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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高收益债(000103)

国泰高收益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189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投资于全 球 证券 市场 的 债 券基金,基金 净 值会 因 为 所 投资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 产 生波动 ,投资 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 应 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高 收益 债 信用风险、 高 收益 债 的 流动 性风险、 交易 对 手 风险、利 率 风险、 债 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 再 投资风险和 流 动 性风险、 汇率及外汇 管 制 风险、 政治 管 制 风险、 法律 风险、管理风险、 操 作风 险或 技术 风险 以及 其 他 风险 等 。 本基金为 债 券 型 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等 风险 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 混合型 基金和 股票型 基金。本基金 主 要投资于 中国 企业境外发行 的 高 收益 债 券。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 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谨慎 做 出投资 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状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预 示其 未来 表 现 。





录 一、 绪言 ......................................................................................................................................1 二 、 释义 ......................................................................................................................................2 三 、 风险 揭 示 ..............................................................................................................................6 四 、 基金的投资 ........................................................................................................................10 五 、 基金的 业 绩 ........................................................................................................................20 六 、 基金管理人 ........................................................................................................................20 七 、 基金的募集 ........................................................................................................................33 八 、 基金 合同 的 生 效 ................................................................................................................36 九 、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37 十 、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45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47 十二 、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48 十三 、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52 十四 、 基金的会 计 和 审计 ........................................................................................................54 十五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55 十六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59 十七 、 基金 托 管人 ....................................................................................................................62 十八 、 境外 托 管人 ....................................................................................................................68 十九 、 相 关服务机构 ................................................................................................................70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72 二十 一、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86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02 二十三 、 其 他应 披露事项 ......................................................................................................103 二十四 、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104 二十五 、 备查 文 件 ..................................................................................................................105 招募说明书 5-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 格式 >》、《 合 格 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简称“《试 行 办 法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以 下简称“《通知》”) 等 有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 国 泰 中 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5-2 二、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 泰 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 国 泰 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 国 泰 中国 企业境 外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 泰 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指 《 国 泰 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 8. 法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及 其 他 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十 届 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11年 6月 9日颁布 、 自同 年 10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 自同 年 7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 、 自同 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招募说明书 5-3 13. 《试 行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 、 自同 年 7月 5日 起 实 施 的 《 合 格 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及发 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外 管 局 : 指 国 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其 授权 的 代 表 机构 17.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8.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法 注册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部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0.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2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2. 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23. 销售机构 : 指直 销机构 和 代 销机构 24. 直 销机构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5. 代 销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 务 的 机构 26.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27. 注册登记 业 务 : 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业 务 等


28.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为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29. 境外 托 管人 :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 件 ,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 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 境外 资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外 金 融 机构 ; 境外 托 管人 由 基金 托 管人 选择 、 更 换 和 撤 销 30.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聘 请法 定 机构 验 资并 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备 案 手 续 ,并 获 得 中国 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1.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月 32. 存 续 期: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至 终止 之 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3. 境外主 要投资 场所: 指 本基金 主 要投资的国 家 和 地区 , 包括 香港 等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证券 市场 环 境 、基金投资 组 合 构 成 情 况 等 的 变 化 , 调 整对 境 外主 要投资 场所 的 解 释 ,并 在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中 列 示 34. 工 作 日 : 指 同时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以及境外主 要投资 场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35. 开 放 日 : 指 为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即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本基金投资的 主 要 市场 的 共 同交易 日 ) 36. T日 : 指 销售机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 工 作 日 37. T+n日 : 指 自 T日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38. 开 放 时 间 : 指开 放 日 基金 接 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 时 间 段 39. 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0. 发 售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销售机构 向 投资人 销售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3. 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招募说明书 5-5 45. 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46. 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47. 基金 份额净 值 : 指 以 计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 额 后 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财产 净 值 ; 48. 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 程 49.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0. 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基金 合 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生 的,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没收、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律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等 。 招募说明书 5-6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 为 境外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 生 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风险 分 为 如 下四 类 : 一 是 本基金 特 有风险, 包括 投资于 高 收益 债 信用风险、 高 收益 债 的 流动 性风险、 交易 对 手 方 风险 等 ; 二 是 市场 和信 用风险, 包括 利 率 风险、 债 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 再 投资风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三 是 境外 投资风险, 包括汇率及外汇 风险管 制 、 政治 管 制 风险、 税务 风险、 法律 风险 等 ; 四 是 基金运作风险, 包括 管理风险、 操 作风险或 技术 风险、 以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一 ) 本基金 特 有风险 1. 高 收益 债 信用风险 本基金 以 中国 企业境外发行 的 债 券, 尤 其 是 高 收益 债 券为 主 要投资对 象 , 辅 以 投资 评 级 债 券。其中, 高 收益 债 券 是指 : ( 1) 未 达到 S&P评 级 BBB-级 的 债 券 ; ( 2) 或 未 达到 Moody’s评 级 Baa3级 ; ( 3) 或 未 经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债 券。 投资 评 级 债 券 是指 信用 评 级 机构 对其的 评 级 高 于 高 收益 债 券 评 级 的 债 券。 高 收益 债 券 属 于收益 较 高 且 信用风险 较 高 的 品种 。 高 收益 债发行 人的 偿还 能 力 取 决 于 企业 的经 营状况 , 而 经 营状况 好坏 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 市场前 景 、 行业 竞 争 、 公司 治 理 等 , 这些都 会对 企业 的盈利 特 别 是 现 金 流 产 生 影响 。 当 债 券 发行 人的 上 述 经 营 指 标 变 差 ,或 者市场 风险 偏好 变 差 , 债 券的 信用利 差都 会 扩 大 , 在 极端 情 况下 甚 至 有可 能 导 致 违 约 , 这些都 会 导 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本基金 将严 格 控 制 投资 债 券的信用 评 级 , 避免 投资信用 评 级 过 低的 个 券, 采 取 信用产 品 信用 等 级 限 制 和 等 级敞口 限 制 。 同时 ,本基金也 将 建 立 信用产 品 选择 标 准和内 部 信用 评 级 机 制 , 以 选 拔 合 适 的信用产 品 入 投资 池 。 招募说明书 5-7 2. 高 收益 债 的 流动 性风险 中国 企业境外债 总 体 流动 性 较好 。但 在 极端 情 况下 , 仍 会出 现 流动 性风险, 买 卖 利 差 是 流动 性风险的一 个指 标 , 流动 性风险 增 加 时 买 卖 利 差 会 随 之 扩 大 。 虽 然 极端 情 况 发生 的 概 率 很小 ,但本基金 仍 充分考虑流动 性风险的 影响 ,并 采 取 一 系 列 防 范 措 施 以 规 避 风险, 具体如 : 避免 投资于 发行 量 过 小 的 债 券, 限 制 个 债 比 重和 行业 集中 度 , 组 合流动 性的 比例 限 额 ( 调 整 现 金或投资 评 级 债 券 占 组 合净 值的 比例 与流 通 受 限 证券 占 组 合净 值的 比例 ), 组 合流动 性 分 析 和 压 力 测 试 , 券 种 和 类 属 资产的集中 度控 制 , 严 格 限 制市场 上 交易 不 活跃 券 种 的 交易 , 建 立 流 动 性 处 理 预 案 应 付 流动 性不 足 等 。 3. 交易 对 手 风险 交易 对 手 风险 是指 境外 证券 通过 例 如 经 纪商 进 行交易时 由 于 交易 对 手 可 能 破 产、 违 约 等 引 发 的信用风险。 亚洲 债 券 市场 中, 境外主流 投资 银 行 一 般 会作为 做市 商 为投资 者 进 行交易 。 本基金的 交易 对 手 固 定为 这些 债 券 做市 商 ,并不 与 任何非 做市 商 ( 基金、保险 公 司 、 银 行等 ) 进 行 任何 交易 。 这 有 助 于 减 少 交易 对 手 风险。 境外债 的 交 割 通 常 为 券 款 对 付 ( DVP)方式 , 即 结 算 所在 收 到 交易 双 方 的 钱 和券 后 ,确 认 无 误 后 即 对 双 方 进 行 支付 , 是 一 种 安 全的 结 算方式 。但 仍 无 法 避免 违 约 风险, 当 市场 极端 情 况 导 致 流动 性出 问题 时 , 即 使 市场 上 活跃 的 大 型做市 商都 可 能在交 割 日 买 不 到 券, 由 此 出 现 无 法交 割 的 违 约 风险。 在 此 情 况下 , 做市 商 的 通 行 惯例 是 等 买 到 券 后 , 将 券尽 快支付给 对 手 方 ,并 将拖延 的 时 间 内 所 产 生 的利 息 赔付给 交易 对 手 。 (二 ) 市场 风险 1. 利 率 风险 高 收益 债 到 期 收益 率 由 公司 信 贷 利 差 和 美 元互换 收益 率 组成 , 因 此 债 券的价 格 与 美 元 利 率 息息 相 关 。 2. 债 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 债 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曲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风险, 单 一的招募说明书 5-8 久 期 指 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这 一风险的 存 在 。 高 收益 债 的 期 限 主 要集中 在 中 短 期 , 相 对 而 言 曲线变动 风险 较小 。 3.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 即 前面所 提 到 的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收益证券 所 得 的利 息 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较少 的收益 率 。 4. 流动 性风险 指 基金 所持 金 融工 具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 开 放式 基金要 随 时应 对投资 者 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资产不 能 迅速 转 变 成 现 金,或 者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金 净 值产 生 不利的 影 响 , 都 会 影响 基金运作和收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 如 果 基金资产 变 现 能力 差 ,可 能 会产 生 基金 仓位 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 流动 性风险,可 能 影响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三 ) 境外 投资风险 1. 汇率及外汇 管 制 风险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 进 行 募集, 以 人 民 币 计 价,经 过 换 汇 后 投资于全 球市场以外 币 计 价的金 融工 具 。 外币相 对于人 民 币 的 汇率变 化 将 会 影响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 而 导 致 基金资产 面 临潜 在 风险。 此 外 , 部 分 国 家 /地区 可 能 对 外汇 实 施 管 制 , 从 而带 来 一定的 货币汇 兑 风险。 2. 政治 管 制 风险 不 同 国 家 或 地区 的财 政政策 、 货币政策 、产 业政策 、 地区 发 展 政策等 宏观 政 策发生变 化 ,会 导 致 市场波动 进 而影响 基金收益,产 生 风险 ; 此 外 ,基金 所 投资 的国 家 /地区 可 能 会不 时 采 取 某 些 管 制 措 施 , 从 而 对基金收益 以及 基金资产 带 来 不 利 影响 。 3. 税务 风险 招募说明书 5-9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区 在 税务方 面 的 法律法 规存 在 一定 差 异 , 当 投资 某 个 国 家 / 地区 市场时 , 该 国 家 /地区 可 能 会要 求 基金 就 股 息 、利 息 、资本利 得 等 收益 向 当 地 税务机构 缴纳 税 金, 该 行 为会 使 基金收益 受 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 各 个 国 家 /地区 的 税 收 规 定可 能发生变 化 ,或 者 实 施 具 有 追溯 力 的 修订 , 从 而 导 致 基金 向 该 国 家 /地 区 缴纳 在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 出 售 投资 当日 并 未 预 计 的 额外 税项 。 4. 法律 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区 适 用不 同法律法 规 的原 因 ,可 能 基金的 某 些 投资 行 为 在 部 分 国 家 /地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或 者 由 于 税 制 、 破 产 制 度 的 改 变等法 律 上 的原 因 , 给 交易者 带 来 损失 的可 能 性。 (四 ) 运作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运作 过 程 中,可 能因 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形势 和证券 市场等 判断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全 等 影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等 对基金收益 水 平 存 在 影响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 诈 、 交易 错 误 、 IT系 统故障 等 风险。


