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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回报二(002021)

华回报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回 报 二 号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 夏 回 报 二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6 年7 月5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6]130 号文 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8 月14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混 合型基 金, 风险 高于 债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股 票基 金。 本基 金以 绝对回 报为 目标 ,预 期风 险较低 。投资 有 风险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时 ,应 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与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采用 相同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理 念 , 但 在投 资运 作上 完
全独立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预示 本基金 的未 来表 现 。 本 基 金与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的未 来业 绩可 能存 在差 异。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3年2月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 数据 截止日为2012年
12月31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9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等业 务 ............................................................................. 72 
十、基 金的 投资 ............................................................................................................................................. 7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2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9 
十八、 风险 揭示 ............................................................................................................................................. 9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6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以及 《华夏
回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应按 照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议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 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证券 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 经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第 九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第 六次 会议 通 过并颁 布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 本 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 记、清 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 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结 算业务 的 机构 。本 基金 的 登记结 算 机构 为华 夏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代 为 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投资者 : 指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和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有关 法 律法 规可 以投 资 于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国 境内 合法 注 册登记 或 经有 权政 府部 门 批准设 立 和有 效存 续并
依 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 理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境 内 合法 设立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基 金合 同第 九 部分之 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 由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 明,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的基 金份 额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 集期 满, 基 金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和 募集金 额 超过 核准 的最
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及 最 低募集 金 额, 并且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存续 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买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存续 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申 请 卖出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管 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持有 的 同一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 份 额从 某一 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 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用 基金财 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 基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代为 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基 金投资 者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 有的由 该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交易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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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 在 规定 的 开放时 间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的 日 期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持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申 购 款以 及以 其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份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负 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
地 方 规章 、部 门规 章 及其他 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 于该等 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 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服 、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 和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骚 乱、 火 灾、政 府 征用 、没 收、
法 律 变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他 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 易场所 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执 行董 事
兼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中信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中信 国
际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信 证券 国际 有限 公司 非执行 董事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丰 业银 行证 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曾 任华 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部总经 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 ,中 信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事 。 
范勇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华夏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北 京
市人大 代表 ,北 京市 顺义 区人大 常委 ,兼 任北 京市 金融街 商会 监事 长。 曾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
干部,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北京东 四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华北 区总 监 ( 副总裁 ) 、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第 三、四 届中 国证 监会 发审 委委员 。 
华伟荣 先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现任 无锡 市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国联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无锡 市财 政局 预算管 理科 科员 、综 合计 划科科 员、 综合 计
划科副 科长 ,无 锡市 信托 投资公 司部 门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国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 总裁 ,国 联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 中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学家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董 事总 经 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
理、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研 究部 行政负 责人 。曾 任中 国地 质机械 仪器 工业 总
公司干 部, 曾任 职于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 询部、 资产 管理 部、 金融 产品开 发小 组、 金
融组、 研究 部、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担 任经 理、 高级 经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 部 门总经 理、 部门 行
政负责 人等 职务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计
划财务 部行 政负 责人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高级 经理 、上 市部副 主任 、风 险
