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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全球(486001)

工银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中 国机 会 全球 配 置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境外托管 人:


美 国花旗银 行有限 公 司 境外投资 顾问: 威 灵顿管理 有限责 任 合伙制公 司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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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7 年11 月27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7]325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8 年2月14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产品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全球 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汇 率风 险、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等 。 投资人 投资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和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建议 投 资人根 据自 身 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2 月13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2 年12 月31 日。 本招 募说明 书更 新部 分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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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目 录 重要提示 .................................................................................................................................................. I 目 录 ..................................................................................................................................................... II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风 险揭 示 .......................................................................................................................................... 5 四 、 基 金的 投 资 ...................................................................................................................................... 8 五 、 基 金的 业 绩 .................................................................................................................................... 24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 25 七 、 境 外投 资 顾问 ................................................................................................................................ 34 八 、 基 金的 募 集 .................................................................................................................................... 36 九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6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37 十 一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45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 46 十 三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47 十 四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50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1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1 十七、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54 十 八 、 基金 托 管人 ................................................................................................................................ 56 十 九 、 境外 托 管人 ................................................................................................................................ 60 二 十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62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 十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82 二 十 三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82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84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85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86 附 件 一 :基 金 合同 摘 要 ........................................................................................................................ 87 附 件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摘 要 .............................................................................................................. 103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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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言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 配置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试行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工银瑞 信 中国 机会全 球配 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工银 瑞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置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2 月13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2 年12 月31 日。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更新 部分 已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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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信 中国机会 全球配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 和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工 银瑞信 中国机会 全球配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工 银瑞信 中国机会 全球配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工 银瑞信 中国机会 全球配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 招募说 明书 目的 , 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等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 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 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 及 经授权进 行 投资组 合管 理等 服务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 境外 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 其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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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可以投资 基金的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业务规 则 指《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记 方 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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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直销 机构 及 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包括直销中心及 网上交易 系 统)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 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 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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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其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开 放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 政府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 及 对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且 不能克服,且在 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使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基金合 同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 战 争、 疫 情、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 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 、 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 止 交易等 。


三 、风 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 政 府管制 风险 、 信 用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及国家 风险 等 。 1 、市 场风 险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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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 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以及 在运 用衍生 金融 工具 进行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的情况 下的 衍生 金融 工具 市场波 动风 险 。 影响 市 场价 格波动 的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多 种: (1) 海外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各 国或 地区 处于 产业 景气循 环周 期 的 不同 阶段 , 将对 基金 的投资 绩效 产生 影响 ; 同 时, 境 外证 券市 场 因 特有 的 社会 政治 环境 、 法 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和 经济发 展趋 势,对 特定 的 负面 事 件的 反 应 存在 诸多 差异; 另外, 部分 投资 市场 如美国 、 英 国、 香港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 , 这 些国家 或地 区 证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等。 上 述 因素 可能 会带来 市场 的急 剧波动 , 从而引起 投 资风 险的增 加。 (2) 新兴 市场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涉及 海外 新兴 市场的 证券 投资 , 鉴 于各 新兴市 场特 有的 监管 制度 (包括 市场 准入制 度 、 外 汇管制 等 ) 和市场 行为 的特 有的 不稳 定状态 , 可能 对本基 金参 与新兴 市场 的投 资收益 产生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3)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5)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波动 。 汇率风 险还 包括 本基 金 将 募集资 产 转 换成 外汇 并投 资于相 应证 券 市场, 在收 回基 金资 产时 由于汇 率的 变化 导致 基金 资产变 化而 产生 的风 险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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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8)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 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9)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政 府管 制风 险 所谓政 府管 制 , 是指 政府 部门通 过制 定规 章、 设定 许可、 监督 检查 、 行 政处 罚和行 政裁 决等行 政处 理行 为 , 对社 会经济 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过 程中 , 投 资地 所在 国 家或地 区政 府部 门可 能针 对本基 金实 施投 资运 作、 交易结 算以 及资 金汇 出入 等方面 的限 制 , 或者采 取资 产冻 结或 扣押 等行政 措施 ,从 而造 成相 应的财 产受 损、 交易 延误 等相关 风险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4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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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在 香港 等境 外证券 市场 上市 的中 国公 司股票 , 以及 全球 范围 内受 惠于中 国 经济增 长的 境外 公司 股票 , 以分 享中 国经 济持 续增 长的成 果, 并为 国内 投资 者提供 全球 范围 内分散 投资 路径 , 获 取基 金资产 长期 增值 。 因 此 , 如果中 国经 济增 长出 现大 幅度减 缓或 是结 构性困 难, 相关 上市 公司 经营业 绩相 应下 降, 将对 本基金 投资 业绩 表现 带来 不利影 响。 ( 六) 其他 风险 1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 交易是指 达到规定的最低 限额的证 券单笔 大额买卖 申报, 买卖双方 在规定的价 格范 围内 达 成一 致后 , 由 交易 所 确认 成交 的证 券交 易。 由于大 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完 全由 市场 供需关 系形 成, 可能 与市 场价格 存在 一定 差异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2 、金 融模 型风 险 在证券 投资 中 , 对证 券内 在价值 的评 估 , 通常 是以 一定的 假设 、 规则和 逻辑 推理为 基 础 的。 这些 假设 、 规 则和 推 理过程 即 所 谓的 金融 模型 。 本 基金 所运 用的都 是经 国内外 实践 验证 的、 成 熟的 金融 模型 。 但 是, 在 基金 实际 运作 中, 可能因 市场 结构 、 投 资者 行为模 式等 条件 发生变 动, 导致 有关 模型 出现重 大偏 离的 问题 ,从 而引起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3 、正 回购/ 逆 回购 风险 在开展 正回购/ 逆回购 业务时,通 常要求交易对 手提供相应 的证券、现金 或现金等价 物 作为将 来履 行回 售其 原购 入证券 或购 回其 原售 出证 券义务 的抵 押物 。 在证 券等 抵押物 价格 出 现不利 变动 , 并 导致 交易 对 手无法 及时 、 足 额履 行相 关 义务时 , 将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风 险。 4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四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为中国 国内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全球 范围 内受 益于 中国 经济持 续增 长的 公司 的机 会, 通过 在 全球范 围内 分散 投资 , 控 制投资 组合 风险 , 追 求基 金长期 资产 增值 , 并 争取 实现超 越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业 绩表 现。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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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在香港 等境 外证 券市 场上 市的中 国公 司股 票, 全球 范围内 受惠 于中国 经济 增长 的境 外公 司股票 , 以 及政 府债 券、 回购、 股票 指数 期货 、 外 汇远期 合约 、 外 汇互换 及其 他用 于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其中, 投资 于香 港等 境外证 券市 场 上市的 中国公 司股票 的资 产为中 国公司 组合, 投资于 全球范 围内受 惠于中 国经 济增长 的境外 公司股 票的 资产 为全 球公 司组合 , 中 国公 司组 合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30%-50%, 全球 公司 组 合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0%-70%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政 府债券 、 回 购、 股票 指数 期货、 外汇 远期 合约 、 外 汇互换 及其 他用 于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的 金融衍 生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40% 。 上述股 票应 在与 中国 证监 会已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场 挂 牌交易 。 截至 2013 年2 月 14 日,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 49 个国家 或 地区 , 包括 : 北美洲 :美 国、 加拿 大; 南美洲 :巴 西、 阿根 廷; 亚洲: 香港 、 新 加坡 、 日 本、 马 来西 亚、 韩国 、 印 度尼西 亚、 越南 、 印 度、 约旦、 阿联 酋、泰 国、 蒙古 、迪 拜、 台湾、 科威 特、 巴基斯坦 、以色列、卡塔尔 、 老挝 ; 欧洲: 英国 、乌 克兰 、法 国、卢 森堡 、德 国、 意大 利、荷 兰、 比利 时、 瑞士 、葡萄 牙 、 罗马尼 亚、 土耳 其、 挪威 、列支 敦士 登、 俄罗 斯、 爱尔兰 、奥 地利 、西 班牙 、马耳 他 、 瑞 典 、塞浦路斯; 非洲: 埃及 、南 非、 尼日 尼亚; 大洋洲 :澳 大利 亚、 新西 兰。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 市场 将相 应调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投资 于在 香港 等境 外证券 市场 上市 的中 国公 司股票 , 以及 全球 范围 内受 惠于中 国 经济增 长的 境外 公司 股票 , 从 而分 享中 国经济 持续 增长的 成果 , 同时 , 为 中 国国内 投资 者提 供全球 范围 内分 散投 资路 径, 获取 基金 资产长 期增 值。 中国 经济 处于高 速增 长轨道 中 , 一 大 批在中 国国 民经 济中 处于 重要地 位的 大中 型上 市公 司在香 港等 境外 证券 市场 , 这些公 司治 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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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结 构完 善、 实力 雄厚 、 盈 利能力 强、 业绩 优良 , 直 接受惠 于中 国经 济持 续快 速增长 , 投 资于 这些公 司, 可以 直接 分享 中国经 济长 期持 续快 速增 长的成 果。 同时, 随着 中国 经济 总量 不断提 高, 中国 经济 的增 长正成 为全 球经 济增 长的 重要动 力 , 全球范 围内 许多 公司 受惠 于中国 经济 持续 、 快 速增 长, 中 国经 济增 长成 为这 些公司 收入 与利 润增长 的动 力与 源泉 。投 资于这 些公 司, 一方 面可 以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 的成 果,另 一方 面 , 由 于 这 些 全 球性 跨 国 企 业一 般 业 务 遍 布全 球 广 泛 地区 , 中 国 投 资者 还 可 以 充分 分 散 投 资风 险,分 享全 球其 他地 区经 济增长 的成 果。 境外证 券市 场上 市的 中国 公司 是 指在 香港 、 美 国 、 新加坡 等地 上市 的公 司, 这些公 司注 册于中 国大 陆境 内, 或者 尽管注 册于 中国 大陆 境外 , 但其 主要 控股 股东 或其 主要业 务收 入源 自于中 国大 陆。 受惠于 中国 经济 增长 的境 外公司 是指 注册 于中 国大 陆境外 , 与中 国大 陆存 在直 接经济 交 往,且其 主营 业务收 入中 至少有 或 者预 期至少 有 5% 来自于与 中国 大陆相 关的 业务,或 者预 期至 少10% 的利 润增 长来 自于与 中国 大陆 相关 因素 的公司 。 本基金 在选 择股 票时 , 重 点从中 国国 内消 费、 中国 进口需 求 、 中 国出口 优势 三个主 题 识 别直接 受益 中国 经济 增长 的公司 。 (四) 投资 策略 1 、国 家与 地区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 对 全球 经济 形势及 中国 宏观 经济 环境 进行评 价 ,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各国 家及 地区的 资产 配置 。 对全球 经济 形势 的评 价包 括全球 经济 增长 态势 、 利 率周期 、 汇 率预 期及 商品 价格周 期等 因素 , 对 中国 宏观经 济的 评价包 括经 济增 长驱 动因 素的分 析 、 总 体投资 环境 分析 、 经 济主 要 趋势及 结构 特点 分析 等方 面。 2 、股 票选 择策 略 (1) 备选 投资 对象 确定 对于全 球公 司组 合 部 分, 以MSCI 全 球指 数(MSCI World Index sm ) 成份 股票 为基 础,剔 除 掉与中 国经 济无 关联 的成 份股票 ,以 及因 与中 国存 在竞争 关系 而受 影响 的公 司股票 ;同时, 增加其 它全 球范 围内 受益 中国经 济增 长的 非 MSCI 全 球指数 成份 股票 的公 司股 票,分 别从 中 国国内 消费 、 中国进 口需 求、 中国 出口 优势三 个主 题, 识别 受益 中国经 济增 长的公 司作 为 备 选投资 对象 。对 于 中 国公 司组合 ,亦 分别 根据 上述 三个主 题确 定重点 投 资对 象。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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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基金 所强 调的 上述 三个 主题, 其具 体内 容如 下:





