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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A(253060)

国联安信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4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 年12 月9 日证监许可 [2011]194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 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 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 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 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 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 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等。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 较 低风险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 高 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合 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3 年 2 月 22 日,有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2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6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 、绪 言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负 责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当 事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 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 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国联安信心 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 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 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一年。下 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 5 个 工作日的期间。 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每 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 办理时间达到 5 个工作日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开放日 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 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的情形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及以其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 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 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 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70 联系人:童鹭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3年2 月22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8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 )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 ) 、国联安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 、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国联安红利股票” ) 、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 )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简称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 、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 ) 、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商品ETF” )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 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联接” ) 、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国联安货币” ) 、 国 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 、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定期开 放债券”)、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 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 )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 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 (三)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 符学东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 级经济师, 中共党员。 历 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 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 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 (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 投资经理、 董事 (地区 业务) 、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行政总裁。现任德 盛安联亚太区行政总裁 、董 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行 政总裁、董事、RCM Japan Co., Ltd. 董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 先生,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 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 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 港)营运董事、常务董 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 理公 司(香港)常务董事, 纽约银行梅隆公司(原 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 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营运总监,及德盛安联环球营运总监。 (4 )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 年4 月起任职于 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 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 究、市场营销、海外投 资管 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 年11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担任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 汪卫杰先生, 董 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 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 管、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 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 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 务总 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 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担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静萍女士, 独 立董事, 大专学历, 高 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 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 长、处长、局长助理,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 副局 长,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 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 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 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 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 海市 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 王丽女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德恒 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席全 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 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 院院长、教授,清华大 学、 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 券监 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 一届、第二届委员,劳 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 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 师 , 历 任 德 国NEXIA 国 际 集 团 审 计 助 理 ,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 会 计 主 管 , 以 色 列 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 董事,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蒋忆明先生 , 监 事会主席, 会计师, 博 士。 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 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 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君安 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深 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 君安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庄小慧女士, 监事 , 法律硕士。 历 任Bell, Temple 见习律师、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 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 务所事务律师助理、 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 (亚 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 陆康芸女士, 职 工监事, 法学硕士。 历 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 行法律顾问、上海市海 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 执行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符学东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 级经济师, 中共党员。 历 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 分配司副处长, 国 泰 证券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国 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 年4 月起任职于 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 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 究、市场营销、海外投 资管 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 年11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担任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 周浩先生, 督察 长, 法学硕士。 曾先后 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李柯女士, 副总 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魏东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硕士。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 业 先 进 成 长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及国 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 年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 年 9 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12 月至 2011 年8 月,兼任国联安 主题驱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现 担 任 国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6 )满黎先生,副总 经理,研究生学历。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 业务 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 年 9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 2012 年 11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邹新进先生, 硕士。 于2004年7月加盟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前 身为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任分析师。2007年7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监 ,2010 年3 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2月起 兼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袁新钊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07 年7 至2009 年6 月在法国巴黎 银行( 中国) 有 限 公 司 担任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研 究 员。2009 年6 月至2011 年4月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助理、 研究员。2011年4月起加盟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3月起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2012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 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 (根据需要) 组 成。 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邵杰军(总经理) 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王忠波(研究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 》 行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 生;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 法律法规规定 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 章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 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 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 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 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方韡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 成立于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 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2005 年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 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 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 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 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拥有一支业绩卓越、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他们在金融领域 平均拥有超过二十年的从业及管理经验,均为业内知名专家,具有创新的 管理理念及全面的操作经验。近年来,在这支优秀管理 团队的带领下,中 信银行秉承 “坚持效益 、 质量、 规模协调发展 ” 、 “追求滤掉风险的 利润” 、 “追求稳定增长的市值” 和 “努力走在中外银行竞争前列” 经营管理理念, 积极发展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国际业务、资金资本市场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汽车金 融业务、 托管业务、 信 用卡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等, 并拥有一流的对公客户服务能力,领先同业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物流融 资业务和资金资本市场业务,极具创新能力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及特色鲜明 的零售银行发展战略享誉业界。 