控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系 副主 任, 兼任 北京 燕京啤 酒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建 设( 控股 )有 限公 司、歌 尔声 学股 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 金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
公司、 美国 纽约 中国 物产 有限公 司( 外派 工作 ) , 曾 担任中 国银 行信 托咨 询公 司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银 行卢 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中银 集团 投资管 理公 司副 董
事长、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重组上 市办 公室 、董 事会 秘书办 公室 、上 市办 公室 总经理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兼 任北 京超 图软 件股 份有限 公司 、同 方环 境股 份有限 公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份 有限 公司 独
立董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 会计研 究》 编委 ,中 国会 计学会 财务 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事 会副 会长 ,
国家自 然科 学基 金和 国家 社会科 学基 金通 讯评 审专 家,教 育部 科技 发展 中心 科研基 金和 科技 奖
励评审 专家 、学 位与 研究 生教育 发展 中心 专家 。曾 任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学 讲师 、副 教
授。 
滕天鸣 先生 : 总 经理, 硕 士。 曾 任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等。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刘文动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监 事会 召集 人,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中国 北方光 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员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教 育局 职员 、
主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 副主任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于少明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 高级 会计 师。 现任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总 经理 、
山东高 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山东 高速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曾 任西藏 地质 局驻 西
安疗养 院、 探矿 十二 队 职 员,山 东省 交通 厅黄 河航 运局副 科长 ,山 东省 交通 厅主任 、副 处长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山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曾任 国家 劳
动部综 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科 员、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总 经理 。 
刘义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 划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 行总行 信息 电脑 部
信息综 合处 副处 长 ( 主持 工作)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工 会主 席、 党办 主任 、 养老 金部 总经 理
等。 
查尔斯 ·西 姆斯 先生 :监 事,学 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万 信基 金公 司总 裁兼 首席执 行官 ,
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执 行官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多 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司 ,
曾任富 勤谭 普顿 投资 公司 在加拿 大多 伦多 分支 机构 的首席 财务 官和 销售 与营 销主管 ,富 勤谭 普
顿投资 公司 加利 福尼 亚州 国际总 部副 总裁 、 公 司行 政总裁 , 另 外, 曾任 职于 FundSERV 公 司董
事会, 并曾 担任 加拿 大投 资基金 协会 (IFIC )董事 会成员 、理 事会 成员 。 
康茜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和 金 融学双 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纪律 检查 委员会 委员 、
法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 律部、 证券 监管 部门 主任 科员,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成都 分公 司总 经理。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胡建平先生,硕士。 曾任 鹏华基金研究员 、基 金经 理 ,浙江天堂硅谷创 业投 资公司投资经
理, 原 浙江 证券 研究 员 、 投资经 理 等 。2007 年4 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
副总经 理 , 华 夏回 报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回 报二 号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7 月31 日起任
职) 。 
张剑先生,清华大学 工学 硕士。曾任中信建投 证券 行业研究员、 原泰达 荷银 基金(现泰达
宏利基 金) 行业 研究 员 等 。2007 年9 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曾任 行业 研究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等,现 任 华夏 回报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夏 回报 二 号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月22日起
任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06 年8月14日至2007 年8 月17 日期 间 , 石 波先生 任 基金 经理 ;2007 年7 月31
日至2009 年3月7 日期间 , 颜正华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刘文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 
程海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总 监、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夏 复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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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巩怀志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 夏优势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海雄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 夏经典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胡建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兴华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
夏盛世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等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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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
本收益 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整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及 相
应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等要 素。 公司 已经 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 国际准 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获 得无 保留 意
见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 及运 行有效 性的 报告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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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
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 专 门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既 互相 合作 ,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形 成 了合 理
的组织 结构 。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规 范 运作 ,重 视员 工的 职业 道 德的 培养 ,制 定和 颁布 了 《 员工
合规行 为守 则 》 ,并 进行 持 续教育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
于不可 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的 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或 减少 相关 业务 ;对 于可控 风险 ,风 险
评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 度。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业 务部门 对日 常工 作
中新出 现的 风险 进行 再评 估并完 善相 应的 制度 ,以 及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 相关风 险并 制定 风
险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管 理
制度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的 科学 、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和 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在岗 位责 任制 度上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理 、职 责明确 ,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分 离设 置, 相
互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
度,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 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定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负责 确定 与实 施
投资策 略、 建立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经 过严 格的 审
批程序 ;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执 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 法规 或公司规定 设置各类 资产 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
例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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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过预 先的 设定 ,对 上述 禁止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
监督制 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 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