1)


中 国国 内消 费 此类公 司直 接受 惠于 中国 国内市 场日 益增 长的 消费 需求。 持续 的城 市化 进程、 强劲的 经 济及收 入水 平的 提高 ,年 收入超 过 5000 美 元的 家庭 数量高 速增 长, 在这 些因 素的共 同推 动 下将产 生中 国国 内消 费支 出的高 速增 长 。 同 时 , 中 国社会 正经 历巨 大的 变化 , 产 生大 量新 的 需求, 例如 汽车、 豪华 商 品、 个 人保 健、 休 闲、 体 育用品 、 金 融服 务等。 中 国国内 消费 市场 的巨大 潜力 ,给 全球 范围 包括中 国在 内的 消费 品生 产公司 带来 了超 常发 展机 会。





2) 中国 进口 需求 此类公 司直 接受 惠于 中国 对原材 料、 机电 设备 等商 品强劲 的进 口需 求。 随着 中国经 济的 强劲增 长, 对原 材料 、 机 电设备 等的 需求 将继 续保 持增长 。 由 于国 内资 源供 给的限 制, 中国 从国际 市场 的进 口需 求将 保持增 长。 由于 中国 的强 劲进口 需求 , 那 些中 国自 身供给 存在 缺口 的商品 价格 将可 能保 持较 高的水 平, 那些 向中 国提 供原材 料, 或者 向中 国提 供高技 术含 量设 备的公 司, 将伴 随中 国经 济的快 速增 长而 极大 受益 。 3)


中 国制 造商 品的 出口 优势 此类公 司直 接受 惠于 以中 国为生 产基 地所 制造 的产 品在国 际市 场上 的出 口竞 争优势 。 随 着中国 逐步 从农 业型 经济 转型, 越来 越多 的人 开始 在工业 与服 务业 就业 , 中 国的生 产力 与增 长潜力 将继 续提 高。 同时 , 中 国年 轻人 口正在 以不 断加快 的步 伐接 受较 高的 教育 , 劳 动力 素 质不断 提高, 这促进 了中 国制造 业技术 水平不 断升 级,中国 生产的 机电 设备等 制成品 在全球 范围内 的竞 争力 不断 增强 , 中国 正日 益成 为在 全球 范围内 具有 竞争 力的 生产 与制造 基地 , 向 全球其 它国 家与 地区 的制 成品出 口不 断增 加。 许多 全球性 公司 , 纷纷进 入中 国市场 , 建立 研 发与生 产基 地, 充分 利用 中国市 场劳 动力 成本 及素 质等多 方面 优势 , 将 其在 中国生 产的 产品 出口到 全球 其他 国家 与地 区。 与 此同 时, 一大 批本 土企业 迅速 崛起 , 纷 纷走 向国际 市场 , 成 为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 全球 性公司 。 (2) 上市 公司 质量 及成 长潜力 考察 对进入 备选 投资 对象 的上 市公司 , 本基金 从上 市公 司所属 行业 特性 、 治 理结 构、 竞争 优 势、盈 利能 力及 财务 状况 等多种 基本 因素 ,考 察上 市公司 质量 及成 长潜 力。 (3)


