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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估值(160212)

国泰估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3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月 3日证监许可 [2009]1295号文核准募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0年 2月 10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于 2013年 2月 18日届满,基金管理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估值优先、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并获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通知 书》(深证上 〔 2013〕 61 号)的同 意 , 自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 次 日( 2013年 2月 19日) 起 ,本基金的估值优先、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将 估值优先份额 和 估值进取份额 转 换为 同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的份额,本基金的基金 名 称 变 更 为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简称 和 基金 代码不变 ,基金简称 仍为 “国泰估值”,基金 代码仍为 “ 160212”。 本基金 转换完成后 ,基金合同中 除仅适用 于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 条款外 , 继续适用 于 转换后 的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 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投资 者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 分 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 场 , 对认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 获得 基金投 资 收益 , 亦 承 担 基金投资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因 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 对 证券 价 格 产 生 影响而形 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基金投资人 连 续 大 量 赎回 基金 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 实 施过程 中 产 生的基金管理 风 险 ,本基金的 特 定 风险等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购 ( 或 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在 进 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及 的 与托 管 相 关的基金 信息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3年 2月 10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4季度报告 ,有关 财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2年 12月 31日。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 节


绪言 3 第 二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8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8 第 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22 第 六 节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 与 收益 分 配 原则 31 第 七 节


基金的募集 35 第 八 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 九 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6 第 十 节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38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投资 49 第 十 二节


基金的 业绩 57 第 十 三节


基金的 财 产 57 第 十 四节


基金资 产 估值 58 第 十 五节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62 第 十六 节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64 第 十七 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65 第 十八 节


封闭期届满 与 基金份额 转换 66 第 十九 节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66 第 二 十 节


风险 揭 示 71 第 二 十 一 节


基金合同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73 第 二 十 二节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75 第 二 十 三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89 第 二 十 四节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98 第 二 十 五节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100 第 二 十六 节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01 第 二 十七 节