在 本基金的 各 种交易行 为或 者 后 台 运作中,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登记 机构 、 销售机构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注册登记 机构 等 等 。


3. 其 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5-10 四、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资 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投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 通过 积 极 主动 的投资管理, 力 争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主 要投资于全 球 证券 市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债 券、 基金 ( 包括 ETF)、资产 支 持 证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结 构 性投资产 品 、信用 违 约 互 换 ( CDS) 等 金 融 衍 生品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 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工 具 ,但本基金 持 有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票 、 因持 有 股票 被派 发 的 权 证、 因 投资于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原 因 而 持 有的 股票 和 权 证 等 资产,本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6个月 内 卖 出。 本基金 以 中国 企业境外发行 的 债 券, 尤 其 是 高 收益 债 券为 主 要投资对 象 , 辅 以 投资 评 级 债 券。本基金投资全 球 证券 市场 的 债 券 类 金 融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固 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高 收益 债 券 指 : ( 1) 未 达到 S&P评 级 BBB-级 的 债 券 ; ( 2) 或 未 达到 Moody’s评 级 Baa3级 ; ( 3) 或 未 经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债 券。 投资 评 级 债 券 是指 信用 评 级 机构 对其的 评 级 高 于 高 收益 债 券 评 级 的 债 券。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三 )


投资 策 略 1. 大 类 资产 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全 球 宏观 经 济 和 区 域 经 济 环 境 , 把握 全 球 资本 市场 的 变 化 趋势 , 结 合 量 化 模 型及 宏观 策 略 分 析 确定 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权 益 类 资产、 商 品招募说明书 5-11 类 资产、 现 金 及货币市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比例 。本基金投资全 球 证券 市场 的 债 券 类 金 融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债 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债 券资产投资于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的 80%。本基金 在债 券投资中 将 根据 对经 济周 期 和 市场 环 境 的 把握 ,基于对财 政 政策 、 货币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及 对 各 行业 的 动 态跟踪 , 灵 活 运用 久 期策 略 、收益 率曲线策 略 、信用 债策 略 等 多 种 投资 策 略 , 构 建 债 券资产 组 合 ,并 根据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收益 率曲线以及 各 种债 券价 格 的 变 化 的 预 测 , 动 态 的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同时 , 由 于 高 收益 债 券的收益 率与 其 发行主 体 的基本 面 联 系 非常 紧密 ,本基 金 将 着 重对 债 券 发行主 体 进 行 深入 的基本 面 研究 。 ( 1)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 基于对 宏观 经 济 政策 、 通 货 膨胀 和 各 行业 、 各 公司 基本 面 的 分 析 , 预 测 各 债 券 未来 的收益 率变 化 趋势 ,并确定 相应 的 久 期 目 标 , 合 理 控 制 收益 率 风 险。 在预期 收益 率 整 体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在预期 收益 率 整 体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在 通 胀 预期 较 为 强烈 的 时期 ,提 高 短久 期债 券的 配 置 比例 , 以 有 效 应 对 加 息 预期 , 降 低 组 合 风险。 ( 2) 收益 率曲线策 略 在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确定 以 后 ,本基金 将 通过 对收益 率曲线 的 研究 , 分 析 和 预 测 收益 率曲线 可 能发生 的 形 状 变 化 , 采 用 子弹 型策 略 、 哑铃 型策 略 或 梯形 策 略 , 在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从 长 、中、 短 期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目 前 , 大部 分 中国 企业境外发行 的 债 券的 久 期 集中 在 2到 5年 , 只 有 少量 个 券的 久 期 大 于 15年 , 因 此 收益 率曲线 的 策 略 将 主 要运用于中 短 期债 券。 ( 3) 信用 债策 略 本基金 债 券资产 主 要投资于中国 企业在境外发行 的 债 券。 因 此 ,信用 债策 略 是 本基金 固 定收益资产投资的核 心 策 略 。本基金 将 通过 分 析 宏观 经 济周 期 、 市场招募说明书 5-12 资金 结 构 和 流 向 、信用利 差 的 历史 水 平 等因素 ,判断 当 前 信用 债 的 相 对投资价值、 风险 以及 信用利 差 曲线 的 未来 走势 ,确定信用 债 券的 配 置 。 具体 的投资 策 略 包括: l 基本 面分 析 采 用基本 面分 析 、 相 对价值 分 析 为 主 的 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将 利用 多 种 基本 面分 析 指 标 对 企业 的 竞 争 力 和 债 券定价 水 平 进 行 详 尽的 考 察 和 评 价,并 通过 对 市场变动 趋势 的 把握 , 选择 适 当 的投资 时 机 , 进 行债 券 组 合 的投资。 基本 面因素主 要 包括企业 的产 品 结 构 、 市场份额 、产 量增 长 、 生 产 成 本、 成 本 增 长 、利 润 增 长 、人员 素 质、 治 理、 负 债 、 现 金 流 、 净 现 值 等 , 上 述 因素 反映 了 企业 的 杠杆 化 比例 ,盈利 能力 和 现 金 流 状况 。 通过 对 此 类 基本 面因素 数 据 的 筛 选 和 加工 ,基金管理人 将 建 构 较 完整的 企业 数 据 库 。 基金管理人 还将 对 企业治 理 结 构 、对 债 券价 格 有 影响 的 潜 在 事件 等 作 进 一 步 分 析 。 通过 上 述 定 量 与 定性 指 标 分 析 ,基金管理人 将 利用 评 分 系 统 对 个 券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并 根据 评 分 结 果 配 置 具 有 超 额 收益 能力 或 潜 力 的 优势 个 券, 构 建 本基金的 债 券 组 合 。 l 信用风险 分 析 本基金 主 要依 靠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评 级系 统 来 对信用 债 的 相 对信用 水 平 、 违 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用利 差 进 行分 析 。 这 其中 包括 定性 评 级 、定 量 打 分以及 条 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 同 层 面 。定性 评 级 主 要 关 注 股 东 实 力 、 行业 风险、 历史 违 约 及 或 有 负 债等 ; 定 量 打 分 系 统 主 要 考 察 发债主 体 的财 务 实 力 。 条 款 分 析系 统 主 要 针 对有 担 保的 长 期债 券,本基金 将 结 合担 保的 情 况 , 通过 分 析 担 保 条 款 、 担 保 主 体 的 长 期 信用 水 平 等 ,对 债 项 做 出 综 合分 析 。本基金 将 根据 上 述 内 部 信用风险 分 析 结 果 , 配 置 内 部 评 级 高 于 外 部 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债 券, 获 取 相 对信用利 差 收益。 ( 4) 可 转换 债 券 策 略 可 转换 债 券 兼 具 股票与债 券的 特 性。本基金也 将 充分 利用可 转换 债 券 具 有 安 全 边 际 和 进 攻 性的 双 重 特征 , 在 对可 转换 债 券 条 款 和 发行债 券 公司 基本 面 进 行 深招募说明书 5-13 入 分 析 研究 的基 础 上 , 配 置 溢 价 率 低、 具 有一定 安 全 边 际 的可 转换 债 券 进 行 投资。 3.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不 以股票 投资作为基本投资 策 略 。本基金不 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工 具 ,但本基金 持 有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票 、 因持 有 股 票 被派 发 的 权 证、 因 投资于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原 因 而 持 有的 股票 和 权 证 等 资产,本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6个月 内 卖 出。 4. 衍 生品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 金 融 衍 生品 的投资中 主 要 遵循 避 险和有 效 管理 两 项 策 略 和原则。 在 进 行 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时 , 将 在 对 这些 金 融 衍 生品 对 应 的 标 的证券 进 行 基本 面 研究 及 估 值的基 础 上 , 结 合 数 量 化 定价 模 型 ,确定其 合 理内 在 价值, 从 而 构 建避 险、 套 利或其 它 适 当 目 的 交易 组 合 ,并 严 格 监 控这些 金 融 衍 生品 的风险。 (四 )