中信银行的业务辐射全球70 多个国家和地区, 全国近600 家分支机构 战略性地 分 布 在 经 济 发展 迅 速 的 中 国 东 部 、 沿海 地 区 以 及 内 陆 的 经 济中 心 城市。16000多名员工为客户提供最佳、 高效、 综合的金融解决方案, 以 及 优质、便捷的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以及信用卡 客户服务中心等电子银 行服 务。享誉海内外的中信 品牌及独具优势的综合 金融服务平台推动着中 信银 行的发展。与欧洲领先 的西班牙对外银行的战 略合作将使中信银行在 零售 银行、风险管理等多个 领域如虎添翼。中信银 行已经建立了独立、全 面、 垂直、专业的风险管理 体系,追求滤掉风险的 效益,不断提升量化风 险的 技术能力,以全面实施 《巴塞尔协议Ⅱ》风险 管理要求为目标,不断 提升 资产管理水平。近几年 来,中信银行信贷资产 不良率大大低于上市银 行的 平均水平,资产质量显 著提高。凭借业务的快 速发展,优秀的管理能 力、 出色的财务表现和审慎的风险控制, 中信银行 近年来的成就广获业界认同, 并深受国内外权威机构的肯定。 在英国 《金融 时报》 公布的 “2008 年全球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市值500 强企业排行榜中, 中信银行首次入榜即排名第260 位。 在英国 《银 行家》杂志公布的2008 年度“世界1000 家银行”排行榜中,中信银行一 级资本排名位居第77 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评出“全球2008 年金融 品牌价值500 强” 排行 中, 中信银行的品牌价值排在第99 位, 傲然迈入百 强行列。 在中国 《银行 家》 杂志推出的 《2007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 告》 中显示, 中信银行在2007 年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和2007年 全国性商业银行财务评 价排名中均获得第五名 。同时,中信银行整体 品牌 形象获得“年度最佳股 份制银行”、“年度最 受尊敬银行”、“中国 金融 营销奖”之“最佳企业 社会责任奖”和“北京 奥运会、残奥会运行保 障突 出贡献单位”等荣誉称 号。不仅如此,中信银 行在专业领域还获有“ 亚洲 十佳商业银行最佳公司业务奖”、“2007 年度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 、 “2008 年度中国CFO 最信赖银行大奖” 、 “ 最佳财富管理奖” 、 “ 最佳理 财品牌塑造奖”、“年 度最佳人民币理财银行 ”、“2008 读 者 最 关 注的 零 售银行”、“交易量最 大做市商”、“做市交 易量最大做市商”、“ 年度 最佳风险控制银行” 、 “中国股票组合管理最佳私人银行奖” 、 “2008 年 度最具投资能力私人银行” 、 “最佳发卡银行 奖” 、 “中国最佳呼叫 中心” 、 “金融行业十大最佳雇主” 等奖项和称号。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 有效 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先生,中信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并获中国政府特殊津贴。 1982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北京大学 经济法专业专科毕业,2006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曾任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副总经理、中信银行党委书记及行长 。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 厅副主任、 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 长秘书。1997 年6 月 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8 月至1993 年10 月, 在中国外交 部工作。1993 年10 月至1997 年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1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月至1997 年1 月,在瑞士银行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 年出生,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 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 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 部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 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 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 行行 长助理兼风险主管, 中 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7年6月至今, 任中 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2年6月30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2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 托产品、企业年金、股 权基金、QDII 等 其 他 托管 资 产,总托管规模逾440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持 续、稳健发展;加强稽 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 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 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 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 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 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 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 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线,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 办法》、《中信银行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 理办法》和《中信银行 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 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 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 装了录像、录音 监 控 系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制 防 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 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详情参见下述第八章、第九 章有关内容规定。 (1 ) 直销机 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 、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 ) 代销机 构 1)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46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662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查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93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66688 联系人:蔡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8)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9)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址:中国天 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0)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138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1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126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3)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15)名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16)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2-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1-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9)名称: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0)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33169089 联系人: 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 、39、














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5)名称: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086 联系人:宋歌 网址:www.cnhbstock.com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2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高夫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8)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张技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9)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 30)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654 联系人:刘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半地下层1、2 、4-17 、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健一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3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 -82023442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或95532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网址:www.cjis.cn 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101 联系人:文彦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9)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张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3)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fund123.cn 44)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6223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5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 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钱晓英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六 、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基金合同》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1]第 1945 号 文核准 募集。募集期为 2012 年 1 月 1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经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 募集期间共募集245,741,306.29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953 户。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2 月22 日生效。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 人大会, 《基金合同》 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十 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八、基 金份额的封闭期和 开放期 ( 一) 基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一年的 期 间 。本 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一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为 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5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基金 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 购与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 5 个工作日。 ( 三) 封闭期 与开 放期示 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 即 2012 年2 月22 日至2013 年2 月21 日,由于 2013 年2 月23 日、2013 年2 月24 日均为非工 作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3 年2 月22 日、2013 年2 月25 日、2013 年 2 月26 日、2013 年2 月 27 日和2013 年2 月28 日这 五个工作日。自 2013 年3 月 1 日起至2014 年 2 月28 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 见上述第五部分 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的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 开放期之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 购与 赎 回的开始与结束 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 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 本基金开放期, 投资 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 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的价格, 销售机构 另 有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 但 开放 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提出的有关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不予 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 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 投 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行 确认 ,在T +2日 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者 可 以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 由 此 产生 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 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 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 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 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 全部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 用与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B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 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300万 0.16% 300 万≤M<500万 0.08% 500 万≤M 每笔交易1000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2)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金 额 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4% 300 万≤M<500 万 0.2% 500 万≤M 每笔交易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限于 A 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1)A 类基金份额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请份 额持有 时间 (N) 赎 回费 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9%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 期申购 并在下一开放 期赎回 的份 额 0.0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 期申购 ,且在下一个 开放期未赎回,而 是在下 一个开放期其 后的开 放期 赎回 的份 额 0 (2)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 0.9%的赎回费。