备查 文 件 101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 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 者自 依 《基金合同》取 得 基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本合同的 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 补 充 ,基金合同中 除仅适用 于国 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条款不 再 适用 外 , 其 他 条款继续适用 于 转换后 的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中国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 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律法 规 中国 现 时 有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部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其 修订 与 解 释 《基金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元 中国 法 定 货币 人 民币元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 基金 或 本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估值优势可 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 转换 而来 招募说明书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即 用 于公 开 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相 关 服务 机 构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 与 收益 分 配 原则 、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 财 产 、基金资 产 的估值、基 金 收益 与 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封闭 期届满 与 基金份额 转换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险 揭 示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备查 文 件 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投资 者 选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金 认购或 申 购 申请的 要 约 邀 请文 件 ,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 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发 售 公 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 《 业务 规 则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上市公 告 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国泰估值 优先基金份额 和 国泰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 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银 行 监管 机 构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 授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及相 关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符 合《 销售办法 》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本基金 发 售 、申 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 记 业务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 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 及 基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个 人投资 者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 件 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 者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或 经 政 府 有关 部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和其 他 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 合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 境 外 的基金管理 机 构 、 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 构 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 日 募集期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不 超 过 3个 月的期限 基金 存 续 期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合 法存 续 的 不 定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 历 日 月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上 海 证券交易所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 交易日 开放 日 销售 机 构办 理本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交易 时 间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的 时 间 段 T日 申 购 、 赎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申请日 T+n日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认购 在 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者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 售 在 本基金募集期 内 , 销售 机 构 向投资 者 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 购 基金投资 者 根据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 续 ,向基金管理人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根据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 续 ,向基金管理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 卖 出 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 额 赎回 在 单 个 开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一日本基金 总 份 额的 10%时 的 情 形 场外 通 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 外 的 销售 机 构 进 行 基金份额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和场 所。 通 过 该 等场 所 办 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也 称 为场外认购 、 场外 申 购 、 场 外 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位 利 用 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 和 上 市交易 等 业务 的 场 所。 通 过 该 等场 所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也 称 为场内认购 、 场内 申 购 、 场内 赎回 日 常 交易 场外 申 购和 赎回 等场外 基金交易,以 及 场内 申 购和 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等场内 基金交易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上市交易 基金 存 续 期 间 投资 者通 过 场内 会 员单位 以集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 托 管 投资 者将其 持 有的同一基金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 一交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交易 账户 的 业务 系统 内转 托 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 席 位 或 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转 登 记 的 行为 跨 系统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间 进 行转 登 记 的 行为 基金份额 转换 在 封闭期 末 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 转换 规 则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在转换 日 自 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 LOF)份额 基金份额 转换 日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转换 日 为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封闭期 末 对应 日。 如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日 顺延到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 际 认购 份额 与 基金份额 发 售 面 值( 1.000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 元 )的 乘积 基金 账户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给 投资 者开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 式基金份额 情况 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各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交易所 引 起 的基金份额的 变 动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基金 转换 投资 者 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请 将其 所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某 一 开放 式基金( 转出 基金)的 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开放 式基金(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投资 者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 购 申请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 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证券投资 收益 、证券 持 有期 间 的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所 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基金 应 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NAV)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在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基 础 上, 采 用 “ 虚 拟 清算 ” 原则 , 即假 定 T日 为 本基金 在 封闭期 内 的 提 前 终止日,本基金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份额 收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算 得 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两 类 基金份额的估 算 价 值。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金份额 价 值的一 个 估 算 ,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 获得 的 实 际 价 值 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 通 过 基金资 产 及 收益 的 不 同分 配 安排 , 将 基金份额分 成 预 期 收益 与 风险不 同的 两 个类别 , 即 优先 类 基金份额(国泰优 先) 和 进取 类 基金份额(国泰进取) 国泰优先 本基金份额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规 则 所分离的优先 类 基金份额 国泰进取 本基金份额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规 则 所分离的进取 类 基金份额 国泰优先 约 定基准 收益 率 本基金 在 封闭期 为 每 份国泰优先所 设 定的 每 年 应获得 的 收益 率 ,国泰优先 约 定年基准 收益 率 为 单 利 5.7% 国泰优先 约 定 应得收益 国泰优先 在 封闭期的 应获得 的 约 定基准 收益和 可 能获得 超 额 收益 分 配 的 总 金额。 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 诺 或保 证封闭期满 时 国泰优先 持 有人的 该 等收益 , 即如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资 产出 现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 极端损失情况 下,国泰优先 仍 可 能面 临无 法 取 得约 定 应得收益 乃 至 投资本金 受 损 的 风险 国泰进取 应得 资 产 及 收益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先分 配 予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 金 及 约 定 应得收益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封闭期 或 基金封闭期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日 顺延到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基金资 产 估值 计算 评 估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 值,以 确 定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过程 货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银 行 定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 债 券 ; 期限 在 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 银 行 票据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 行认 可的 其 他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指 定 媒 体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 报 刊 (“ 指 定 报 刊 ”) 和 互联 网网 站 (“ 网 站 ”) 不 可 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立 日期 :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表 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 60% 意 大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 截 至 2013年 2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2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型封闭式 ),以 及 29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 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 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 由 国泰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 位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来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价 值经 典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上证 180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 长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6个 月 短 期理 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 金管理 货币 市 场 基金、国泰金泰 平衡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来 )、国泰 民 安 增 利 债 券型 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得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 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 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得 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 金管理人 成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并 于 3 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得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囊 括 了 公募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 事 会 成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 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结 算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 业务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公司 重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 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资本市 场 部 负 责 人、 战 略 部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委办 公 室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 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在 中 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综 合 风险 组 负 责 人。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 1993 年 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 执 行 官 ; 2003年 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席 /首 席 执 行 官 。 2011年 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务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险 学 会 高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 历 任 中国 保险 ( 欧洲 )控 股有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忠 利 保险 有限公司 英 国分公司、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 经理、中 意 财 产保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 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项目 经理,证券 部项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 天 津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息 中 心 主 任 、 信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 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法 规 处副处 长 、深圳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党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任 首 席 代表 。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至 今 历 任 党 委 副 书 记 、 党 委委 员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 关 法律 工 作 ,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1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 起在对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 院 执教 , 任 助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 成 员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中 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 大连 仲裁 委 仲裁 员 、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 律 师 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 师 。 1980 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 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县 长; 1985年 起 任 吉林省抚 松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县 长; 1989年 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年 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 市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 年 起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 行 副处 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 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南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 二 )监 事 会 成 员 :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 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1993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设 开 发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任 处 长;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 主 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进 入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先 后 任 资 产 处 置 部 负 责 人、 总 经理、资 产 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理、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企 业 管理 部 高级 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本公司监 事 会 主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 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公司 财务 部 首 席 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 任 本公司监 事 。 刘 顺 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务 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 富 勤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 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监 事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2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 于国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 平 安 保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公司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 公司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 任 国泰 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 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情况 见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情况 见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 业 部 财务 经理、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 海 分公司 财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 营 部 总 监、市 场 部 总 监 兼 客 户 服务 中 心 总 监、 委 托 投 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分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 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 理中 心 总 经理。 周 向 勇 , 硕士研究 生, 17年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先 后 任办 公 室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公司 工 作 , 任办 公 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运 营 组 负 责 人。 2011年 1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田昆 , 博 士研究 生,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渠 道 经理、 渠 道 主 管、上 海 分公司 副 总 经理、 北京 分公司 副 总 经理、 市 场 部 总 经理、 北京 分公司 及 零 售 业务 总 经理。 2012年 8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信息 中 心 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 起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 8月 起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3 (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现 任 基金经理 刘 夫 , 硕士研究 生, 18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4年 7月 至 1996年 8月 就 职 于人 民 银 行 深圳 外 汇 经 纪 中 心 , 任 外 汇 交易 员 ; 1996年 8月 至 1998年 5月 就 职 于中 创 证券公司, 任 股票交易经理 ; 1998年 5月 至 2000年 12月 就 职 于 平 安 保险 集 团 , 任 债 券交易 主 管 ; 2000 年 12月 至 2005年 4月 就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债 券 组 合经理 ; 2005年 4月 至 2008 年 4月 就 职 于 嘉 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固 定投资 收益 基金经理 ;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 4月 至 2010年 3月 任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兼 投资经理 ; 2008 年 6月 起 任 公司投资 副 总 监 ; 2011年 3月 至 2012年 8月 任 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12月 起 任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 8月 起 任 国泰金 龙 行 业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自 本基金 成立 至 2011年 2月 28日 由 余 荣 权 、 程 洲 担 任 基金经理, 自 2011年 3月 1日 至 2011年 4月 10日, 由程 洲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1年 4月 11日 至 2011年 12 月 23日, 由程 洲 、 周广 山 共 同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1年 12月 23日 至 2012年 8 月 5日 由 周广 山 、 刘 夫 共 同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2年 8月 6日 起 由 刘 夫 担 任 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公司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其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分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 场 体系 等 负 责 人 员 中 产 生。公司 总 经理可以 推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会 议 。公司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是 根据有关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 的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提 出 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周 向 勇 先生 : 副 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生 : 总 经理 助 理 黄焱 先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生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沙骎 先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生 : 投资 总 监 兼 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 固 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4 ( 六 )上 述 人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二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三 ) 对 所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 ( 四 )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收 益 ; ( 五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 七 )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十 ) 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 ( 十 一)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十 二 )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 职 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现 行 有效的 相 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 发 生。 ( 二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证券 法 》、《基金 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下 列 行为 发 生 : 1. 将其 固 有 财 产或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 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 ( 三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1.越 权 或 违 规经 营 ; 2.违反 《基金合同》 或 《 托 管 协议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5 3.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合 法 利 益 ; 4. 在 向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6.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7.违反 现 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 所 业务 规 则 , 利 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 市 场 秩序 ; 9. 贬 损 同 行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11. 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12. 在 公 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13. 其 他法律 、 行 政 法 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的 行为 。 六、基金经理承诺 (一) 依 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 ( 二 ) 不 利 用 职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三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四 ) 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进 行 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 作 中 面 临 的 风险 , 保 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规 和 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 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 并通 过相 应 的 具 体业务 控 制 流程来 严 格 实 施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遵 循 的 原则 (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所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程 和 业务环节 ; ( 2)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6 建 立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 4) 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在 同 等 地 位 上 ; ( 5)定 性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 2.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根据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了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 分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 确保 会 计 核 算 的 真实 、准 确 、 完整 , 并保 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了 一 整 套 完整 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离 和 空 间 分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信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全 制 度 和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 应 的 业务 控 制 流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程 ,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和 管理 风险 进 行 有效的 控 制 。 4.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 分 授权 ,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况 和 有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 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 性 。 ( 二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 要 素 1. 控 制 环境 公司经 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 有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 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等 方 面 。 ( 1)公司 建 立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委 员 会、 薪酬 委 员 会、 考 核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 督 ; ( 2) 在 组 织结 构方 面 ,公司 设 立 的分管 领 导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 公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 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 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 监 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之间 有明 确 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 3)公司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工 中 加 强 职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 成了 诚信 为 本 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 4)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 对 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 并对 公司 内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7 部 控 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况 和 有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 性质和 范 围 (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了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保 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的 独立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 时性 。 首 先,公司根据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有关会 计 制 度 和 准 则 , 制 定 了完 善 的公司 财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务 控 制 流程 ,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 真实 、 完整 、 准 确 地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况 和 公司 财务 状 况 。 其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 保 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 帐 、 独立 核 算 , 保 证基金资 产和 公司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性 。 公司 建 立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 确保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 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有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 监 督 。 (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为保 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独立性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离 制 度 ; 同 时实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墙 , 充 分 保 证 信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完整 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交易 业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的投资 决策职 能和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 能 , 实行 投资 总 监 和 基金 经理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进 行 集中交易,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 投资交易 实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交易、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 制操 作风险 ; 建 立了 科学 先进的投资 风险量 化 评 估 和 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 场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动 性风险等 ;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息 技术控 制 : 为保 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 了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完 善 的市 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以 保 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 对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遵 守 ,以 及 对 经 营 风险 的有效 控 制 ; 信息 披露 控 制 和 资 料 保全 制 度: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保 证 信息 披露 的 及 时 、准 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全 方 面 , 建 立了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全 备 份 系统 ,以 及 完整 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8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并保 证 稽 核的 独立性和 客观 性 。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实 施 公司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识 和 评 估, 制 定 了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 对 业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 行了 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了 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 流程 , 并在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业务 活 动 中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期 和不 定期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度 较 高 的 环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规、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确保 现 有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基 础 上,公司会根据新 业务 开 展 和 市 场变 化 情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 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4.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了 有效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报告流程 , 各 部门 对 于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过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况 须 及 时 向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了解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的监 察 中, 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 对 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国证监会。 ( 三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 基金管理人 保 证以上 披露 真实 、准 确 , 并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市 场变 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 代表 人 : 姜 建 清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9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349,018,545,827元 联 系 电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2年 12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共 有 员工 157人, 平 均 年 龄 30岁 , 95% 以上 员工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以上 学 历 或 高级 技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先 行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 托 管 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先进的 营 运系统 和 专 业 的 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供 安 全 、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市 场 形 象 和 影响 力 。 建 立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资 产 、 保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金、 安 心 账户 资金、 企 业 年金基金、 QFII资 产 、 QDII资 产 、股 权 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 管理 计 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 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券 化 、基金公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QDII专 户 资 产 、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同 时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可以 为 各类 客 户 提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务 。 截 至 2012年 12月,中国 工商银 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282只 , 其 中封闭式 5 只 , 开放 式 277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本 行 连 续 九 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人》、 香港 《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证券 时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等 境 内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5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得 奖 项 最 多 的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 内外 金 融 领域 的 持 续认 可 和 广 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成立 以 来 , 各 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开 的。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务 的同 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 准第 70号) 审 阅 后 , 2012年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效 性 报告 , 表 明 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性和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0 有效 性 的 全面认 可。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 先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审 阅已 经 成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段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务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行 业 监管规 则 , 强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运 作 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 , 保 证 托 管资 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效、 稳健 运 行 。 2、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 部 、 内 部审计 局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负 责 制 定 全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独立行 使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 风险 控 制措 施 。 3、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1)合 法 性 原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 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完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须 有 相 应 的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应 渗透 到 托 管 业务 的 全 过程 和 各个 操 作 环节 , 覆盖 所有的 部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 时能 准 确 及 时 地记 录 ; 按照 “ 内 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务 品 种 时 , 必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 章 制 度 。


( 4) 审 慎 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防 范 风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整 。


