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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6个月A(519121)

浦银6个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 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浦 银 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三 年四月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8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5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6 十一、 基金 费用


........................................................................................................................ 27 十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0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0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0 十五、 禁止 行为


........................................................................................................................ 32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3 十七、 违约 责任


........................................................................................................................ 35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6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6 二十、 其他 事项


........................................................................................................................ 36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7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 浦银安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系一家 依照中国 法律合法 成立并 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 任公 司,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格 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浦银 安盛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鉴于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 照中国 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 效存续 的银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浦银安 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拟担 任 浦银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浦银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浦银 安盛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权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浦银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中 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的 含义 ; 若 有抵 触应 以基金 合同 为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法定代 表人 :姜 明生 设立日 期: 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4,000 万 元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23212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 款;办理 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发 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 管箱服 务。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币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外汇 担保; 发行和 代理 发行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信调 查、咨 询、 见证业 务;离 岸金融 业务 。经中 国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 是明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投 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国 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 债券、 中央 银行票 据、企 业债券 、可 转换债 券、公 司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质押及 买断 式回 购、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 通知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金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 级市场买 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 产,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的 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本 基金可 持有 因可转 债转股 所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投 资可分 离债 券而产 生的权 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其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各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 个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基 金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制 ;开放 期内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相关 规定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不符合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行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拒绝执 行,并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已 经执行 的投资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行为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1、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资 格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 月、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12 )开放 期内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14 )本基 金因持 有可转债 转股所形 成的股 票、以及 因投资可 分离债 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非固 定收益 类证券 品种, 其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1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对于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导 致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且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当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和 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 交易且 经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后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 符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确双方 在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投 资指 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 的权利 、义 务和职 责,以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在选择存 款银行 时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若基 金管 理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五)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应 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 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负 责,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金 的支付 结算 。


