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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6个月A(519121)

浦银6个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浦银安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四月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764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12 月2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其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 间。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作 日起进 入为 期 5 个工 作日的 开放 期,投资 者可 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在本基金的开放期的第1 个工作日和第2 个工作日, 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如此轮替。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6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4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9 第八部 分


基 金的 封闭期 与开 放期


................................................................. 39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1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4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3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0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1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 书” ) 由浦银 安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浦 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浦银安盛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 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封闭期: 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包括 《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包括 该日)6个月 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6个 月。下 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的6个月 ,以此 类推。 本基金封 闭期内 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1、开放期: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每一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为期5 个工作 日的时间, 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仅在本基金开放期的第1 个工作 日和第2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业 务规则 》 :指 《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0、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4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浦发 银行” )持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安盛投资” ) 持有39%的股 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 )持有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 广州分 行副行 长(主持 工作) ;招商 银行总行 公司银 行部总 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 工作) ;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10 月至今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自2009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 院。 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自 2009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林道峰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85 年 8 月参加工作, 1994 年 3 月调入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任杭州分行计划信贷部负责人,2000 年 3 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8 年 3 月至今担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自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至今担 任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公司及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章曦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2009 年12 月起至今担任上海 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2006 年3 月 起至今担任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 此前, 章曦先生曾历任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自2010 年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 董事, 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现任安 盛罗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高级研究主任。自 2012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谢百三先 生, 独立董 事 。北京大 学经 济系硕 士 研究生毕 业,1988 年 起担任 清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副教授,1990 年起 担 任复旦大 学管理 学院教 授、博士生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导师,现同时担任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自 2012 年 7 月起兼 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2013 年2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 监事长,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 现任上海盛 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自2007 年8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2008 年 6 月至今担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首席运营官。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 年7 月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 年3 月至2008 年5 月, 在 红顶金融研究中心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08 年6 月至2009 年6 月, 在上海证 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09 年 7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公司,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研究员。 2011 年6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2 月起, 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2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9 月起, 兼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11 月起, 担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薛铮先生拥有7 年证券从业经验。 薛铮先 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吴勇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基金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基金以及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 基金、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基金、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以及本基金 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并兼 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基金以及浦银安盛优化收益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 会专 门委员 会 及督察长 、合 规风控 部——根据董 事会 的授权 对基金 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合规 风控 部——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 安 排,对基 金管 理人的 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 层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 会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合 规风控 部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 司章程 》—— 指 经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是基 金管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面 进行内 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监察 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 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部门 规章制 度以及 业务流程——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流 程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本情 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功地发行了15 亿A 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 总资产3.1446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47%。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支持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 4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QFII ) 、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托管 、保险 资金托管 、企业 年金基 金托管等业 务资格。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系 统”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6 心” 托管服务 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 第一家实 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九年 发展 ,招商 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 大。2011 年 ,招 商银 行实现 托管费收入5.10 亿元,托管资产突破5000 亿元,托管日均存款达到274 亿元, 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 开放式基金托管新增数量与首发规模居股份制托管银行第一, 内部控制连续五年 通过 ISAE3402 国际认 证,第二次被境外权威媒体《财资》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2011 年度VC/PE 最佳托管银行”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 1999 年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 2010 年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主席, 利和经销集团有限 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 员等; 中国南山开发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 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 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1 月加入本 公司。 经济学博士学位 , 高级经济师。 第十一 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1 月起 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1999 年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 公司董事长, 并自2002 年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 同时担任中国国际 商会副主席、 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红十字 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 清 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 高级经济师。1995 年5 月加入本公司, 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 深圳管理部副主任, 兰州分行行长, 上海 分行行长, 深圳管理部主任, 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 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进入招商银行 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 交易部总经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11 年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 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 泰债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现金增 值证券 投资基 金、华夏 经典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 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红利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银价值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中银 中 小盘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泰 成长优 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鹏华 中小企 业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共 49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9945.03 亿元人民币。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 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行长室下设合 规管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计管理委员会、 信息规划委员会、 服务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 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 业务室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业 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的规 章,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 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 火墙原 则。核 算、清算 、稽核 监察等 相关部门 ,应当 在制度 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七)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八)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九)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 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 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 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通过数 据加密 传输、 业务信 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 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 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 业务信息不得泄漏,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 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运作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对 信息技 术系统 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 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上 述监督 内容的 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 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6528 或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6253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gtj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1001A 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666-5589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1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咨询电话:010-66045566 网址:www.txsec.com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服电话:400888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2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代销机 构见《发 售公告 》 。本 基金募集 结束前 获得基 金代销资 格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 同》 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 号南证大厦45-46 层 负责人: 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64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运 作方式 和存 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其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6 个月的 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 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6 个月, 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为期5 个工作日的开放期。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的5 个工作日内, 投资者可以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在本基金开放期的第1 个工作日和第2 个工作日, 投资者可 以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基 金的募 集期 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限。 三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四 、基 金份额 认购 原则及 持有 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理 不得撤销。 3、本基 金在场 外代销 网点、电 子直销 渠道认 购以金额 申请, 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为1,000 元 (含认购费) ,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 元, 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上限。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 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 是100 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的 数额限 制, 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五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 费用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基 金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的,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不收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六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购 费用及 计算 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4% 100 万≤M<300 万 0.2%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 500 万≤M 每笔交易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 购费 用采用 前 端收费模 式, 即在认 购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时缴 纳认购 费。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采用 金额认 购的方 式。投资者 的认购金 额包括 认购费 用和净认 购金额 。投资 者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上述 认购费 用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 场外认 购份额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5、上述 场外认 购利息 折算的基 金份额 精确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 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 确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 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60.16/1.00=9,960.16 份 场外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场内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场外认购份额=9,960.16+5.5=9,965.66 份 场内认购份额=9960.00+5.00=9965.00 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认购可得到9965.66 份 A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可得到9965.00 份A 类基金份额, 其余0.16 份对 应的金额将返还给投资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 元, 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0 元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场外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场内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场外认购份额=10,000.00+5.5=10,005.5 份 场内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05.00 份 即如果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通 过场外 认购 可得 到 10,005.5