融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立 健全 反洗 钱
组织体 系外 ,公 司还 制定 了《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 程,确 保依 法切 实
履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 具 有 不 同 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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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
活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 :李 爱华 
托管部 门 信 息披 露 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 基金托 管部 ,为 进一 步树 立以投 资者 为中 心的 服务 理念, 中国 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工 120 余人 。另
外,中 国银 行在 重点 分行 已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 一 对多 、 一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险 基金、 QFII 、
QDII 、 券商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年金 基金、 理财产 品、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托 管资产 规模 居同 业前 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末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 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长 盛同 盛封 闭、 长盛同 智优 势
混合(LOF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 选 LOF 、大成 景宏 封闭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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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 核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 混合、 国泰 金鹏 蓝
筹混合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国 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海 富通 股票 、海 富通 货币、 海富 通精 选
贰号混 合、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业 大 盘精选 股票 、 华 宝
兴业动 力组 合股 票、 华宝 兴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华夏 策略混 合、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华夏 回报 二
号混合 、 华 夏回 报混 合、 华夏行 业股 票 (LOF ) 、 嘉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成长 收益混 合、 嘉实 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LOF ) 、嘉实货币、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
选股票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方 达平稳 增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混 合、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易 方达货 币、 易方 达稳 健收 益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 易方达 中小 盘 股票、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接、 万 家 180 指 数、 万 家 稳健增 利 债 券、
银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华 优质增 长股 票、 银华 领先 策略股 票、 景顺 长城 动力 平衡混 合、 景顺 长
城优选 股票 、 景 顺长 城货 币、 景 顺长 城鼎 益股 票 (LOF ) 、 泰信天 天收 益货 币、 泰信优 质生 活股
票、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 先锋混 合、 泰达 宏利 精选 股票、 泰达 宏利 集
利债券 、泰 达宏 利中 证财 富大盘 指数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国 股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长 混合 、华 泰
柏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泰 柏瑞货 币、 华泰 柏瑞 量化 现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 (LOF ) 、 国富
潜力组 合股 票、 国富 强化 收益债 券、 国富 成长 动力 股票、 宝盈 核心 优势 混合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
票、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华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诺 德中 小盘 股
票型、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型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中小 盘股 票型 、国 联安 上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华泰 柏瑞 上证中 小盘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 景顺 长
城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票 型、 泰达 宏利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 国联 安优 选行业 股票 型、 长
盛同鑫 保本 混合 型 、 金 鹰 中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 、 大 成 内需增 长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招商 深证
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嘉 实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华宝 兴业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信 用债 券型 、平 安大 华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 柏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泰 信中小 盘精 选股 票
型、海 富通 国策 导向 股票 型、中 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泰达 宏利 中证 500 指数分 级、 长盛 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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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银华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分 级、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 数增强 型、 嘉实 安
心货币 市场 、上 投摩 根健 康品质 生活 股票 型、 工银 瑞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招 商优 势企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景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诺德 周期 策略 股票 型、 长盛电 子信 息产 业
股票型 、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 信诚 双盈 分 级债券 型 、 嘉 实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民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工银 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票 型、 信诚 周期 轮动 股票型 、富 兰克 林
国海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 诺 安汇鑫 保本 混合 型 、 平 安 大华策 略先 锋混 合型 、 华 宝兴业 中证 短 融 50
指数债 券型 、18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安 双月鑫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
型、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 根分红 添利 债券 型、
嘉实优 化红 利股 票型 、长 盛同鑫 二号 保本 混合 型、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华 宝兴业 资源 优选 股
票型、 中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大成 中证 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博 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诺德 深证 300 指数 分级、 华夏 安康 信用 优选 债券型 、汇 添富 多
元收益 债券 型、 广发 双债 添利债 券型 、 长 盛添 利 30 天理财 债券 型、 信诚 理财 7 日盈 债券 型、 长
盛添利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发 起式、 平安 大华 添利 债券 型、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式 、华 泰 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 信诚 添金分 级债 券型 、国 泰现 金管理 货币 市场 、国 投瑞 银纯债 债券 型、 银
华中证 中 票 50 指数 债券 型、华 安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长盛 同丰 分级 债券 型、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QDII ) 、银华全球 优选 (QDII-FOF ) 、长盛环球 景 气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 (QDII ) 、华泰柏 瑞
亚洲领 导企 业股 票型 (QDII )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QDII ) 、 海富通 大中 华精 选 股票型 (QDII)、
招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 (LOF-QDII ) 、 华宝兴 业成 熟 市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QDII ) 、长信 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博 时抗 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 ) 、华安 大中
华升级 股票 型 (QDII ) 、 信诚全球 商品 主题 (QDII ) 、 上投摩 根全 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中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 、 易方达标普 全球 高端消 费品 指数 增 强 型 (QDII ) 、 建信全球
资源股 票型 (QDII ) 、 恒生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QDII )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QDII ) 、 广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QDII)等 18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 了股票 型 、 债 券型、
混合型 、货 币型 、指 数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基金 托
管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 来严格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监管部 门的 监管 要求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 定
了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 工职业 道德 规范 、保 密守 则等在 内的 各项 业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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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 制度 ,将 风险 控制 落实到 每个 工作 环节 ,保 证托管 基金 资产 与银 行自 有资产 以及 各类 托
