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高收益债(000103)

国泰高收益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同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8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十一、基金的托管 ..........................................................37 十二、基金的销售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40 十五、基金的融资 ..........................................................48 十六、基金的财产 ..........................................................49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50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 配 ......................................................56 二十、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58 二十一、基金的 信息披露 ....................................................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63 二十三、 违约责任 ..........................................................66 二十四、 争议 的 处 理 ........................................................6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 效力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69





























基金合同 3-1 一、前言 ( 一 )订立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合同 ”) 的 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目 的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目 的 是明确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2、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民法通则》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信 托 法》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 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发 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 2011年 6 月 9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于 2011年 10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2004 年 6 月 8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2006 年 4月 13日 中国人 民 银行发 布 的 《 中国人 民 银行公 告( 2006)第 5号》 、 2007年 6月 18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于 2007年 7月 5日起施 行的 《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 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 办法》) 、 《关于实施〈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 理 试 行 办法 〉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3、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是 平等自愿 、 诚 实信 用、 充 分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 二 )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本基金合同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募集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 中国 证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的 价 值和收益 作 出 实 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 照恪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但由 于证 券 投资 具 有一 定 的 风险 ,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 本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 低 收益 。





























基金合同 3-2 ( 三 ) 本基金合同 是约 定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基本权利义务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 与本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 的 任 何文 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本基金合同 为 准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投资 者 自 依 本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 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 条件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合同 应 当 适 用 《 基金 法》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之 规 定 , 若因 法 律 法规 的 修改或新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施 行 导致 基金合同的 内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 的 强制性 规 定不 一 致 , 应 当 以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为准 。 ( 四 ) 在 本基金 存续期间 ,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汇率 变 动风险 。





























基金合同 3-3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基金 或 本基金: 指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指 《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 定期 更 新 ; 托管 协 议 : 指 《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 议》 及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指 《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中国 证监 会: 指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 会: 指 中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外 管 局 : 指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证券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 《 合同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基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 布 、同 年 10月 1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年 6月 8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月 1日起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年 6月 29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月 1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试 行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7年 6月 18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月 5日起 实施 的 《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 行 办法》 及 颁 布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 仅 为 基金合同 目 的 ,不包括 香港特别 行 政 区 、 澳门特别 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 元 : 如无特指 , 指 人 民 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本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 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 3-4 的 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基金管理人: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 托管人: 指 基金托管人 委 托的、 负 责 基金 境外 财产的 保 管、 存 管、 清 算 等 业务的金融 机构 ;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基金登记、 存 管、过户、 清算 和交收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 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和 办 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 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可 以 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在 中国 境内 合 法 注册登记 或经 有权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 和有 效 存续 并依法 可 以 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织;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中国 境内证 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基金合同合 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基金 募集期 : 指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的基金份额 募集 期 限 ,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 日起 最 长 不 超 过三 个 月 ;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 规 定 及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理 人 聘请 法 定 机构 验 资 并办 理 完毕 基金合同备案 手 续 ,获 得 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定期期 限 ; 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 开放 日 : 指 基金管理人 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 等 业务的 工 作 日( 即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本基金投资的 主





























基金合同 3-5 要 市场 的 共 同交易 日, 主 要 市场 的 定 义 参见招 募 说 明 书 ) ; 认 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 申购: 指 在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的 存续期间 , 投资 者 按照 本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 赎回: 指 在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的 存续期间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条件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卖 出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基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 一 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申 购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 资 方式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在 运 用基金财产 进 行投 资 时 ,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 销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 基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联网网站 或 其 它媒 体; 基金 账 户: 指 注册登记 机构 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记 录 其持有的 由 该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况的 账 户 ; 交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办 理





























基金合同 3-6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基金份额 的 变 动 及结 余 情况的 账 户 ; 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受 理投资 者 申购、赎回 或 其 他 业务申 请 的 工 作日 ; T+n日 : 指 自 T日起第 n个工 作日( 不包括 T日) ;


基金利 润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股 息 、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 息 及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申购 款 以 及其 他 资产 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财产的 价 值 总 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 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 额 后 得出 的 基金份额财产 净 值 ;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财产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程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司 法 解 释、 地 方 法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门 规 章 及其 他 规范 性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规 的 不时修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 何不 能预 见 、 不 能避免 、 不 能克服 的 客观 情况 。





























基金合同 3-7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 名 称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 类 别 债券型 ( 三 )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 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 下,通 过 积极 主 动 的投资管理 ,力争 获 取 超 越 业 绩比较 基 准 的投资收益 。 ( 五 ) 基金的 最低募集 份额 总 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 份额 总 额 为 2亿 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 ( 六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 值 本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 值 为 1.00元 人 民 币 。 ( 七 )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3-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发售 时间 本基金 募集期 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 日起 不 超 过三 个 月, 具 体 发售 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 披露。 ( 二 )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销售 网点向 投资 者 公 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名单见 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增 加 销售 机构 的 相 关 公 告。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 到 认 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 认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 。 ( 三 ) 发售 对 象 本基金的发售 对 象 为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四 ) 发售 价 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 价 格 为 1.00元 人 民 币 。 ( 五 ) 基金 认 购费用 本基金 认 购费用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 认 购费 不得 超 过 净 认 购金额的 5%。 本基金的 认 购费 率由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金 认 购费用 由认 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 发 生 的 各项 费用 。 ( 六 ) 发售 规 模 本基金 可根 据 中国 证监 会、 外 管 局 核准 的 境外 投资额 度 , 对 基金发售 规 模进 行限 制 。 具 体 规 模 限 制在 招 募 说 明 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 约 定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金的资产 规 模 不受上述 限 制 , 但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 据 基金的 外 汇 额 度控 制 基金申购 规 模 并 暂停 基金的申购 。 ( 七 ) 基金 认 购的 具 体 规 定





























基金合同 3-9 投资 者 认 购 原则 、 认 购限额、 认 购份额的 计算 公 式 、 认 购 时间 安排 、投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和 办 理的 手 续等 事 项 ,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 确 定 并披露。 ( 八 ) 募集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式 认 购 款项 在募集期间 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 其中利 息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





























基金合同 3-10 五、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募集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下 列 条件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和基金备案 手 续 : 1、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 ( 二 ) 基金的备案 基金 募集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上述 基金备案条件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募集期 限 届 满 之 日起 10日内 聘请 法 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 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 三 )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之 日起, 基金备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 且 基金合同 生 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 证监 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予 以 公 告。 3、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前 ,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动 用 。 ( 四 )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 处 理 方式 基金 募集期 限 届 满 , 不 能满足 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1、 以 其 固 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和费用 ; 2、 在 基金 募集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内 返还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 认 购 款项 ,并 加 计 银行 存 款 利 息。 ( 五 ) 基金 存续期 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的 存续期间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 说 明原





