业 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为 ( 经 估 值 日 汇率 调 整 后 的 ) 摩 根 大 通 亚洲 债 券中国 总 收益 指 数 (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Bloomberg 代 码 为 “ JACICHTR Index”。 在 亚洲 债 券 市场 上 , 摩 根 大 通 的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是 唯 一 以 中国 企业债 为 标 的的 指 数 , 且 兼 顾 高 收益 债 券和投资 评 级 债 券。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每 月 定 期 调 整 成 份债 券,其 入选 的 标 准为 发行 规 模 在 1.5亿 美 元 以 上 、 剩 余 期 限 至 少 1年 的 债 券。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对本基金的投资 具 有重要的 参 考 价值, 适 合 作为本基金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 将 来 如 有 更 合 适 的 指 数 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 略 ,确定 变 更 基金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 业 绩 比较 基准的 变 更 需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最 迟 应 于 新 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而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五 )


风险收益 特征 招募说明书 5-14 从 基金资产整 体 运作 来 看 ,本基金为 债 券 型 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等 风险 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 混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 基金。 (六 )


投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基金财产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基金投资全 球 证券 市场 的 债 券 类 金 融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固 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2) 本基金 持 有 同 一 家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银 行应 当 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境外 设立 的 分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 行 ,但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 3) 本基金 持 有 同 一 机构( 政 府 、国 际 金 融 组织除 外 ) 发行 的证券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 持 有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 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录 国 家 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其 中 持 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区 市场 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5) 本基金不 得 购买 证券用于 控 制 或 影响 发行 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 层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构 10%以 上 具 有投 票 权 的证券 发行 总 量 。 前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应 当 合 并 计算 同 一 机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同时应 当 一并 计算 全 球 存托 凭 证和 美 国 存托 凭 证 所 代 表的基 础 证券,并 假设 对 持 有的 股 本 权 证 行 使转换 。 ( 6) 本基金 持 有 非 流动 性资产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 是指 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资产。 招募说明书 5-15 ( 7) 本基金 持 有 境外 基金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 任何 一 只 境外 基金,不 得 超 过 该 境外 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 ( 9) 除 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外 ,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 用 途借 入 现 金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2. 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 生品应 当 仅 限 于投资 组 合 避 险或有 效 管理,不 得 用于投 机 或 放 大 交易 , 同时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本基金的金 融 衍 生品 全 部 敞口 不 得 高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 保证金、投资 期 权 支付 或收 取 的 期 权 费 、投 资 柜 台 交易 衍 生品 支付 的 初始 费 用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3) 本基金投资于 远 期合 约 、 互换 等 柜 台 交易 金 融 衍 生品 , 应 当符 合以 下 要 求 : ① 所 有 参 与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 ② 交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易 进 行 估 值,并 且 基金可 在 任何 时 候 以 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③ 任 一 交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口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包括 衍 生品 头寸 及 风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 5) 本基金不 得直接 投资 与 实 物 商 品相 关 的 衍 生品 。 3. 证券 借 贷 交易 本基金可 以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所 有 参 与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招募说明书 5-16 的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 ( 2)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担 保 物 市 值不低于 已借 出证券 市 值的 102%。 ( 3) 借 方 应 当 在交易期 内 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券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一 旦借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4) 除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 是 以 下 金 融工 具 或 品种: ① 现 金 ; ② 存 款 证明 ; ③ 商 业票据 ; ④ 政 府 债 券 ; ⑤ 中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金 融 机构( 作为 交易 对 手 方 或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 出 具 的不可 撤 销 信用证。 ( 5) 本基金有 权 在 任何 时 候 终止 证券 借 贷 交易 并 在 正 常 市场 惯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要 求 归 还 任 一或 所 有 已借 出的证券。 ( 6)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中 发生 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应 责 任 。 4. 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据 正 常 市场 惯例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所 有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 信用 评 级 。 ( 2)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收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现 金不低于 已 售 出证券 市 值的 102% 。一 旦 买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招募说明书 5-17 ( 3)买方 应 当 在 正 回购 交易期 内 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售 出证券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 4) 参 与 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 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 金的 102%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5)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 与 证券 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中 发生 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应 责 任 。 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券 总 市 值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回购 证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金 总 资产的 50% 。 前 项 比例 限 制 计算 ,基 金 因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而 持 有的 担 保 物 、 现 金不 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产。 基金 如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适 当 的内 控 制 度 、 操 作 程 序 和 进 行 档 案 管理。 (七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1. 购买 不 动 产 ; 2. 购买 房 地 产 抵押 按 揭 ; 3. 购买 贵 重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金 属 的 凭 证 ; 4. 购买 实 物 商 品 ; 5. 除 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外 ,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 用 途借 入 现 金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6. 利用 融 资 购买 证券,但投资金 融 衍 生品 除 外 ; 7. 参 与 未 持 有基 础 资产的 卖 空 交易 ; 8. 从 事 证券 承 销 业 务 ; 9.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10.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11.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 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 者债 券 ; 12.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招募说明书 5-18 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13.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14. 依照 法律法 规 有 关规 定,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八 ) 若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 定 发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现 行法律 法 规 的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和投资 限 制 规 定。 (九 )


投资 组 合 比例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6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不 符 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资 比例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3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十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所 投资证券产 生 权 利的 处 理原则 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十 一 ) 基金的 融 资 为 了 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可 以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 用 途借 入 现 金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此 外 ,本基金可 以根据 正 常 市场 惯例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 进 行 融 资。 (十二 ) 代 理投 票


1、基金管理人 行 使 代 理投 票 权 应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最 大 化 的原则。


2、 行 使 代 理投 票 权 应考虑 不 同 地区 市场 上 适 用的 法律 或监管要 求 、 公司 治 理 标 准、 披露 实 务 操 作 等 存 在 的 差 异 , 充分 研究 提 案 的 合 理性,并 综 合考虑 投资 顾 问 、 独 立 第三方 研究 机构 等 的 意 见 后 , 选择 合 适 的 方式 行 使 投 票 权 。本 着 基金投 资 者 利益最 大 化 的原则,对 持股 比例较小 或 审议 非 重要 事项 、 支付较 高 费 用 等 情招募说明书 5-19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选择 不 参 与 上 市 公司 的投 票 。


3、 代 理投 票 权 的 执 行 ,可 选择 实 地 投 票 、 通过 交易 经 纪商系 统 投 票 、委 托 境 外 投资 顾 问 、 托 管人或 第三方 代 理投 票 机构 投 票等 方式 。


4、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投 票 记 录 。 (十三 ) 证券 交易 管理


1、基金管理人 挑 选 证券经 纪商 主 要 考虑 的 因素包括:交易 执 行能力 、 研究 报 告 质 量 、提 供 研究 服务 质 量 、 法 规 监管资 讯 服务 以及 价值 贡献 等 方 面 。


( 1) 交易 执 行能力 。 主 要 指 券 商 是 否 能 够 对投资 指 令 进 行 有 效 的 执 行 , 以及 能 否 取得 较 高 质 量 的 成 交 结 果 。 衡 量 交易 执 行能力 的 指 标 主 要有 : 是 否 完 成 交易 、 成 交 的 及时 性、 成 交 价 格 、对 市场 的 影响 等 ;


( 2) 研究 报 告 的质 量 。 主 要 是指 券 商 能 否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宏观 经 济研究 、 行业 研究 及市场 走 向 、 个 股分 析 报 告 和 专 题 研究 报 告 , 报 告 内容 是 否 详 实,投资 建 议 是 否 准确 等 ;


( 3) 提 供 研究 服务 的质 量 。 主 要 包括 协 助安 排 上 市 公司 调 研 、 研究 资 料 共 享 、 路演 服务 、 日常 沟 通 交流 、 接 受 委 托 研究 的 服务 质 量 等 方 面 ;


( 4) 法 规 监管资 讯 服务 。 主 要 包括境外 投资 法律 规 定、 交易 监管 规 则、信 息 披露 、 个 人利益 冲 突 、 税 收 等 资 讯 的提 供 与 培训 ;


( 5) 价值 贡献 。 主 要 是指 证券经 纪商 对 公司 研究 团 队 、投资 团 队 在业 务 能力 提 升 上 所做 的 培训 服务 、对 公司 投资提 升 所 作出的 贡献 ;


( 6) 其 他因素 。 主 要 是 证券经 纪商 的财 务状况 、经 营 行 为 规 范 、风险管理 机 制 、 近 年 内有 无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等 。


2、 席 位 交易 量 的 分 配 依 据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根据 对证券经 纪商 的 评 价 结 果 进 行交易 量 分 配 。 评 价证券经 纪 商将 重 点 依 据 其 交易 执 行能力 、 研究 报 告 质 量 、提 供 研究 服务 质 量 、 法 规 监管资 讯 服务 和价值 贡献 等 方 面 的 指 标 ,并 采 用 十 分制 进 行 评 分 。


评 分 的 计算 公 式 是 : Σ i(第 i项 评 价 项 目 × 项 目 权 重 ),其中 各 项 目 权 重 由 基 金管理人 根据相 关 法 规 要 求 和内 部 制 度 进 行 确定。


