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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焦点驱动(000065)

国海焦点驱动: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富 兰克林 国海 焦点驱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摘 要 ) 
 
 
 
 
 
 
 
 
基 金管理人 :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 
一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 销售基金份额 ;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 基金合 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 、 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费用 ;


(10 )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 ,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2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 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3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4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 (4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5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 基金合同 》 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 基金合同 》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缴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所规定的 费用 ; (5 )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6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终止 《 基金合同 》 ;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提高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 变更基金类别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 基金合同 》 进行修改 ; (5 )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7 (6 ) 按照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 、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 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8 (5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9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 、 委托人 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 六 ) 表决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表决 。 ( 七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 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1 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 表 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 ,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 调整或补 充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三 、 基金收益与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2 4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下 , 可进行收益分 配 。 本基金于每季度末进行 收益分配评估 , 如基金自上次基金收益分配除息日至本次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份 额净值 增长 率超过 同期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 税 前 )( 中国 人民银 行发布) , 本基 金可 进行收 益分 配 , 每 次基 金 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如基金自上次基金收益分配除息日至本次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份额净值增 长率超过 2 倍的同期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 ( 税前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 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5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季度评估后进行的收益分配 ; 每次 收益分配的比例均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 6 、 本基金最终的收益分配时间 、 分配标准等仍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 7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 、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时 , 如果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四 、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 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和诉讼费 ;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3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 基金的开户费用 、 账户维护费用 ;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 并通过深入挖掘和 把握市场投资机会来确定本基金的投资焦点 , 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 , 力争获取 较高的绝对回报 。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4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 具 、 现金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其中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5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 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1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6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 )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 、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2 、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 ( 二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7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 四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富兰 克林 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摘 要 ) 1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 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仲裁地点 在上海 ) , 按照 其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 》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