统 原 因 容 许 差异 的 绝 对 数 在 份额净值 0.25%以 内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 果 为准。 3、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金财产公 允 价 值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 并 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协 商 和 纠正 。 5、当基金财产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误 。 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计 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当计 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6、 如 果 基金托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存 在 偏 差 并且 偏 差 在 合 理的 范围 内 , 基金份额净值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为准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也 应 以 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 结 果 计 提 。 若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财产 或者投 资 者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7、 由 于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金净值 数 据 错误 , 导 致 该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实 际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此 承担责 任。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 据 正 确 , 则基金托 管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责 任;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的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误 造 成 了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 各自 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之 主 体 主 张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 承担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照 各自 赔 偿 金额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额 进 行分配 。 8、 如 果 基金托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存 在 差异 , 且双 方经 协 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可以 按照 其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金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 情况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9、对 于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他 原 因 导 致 基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金 按照 权 责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的 应 交 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误 处 理 。 但是, 对 于 其 中 因 基托管协议 4-21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 税 务 顾问 (称为 “ 责 任 人 ”) 业务 操 作 不 当、 疏忽 或者 故意 违约 等 行 为 导 致 基金 实 际 税 收 负 担 ( 含 罚 金 等 )与 估 值有 所 差异 的 , 该 等 差异 应 由 责 任 人 负 责 赔 偿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代表 基金 利 益 进 行 追偿 。 ( 三 ) 估 值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 合同 估 值 方法 中的 第 7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 理 。 2、对 于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他 原 因 导 致 基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金 按照 权 责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的 应 交 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误 处 理 。 3、 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交易 机 构或 独 立 价格服 务 商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 或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财产 估 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四 )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 投 资 所 涉 及的 主要 证券 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 因 停 市 时; 2、 因不 可 抗 力 或 其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 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 已 决定 延迟 估 值 ; 4、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它 情 形。 ( 五 )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 账 册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应 按照 双 方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财产的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为准。 托管协议 4-22 2、会计 数 据和财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定 期 就 会计 数 据和财务指 标 进 行核对 。 如 发 现 存 在不 符 , 双 方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正 。 3、基金财务 报 表 和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月 度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基金 季 度报告 的 编 制并 公 告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 编 制并 公 告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完 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 编 制并 公 告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于 该 等期 间 届 满 后 45日 内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将 有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 留足 充 分的 时间 , 便 于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来 均 以 传真 的 方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他方式 进 行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 原 因,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为准;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准。 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月 度报告 上 加 盖 业务 章 ,在 季 报 、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上 加 盖 托管业务 部 门 公 章 或者 出具 加 盖 托管业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报 证 监会 备 案 。 十、基金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 应 该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 收益分配原则的 规 定。 ( 二 )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中 载 明 基金收益的 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 等内 容 。 ( 三 ) 收益分配 方 案的确 定与 公 告 托管协议 4-23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 确 定 ,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四 ) 收益分配中发 生 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式 免 收 再 投 资的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 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 等手续 费用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承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份额 。 红 利 再 投 资的计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务 规 则 》 执行 。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1、 除 按照 《 基金 法 》、《运作 办 法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同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 的信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业务信息 应 予 保 密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对 本 基金的 任 何 信息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露 之 前 , 先 行对 双 方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以外 的 任 何 机 构 、 组织 和 个 人 泄 露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除 为 合 法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 规 定 的 义 务 所 必 要之 外 ,不 得 为其他 目的 使 用、 利 用 其所 知 悉 的基金的保 密 信息 , 并且 应 当 将 保 密 信息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前 述 义 务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保 密 信息的职 员范围 之 内 。 但是,如下 情况 不应 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息 被 披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为 遵守 和 服从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或 中国 证 监会 等 监管 机 构 的 命 令、 决定所 做 出 的信息披露 或 公 开 。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信息 披露职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负 有 积极 配 合 、 互相 督 促 、 彼 此 监督 , 保 证其 履 行 按照 法定方式 和 时 限披露的 义 务 。 