基金合同 3-11 因 及 报 送 解决方 案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赎回 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 代 销 机构。 具 体 的销售 机构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减 代 销 机构,并 予 以 公 告。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 开 通 电 话 、 传真 或 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 以通 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 具 体 办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代 销 机构 另 行公 告。 ( 二 ) 申购与赎回 办 理的 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本基金投资的 主 要 市场 ( 本基金投资的 主 要 市场 , 具 体见招 募 说 明 书 ) 同 时 开放 交易的 工 作日 为 本基金的 开放 日。 投资 者 在 开放 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 但 基金管理人 根 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赎回 时 除 外。 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 以 销售 机构 公 布 的 时间为准 。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时间之 外 提 出 申购、赎回申 请 且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 格 为 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 所 在 开放 日 的 价 格。 若出 现 新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 的 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 开 始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后 不 超 过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另 行公 告。 本基金的赎回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后 不 超 过三 个 月 的 时间 开 始 办 理 。 具 体开放 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另 行公 告。





























基金合同 3-12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时间 与赎回 开 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于 开 始 申购 或 赎回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与赎回的 开 始 时间 。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价 格以 受 理申 请 当 日 各 主 要 市场 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2、基金 采 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 方式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 ,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则, 即对 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 进 行 处 理 , 认 购、申购 确 认 日 期在 先 的基金份额 先 赎 回 , 认 购、申购 确 认 日 期在 后 的基金份额 后 赎回 ,以确 定 所 适 用的赎回费 率 ; 4、当 日 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 以 在 当 日 业务 办 理 时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业务 办 理 时间 结 束后 不得 撤 销 ; 5、基金管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可 更 改上述 原则, 但最 迟 应在新 的 原则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放 日 的业务 办 理 时间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本基金 , 须 按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 方式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者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 其 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 2、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 T日规 定时间受 理的申 请 , 正 常 情况 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2日内 为 投资 者 对 该 交易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资 者 应在 T+3日( 包括 该 日) 后 及 时 到 销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 。 因 投资 者 未 及 时 进 行 该 查询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其 自 行 承担 。 销售 机构 对 投资 者 申购、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赎回申 请 。 申购、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 认





























基金合同 3-13 结 果 为准 。 3、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款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交 款方式 , 若 资金 在 规 定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 退 回投资 者 账 户 。 投资 者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过注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 关 基金销售 机构 在 T+10日内 将 赎回 款项划 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 户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如 基金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场 或 外 汇 市场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时 ,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时间 可 相应 调 整 。 在 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 赎回 款项 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合同有 关规 定 处 理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数 额限 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 数 额限 制由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2、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 对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调 整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六 ) 申购、赎回的 处 理 方式 1、申购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 效 份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申购金额 在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后 ,以 申 请 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 果 均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 计 入 基金财产 。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 包括 申购费用和 净 申购金额 。 其中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 2、赎回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金额 , 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用的金额 , 各 计算 结 果 均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 计 入 基金财产 。 本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扣 减 赎回费用 。 其中 ,





























基金合同 3-14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数 × T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 七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 途 1、基金申购、赎回 开放 日(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T+1日计算,并 在 T+2日内 公 告。 本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 告。 2、本基金申购费 最 高 不 超 过 净 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 最 高 不 超 过赎回金额的 5%。 3、本基金申购费 率按照 申购金额 递 减 , 即 申购金额 越 大 , 所 适 用的申购费 率 越 低 。实 际执 行的申购费 率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投资 者 如 有 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 笔 分 别 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 减 , 即相 关 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 越 长 , 所 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越 低 , 赎回费用 等 于 赎回金额 乘 以 所 适 用的赎回费 率 。实 际执 行的赎回费 率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 申购人 承担 , 主 要 用 于 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 等 各项 费用 , 不 列入 基金财产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其中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应 当 归 入 基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 支付 注册登记费 等相 关 手 续 费 。 6、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7、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情况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经 代 销 机构 同 意后 , 针 对 投资 者 定期 和 不定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按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投资 者 适 当 调 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 八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合同 3-15 1、 经 基金销售 机构 同 意 , 基金投资 者 提 出 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投资 者 申购基金 成 功 后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2日 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 续 , 投资 者 自 T+ 3日起 有权赎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3、投资 者 赎回基金 成 功 后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2日 为 投资 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 相应 的注册登记 手 续 。 4、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九 ) 巨 额赎回的 认定 及 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的 处 理 方式 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接受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接受 全 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 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 或认为 兑付 投 资 者 的赎回申 请 进 行的资产 变 现可 能 使 基金资产 净 值发 生 较 大 波 动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外, 延迟 至 下 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开放 日 的 价 格。 转 入 下 一 开放 日 的赎回申 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 在 三 个工 作日内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 明 有 关处 理 方 法, 同 时在 指 定 媒 体





























基金合同 3-16 予 以 公 告。 ( 4) 暂停 接受 和 延缓支付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开放 日以 上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 不得 超 过二十 个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十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 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 2)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市场 或 外 汇 市场 临 时 停 市; ( 3) 发 生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 4) 基金财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 5) 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 生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形 ; ( 6) 本基金 已 经 达到 监 管 机构 核定 的本基金 境外证券 投资额 度 ; ( 7) 基金投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场 休 市 时或 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 部 分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 其 他 重 大事件 , 继 续接受 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 ( 8)法 律 、 法规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时 , 申购 款项 将 退 回投资 者 账 户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 时 ,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及 时 公 告。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形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 理 。 2、 在 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 :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 2) 基金 主 要 投资 市场 或 外 汇 市场 临 时 停 市; (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 可 以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的情况 ;





























基金合同 3-17 ( 4) 发 生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 5) 基金投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场 休 市 时或 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 部 分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 其 他 重 大事件 , 继 续接受 赎回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 ( 6)法 律 、 法规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述 情 形 之 一的 , 已 经 确 认 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当 按 单个 赎回申 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赎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的赎回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其 余部 分 在 后 续 开放 日 予 以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的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 办 理 。 3、 暂停 基金的申购、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应按 规 定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期间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放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按 规 定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时间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确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时间 。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在 条件 成 熟 的情况 下 提 供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服 务 。 基金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换费 。 基金 转换的程序及 相 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一 ) 非交易过户 是 指 不 采 用申购、赎回 等 基金交易 方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基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则 从某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转 移 到另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的行 为 , 包括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 执 行、国有资产 无 偿 划 转、 机构 合 并 或 分 立 及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认 可 的其 他 行 为 。 无 论 在上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投资 者 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基金合同 3-18 1、 “ 继 承 ”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2、 “ 捐赠 ” 仅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 性 质的基金会 或 其 他具 有 社 会公益 性 质的 社 会 团体; 3、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国 家 有权 机关依据 生 效 的 法 律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织; 4、 “ 国有资产 无 偿 划 转 ” 指 因 管理 体 制改 革 、 组织 形式调 整 或 资产 重 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 在不 同国有产权 主体 之间 的 无 偿 转 移 ; 5、 “机构 合 并 或 分 立” 指 因 机构 的合 并 或 分 立 而 导致 的基金份额的 划 转 。 ( 二 ) 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必 须 提 供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并 向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 申 请 办 理 。 ( 三 ) 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起 二 个 月内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 的 标 准 缴纳 过户费用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变 更 办 理基金申购与赎回 等 业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 时 , 应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 基金份额转托管 可 分一 步 或 两步 完 成 , 具 体 按 各 销售 机构要 求 办 理 。 对 于 有 效 的基金转托管申 请 , 基金份额 将 在 转托管业务 确 认成 功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 ( 五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依法要 求 的基金 账 户 或 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 冻 。 基金 账 户 或 基金份额 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 的权益一 并 冻结 。 ( 六 )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 其 他 基金业务 ,并 制定 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基金合同 3-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表 人: 陈勇胜 成 立 时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5号 经 营 范 围 :基金管理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 及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 的其 他 业务 。 组织 形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 亿 壹千 万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 :持 续经 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 申 请 并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 2)依 照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运 用基金财产 ; (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基金财产 ; ( 4)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 方式 , 获 得 基 金管理人 报 酬 , 收 取认 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 它 事 先 批 准或 公 告 的合理费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它 费用 ; ( 5)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之 规 定 销售基金份额 ;





