管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全 。最 近一 年内 ,中 国银行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
员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未受到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基 金
托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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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 号 广发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周 晓霞 
网址:www.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2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安 徽省 外) 、96588 ( 安徽省 内) 
(2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寇 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王 磊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0)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李 亚洁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3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3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4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4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婷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4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丁 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48)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49)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 号广东 电信 广场36-37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 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37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舫金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 :罗 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0)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5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 :程 高峰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5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54)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55)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5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5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5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95525 
(62)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6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64)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6)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67)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6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69)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7777 
(7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7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24-32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2)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73)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7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75)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7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7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79)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8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81)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 :王 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8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住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路86号23层2316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8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5)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8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8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88)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8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0)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2)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3)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4)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5)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黄 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96)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9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9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99)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00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01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 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2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03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 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层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4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5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0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07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梁 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08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相关情况 增加 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 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 戴 钦公 
经办律 师: 李晓 明、 戴钦 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濮晓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6 年 7 月 5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130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4 日至 2006 年 8 月 9 日进 行 发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6,327,080,611.08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53,49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 金合 同》 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正 式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
司 、广 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 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心 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 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 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或移动 客户 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查询 。 本公 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中 “ (一 )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赎回等业 务, 具体 开放时间由基金 管理 人与 销售机构
约定 。基金管理人 可与销 售机构约定,在开 放日的 其他时间受理投资 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 但
是对于投资者在非 开放时 间提出的申购、赎 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于2006 年8 月31 日 开放申 购业 务, 于2006 年9 月20日 开放 赎回 业务 , 于2007 年1 月23
日开放 基金 转换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 
4 、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 理规则 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额 。投 资者T 日 赎回基 金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应 在T+2 日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到 其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但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须 于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之 日起3 个 工 作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相 关机 构划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 项应在 自受 理