2、 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 所 有文件 ,包括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规 定 的 定 期 报告 、 临 时 报告 、基托管协议 4-24 金资产净值公 告 及 其他 必 要 的公 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3、基金 年 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 必须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4、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 告 , 必须 在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必 要, 还 可以 同 时 通 过 其他 媒 体 发 布 。 5、信息文 本 的存 放 与 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将 基金 合同 、 首次 募集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半 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临 时 公 告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 并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 询 和 复 制 要 求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为 文 本 存 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 询 有关文件 提供 必 要 的 场 所 和 其他 便 利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6、对 于因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基金信息的 暂 停 或 延迟 披露的 ( 如 暂 停 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 并 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 采取 补 救 措 施 。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失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恢 复办 理信息披露 。 ( 三 ) 基金托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应 按 《 基金 法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和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于 每 个 上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60日 内 、 每 个 会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 内 在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及 年 度报告 中分 别 出具 托管人 报告 。 十二、基金费用 ( 一 ) 基金管理费的计 提 比例 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1.1%年 费 率 计 提 。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1%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1%÷ 当 年 天 数 托管协议 4-25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 付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0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 二 ) 基金托管费的计 提 比例 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 如 基金托管人 委 托 境外 托管人 ,包括 向 其 支 付 的 相应 服 务费 )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 费 率 计 提 。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托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8%÷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 付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0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托管人 。 ( 三 )其他 费用 因 基金的 开户 、 证券 交易、 证券 清算交收、 证券 登 记 存管 而 产 生 的 各 项 费用、 证券 交易 费用、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 师 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费用、基金分 红 手续 费、 外 汇汇兑 的 相 关费用、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用、 与 基金 财产 缴 纳 税 收有关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 代表 基金 投票或 其他与 基金 投 资 活 动 有关的费用 以 及 按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 入 的 其他 费用 等 根 据有关 法 规 及 相 关 合同 的 规 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出 金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 四 )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 完 全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 。 对 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的基金费用 ( 包括 基金费用的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 准 、 支 付 方 式 等 ),不 得 从 任 何 基金财产中 列 支 。 托管协议 4-26 ( 五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降 低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施 日 前 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予 以 披露 。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 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 容 包括但不 限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但不 限 于 以 下 几 类 : 1、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 半 年 度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分 别 保管 与 各自 职责 相 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担责 任。 在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有关资 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绝 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负 有保 密 义 务 。 除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 中的 任 何 信息 以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露 , 基金托管人 应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 中的信息限 制 在 为 履 行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之 目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息的人 员范围 之 内 。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一 ) 档案保存 托管协议 4-27 基金管理人 应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 基金托 管人 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都 应 当 按 规 定 的 期 限保管 。 保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5 年。 ( 二 ) 合同 档案的 建 立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的 正 本 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 另 有 规 定外 , 基金管理人 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时 一 般 应 保 证 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 本 原件 。 基金管理人 在 签 署该 等 重 大 合同 文 本 后,应 及 时 将 合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 三 ) 变 更 与 协 助 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生 变 更 ,未 变 更的一 方 有 义 务协 助 变 更 后 的 接 任 人 接 收 相应 文件 。 (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各自 职责 完 整 保存原 始 凭 证 、 记 账 凭 证 、基金 账 册、 交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同等 , 并 保存 至少 15年以上。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均负 有保 密 义 务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在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公 开 披露 前 , 先 行 向双 方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之 外 的 任 何 机 构或个 人披 露 ,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的选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后, 仍 应 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 并 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及 时 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 交 手续 。 基金托管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 , 并 与新 任 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 值和净值 。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后, 仍 应 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 并 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及 时 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 交 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 , 并 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 值和净值 。 ( 三 )境外 托管 代 理人的 选任 : 1、基金托管人 应 以 谨 慎 、 尽 责的原则 根 据 《试 行 办 法 》 第 十九 条 的 规 定选 择 境外 托管 机 构 担 任境外 托管 代 理人 。 托管协议 4-28 2、基金托管人 应 监督 境外 托管 代 理人 ,要 求 其 按照 本 协议的 约定 处 理托管事 宜 。 3、基金托管人 按照 本 款 第 1项选 择了 境外 托管 代 理人 , 即 可 被 确认 为 充 分 履 行 了 选 择 境 外 托管 代 理人的 义 务 ,在 此 种 情 形 下, 基金托管人对 境外 托管 代 理人的 破 产 等 非 履 约 行 为 不 承担责 任。 ( 四 )境外 托管人的更 换 :