3、其 他 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定 期 报 告 中对 所 选择 的证券经 纪商 、基招募说明书 5-20 金 通过 该 证券经 纪商 买 卖 证券的 成 交 量 以及所 支付 的 佣 金 等 进 行 披露 。对于 在 证 券经 纪商 选择 和 交易 量 分 配 中 存 在 或 潜 在 的利益 冲 突 ,管理人 应 该 本 着 尽可 能 维 护 持 有人的利益 进 行 妥善 处 理,并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 五、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在业 绩披露 中 将采 用全 球 投资表 现 标 准 ( GIPS)。 1.在业 绩 表 述 中 采 用 统 一的 货币 ; 2.按 照 GIPS的 相 关规 定和 标 准 进 行 计算 ; 3.如 果 GIPS的 标 准 与 国内 现 行 要 求 不 符 时 ,同时 公布 不 同 标 准 下 的 计算 结 果 , 并说明其 差 异 ; 4.对 外 披露 时 , 需 要 注 明 业 绩计算 标 准 是符 合 GIPS要 求 的。 六、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立 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 亿 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 话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招募说明书 5-21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 况 截 至 2013年 3月 15日 ,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 33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鹰 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国 泰 金 龙 行业 精 选 证券投 资基金、国 泰 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鹏蓝筹 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鼎 价值 精 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 泰 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 (由 国 泰 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 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国 泰 区 位优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中 小 盘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LOF)(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 泰 纳 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 价值经 典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 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事件 驱 动策 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 泰 成 长 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 泰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国 泰 6个月 短 期 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现 金管理 货币市场 基 金、国 泰 金 泰 平 衡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泰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 泰民 安增 利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国证 房 地 产 行业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估 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由 国 泰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封闭 期 届 满 转换 而 来) 、 上 证 5年 期 国 债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 上 证 5年 期 国 债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另 外 ,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全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 业 年 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业 务( 专 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 之 一,并于 3月 24日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 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 资 格 , 成 为 目 前业 内 少 数拥 有 “ 全 牌 照 ” 的 基金 公司 之 一,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 年 金、 专 户 理财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招募说明书 5-22 (三 )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21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 作 )。 1992年起任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起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起任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 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建 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构 业 务 部 高 级 经 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 重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资 本 市场 部 负责 人、 战 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 研究 生 。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 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 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风险管理 二 组 负责 人。 2012年 4月起任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1991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 执 行 官 ; 2003 年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 执 行 官 。 2011年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 务 。 2010年 6月起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起任 中国人 民 保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 业 部 助 理 经理 ; 1994年起任 中国保险 ( 欧 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 助 理 ; 1996年起任 忠 利保招募说明书 5-23 险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险 承 保人 ; 1998年起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总 经理。 2002 年起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起任 中 意 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2010年 6月起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工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 信 托 投资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党 组成 员、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起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19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监会 工 作, 历 任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构 处 副 处 长 、基 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 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起任公司 董 事 。 吴鹏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 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 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 关 法律 工 作, 日 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 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起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 王军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 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副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员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成 员、全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研究 生 教育 指导 委员会委员、国 际 贸 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 第 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北京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大 连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等 职。 2010年 6月起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 乡 党 委书 记 ; 1982年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治 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1985 年起任 吉 林 省抚松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1989年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吉 林 省白招募说明书 5-24 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5年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长 春 市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8年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海 南 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年任 海 南 省 银 行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起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历 任 河 南 省 分行 副 处 长 、 处 长; 南 阳 市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任 河 南 省豫 财会 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起任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工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 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任 工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任 副 处 长;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 设开 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任 处 长;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 主 任 ; 1998 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资产保全 部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先 后 任 资产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理、 企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 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 财 务 部 首 席 执 行 官 、 忠 利集 团 财 务 部 总 监、 忠 利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忠 利集 团 兼 并收 购 及企业 融 资 部 总 监,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 月起任公司 监 事 。 刘 顺君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 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院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招募说明书 5-25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 月 至 2005年 5月任 长 江巴黎百 富 勤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6 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 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成 员、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 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投 资管理 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任公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任 职于国 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任 职于 平安 保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于 宝 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 后 担 任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研究 部 总 监。 现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 年 10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起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高 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20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 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 业 部 财 务 经理、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运作 部 总 经理、基金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周 向 勇 , 硕士 研究 生 , 17年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先 后 任 办 公 室科 员、 个 人 银 行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2004年 12 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 公司 工 作, 任 办 公 室 高 级 业 务 经理、 业 务 运 营 组 负责 人。 2011年 1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 起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田昆 , 博士 研究 生 , 10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渠 道 经理、 渠 道 主 管、 上海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市场 部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及 零 售 业 务 总 经理。 2012年 8招募说明书 5-26 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11月起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 研究 生 , 11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会信 息 中 心工 作,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 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 工 作,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起 加 盟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8月起任公司 督 察 长 。 4.本基金 拟 任 基金经理 吴 向 军 , 硕士 研究 生 , 9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4年 6月 至 2007年 6月 在 美 国 Avera Global Partners工 作, 担 任 股票分 析 师 ; 2007年 6月 至 2011年 4月 美 国 Security Global Investors工 作, 担 任 高 级 分 析 师 。 2011年 5月起 加 盟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 发 部 、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 体 系 等 负责 人员中产 生 。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员 担 任成 员,督 察 长 和运 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以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 提出的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成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周 向 勇 先 生: 副 总 经理 黄焱 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沙骎 先 生: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固 定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收益 部 总 监 6.上 述成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职 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等 公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信 息 ; 8.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职 责 。 (四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下 列 行 为 发生: (1)将 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及行业 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1)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3)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机构 的 合法 权 益 ; 招募说明书 5-28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 法 监管 ;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场所业 务规 则,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 段 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9)贬 损 同行 , 以 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12)在 公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13)其 他法律 、 行政法 规 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 合同行 为的 发生 。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五 )基金经理 承 诺 1.依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2.不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 谋 取 利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 组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 合法合 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 制流 程 来 严 格招募说明书 5-29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循 的原则 1)全 面 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独 立 性原则 : 公司设立 独 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组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保 持与业 务 发 展 的 同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同等 地 位 上; 5)定性和定 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财 务 会 计 准则的要 求 , 建 立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实 现 了 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 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 立 、 安 全。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运 营 中的风险,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 构 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 理 控 制制 度 、信 息 技术 控 制 、 营销 业 务 控 制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全 制 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及相应 的 业 务 控 制流 程 等 。 通过 这些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4)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 独 立 的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通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情 况 、 以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独 立 监 察 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 合法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 素 (1)控 制 环 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 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了 良 好 的 控 制 环 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招募说明书 5-30 权 、 注 重诚信并 关 注 风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 立 的监 察 稽 核职 能等 方 面 。 1)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审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决策及 监督 ; 2)在 组织 结 构方 面 , 公司设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 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督 控 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 立 ,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了 合 理的 组织 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为投资人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 成了 诚信为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业 文 化 ; 4)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独 立 监 察 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提出 改 进建 议 。 (2)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 立 性、 全 面 性、真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则,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 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映 基金运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 务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相 互 独 立 , 各 基金 之 间 做 到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 公司 资产 之 间 、 以及 各 基金资产 之 间 的 相 互 独 立 性。 公司 建 立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了 严 格 的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督。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 包括: 招募说明书 5-3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公司 建 立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通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业 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及 稽 核 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 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 效 控 制操 作风险 ;建 立了 科学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 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 绩绩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 绩 进 行及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 控 制: 为保证信 息 技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等 方 面 均 制 定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流 程; 营销 业 务 控 制: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全 方 面 , 建 立了 完 善 的信 息 资 料 保全 备 份 系 统 , 以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业 务 资 料 档 案; 独 立 的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 立 性和 客 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首先 从 总 体 上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进 行 了 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 对性 地建 立了详 细 的风险 控 制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和不定 期 的监 察 稽 核,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法合 规 、 以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循 。 