基金合同 3-20 ( 6) 在 本基金合同的有 效 期 内, 在不 违 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 守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其行业 监 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 基金托管人 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 如 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 反了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对 基金财产、其 它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 相 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 7)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择 适 当的基金 代 销 机构并 有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对 基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8) 自 行 担 任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 10)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融资、融 券 ; ( 11)依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的分 配 方 案 ; ( 12) 按照 法 律 法规,代表 基金 对 被 投资 企 业行 使 股 东 权利 ,代表 基金行 使 因 投资 于 其 它 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 13)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14)依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5)依 照 有 关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 16) 选择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并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 17)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 配 等 方 面 的业务 规则, 开 通 人 民 币 之 外 的其 他 币 种 的申购、赎回 ; ( 18)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办 理本基金的交易、 清算 、估值、结 算 等 业务 ; ( 19)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它 法 律文 件 所 规 定 的其 它 权利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合同 3-21 (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 3)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 4)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7)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8)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并 编 制 基金的财务会 计 报 告 ; ( 9)依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 10) 编 制 季 报 、 半 年 报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采 取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


( 12)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及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 13)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规 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 16)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 代表 基金 签 订 的 重 大合同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基金合同 3-22 ( 17)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8)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9)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 22) 按 规 定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资 料 ; ( 23)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4) 基金管理人 对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5)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 ( 二 )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表 人: 蒋 超 良 成 立日 期 : 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23号 组织 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万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合同 3-23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 结 汇 、售 汇 ; 从 事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 机构 贷 款 业务 ; 贷 款 承 诺 ;组织 或 参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外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 问 服 务 ; 证券 公司 客 户交易结 算 资金 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企 业 年 金托管业务 ;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 ; 代 理 开放 式 基金业务 ; 电话 银行、 手 机 银行、 网 上 银行业务 ; 金融 衍 生 产 品 交易业务 ; 经 国 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其 他 业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业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 2)依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 ( 3)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5)依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按 规 定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7) 选择 、更换 境外 托管人 并 与 之签 署 有 关 协 议 ; ( 8)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权利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准时 将 公司行 为 信息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财产 境内 托管事 宜 ; ( 3) 按 规 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





























基金合同 3-24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 5)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6) 按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以 受 托人 名 义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理人 名 义登记资 产 ; ( 7) 每 月 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 管 局 报 告 基金 境外 投资情况 ,并 按 相 关规 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8)办 理基金的有 关 结 汇 、售 汇 、收 汇 、 付 汇 和人 民 币 资金结 算 业务 ; ( 9) 选择 符 合 《试 行 办法》第 十九条 规 定 的 境外 托管人 。 对 基金的 境外 财产 , 可 授 权 境外 托管人 代 为 履 行其 承担 的 受 托人 职 责。境外 托管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程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财产 受 损 的 , 托管人 应 当 承担相应 责任 ; ( 10)保 管 ( 或 委 托 境外 托管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 11)保 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 12)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13)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4)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 15) 对 基金财务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6)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 ( 17) 按 规 定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 ( 18)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





























基金合同 3-25 ( 19) 按照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0) 按照 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21) 因 过 错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除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连 带 责任 ; ( 22) 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3) 对 其 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 相 关 事 项 的 法 律 后 果 承担 责任 ; ( 24)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 管 局 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以 及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金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当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 条件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 益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依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 7)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权利 。





























基金合同 3-26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 遵 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 购、申购 款项 及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费用 ;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利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6) 返还 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遵 守 基金管理人及其 代 理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 交易 及业务 规则 ; ( 8)法 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基金合同 3-2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授 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拥 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 ( 二 ) 有 以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变 更基金 类 别;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7、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8、本基金与其 它 基金合 并 ; 9、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1、 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 重 大 变 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 更基金合同 等 其 他 事 项 ; 12、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 ( 三 )以下 情况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基金合同 3-28 2、 在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基金 代 销 机构 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 业务 规则, 或 基金管理人 开 通 本基金 除 人 民 币 之 外 的其 他 币 种 的申购、赎回 ; 4、 因相应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 7、 除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外 的其 它 情 形 。 ( 四 ) 召 集 方式 :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托管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提 前 30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合同 3-29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 合 , 不得 阻碍 、 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益登记 日。 ( 五 )通 知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事 项进 行 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间 、 地 点 、 方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程序和 表 决方式 ; 3、 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容要 求 、 送 达 时间 和 地 点 ; 4、 出 席 会 议者 必 须 准 备的 文 件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 续 ; 5、会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6、权益登记 日 ;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方式 ,则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见 的 寄 交和收 取 方式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日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地 址 等 内容。 ( 六 ) 开 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的其 他 方式 开 会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出 席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 定 以通 讯 的 方式进 行 表 决 ; 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 议通 知 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 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 程: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3-30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 相 符;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 效 : 1、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告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 决 意见; 3、本人 直 接出具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 直 接出具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具 意见 的其 它 代表, 同 时 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 相 符; 5、会 议通 知 公 布 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如 果 开 会条件 达 不 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 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 有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权益登记 日 不 变。 ( 七 )议 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权 ( 1)议 事 内容 限 为 本条前 述 第( 二 ) 款 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 ( 3) 对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的 提 案 , 大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照 以下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 联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基金合同 3-31 超 出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 进 行 解 释和 说 明。 b、程序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 出 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程 序 进 行 审议。 (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有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或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2、 议 事程序 在 现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第 2个工 作日 由 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公 证员 统 计全 部 有 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 八 )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等 的 表 决 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 ( 1) 特别 决 议 对 于 特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 其 授 权 代表)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 ( 2) 一 般 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 其 授 权 代表)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 含 50%)通 过 。





