基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申 购 人承担 , 用于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 用。 投资 者在
申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2.0%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6%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1.0% 
1000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2)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率为 0.5% 。 其 中, 须
依法扣 除所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项费用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移 动客户 端交易 )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购 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一 : 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2.0% 1.6% 1.0% 
净申购 金额 (C=A/ (1 +B ) ) 980.39 984,251.97 4,950,495.05 
前端申 购费 (D=A -C ) 19.61 15,748.03 49,504.95 
申购份 额 (E=C/1.200 ) 816.99 820,209.98 4,125,412.54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如 遇特 殊情况 ,可 以 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转 出申 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为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 定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办 理。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赎 回价 格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可 以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的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在 有能力 兑付 时,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应 当按 单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受 理赎 回申 请人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其 余赎 回申 请则 延期 办理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申 请的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两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十)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转 出 、 转入基 金的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 笔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限 额限 制。 (6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资 产组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 确 认;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申 请可 根据 投资 者事 先的选 择和 代销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 延或 撤销基 金转 换。 (7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 购状态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 应参照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效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受 该 基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 转 出基 金费 用 : 按 转 出基金 赎回 时应 收的 赎回 费收取 , 如该 部分 基金 采 用后端 收费 模 式购买 ,除 收取 赎回 费外 ,还需 收取 赎回 时应 收的 后端申 购费 。转 换金 额指 扣除赎 回费 与后 端 申购费 (若 有) 后的 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 费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高 ,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 费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 费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高 ,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费用 收取方式: 收取的申购费 用= 固定费 用-转换金额× 转 出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率× 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后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期将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购时 间 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 金的持 有时 间规 定如 下: (i )对于华 夏债券 (C 类 ) 、 华夏 现金增 利货币 、华夏 货币, 每当 有基金 新增 份额时, 均 调整持 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ii ) 对于 中 信稳 定双 利债 券、 华 夏希 望债 券 (C 类) 、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C 类) 、 华 夏安 康债券 (C 类) ,其 持有 时 间为本 次转 出委 托中 多笔 份额的 加权 平均 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 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 费 率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 该 日 甲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档 为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 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基 金乙 ,该 日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认 成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2% , 且 乙基 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 该 日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基金 乙。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 费 率 适 用 固 定 费 用 , 该 日 甲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档 为 1.2%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为 500 元,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后端收 费基 金乙 ,甲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适 用赎 回 费 率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2% , 且 乙基 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 该 日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 甲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 模 式)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金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8% ,该 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 购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0%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 适 用赎 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 购费率 为 1.2%, 且 乙基 金赎 回费率 为 0.5% ,该 日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则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 (1+T )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基金 乙。T 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申购 当日甲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 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金后 端申 购费 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前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 (1+H )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率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 乙 基金 适用 固定 申购 费 50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 购费率 为 1.0% ,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 (1+O )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1%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等业 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 赠 、遗 赠、 强 制执行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 他行为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其 他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3 、 “ 遗赠 ” 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立遗 嘱 将其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赠 给 法定 继 承人以 外 的 其他 人 。 4 、 “强 制执 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向登 记结 算机 构 提 供符 合要求 的 相 关资 料。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月内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五)登记结算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结算机构认 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 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 额被 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 决定 是否冻 结 。 (六)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尽量避 免基 金资 产损 失, 追求每 年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其 中债 券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公 司)债 (包 括可 转债 )等 。 (三) 投资 理念 正确判 断市 场走 势, 合理 配置股 票和 债券 等 投 资工 具的比 例, 准确 选择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股 票品种 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可 以在 尽量 避免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每年 较高 的绝 对 回报。 