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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高收益债(000103)

国泰高收益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 内 ,在 不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 监 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 基金托管人 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况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如 认 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对 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应 及 时呈 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银 监会 ,以及 采 取其它 必要措施 以 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利 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 代 销 机 构并有权依照 代 销 协议对 基金 代 销 机 构行 为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 ,并 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和 检查 ; 
9)在基金合同 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 暂停受 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资 、 融券 ;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基金收 益 的 分配 方案; 2 
 
12) 按 照法律法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资企 业行 使 股 东 权利, 代表 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 其它 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5)依照有关规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6)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 构并 确 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 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 转 托管、基金 转 换 、 非交易过户 、 冻 结、收 益分配 等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 , 开通 人 民币 之 外 的其 他币种 的申购、赎回; 
18) 委 托 第三 方 机 构办理本基金的 交易 、 清算 、 估值 、结 算等 业 务 ;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 制订 的其它法律 文件 所 规定的其它权 利 。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 作 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 、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3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7)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三 人运 作 基金财产;


8) 进 行基金 会 计核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9)依法 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10) 编 制 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 基金报告; 11) 采 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及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 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 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他 人 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 代表 基金 签 订 的 重大 合同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17)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 应 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4 21)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资 料 ; 23)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24)基金管理人 对 其 委 托的 第三 方 机 构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25)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 职责。 2、基金托管人 (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 作 ; 4)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按 规定取得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7) 选择 、 更换 境 外 托管人并 与 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 ( 2)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 1)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准 时 将 公司行 为 信息通 知 基金管理人;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财产 境 内 托管事 宜 ; 3)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5 4)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 ; 5)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和独立; 6) 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 受 托人 名义 或其 指 定的 代 理人 名义 登 记资 产; 7) 每月 结 束后 7 个工 作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 和 外 管 局 报告基金 境 外 投资情况 , 并 按 相关规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报; 8)办理基金的有关结 汇 、售 汇 、收 汇 、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 金结 算 业 务 ; 9) 选择 符 合 《 试 行办法 》第 十九条 规定的 境 外 托管人 。对 基金的 境 外 财产, 可 授 权 境 外 托管人 代为履 行其 承 担 的 受 托人 职责。 境 外 托管人在 履 行 职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忽 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财产 受损 的,托管人 应当 承 担 相 应责任 ; 10) 保 管(或 委 托 境 外 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11) 保 存 基金托管业 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12) 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3) 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他 人 泄露 ; 14)办理 与 基金托管业 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 项 ; 15)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半年度 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 是否 采 取 了适当 的 措施 ;


16)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17) 按 规定 制 作 相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6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 和赎回 款 项 ; 19) 按 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20) 按 照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 运 作 ; 21) 因 过 错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 不 承 担 连带 责任 ; 22)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3) 对 其 委 托 第三 方 机 构相关事 项 的法律 后果承 担责任 ; 24)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和 外 管 局 规定的其 他 职责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利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 益 ; 2) 参 与 分配 清算 后 的 剩余 基金财产; 3)依法 转 让 或 者 申请赎回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表 决权;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 运 作 ;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 7 (2)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1) 遵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 持 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其 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法利 益 的 活动 ; 5) 执 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6)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任 何 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应遵守 基金管理人及其 代 理销售 机 构和 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交易 及业 务 规 则 ;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合法 授 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2、有以 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 1) 终止 基金合同,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的 除外 ; ( 2) 转 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 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 4) 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变 更 基金 类 别 ; ( 6) 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 略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7) 变 更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程 序 ; ( 8) 本基金 与 其它基金合并; (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 10) 单 独或合 计 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8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 11) 对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 义 务 产生 重大 变 化 或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产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变 更 基金合同 等 其 他 事 项 ; (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 3、以 下情况不 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 1) 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 整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 代 销 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 调 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 换 、 非交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 业 务 规 则 ,或基金管理人 开通 本基金 除 人 民币 之 外 的其 他币种 的申购、赎回; ( 4) 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 6)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 7) 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以 外 的其它 情 形 。 4、 召 集方式: ( 1) 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 集 。 ( 3)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 基 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 召开 。 9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6)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负 责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于会议 召开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的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 知将 至少载 明 以 下内 容 : ( 1) 会议 召开 的 时 间 、 地点 、方式; ( 2) 会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方式; ( 3)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求 、 送达 时 间 和 地点 ; ( 4) 出席 会议 者 必 须 准备的 文件 和 必 须 履 行的手续; ( 5) 会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 6) 权 益登记 日; 如采 用 通 讯 表 决方式, 则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 决 意见 的 寄 交 和收取方式、 投 票 表 决的 截 止 日以及 表 决 票 的 送达地址 等 内 容 。 6、 开 会 方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 会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方式 开 会。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 通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表应当 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 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 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 讯 的方式 进 行 表 决;在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 构 允许 的 情况下 , 经 会议 通 知 载 明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 决,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 权 他 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 表 决 。会议 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 确 定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 ( 1)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10 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定,并 且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记资 料 相 符 ; (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 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在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方式 视 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表 决 意见 ;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 直 接 出 具 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意见 的其它 代表 ,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定,并 且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 人 持 有的 注册登记资 料 相 符 ; ( 5) 会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 定并公告 重 新 表 决的 时 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资 格 的权 益登记 日 不 变 。 7、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限 为 本 条 前 述 第 ( 二 ) 款 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 由 范 围内 的事 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 3) 对于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会 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对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关 联性 。大会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11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如 果 召 集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上进 行 解释 和 说明 。 b、 程 序性 。大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性问题 作 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 案人 不 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问题 提 请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作 出 决定,并 按 照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或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得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次 提 请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隔 不 少 于 6个月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 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不 得 对 未 事先公告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2) 议 事 程 序 在 现场 开 会 的方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并 形 成大会 决 议 , 报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案 后 生效;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方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在 会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第 2个工 作 日 由 大会 聘 请的公 证机 关的公 证 员 统 计全部 有效 表 决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案 后 生效 。 8、 表 决 (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权 。 ( 2)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特 别 决 议 对于 特 别 决 议应当 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授 权 代表 )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 。 2) 一般 决 议 对于 一般 决 议应当 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授 权 代表 ) 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过 。 12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人、 转 换 基金运 作 方式或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应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方 为 有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采 取 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会议 通 知 规定的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3)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 知 规定的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9、 计 票 ( 1) 现场 开 会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人 授 权 出席 大会 的 代表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 则监督 员 由 基金托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监督 员 由 基金托管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 指 定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担 任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 人 对于提 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 对所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如 果 会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理人 对会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权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后 立 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 会议 主 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清 点 并公 布 重 新清 点 结 果 。重 新清 点 仅 限 一次 。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担任 召 集人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基金13 管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人 拒不配 合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推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 的 情况下 , 计 票 方式 可 采 取 如下 方式: 由 大会 召 集人 聘 请的公 证机 关的公 证 员 进 行 计 票 。 10、生效 与 公告 (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按 照 《 基金法 》 有关规定 表 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 之日起 5日 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均 有法律 约 束 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 3)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后 2日 内 ,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文 、公 证机 关、公 证 员 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 11、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三)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 适 用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法律并 从 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人之 间 因 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应 首 先 通 过 友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要求协 商 解 决 争 议 发 生之日起 60日 内 未 能 以 协 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 方有权 将 争 议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14 除 争 议所 涉 内 容 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 本基金合同 当 事人 继 续 履 行 。 (四)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成册 , 存 放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 者 查 阅 ,基金合同 条款 及 内 容 应 以基金合同 正 本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