基金合同 3-32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或 提 前 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 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进 行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 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3、 采 取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 ( 九 )计 票 1、 现场开 会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为 召 集 人 ,则监督员 由 基金托管人 担 任 ;如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监督员 由 基金托管 人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 任监 票 人 。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一 次。 ( 4) 在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担 任 召 集 人的情 形 下, 如 果 在 计 票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配 合的 ,则 参加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基金合同 3-3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情况 下,计 票 方式 可 采 取 如 下 方式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公 证员 进 行 计 票 。 ( 十 ) 生 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 《 基金 法》 有 关规 定 表 决 通 过的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 效。 2、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定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出具 无 异 议 意见后 2日内,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人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机关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公 告。 ( 十一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关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合同 3-3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须 更换基金管理人: ( 1) 基金管理人 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管理资 格 ;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 ( 3) 基金管理人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 任 ;


( 4)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须 更换基金托管人: ( 1) 基金托管人 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托管资 格 ;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 ( 3) 基金托管人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 任 ; ( 4)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 基金管理人 退 任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需 在 6个 月内 选 任 新 基金管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产 生 前 , 中国 证监 会 可指 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 1) 提 名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托管人 或 代表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 名 。 ( 2)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更换基金管理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 3) 核准 并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并 应自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交 接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 妥善 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 及 时 办 理基金





























基金合同 3-35 管理业务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接 收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基金资产 总 值和 净 值 。 ( 5)审计并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 按照 规 定 聘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 审计,并 将 审计 结 果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6) 基金 名 称变 更: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 , 本基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 中与 原 基金管 理人有 关 的 名 称 或 商 号 字 样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 基金托管人 退 任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需 在 6个 月内 选 任 新 基金托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产 生 前 , 中国 证监 会 可指 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 ( 1) 提 名 :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代表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 名 。 ( 2)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更换基金托管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 3) 核准 并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并 应自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交 接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 妥善 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 及 时 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金托管人 或 者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及 时接 收 。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基金资产 总 值和 净 值 。 ( 5)审计并 公 告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 按照 规 定 聘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 审计,并 将 审计 结 果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 ( 1) 提 名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 别 按上述 程序 进 行 ; ( 3) 公 告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和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获 得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公 告。





























基金合同 3-36 4、 新 基金管理人 接受 基金管理 或新 基金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应 依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 成 损害 。原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在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期间 , 仍 有 权 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收 取 基金管理费 或 基金托管费 。





























基金合同 3-37 十一、基金的托管 ( 一 ) 本基金财产 由 基金托管人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 《 基 金 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订立《 国泰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 协 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 保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 及 相 互 监督 等相 关 事 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 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可 以委 托 符 合 《试 行 办法》规 定 条件的 境外 托管人 负 责境外 资产托管 业务 。境外 托管人 根 据 托管人的 委 托 履 行其 相应职 责。 托管人与 境外 托管人 签 署 相应 的 协 议, 用 以规范 基金托管人与 境外 托管人 之间 的权利义务 。





























基金合同 3-38 十二、基金的销售 ( 一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指 接受 投资 者 申 请 为 其 办 理的本基金的 认 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 定期定 额投资和 客 户 服 务 等 业务 。 ( 二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由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其 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理人 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业务的 , 应 与 代 理 机构 签 订委 托 代 理 协 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 代 销 机构 之间在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 等 事 宜 中的权利和义 务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护 基金投资 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销售 机构 应 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办 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





























基金合同 3-3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一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 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和 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 ( 二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其 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理人 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 应 与 代 理 机构 签 订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 代 理 机构 在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 确 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投 资 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 三 ) 注册登记 机构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1、 建 立 和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 户资 料 、交易资 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等 ; 2、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办 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4、 接受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 ; 5、 保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及 相 关 的申购与赎回 等 业务记 录 二十 年以 上 ; 6、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 户 信息 负 有 保 密 义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务 对 投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担相应 的 赔 偿 责任, 但按照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进 行 披露 的情 形 除 外 ; 7、 按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为 投资 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 供 其 他必 要 的 服 务 ; 8、 在 法 律 、 法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 对 注册登记业务的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9、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 注册登记 机构 履 行 上述职 责 后 , 有权 取得 注册登记费 。





























基金合同 3-40 十四、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 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 下,通 过 积极 主 动 的投资管理 ,力争 获 取 超 越 业 绩比较 基 准 的投资收益 。 (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全 球 证券 市场 中 具 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 , 包括 债券 、基金 ( 包括 ETF) 、资产 支 持 证券 、 货 币市场工 具 、结 构 性 投资产 品 、 信 用 违约 互 换 ( CDS) 等 金融 衍 生 品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 本基金 不 从 二 级 市场买入 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 类 金融 工 具 , 但 本基金持有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转股 形 成 的股 票 、 因 持有股 票 被派 发的权 证 、 因 投资 于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权 证 等 原 因 而 持有的股 票 和权 证 等 资产 , 本基金 应 在 其 可 交易 之 日起 的 6 个 月内 卖 出 。 本基金 以 中国 企 业 境外 发行的 债券, 尤 其 是高 收益 债券 为 主 要 投资 对 象 , 辅 以 投资 评 级 债券。 本基金投资 全 球 证券 市场 的 债券 类 金融资产 不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 投资 于 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的 比 例 不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高 收益 债券 指 : 1) 未 达到 S&P评 级 BBB-级 的 债券 ; 2) 或 未 达到 Moody’ s评 级 Baa3级 ; 3) 或 未 经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债券。 投资 评 级 债券是 指 信 用 评 级 机构 对 其的 评 级 高于高 收益 债券 评 级 的 债券。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三 ) 投资 策略 1、大 类 资产 配 置 本基金 通 过 深入 研究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和 区 域 经 济 环 境, 把握 全 球 资本 市场 的 变 化 趋势 , 结 合 量 化 模 型 及 宏 观 策略 分 析 确 定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权益 类 资产、 商 品 类 资产、 现 金及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比 例 。 本基金投资 全 球 证券 市场 的 债券 类 金融资产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基金合同 3-41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资产投资 于 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的 比 例 不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基金 在 债券 投资中 将根 据 对经 济周 期 和 市场 环 境 的 把握 , 基 于 对 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各 行业的 动 态跟踪 , 灵 活 运 用 久 期 策略 、收益 率 曲线 策略 、 信 用 债 策略 等 多 种 投资 策略 ,构 建 债券 资产 组 合 ,并 根 据 对 债券 市场 、 债券 收益 率 曲线 以 及 各种 债券 价 格 的 变 化 的 预 测 , 动 态 的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同 时 , 由 于高 收益 债券 的收益 率 与其发行 主体 的基 本 面 联 系 非 常 紧 密 , 本基金 将 着 重 对 债券 发行 主体 进 行 深入 的基本 面 研究 。 ( 1) 久 期 策略 本基金 将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通 货膨胀 和 各 行业、 各 公司基本 面 的分 析 , 预 测 各 债券 未 来 的收益 率 变 化 趋势 ,并确 定相应 的 久 期 目 标 , 合理 控 制 收益 率风险 。 在 预 期 收益 率 整 体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的 平均 久 期 ; 在 预 期 收益 率 整 体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的 平均 久 期 。 在 通 胀 预 期 较 为强 烈 的 时期 , 提 高 短 久 期 债券 的 配 置 比 例 ,以 有 效 应对 加 息 预 期 , 降 低 组 合 风险 。 ( 2) 收益 率 曲线 策略 在 组 合的 久 期 配 置 确 定 以 后 , 本基金 将 通 过 对 收益 率 曲线 的 研究 , 分 析 和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状 变 化 , 采 用 子弹 型 策略 、 哑铃 型 策略 或 梯 形 策略 , 在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以 从 长 、中、 短 期 债券 的 相对价 格变 化 中 获 利 。目 前 , 大 部 分中国 企 业 境外 发行的 债券 的 久 期集 中 在 2到 5年, 只 有 少量 个 券 的 久 期 大 于 15年, 因此 收益 率 曲线 的 策 略 将主 要运 用 于 中 短 期 债券。 ( 3)信 用 债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主 要 投资 于 中国 企 业 在 境外 发行的 债券。 因此 ,信 用 债 策略 是 本基金 固 定 收益资产投资的 核 心 策略 。 本基金 将 通 过分 析 宏 观 经 济周 期 、 市场 资金结 构 和 流 向 、 信 用 利 差 的 历史水 平等因 素 , 判断 当前 信 用 债 的 相对 投资 价 值、 风险 以 及 信 用利 差 曲线 的 未 来走 势 ,确 定 信 用 债券 的 配 置 。 具 体 的投资 策略 包括 : 1) 基本 面 分 析 采 用基本 面 分 析 、 相对价 值分 析 为 主 的 策略 。 基金管理人 将 利用 多 种 基本 面 分 析 指 标 对 企 业的 竞 争力 和 债券 定价 水 平 进 行 详 尽 的 考 察 和 评 价 ,并通 过 对 市场 变 动 趋势 的 把握 , 选择 适 当的投资 时 机, 进 行 债券 组 合的投资 。





