3. 基金托管 人有权 根据基金 管理人制 定的风险 控制制 度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的额 度和比 例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相应 风险控 制制度 进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订 后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接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原 因和解 决措 施。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因市场变 化,基 金管理人 投资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超过投资 比例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六)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准 的、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管理 人有责 任确 保及时 将更新 后的交 易对 手名单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否则 由此造 成的损失 应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交 易。在 基金存 续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交 易对手 名单, 但应将 调整 结果至 少提前 一个工作 日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交易 日内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 负 责解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 若未履 约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定 的时间内 仍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然后 再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七)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1、本 协议 所称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可以 投资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证券 ,且限于 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责 登记 和存管 的,并 可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与非 公开发 行证券的 认购,不 得预付 任何形式 的保证金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期 限。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的 流动性 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 措施,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如 因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结 算,并承 担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3、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应 划付 的认购 款、资 金划付 时间等。基 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 及时提供 有关证券 的具体 的必要的 信息,致 使托管 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行 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以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采取 合理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规 以及违 反《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的 投资指令 不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理 人不予 纠正或 已代 表基金 签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审慎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进行中 期票据 的投资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定 ,制 定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 以下简 称“ 《制度》 ” ) ,以 规范对 中期票 据的 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基 金管理 人《制 度》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一 致的, 以本 协议的 约定为 准。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期 票据属 于固定收 益类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符 合法律 、法 规及 《基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是否 符合比 例限制进 行事后监 督,如 发现异常 情况,应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 人接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 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九)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十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回 复基金 托管人 ,对 于收到 的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说 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基 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二)若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及时 纠正,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管理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人 未及时 催收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的损 坏、灭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资产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 产,或交 由期货 公司或 证券 公司负 责清算 交收的 委托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期货 保证金 账户内 的资金、 期货合 约等) 及其 收益; 由于该 等机构 或该 机构会 员单位等本合 同当 事人外 第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 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金 托管账 户,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付 金、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合同 的约 定协商 后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按 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凭 证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及 时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因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合 同传 真件与 事后送 达的合 同原 件不一 致所造 成的后 果,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书 面授权 文件 须加 盖基 金管 理人公 章, 内容包括 被授权 人名单 、预 留印鉴 及被授 权人签 章样 本,授 权文件 应注明 被授 权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授 权通知 原件 当日 向基 金管 理人确 认。 授权 通知 在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后 于授 权通知 书上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生效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授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包 括赎 回、 分红 付款指令 、 回购 到期 付款 指令、 与投 资有 关的 付款 指令、 实物 债 券出入 库指 令以 及其 他资 金划拨 指令 等。 2、 基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金额、 账户等 ,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 其他 双方 同意的 指令 传送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 指令处理 时间内 发送指 令; 被授权 人应严 格按照 其授 权权限 发送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后 应在规定 期限内 执行, 不得 延误。 对于被 授权人 按照 其授权 权限发 出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已经撤 销或更 改对 交易指 令发送 人员的 授权 ,并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本协议 确认后 ,则 对于此 后该交 易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发送 的指令 ,或 超权限 发送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应拒 绝执 行,否 则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授权 已更改 但未 经基金 托管人 确认的 情况 除外 。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授权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电 话确 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 投资 指令传 真件 为准 。 2、指令的 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 定指令 发送和 接收 方式。 指令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 指定 专人立 即对有 关内容及 印鉴和 签名进 行审 慎的表 面验证 ,如有 疑问 必须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在没有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回复前 可暂 缓指 令的 执行 ,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此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 3、指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 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投资指 令、赎 回、分 红资 金等的 划拨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可拒绝 执行 ,并应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由 此对基 金财产 所引 起的损 失,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 误指令的 情形包括 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 发送 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情 形。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 监督职能 时,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错误时 ,有权 拒绝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如 需撤 销指 令, 应出具 书面 撤销 说明 或在 原指令 上注 明 “ 作 废”后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人不得 无故拒 绝或拖 延执 行。基 金托管 人未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 协议规定 的有效 指令执 行或 拖延执 行基金 管理人 的前 述有效 指令, 致使基 金的 利益受 到损害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 或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认可的 方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加 盖基 金管理 人公司 公章的书 面变更 通知, 同时 电话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变更通 知通 过电话 向基金 管理人确 认。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以电 话方式 或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认 可的方 式确 认后, 于授权 通知载 明的 生效时 间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此 后三日 内将被授 权人变 更通知 的正 本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变更 通知书 书面正 本内容 与基 金托管 人收到 的传真 不一 致的 ,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 容相符 进行检 查, 如发现 问题, 应及时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并暂停 指令 的执行 ,基金 托管人 对因 此暂 停执 行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应设计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 基金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使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金 的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人 和被选中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签 订委托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将被 选中证 券经营机 构提供 的《基 金用 户交易 单位变 更申请 书》 及时送 达基金 托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人 申请接收 结算数 据。交 易单 元保证 金由被 选中的 证券 经营机 构交付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有关 规定,在 基金的 半年度 报告 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选 证券 经营机 构的有 关情况 、基 金通过 该证券 经营机构 买卖证 券的成 交量 、回购 成交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予 以披露 ,并将 该等 情况及 基金交 易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算与 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 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结 算数 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款 指令及 相关 结算 规则 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直接 损失; 如果因 为基 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增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致 使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完整 ,造 成清算 差错的 损失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人 违反市 场操作 规则 的规定 进行超 买、超 卖等 原因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 难和风 险的,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后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决 ,由此 给本 基金和 其他产 品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 保在 T+1 日上午 10 点之前 有足 够的 资金 头寸 用于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 金结 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 账户( 除登 记公 司收 保或冻 结资 金外)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 不足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虑 基金托 管人的划 款处理 时间。 在基 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账目 核对 的时 间和 方式 (1)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与托 管人 进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2)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周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结束 后核对 证券 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量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 负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应对 传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真实性 负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的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有关数 据,如 因各 种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可 协商解 决处 理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 保证 上述 相关 事宜按 时 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关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应收款 没有到 达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8、赎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基 金资 金账 户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基金资 金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时 拨付, 托管人 不承 担责任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资金指 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 托管账 户应收 资金 与应付 资金的 差额来 确定 托管账 户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以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当存在 托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15:00 时之前 从基 金清 算 账户划往 基金托 管账户 ,基 金托管 人在资 金到账 后按 约定方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当存 在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时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交 收日 14: 00 前划 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提供企 业银 行 的 查询功 能, 便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账务 管理 。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 行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时 拨付,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如 系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成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的 时间、 程序及 托管 协议当 事人承 担的权 责按 届时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的公 告执 行。 3、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核定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分红进 行账 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指 定专 用账 户。 3.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信 息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关于 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2008]38 号公 告 《关 于进 一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如法 律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参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业 通行做 法处理 。估 值数据 依据合 法的数据 来源独 立取得 。对 于固定 收益 类投资品 种的 估值应 依据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基金 估值工 作小组 的指 导意 见及 指导 价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采 用市 价确 定公 允价值 。估 值 日无市价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应 采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使潜 在估 值调整 对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有充足 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 市价不 能真 实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资品 种,应 采用 市场 参与者普 遍认 同,且 被以 往市场实 际交 易价格验 证具有 可靠性 的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运 用估值 技术得 出的结 果, 应反映 估值日 在公平条 件下进 行正常 商业 交易所 采用的 交易价 格。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时, 应尽可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能使用市 场参与 者在定 价时 考虑的 所有市 场参数 ,并 应通过 定期校 验,确 保估 值技术 的有效 性。 有充足理由 表明按 以上估值 原则仍不 能客观 反映相关 投资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按 最能 恰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协议或 合同 利率 逐日 确认 利息收 入。 如提前 支取 或利 率发 生变 化,需 及时 进行 账务 调整 。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基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债 , 按成本 估值 。 国家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四)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登 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 投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若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 管理人 估值 错误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估值错 误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估值 错误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产生的 有关 费用 ,应 列入 基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6)如果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估值 错误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告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虽 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 理人采 用的估 值方 法,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五)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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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七)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八)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 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行 核对,互 相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九)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1、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独 立的复 核。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及 复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及 复核。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定 为准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十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方式 ; 2、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 类别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 等分 配权;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少 为 1 次,最 多分 配 12 次,每 次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9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 应当 以 截 止收 益分配 日的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为 基准 计算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期末 资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净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 值;