股 票估 值 采用红 利折 现模 型及 现金 流折现 模型 (DDM/DCF ) , 基 于对公 司未 来长 期创 造现 金流能 力 的估计 ,评 估股 票的 内在 价值。 同时 ,本 基金 还将 参考 HOLT 价 值评 估系 统所 进行的 股票 价 值评估结 果。HOLT 是本基 金管理人 外方 股东 瑞 士信 贷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独有 的公司绩 效与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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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价值评 估系 统。HOLT 分 析 上市公 司的 现金 流投 资回 报率(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 ) , 并应 用现 金流 折 现(Discounted Cash Flow) 模型 对股 票进 行估 值。 (4) 股票 选择 在上述估值基础上,分析公司近期与中长期成长性,对所有投资备选对象进行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评分 ,根 据评 分 结果, 选择 最具 投资 吸引 力的股 票构 建 模型投 资组 合。 基于 GARP 评分的 股票 选择 方法 同时 考虑股 票的 成长 潜力 与价 值特性 ,选 择 具有成 长潜 力、 同时 具有 合理市 场价 格的 股票 。 3 、组 合构 建与 优化 基于股 票的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特性 , 对 模型 投资 组合 进行优 化, 在既 定风 险水 平下追 求收 益最大 , 或者 在既定 的预 期收益 目标 下追 求投 资组 合风险 最小 。 随着市 场的 变化 , 本 基金 还 将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不 断调 整与优 化。 4 、其 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本 基金 将 持 有一 些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回购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出于股 票市 场风 险对 冲的 需要, 出于 回避 汇率 风险 的需要 , 或 者本 基金 进行 套利交 易的 需要 , 或 者基 金管理 人从 控制交 易成 本的 角度 考虑 , 本 基金 在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 可 以 投资股 票指 数期 货、 股票 期权以 及外 汇互 换等 衍生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进 行上 述衍生 金融 工具 时, 将 在对 这些 衍生 金融 工具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 从而 构建 避险 、 套 利或 其它适 当目 的交 易组 合, 并严格 监控 这些 衍生金 融工 具的 风险 。 本 基金使 用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不得用 于投 机以 及放 大交 易, 同 时须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要求 。 I. 主 要衍 生产 品及 基本 特 性介绍 本基金 投资 的衍 生品 种主 要包括 如下 品种 ,各 品种 介绍及 基本 特性 分别 如下 。 (1) 股指 期货 股票指 数期 货 , 简称 股指 期货 , 是 一种 以股票 价格 指数作 为标 的物 的金 融期 货合约 。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价 格等 于某 种股票 指数 的点 数乘 以规 定的每 点价 格 。 各 种股 指期 货合约 每点 的 价格不 尽相 同, 比如 ,恒 生指数 每点 价格 为 50 港元 ,即恒 生指 数每 降低 一个 点 ,则 该期 货 合约的 买者 (多 头) 每份 合约就 亏 50 港 元, 卖者 每 份合约 则 赚50 港元 。 股指期 货除 具有 金融 期货 的一般 特点 外, 还具 有 一 些自身 的特 点。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交易 对象既 不是 具体 的实 物商 品, 也 不是 具体 的金 融工 具。 而 是衡 量各 种股 票平 均价格 变动 水平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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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的无形 的指 数; 一般 商品 和其他 金融 期货 合约 的价 格是以 合约 自身 价值 为基 础形成 的, 而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价 格是 股指 点数乘 以人 为规 定的 每点 价格形 成的 ; 股 指期 货合 约到期 后, 合约 持有人 只需 交付 或收 取到 期日股 票指 数与 合约 成交 指数差 额所 对应 的现 金 , 即可了 结交 易 。 比如投 资者 在 9000 点 的位 置买入1 份 恒生 指数 期货 合约后 ,一 直将 其持 有到 期,假 设到 期 日恒生 指数为 10000 点。 则投资 者无 须进 行与 股票 相关的 实物 交割,而 是采 用收 取 5 万 元现 金[(10000 - 9000 ) ×50 ]的方 式了 结交 易。 这种 现金交 割 方 式也 是股 指期 货合约 的一 大 特点。 (2) 远期 远期是 承诺 以当 前约 定的 条件在 未来 进行 交易 的合 约, 合约 中 指 明买 卖的 商品 或金融 工 具种类 、价格 及交割 结算 的日期 。远期 合约是 必须 履行的 协议, 不像可 选择 不行使 权利( 即 放弃交 割)的期 权。 远期合 约亦与 期货不 同,其 合约 条件是 为买卖 双方量 身定 制的, 通过场 外交易(OTC) 达 成, 而后 者 则是在 交易 所买 卖的 标准 化合约 。 与期货 相比 较, 远期 有如 下一些 特点 : 1 )不在 交易所 内交易 。 远 期市场没 有集 中的交 易地 点,交 易 方式 较为分 散。 期货在 指 定的交 易所 内公开 交 易, 交易所 必须 能提 供一 个特 定集中 的场 地, 交易 所还 必须保 证让 当时 的买卖 价格 能及 时并 广泛 传播出 去。 2 )无标 准化合 约。 远 期合 约对于交 易商 品的品 质、 数量、交 割日 期等, 均由 交易双 方 自行决 定 , 没 有固定 的规 格和标 准 。 期 货合约 是符 合交易 所规 定的 标准 化合 约, 对于 交易 的 商品的 品质 、数 量及 到期 日、交 易时 间都 有严 格而 详尽的 规定 。 3)无 保证 金与 逐日 结算 。 远期合 约交 易通 常并 不交 纳保证 金 , 合 约到期 后才 结算盈 亏。 期货交易 则不 同,必 须在 交易前交 纳合 约金额 的 一 定(如 5%-10%) 为 保征 金 ,并由 清 算公 司进行 逐日 结算 。 4 ) 头 寸结 束 的 方式 不同 。 远期交 易由 于是 交易 双方 依各自 的需 要而 达成 的协 议, 因此, 价格、 数量 、 期 限均 无规 格, 倘 若一 方中 途违 约, 通常不 易找 到第 三者 能无 条件接 替承 受权 利义务 , 因 此, 违 约一 方只 有提供 额外 的优 惠条 件要 求解约 或找 到第 三者 接替 承受原 有的 权 利义务 。 而 期货 投资 的结 束可以 通过 在交 易所 卖出 来实现 。 5 )交易 参与者 以机构 为主 。 远期合 约的 参与者 大多 是专业化 生产 商、贸 易商 和金融 机 构。 而 期货 交易 更具 有大 众意义 , 参 与交 易的 可以 是银行 、 公 司、 财务 机构 , 也可 以是 个人 投资者 。 (3) 互换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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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互换 (Swap ) 是指 交易 双 方约定 在未 来某 一时 期相 互交换 某种 资产 的交 易形 式。 更为 准 确 地说, 互换 交易 是当 事人 之间约 定在 未来 某一 期间 内相互 交换 他们 认为 具有 等价经 济价 值 的现金流 (Cash Flow ) 的 交易。较 为常 见的是 货币 互换交易 和利 率 互换 交易 。货币 互 换交 易, 是 指两 种货 币之 间的 交换交 易 , 在一 般情 况下 , 是指 两种 货币 资金 的本 金交换 。 利 率 互 换 交易 、 是相 同种货 币资 金的不 同种 类利 率之 间的 交换交 易 , 一 般不伴 随本 金的交 换 。 互换 交易与 期货 、 期权交 易一 样, 是近 年来 发展迅 猛的 金融衍 生产 品之 一, 成为 国际金 融机 构 规 避汇率 风险 和利 率风 险的 重要工 具。 在国际 金融 市场 一体 化潮 流的背 景下 , 互换 交 易作 为一种 灵活 、 有 效的 避险 和资产 负债 综合管 理的 衍生 工具 , 越 来越受 到国 际金 融界 的重 视, 用 途日 益广 泛, 交易 量急速 增加 。 近 来 , 这 种交 易形 式己 逐步 扩展到 商品 、 股 票等 汇率 、 利率 以外 的领 域。 由于 互换合 约内 容复 杂,多 采取 由交 易双 方一 对一进 行直 接交 易的 形式 ,缺少 活跃 的二 级市 场和 交易的 公开 性 , 具有较 大的 信用 风险 和市 场风险 。 因此 , 从 事互换 交易者 多为 实力 雄厚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 国际性金 融机 构,互换 交 易市场基 本上 是银行 同业 市场。国 际清 算银行 (BIS )和互换 交易 商的 国 际性 自律 组织 国际 互换交 易商 协会 (ISDA ) , 近年来 先后 制定 了一 系列 指引和 准则 来 规范互换 交 易, 其风 险管 理越来 越受 到交 易者 和监 管者的 重视 。 II. 组 合避 险策 略 衍生品 种的 应用 不仅 为低 成本、 快速 地实 施投 资战 略提供 了有 效的 手段 , 还 能够对 投资 风险进 行套 期保 值, 构造 套利投 资组 合增 加投 资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 不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 。 本基 金使 用衍生 品种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如下 : (1) 组合 避险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持仓和 卖空策 略。 当证券市 场调 整或个 股股 价下跌时 ,由 于卖空 策略 的实施 很 好地规 避了 股价 下跌 的风 险; 当 证券 市场 上扬 或个 股股价 上 涨 时, 虽然 卖空 策略的 实施 带来 了一定 的投 资损 失, 当股 价进一 步上 涨至 弥补 了卖 空成本 时 , 投 资收益 为正 。 本 策略 的执 行 在减少 一定 额度 的投 资收 益的基 础上 有效 规避 了股 价下跌 风险 , 消除 证券 市场 或个股 意外 波 动带来 的投 资损 失。 2 )股票 持仓和 融出证 券、 股票持仓 和融 资买空 策略 。本策略 依赖 于本基 金管 理人对 未 来市场 和个 股的 预测 能力 。 当预 测未 来市 场或 个股 走势趋 强时 , 实 施本 策略 可以通 过融 出证 券的收 益或 用融 资买 空的 财务杠 杆效 应来 适当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 (2) 组合 套利 投资 策略 1 ) 卖 空/ 买空 市场中 性策 略。 本策 略充 分利用 了股 票估值 差异 所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 本 基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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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金管理 人按 如下 方式 构建 投资组 合的 头寸 : 对 具有 较大正 α 值 ( 正的较 大预 计超额 收益 ) 的 股票买 空, 对负 α 值 (负 的预计 超额 收益 ) 的 股票 卖空。 同时 在买 空投 资组 合和卖 空投 资组 合的构 建过 程中 有效 保持 两个投 资组 合的 β 系 数一 正一负 , 且 绝对 值相 等或 相当, 这样 买空 头寸和 卖空 投资 正好 相互 抵消, 产生 一个 市场 中性 的投资 组合 头寸 ,获 取套 利收益 。 2 )卖空/ 买空市 场增 强策 略。本策 略的 实施是 在卖 空/买空 市场中 性策略 的基 础上, 长 期循环 不断 地买 入股 票指 数期货 , 同 时保 持投 资头 寸与买 空头 寸和 卖空 头寸 相等。 本操 作使 得投资 组合 的 β 系数 等 于1, 投资 收益 结果 虽然 同步 复制证 券市 场指 数的 盈利 或损失 , 但 由 于组合 中卖 空和 买空 头寸 的持有 带来 了正 的投 资收 益。 本策 略在 市场 下跌 时减 少投资 损失 的 同时, 增加 了市 场上 涨时 的投资 收益 。 (3) 其 他投 资策 略。 其 他 策略包 括出 于管 理汇 率风 险需要 而进 行的 汇率 互换 投资策 略; 使用衍 生品 的投 资组 合保 险策略 (Portfolio Insurance ) ; 使用 金融 期权 (包 括权证 ) 构造 的各种 价差 (Spread ) 策 略 、 各种 跨式 (Straddle ) 策 略等广 泛使 用的 期权 投资 策略, 等等 。 III. 投资 方式 及频 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衍 生产 品 , 当 这些 交易所 没 有本基 金需 要的 衍生 产品 时,可 采用 场外 交易 市场 (OTC )买 卖衍 生产 品。 本基金 采用 衍生 产品 的时 间和频 率根 据基 金投 资、 市场环 境、 申购 赎回 等因 素决定 。 本基金 及时 、 准确地 计算 衍生产 品的 敞口 头寸 , 评 估所有 衍生 产品 的市 场价 值, 并进 行 压力测 验 、 敏 感性 分析 等 风险评 价 。 采 用 Delta 、Gamma 、Theta 、Vega 、Rho 等风险 指标 监 控衍生 产品 的市 场风 险, 并 对衍生 产品 的风 险模 型进 行定期 检查 。 通 过信 用额 度 抵押、 担保、 信用证 、保 证金 等方 式来 控制衍 生产 品的 信用 风险 。 (五)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40% ×MSCI 中 国指 数收 益率+60% ×MSCI 全 球股 票指数 收益 率 MSCI 全球 股票 指数(MSCI World Index sm ) 是由 摩根 斯 坦利- 巴诺 公司 (MSCI Barra)编 制的具 有投 资性 的全 球股 票指数 , 该 指数 覆盖 了包 含发达 国家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股票 , 反 映了 全球发达 国家股 票市场 价 格走势。MSCI 中国 指数(MSCI China Index )是 由 摩根斯坦 利- 巴诺公 司 (MSCI Barra ) 编 制的 、 反 映在 香港 证券 市 场上市 的H 股 、 红 筹股 等 以外币 计价 的 中国公 司股 票价 格走 势的 股票价 格指 数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上 述市 场指 数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并根 据本 基金 长期目 前资 产配 置比 例确 定了上 述两 个指 数在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的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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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权重。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全球 股票 型基 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 其 风 险与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 亦 高 于混 合 型基 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购买 不动 产 ; (9)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10)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11 )购 买实 物商 品; (12)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金 ; (13)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4)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5)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6)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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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在 可适 用于 本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同一 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 10%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总 量; 本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并 计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3)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4)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柜台 交易衍生 品支 付的初 始费 用的总 额 不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5)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1)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2 )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 日对交 易进 行估值 ,并且 本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 允价值 终止 交易 ;3 )任 一 交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中 国公司 组合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30%-50%, 全球公司 组合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50%-7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8)本 基金参 与正回 购交 易、逆回 购交 易时, 除按 照基金资 产投 资所在 市场 的正常 市 场惯例 外, 还应 遵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9)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0) 中国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1 )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在 国家及 地区 法律 及监 管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及 限制 。 3 、本基 金可以 根据正 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 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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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基 金管理 人对交 易对 手的信用 等级 进行评 价, 并监控与 不同 交易对 手的 回购交 易 金额、 比例 ,以 评估 回购 交易中 的市 场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风险 类型 。 4 、本基 金参与 正回购 交易 ,所有已 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5 、本 基金 不得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 6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取消 上述限 制 的 , 如可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若 本基 金投 资超 过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措施 减仓 进行调 整以 符合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要求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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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十一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应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理 人 将本着 维护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勉 尽责 的代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 在履 行代 理投 票职责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实 际操 作需 要, 委托境 外投 资顾 问、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他 专 业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 的建 议、 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 程序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代理机 构的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保 留投 票记录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二 )证 券交 易 1 、券 商经 纪人 的选 择标 准 (1)券 商经纪 人财务 状况 良好、经 营行 为规范 、风 险管理先 进、 投资风 格与 本基金 管 理人 有 互补 性、 在最 近一 年内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 (2)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综合服 务能 力:能 及时 、全面、 定期 提供高 质量 的关于 宏 观、 行 业、 资本 市场、 个 股分析 的报 告及 丰富 全面 的信息 咨询 服务 ; 有 很强 的分析 能力 , 能 根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 基金的 特定 要求 , 提 供专 门研究 报告 , 具 有开 发量 化投资 组合 模型 的能力 以及 其他 综合 服务 能力。 (3)券 商经纪 人能提 供最 优惠合理 的佣 金率: 与其 他券商经 纪人 相比, 该券 商经纪 人 能够提 供最 优惠 合理 的佣 金率。 (4)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交易执 行能 力,能 够公 平对待所 有客 户,实 现最 佳价格 成 交,及 时、 准确 、高 效。 2 、 券商 经 纪人 的交 易量 分配程 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完 善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 席位 制度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一 家 基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年交 易佣金 , 不得 超过 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交易 佣金 的30 %” 的规 定,本 基金 将结 合各 券商 经纪人 提供 研究 报告 及综 合服务 的质 量 ,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每 季度 对各 个券商 经纪 人进 行考 核和 打分, 并根 据考 核结果 拟定 交易 量分 配比 例,并 至少 每月 进行 调整 。 考核内容 主要 包括: 研究 报告(报 告数 量、质 量、 时效性、 数据 和定量) 、研 究交流 、 交易执 行能 力、 服务 质量 等。 考核主 要采 取打 分制 , 由 基金经 理、 研究 员、 交易 员每季 度对 券商 经纪 人进 行打分 , 加 权平均 的结 果为 每家 券商 经纪人 的得 分。 考核打 分计 算公 式是 : 研 究报告 (40% ) 、 研究 交流 (10% ) 、 交 易执 行能 力 (40% ) 、 服 务质量 (10%)。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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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按 规定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予 以披 露, 同时 将本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原 则 , 对 券商 选择 和分 仓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 益冲 突 进行 妥善 处 理,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为2012 年10 月1 日 起至12 月31 日止 。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71,303,236.77 92.96 其中: 普通 股 938,501,909.59 89.82 优先股 62,508.45 0.01 存托凭 证 32,738,818.73 3.13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72,919,378.80 6.98 8 其他资 产 621,909.10 0.06 9 合计 1,044,844,524.6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市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465,675,421.70 44.80 美国 345,646,076.17 33.26 英国 34,964,891.97 3.36 瑞士 31,635,387.05 3.04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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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国 24,394,872.03 2.35 德国 23,051,698.57 2.22 荷兰 13,710,071.01 1.32 泰国 10,950,912.38 1.05 韩国 8,017,047.78 0.77 比利时 7,907,260.69 0.76 日本 5,349,597.42 0.51 合计 971,303,236.77 93.45 注:1 、 股票的 国家类 别 根据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确 定 ; 2、由于四 舍五入 的原因 市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分项之 和与合 计可能 有 尾差。