份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认购可得到10,005.00 份C 类基金份额。 七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 人不 得动用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期末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或者基 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比例超过90%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监管 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终止本基金合同, 并根据第二十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一 、基 金的封 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6 个月的 期间。 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6 个 月。下 一个封闭 期为首 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6 个月 ,以此 类推。本 基金封 闭期内 不办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也不上市 交易。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1 个工作日起5 个工作日的期间。 在本基 金的开放 期,投 资者可 以办理本 基金的 申购业 务,在本 基金开 放期的 第1 个工作 日和第2 个工作 日,投 资者可以 进行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如在开 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 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 、封 闭期与 开放 期示例 例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3 年8 月9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即2013 年8 月9 日至2014 年2 月8日, 由 于2014 年2 月8 日 为非 工作日, 则第一 个开放 期为自2014 年2 月10 日至2014 年2 月 14 日的5 个 工作 日,其 中投资 者可 以在2014 年2 月10 日至2014 年2 月11 日办理 本基 金的赎回业务, 在2014 年2 月10 日至2014 年2 月14 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第二 个封闭期 为第一 个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 起的6 个月,即2014 年2 月15 日至2014 年8 月14 日,以此类推。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和赎回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公 告。投 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在开放日的第1 个工作日和第2 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业务,在开放日的第1 个工作日和第2 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该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 提出的有效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 为1,00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 为1,000 元, 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 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3、 直销机构 (柜台方式)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 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1,000 元。