1 、回 报来 自于 对市 场的 正 确判断 证券市 场是 不断 波动 的, 收益必 然伴 随风 险。 积极 管理人 总是 试图 正确 判断 收益的 主要 来 源,有 效控 制损 失风 险。 国内外 投资 经验 证明 ,判 断股票 、债 券等 投资 工具 的市场 走势 并进 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合理配 置对 投资 收益 的贡 献最为 显著 。我 们相 信, 对经济 和市 场基 本面 进行 深入研 究, 能够 正 确判断 各市 场走 势, 从而 实现基 金较 高的 回报 。 2 、合 理配 置资 产类 别实 现 目标回 报 我国证 券市 场将 伴随 着我 国经济 的 高 速增 长而 不断 得到成 长, 股票 的收 益在 长期来 看高 于 储蓄存 款利 率。 但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属于 新兴 市场 ,还存 在一 些市 场发 展初 级阶段 不可 避免 的 结构性 问题 ,需 要在 发展 中逐步 完善 。在 其发 展、 完善过 程中 ,其 每一 次结 构性变 化都 有可 能 引起市 场的 大幅 波动 ,导 致股票 短期 亏损 的风 险较 大。相 反债 券的 收益 相对 稳定, 因此 合理 配 置股票 和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可以 尽量 避免 基金 资产 损失, 实现 每年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3 、精 心选 择价 值型 股票 品 种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能 够提高 投资 回报 在基金 确定 持有 的资 产类 别内, 重点 选择 价值 相对 低估、 有较 高升 值潜 力的 股票品 种和 债 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能 够实 现基金 的较 高回 报。 (四)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债 券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部分 投资 风格为 价值 型, 债券 部分 投资风 格为 高 信用等 级。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部分 重点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 金股票 资产 的 80% ;债 券 部分投 资于 国债 及信 用等 级为 BBB 级 或以 上( 或 者有高 信用 等级 机 构或相 当优 质资 产担 保) 的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包 括可 转债 )等 债券 。 (五)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判断 证券 市场走 势, 在遵 守有 关投 资限制 规定 的前 提下 ,合 理配置 基金 资 产在股 票、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 券、 现金 等各 类资产 间的 投资 比例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采 用 分析市 场价 值均 衡点 等定 量方法 ,辅 助判 断市 场趋 势的变 动。 (1 )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低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上涨 时 , 基 金将 采取 积 极的做 法 , 主 要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分享 股票市 场上 涨带 来的 收益 ,实现 较高 回报 。 (2) 预 期股 票市 场处 于震 荡运行 时, 基金 将采 取波 段操作 策略 。 在 市场 震荡、 调整过 程中 , 经常会 出现 整个 资产 类别 、部分 行业 或个 股投 资价 值被低 估的 短期 失衡 现象 ,如投 资者 因恐 慌 心理而 过度 抛售 导致 股票 价值被 低估 的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发 现、 确认 并利 用这些 市场 失衡 机 会,重 点选 择被 低 估 的资 产类别 、行 业、 个股 进行 投资, 以实 现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3 )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高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下跌 时 , 基 金将 采取 保 守的做 法 , 大 幅减少 股票 投资 比例 ,甚 至不再 持有 股票 ,而 主要 投资于 债券 市场 ,以 回避 股票市 场下 跌的 系 统性风 险, 避免 组合 损失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4) 在预 期利 率上 升、 债 券价格 将下 降时 , 组 合将 增加现 金持 有比 例, 并将 债券资 产主 要 投资于 短期 债券 和浮 息债 券;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 、 债 券 价格将 上升 时 , 组 合将 降 低现金 持有 比例 , 并将债 券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中长期 债券 ,以 实现 较高 的回报 。 此外, 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风险低 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债 券 回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收益 。基 金 管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 目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可 本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 则,为 取得 与承 担 风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主要 采取价 值型 投资 策略 。达 到以下 标准 的股 票, 将是 本基金 重点 关 注的对 象: (1) 总市 值达 到 20 亿元 及以上 、流 通市 值达 到 8 亿元及 以上 的股 票 。 (2)市 盈率(P/E )低 于 市场平均 水平, 尤其 是与 公司未来 的业务 发展 相比 ,市盈率 水平 偏低的 股票 ,具 体表 现为 经过成 长性 调整 后的 市盈 率(P/E )/G 偏 低。 大盘股票占股票市场 总值 的比重较高 ,能够更 好地 体现我国经济的高速 增长 ,投资于大盘 股票,可以更充分 地分享 中国经济成长的成 果。此 外大盘股票价格的 波动性 相对较小,可预 测 性相对较强,有利 于分析 判断,选择投资。 而经过 成长性调整后的市 盈率偏 低的股票具有更 高 的投资价值,我们 预期这 些股票能够取得较 高的绝 对收益,有利于基 金实现 取得较高绝对回 报 的投资 目标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 主要 通过对利率、利差等 因素 变化趋势的判断采用 久期 偏离策略、收 益率曲 线配 置策 略和 类属 配置策 略提 高债 券投 资收 益率。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 投资 于国债及投资级债券 。即 具有以下一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将是 本组合 债券 投资 重点 关注 的对象 : (1)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 (2) 到期 收益 率相 对类 似 信用质 量和 期限 债券 较高 的债券 。 (3) 风险 水平 合理 、有 较 好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 (4) 期限 结构 和收 益风 险 特征符 合对 市场 预期 的债 券 。 (5) 同等 条件 下信 用质 量 较好或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得 到改善 的债 券。 (六) 决策 和交 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 负责 制,投资总监是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执行 代表。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 资总 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 基金 的资产配置政策,审 批重 大单项投资决 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 是在 投 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资 产配置范围内,构建 和调 整投资组合, 并向交 易管 理部 下达 投资 指令。 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 执行 和一线监控。通过严 格的 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监 控功能,保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执 行。 (七) 投资 程序 1 、 资产 配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通 过 对政治、 经济、 政策、 市场 的综合 分析 , 判断今后一段时间 内证券 市场的基本走势, 决定基 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等资 产类别间的分配 比 例范围。如遇重大 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 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做出决 策。基 金经理在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围 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产 配置 。 2 、 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借 助内外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结合 自身 对证 券市 场 和上市 公司 的 分析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股 票和债 券品 种并 决定 买卖 时机。 本基 金组 合构 建注 重分散 化和 流动 性, 严格控 制个 股集 中度 ,以 便根据 市场 时机 灵活 调整 资产分 配比 例。 3 、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理 部同 时还 履行 一线 监控的 职 责 。 4 、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 经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结合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使用 适用 于股票 债券 混合 组合 的风 险分析 模型 ,基 于 统计分 析和 积极 判断 确定 模型参 数, 综合 考虑 组合 中股票 、债 券组 合的 持仓 比例和 拟持 仓时 间 确定投 资策 略的 年投 资收 益率风 险, 必要 时调 整组 合,使 年投 资收 益率 低于 零的概 率较 小。 5 、 风险 报告 与绩 效评 估 : 风险评 估小 组定 期和 不定 期对基 金进 行风 险和 绩效 评估 , 并 提供 相关报 告。 风险 报告 使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够 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险 水平 以及 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绩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 收益的 来源 及投 资 策略成 功与 否, 基金 经理 可以据 以检 讨投 资 策 略, 进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绝 对回报 标准 ,为 同期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基 金应 在以较 高的 概 率水平 超过 同期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的基 础上 , 争 取获得 较高 绝对 回报 。 其 中, “一 年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是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一年 期金 融机构 人民 币存款 基准 利 率。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基金 追求 每年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而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是普 通投 资者 用来 衡量每 年投 资 回报的 最基 础、 最常 用的 标准, 作为 本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具有 合理 性。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确定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 公告。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股 票基 金。 本基金 以绝 对 回报为 目标 ,预 期风 险较 低。 (十)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家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7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887,122,416.32 55.26 其中: 股票 2,887,122,416.32 55.2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34,156,239.39 35.11 其中: 债券 1,834,156,239.39 35.1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2,595,238.41 7.90 6 其他各 项资 产 90,515,437.20 1.73 7 合计 5,224,389,331.3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26,774,497.24 0.52 C 制造业 1,562,881,664.17 30.13 C0