招募说明书 5-32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 化 情 况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及时 的 更 新 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提出 相应 改 进建 议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公司 建 立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 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提出 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重 大 问题 ,则 通过 督 察 长 及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同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 立 的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直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 公司 将 根 据市场变 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招募说明书 5-33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 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销售办 法 》、《试 行 办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募集 申 请 已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89号文核准。 (二 ) 基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间 1、基金的 类 别 :债 券 型 。 2、基金的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 开 放式 。 3、基金 存 续 期 间 : 不定 期 。 (三 ) 发 售 时 间 本基金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 日起 不 超 过三 个月 , 具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中 披露 。 (四 ) 发 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 销售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向 投资 者 公开 发 售 。 各 销售机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增 加 销售机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销售机构 对 认 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申 请 。 认 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五 ) 发 售 对 象 本基金的 发 售 对 象 为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六 ) 基金 认 购费 用 投资 者在认 购 基金 份额时 需 交 纳 前 端 认 购费 , 认 购费 率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M( 人 民 币 元 ) 认 购费 率 M< 50万 元 0.6% 50万 元 ≤ M< 200万 元 0.4%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2% 招募说明书 5-34 M≥ 500万 元 1000元 /笔 投资 者 重 复 认 购 ,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算 。 基金 认 购费 用 由 认 购 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登记 等 募集 期 间 发生 的 各 项费 用。 (七 ) 基金 认 购 份额 的 计算 ( 1) 本基金 认 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 式 为 :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认 购费 率 ) 或,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费 金 额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认 购 金 额 ,或, 固 定 认 购费 金 额 认 购 份额 = (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金 份额发 售 面 值 例 一, 某 投资人 在认 购 期 投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其对 应认 购费 率 为 0.6%, 认 购 金 额在认 购 期 间 产 生 的利 息 为 50元 ,则其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额 计算 如 下 : 净认 购 金 额 = 100,000/(1+0.6%)=99,403.58元 认 购费 用 =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 购 份额 = (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10万 元 认 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 假设 其 认 购 资金的利 息 为 50元 , 则其可 得 到 99,453.58份 的基金 份额 。 ( 2) 认 购 金 额 的有 效 份额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位 , 小 数点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八 ) 发 售规 模 本基金可 根据 中国证监会、 外 管 局 核准的 境外 投资 额 度 ,对基金 发 售规 模 进 行 限 制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的资产 规 模 不 受 上 述限 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 根据 基 金的 外汇额 度控 制 基金 申购规 模 并 暂 停 基金的 申购 。 (九 ) 基金 认 购 的 具体 规 定 投资 者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资 者认 购 应 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等 事项 , 由 基 金管理人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中确定并 披露 。 招募说明书 5-35 ( 1) 认 购 原则 1) 投资 者认 购 时 , 需 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 认 购 的金 额 。 2) 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金 份额 , 已 受 理的 认 购申 请 不 得 撤 销 。 ( 2) 认 购 限 额 本基金 首 次 单 笔 最低 认 购 金 额 不低于 1000元 。 详 情 请 见 销售机构 公告 。投资 人可 以 多 次 认 购 , 累 计 认 购 份额 不 设 上 限 。 (十 ) 募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募集 期 间 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 算 为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 其中利 息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 招募说明书 5-36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本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具 备下 列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和基金 备 案 手 续 : 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二) 基金的 备 案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具 备 上 述 基金 备 案 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募集 期 限届 满 之 日起 10日 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日 内, 向 中 国证监会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 生 效 1.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完 毕且 基金 合同生 效 ; 2.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 公告 。 3.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前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 结 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四) 基金募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式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不 能 满 足 基金 备 案 的 条 件 的,则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 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 还 投资 者 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五) 基金 存 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招募说明书 5-37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及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 与 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 销机构 。 具体 的 销售 机构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或其 他 公告 中 列 明。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投资 者 可 以在 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所 或 按 销售机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 与 赎 回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机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 述 方式 进 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 法 由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 的 代 销机 构 另 行 公告 。 (二)申购 与 赎回办 理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本基金投资的 主 要 市场同时 开 放 交易 的 工 作 日 为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投资 者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但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告 暂 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以 销售机构 公布 的 时 间 为准。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回申 请 且 注册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 所在 开 放 日 的价 格 。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场所 、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招募说明书 5-38 本基金的 申购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三 个月开 始 办 理。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公告 。 本基金的 赎回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三 个月 的 时 间开 始 办 理。 具体开 放 时 间 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公告 。 在 确定 申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于 开 始 申购 或 赎回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三)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价 格 以受 理 申 请 当日 各 主 要 市场 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基金 采 用金 额 申购 和 份额 赎回 的 方式 , 即 申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原则, 即 对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该 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 进 行 处 理, 认 购 、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 认 购 、 申购 确 认 日 期在 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回 , 以 确定 所 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 4. 当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在 当日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则,但最 迟 应在 新 的原则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四)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的提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 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其 在 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2.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2日 内为投招募说明书 5-39 资 者 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投资 者应在 T+3日 ( 包括 该日 )后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 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 因 投资 者 未 及时 进 行 该 查 询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其 自行承担 。 销售机构 对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 、 赎回申 请 。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3.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交 款 方式 , 若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 及 其 相 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10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如 基金投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场 或 外汇市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时 , 赎回 款 项 支付 的 时 间 可 相应 调 整。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 赎回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按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 定 处 理。 4.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 务规 则,对 上 述 业 务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公告 。 (五)申购 、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 果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计 入 基金财产。 2.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金 额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 果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计 入 基金 财产。 (六)申购 和 赎回 的 费 用 及 其用 途 1. 基金 申购 、 赎回 开 放 日 ( T日 )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T+1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 内 公告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位 , 小 数点 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2.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申购费 , 各 申购费 率 如 下 招募说明书 5-40 申购 金 额 前 端 申购费 率 M< 50万 元 0.8% 50万 元 ≤ M< 200万 元 0.6%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4% M≥ 500万 元 每 笔 1000.00元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申购 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 各 项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4. 赎回费由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 赎回 时份额持 有不 满 6个月 的,收 取 0.3%的 赎回费 , 持 有 满 6个月 以 上 ( 含 6个月 ) 的, 赎回费 为 0。其中,其中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归 入 基金资产,其 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 等 各 项费 用。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 费 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 6.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计 划 ,经 代 销机构 同 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按 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对投资 者 适 当 调 整基金 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 金 额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 申购 金 额 。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 式 为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 或,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固 定 申购费 金 额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 申购 金 额 ,或, 固 定 申购费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一, 某 投资 者 投资 1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对 应 费 率 为 0.8%, 假设 申招募说明书 5-41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5元 ,则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 申购 金 额 = 100,000/(1+0.8%)= 99,206.35元 申购费 用 = 100,000-99,206.35= 793.65元 申购 份额 = 99,206.35/ 1.015= 97,740.25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5元 ,则可 得 到 97,740.25份 基金 份额 。 2. 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公 式 为 :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用 例 二 ,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 10万 份 基金 份额 60天 后赎回 , 赎回费 率 为 0.3%,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5元 ,则其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 总 额 = 100,000× 1.015= 101,500元 赎回费 用 = 101,500× 0.3%= 304.50元 赎回 金 额 = 101,500- 304.5= 101,195.50元 即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 10万 份 基金 份额 60天 后赎回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5元 ,则其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101,195.50元 。 3.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T+1日 计算 ,并 在 T+ 2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为 : T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T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T日 发 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招募说明书 5-42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位 , 小 数点 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八)申购 与 赎回 的 注册登记 1. 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 意 ,基金投资 者 提出的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 时 间 之前 可 以 撤 销 。 2. 投资 者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2日 为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 3日起 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2日 为投资 者 扣 除权 益 并 办 理 相应 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九)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接 受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全 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进 行 的资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产 净 值 发生 较 大 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当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 理的 赎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价 格 。 转入 下 一 开 放 日招募说明书 5-43 的 赎回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 3) 当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 方式 ,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告 。 ( 4)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开 放 日 以 上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可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二十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 (十)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 、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 如 下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 2)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市场 或 外汇市场 临 时 停 市 ;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 4) 基金财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 ( 5)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的 情 形 ; ( 6) 本基金 已 经 达到 监管 机构 核定的本基金 境外 证券投资 额 度 ; ( 7) 基金投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场 休 市时 或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 中的重要 部 分发生 暂 停 交易 或其 他 重 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 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 8) 法律 、 法 规规 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户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 当 在 当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及时 公告 。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2. 在 如 下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招募说明书 5-44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2) 基金 主 要投资 市场 或 外汇市场 临 时 停 市 ; (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生 巨 额 赎回 ,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的 情 况 ;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 5) 基金投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场 休 市时 或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 中的重要 部 分发生 暂 停 交易 或其 他 重 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 赎回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 6) 法律 、 法 规规 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 形 。 发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的, 已 经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 个 赎回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量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其 余 部 分在 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 支付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3. 暂 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 定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4.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 定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最 迟 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告 中明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 (十 一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下 提 供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服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基金 转换 的 程 序 及相 关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45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含 境外 托 管人收 取 的 费 用 ; 3. 因 基金的 开 户 、证券 交易 、证券 清算 交 收、证券 登记 存 管 而 产 生 的 各 项费 用 ;