基金合同 3-42 基本 面因 素 主 要 包括 企 业的产 品 结 构 、 市场 份额、产 量增 长 、 生 产 成 本、 成 本 增 长 、利 润增 长 、人 员 素 质、 治 理、 负 债 、 现 金 流 、 净现 值 等 , 上述因 素 反 映 了 企 业的 杠杆 化 比 例 , 盈 利 能 力 和 现 金 流 状 况 。通 过 对此 类 基本 面因 素 数 据 的 筛 选 和 加工 , 基金管理人 将建 构 较 完 整 的 企 业 数 据 库 。 基金管理人 还 将 对 企 业 治 理结 构 、 对 债券 价 格 有 影响 的 潜 在 事件 等 作 进 一 步 分 析 。通 过 上述定 量 与 定性 指 标 分 析 , 基金管理人 将 利用 评 分 系 统 对 个 券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并 根 据 评 分结 果 配 置 具 有 超 额收益 能 力 或 潜 力 的 优 势 个 券,构 建 本基金的 债券 组 合 。 2)信 用 风险 分 析 本基金 主 要依 靠 基金管理人的 内 部 评 级 系 统来 对 信 用 债 的 相对 信 用 水 平 、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 信 用利 差进 行分 析 。 这 其中 包括定性 评 级 、 定 量 打 分 以 及条 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 同 层 面 。 定性 评 级 主 要关 注股 东 实力 、行业 风险 、 历史 违约 及 或 有 负 债 等 ; 定 量 打 分 系 统 主 要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的财务 实力。 条 款 分 析 系 统 主 要 针 对 有 担 保 的 长 期 债券, 本基金 将 结合 担 保 的情况 ,通 过 分 析 担 保 条 款 、 担 保 主体 的 长 期 信 用 水 平等 , 对 债 项 做 出 综 合分 析 。 本基金 将根 据 上述 内 部 信 用 风险 分 析 结 果 ,配 置 内 部 评 级 高于外 部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债券, 获 取相对 信 用利 差 收 益 。 ( 4) 可 转换 债券 策略 可 转换 债券 兼 具 股 票 与 债券 的 特 性 。 本基金 也 将 充 分利用 可 转换 债券 具 有 安 全 边 际 和 进 攻 性 的 双 重 特 征 , 在对 可 转换 债券 条 款 和发行 债券 公司基本 面 进 行 深入 分 析 研究 的基 础 上 , 配 置 溢 价率低 、 具 有一 定 安 全 边 际 的 可 转换 债券 进 行投资 。 3、股 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 以 股 票 投资 作 为 基本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不 从 二 级 市场买入 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 类 金融 工 具 , 但 本基金持有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转股 形 成 的股 票 、 因 持有股 票 被派 发的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权 证 等 原 因 而 持有的股 票 和权 证 等 资产 , 本基金 应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起 的 6 个 月内 卖 出 。 4、 衍 生 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 金融 衍 生 品 的投资中 主 要 遵 循 避 险 和有 效 管理 两 项 策略 和 原则。 在 进 行金融 衍 生 品 投资 时 , 将 在对 这 些 金融 衍 生 品 对应 的 标 的 证券 进 行基本 面 研究 及估值的基 础 上 , 结合 数 量 化 定价 模 型,确 定 其合理 内 在价 值 , 从而 构 建 避 险 、 套 利 或 其 它 适 当 目 的交易 组 合 ,并





























