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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消费(000083)

汇添富消费: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 消费行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9 十一、基金费用 .....................................................................................................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行为 ..................................................................................................... 2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责任 ..................................................................................................... 2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7 二十、其他事项 ..................................................................................................... 2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7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汇添 富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 法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 续的 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 备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拟募 集发行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系一 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 富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拟 担任 汇添富 消 费行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拟担 任汇添富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 添富 消费行 业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之 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汇添富 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 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 《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李文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业 务、发起 设立基金 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涉及 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央 行票据 、公 司债、企业 债、地 方政 府债、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等) 、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货、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银行 存款( 包括 定期存款及 协议存 款)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基金 以消费行 业上市公司 为股票 主要 投资对象, 投资于 消费 行业上市公 司股票 的资 产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股指 期货、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保 证金以 后, 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 投资 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基金以消费行业上市公司为股票 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11. 本 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2.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 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4.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 基 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本 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 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 律法 规 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后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相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限于 可由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或中 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负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应保 证登 记存管 在 本基金名 下,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 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 协调 ,并确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常查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安全的 责任及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但不限 于因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 失的 应对解决措 施,以 及有 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 施, 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如 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确、完 整。有关资 料如有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 供调整后的 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总成 本、账 面价 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 关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比 例如 违反有 关 限制规定 ,在 合理期 限 内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是否符 合比 例限制 进 行事 后 监督,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 监督 和核查。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导 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 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七)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中国结算 公司结 算数 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银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银行 间市场 登 记结 算 机构的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 机构 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持 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 户,并 代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及 其他款 项 付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 明具体 生效 时间的,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 。如 早于,则以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 电话 确认的时点 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在 其合 法的经 营 权限 和 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 令; 被授权人应 严格按 照其 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对 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 发出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 交易指 令发 送人员的授 权,并 且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 议确 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 发送 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 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 成交 单加盖 印 章后 及 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 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 银行 间簿记系统 已经生 成的 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基 金托管人尽 力执行 ,但 不能保证划 账成功 。如 果要求当天 某一时 点到 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 备时为 指令 送达时间。 对新股 申购 网下发行业 务,基 金管 理人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日(T 日) 的 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 立即审 慎验 证有关内容 及印鉴 和签 名,如有疑 问必须 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 指令验 证 后,应及 时办 理。指 令 执行完毕 后, 基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 基金资金 账户 有足够 的 资金 余 额,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 行,但 应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 原因,出具 书面文件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效。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因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失的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在 履行监 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 拒绝 执 行,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撤 销指 令,基金管 理人应 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法规,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 》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 因,未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指 令执 行并对 基 金财 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终 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立即 将 新的 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 前,资 产托 管人按照新 的授权 文件 传真件内容 执行有 关业 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 正本与 传真 件内容不同 ,由此 产生 的责任由资 产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 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 人是 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 券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代 表本基金 与对 手方签 署 相关 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户具体 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 人需对 所认 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 设计选 择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标准 和程 序。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 机构 ,租用其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 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的《基 金用户 交易 单元变更申 请书》 及时 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 基金托 管人 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 。基 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规 定,在基金 的半年度报 告和年 度报 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有关情 况、基 金通 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回购成 交量和 支付 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 ,并 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公司 对结算 参与 人的最低结 算备付 金、 结算保证金 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当日, 在资 金调节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低备付 金和结 算保 证金。管理 人应预留最 低备付 金和 结算保证金 ,并根 据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 司确 定的实际最 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金结 算由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 办理 ;场外资金 汇划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 托管人 自 身原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 因为 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不完整, 造成清 算差 错的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需要单 独结算 的交 易,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 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市场 操作 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 买、 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 险的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后应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决 ,由此 给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 和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 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 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 ,基 金管理人应 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 影响基 金资 产的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 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 清算, 由此 给基金托管 人、基 金资 产及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结算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进行 融 资回 购 业务时,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券将作 为偿还 融资 回购到期购 回款的 质押 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 债券 回购交收违 约,导 致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 司对 质押券进行 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 划款 指令时 , 基金 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理人在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 充分 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 划款 处理时间。 在基金 资金 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本 协 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实行场内 T+0 结算的相关事宜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 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录的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 记录 完全一致。 如果实 际交 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 ,造 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真实, 由此导 致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 日结 束后核 对 基金证券 账目 ,确保 双 方账 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传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申购及 转入资 金的 到账情况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 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 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 种原因,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的数 据,双 方各 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 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达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造成基 金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 进行基 金 分红时, 如基 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垫款义 务。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 项到 达基金 资 金账户需 双方 按约定 方 式对账外 ,回 购到期 付 款和 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 则, 每日(T 日: 资金交 收日, 下同)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 日申 购申请对应申 购金额与 T-2 日基金转 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与应付资金(T-2 日赎 回申请对应赎 回金额与 T-2 日基金转 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将 有关书面凭 证传真 给基 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 管理 ;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 划往基金清算 账户,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划出后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 将有关 书面 凭证交给基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 管账 户净应 付 额时,如 基金 银行账 户 有足够的 资金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 银行 账户没有足 够的资 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如系基 金管 理人的原因 造成, 责任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 传递的 时间 、程序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担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届时的 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八、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交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 认 同,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 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确定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公 允价值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法 律法规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 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出 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或 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 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 告,而且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独立 地 设置、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之 前 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 在公开披露之前 应予保 密。除按《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露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外,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 信息 以及从对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应予保 密。但 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 书(LOF 和 ETF 基金 适用)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 清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为 宗旨,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本章 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复核 的 信息,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 督,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 定方 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 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 或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 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 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发 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 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 券账 户开户 费 用、证券 交易 费用、 基 金财产划 拨支 付的银 行 费用 、 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 律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 得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等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 据与管 理 人核 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协商解 决。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 息 日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 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支费用 时,基 金托 管人可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予以说明解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生变 更, 未变 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 助变 更 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 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 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 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 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 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 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 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四)新 基金 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业 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 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 金管 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 不公 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五)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理 过程中 任 何尚 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管 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投资 指 令和 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止 的其他 行 为,以及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从事的 其他行为。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 金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 行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约 定,给 基金 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损 失 进行 赔 偿;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 行赔偿,另 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业 务出现 差 错,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汇添富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 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议 以中国 证监 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立 之日起 成 立,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份 , 上报监管 机构 二份, 每 份 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 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