4. 基金 合同生 效 以 后 的信 息披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金 合同生 效 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 用 ;


8. 外汇 兑 换 交易 的 相 关费 用 ; 9. 与 基金财产 缴纳 税 收有 关 的 手 续 费 、 汇 款 费 等 ; 10. 代 表基金投 票 或其 他与 基金投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 11.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 入 的其 他 费 用。 (二) 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1%年 费 率 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1%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1%÷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5-46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如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境外 托 管人, 包括 向 其 支付 的 相 应 服务费)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8%年 费 率 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8%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8%÷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3. 本 条 第( 一 ) 款 第 3至 第 10项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本 条 第( 一 ) 款 约 定 以外 的其 他 费 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四) 基金 费 用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五)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依照国 家 法律法 规 和 境外市场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招募说明书 5-4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 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的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资产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在境 内 开立 人 民 币 和 外币 资金 账户 , 在 境外 开立 外币 资金 账户 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境外 托 管人 自 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 处 分 1. 本基金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境外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 境外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财产。 2. 基金 托 管人和 境外 托 管人 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 基金财产。 4. 基金 托 管人或 境外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或 境外市场 惯例 开设 基金财产的 所 有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 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的财产 承担自身相应 的 法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范 围 。 7. 非 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5-48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财产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映 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 净 值, 并为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提 供 计 价依 据 。 (二)估 值 日 本基金 估 值 日 为 上海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且 同时 为本基金 主 要 境 外 投资 市场 的 正 常 交易 日 。 (三)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 拥 有的 债 券、 股票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四)估 值 方 法 1. 股票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 股票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2) 未 上 市股票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 股票 , 按 估 值 日 在交易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首 次 发行 且 未 上 市 的 股票 , 按成 本价 估 值。 首 次 发行 且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在交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对于 上 市流 通 的 债 券,证券 交易所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证券 交易所市 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所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招募说明书 5-49 ( 2) 对于 非 上 市债 券, 参 照 主 要 做市 商 或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若 债 券价 格 无 法 通过 公开 信 息 取得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从 其经 纪商处 取得 , 并 通过 书 面 方式 及时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3. 衍 生 工 具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 衍 生 工 具按 估 值 日当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未 上 市 衍 生 工 具按成 本价 估 值, 如成 本价不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则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若 衍 生品 价 格 无 法 通过 公开 信 息 取得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从 其经 纪商处 取得 ,并 通过 书 面 方式 及时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4. 存托 凭 证 估 值 方 法 公开 挂牌 的 存托 凭 证 按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5. 基金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 的基金 按 估 值 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 其 他 基金 按 估 值 日 估 值 截 止 时 点 所能 获 取 的最 近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估 值。 ( 3) 若 基金价 格 无 法 通过 公开 信 息 取得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从 其经 纪商处 取 得 ,并 通过 书 面 方式 及时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6. 非 流动 性资产或 暂 停 交易 的证券 估 值 方 法 对于 未 上 市流 通 、或 流 通 受 限 、或 暂 停 交易 的证券,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原则 进 行 估 值。 如 果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7. 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 1-6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 1-6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招募说明书 5-50 8. 国 家 法律法 规 对 此 有 新 的 规 定的, 按 其 新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9. 估 值中的 汇率 选 取 原则 : 估 值 计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 五 种主 要 货币 对人 民 币汇率 的, 采 用 当日 中国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 币汇率 中 间 价 ; 涉 及 其 他货 币 对人 民 币 的 汇率 , 采 用 指 定 数 据 服务 商 提 供 的 估 值 日 各 种货币 对 美 元 折 算 率 并 采 用 套 算 的 方 法 进 行 折 算 。 (五)估 值 程 序 基金 日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一 同 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章 或 以 其 他 约 定的 方式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各 自 委 托第三方机构 进 行 基金资产 估 值,但不 改 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各 自应承 担 的 责 任 。 (六)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证券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财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它 情 形 。 (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将 计算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人 民 币 , 小 数点 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八)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招募说明书 5-51 1. 当 基金财产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点 后 3位 内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财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 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九)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四)估 值 方 法 中的 第 7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对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金 按 照 权 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 值的 应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 相 关估 值 调 整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3.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交易 机构 或 独 立 价 格服务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财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52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 (三) 收益 分 配 原则 基金收益 分 配 是指按 规 定 将 基金的可 分 配 收益 按 基金 份额 进 行 比例 分 配 。 1. 本基金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分 配 权 ; 2. 基金收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式 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 择 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择 的, 默 认 的 分 红 方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3. 在 符 合 基金收益 分 配 条 件 的 情 况下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次 ; 4. 基金收益 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 低于基金 份额 的 面 值 ; 5. 每 次 每 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低于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每 单 位 基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6.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7.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四)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 配方 案 的确定 与 公告 招募说明书 5-53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定,基金管理 人 按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1. 收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2. 收益 分 配 时发生 的 银 行 转账 等手 续 费 用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承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 额 ,不 足 于 支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 则 》 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5-54 十四、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2. 基金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单 位 。 3.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 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5. 本基金会 计责 任 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 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基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 3.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经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后 在 2日 内 披露 。 招募说明书 5-55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 过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资 料 。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 自 公司 网站上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 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提 供 书 面 说明。 (二)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 (四)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本基金投资 衍 生品 , 应 当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并 披露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T+2日 ( T日 为 开 放 日 )通过 网站 及 其 他 指 定 媒 体 , 披露 在 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招募说明书 5-56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场交易 日 后 2个 工 作 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站上 。 (五) 定 期 报 告 基金定 期 报 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相 关 内容 进 行 复 核。 1. 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2.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 合同生 效 不 足 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六)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基金 发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下 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或 决 议 ; 2. 提 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招募说明书 5-57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发生变 更 ; 6. 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变 更 ; 7.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生变 更 ; 17.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基金 变 更 、 增 加 、 减 少 基金 代 销机构 ; 20. 基金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21. 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 基金 暂 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 更 换 境外 托 管人 ; 27. 本基金 增 设新 的 外币份额 ; 28.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事项 。 (七) 公开 澄 清 在 基金 合同期 限 内, 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八)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5-58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定 期 报 告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印 件 。 招募说明书 5-59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过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过 。 2.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 生 效 。 3. 但 如 因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动 并 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者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 以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修 改 后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 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 2.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六 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情 形 。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 日起 三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财产 安 全的职 责 。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招募说明书 5-60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3.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生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根据 基金财产的 情 况 确定 清算 期 限 ; ( 3)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4)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8) 对基金财产 进 行分 配 。 4.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月 。 5.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6. 基金 剩 余 财产的 分 配 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招募说明书 5-61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2)、(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7.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做 出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8. 基金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十五 年 以 上 。 招募说明书 5-62 十七、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 情 况 1.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28号 凯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成立 时 间 : 2009年 1月 15日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32,479,411.7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23号 联 系 人 : 李芳菲 联 系 电 话 : 010-63201510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是 中国金 融 体 系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 经国 务 院 批 准,中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 法 成立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承 继 原中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产、 负 债 、 业 务 、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 成 为国内 网点 最 多 、 业 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务 领 域 最 广 , 服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 型 国有 商 业 银 行之 一。 在 海 外 ,中国 农 业 银 行同 样 通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了 良 好 的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企业之 列 。作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有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招募说明书 5-63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场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你 成 长 ”服务 品 牌 ,依 托 覆盖 全国的 分 支 机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的金 融 服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值、 共 同 成 长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国 第 一 批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务 优 质,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人 》 评 为中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 中国 农 业 银 行 通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计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表明 了 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中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 届 “‘金 牌 理财 ’TOP10颁 奖 盛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产 托 管 奖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立 , 200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内 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 技术 保 障 处 、 营 运中 心 、委 托 资产 托 管 处 、保险资产 托 管 处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处 、 境外 资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理 处 、风险管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2.主 要人员 情 况 主 要人员 情 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员 工 146 名 ,其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工程 师 、 律 师 等 专 家 10 余名 , 服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务 能力 强 , 高 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术 职 称 , 精 通 国内 外 证券 市场 的运作。 3.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013年 2月 22日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共 148只 , 包括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 平 稳 增 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积 极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景 阳 领 先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创 新成 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 长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裕 阳 证券投资基金、 汉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 证券投资基金、 景 福 证券投资基金、 鸿 阳 证券投资基金、 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 嘉 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 成 长 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 鸿 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债 券投资基金、 银 河 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 中信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债 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 息 收益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 动 态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 增 强 收招募说明书 5-64 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精 选 增 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瑞 强势 地区 精 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金、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 宏 利 货币市场 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 季 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富 国 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 货币市场 基金、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优 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长 盛 中证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 宏 利 首 选 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 价值 成 长 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动力 增 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益 民 创 新 优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深 化 价值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 巴黎 竞 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 优 选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金 元 比 联 成 长 动力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天 治 稳健 双 盈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中 海 蓝筹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 丰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金 元 比 联 丰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进 取 策 略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收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 行业 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 银 施 罗 德 上 证 180公司 治 理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上 证 180公司 治 理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 沪 深 300指 数 增 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 中证 5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优势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中 小 盘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 创 业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 信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 达 消 费 行业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兴 全 沪 深 300指 数 增 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招募说明书 5-65 金、 富 国可 转换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深 证 成 长 40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深 证 成 长 40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泰 达 宏 利 领 先 中 小 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信用 添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中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四 季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安 瑞 进 取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社 会 责 任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消 费 服务 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 达 黄 金 主 题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 聚潮 产 业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中 小 板 300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中 小 板 300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南 方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上 投 摩 根 新 兴 动力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 比 联 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安 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 中国中 小 盘 股票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交 银 施 罗 德 深 证 300价值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富 国中证 500指 数 增 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长 信内 需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中证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 盛 同 瑞 中证 200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信用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行业 轮 动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 亚洲 ( 除日 本 )机 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逆 向 投资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 锐 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申 万 菱 信中 小 板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金 刚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理财 14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全 球 房 地 产证券 投资基金、金 元 惠 理 新 经 济 主 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建 新社 会 责 任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理财 宝 7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 恒 久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 添 利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 信 目 标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7天 理财 宝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理财 21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LOF) 、 工 银 瑞 信信用 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现 金 增 利 货币市场 基金、 景 顺 长 城 支 柱 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 达 月月 利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量 化配 置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 方 央 视 财经 50指 数 增招募说明书 5-66 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纯 债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理财 21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民 安增 利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 14天 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 安 纯 债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 惠 理 惠 利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交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法 规 、 行业 监管 规 章 和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 全完整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2、内 部 控 制 组织 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责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的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督和 评 价。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风险管理 处 ,配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督人员 负责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职 权 和 能力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按 规 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 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为 事 故 的 发生 ,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 监督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 和 禁 止 投资 品种 输 入 监 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 监 控系 统 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 通过 基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其 他行 为。 当 基金出 现 异 常 交易行 为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针 对不 同 情 况 进 行以 下方式 的 处 理 : 1、 电 话 提示。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映 集中的 问题 , 电 话 提示基金管理人 ; 2、书 面 警 示。对本基金投资 比例 接 近 超 标 、资金 头寸 不 足 等 问题 , 以 书 面 方 式 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提示 ; 招募说明书 5-67 3、书 面 报 告 。对投资 比例 超 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 以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易等行 为, 书 面 提示有 关 基金管理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5-68 十八、 境外托管人 (一 )境外 托 管人的基本 情 况 名 称 :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香港 分行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香港 分行 为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在 香港 注册 的 分 支 机构 。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 以 下 或 简称 摩 根 大 通) : 注册 地 址 :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 公 地 址 : 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 定 代 表人 : James Dimon 成立 时 间 : 1799年 实收资本 ( 截 止 2012年 9月 末 ): 17.85亿 美 元 托 管资产 规 模 ( 截 止 2012年年 末 ): 18.8万 亿 美 元 信用 等 级 : 穆迪 评 级 Aa3( 高 级 信用 债 券 ) 作为全 球 领 先 的金 融 服务 公司 , 摩 根 大 通 拥 有 2.1 万 亿 美 元 资产, 在 超 过 60 个 国 家 经 营 。 在 投资 银 行业 务 、 消 费 者 金 融 服务 、 小 企业 和 商 业 银 行业 务 、金 融 交易 处 理、资产管理和 私 募 股 权 投资基金 等 方 面 , 摩 根 大 通 均 为 业 界领 导 者 。


摩 根 大 通 自 1946 年开 始 为其 美 国 客 户 提 供 托 管 服务 。 之 后 为 响 应 客 户 投资 海 外 的要 求 , 该公司 在 1974 年 率 先 开 展 了 一 种 综 合 性的 服务 率 先 全 球 托 管。 此 后 , 摩 根 大 通 继 续 扩 展 服务 , 以 满 足 不断 变 化 的 客 户 需 要。 通过 提 供 优 质 服务 和 创 新 的产 品 , 摩 根 大 通 始 终 保 持 其 领 先 地 位 。


如 今 ,作为全 球 托 管 行业 的 领 先 者 , 摩 根 大 通托 管资产 达 18.8 万 亿 美 元 ,为 全 世 界 最 大 的 机构 投资 者 提 供 创 新 的 托 管、基金会 计 和 服务 以及 证券 服务 。 摩 根 大 通 是 一 家 真 正 的全 球 机构 , 在 超 过 60 个 国 家 有实 体 运作。 与 很多竞 争 对 手 不 同 之 处 在 于, 摩 根 大 通 还 可为 客 户 提 供 顶 级 投资 银 行在市场 领 先 的 服务 , 包括外汇 交易 、全 球期货与期 权 清算 、 股 权 及股 权 挂 钩 产 品以及 固 定收益投资的 交易与 研 究 。 同时 , 在 资产 负 债 表内和表 外 的 现 金和 流动 性 方 面 , 我们 也有 很 强 的 解 决 方 案 能力 。


