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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6个月A(519121)

浦银6个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 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6 个 月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基金 管理人 :浦银 安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三年 四月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3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4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5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并按规定向托管人提供;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A 份额及C 份额具备完全 相同的表决权利, 下述在对表决权比例的表述上, 对表决权比例的要求, 则是对 A 及C 类份额总计的比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 ,最多 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应 当以截止收 益分配日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5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6%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6 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 0.25 % 。本基 金 销售服务 费将专 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商 酌情降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7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可转换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质押及 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以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其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8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展期; 2)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4)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9 的10%; 11)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12)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4) 本基金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 种,其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 ( 七)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 财 产清算 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可以终止: (1)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2)本基金每一开放期期末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3)本 基金 每一开 放 期期末基 金前 十大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 90%以 上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上海分会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