( 5)有效 性 原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据国 家 政策 、 法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 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 不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独立性 原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人 职 责 的管理 部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独立 , 适 当 分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门 必须 独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门 。 4、 内 部 风险 控 制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与 传 统业务 实行 严 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学 的 业务流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好 的 防 火墙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保 资 产独立 、 环境 独立 、人 员 独立 、 业务 制 度 和 管理 独立 、 网 络 独立 。


(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 作为 工 行 托 管 业务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门 及 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1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进 展 , 并 根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内 部 控 制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理 部门 改 进。


( 3)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互 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 为 本”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 誉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 过 进 行 定期、定向的 业务与职业 道 德 培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法 开 展 各 种 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 务 , 从 而 有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 用和 效 益 最大 化 目 的。


( 5) 内 部 风险 管理。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监 察 、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对 业务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 行风险 识 别 、 评 估,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 区 相 对独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和保 障 等 措 施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应 急 准 备 与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于 数 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四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全 有 能力在 发 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 小 时内 恢 复业务 。 5、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况


( 1)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 全面 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 控 思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完 善 组 织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有效。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 制 责任 落 实 到 具 体业务 部门 和 业务 岗 位 , 每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结 构 , 形 成不 同 部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 构 。


(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 流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包括: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 度 、 信息 披露 制 度 等 ,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程 , 形 成 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 作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重要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2 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和 有关基金 法 规的规定,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 投资 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基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 规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 正。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场外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 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 二 ) 场外代 销 机 构 1、 代 销 银 行 及 券 商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3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表 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 系 人 : 滕涛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表 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表 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表 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高 天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4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表 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8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9 北京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表 人 : 龙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0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表 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1 国泰 君 安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文 艺 路 233号 法 定 代表 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2 宏 源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 定 代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3 万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14 中 信 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5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5 海 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座 法 定 代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16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楼 法 定 代表 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17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18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表 人 : 潘 鑫 军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19 东 方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表 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0 东 吴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21 广 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6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 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楼 法 定 代表 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2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座 16-18层 法 定 代表 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23 民 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表 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4 上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表 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5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室 办 公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表 人 : 杨 宝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6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圳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代 广 场 ( 二 期) 北 座 法 定 代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27 中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7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28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 址 : 武汉 市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29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市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 二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宾 水 道 8号 法 定 代表 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0 渤 海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 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 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表 人 :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1 中 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 楼 法 定 代表 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2 国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3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8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34 兴 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5 齐 鲁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虹 联 系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6 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表 人 : 游 锦 辉 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37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表 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王旭 华 电话 : 0471-4972343 传 真 : 0471-4961259 38 恒 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表 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39 厦 门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 定 代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0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9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 三 十 一 层 法 定 代表 人 : 赵 文 安 联 系 人 : 王 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41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69-8698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表 人 : 李剑阁 联 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2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3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表 人 : 林 义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44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表 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5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6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 址 : 甘肃 省 兰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47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48 国 元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0 法 定 代表 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2、第 三 方销售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室 法 定 代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玉 山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 021-68596916 1 上 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700-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 定 代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 真 : 021— 58787698 2 上 海 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89-1289 网 址 : www.erichfund.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罗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楼 I、 J单 元 法 定 代表 人 : 薛峰 联 系 人 : 汤 素 娅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87 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 地 址 : 杭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号 法 定 代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 0571- 26698533 4 杭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 定 代表 : 其实 联 系 人 : 朱钰 电话 : 021-54509988-1071 传 真 : 021-64383798 5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 三 ) 场内 发 售 机 构 本基金 办 理 场内认购 业务 的 发 售 机 构 为 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 。 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且符 合 风险 控 制 要 求 的深交所会 员单位 可以 办 理 本基金的 场内 申 购 业务 ; 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的深交所会 员单位 可以 办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1 理本基金的 场内 赎回业务 , 具 体 名 单 可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 站 查 询 。 二、注册登记人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2、 23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2、 23层 法 定 代表 人 : 金 颖 传 真 : 010-58598907 1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电话 : 010-58598839 三、募集成立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律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人 : 黎 明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1 上 海 市 通力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中国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表 : 杨 绍 信 联 系 人 : 魏 佳 亮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有限公司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第六节


封闭期 基金份额的 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一、 封闭期 基金份额的 分离规则 本基金 在 封闭期 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初始 有效 认购 的基金 总 份额 按照 1:1的 比例 分离 成 预 期 收益 与 风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即 优先 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优先”) 和 进取 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进取”)。 根据本基金 初始 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分离规 则 ,国泰优先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初始 有效 认购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2 基金 总 份额中的份额 占 比 为 50%,国泰进取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初始 有效 认购 基金 总 份额中的 份额 占 比 为 50%, 且两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 合 并 运 作 。 在 本基金封闭期,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两 类 基金份额同 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 上市 和 交易,交易 代码不 同。 初始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 二 级 市 场 投资 者 可以 在 市 场内 单 独 交易国泰优 先 或者 国泰进取份额。 二、 封闭期末 国泰 优先 和国泰进 取 基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两 类 基金份额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在 封闭期 末 具 有 不 同的资 产 及 收益 分 配 安排 , 即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的 风险和收益特性不 同。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先分 配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 及 国泰优先 约 定 应得收 益 , 即 国泰优先 为 低 风险 且 预 期 收益 相 对 稳 定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 在 优先分 配 国泰优先基金 份额的本金 及 约 定 应得收益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予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即 国泰进取 为 高 风险 且 预 期 收益 相 对 较 高 的基金份额。 国泰优先 约 定 应得收益和 国泰进取 应得 资 产 及 收益 的分 配 规 则 如 下 : ( 1)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约 定年基准 收益 率 为 5.7%, 其对应收益 分 配 金额 采 用 单 利 计算 , 年基准 收益 率 及 收益 均 以基金份额的 认购面 值 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 ( 2) 在 封闭期 末 , 当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 超 过 1.6元 时 , 即 基金份额 总 收益 率超 过 60%, 则 再 次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超 出 1.6元 的 超 额 收益 部 分的 15%分 配 予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 ( 3)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先分 配 予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 及 国泰优先 约 定 应得收益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予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 ( 4) 在 封闭期 末 , 如 本基金 净 资 产等 于 或 低 于国泰优先份额的本金 及 国泰优先 约 定 应 得收益 的 总 额, 则 本基金 净 资 产全 部 分 配 予 国泰优先份额 后 , 仍 存 在 额 外 未 弥 补 的国泰优先 份额本金 及 国泰优先 约 定 应得收益 总 额的 差 额, 则 不 再 进 行 弥 补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 诺 或保 证封闭期满 时 国泰优先 持 有人的 约 定 应得收益 , 即如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资 产出 现 极端损失情况 下,国泰优先 仍 可 能面 临无 法 取 得约 定 应得收益 乃 至 投资本 金 受 损 的 风险 。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对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进 行收益 分 配 。 对 投资 者认购或 上 市交易 购 买 并 持 有 到 期的 每 一份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在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 , 按 照 《基金合同》所 约 定的资 产收益 分 配 规定分 别 计算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封闭期 末 净 值, 并 以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为 同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 LOF)的份额,以 在 基金 转换 运 作 方 式的同 时实 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资 产 及 收益 分 配 。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在 封闭期 内 及 封闭期届满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LOF)基金 后 , 均 依 据以下公式 计算 T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3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 T日闭市 后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 T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封闭期 内 , T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为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的份额 总 额 ; 封闭期届满 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 (LOF)基金 后 , T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为 该 LOF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在 T+1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四、国泰 优先 和国泰进 取在封闭期末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按照 上 述 本基金资 产 及 收益 分 配 规 则 , 在 封闭期 末 对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单 独 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并按 各 自 的基金份额 净 值进 行 资 产 分 配 及 份额 转换 。 假 设 NAV为 本基金 在 封闭期 截 止 当 日 T基金份额 净 值, NAVa为 封闭期 截 止 当 日 T国泰 优先基金份额 净 值, NAVb为 封闭期 截 止 当 日 T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净 值。国泰优先 约 定基准 年 收益 率 为 Ra为 单 利 5.7%。 封闭期 截 止 当 日 T的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公式 如 下 : ( 1) 当 NAV<0.586时 , 则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截 至 封闭期 末 当 日 T基金份额 净 值 : NAVa=NAV/0.5; NAVb=0; ( 2) 当 0.586≤ NAV≤ 1.600时 , 则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截 至 封闭期 末 当 日 T基金份额 净 值 :