招募说明书 5-69 此 外 , 摩 根 大 通 还 是 亚 太 地区 全 球 托 管的 先 行者之 一,其 历史 可 以 追溯 到 1974 年 , 在 亚 太 地区 15 个 国 家 /地区 均 有 客 户 : 日 本、 澳 大 利 亚 、文 莱 、中国、 香港 、 印 度 、 马 来 西 亚 、 新 西 兰 、 新 加 坡 、 韩 国、 台 湾 、 菲 律 宾 、 泰 国、 东 帝汶 和 越 南 。 (二)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职 责 1、 安 全保管基金的 境外 资产,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2、准 时 将 公司 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 托 管人,确保基金 及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3、其 他 由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其 履 行 的职 责 。 招募说明书 5-70 十九、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电 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第 5层 电 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2.代 销机构 ( 1)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联 系 人 : 刘 一 宁 电 话 : 010-85108227 传 真 : 010-85109219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 2) 其 他 代 销机构 的 具体 名单 详 见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或 变 更 上 述 销售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招募说明书 5-71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 系 人 : 何 晔 电 话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传 真 : 021-38561800 (三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 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联 系 人 : 魏佳亮 招募说明书 5-72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 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 依 法 申 请 并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 2) 依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运用基金财产 ; (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独 立 管理 基金财产 ; ( 4) 根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本基金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收 取 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 及 其 它 事 先 批 准或 公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及法律法 规规 定的其 它 费 用 ; ( 5) 根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之 规 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 6) 在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效 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管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的监督。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对基金财产、其 它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 以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相 关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利益 ;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选择 适 当 的基金 代 销机构 并有 权 依照 代 销协议 对基 金 代 销机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督和 检 查 ; ( 8) 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择 、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并 按 照基金 合同 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进 行 必 要的监督和 检 查 ; (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 招募说明书 5-73 ( 10)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1) 依 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 订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 案; ( 12) 按 照 法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业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其 它 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时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14) 依 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5) 依照有 关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6)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并确定有 关费 率 ; ( 17) 根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布 有 关 基金募集、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托 管、基金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开 通 人 民 币之外 的其 他币种 的 申购 、 赎回 ; ( 18) 委 托第三方机构办 理本基金的 交易 、 清算 、 估 值、 结 算 等业 务 ; ( 1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以及 依 据 基金 合同制 订 的其 它 法律 文 件 所 规 定的其 它 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 3)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 4)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招募说明书 5-74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7)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不 得 委 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 8)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9)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10)编 制 季 报 、 半 年 报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2)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及 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13)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4)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6)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 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8)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 他招募说明书 5-75 法律行 为 ; (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按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 23)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24) 基金管理人对其委 托 的 第三方机构 的 行 为 承担 责 任 。 ( 25)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职 责 。 (二) 基金 托 管人 1.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1) 依 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依照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时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5) 依 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 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7) 选择 、 更 换 境外 托 管人并 与之 签 署 有 关协议 ; ( 8)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 权 利。 2.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招募说明书 5-76 ( 1)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准 时 将 公司 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 境 内 托 管 事 宜 ; ( 3) 按 规 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 5)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 立 ; ( 6)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以受 托 人 名 义 或其 指 定的 代 理人 名 义 登记 资产 ; ( 7)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和 外 管 局 报 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 况 ,并 按 相 关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8)办 理基金的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收 汇 、 付 汇 和人 民 币 资金 结 算 业 务 ; ( 9) 选择 符 合 《试 行 办 法 》第十九 条 规 定的 境外 托 管人。对基金的 境外 财产, 可 授权 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担 的 受 托 人职 责 。 境外 托 管人 在 履 行 职 责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金财产 受 损 的, 托 管人 应 当 承担相应 责 任 ; ( 10) 保管 ( 或委 托 境外 托 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及 有 关 凭 证 ;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 12)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13)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4)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 15) 对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招募说明书 5-77 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6)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17)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8)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 回 款 项 ; ( 1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20) 按 照 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21) 因 过 错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除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 22)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 人 追 偿 ; ( 23) 对其委 托第三方机构 相 关事项 的 法律 后 果 承担 责 任 ; ( 24)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 外 管 局 规 定的其 他 职 责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1) 分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招募说明书 5-78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 权 利。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款 项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 用 ; ( 3) 在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7)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遵 守基金管理人 及 其 代 理 销售机构 和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 交易及业 务规 则 ; ( 8)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一 )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二) 有 以 下事由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的 除 外 ; 2.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招募说明书 5-79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 变 更 基金 类 别 ; 6.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 7. 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8. 本基金 与 其 它 基金 合 并 ;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1. 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变 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 生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变 更 基金 合同等 其 他 事项 ; 12.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 下 情 况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在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基金 代 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业 务规 则,或基金管理 人 开 通 本基金 除 人 民 币之外 的其 他币种 的 申购 、 赎回 ; 4. 因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 合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6. 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7. 除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以外 的其 它 情 形 。 (四) 召 集 方式 : 1. 除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 5-80 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 (五)通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项 进 行 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 ; 3.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要 求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4. 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5. 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6. 权 益 登记日 ;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式 ,则 载 明 具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方式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及 表 决票 的 送 达地 址 等 内容。 招募说明书 5-81 (六) 开 会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 通 讯 方式 开 会或 法律法 规 和中 国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 方式 开 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 情 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 明,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由 召 集人确定。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示的 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在同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有 效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公告 会 议通知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 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 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表 决 意 见; 3、本人 直接 出 具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4、 直接 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意 见 的其 它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记 资 料 相 符 ; 5、会 议通知 公布 前 已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且 确定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招募说明书 5-82 记日 不 变 。 (七)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 1)议事 内容 限 为本 条 前 述 第(二) 款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事由 范 围 内的 事项 。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 的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 原则对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b、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作出 决 定。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 定,并 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或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通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2. 议事 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招募说明书 5-83 会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通知 中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2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关 的 公 证员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八) 表 决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特 别 决 议 对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或其 授权代 表 )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通过 。 ( 2) 一 般 决 议 对于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或其 授权代 表 )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通过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或提 前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 以特 别 决 议通过方 为有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符 合 会 议通知规 定的表 决 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3.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如大 会 由招募说明书 5-8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则监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监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指 定 )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持 人对于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会 议 主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理人对会 议 主持 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持 人 应 当立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 果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4) 在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召 集人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基 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配 合 的,则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 可 采 取如 下方式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聘 请 的 公 证 机关 的 公 证员 进 行 计 票 。 (十) 生 效 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按 照 《 基金 法 》 有 关规 定表 决 通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招募说明书 5-85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 生 效 。 2.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日 内,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文、 公 证 机关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十 一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三、 争议解决方式 ( 一 ) 本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基金 合同 产 生 的或 与 本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应 首先 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发生之 日起 60日 内 未 能以 协 商 方式 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三) 除 争 议 所 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 部 分应 当 由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四、 基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 者 查 阅 ,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5-86 二十一、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 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 业 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28号 凯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成立 时 间 : 2009年 1月 15日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32,479,411.7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23号 联 系 人 : 李芳菲 联 系 电 话 : 010-63201510 招募说明书 5-87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汇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代 理资 金 清算 ;各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以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外币票据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币 兑 换; 外汇担 保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 户 交易 结 算 资金 存 管 业 务 ;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上 银 行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交易业 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保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中实 际 可 以 监 控 事项 的 约 定, 建 立 相 关 的 技术 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进 行 监督。 主 要 包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本基金 主 要投资于全 球 证券 市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债 券、基 金 ( 包括 ETF)、资产 支 持 证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结 构 性投资产 品 、信用 违 约 互换 ( CDS) 等 金 融 衍 生品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本基金不 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工 具 ,但本基金 持 有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票 、 因持 有 股票 被派 发 的 权 证、 因 投资于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原 因 而 持 有的 股票 和 权 证 等 资产,本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6 个月 内 卖 出。 本基金 以 中国 企业境外发行 的 债 券, 尤 其 是 高 收益 债 券为 主 要投资对 象 , 辅 以 投资 评 级 债 券。本基金投资全 球 证券 市场 的 债 券 类 金 融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固 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高 收益 债 券 指 : 招募说明书 5-88 1) 未 达到 S&P评 级 BBB-级 的 债 券 ; 2) 或 未 达到 Moody’s评 级 Baa3级 ; 3) 或 未 经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债 券。 投资 评 级 债 券 是指 信用 评 级 机构 对其的 评 级 高 于 高 收益 债 券 评 级 的 债 券。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拟 投资的 债 券 库 等 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体范 围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对 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体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 投资 范 围 对基金的投资 进 行 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基金财产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 下 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全 球 证券 市场 的 债 券 类 金 融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固 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2) 本基金 持 有 同 一 家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境外 设立 的 分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 行 ,但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3) 本基金 持 有 同 一 机构 (政 府 、国 际 金 融 组织除 外 )发行 的证券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 持 有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 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录 国 家 或 地区 以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其中 持 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区 市场 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招募说明书 5-89 5) 本基金不 得 购买 证券用于 控 制 或 影响 发行 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 层 ; 6) 本基金 持 有 非 流动 性资产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非 流动 性资 产 是指 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资产 ; 7) 本基金 持 有 境外 基金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 除 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外 ,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 用 途借 入 现 金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 金 融衍 生 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 生品应 当 仅 限 于投资 组 合 避 险或有 效 管理,不 得 用于投 机 或 放 大 交易 , 同时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本基金的金 融 衍 生品 全 部 敞口 不 得 高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 保证金、投资 期 权 支付 或收 取 的 期 权 费 、投资 柜 台 交易 衍 生品 支付 的 初始 费 用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 远 期合 约 、 互换 等 柜 台 交易 金 融 衍 生品 , 应 当符 合以 下 要 求 : ① 所 有 参 与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 ② 交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易 进 行 估 值,并 且 基金可 在 任何 时 候 以 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③ 任 一 交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口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 头寸 及 风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5) 本基金不 得直接 投资 与 实 物 商 品相 关 的 衍 生品 。 ( 3) 证券 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 以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招募说明书 5-90 1) 所 有 参 与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 2)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担 保 物 市 值不低于 已借 出证券 市 值 的 102%。 3) 借 方 应 当 在交易期 内 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券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一 旦借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4) 除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 是 以 下 金 融工 具 或 品种: ① 现 金 ; ② 存 款 证明 ; ③ 商 业票据 ; ④ 政 府 债 券 ; ⑤ 中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金 融 机构( 作为 交易 对 手 方 或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 出 具 的不可 撤 销 信用证。 5) 本基金有 权 在 任何 时 候 终止 证券 借 贷 交易 并 在 正 常 市场 惯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或 所 有 已借 出的证券。 6)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中 发生 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应 责 任 。 ( 4) 证券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据 正 常 市场 惯例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 有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 信用 评 级 。 2) 参 与 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收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现 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证券 市 值的 102%。一 旦 买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招募说明书 5-91 3)买方 应 当 在 正 回购 交易期 内 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售 出证券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4) 参 与 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 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 金的 102%。一 旦 卖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5)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对基金 参 与 证券 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中 发生 的 任何 损 失 负 相应 责 任 。 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券 总 市 值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回购 证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金 总 资产的 50%。 前 项 比例 限 制 计算 , 基金 因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而 持 有的 担 保 物 、 现 金不 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 产。基金 如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适 当 的内 控 制 度 、 操 作 程 序 和 进 行 档 案 管理。 若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 定 发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现 行法律法 规 的 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基金可 相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和投资 限 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6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或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不 符 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资 比例 规 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3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3. 根据 基金 合同及 本 协议 对投资 禁 止 行 为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督。为对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其 回购 交易及 监督 所 需 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信用 等 级 符 合 《通知》 要 求 的 交易 对 手 组成 。基金 托 管人 只 对 进 行 金 融 衍 生品 、证券 借 贷 、 回购 交易之交易 对 手 作出监督。监督 范 围 并不 包括 一 般 证券 买 卖 之 券 商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进 行 金 融 衍 生品 、证 券 借 贷 、 回购 交易时 , 交易 对 手应 符 合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对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 监督 ;