4、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申 购业务时 ,每笔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 5、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50 份。 6、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50 份。 7、 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 8、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在申购时 收取 基金申 购 费用;C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用。 投资者 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率按 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4% 100 万≤M<300 万 0.2% 300 万≤M<500 万 0.1%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500 万≤M 每笔交易1000 元 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限于A 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 申购费 用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 场外申 购份额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4%,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49,800.8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 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47,429.33 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429.33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429.00 份,其 余0.33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5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0 份,其 余0.05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 (赎回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为一个封闭期,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金额=10,000×1.12=11,2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11,2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或基 金管理人 无法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 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下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 则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 个 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第九部分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十 四、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且其资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 九、 基金预 约赎 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一封闭期到期日前 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可转换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质押及 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以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其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 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 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 秉承主动投资管理理念, 在有 效流动性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优化组合、 稳健投资,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 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采取灵活的券种配置策略, 兼顾产品流动性, 追求稳健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 (包括 短期融资 券、即 将到期 的中期票 据等) 。每个 封闭期初 ,将根 据收益 率、市场流 动性、 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 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 协议存款利率等进行比 较, 并在对封闭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以确 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 并结合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 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久期匹配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进行期限匹配, 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 定收益类工具。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债券回购, 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为控制风险, 本基金的杠杆比例会结合市场环境有所调整, 在回购利率过高、 流动性不足、 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 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 期的策略。 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 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 的波动性。 4、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封闭期初, 本基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可以对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 存单的投资。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 基于对封闭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 合进行杠杆操作时, 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 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 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 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 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其次,本基金在每个封闭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 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6、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进行 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在每个基金封闭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根据剩余期限、 信用评 级进行筛选, 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 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 剩余期限 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债券进行配置。 7、流动性管理策略: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 企业私募债不强制第三方评级。 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分析系统, 分析发债主 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信用分析系统分为行业、 企业盈利水平、 负债水平、 担保增信四大子模块, 对中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所处行业, 所在行业地位, 持续盈利能力, 未来负债偿债 能力, 债券增信措施进行量化评价, 同时结合企业实地调研, 上下游尽职调查等 基本面考察,对债券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定。 9、基金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每次开放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大规模的赎回或者申购, 对基金的影 响分别为为高流动性风险和收益率摊薄, 本基金将结合开放日前的流动性预评估 方案来应对其影响, 平稳度过开放日: 在基金规模减少、 现金流出增多的情况下, 通过正回购、 卖出债券、 支取定期存款等方式增加现金比例, 主动提升组合的流 动性; 在基金规模上升、 现金流入增多的情况下, 通过逆回购、 投资债券等多种 积极的资产增值方式,力求使投资人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10、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 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1)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管理策略, 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 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 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 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 期权价值较高、 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 因供求不平衡, 会产 生较大的一、 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资本市 场运行 环境和 走势,固 定收益 品种发 展趋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 资; 3、投资 对象的 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的 匹配关 系,本基 金将在 承担适 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在投资研究过程中, 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 特例会) 。主要 就目前 宏观经济 、金融 形势与 展望、货 币政策 方向及 利率水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 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 作为拟订投 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交的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进行讨论, 审定基金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 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 债券、 上市公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 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 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 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 《研究计划表》 ,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 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 分析,向基金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 定《债券 投资策 略报告 》 ,阐述 基金的 投资策 略,并明 确下一 阶段资 产配置、久 期配置与类属配置。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 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 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 基金经理需制订 《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 《重大投资项目 建议书》 ,经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讨论 修改, 并签字确 认后形 成投资 决议。其它 一般投资决定, 由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投资决定书, 作为操作指令的基础, 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在首席运营官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作。 基金经理根据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和投资组合方案制定 《债券投资决定书》 , 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部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部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 无误后, 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部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集中交易部交易 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 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 对 市场资金面状况、 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金融 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 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以及月度、 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 每月向 首席投 资官提交 所管理 基金的 《债券投 资总结 报告》 。并在 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 进行分析, 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 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 并对投资 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 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 久期配置方 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 应先起草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或 《重大投资项目建 议书》 ,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 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如发现有 违反《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公 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 交易 操作,须立 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 并同时通报合规风控部、 相关基金经理、 集 中交易部。集中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人员, 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 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 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 (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 对投资管理过程的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风险监控。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将在每一 封闭期 的第一 个工作日 ,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进行最新调整。 本基金作为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自基金合同成立后每隔6 个月开放一 次。 因此,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为6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是合乎本基 金的运作特征的。


如果 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更 能为市 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展期; (2)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12)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14)本基 金 因 持有 可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以 及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权证 等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 , 其比 例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权证、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基金 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按 成本估 值。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估 值错误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 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三 部 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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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 产中划 出 ,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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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1 次, 最多分 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应当 以截止收益 分配日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债券基金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 、流 动性风 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 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 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 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努力 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 、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另外, 因此持 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在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2、本基 金的封 闭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6 个月的期间。 在本基金的 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开放期 为每一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为期 5 个工作日的时间, 但投资者仅可在 本基金开放期的 5 个工作日中的第 1 个工作日和第 2 个工作日, 进行赎回业务的 办理。请投资者关注开放期申购期间与赎回期间不完全一致的特殊情形。 3、在本 基金的 运作期 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面 临一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的风险。 4、本基 金开放 期内单 个开放日 出现巨 额赎回 的,基金 管理人 对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基金经理会对 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 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5、本基 金可能 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该类 债券的信 用风险 一般情 况下高 于其他公募债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七 、其 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可以终止: 1、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并按规定向托管人提供;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A 份额及C 份额具备完全 相同的表决权利, 下述在对表决权比例的表述上, 对表决权比例的要求, 则是对 A 及C 类份额总计的比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 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 ,最多 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应 当以截止收 益分配日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6%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 0.25 % 。本基 金 销售服务 费将专 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商 酌情降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 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 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质押及买 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 本基金 可持 有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而 产生 的权 证。 因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 其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本 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展期; 2)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4)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1)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制; 12)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4) 本基金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 种,其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可以终止: (1)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上海分会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设立日期: 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4,000 万元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可转换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质押及 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以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其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 2、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展期; (2)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12)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4) 本基金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 品种,其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 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且经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 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 比例要求。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 议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应划付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投资中 期票据 业务进 行研究, 认真评 估中期 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 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 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理人 投资的 中期票 据超过投 资比例 的,基 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资 产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法律法 规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2.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 于证 券投资基 金执 行<企 业 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 及 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 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 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应采 用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参 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资 品种, 应采用 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值。 6、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基金 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按 成本估 值。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估 值错误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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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九)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十)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十一)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季 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若 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年 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 日内对所有年末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 寄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送工作, 客户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送、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二 、电 子化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基金资讯等。 三 、客 户服务 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网上查询”以“基金客户”身份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 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查阅投资刊物, 提交投诉 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 、服 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暂 无。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浦银安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关于募集浦银安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