NAVa= 1+3× Ra; NAVb=( NAV-0.5× NAVa) /0.5; ( 3) 当 NAV>1.600时 , 则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截 至 封闭期 末 当 日 T基金份额 净 值 : NAVa= 1+3× Ra+15%× ( NAV-1.600) /0.5; NAVb =( NAV-0.5× NAVa) /0.5; 在 封闭期 末 计算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份额 净 值 时 , 各 自保 留 小 数 点 后 8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9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计算误 差归 入 基金资 产 , 并 由 基金管理人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对 账 务 进 行 调 整 。 基金份额资 产 及 收益 分 配 举 例 : 假 设 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份额 100 份,基金份额 面 值 为 1.000 元 , 则 其自 动 获得 国泰优先 份额 50份 和 国泰进取份额 50份, 且两 类 份额 面 值 均 为 1.000 元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为 5.7%。 如 果 在 三 年封闭期 末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500 元 ,本基金份额 总 净 资 产为 100× 1.500=150.00 元 , 即 本基金基金份额 收益 率 为 50%, 则 国泰优先份额 和 国泰进取份额的 收益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4 分 配如 下 : ①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净 值 =1+3× 5.7%=1.171 元 ,份额 总 收益 率 为 17.10%; ②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净 值 =( 1.5-0.5× 1.171) /0.5=1.829 元 ,份额 总 收益 率 为 82.9%; ③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总 净 资 产 额 =50× 1.171=58.55 元 ④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总 净 资 产 额 =50× 1.829=91.45 元 如 果 在 三 年封闭期 末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2.500 元 , 即是 本基金基金份额 收益 率 为 150%,本基金份额 总 净 资 产为 100× 2.500=250.00 元 , 则 国泰优先份额 和 国泰进取份额的 收 益 分 配如 下 : ①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净 值 =1+3× 5.7%+15%× ( 2.500-1.600) /0.5=1.441 元 ,份额 总 收 益 率 为 44.1%; ②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净 值 =( 2.500-0.5× 1.441) /0.5=3.559元 ,份额 总 收益 率 为 255.9%; ③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总 净 资 产 额 =50× 1.441=72.05元 ④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总 净 资 产 额 =50× 3.559=177.95 元 五、国泰 优先 和国泰进 取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基 础 上, 采 用 “ 虚 拟 清算 ” 原则 计算 并 公 告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封闭期 间 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金份额 价 值的一 个 估 算 ,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 获得 的 实 际 价 值。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在 T+1日 内 与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一同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设 第 T日 为 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日, NAV为 本基金封闭期 内 第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 NAVa 为 封闭期 内 第 T日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 NAVb为 封闭期 内 第 T日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 国泰优先 约 定年 收益 率 Ra约 定 为 单 利 5.7%; 基金封闭期 内 每 年 天 数 设 定 为 Ty ( y=1,2,3。 T 1 、 T 2、、 T 3


可 能 均 为 365, 或其 中 之 一 为 366, 而 其 余 为 365), 则 封闭期 实 际总天 数为 Tt=T 1 + T 2 + T 3 天 ( Tt的值 等 于 365+365+365=1095或 365+365+366=1096)。 在 封 闭期 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 作 的 实 际情况 对用 于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计算 的 实 际 运 作 天 数 进 行 调 整 , 如 调 整 ,届 时 可 参 见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 封闭期 内 第 T日,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如 下 : ( 1) 当 NAV< 0.5× ( 1+3× Ra× T/Tt) 时 , 则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在 封闭期 内 第 T日 ( 0< T≤ Tt)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 NAVa=NAV/0.5; NAVb=0; ( 2) 当 0.5× ( 1+3× Ra× T/Tt) ≤ NAV≤ 1.600时 , 则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在 封闭期 内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5 第 T日( 0< T≤ Tt)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


NAVa= 1+3× Ra× T/Tt; NAVb=( NAV-0.5× NAVa) /0.5; ( 3) 当 NAV>1.600, 则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在 封闭期 内 第 T日( 0< T≤ Tt)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 NAVa= 1+3× Ra× T/Tt+15%× ( NAV-1.600) /0.5; NAVb =( NAV-0.5× NAVa) /0.5;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六、国泰 优先 和国泰进 取 基金份额 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 类 基金份额 将按约 定的 收益 的分 配 规 则 进 行 净 值 计算 , 并 以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为 同一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的份额, 并 办 理基金的申 购 、 赎回业务 。 有关基金份额 转换 及 申 购 、 赎回 规 则及 实 施 办法 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相 应 部 分。有关基 金份额 转换 及 申 购 、 赎回 开 始 时 间 见 本基金管理人 相 关公 告 。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09年 12月 3日证监许可 [2009]1295号文 批 准募集。 二、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间 (一)基金的 类别: 股票型基金 ( 二 )基金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放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封闭期 内不开放 申 购 、 赎回业务 。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 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三 )基金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期 ( 四 )基金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封闭期 为 三 年( 含 三 年),封闭期届满 后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 闭期于 2013年 2月 18日届满,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将 估值 优先份额 和 估值进取份额 转换为 同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的份额,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6 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名 称 变 更 为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三、基金份额的 认购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18日 起 向 社 会公 开 募集,于 2010年 2月 3日 结束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有限公司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 净 认购 金额 为 842,970,017.67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842,970,017.67 份,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期 间 产 生的 银 行 利息 共计 134,520.74 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134,520.74份, 已 分 别 计 入 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有。上 述 资金 总 额 已 于 2010年 2月 9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 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按照 每 份基金份额 面 值人 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 间含 本 息 共 募集 843,104,538.41份基金份额,有效 认购 户 数为 8,534户 。本基金募集 结束 后 ,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本基金 在 封闭期 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初始 有效 认购 的基金 总 份额 按照 1:1的 比例 分离 成 预 期 收益 与 风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即 优先 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优先”) 和 进取 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进取”)。 其 中,国泰优先的基金份额 为 421,553,139.14份,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 为 421,551,399.27份。 第 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 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于 2010年 2月 10日正式生 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第 九 节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本基金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本基金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两 类 基金份额同 时 申请上 市 与 交易。 在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份额分 别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 则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基金份额, 转换后 的基金份额 继续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与 交易。 二、 上市交易 的 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 地 点 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 内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上市 后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的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7 基金份额可 直 接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 管 业务 将 基金份额 转 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后 , 方 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 的 时间 本基金估值优先份额 和 估值进取份额于 2010年 3月 11日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 2013年 2月 19日 起 终止上市。 根据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 转换 规 则 ,估值优先份 额、估值进取份额以 2013年 2月 18日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照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 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转换为 同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的基金份额, 转 换后 的基金份额 继续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与 交易。 四、 上市交易 的 规则 本基金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需 遵 循 《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等 有关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本基金 在 封闭期 内 所分离的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两 类 基金份额上市 首 日的 开 盘 参 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 两 类 基金份额的 参 考 净 值 ; ( 二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份额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基 金份额 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 首 日的 开 盘 参 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 三 )本基金 实行价 格 涨跌幅 限 制 , 涨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 日 起实行 ; ( 四 )本基金 买入 申 报 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 倍 ; ( 五 )本基金申 报 价 格最 小 变 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 民币 ; ( 六 )本基金上市交易 遵 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及相 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 费 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办 理。 六、 上市交易 的行情 揭 示 本基金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 牌 交易,交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发 布 系统 揭 示 。 行 情发 布 系统 同 时 揭 示 基金 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七、 上市交易 的 停复牌 、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本基金的 停 复 牌 、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和 终止上市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 关规定 执 行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8 八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 的 规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 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基金 合同 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两 类 基金份额 将自 动 按转换 规 则 转换为 上 市 开放 式基金( LOF)份额, 并开放 申 购 与赎回业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上市交易、 场外 申 购 赎回 、 场内 申 购 赎回三 种 方 式, 实 现 基金份额的日 常 交易。申 购 、 赎回 规 则 具 体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的 场外 申购与赎 回 (一)申 购 与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基金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 二 )申 购 与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的申 购 、 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封闭期届满 并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之 日 起不 超 过 30天 开 始 办 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 始 办 理申 购 赎回 的 具 体 日期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公 告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 者应 当 在开放 日 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情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可 对开放 日 和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应在实 施 日 2日 前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三 )申 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 申 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 3、 当 日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 作 的 实 际情况 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实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四 )申 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必须 根据基金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程 序 ,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金 销售 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9 构提 出 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 者在 申 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回 的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T日规定 时 间 受 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或其 委 托 的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 交易的有效 性 进 行确认 ,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 者 可向 销售 机 构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赎回 的 成 交 情况 。 基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请的 受 理 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 成 功 , 而 仅代表 发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请。申 购 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公司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 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申 购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T日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基金 销售 机 构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 处 理。 ( 五 )申 购 与赎回 的 数 额限 制 1、投资 者 每 笔 申 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元 ( 含 申 购 费 )。 但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本基金 最低 申 购 金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定的,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2、本基金 不对 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 行 限 制 。 3、投资 者 可 将其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请 最低 份 数为 1,000.00份。本 基金 不 设 定投资 者 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低 份额 余 额, 但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交易 账户 最低 份额 余 额有 其 他 规定的,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4、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金额 和 赎回 的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生效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六 )申 购 费 用和 赎回 费 用 1、 场外 申 购 费 率 本基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1.5%, 且 随 申 购 金额的 增 加 而 递减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申 购 金额 (M,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 M< 100万 1.50