5. 基金 如 投资 银 行 存 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招募说明书 5-92 定, 事 先 确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据以 对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单进 行 监督 ; 6. 基金 托 管人对本基金投资 非 流动 性资产 进 行 监督 :





( 1) 非 流动 性资产 是指 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资产。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应 遵 守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2)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包括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基 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额 度 和 投资 比例控 制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确 认 收 到上 述 资 料 。 ( 4)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 值 占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 的真实、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投资出 现 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 ,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出 具 的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及时 上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招募说明书 5-93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7. 对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中实 际 可 以 监 控 事项 约 定的基金投资的其 他 方 面 进 行 监督。 (二)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业 务 复 核。 (三)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 规 行 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时 进 行 核对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对 通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违 规 或 违 约 行 为,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五) 基金 托 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 估 值 日 结 束 且 相 关 数 据 齐 备后 , 进 行交易 后 的投资监 控 和 报 告 。 (六) 基金 托 管人的投资监督 报 告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受 限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构 提 供 的 数 据 和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 任何 担 保、 暗 示或表示,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负 任何 责 任 。 (七)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其投资 策 略 及决 定 ) 及 其投资 回 报 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在 本 协议 的有 效 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管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人招募说明书 5-94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正 当 理 由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本 协议 有 关规 定 时 , 应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境外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 规 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不 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 所 有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 管人可 将 基金财产 安 全保管和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 过 户 有 关 的 手 续 等 职 责 委 托 给 第三方机构 履 行 。 6. 现 金 账户 中的 现 金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其 境外 托 管人 以 银 行身份持 有。 7. 基金 托 管人或其 境外 托 管人 按 照有 关 市场 的 适 用 法律 、 法 规 和 市场 惯例 , 支付 现 金、 办 理证券 登记 等 托 管 业 务 。 8. 除非 根据 基金管理人书 面同 意 ,基金 托 管人 自身 ,并 应 确保 境外 托 管人不 得 在 任何 基金财产 上 设立任何 担 保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抵押 、质 押 等 ,但 根据 有招募说明书 5-95 关 适 用 法律 的 规 定 因 基金投资 而 产 生 的 担 保 权 利 除 外 。 (二) 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 间 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 验 资完 成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并 指 定 的基金 托 管 银 行 账户 中,并确保 划 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 认 金 额相 一 致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的 生 效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三)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 应 负责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2. 基金 托 管人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设 本基金的 托 管 账户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 、 支付 基金收益、收 取 申购 款 , 均 需 通过 本基金的 托 管 账户进 行 。 3. 本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何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外 的 活 动 。 4. 基金资金 结 算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 监管理 机构 的 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所 投资 市场 的 交易所 或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境外 资产 托 管 人 处 , 按 照 该 交易所 或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业 务规 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以及 各 自 委 托 代 理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外 的 活 动 。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相 关 证明文 件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招募说明书 5-96 4. 除非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基金 托 管人 将 不保证其或其 境外 托 管人 所 接 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 所 有 权 、 合法 性或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 以 良 好 形 式 转 让 )。 5.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 有 关 法律 的 规 定。 (五) 其 他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根据 投资 市场所在 国 家 或 地区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新 账户 按 有 关规 则 使 用并管理。 2. 投资 市场所在 国 家 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等 有 关规 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按 照实 物 证券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但基金 托 管人对其 以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有价 凭 证不 承担 责 任 。 (七)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 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同 后 应在 收 到 合同 正 本 后 30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的原 件 提 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 的 第三方机构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时 一 般 应 保证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原 件 。重 大 合 同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管 至 少 20年 。 五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基金财产的 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按 照 相 关 的 法律法 规 进 行 。 ( 一 ) 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 负责 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约 定的定价原则对招募说明书 5-97 基金财产 进 行 定价。 在 进 行 资产定价 时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有 权 本 着 诚 意 原则,依 赖 本 协议 所 约 定的经 纪 人、定价 服务机构 或其 他 机构 的定价信 息 ,但 在 不 存 在 过 错 的 前 提 下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对 上 述 机构 提 供 的信 息 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 担 保,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 引 起 的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财产 损失 不 负 任何 责 任 。 (二)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 的价值。 基金 申购 、 赎回 开 放 日 ( T日 )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T+1日 计算 ,并 在 T+2日 内 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位 , 小 数点 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2.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 进 行 估 值, 估 值原则 应 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每 个 工 作 日 在 约 定 时 间 之前 , 基金管理人 将 前 一 日 的基金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形 式 报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 估 值 结 果 后 进 行 复 核,并 在 当日约 定 时 间 之前以 双 方 确 认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定 期 对 外 公布 。基金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 双 方 在 核对 时 , 由 于 双 方 会 计 系 统 原 因 容许 差 异 的 绝 对 数 在份额净 值 0.25%以 内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3. 当 相 关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双 方 应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5. 当 基金财产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点 后三 位 内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招募说明书 5-98 金 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对 前 述 内容 另 有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6.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存 在 偏差 并 且 偏差 在合 理的 范 围 内,基金 份额净 值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也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计 提。 若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财产或 者 投资 者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 任 。 7. 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财产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实 际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此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则基金 托 管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不 正 确,则基金 托 管人也 应承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 自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 之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偿 金 额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偿 金 额 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分 配 。 8.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按 照其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9. 对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金 按 照 权 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 值的 应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 相 关估 值 调 整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但 是 ,对于其中 因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税务 顾 问(称 为 “责 任 人 ”) 业 务 操 作不 当 、 疏 忽 或 者 故 意 违 约 等行 为 导 致 基金 实 际 税 收 负 担 ( 含 罚 金 等 ) 与 估 值有 所 差 异 的, 该 等 差 异 应 由责 任 人 负责 赔偿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代 表基金利益 进 行 追 偿 。 (三)估 值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 合同 估 值 方 法 中的 第 7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对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金 按 照 权 责 发生制 进 行 估 值的 应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 相 关估 值 调 整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3.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交易 机构 或 独 立 价 格服务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招募说明书 5-99 或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财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四)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证券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财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它 情 形 。 (五) 基金会 计 核 算 1. 基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 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准。 2. 会 计 数 据 和财 务 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对。 如 发 现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及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 3. 基金财 务 报 表和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并 公告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日 内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并 公告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起 90日 内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并 公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生 效 不 足 两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招募说明书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每 六 个月 更 新 并 公告 一 次 ,于 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 45日 内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100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 留 足 充分 的 时 间 , 便 于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往来 均 以 传 真的 方式 或 双 方 商 定的其 他 方式 进 行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 月 度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章 , 在 季 报 、 半 年 报 和 年 报上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公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门公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公告 之 日 之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会 备 案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 一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以 下 几 类 : 1. 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2. 基金 权 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4.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提 供 与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分 别 保管 与 各 自 职 责 相 关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 如 不 能 妥善 保管,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担 责 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负 有保 密 义务 。 除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及 其中的招募说明书 5-101 任何 信 息 以 任何 方式 向 任何 第三方披露 ,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及 其中的信 息 限 制在 为 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解该 等 信 息 的人员 范 围 之 内。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 或 与之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过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起 60日 内 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 方式 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现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各 自 继 续 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 协议 适 用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 终止 ( 一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程 序 本 协议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金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 本基金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 发生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试 行 办 法 》 或其 他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 招募说明书 5-102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主 要 由 基金管理人提 供 。 以 下 是 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 主 要 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和 市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服务 投资人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服 热 线 400-888-8688( 全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可 享 有 如 下服务 : 1.理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 20: 00,人 工 理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 话 自 助 查 询 (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 公司介 绍 、产 品 介 绍 、 交易 费 率等 )。 3.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 人会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二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 客 户 服务 热 线 、书信、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渠 道 提 供 的 服务 进 行 投 诉 或提出 建 议 。 (三 )网站 资 讯 服务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www.gtfund.com) 为投资人提 供 查 询 服务 、资 讯 服务 以及 在线交流 的 平 台 。 (四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网 址 : www.gtfund.com 2.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 服务 热 线: 400-888-8688( 全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招募说明书 5-103 邮 编 : 200120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5-10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机构 和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办 公 场所 ,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买 本招募说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招募说明书 5-10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 件 目 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 泰 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2. 《 国 泰 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3. 《 国 泰 中国 企业境外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4. 法律 意 见 书。 5.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6.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7. 中国证监会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二)存放 地点 备查 文 件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 托 管人 处 。 (三)查 阅 方式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备查 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备查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3年 4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