3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保健


Health Care 118,316,298.07 11.38 必 需 消 费 品


Consumer Staples 56,760,379.36 5.46 材料


Materials 28,846,851.04 2.78 电 信 服 务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5,448,912.00 0.52 非 必 需 消 费 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113,612,488.02 10.93 工业


Industrials 51,528,480.53 4.96 公共事 业


Utilities 21,760,781.45 2.09 金融


Financials 316,532,548.94 30.45 能源


Energy 99,618,323.30 9.58 信 息 技 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58,878,174.06 15.29 合计 971,303,236.77 93.45 注: 1、以 上分类 采用全 球行业分 类标准 (GICS ); 2、由于四 舍五入 的原因 市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分项之 和与合 计可能 有 尾差。 4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China 建设 CNE1000002H1 香 中国 8,000,000 40,347,896.00 3.88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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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Construction Bank Corp 银行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香港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KYG875721485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135,000 27,256,722.75 2.62 3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td 农业 银行 CNE100000Q43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7,000,000 21,738,888.50 2.09 4 CNOOC Ltd 中国 海洋 石油 HK0883013259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1,500,000 20,409,094.50 1.96 5 Sunac China Holdings Ltd 融创 中国 控股 KYG8569A1067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3,600,000 17,514,360.00 1.69 6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中国 人寿 CNE1000002L3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800,000 16,411,604.00 1.58 7 Zhongpin Inc 众品 公司 US98952K1079 纳 斯 达 美国 200,928 16,216,059.00 1.56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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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8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中国 太保 CNE1000009Q7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693,800 16,117,565.46 1.55 9 Qihoo 360 Technology Co Ltd - US74734M1099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85,000 15,862,402.08 1.53 10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 中国 石油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 CNE1000002Q2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2,000,000 14,238,526.00 1.37 5 、报告期末按债券 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基金投资 明细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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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 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的 情形 。 (2) 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447,525.96 4 应收利 息 6,676.65 5 应收申 购款 167,706.4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1,909.1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五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为2008 年2 月1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2 年12 月31日)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08.2.14-2008.12.31 -44.40% 2.01% -38.60% 2.40% -5.80% -0.39%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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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09 年 64.93% 1.44% 43.48% 1.53% 21.45% -0.09% 2010 年 9.27% 1.02% 6.04% 1.03% 3.23% -0.01% 2011 年 -18.36% 1.28% -14.42% 1.26% -3.94% 0.02% 2012 年 16.63% 0.78% 18.68% 0.79% -2.05%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60% 1.37% -5.13% 1.50% 0.53% -0.13%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 以 人民币 计价 , 已 包含 人民 币汇率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的 效应 。 2、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2008 年2 月1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注: 本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2 月 14 日 生效 , 按 照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截 至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第 十四 条 (二) 投资 范围 、( 七) 投资限 制中 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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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行长,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河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中国 工商 银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工银 金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副 会长 、 中国农 村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金融 租 赁 专业委 员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信 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长驻 香港 工作, 负 责资产 管理 部的 环球 新兴 市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 是 资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成 员并 兼 任 瑞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亚太 地 区 执行委 员会 成员。2010 年重返 瑞士信 贷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在 此之前 任 职于复兴 集团(Renaissance Group ) ,最 后担任 复兴 集团的副 首席 执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006 年加 盟复 兴集 团之 前,Harvey 先生合作创 立了 以亚 太地区 市场 为主的 多策 略对 冲基 金——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司 。Harvey 先生 1993 年初 次加入 瑞士 信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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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香港 公司。 他在 任的 十年 间, 分 别在投 资银 行业 务方 面担 任了多 种不 同 的职务 、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任 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客 户拓 展业 务的 负责 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管 理 瑞 士信 贷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在亚 洲 ( 除日 本) 的固 定收 益业务 , 并 担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包括 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 管 理中东 、 非 洲、 土 耳其 和拉 丁美洲 的业 务 。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资 产 管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信 贷部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分 行方 庄支 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书 , 中国 工商银 行信 贷管理 部 、 信 用 审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 洲)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国 工商银 行香 港 分行总 经理 。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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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展 览馆 委员会 成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艺 术馆 咨询小组 政府 委任委 员 。2003 年 至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 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AG ( 瑞 士信 贷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先后担 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 裁、中 国区 执行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以 来任 职于 战 略发展 部,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女 士 :督 察长 ,硕 士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中 国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 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 职于 美国 The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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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Vanguard Group ,担 任数 量工程 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 职于 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 任职于 美国 ING Investment ,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2013 年1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首席 风险 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郝康先 生,18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 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游凛峰 先生 ,20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 在 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担 任美林 集中基 金和 美林 保本 基金 基金经 理,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 担任 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 组 合基 金经 理, Jasper Asset Management 担任 Jasper Gemini Fund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09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0 年 5 月 25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全 球精 选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 4 月 26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曹冠业 先生 :2008 年2月14日至2009 年12 月25日 期间 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6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11 年 起担任 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 添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四季 收益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曹冠业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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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5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主 题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 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21 日 , 担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纯 债定 期开 放基金 基金 经 理;2013 年1 月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军先 生,16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17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精选 平衡 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 手 续;