100万 ≤ M<500万 1.20


500万 ≤ M<1000万 0.80


M≥ 1000万 1000元 /每 笔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0 申 购 费 用 由 基金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市 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 2、 场外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的 赎回 费 率 统 一 为 0.5%。 赎回 费 用 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 担 。投资 者 可 将其 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时收 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 产 , 赎回 费 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25%。 3、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和收 费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 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 下根据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业 的投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交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 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 购 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 率 。 ( 七 )申 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申 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 费 用和 净 申 购 金额,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金额 -净 申 购 金额 申 购 份额 =净 申 购 金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例 4:某 投资 者 投资 10万 元 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16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申 购 份额 为 : 净 申 购 金额 = 100,000/ (1+1.5%)= 98,522.17元 申 购 费 用 = 100,000- 98,522.17= 1,477.83元 申 购 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4份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 计算 公式 : 赎回 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金额 ·赎回 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 金额 -赎回 费 用 例 5: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本基金 10万 份基金份额, 持 有 时 间 为 半 年, 假 设 赎回 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1.016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1 赎回 总 金额 = 100,000× 1.016= 101,600.00 赎回 费 用 = 100,000× 1.016× 0.5%= 508.00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4、申 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 的申 购 金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以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5、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登 记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含 该 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二、基金份额的 场 内 申购与赎 回 (一)申 购 与赎回 场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本基金 相 关 业务 公 告 )。 ( 二 )申 购 与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的申 购 、 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封闭期届满 并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之 日 起不 超 过 30 天 开 始 办 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 始 办 理申 购 赎回 的 具 体 日期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公 告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投资 者应 当 在开放 日 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 间 。 ( 三 )申 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2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 申 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申 购和 赎回 申 报 单位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为 准 ; 3、 当 日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 当 日交易 结束 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交易 时 间 结束 后 不得 撤 销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 作 的 实 际情况 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实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四 )申 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需 遵 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 申 购 赎回相 关 业务 规 则 ,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投资 者在 申 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 业务 办 理 单位 规定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 其 账户 内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回 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T日规定 时 间 受 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或其 委 托 的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 交易的有效 性 进 行确认 ,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 者 可向 办 理 场内 申 购 、 赎回业务 的 机 构 或 根据 该 等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赎回 的 成 交 情况 。 基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请的 受 理 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 成 功 , 而 仅代表 发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请。申 购 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公司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 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申 购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T日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基金 销售 机 构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 处 理。 ( 五 )申 购 与赎回 的 数 额限 制 1、投资 者 每 笔 申 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元 ( 含 申 购 费 )。 但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本基金 最低 申 购 金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定的,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2、本基金 不对 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 行 限 制 。 3、投资 者 可 将其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请 最低 份 数为 1,000.00份。本 基金 不 设 定投资 者 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低 份额 余 额, 但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交易 账户 最低 份额 余 额有 其 他 规定的,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3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金额 和 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生效 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 六 )申 购 费 用和 赎回 费 用 1、 场内 申 购 费 率 本基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1.5%, 且 随 申 购 金额的 增 加 而 递减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申 购 金额 (M,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 M< 100万 1.50


100万 ≤ M<500万 1.20


500万 ≤ M<1000万 0.80


M≥ 1000万 1000元 /每 笔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用 由 基金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市 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 2、 场内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的 赎回 费 率 统 一 为 0.5%。 赎回 费 用 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 担 。投资 者 可 将其 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时收 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 产 , 赎回 费 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25%。 3、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和收 费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 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 下根据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业 的投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交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 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 购 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 率 。 ( 七 )申 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4 2、申 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数 位 , 整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的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 者 资 金 账户 。 3、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4、本基金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申 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 费 用和 净 申 购 金额,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金额 -净 申 购 金额 申 购 份额 =净 申 购 金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例 6: 某 投资 者通 过 场内 投资 1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 对应 的申 购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25元 , 则 其 申 购 费 用 、可 得 到 的申 购 份额 及 返 还 的资金 余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额 = 10,000/( 1+ 1.5%) = 9,852.22元


申 购 费 用 = 10,000- 9,852.21= 147.78元


申 购 份额 = 9,852.21/1.025= 9,611.92份


因 场内 申 购 份额 保 留 至 整数 份, 故 投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额 为 9,611份, 整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申 购 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 还 给 投资 者 。 具 体 计算 公式 为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额 =9,611× 1.025=9,851.28元


退 款 金额 = 10,000- 9,851.28- 147.78= 0.94元


即 :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从 场内 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25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金份额 9,611份, 退 款 0.94元 。 5、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 计算 公式 : 赎回 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金额 ·赎回 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 金额 -赎回 费 用 例 7: 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本基金 10万 份基金份额, 持 有 时 间 为 半 年,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1.016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 总 金额 = 100,000× 1.016= 101,600.00 赎回 费 用 = 100,000× 1.016× 0.5%= 508.00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元 (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本基金 场内 申 购和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5 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 理。