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请份 额持有 时间 (N) 赎 回费 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9% 认 购 或 在 某 一 开 放 期 申 购 并 在 下 一 开 放 期赎回 的份 额 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 且 在下 一个 开 放期未 赎回 , 而是 在下 一 个开放 期其 后的 开放期 赎回 的份 额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赎回 费 总额的2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 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定 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当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申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47,335.0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335.04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金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B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赎回金额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为一年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1,194.4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11,2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为一年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12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 同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 (含该日) 后 可以及时查询基金交易 确认信息并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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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4) 、 (6) 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 该等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款项有 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发生前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 可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份 额占当日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 付。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同时以邮寄、传真 或 本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 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 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第九 部分 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 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 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 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 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 家 有权 机 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 ) 。 如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正回购、 逆回购、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债券资产。本基金投资 于债 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 间内,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 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 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 上述 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金将在其上 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 后的 180 个交易日之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本基金投资于 非固 定 收 益 类资产 ( 不 含现 金 )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 资 产的20%。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 等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 流动性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 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 投资 组合,以期获得最大化 的债券收益;并通过适 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 增发 新股申购等较低风险投资品种 ,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 的方法,对 股 票 、 债 券和 现 金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益 风 险 及 相 对 投 资 价 值进 行 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 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 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在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下灵活应用流动性管 理策略、利 率 策 略 、 信用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 可转 债 投 资 策 略 等 , 在 合理 管 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 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 性 需 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 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2)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 行深入分析,结合金融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最终形成 对金 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1)期限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通过调整组合 期限 ,即在预期利率将要 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 合 期 限, 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适当拉长组合 期限, 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 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 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 时采 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 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 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使本 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 上 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反映了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 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 势和 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 身的信用变化,由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 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 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 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 风险 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 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展状况、市场地位、财 务状 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 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 、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 他要 素,最后综合评价出债 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 价债券的信用级别。通 过动 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 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 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 被低 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 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 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 入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的特征 。 本 基 金 首 先 将根 据 对 债 券 市 场 、 股 票市 场 的比较分析,选择股性 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 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 核心 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 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 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 券种 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作,深入研究,力求选 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 券的 投资组合。 3、新股申购 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 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 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 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 投资 方式。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 表现的预期,并结合金 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 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等 权益 类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 。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 分离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 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 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 波动率等指标进行投资,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 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 持 证券 (MBS) 等, 其定 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 ) 投资 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但在每次 开 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 基 金 投 资 不受 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同时,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 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 收益 类品种。因 上 述 原 因 持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本 基 金 将 在 其 上 市 交易 或 流通受限解除后的 180 个交易日之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本基金投资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资产 ( 不 含 现金 )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资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 封闭期为一年。 为满足开放期的 流动性需求,本 基 金 在投 资 管 理 中 将 持 有 债 券的 组 合 久 期 与 封 闭 期 进行 适 当的匹配。 以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 量比 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人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九 )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投 资 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师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12,621,376.01 90.59 其中:债券 312,621,376.01 90.5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5,926,561.87 4.61 6 其他各项资产 16,563,843.56 4.80 7 合计 345,111,781.44 100.00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90,363,265.32 72.6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267,000.00 11.55 6 中期票据 71,072,000.00 27.12 7 可转债 20,919,110.69 7.98 8 其他 - - 9 合计 312,621,376.01 119.3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112068 11棕榈债 200,000 20,610,000.00 7.87 2 1182372 11金正大MTN1 200,000 20,442,000.00 7.80 3 1182380 11玖龙MTN1 200,000 20,426,000.00 7.80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4 1280250 12益阳城投债 200,000 20,348,000.00 7.77 5 1182161 11忠旺MTN1 200,000 20,254,000.00 7.7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 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31.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110,051.8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51,660.2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563,843.5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 110012 海运转债 10,805,646.60 4.12 2 110013 国投转债 3,336,426.50 1.27 3 113002 工行转债 2,191,600.00 0.84 4 113003 重工转债 2,115,600.00 0.8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代 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1、 国联 安定期 开放 债券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2-2-22 至 2012-12-31 8.14% 2.75% 5.39% 0.13% 0.01% 0.12% 2、 国联 安定期 开放 债券 B : 阶段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2-2-22 至 2012-12-31 7.84% 2.75% 5.09% 0.13% 0.01% 0.12%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 或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 ,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方式; 开放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红利 发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 如 投 资 人 不 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红利; 如 投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择 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 准。 2、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少 为1 次, 最多为 12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但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根据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2012 年 5 月 23 日,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 A 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 金份额派发红利 0.13 元, 国联安定期开放 债券 B 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 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0.13 元。 (六) 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中 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 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以下简 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披 露 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 除 特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理完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文 件之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电 子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不包括本基金在封闭期 与开放期运作方式 的 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 媒 介 上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当 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 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 资 产 的保 值 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 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 用风 险与转股风险。 