食品 、饮 料 557,428,296.85 10.7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7,064,333.02 0.14 C2








木材 、家 具 2,526,675.84 0.05 C3








造纸 、印 刷 16,270,925.30 0.31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17,499,953.92 0.34 C5








电子 188,826,025.75 3.64 C6








金属 、非 金属 59,228,446.29 1.1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360,845,617.59 6.96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353,191,389.61 6.81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93,392,810.64 1.80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201,793,094.43 3.8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9,180,473.21 0.37 I 金融、 保险 业 440,530,762.05 8.49 J 房地产 业 454,089,738.92 8.75 K 社会服 务业 53,659,212.36 1.0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5,818,991.40 0.50 M 综合类 9,001,171.90 0.17 合计 2,887,122,416.32 55.66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7,796,839 391,174,521.22 7.54 2 601166 兴业银 行 14,543,380 242,729,012.20 4.68 3 000002 万科 A 23,073,876 233,507,625.12 4.50 4 600048 保利地 产 15,752,388 214,232,476.80 4.13 5 600016 民生银 行 18,708,935 147,052,229.10 2.84 6 600518 康美药 业 6,438,030 84,595,714.20 1.63 7 000651 格力电 器 3,072,589 78,351,019.50 1.51 8 000895 双汇发 展 1,317,851 76,303,572.90 1.47 9 600079 人福医 药 2,646,993 61,913,166.27 1.19 10 000625 长安汽 车 9,181,000 61,053,650.00 1.1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3,175,472.00 1.03 2 央行票 据 100,930,000.00 1.95 3 金融债 券 950,890,000.00 18.3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50,890,000.00 18.33 4 企业债 券 234,942,154.89 4.5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00,000.00 0.39 6 中期票 据 423,275,000.00 8.16 7 可转债 50,943,612.50 0.98 8 其他 - - 9 合计 1,834,156,239.39 35.3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80216 08 国开 16 1,550,000 160,084,000.00 3.09 2 110221 11 国开 21 1,600,000 158,512,000.00 3.06 3 120305 12 进出 05 1,300,000 130,052,000.00 2.51 4 1101032 11 央行 票据 32 1,000,000 100,930,000.00 1.95 5 100236 10 国开 36 1,000,000 100,000,000.00 1.9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未发 现本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707,295.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7,949,762.1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078,123.69 5 应收申 购款 780,255.4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515,437.2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3 国投转 债 38,679,369.30 0.75 2 110018 国电转 债 12,264,243.20 0.24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002 万科 A 233,507,625.12 4.50 筹划重 大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 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 低于所 列数 字。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8 月 14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39.20% 0.93% 0.96% 0.00% 38.24% 0.93%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3.61% 1.71% 3.25% 0.00% 110.36% 1.7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1.47% 1.34% 3.96% 0.00% -35.43% 1.34%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8.59% 1.13% 2.25% 0.00% 36.34% 1.1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38% 0.93% 2.30% 0.00% 2.08% 0.9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2.05% 0.82% 3.28% 0.00% -15.33% 0.8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4.11% 0.69% 1.72% 0.00% 2.39% 0.6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33% 0.65% 3.24% 0.00% 4.09% 0.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项 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上 述账户 与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估 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 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 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应 收 利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 第 (1 )- (6)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 为按本 项第 (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 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 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项 目 后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 收益每 年 至 少分 配 一次 , 但若成 立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年度分 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 4 个月 内完 成。 在已实 现收 益水 平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本 基金可 以进 行收 益分 配。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投 资 形式的 ,分 红资 金将 按 分 红权益 再投 资日 (具 体以 届时的 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现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 额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 过 户费、 手续 费、 券商 佣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 他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本条第(一) 款第1 项中第(3)至第(8)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并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 第 1 项约 定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中的 “( 六)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与 “ (七 )申 购份 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过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 同正文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编 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 关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 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 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 阅。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企 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公 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基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3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4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的 信 息不全 等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登记 结算机 构 、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金 并 不是代销机构的存 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代销 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代销 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 本金安 全。 3 、 本基 金与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基 金采 用相 同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理 念, 但在 投资 运作上完全独立。 由于两 只基金推出时的证 券市场 环境不同、建仓时 机不同 、资产规模不同 等 因素,因此华夏回 报证券 投资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预 示本基金的未来表 现。