( 九 ) 办 理本基金份额 场内 申 购 、 赎回业务 应 遵 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关 业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内 申 购 、 赎回业务 规 则 有新的规定 ,将按 新规定 执 行 。 三、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 或 拒绝 基金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证券交易 场 所 在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算 ; ( 3)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 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 ( 4)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 ( 5)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可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 6)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 购 的,申 购款 项 将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 ( 1) 到 ( 5)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四、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因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2)证券交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 3) 因 市 场 剧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 现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上 开放 日 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 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 赎回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 ( 5)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拒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立 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照 发 生的 情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法 在后续开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6 同 时 , 在出 现 上 述 第( 3)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可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停 赎回 公 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 的 办 理, 并 依 照 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 告 。 五、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一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时 , 即 认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延 赎回 。 (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的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一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一 个 开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定 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部 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 内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 站 或代 销 机 构 的 网点 刊 登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同 时 以 邮寄 、 传 真或 本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通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并 说明有关 处 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个 开放 日以上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7 六、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七、基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未来 在 各 项 技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况 下,投资 者 可以 依 照 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选择 在 本基金 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进 行 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的 数 额限 制 、 转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定可以 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 另 行 规定 并 公 告 。 八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系统 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 登 记 ( 1)本基金的份额 采 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则 。 场外认购或 申 购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场内认购 、申 购或 上市交易 买入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证券 账户 下。 ( 2)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 既 可以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 可 以 直 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 但在 本基金封闭期 内 , 不 可申请 场内 赎回 。 ( 3)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 既 可以 直 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但在 本基金封闭期 内 , 不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 可以 在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 管 后 , 通 过 跨 系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 内转 托 管 ( 1) 系统 内转 托 管 是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 席位 或 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转 登 记 的 行为 。 ( 2)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赎回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时 ,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不能通 存 通 兑 时 的,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 管。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8 ( 3)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上市交易的会 员 单位 ( 席位 ) 时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 管。 3、 跨 系统 转 托 管 ( 1) 跨 系统 转 托 管 是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之间 进 行转 登 记 的 行为 。 ( 2)本基金 跨 系统 转 托 管的 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 关规定 办 理。 九 、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投资 者 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 定。 十、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回 等 基金交易 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 从某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承 、 捐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 。 其 中,“ 继 承 ”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 ”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司 法 强制 执 行 ” 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供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受 理上 述 情况 下的 非 交易 过 户 , 其 他销售 机 构 不得 办 理 该 项 业务 。 十一、基金的 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按照 我 国 法律法 规、监管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的 要 求 来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先 行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份额 仍 然参 与 收益 分 配 。 十二、本基金份额的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冻结 与 解冻 ,依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 并按照 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机构的 规定办 理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9 第十一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坚 持 价 值投资的理 念 , 力 争 在 有效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若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其 中,封闭期 内 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100%,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 0%-40%。 封闭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 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 其 中,本基金 在 封闭期 后保 留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当法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变 更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比例 进 行适 当 调 整 。 三、 投资 理 念 坚 持 价 值投资理 念 和 估值优势 原则 ,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与 “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的分 析 方 法 , 精 选 具 有 竞 争 力 及 估值优势的优 质 公司, 通 过 科学 的 组 合管理, 实 现 投资 目 标 。 四、 投资策略 (一)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运 行 状 况 、国 家 财政 和 货币 政策 、国 家 产 业 政策 以 及 资本市 场 资金 环境 , 重 点 考 察 市 场 估值 水 平 , 使 用 联 邦 ( FED) 模 型 和风险收益 规 划 模 型, 确 定 大类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1. 联 邦 模 型( Fed model) 本基金 使 用 联 邦 模 型分 析 市 场 PE与 国 债 收益 率 之间 的关 系 , 判断 我 国股票市 场和 债 券 市 场 的估值 水 平 是 否 高 估 或 低 估, 为 配 置 债 券 和 股票的 比例 提供 了 客观 的 标 准。本基金 在 该 资 产 配 置 模 型中 使 用 7年国 债到 期 收益 率 与 剔 除 PE为 负 和 大 于 100的 个 股的 平 均 市 盈 率 倒 数 之 差 来 判断 债 券市 场 与 股票市 场 的 相 对 投资 价 值。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0 2. 风险收益 规 划 模 型 利 用 联 邦 模 型的 结 果 ,同 时 结 合 对 宏 观 经 济运 行 状 况 、国 家 财政 和 货币 政策 、国 家 产 业 政策 以 及 资本市 场 资金 环境 、证券市 场 走 势的分 析 , 预 测 未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固 定 收益 市 场 、股 票市 场 的 风险 与 收益 水 平 , 结 合基金合同的资 产 配 置 范 围 , 借 助 风险收益 规 划 模 型, 得 到 一 定 阶 段 股票、 债 券 和 现 金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 ( 二 ) 行 业 配 置 本基金的 行 业 配 置 主 要 利 用 ROIC的 持 续性 以 及 周 期 性 规 律 , 来 优 化 配 置 相 应 的 行 业 。 ROIC,投资资本 回报 率 , 是 评 估资本投 入 回报 有效 性 的 常 用 指 标 。 该 指 标 主 要 用 于 衡 量 企 业 运 用 所有 债 权 人 和 股 东 投 入 为 企 业 获得 现 金 盈利 的 能力 , 也用 来 衡 量 企 业 创 造 价 值的 能力 。 在 宏 观 经 济 处 于 周 期 底 部 阶 段 时 , 应 选择 ROIC低 于 其 长 期 平 均 水 平 较 多 的的 行 业 进 行 超 配 ,分 享 经 济复 苏 时行 业盈利 能力 恢 复 所 带 来 的 收益 ; 在 宏 观 经 济 处 于 周 期 顶 部 阶 段 时 , 应 选择 低 配 ROIC明 显 高 于 其 长 期 平 均 水 平 的 行 业 ,规 避 经 济回 落 时行 业盈利 快速 下 滑 的 风 险 。 ( 三 ) 个 股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的 个 股 选择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的 策 略 。 通 过 对 企 业 的基本 面和 市 场 竞 争 格 局 进 行 分 析 , 重 点 考 察 具 有 竞 争 力和 估值优势上市公司股票, 在实 施 严 格 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的基 础 上, 获 取 持 续 稳 定的经 风险 调 整后 的合理 回报 。 第一 步 , 利 用 “ 企 业 竞 争 力 模 型”, 对 上市公司的资 源 基 础竞 争 力 、经 营 过程 竞 争 力 、 业绩 表 现 竞 争 力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 筛 选 具 有 竞 争 力 的优 质 上市公司, 构 成 具 有 竞 争 力 优势的股 票 池 。 企 业 竞 争 力 模 型的 主 要指 标 体系: 1. 资 源 基 础 指 标 : 包括 企 业 总 资 产 、 净 资 产 、人 力 资 源 数量和质量等 指 标 ; 2. 经 营 过程 指 标 : 包括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存货 周 转 率 、 成 本 控 制 水 平 等 体现 经 营 管理 水 平 的 技术 指 标 ; 3. 业绩 表 现 指 标 : 包括利 润 总 额、 净利 润 率 、市 场 份额、 净 资 产收益 率 等 财务 指 标 。 本基金 采 用 主 观 赋 权法 , 对 上 述指 标 进 行 加 权 , 得出 上市公司 竞 争 力 综 合 排 名 。 第 二 步 , 通 过相 对价 值 评 估, 选择 价 值 被 低 估上市公司, 形 成 优 化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在 企 业 竞 争 力 股票 池 范 围 内 ,本基金 利 用 相 对价 值 评 估, 形 成 可投资的股票 组 合。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主 要 运 用 国 际 化 视 野 , 采 用 专 业 的估值 模 型,合理 使 用 估值 指 标 , 选择 其 中 价 值 被 低 估的公司。 具 体 采 用 的 方法 包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自 由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市 盈 率 法 、市 净 率 法 、 PEG、 EV/EBITDA等 方法 。 第 三 步 , 实 地 调 研 。公司投资 研究 团 队 将实 地 调 研 上市公司,深 入 了解其 管理 团 队 能 力 、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 重 大 投资 项目 进 展 以 及财务 数 据 真实性等 。 第 四 步 , 构 建 投资 组 合。本基金 将在 案 头 分 析 和实 地 调 研 的基 础 上 构 建 投资 组 合。 在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 构 建 投资 组 合 过程 中,本基金 还 将 注 重 投资 对 象 的交易 活 跃 程度 ,以 保 证 整 体组 合 具 有 良好 的 流动 性 。 ( 四 ) 债 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 长 期 利 率 趋 势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中 短 期的经 济 周 期、 宏 观 政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债 券 置 换和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 管理。 ( 五 ) 权 证投资 策 略 对 权 证的投资 建 立在对 标 的证券 和 组 合 收益 进 行 分 析 的基 础 之 上, 主 要 用 于 锁 定 收益和 控 制 风险 。 1. 考虑 标 的股票合理 价 值、 标 的股票 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方 式、股 价 历 史 与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险收益 率 等 要 素 ,估 计权 证合理 价 值 ; 2. 计算权 证合理 价 值 与 其 市 场价 格 间 的 差幅 以 及 权 证合理 价 值 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感 性 , 为 权 证的 具 体 操 作 提供 依 据。 ( 六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对 各 档 次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利 率 敏感 度 进 行 综 合分 析 。 在 给 定 提 前 还 款 率 下,分 析 各 档 次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收益 率 和 加 权 平 均 期限的 变 化 情况 。 五、 投资决策 依据 和程序 (一)投资 依 据 1. 有关 法律 、 法 规、基金合同 等 的 相 关规定 ;


2. 经 济运 行 态 势 和 证券市 场 走 势。


( 二 )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投资 计 划 与 投资 原则 ; 确 定基金的投资 策 略 和在不 同 阶 段 的 重 大 资 产 配 置比例 , 包括大类 资 产 配 置比例 (股票、 转 债 及 其 他 债 券)以 及各类 属 资 产内 部 行 业 比例 等 ; 审 批 基金经理 提 出 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和 重 大 单 项 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的 决策 , 负 责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调 整和 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 ( 三 )投资 程 序 1. 金 融 工 程 部 运 用风险 监 测 模 型以 及各 种 风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公司 内外 研究 报告 ,对 市 场 预 期 风险和 投资 组 合 风险 进 行风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 依 此 提 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2.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依 据金 融 工 程 部 、 研究 开 发 部 等 部门提供 的 研究 报告 ,定期 召 开或 遇 重 大 事项 时 召 开 投资 决策 会 议 , 决策相 关 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的 决 议 ,进 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 决策 。 3. 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决 议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研究 开 发 部 研究 报告 等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 为 依 据 建 立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4. 交易管理 部 根据基金经理下 达 的交易 指 令 制 定交易 策 略 , 完成 具 体 证券 品 种 的交易。 5.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部门 根据市 场变 化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 基金进 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 并 提供 相 关 绩 效 评 估 报告 。 稽 核监 察 部 对 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实时风险 控 制 。 6. 基金经理 结 合 个 券的基本 面 情况 、 流动 性 状 况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况 、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稽 核监 察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报告 和对 各 种 风险 的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资 组 合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 7. 本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有 权 根据市 场 环境 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六、 投资 限制 (一)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1、 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 但 国 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 券 ; 6、 买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8、 当 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为 。 如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 ( 二 )投资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限 制 :


a、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b、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共 同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d、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同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遵 从 其 规定 ; e、封闭期 后 现 金 或 到 期日 不 超 过 1年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f、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级 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g、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i、本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所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不得 超 过 拟发 行 股票公司本 次 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j、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k、 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规定的 其 它 投资限 制 。 《基金 法 》 或其 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由 于证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司合 并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七、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 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 × 80%+中证 全 债 指 数收益 率 × 20% 选择该 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 基于以下 因素: (1) 沪 深 300指 数 编 制 合理、 透 明,有一定市 场 覆盖 率 , 并 且 不 易 被 操纵 ;