基金合同 3-43 严 格监 控 这 些 金融 衍 生 品 的 风险 。 ( 四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为 ( 经 估值 日 汇率 调 整 后 的 ) 摩 根 大 通 亚洲 债券 中国 总 收益 指数 (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Bloomberg 代 码 为 “ JACICHTR Index”。 在 亚洲 债券 市场 上 , 摩 根 大 通 的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是 唯 一 以 中国 企 业 债 为 标 的的 指数 , 且 兼顾 高 收益 债券 和投资 评 级 债券。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每 月 定期 调 整 成 份 债券, 其 入 选 的 标 准为 发行 规 模 在 1.5亿 美 元 以 上 、剩 余 期 限 至 少 1年 的 债券。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对 本基金的投资 具 有 重 要 的 参 考 价 值 , 适 合 作 为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 将 来 如 有更合 适 的 指数 推 出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略 ,确 定 变 更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 业 绩比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需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而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 ) 风险 收益 特 征 从 基金资产 整 体 运作 来 看 , 本基金 为 债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中 等风险 品 种 , 其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金和股 票 型 基金 。 ( 六 )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资 原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保 持基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性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本基金投资 全 球 证券 市场 的 债券 类 金融资产 不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 投资 于 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的 比 例 不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 家 银行的 存 款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银行 应 当 是 中资 商 业银行 在 境外 设 立 的分行 或在最 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行 , 但在 基金托管 账 户的 存 款 不受此 限 制 。 ( 3) 本基金持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 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基金合同 3-44 产 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 会 签 署 双边 监 管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其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区市场 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5) 本基金 不得 购 买 证券 用 于 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 证券 的 机构 或 其管理 层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 10%以 上具 有投 票 权的 证券 发行 总 量 。 前 项 投资 比 例 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境内外 上 市 的 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表 的基 础 证券,并 假 设 对 持有的股本权 证 行 使 转换 。 ( 6) 本基金持有非 流 动性 资产 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非 流 动性 资产 是 指 法 律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资产 。 ( 7) 本基金持有 境外 基金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任 何 一 只 境外 基金 , 不得 超 过 该 境外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 9) 除 应 付 赎回、交易 清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2、金融 衍 生 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资 组 合 避 险或 有 效 管理 , 不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本基金的金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 期 货 支付 的 初始 保证 金、投资 期 权 支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费、投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支付 的 初始 费用的 总 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3) 本基金投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易金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下要 求 : ① 所 有 参 与交易的 对 手 方 ( 中资 商 业银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 不低 于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 ② 交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每 个工 作日 对 交易 进 行估值 ,并 且 基金 可 在 任 何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基金合同 3-45 终止 交易 ; ③ 任 一交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口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会 计年 度 结 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 交 包括 衍 生 品 头寸 及 风险 分 析 年 度报 告。 ( 5) 本基金 不得 直 接 投资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 3、 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 以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所 有 参 与交易的 对 手 方 ( 中资 商 业银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 ( 2)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制 度进 行 调 整 以确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低 于 已 借 出 证券 市 值的 102% 。 ( 3) 借 方 应 当 在 交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已 借 出 证券 产 生 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约, 本基金 根 据 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 有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足 索 赔需 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担 保 物 可 以是以下 金融 工 具或 品 种 : ① 现 金 ; ② 存 款 证明 ; ③ 商 业 票 据 ; ④ 政府 债券 ; ⑤ 中资 商 业银行 或由不低 于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金融 机构(作 为 交易 对 手 方 或 其 关 联方 的 除 外) 出具 的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5) 本基金有权 在 任 何时 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在 正 常 市场 惯 例 的合理 期 限 内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 证券。 ( 6)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 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中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应 责任。





























基金合同 3-46 4、 证券 回购交易 基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所 有 参 与 正 回购交易的 对 手 方 ( 中资 商 业银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信 用 评 级 。 ( 2) 参 与 正 回购交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制 度 对 卖 出 收益 进 行 调 整 以确保 现 金 不低 于 已 售 出 证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约, 本基金 根 据 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 有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益 以 满足 索 赔需 要。 ( 3)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购交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售 出 证券 产 生 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 ( 4) 参 与 逆 回购交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制 度进 行 调 整 以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 市 值 不低 于 支付 现 金的 102% 。 一 旦 卖 方 违约, 本基金 根 据 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 有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券以 满足 索 赔需 要。 ( 5)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 基金 参 与 证券 正 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中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任。 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 均不得 超 过基金 总 资产的 50% 。 前 项比 例 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正 回购交易 而 持有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产 。 基金 如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规 定 建 立 适 当的 内 控 制 度 、 操 作 程序和 进 行 档 案管理 。 ( 七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基金财产 不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1、购 买 不动 产 ; 2、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3、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4、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基金合同 3-47 5、 除 应 付 赎回、交易 清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 买 证券, 但 投资金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7、 参 与 未 持有基 础 资产的 卖 空 交易 ; 8、 从 事 证券 承 销业务 ; 9、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10、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 12、 买卖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券 ; 13、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 动 ; 14、 依 照 法 律 法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 八 ) 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发 生 修改或 变 更 , 致 使 现 行 法 律 法规 的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改或取 消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本基金 可 相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投资限 制 规 定 。 ( 九 ) 投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不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3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时 , 从 其 规 定 。 ( 十 )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所 投资 证券 产 生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投资 者 的利益 ;





























基金合同 3-48 2、有利 于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十五、基金的融资 为 了 应 付 赎回、交易 清算 等 临 时 用 途 , 可 以 借 入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此 外, 本基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购交易 进 行融资 。





























基金合同 3-49 十六、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 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的 应 收 款项 和其 他 资产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金财产的 账 户 本基金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在 境内 开 立 人 民 币 和 外 币 资金 账 户 , 在 境外 开 立 外 币 资金 账 户及 证券 账 户 ,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 自 有的财产 账 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财产 账 户 独 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及 处 分 1、本基金财产 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 , 归 基金财产 。 4、基金托管人 或 境外 托管人 按照 规 定或 境外 市场 惯 例 开设 基金财产的 所 有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 5、基金托管人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 整 与 独 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 其 自 有的财产 承担自身相应 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 基金财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 清算范 围 。 7、非 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 执 行 。





























基金合同 3-50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 目 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 目 的 是 客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金财产的 价 值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 ,并 为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 供 计 价 依据。 ( 二 ) 估值 日 本基金估值 日 为上 海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且 同 时为 本基金 主 要境外 投资 市 场 的 正 常 交易 日。 ( 三 ) 估值 对 象 本基金 所 拥 有的 债券 、股 票 和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 和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 ( 四 ) 估值 方 法 1、股 票 估值 方 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 按 估值 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2) 未 上 市 股 票 , 送 股、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式 发行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 在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首 次 发行 且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按成 本 价 估值 。 首 次 发行 且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 法 ( 1) 对 于 上 市 流 通 的 债券,证券 交易 所市场 实 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净 价 估值 。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 按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所 得 到 的 净 价 估值 。 ( 2) 对 于 非 上 市 债券, 参 照 主 要 做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构 的 报 价 进 行估值 ; 若 债券 价 格 无 法通 过公 开 信息 取得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商 处 取得 ,并通 过 书面 方式 及





























基金合同 3-51 时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3、 衍 生工 具 估值 方 法 ( 1) 上 市 流 通 衍 生工 具按 估值 日 当 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 2) 未 上 市 衍 生工 具按成 本 价 估值 , 如 成 本 价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则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若 衍 生 品 价 格 无 法通 过公 开 信息 取得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商 处 取得 , 并通 过 书面 方式 及 时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4、 存 托 凭 证 估值 方 法 公 开 挂牌 的 存 托 凭 证 按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5、基金估值 方 法 ( 1) 上 市 流 通 的基金 按 估值 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 2) 其 他 基金 按 估值 日 估值 截 止 时 点 所 能 获 取 的 最 近 交易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 ( 3) 若 基金 价 格 无 法通 过公 开 信息 取得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商 处 取得 ,并通 过 书面 方式 及 时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6、非 流 动性 资产 或 暂停 交易的 证券 估值 方 法 对 于 未 上 市 流 通 、 或 流 通 受 限、 或 暂停 交易的 证券, 应 参 照上述 估值 原则 进 行估值 。 如 果 上述 估值 方 法 不 能客观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7、 在 任 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 1-6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估值 方 法。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 本 项 1-6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8、国 家 法 律 法规 对此 有 新 的 规 定 的 , 按 其 新 的 规 定 进 行估值 。





