1、 如 果 基金托管人更 换境外 托管人 ,应在 合 理的 期 限 内 及 时 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 根 据更 换境外 托管人 通知 办 理 相应 的业务交 接 手续 ,在 办 理 相应 的业务交 接 手续 时 , 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 应 继 续 遵循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 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 。


3、基金托管人 应要 求接 任 的 境外 托管人配 合 和原 境外 托管人 办 理业务交 接 手续 。


4、 变 更 境外 托管人 后 5个 工作 日 内 应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五 )其他 事 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约定。 十六、禁止行为 ( 一 )《 基金 法 》 第 二十 条 、 第 三十一 条 禁止 的行 为。 ( 二 ) 《 基金 法 》 第 五十九 条 禁止 的 投 资 或 活 动 。 ( 三 ) 《试 行 办 法 》、 《通知》 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 禁止 的 投 资 或 活 动 。 ( 四 ) 除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动 用 或 处 分基金财产 。 ( 五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和 其他 从 业人 员 不 得 相互兼 职 。 ( 六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禁止 的 其他 行 为。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托管协议的 修改 程序 本 协议 经 双 方 当事人协 商 一 致, 可以 书 面 形式 对协议 进 行 修改。修改 后 的 新 协议 , 其 内托管协议 4-29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 更 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二 )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况 , 本 托管协议 终止 : 1、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 基金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3、 本 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发 生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试 行 办 法 》 或 其他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终止 事 项。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本 基金的财产 进 行清 算 。 十八、 违约 责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责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本 托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应 当分 别 对 各自 的行 为 依 法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因共 同 行 为 给 基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 偿 责 任。 ( 二 ) 当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 方 当事人 或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 损失 进 行 赔 偿 ; 另 一 方 当事人有 权利 及 义 务 代表 基金 向 违约方 追偿 。 如 发 生 下 列情况 , 当事人 可以 免 责: 1、 不 可 抗 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按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基金管理人 由 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投 资原则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 的 直接 损失 或 潜 在 损 失 等 。 ( 三 ) 当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 当事人 在 职责 范围 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尽 力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托管协议 4-30 ( 四 )违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 托管协议 能够 继 续 履 行的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议 。








( 五 ) 在 基金托管人 没 有 过 失 、 故意 或 欺诈 行 为 的 情况 下,因履 行 本 协议 而被 索 赔 、 诉 讼 、 处 罚 等 而 产 生 的的 损失 、费用 等 (统 称 “ 损失 ” ),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予 以 补 偿 并 使 基金托管人 免 受 任 何 损害 。 ( 六 )为 明 确责 任 ,在不 影响 本 协议 本 条 其他 规 定 的 普遍 适 用 性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 由 于如下 行 为 造 成 的 损失 的责 任 承担 问 题,明 确 如下 : 1、 由 于下达 违法 、 违 规 的指令 所 导 致 的责 任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2、指令 下达 人 员 在 授 权通知 载 明 的 权 限 范围 内 下达 的指令 所 导 致 的责 任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即 使 该 人 员 下达 指令 并 没 有 获 得 基金管理人的 实 际 授 权 ( 例如 基金管理人 在 撤 销 或 变 更 授 权权 限 后未 能 及 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 未 对指令 上签 名和 印鉴 与 预 留 签字 样 本 和 预 留 印鉴 进 行 表 面 真 实 性 审 核 , 导 致 基金托管人执行 了 无 效 指令 , 则基金托管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责 任; 4、 属 于 基金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基金财产 ( 包括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该 基金托管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 应 承担对 其 应 收 取 的管理费 数 额计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同 意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 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 承担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的 相应 责 任; 6、基金管理人 应 承担对基金托管人 应 收 取 的托管费 数 额计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 果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后 同 意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 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 承担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的 相应 责 任; 7、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原 因 导 致 本 基金 不 能 依据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业务 规 则及 时 清算的 , 由 责 任方 承担 由 此给 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 损害 方 造 成 的 直接 损失 , 若由 于 双 方 原 因 导 致 本 基金 不 能 依据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业务 规 则及 时 清算的 , 双 方 应 按照 各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对 造 成 的 直接 损失 合 理分担责 任。 ( 七 ) 由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导 致 业务 出 现 差错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是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金财产 或投 资 者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协议 4-31 托管人 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九、 争 议 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产 生或 与 之相 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人 应通 过 协 商 解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决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式解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现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当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事人 应 各自 继 续 履 行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议 适 用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法 律 并 从 其解 释 。 二十、托管协议的 效力 双 方 对托管协议的 效力约定 如下 : ( 一 ) 基金管理人 在 向 中国 证 监会 申 请 发 售 基金份额 时 提 交的托管协议 草 案 ,应 经 托管 协议当事人 双 方 盖章 以 及 双 方法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 签字 人 签 章 , 协议当事人 双 方 根 据中国 证 监 会的 意 见 修改 托管协议 草 案 。 托管协议 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的文 本为 正 式 文 本。 ( 二 ) 托管协议 自 双 方签 署 之 日 起 成立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托管协议的有 效 期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该 基金财产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止。 ( 三 ) 托管协议 自生 效 之 日 对托管协议当事人 具 有 同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本 协议一 式 六份 , 协议 双 方 各 持二份 , 上 报 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各 一份 , 每 份 具 有 同等 法 律 效力。 二十一、 其他 事 项 除 本 协议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议的用 语 定 义适 用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本 协议 未 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基金 合同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 托管协议 4-32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 协议 双 方法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 签字 人 签 章 、 签订 地 、 签订日。 (以 下 无正 文 ) (本 页 为签 署 页 , 无正 文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签字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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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 签字 人: 签订 地 :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