3 、 对所管理 的不 同 基金资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 进行基金 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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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理与基 金资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 召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 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 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购买 不动 产 ; (9)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10)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 表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 (11 ) 购 买实 物商 品 ; (12) 除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 途以外 ,借 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 现金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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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3)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4)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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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 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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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 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改 进意 见 ,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七 、境 外投资 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 基本 情况 名称: 威灵 顿管 理有 限责 任合伙 制公 司 地址:280 Congress Street, Boston, MA 02210, USA 成立时 间:1933 年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合伙 制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Mr. Paul J. Coakley 电话:1-617-951-5000 传真:1-617-443-5688 电子邮 箱:pjcoakley@wellington.com 威灵顿管 理有限责 任合伙 制公司 ( Wellington Management Company, LLP , 以下简称 “威灵 顿 ”) 是全球 最具 规模的 独立 私人 投资 管理 公司之 一 。 自 成立至 今逾80 年中 , 威 灵顿 在投资 领域 中提 供创 新的 领导性 方案 , 以满足 客户 的需求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威灵 顿为 客户管 理的 资产 总值 达7,580 亿 美元 , 为 分布 于50 多 个国家 的逾2,100 名 机构 客 户提供 投资 顾问服 务 。 威 灵顿对 所管 理的资 产采 用广 泛而 多样 化的投 资方 式 , 整体 而言 , 约 有37% 的资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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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产投资 于股 票,49% 为固 定收益 证券 投资 ,其 余14% 为多策 略投 资。 威灵顿 公司 总部 设于 波士 顿,并 在以 下地 区设 有办 事机构 : ? ? 芝加哥 (伊 利诺 伊州 )、 韦纳( 宾夕 法尼 亚州 )及 旧金山 (加 利福 尼亚 州) ? ? 北京、 法兰 克福 、香 港、 伦敦、 新加 坡、 悉尼 及东 京。 (二)主要人员情况 Perry Traquina 先 生是 威 灵顿首 席执 行官 。 Perry Traquina 先 生于1980 年加 入 威灵顿 , 担任全 球行 业分 析师 , 后 出任全 球行 业研 究总 监, 直至 2002 年被 任命 为 总 裁。 Perry 于2004 年成为 首席 执行 官。 Perry Traquina 先 生于1980 年获 得哈佛 商学 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 金融方 向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于1978 年获 得布 兰迪 斯大学(Brandeis University) 文学士 学位 。 Perry Traquina 先 生是 特许 金融分 析师(CFA) 。 (三)本基金产品投 资的 主要人员情况 John A. Boselli 先生 是资 深 股票投 资经 理, 在美 国、 国际和 全球 股票 投资 组合 管理方 面 均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在2002 年加入威灵顿之前,John A. Boselli 先生( 于1996 – 2002 年) 曾在Putnam Investments Inc. 工作 过6 年,直 至在 全球 股票研 究部 担任 董事 总经 理。在Putnam 担任股票研究分析师期间,他负责跟踪工业、通信、信息技术及消费等多个行业。John A. Boselli 先生的研究曾被《路透》(Reuters) 和《巴伦周刊》(Barron ’s) 等多家业内权威刊物引 用。1998 年 ,他 在《 路透 》评选 的 “ 企业 二十 佳基 金经理 人 ”(Corporate Ranking of Top 20 Individual Fund Managers) 中排名 第十 一 。 此 外 , 在 《 巴伦周 刊 》 2011年的 “ 超 级 人才 ” (Super Talents) 报道 中,John A. Boselli 先生亦被 评为 全球 顶 尖的股 票分 析师 之一 。在 就职于Putnam Investments 之前, John A. Boselli 先生( 于1988 – 1996 年) 在普 华永 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担任高级 经理。 他( 于1985 – 1987 年) 还曾 在Western Geophysical International, Inc. 担任 过地球 物理 工程 师。John A. Boselli 先生 于1989 年 获 得德保 罗大 学(DePaul University) 金融方 向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于1985 年 获得 科罗 拉多 矿业 大 学(Colorado School of Mines) 地球物 理 工程专 业理 学士 学位 。 此 外,John A. Boselli 先生 还 拥有特 许金 融分 析师(CFA) 称号 , 并 且是 特许金 融分 析师 协会(CFA Institute) 会员。 (四)境外投资顾问 的职 责 1 .就工 银瑞信 中国机 会全 球配置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境外资 产提 供投资 管理 及其他 附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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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带或相 关服 务; 2.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授 权 ,境外 投资 顾问 提供 以下 服务; ???????? ( ?) 在基 金管 理人 所 指定境 外投 资地 的市 场上 进行证 券交 易, 同时 在进 行证券 交易 前 进行合 规性 审核 ; ( ?)? 签署 与境 外资 产交 易相关 的合 同; ? ( ?) 在境 外资 产所 投资 的 上市公 司进 行代 理投 票; (4) 经要 求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基 金投 资地 适用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的 相关 信息 ,且该 类 信息与 境外 投资 顾问 履行 本协议 下的 义务 有关 ; ( ?) 执行 其它 与境 外资 产 相关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随时 书面 通知境 外投 资顾 问缩 小以 上职责 范围 。


八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11 月 27 日 证监基 金字[2007]325 号文 核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首 次募集 初始 面值 为1.00 元 人民币 。 九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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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2008 年2月14 日 生效 , 自 该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 理本基 金 。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人 民币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 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香 港商 业银 行 、 外 汇市 场及证 券 交易市 场进 行交 易与 清算 支付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每个 工作日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售 机构 公 布时间 为准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在基金 开放 日, 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时间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当日收 市时间 (目前 为下 午3 :00 )之前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视为当 日的 交易申 请;如 果 投 资 者 提 出的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时 间 在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与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当日 收 市 时 间之 后,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5 月 13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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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1)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基 金申 购开 放日当 天作 为 T 日, 并 在 T +2 个工 作日对 申购 申 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 +3 个 工作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册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2)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基 金赎 回开 放日当 天作 为 T 日, 并 在 T +2 个工 作日对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人可 在 T +3 个 工作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册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 投 资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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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T+10 工作 日 内划往 投资者银 行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销 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可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单笔 申购 金额( 含申购 费) 在1000 元人民 币以 上( 含1000 元 )的 申 购申 请 , 具体 申 购限 额以 投资 者指 定结算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直销 中心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100 万 元人民 币 , 已在直 销 中心有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单 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000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本基 金 的 最高申 购费 率不超 过 3 %,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 M<100 万 1.6%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人民 币元) 。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 产 , 申 购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 和销售 等各 项费 用。 2 、赎 回费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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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3 %,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 持 有期<2 年 0.3% 持有期≥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不 低 于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作 为本基 金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6%)=49,212.60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申购份 额=49,212.60/1.05 =46,869.1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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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到 46,869.14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在 赎回 本基金 时缴 纳赎回费 ,投 资人的 赎回 金额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1 万 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 两年六个 月,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个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 增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3 个 工作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2 个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 扣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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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规 模超 过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批 准的 外汇 额度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基金 申 购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20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第 (3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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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 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 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基 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为连 续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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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经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2 、 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个 月内 办理; 基金 销售机构 可按 其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过 户费 用。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办 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投 资者 于 T 日 转托管基 金份 额成功 后, 转托管份 额于 T+2 个 工作 日可 查询 转托 管结果 ,投 资者 可 于T+2 个工作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4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5、 如相 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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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 机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内 容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 代 销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公告 。 十 一、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 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8% 年 费率计 提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境外 投 资顾问 的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费中扣 减。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将 上月基 金管理费 的计 算结果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给 基金管 理人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如需 要变 更收 款帐 户,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 变更通 知。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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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托 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年 费率计提 。境 外托管 人的 托管费 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估值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将 上月基 金托管费 的计 算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托管 费给 基金托 管人 。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境 外投资 顾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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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问、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和 境外 投 资顾 问及 基金托管 人和 境外托 管人 的固有 财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授权的 境外 托管 人保 管。 2 、基金 管理人 和境外 投资 顾问、基 金托 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境外 投资 顾问、基 金托 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和 境外投 资顾 问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 外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 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十 三、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开放日 和本 基金 境外 主要 投资场 所正 常交 易 的 非开 放 日,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截止 时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 资产 估值截 止时 间为 北京 时 间T+1 日 上午9:00(T+1 指 工 作日) 。 ( 五)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a)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增 发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b) 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估 值。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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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办 法: (1)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果不存 在交 易所交 易价 格,则 根 据行业 通用 权威 报价 系统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 (2)未 上市 债券 按其 成本 价 估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其 他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 其他 有价证 券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有价 证券 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证券 投资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 其 他有 价证 券 投资 按公 允价 估值 ;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外 汇汇 率的 确定 估值中 涉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的 货币 的 , 采 用当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 涉及 其他 货币 兑人 民币 的汇率 , 采 用彭 博(Bloomberg) 提供 的估 值 日伦敦 时 间 16 : 00 各种 货 币与美 元折 算率 并采 用套 算的方 法进 行 折算 。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同 基金托 管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分别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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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报给基 金托 管人 (或 其授 权代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 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的 截止时 间 后计 算开放 日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双方在 核对 时, 由于 双方 会 计系统 原因 容许 差异 在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以内 的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 九) 估值 错误 的 确 认与 处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 (含第 三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五) 款 有关估 值方 法规 定 的第 1 项中 的第 (3) 小 项 条款、 第 2 项中 的第 (3) 小项 条款 、 第 3 项中 的第 (2) 小项 条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或 其授权 代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 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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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自 行选 择 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 首 次募集 初始 面值 ;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不少 于一次 ,每 年收益 分 配至 多4 次;