基金合同 3-52 9、估值中的 汇率 选 取 原则 : 估值 计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镑 等 五 种 主 要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汇率 的 , 采 用 当 日 中国人 民 银行 或 其 授 权 机构 公 布 的人 民 币 汇率 中 间价 ; 涉 及其 他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的 汇率 , 采 用 指 定 数 据 服 务 商 提 供 的估值 日 各种 货 币 对 美 元 折 算 率 并 采 用 套 算 的 方 法 进 行 折 算。 ( 五 ) 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 行 。 基金管理人 将 估值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 行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章或 以 其 他 约 定 的 方式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各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 进 行基金 资产估值 , 但不改 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各 自应承担 的 责任。 ( 六 )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 主 要证券 市场 遇 法 定 节假 日 或因 其 他 原 因 停 市 时 ; 2、 因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 金财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 益 , 已决 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确 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将 计算 的前一 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 。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人 民 币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估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合同 3-53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确保 基金财产估值的 准 确 性 、 及 时性 。 当基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并 同 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条 ( 四 ) 估值 方 法 中的 第 7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2、 对 于 因 税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导致 基金 实 际 交 纳 税金与基金 按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 交税金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处 理 。 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 或由 于 交易 机构 或 独 立 价 格 服 务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含 境外 托管人收 取 的费用 ; 3、 因 基金的 开 户、 证券 交易、 证券清算 交收、 证券 登记 存 管 而 产 生 的 各项 费用 ;


4、基金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和 律 师 费 ;





























基金合同 3-54 7、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用 ;


8、 外 汇 兑 换交易的 相 关 费用 ; 9、与基金财产 缴纳 税收有 关 的 手 续 费、 汇 款 费 等 ; 10、 代表 基金投 票 或 其 他 与基金投资 活 动 有 关 的费用 ; 11、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列入 的其 他 费用 。 ( 二 ) 基金费用 计 提方 法 、 计 提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1%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1%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1%÷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10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 如 基金托管人 委 托 境外 托管人 , 包括 向 其 支付 的 相应 服 务费 )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8%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8%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8%÷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合同 3-55 基金托管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10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 3、本条 第( 一 ) 款 第 3至 第 10项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规 及 相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列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 三 ) 不 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本条 第( 一 ) 款 约 定 以外 的其 他 费用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费用 。 ( 四 ) 基金费用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施日 前 2日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五 )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和 境外 市场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 务 。





























基金合同 3-56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益分 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金的 可 分 配 收益 按 基金份额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1、本基金的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 配 权 ; 2、基金收益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式 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自 行 选择 收益分 配 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 做 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 红 方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3、 在 符 合基金收益分 配 条件的情况 下,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 最 多 为 4次 ; 4、基金收益分 配 后 基金份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基金份额的 面 值 ; 5、 每 次 每 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比 例 不低 于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 单 位 基金份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6、基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间不得 超 过 15个工 作日 ; 7、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中 载 明 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 配 数 额及 比 例 、分 配 方式 及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 确 定 与公 告





























基金合同 3-57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 ( 六 ) 收益分 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1、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免 收 再 投资的费用 。 2、收益分 配 时 发 生 的银行转 账 等 手 续 费用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 支付 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 时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发 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 法,依 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基金合同 3-5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 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单 位 。 3、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5、本基金会 计责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6、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 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基金托管人 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 核对 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 认 。 ( 二 ) 基金 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 项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换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经 基金托管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 师 事务 所后 在 2日内披露。





























基金合同 3-5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并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资 料 。 ( 一 )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 议 基金 募集 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 , 将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司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面 说 明。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 在 披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 三 )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 告。 ( 四 )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公 告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如 本基金投资 衍 生 品 , 应 当 在 每 个工 作日计算并披露 基 金份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赎回 之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T+2日( T日 为 开放 日)通 过 网站 及其 他 指 定 媒 体 ,披露 在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述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后 2个工 作日,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 3-60 ( 五 ) 定期 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 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有 关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的 规 定 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托管人 按照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对相 关内容 进 行 复 核 。 1、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2、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并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 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 度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 重 大事件 , 有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并 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下 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或 决 议 ; 2、 提 前 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基金合同 3-61 7、基金 募集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及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 人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内变 更 超 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人 员 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及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事 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 减少 基金 代 销 机构 ;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 21、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2、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基金 连 续 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赎回申 请后 重 新接受 申购、赎回 ;





























基金合同 3-62 26、更换 境外 托管人 ; 27、本基金 增 设 新 的 外 币 份额 ; 28、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事 项 。 ( 七 ) 公 开 澄 清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 八 )信息披露 文 件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述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述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合同 3-6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合同的 约 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 。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自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出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 效。 3、 但 如 因相应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基金合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以 及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事 项 ,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而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修改 后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本基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终止 ; 2、 因 重 大 违法 、 违规 行 为 , 被 中国 证监 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三 )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对 基 金财产 进 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财产 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护 基金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基金合同 3-64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清算 程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产的情况 确 定 清算 期 限 ; ( 3)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 确 认 ; ( 4)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评 估和 变 现; ( 5) 制 作清算 报 告 ; ( 6) 聘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 ; ( 8)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分 配。 4、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5、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6、基金 剩 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基金合同 3-65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2)、(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7、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 出 的 清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 8、基金财产 清算 账 册及 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十五 年以 上 。





























基金合同 3-66 二十三、 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 各 自职 责 的过程中 ,违 反 《 基金 法》 、《试 行 办法》 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 当分 别 对 各 自 的行 为 依法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因 共 同行 为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赔 偿 责任。 ( 二 ) 由 于 基金合同当事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 给 基金财产 或 其 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担相应 的 赔 偿 责任。 ( 三 ) 当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 当事人 可 以 免 责 :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 法规 或 规 章 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2、基金管理人 由 于 按照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潜 在 损 失 等 ; 3、 不 可 抗 力。 ( 四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当事人 违约 的情况 下, 基金合同 能 够继 续 履 行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 五 )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 方 违约 后 , 其 他 当事 方 应 当 采 取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适 当 措 施 致 使损 失 扩 大的 , 不得 就 扩 大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守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合理费用 由 违约 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3-67 二十四、 争议 的 处 理 ( 一 ) 本基金合同 适 用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 本基金合同产 生 的 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议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 但若自 一 方 书面 要 求协 商 解决 争议 发 生 之 日起 60日内 未 能 以 协 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 约 束 力。 ( 三 ) 除 争议 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 续 履 行 。





