本 基金与华夏回报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 绩可 能存在 差异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 、 但 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九 条第 ( 三)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形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 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二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前提 下 , 制 订、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 理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赎 回费 及其 他经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费 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 对 基金代 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登记结 算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登 记结 算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 关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的相关 内容出 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 当 的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及 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5 、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召 集人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构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 金合同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 凭证 所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地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构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有 效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B 、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 审议。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人 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 效。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 通 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 监 票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持 人 当场公 布 计 票结 果。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会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十) 生 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生 效 后 2 日 内,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 阅。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清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的 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 行 。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二号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汇 兑换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卖 ;海 外分 支机构 经营 与当 地 法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行 当地 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4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 手库 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以上 方式 执行 交易 , 基 金经理 需报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收 益总 监 批准。 6 、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一 ) 、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 于本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在 基 金 托管 人 处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 专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 保 管库, 但要 与 非本基 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 分开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有关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 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 原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 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 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易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单订制 情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 或不定 期 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写 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电子 邮箱 、邮 寄地址 、 邮政编 码 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除 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开 放式基 金运 作情 况回 顾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 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登记结算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按 分 红权益 再投资日(具体以 届时的 分红公告为准) 的 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售机 构 ,采用定期定额 的方式 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 投资不受日常最低 申购金 额限制。 定期定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 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 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并开 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需遵 守转入 基金、转出基金有 关基金 申购赎回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的 投资者可获得一定 的费率 优惠, 具体业务规 则和办 理时间详见我公司 发布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及公司 网站 的公 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 蓄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 记卡 、招商银行储 蓄卡、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 活 期账 户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一本通 、广发银行 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平安 银行借记卡、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借记卡等银 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 开通 天天盈账户 、财付 通理财 账户 的个人投资者 , 以及 在华夏基金投资 理 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在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 , 与本公司达成 电子 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受本 公司有 关服务条款并办理 相关手 续后,即可办理 基 金账户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转换、 资料 变更、 分红方式变更、信 息查询 等各项业务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如预留电 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 网站 订制电子邮件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七)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 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 等 信息。 2 、人 工电话 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户查询”, 查询 基金账户情况、更改 个人 信息、订制个 性化服 务。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服”,进行 咨询 或留言。 周一至周五 的 在 线客服人工服 务时间为8:30~21 :00 , 周六至周 日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时 间为8 :30~17:00 (法定 节假日 除 外) 。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 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包括基金法 律文 件、基金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 音留 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 在线 客服、书 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2年9 月1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基金 电 子交易 优惠 费率 的公 告 。 (二)2012 年10 月26 日发 布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2年第3 季度 报 告 。 (三)2012 年11 月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青岛 分公 司的 公告 。 ( 四)2012 年11 月22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北京东四环投资 理财中心的公 告 。 ( 五)2012 年11 月30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中国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六)2012 年12 月28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 身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 明文 件 的 公告 。 ( 七 ) 2012年12 月3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公 告 。 ( 八)2013 年1月4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九)2013 年1 月21 日发 布 华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第4季 度报 告 。 ( 十 ) 2013年2 月1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国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十一 ) 2013 年2月25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财 付通 理财 账户 基金网 上交 易 的公告 。 (十二 ) 2013 年3月12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与 通联 支付 网络 服务 股份有 限公 司 合作开 通上 海银 行、 平安 银行、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卡 电子 交易 业务 的公 告 。 (十三 )2013 年3 月28 日发布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 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回 报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 年 三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