5、分 红权 益登 记日 申请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分 红权 益登 记日 申 请赎回 的基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金份额 享受当次 分红 ; 6、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 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收益分配方 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五、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权益 登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密 。除按 《基 金 法》 、基金合 同、 《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进 行信息 披露外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 披露内 容主要包 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临时报 告、澄 清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中国证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后 , 方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 过程中 应以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为宗 旨,诚实 信用,严 守秘密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办理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对于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需要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的信息 披露 文件, 在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于不需 要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复核 的信 息,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在 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互相 监督,保 证其履行 按照法 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根 据法律 法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信 息披露 文件,由 基金管理 人起草 、并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信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的 信息文 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十一、 基金费用 (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开 户费 和银 行账 户维护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60%÷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20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中 划出, 由基金 管理 人代收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后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构 等。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 延。 4、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 同 》 生效 前的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 降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相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复核 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基 金销售 服务费等 ,根据本 托管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复核 和支 付。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时 ,基 金托管 人可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予以 说明解释,如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证件 号码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至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生变更 ,未变 更的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 应文件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记 账凭 证、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原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 基金 管理人形 成决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表 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核 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5、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 6、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并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7、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 求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金 份 额的基 金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原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分之二 )表 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核 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 行; 5、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 6、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办理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手 续,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并应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 原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 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接收基 金管 理业 务或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接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前,原基 金管理 人或原 基金 托管人 应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并 保证不 做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 管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他 人泄漏 基金运作 和管理过 程中任 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六)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投资指 令和赎回 、分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立,其高级管 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基金 托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基 金财产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十)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的 职责: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4) 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 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履行本协 议或履行 本协议不 符合约 定的,应 当承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 者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责 任;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分 别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 限于 直接损 失。 (三)一方 当事人 违约,给 另一方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 进行赔偿 ;给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 损失进 行赔偿 ,另一 方当 事人有 权利及 义务代 表基 金向违 约方追 偿。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不可 抗力 ; 2. 基金管 理人和/ 或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或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 作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 使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造 成的 损失等; (四)基金 托管人 对于不在 其实际 控制范围 内的基金 财产中证 券、债 券等有价 证券等实 物的毁 损造 成的 损失 ; ( 五 ) 一方 当事人 违约 ,另 一方当事 人在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六 ) 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 够继续履 行的,在 最大限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继续履 行本协 议。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 七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 出现差 错,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分 会, 仲裁地 点为上 海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力约 定如下 : (一)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额 时提交的 托管协 议草案, 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 人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的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 署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托管 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托 管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本协 议一式 六份, 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 构二份 外,协 议双 方各持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法律 效力 。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 司法机 关依法冻 结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配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议有 明确定 义外,本 协议的用 语定义 适用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 协议未尽 事宜,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 正文 ,为 《浦 银安 盛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签字 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 :浦 银安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一三 年四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