(2) 沪 深 300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一定的 历 史 ,有 较 高 的 知名 度 和 市 场 影响 力 ; (3) 沪 深 300指 数 是 上 海 证券交易所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共 同 推 出 的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第一 个 统 一 指 数 ; (4) 中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证 指 数 公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和 沪 深交易所 债 券 市 场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由 银 行 间 市 场和 沪 深交易所市 场 的国 债 、金 融 债 券 及 企 业 债 券 组 成 , 为 债 券投资 者 提供 投资分 析 工 具 和 业绩 评 价 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比例 , 选 用 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能 够 真实 、 客观 地 反 映 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 或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股票 指 数时 ,本基金可以 在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 八 、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 基金资 产整 体运 作 来 看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基金资 产整 体 的 预 期 收益和 预 期 风险 均 较 高 ,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高 风险品 种 ,理 论 上 其风险收益 水 平高 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和 货币 市 场 基金。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 类 基金份额 来 看 , 由 于基金 收益 分 配 的 安排 ,国泰优先 份额 将表 现 出 低 风险 、 收益 相 对 稳 定的 特 征 ; 国泰进取份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险 、 收益 相 对 较 高 的 特 征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 求 对 上市公司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 4、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 十、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 时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政策 的规定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基金 投资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年 1月 16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 复 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 载 数 据 截 止 2012年 12月 31日,本 报告 所 列 财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一)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493,004,215.07 63.14 其 中 : 股票 493,004,215.07 63.14 2 固 定 收益 投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00,000,000.00 12.8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86,752,249.10 23.92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993,298.19 0.13 7 合 计 780,749,762.36 100.00 ( 二 ) 报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 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16,847,118.22 2.60 C 制 造 业 210,252,799.36 32.42 C0








食 品 、 饮 料 21,726,643.20 3.35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25,943,404.48 4.00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36,670,626.65 5.65 C5








电子 22,555,915.50 3.48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34,347,199.38 5.30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69,009,010.15 10.64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 业 54,042,046.64 8.33 E 建 筑 业 49,914,601.96 7.70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55,951,425.76 8.63 G 信息 技术 业 - -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50,441,152.02 7.78 I 金 融 、 保险 业 - - J 房 地 产 业 - - K 社 会 服务业 55,555,071.11 8.57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 合 计 493,004,215.07 76.01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1333 广 深 铁 路 10,075,227 29,419,662.84 4.54 2 601006 大 秦铁 路 3,924,817 26,531,762.92 4.09 3 002029 七 匹 狼 1,374,121 25,943,404.48 4.00 4 300197 铁 汉 生 态 736,293 24,150,410.40 3.72 5 002226 江 南 化 工 1,939,469 23,603,337.73 3.64 6 601117 中国 化 学 2,861,254 23,576,732.96 3.63 7 600060 海 信 电 器 2,231,050 22,555,915.50 3.48 8 002277 友阿 股份 2,467,623 22,307,311.92 3.44 9 002567 唐 人 神 1,697,394 21,726,643.20 3.35 10 600011 华 能 国 际 2,776,452 19,823,867.28 3.06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 基金合同规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况 。 3、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单位 : 人 民币元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 证金 956,828.55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息 36,469.64 5 应收 申 购款 - 6 其 他 应收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993,298.19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 通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不 存 在 流 通受 限 情况 。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截 止日 为 2012年 12月 31日, 并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本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份额 净 值 增长 率 ① 份额 净 值 增长 率 标 准 差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标 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 2月 10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14.00% 1.05% -0.21% 1.28% 14.21% -0.23% 2011年 度 -24.91% 1.12% -19.39% 1.04% -5.52% 0.08% 2012年 度 -10.16% 1.06% 7.08% 1.02% -17.24% 0.04% 自 2010年 2月 10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23.10% 1.09% -13.85% 1.11% -9.25% -0.02% 第十三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银 行 存 款 及 其应 计 利息 ; 2、 结 算备 付 金 及 其应 计 利息 ; 3、根据有关规定 缴 纳 的 保 证金 及 其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 购款 ; 6、股票投资 及 其 估值 调 整 ; 7、 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 利息 ; 8、 权 证投资 及 其 估值 调 整 ; 9、 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值 调 整 ; 10、 其 他 资 产等 。 二、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 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立 资金 结 算 账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运 用或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收益 , 归 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和 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 有的 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 其 债 权 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 不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四节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的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9 基金资 产 估值的 目 的 是 客观 、准 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确 定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而 计算 出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是计算 基金申 购 与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 相 关的证券交易 场 所的正 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和 负债 。 四、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值 由 基金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 加 盖 业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在 基金管理人 传 真 的书 面 估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 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 式进 行 估值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 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以 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0 按成 本估值。 ( 二 ) 处 于 未 上市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以 最 近 一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市的股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三 )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认 日止,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估值。 收 盘 价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值 为 零 。 ( 四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五 )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市 场 交易的, 按 债 券所 处 的市 场 分 别 估值。 ( 六 ) 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七 ) 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值 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发 生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 由 其承 担 的 责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 当事 人 按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一)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或代 理 销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 原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1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照 下 述 规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 ( 二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负 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 责 ,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责任方 追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 政 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三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2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七、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一) 与 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 ( 二 ) 因 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 时 ; ( 三 ) 法律法 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认 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 。 八 、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项 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处 理 ; ( 二 ) 由 于证券交易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第十五节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 在 封闭期 内 及 封闭期届满 时 , 收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3 1、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 单 独对 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进 行收益 分 配 ; 2、 在 封闭期届满, 按照 《基金合同》第 三 部 分关于封闭期 末 收益 分 配 规 则与 封闭期 末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 约 定, 单 独 计算 出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份额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 并转换为 上 市 开放 式基金( LOF)份额,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 通 过赎回 基金份额 实 现 应得收益 ; 3、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二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并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收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1、 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益 分 配 次数 最 多 为 4次 , 每 次收 益 分 配 比例 不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可 不 进 行收 益 分 配 ; 2、 场外认购 /申 购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 者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为 基金份额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 3、 场内认购 /申 购和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 式 只 能为 现 金分 红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不能 选择 其 他 的分 红 方 式,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关 事项 遵 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规定 ; 4、基金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份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 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 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 面 值 ; 5、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日)的 时 间 不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6、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 配权 ; 7、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日 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 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 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4 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第十六节


基金 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 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六 )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 用 ; ( 七 )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 八 ) 按照 国 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 产 总 值中 扣 除 。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期 顺延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的年 费 率 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延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5 上 述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7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一)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 二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 ( 三 )《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费 用 ; ( 四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根据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 销售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金 销售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金 销售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涉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 规 执 行 。 第十七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一)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 二 )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 三 )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 四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关会 计 制 度 ; ( 五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 六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关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6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 进 行 审计 。 ( 二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 三 )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第十 八 节