转 股 风险 指 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跌破 转 股 价 , 不 能 获 得 转股 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规 性 风 险 , 以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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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五) 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 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 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 债、企业债的发债 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 成的信用风险;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 信用 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 但可以持有通过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增发新股或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新股发行制 度的 变化、发行节奏和发行 频率的改变、新股发行 收益率的降低或者损失 都会 使得该基金面临一定的 风险。另外,因此持有 的流通受限证券在受限 期间 内不能进行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 围规定, 本基金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加了预期风险 水平。 4、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在本 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5、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 满足一定的情形时,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将于 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相 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 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 基金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财产清算的风险。 6、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 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基 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 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 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 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 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 赎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有 可 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 《基金 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 日终发生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 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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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之 外 的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 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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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 产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7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8)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 和 《托管协议》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在开放期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 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 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与规则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标准 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 讯 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 议召 集 人 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 收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 书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2)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清算 方 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在开放期最后一 日日终发生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第三条约定的 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 设立 基金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 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 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方韡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 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 法律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正回购、 逆回购、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债券资产。本基金投资 于债 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 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 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 上述 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金将在其上 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 后的 180 个交易日之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本基金投资于 非固 定 收 益 类资产 ( 不 含现 金 )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 资 产的20%。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 期 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 例限制。开放期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同时,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 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 类品 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 基金将在其上市交易或 流通 受限解除后的 180 个交易日之内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 非 固 定 收益 类资产(不含现金) 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②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④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⑤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6)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名 单 变 更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系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时 ,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等,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 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 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 偿责任。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银 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 行等,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 于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 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 人 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 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责任。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 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确认后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或 未在合理期限内确 认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关规 定 后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所托管产品的 证券资 金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上。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 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 复核后以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基 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本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经 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 最 近 一 日 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 或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造 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的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误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 的 措 施 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 误 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后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信 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赔 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留存一份。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前 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 利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 权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配备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 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 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邮寄该持有 人 最 近 一季 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 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 的 持 有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生 过 交易 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 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封闭期间 (指基金 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 ,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 式; 开放期间 (指基金 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 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 将按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 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 费用, 客 户 的 分 红 方 式以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 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定投、赎回和转 换 等业 务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网 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 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 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 惠,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 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 的基 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 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 率的优惠。开通农行卡 、招 行卡、工行卡、民生卡 、光大卡、浦发卡、平 安卡或天天盈账户的基 金投 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 受前 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 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 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 敬请 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 客户 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自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项。 3、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 露日 期 公 告名 称 披 露媒 体 2012-08-27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2012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09-0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09-0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09-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09-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09-2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09-2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2012-09-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09-28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10-25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2012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11-1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行 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11-2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11-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11-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12-1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实 施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01-0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示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01-1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3-01-19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2012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02-06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次 集 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2013-02-22 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 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