基金合同 3-6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 效力 ( 一 ) 本基金合同 是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的 法 律文 件 , 应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签 字 人 签章 并 加 盖 公 章 。 基金合同 于 投资 者 缴纳 认 购的基金份额的 款项 时成 立,于 基金 募集 结 束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获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 后生 效。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有 效 期自 其 生 效 之 日起 至 本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 之 日止。 ( 三 ) 本基金合同 自 生 效 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 当事人 具 有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 本基金合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 报 有 关监 管 机构 二份 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各 持二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 律 效力。 ( 五 )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成 册 ,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 者 查 阅 , 基 金合同条 款 及 内容 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 为准 。





























基金合同 3-69 二十六、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一 )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 申 请 并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2)依 照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运 用基金财产 ;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基金 财产 ; 4)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 方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 收 取认 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 它 事 先 批 准或 公 告 的合理 费用 以 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其 它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之 规 定 销售基金份额 ; 6) 在 本基金合同的有 效 期 内, 在不 违 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 守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其行业 监 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 基金托管人 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 如 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 反了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对 基金财产、其 它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 相 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 7)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择 适 当的基金 代 销 机构并 有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对 基金 代 销 机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8) 自 行 担 任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10)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融资、





























基金合同 3-70 融 券 ; 11)依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的分 配 方 案 ; 12) 按照 法 律 法规,代表 基金 对 被 投资 企 业行 使 股 东 权利 ,代表 基金行 使 因 投资 于 其 它 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13)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14)依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依 照 有 关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16) 选择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并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17)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 配 等 方 面 的业务 规 则, 开 通 人 民 币 之 外 的其 他 币 种 的申购、赎回 ; 18)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办 理本基金的交易、 清算 、估值、结 算 等 业务 ; 19)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它 法 律文 件 所 规 定 的其 它 权 利 。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3)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4)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基金合同 3-71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 7)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并 编 制 基金的财务会 计 报 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10) 编 制 季 报 、 半 年 报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采 取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


12)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及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13)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规 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6)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 代表 基金 签 订 的 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7)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分





























基金合同 3-72 配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22) 按 规 定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资 料 ; 23)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24) 基金管理人 对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5)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 2、 基金托管人 (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依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 3)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5)依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按 规 定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7) 选择 、更换 境外 托管人 并 与 之签 署 有 关 协 议 ; 8)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权利 。 (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准时 将 公司行 为 信息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合同 3-73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财产 境内 托管事 宜 ; 3) 按 规 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5)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6) 按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以 受 托人 名 义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理人 名 义登 记资产 ; 7) 每 月 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 管 局 报 告 基金 境外 投资情况 , 并 按相 关规 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8)办 理基金的有 关 结 汇 、售 汇 、收 汇 、 付 汇 和人 民 币 资金结 算 业务 ; 9) 选择 符 合 《试 行 办法》第 十九条 规 定 的 境外 托管人 。 对 基金的 境外 财产 , 可 授 权 境外 托管人 代 为 履 行其 承担 的 受 托人 职 责。境外 托管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程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忽 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财产 受 损 的 , 托管人 应 当 承担相应 责任 ; 10)保 管 ( 或 委 托 境外 托管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及有 关 凭 证 ; 11)保 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2)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13)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4)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15) 对 基金财务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 措 施 ;
































基金合同 3-74 16)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17) 按 规 定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 18)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 19) 按照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按照 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21) 因 过 错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除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连 带 责任 ; 22) 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3) 对 其 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 相 关 事 项 的 法 律 后 果 承担 责任 ; 24)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 管 局 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以 及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3)依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基金合同 3-75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8)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 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 购、申购 款项 及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费用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利益的 活 动 ; 5) 执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6) 返还 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遵 守 基金管理人及其 代 理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 交易及业务 规则 ; 8) 法 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 授 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 2、有 以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2)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 5) 变 更基金 类 别;





























基金合同 3-76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 8) 本基金与其 它 基金合 并 ; ( 9)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0)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11) 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 重 大 变 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 更基金合同 等 其 他 事 项 ; ( 12)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 3、 以下 情况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 2) 在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基金 代 销 机构 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 业务 规则, 或 基金管理人 开 通 本基金 除 人 民 币 之 外 的其 他 币 种 的申购、赎回 ; ( 4) 因相应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6)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 ( 7) 除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外 的其 它 情 形 。 4、 召 集 方式 : (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基金合同 3-77 召 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托管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提 前 30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得 阻碍 、 干扰 。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事 项进 行 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间 、 地 点 、 方式 ;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程序和 表 决方式 ; ( 3) 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容要 求 、 送 达 时间 和 地 点 ; ( 4) 出 席 会 议者 必 须 准 备的 文 件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 续 ; ( 5) 会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 6) 权益登记 日 ;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方式 ,则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见 的 寄 交和收 取 方式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日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地 址 等 内容。 6、 开 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的其 他 方式 开 会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出 席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 定 以通 讯 的 方式进 行 表 决 ; 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 议通 知 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基金合同 3-78 络 、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 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 程: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 效 : ( 1)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告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 ( 2) 召 集 人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 决 意见; ( 3) 本人 直 接出具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4) 直 接出具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具 意见 的其 它 代表, 同 时 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 相 符; ( 5) 会 议通 知 公 布 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如 果 开 会条件 达 不 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 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 (至 少 应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 有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权益登记 日 不 变。 7、 议 事 内容 与程序 (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权 1)议 事 内容 限 为 本条前 述 第( 二 ) 款 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 的事 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合同 3-79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 3) 对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的 提 案 , 大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照 以下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 联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 进 行 解 释和 说 明。 b、程序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 作 出 决 定 。 如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 出 决 定 ,并 按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有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或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 2) 议 事程序 在 现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第 2个工 作日 由 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公 证员 统 计全 部 有 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8、 表 决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等 的 表 决 权 。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 1) 特别 决 议





























基金合同 3-80 对 于 特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 其 授 权 代表)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 2) 一 般 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 其 授 权 代表)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通 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或 提 前 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 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进 行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 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3) 采 取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 9、 计 票 ( 1) 现场开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 人 ,则监督员 由 基金托管人 担 任 ;如 基金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监督员 由 基金托管人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 任监 票 人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





























基金合同 3-81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4) 在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担 任 召 集 人的情 形 下, 如 果 在 计 票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配 合的 ,则 参加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推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情况 下,计 票 方式 可 采 取 如 下 方式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公 证员 进 行 计 票 。 10、 生 效 与公 告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 《 基金 法》 有 关规 定 表 决 通 过的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 效。 ( 2)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出具 无 异 议 意见后 2日内,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人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机关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公 告。 11、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关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 3-82 1、本基金合同 适 用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 本基金合同产 生 的 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议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 但若自 一 方 书面 要 求协 商 解决 争议 发 生 之 日起 60日内 未 能 以 协 商 方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 约 束 力。 除 争议 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 续 履 行 。 ( 四 ) 基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成 册 ,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 者 查 阅 , 基金合同 条 款 及 内容 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 为准 。
































( 本 页 为签 署 页 , 无正 文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盖 章 )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签 订日 :


签 订 地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盖 章 )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签 订日 : 签 订 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