7 、全年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于 年度 基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50%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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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或 者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 数额,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动 将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分 红 除 权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转 为 基 金份 额。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采 用中 文。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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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后的 第2个工 作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估 值日 后的 第2 个工 作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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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境 外投 资顾 问发 生变 更 ; 10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负 责人 员发 生变 更; 11 、境 外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 12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4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6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7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8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9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20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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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1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2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3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4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5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6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7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8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9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有关基 金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程 、 记 录等 文件, 应 当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基金 合同 变更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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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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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20 年 以上。 十 八、 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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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目前,中 国银 行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 险 基金 、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 划、 年 金 基金 、 理财 产品、 私募 基 金 、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托 管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封 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混 合、大 成蓝 筹稳健 混合 、大 成优 选 LOF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 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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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 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 嘉 实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票 型 、 诺 安汇 鑫 保 本 混 合型 、 平 安 大华 策 略 先 锋 混合 型 、 华 宝兴 业 中 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型、 长盛 同鑫 二号 保本 混合型 、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 华宝 兴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大成中 证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 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 诺德 深证 300 指 数分 级 、 华夏 安康信 用优 选 债 券型 、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长 盛添 利 30 天理 财债 券型 、 信诚 理 财 7 日 盈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大成 理 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添 金 分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 货币市 场 、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银 华中证 中票 50 指 数债 券型 、华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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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债券型 、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 银 华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 气 行业大 盘精 选 股票型(QDII) 、华泰 柏瑞 亚洲领导 企业股 票型(QDII) 、信诚 金砖四 国积极 配置(QDII) 、 海 富通 大中 华精 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宝兴 业成熟市 场动 量优选 (QDII )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长信 标普1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博 时抗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 ) 、华安大 中华 升级股 票型 (QDII ) 、信诚 全球 商品主题 (QDII ) 、 上投摩根 全球 天然资源 股 票型 、工 银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配置 股票 型 (QDII ) 、 易方达标 普全 球高端消费品指数 增强 型(QDII) 、 建 信全 球 资 源 股票 型 (QDII)、 恒 生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QDII)、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QDII)、 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QDII ) 等18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的监 管 要 求, 以 控 制 和 防 范基 金 托 管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 中 国银 行托 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 未 受到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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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九、 境外托 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美国 花旗 银行 有限 公司 (Citibank N.A) ( 简称“ 花旗 银行 ” ) 注册地 址:3900 Paradise Road, Suite 127, Las Vegas, Nevada 89109, USA 成立时 间:1812 年 6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所 有者 权益 (Total Shareholder ’s Equity): 1,778 亿 美元 (2011年) , 1,635 亿美 元(2010 年) ,1,550亿 美元 (2009 年) 托管资 产规 模: 12.5 兆美 元 (2011 年末 ) , 12.6 兆 美元(2010年末) , 12.1 兆 美元(2009 年末) ,


花旗银 行是 花旗 集团 的全 资子公 司, 是其 主要 的营 业子公 司 。 花 旗银 行的 前 身为纽 约市 银行 (City Bank of New York) , 成立于1812 年, 并 且 从1822 年开 始经 营资 产托 管业务。 花旗 集团是 在1998 年 由花 旗企 业 (Citicorp ) 与 旅行 者集 团 (Travelers ) 合并 后而 成 立的 。 花 旗集 团为纽 约证 交所 的上 市公 司, 是 世界 最大 的金 融服 务集团 之一 , 是 世界 上业 务范围 最广 泛的 国际银行 ,在100 多 个国家 设立了分 行和 子公司 。业 务包括企 业、 投资和 消费 金融业务 以及 交易活 动, 遍布 经合 组织 国家和 所有 发展 中国 家。 证券及 基金 服务 部是 企业 及机构 客户 业务 部的 一个 主要组 成部 分 。 花 旗集 团为 全球投 资 者、 中 介机 构以 及发 行人 提供跨 境交 易, 托管 及受 托管理 服务 。 行 业调 查显 示, 花 旗集 团在 多个市 场上 的托 管、 清算 、证券 融资 、全 球代 理与 信托以 及存 托凭 证等 业务 一直雄 踞榜 首 。 投资经 理人 、 经 纪商 以及 托管机 构都 依赖 花旗 集团 提供权 威的 市场 信息 、 高 水平的 业务 流程 以及周 到及 时的 客户 服务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2011 年12 月31 日 , 花旗香 港证 券及 基金 服务 部 总共 有约260 位员 工为 客户 提供 高效率 的托 管业 务, 并弹 性地配 合客 户的 特殊 需求 。 其中 托管 中心 后台 操作 人员 为 160 位。 目前保 管资 产规 模 达 2096 亿美元 ,并 在不 断的 增长 中。 花旗香 港全 球托 管中 心已 有 34 年多 的全 球托 管操 作 经验, 无论 在 人 力专 才, 托管 操 作 系统发 展, 客户 服务 及处 理 问题的 熟练 深度 和专 业程 度都处 于行 业前 列, 从而 保 障了高 效率 、 高质量 的服 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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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花旗集 团的 全球 交易 业务 (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s, GTS)自 1822 年 起开始 经 营证券 托管 银行 业务 , 至 今已成 为资 本金 最雄 厚, 信用评 级最 稳健 , 全 球自 有专属 托管 网 络 最大 , 跨 国界 托管资 产规 模领先 的专 业全 球托 管银 行。 也是 唯一 能够以 全球 为基础 , 提供 全 球托管 、 直接 托管 及清 算服 务的证 券服 务提 供商 和最 有能力 为客 户提 供整 体性 解决方 案的 银 行。花 旗集 团所 能够 提供 的证券 服务 的广 度和 深度 全球第 一。 (四)信用等级 花旗集团信用评级 Standard & Poors Moody ’s Fitch 長期








2011 年12月31 日 A- A3 A 2010 年12月31 日 A A3 A+ 2009 年12月31 日 2008 年12月31 日 A A A3 A2 A+ A+ 2007 年12月31 日 AA Aa3 AA





花旗集团信用评级 Standard & Poors Moody ’s Fitch 短期








2011 年12月31 日 A-2 P-2 F1 2010 年12月31 日 A-1 P-1 F1+ 2009 年12月31 日 2008 年12月31 日 A-1 A-1 P-1 P-1 F1+ F1+ 2007 年12月31 日 A-1+ P-1 F1+





花旗银行信用评级 Standard & Poors Moody ’s Fitch 長期








2011 年12月31 日 A A1 A 2010 年12月31 日 A+ A1 A+ 2009 年12月31 日 2008 年12月31 日 A+ A+ A1 Aa3 A+ A+ 2007 年12月31 日 AA+ Aa1 AA





花旗银行信用评级 Standard & Poors Moody ’s Fitch 短期








2011 年12月31 日 A-1 P-1 F1 2010 年12月31 日 A-1 P-1 F1+ 2009 年12月31 日 2008 年12月31 日 A-1 A-1 P-1 P-1 F1+ F1+ 2007 年12月31 日 A-1+ P-1 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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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五)境外托管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境外 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 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开 设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二十 、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010-66583100 联系人 :张波 网


址: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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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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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电 话:95595


(全 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黄 立哲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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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 -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礼明 客户服 务电 话:11185 、95580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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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15)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邮编:200040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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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8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9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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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3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24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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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6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7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8 ) 恒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9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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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1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联系人 :袁 丽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 ,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glsc.com.cn (32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 编码 :100140 负 责 人: 赵大 建


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3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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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公司名 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41 和42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34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 :www.cc168.com.cn (35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6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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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网址:www.bhzq.com (37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8 )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39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 座 法 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40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21层及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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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 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41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2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3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勇力 联系人 :黄 英 联系电 话:010-66555835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44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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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5 )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46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47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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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8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9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邮政编 码:310052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50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1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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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52 )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3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 徐 雅筠 联系电 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4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55 )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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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联系电 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6 )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7 )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58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59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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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0)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6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 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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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3-9666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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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63)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6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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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网址: www.txsec.com (6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 62020088--810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6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 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 (70)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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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话:010-665830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所 :上 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 0298 传


真: (021 )5115 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安永 大楼 (即 东三 办公楼 )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安 永大 楼( 即 东 三办公 楼 ) 16 层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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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 份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司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 彩信 ) 对账单 。 上 述对账 单需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话 、邮 件、 短信 等向 公司主 动定 制。 其中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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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 )电子 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 年度电 子 对 账单 。 电 子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年度 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箱 发送 。 (2 ) 手 机彩 信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手 机 彩信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发送 交 易发生 时 间 段的季 度手 机 彩 信账 单 。 手机 彩 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 纸 质对 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 交易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 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基 金信 息 、 基金 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析 、 基 金净值 等多 种资讯 (电子 版) 。 如需通 过手机 或电子 邮件获 得上 述资讯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公司 网站或 热线电 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 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人工 服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00)。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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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 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两 种 :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 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次更 新期 间, 本基 金及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 告: 1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 更 的公 告 ,2013-02-02 ; 2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手机 交易业 务的 公告 ,2013-01-29 ; 3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网 上 直 销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3-01-26 ; 4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3-01-23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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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5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3-01-21 ; 6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开通基金直销自助 交易系统银联 支 付 业 务 及部 分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01-14; 7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再次提醒投资者及 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2012-12-20 ; 8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成 立的 公告 ,2012-12-19 ; 9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成 立的 公告 ,2012-12-18 ; 10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圳 分公 司成 立的 公告 ,2012-12-12; 11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通联支付方式新增 部 分银行 卡及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2-12-11 ; 12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关 于 成 立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公 告 , 2012-12-1 ; 13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2-11-23 ; 14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2-11-23 ; 15 、 工银瑞 信 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关 于2012 年10 月29 日至10 月30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的 公告 ,2012-10-31 ; 16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2-10-20 ; 17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通基金约定交易业务 的 公告,2012-8-31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上 。 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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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中 国机 会 全球配 置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中 国机 会 全球配 置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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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三年 三月 三十 日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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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 内,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及 不妨 碍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协议 的情 况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采 取其 他必 要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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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选择 、更 换境 外投 资顾问 ,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协助 投资 管理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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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承担 受信 责任 ,在 选择、 更换 境外 投资 顾问 时,履 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 (23)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基 金托 管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选 择、更 换境外 托管 人,可授 权境 外托管 人代 为履行其 承担 的受托 人职 责。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等 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责任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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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1)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受 托人 名义或 其指 定的 代理 人名 义登记 资 产;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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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2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有关 结汇 、 售 汇、 收汇、 付汇和 人 民币 资 金结 算业 务。 (24)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 20 年; (25)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原 则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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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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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 ”含 本数,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授权 范围、 授权 的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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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的截 止日 期和 收取 方式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通 讯方 式开 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现 场或 通讯 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 件 , 则 召集 人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的 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 工作 日 后) , 且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应 保持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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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第2 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 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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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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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 以上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并 应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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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上公告 。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 以上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 公 告 。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收 取 基金 管理 费或 基金 托管 费。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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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四、基金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订 立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球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 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登记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对本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托 管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 外托 管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身 过错 、 疏忽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托管人 应当 承 担 相应责 任。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基金 合同 变更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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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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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20 年 以上。 六、违约责任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履行 基 金合 同或 履行 基金 合同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 承担违 约责 任。 (二)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三 ) 一 方当 事人违 反基 金合同 , 给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或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四)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在没 有故意 或过失 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进行 的 投资所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基金 合同的 ,可 根据不 可 抗力的 影响 部分 或全 部免 除责任 , 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任 何一 方迟 延履 行后发 生不 可抗 力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4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及 其他中 介机 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五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六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一 方违约 后 , 其 他当事 方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 守 约方 因防 止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七、争议的处理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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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基 金合 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 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基 金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基金 合同 是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的 法律 文件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字并 加盖 公章 。 基金 合同 于投资 者缴 纳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的 款项 时 成立,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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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附 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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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 事项的 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 等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单 的真 实 、 准确 和完 整性 , 并 及时 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 通知 》 要 求的 交易 对 手组成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金 融衍生 品、 证券借 贷 、 回 购交易 时 ,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对 手是 否符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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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 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对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中实际可 以监控 事项约定的基金投 资的其 他方面进 行监督 。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 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三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境 外投 资顾 问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基 金管理 人责 成境 外投 资顾 问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金 管理 人 未 予纠正 或基 金管 理人 未责 成境外 投资 顾问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进 行监控 和报 告。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境 外投资 顾 问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的 数据和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不 作 任何担 保 、 暗 示或 表示 , 并 对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 (七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或其境 外投资顾问的投 资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其投 资策 略及决 定) 及 其投 资回 报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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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协议 的 情况 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就 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 产安全保 管和 办理 与 基金 财产过户 有关 的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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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的生 效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托 管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托管 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的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构或 境外 托管人 处按 照该交 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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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或加盖 公司 印 章的复 印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件 。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委 托第三 方 机构完 成。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每 个估值 日 对基 金进行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企 业会 计准 则》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估 值日 后一 工作 日 12 :30 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 报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在 当日 17:30 之前 盖章 或签 字后 以传 真方式 将复 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外公 布。 基 金月 末、 季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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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 则 双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对 返还 金 额进行 分配 。 7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及 其他 中介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若双方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 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 人应 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 对。如 发现 存在 不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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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5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报 告送 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70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应 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第 三方 机构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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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的 任何 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任 何第 三 方披露 ,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 之目 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的 人员 范围 之内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 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托管协 议 经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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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