封闭期 届满 与 基金份额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 年 后 ,满 足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自 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本基金 在 封闭期届满 后 , 按照 《基金合同》 在 封闭期 内 的 收益 分 配 约 定分 别 对 国泰优先 份额 和 国泰进取份额 计算 封闭期 末 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以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照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为 同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份额 后 ,基金份额 仍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于 2013年 2月 18日届满,基金管理人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并获得 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 通知 书》(深证上 〔 2013〕 61 号)的同 意 , 自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 次 日( 2013 年 2月 19日) 起 ,本基金的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将 估值优先份额 和 估值进取份额 转 换为 同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的份额,本基金的基金 名 称 变 更 为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第十 九 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7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金投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不得 有 下列 行 为 : (一)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 二 ) 对 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 ( 三 )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 担 损失 ; ( 四 )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 ( 五 )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荐 性 的文 字 ; ( 六 )中国证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 。 两 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 拉伯 数 字 ; 除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币元 。 五、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大 限 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 揭 示 、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2、《基金合同》 是 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资 者 重 大利 益 的 事项 的 法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8 律 文 件 。 3、基金 托 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 产保 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 二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 ( 四 )上市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 准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上市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五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1、 在 本基金封闭期 间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两 类 份额 开 始 上市交易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参 考 净 值 ; 在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 销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在 每 个 交易日的 次 日 披露 基金份额 净 值、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 两 类 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两 类 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基金 托 管人 对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的 参 考 净 值、封闭期届满 时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折 算 及相 关 披露 内容 进 行 复 核。 2、 在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并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 交易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9 ( 六 )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关申 购 、 赎回 费 率 ,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前 述 信息 资 料 。 ( 七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个 工 作 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前款 所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 内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0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方 式 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基金 销售 机 构 ; 20、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 购 、 赎回 ; 22、本基金申 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事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者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 并自 生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信息 。 六、 信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1 格 式准 则 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按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基金 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者 盖 章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根 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披 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 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容应 当 一 致 。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将 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第二十节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市 场 , 而各 种 证券的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资 者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 收益 的 不确 定 性 。市 场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 、 行 业政策 、 地区 发 展 政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价 格 波 动而 产 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 行 的 周 期 性变 化 ,证券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市 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上市公司经 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 、 市 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 不 善 ,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不能完全 规 避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2 5、 信 用风险 。 主 要是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风险 ,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 不 抵 债 ,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 部 分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现 在 企 业 债 中。 6、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现 金可 能 因 为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7、 再 投资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 证券 利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 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前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 证券所 得 的 利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获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8、 波 动 性风险 。 波 动 性风险 主 要存 在 于可 转 债 的投资中, 具 体 表 现 为 可 转 债 的 价 格 受 到 其 相 对应 股票 价 格 波 动 的 影响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 用风险 与 转 股 风险 。 转 股 风险 指 相 对应 股票 价 格 跌 破 转 股 价 , 不能获得转 股 收益 , 从 而 无 法 弥 补当 初 付 出 的 转 股期 权 价 值。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形 势、证券 价 格 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 管理 技术 等 因素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证券可 能 会 因 为 各 种 原因 使 交易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入 成 本 或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出 现 部 分 品 种 的交投 不 活 跃 、 成 交 量不 足 的 情 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额 较 大 ,可 能 因流动 性风险 的 存 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 出 现 波 动 。本基金 产品 设 计 时充 分 考虑了 基金 流动 性 问 题 。 针 对 巨 额申 购和 赎回 设 定限 制 条款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适 当 加 大 期限 短 、 流动 性 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 通 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大 限 度 地 减 低 本基金的 流动 性风险 。 四、 其他风险 除 以上 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1、 因 技术 因素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统 可 能 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 不 可 抗 原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 因 人 为 因素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 及因 内 幕 交易、 欺诈 等行为产 生的 违 规 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公司 主 要 业务 人 员 的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离 职 等 可 能 会 在 一定 程度 上 影响 工 作 的 连 续性 , 并 可 能对 基金 运 作产 生 影响 ; 4、 因 为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5、 因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不 可 抗 力 因素 导 致 的 风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3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五、本基金的 特 定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券市 场 波 动而 波 动 ,投资 者 根据所 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享 受 基金 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 的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投资本基金所 面 临 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 市 场风险 、 信 用风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以 及因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 对 证券市 场价 格 产 生 影响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 实 施过程 中 产 生的 积极 管 理 风险等 。 在 本基金 三 年封闭期 内 的 具 体 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两 类 份额国泰优 先 和 国泰进取 还 可 能面 临 因 特 定的 结 构 性收益 分 配 所 形 成 的投资 风险 。


从 基金份额资 产整 体运 作 来 看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产品 ,,基金资 产整 体 的 预 期 收益 和 预 期 风险 均 较 高 ,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高 风险品 种 ,理 论 上 其风险收益 水 平高 于 混 合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和 货币 市 场 基金。


在 本基金封闭期 内 ,国泰优先份额 表 现 出 低 风险 、 收益 稳 定的明 显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益和 预 期 风险 要 低 于 普 通 的股票型基金份额,国泰进取份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险 、 高 收益 的 显 著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益和 预 期 风险 要 高 于 普 通 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第二十一节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1、以下 变 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 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但 本基金封闭期 到 期 后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除外 ;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变 更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终止《基金合同》 ; ( 10) 其 他 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 事项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 不 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4 ( 2) 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 或 服务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 ( 6) 因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进 行 修 改 ; ( 7)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 除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 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确认 ; ( 3)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 和变 现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5 ( 4)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期限 为 6个 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若 在 封闭期届满 前 基金合同终止, 则 本基金 依 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根据 前 述 “ 虚 拟 清算 ”的 原则 计算 并确 定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 别 应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 例 , 并 据 此 比例 对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进 行 剩 余 基金资 产 的分 配 。 若 在 封闭期届满, 即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合同终止, 则 本基金 依 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二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与义务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但在 本基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前 ,国 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份基金份额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仅在其 份额 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6 别 内 拥 有同 等 的 权 益 。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分 享 基金 财 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 3) 依 法 申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 规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 ( 9)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权 利 。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 用 ; ( 3) 在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 的 活 动 ; ( 5) 返 还 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6)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义务 。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 用并 管理基金 财 产 ; ( 3) 依 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费 用 ; ( 4) 销售 基金份额 ; ( 5)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7 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 委 托 、更 换 基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 依 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 在 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除 调 高 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 关 费 率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 ( 13) 依 照 法律法 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资于证券所 产 生的 权 利 ;


( 14)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 16)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会 计 师 事 务 所、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7)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权 利 。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 销 机 构 违反 《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 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 7) 依 法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8 回 的 价 格 ; ( 9)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 规定 受 理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 17) 确保 需 要 向基金投资 者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 料 , 并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 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基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 担 责任 ; 但 因 第 三 方责任导 致 基金 财 产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受 到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任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第 三 方 追偿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 产 生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日 内 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 ( 2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9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 (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 他 收 入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4)以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上 海 分公司 和 深圳 分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 5)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 6)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 责 基金 投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 7)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8)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9)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权 利 。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 1)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持 有 并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基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的基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 账 管理, 保 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 6)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0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 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上 ; ( 12)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 13) 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 对 ; (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7) 参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 监管 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 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票 权 。 1、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审议事项 应 分 别由 国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独立 进 行表 决 。国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份基金份额 在其 份 额 类别 内 拥 有同 等 的投票 权 。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 足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自 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按其 所 持 上市 开放 式基金的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相 应 的投票 权 。 (一)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 一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1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但 本基金封闭期 到 期 后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除外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1) 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 13)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事项 。 2、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 或 服务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 ( 6) 因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进 行 修 改 ; ( 7)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 除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 或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2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 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时 间 、 通知内容 、 通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前 35天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 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形 式 ;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授权委 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履 行 的 手 续 ; ( 7) 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 见 提 交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表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效 力 。 ( 四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3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 方 式 或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 确 定, 但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书 委 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或 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 列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可以进 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票以 召 集人 通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 提 交 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 址 或 系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人 通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会 议 通知后 , 在表 决截 止日 前 公 布 2次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方 式 收 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表 决 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表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4)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 基金 登 记 注册 机 构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 ( 5)会 议 通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为 关 系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4 合同》规定的 其 他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以 在 会 议 通知 发 出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0天 前 提 交 召 集人 并 由 召 集人公 告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不得对 未 事 先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召 集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 1)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对 于 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 于 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上进 行解 释 和 说明。 (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 对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单 独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 30日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 应 当 顺延 并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期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2、 议事 程 序 (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 产 生一 名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 名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5 称)、 身 份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等 事项 。 (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 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 决 权 。 但在 封闭期 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审议事项 应 分 别由 国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独立 进 行表 决 , 且 国泰优先、国泰 进取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份基金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 拥 有同 等 的投票 权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规定的 须 以 特 别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但在 封闭期 内 ,一 般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参加 大 会的国泰优先、国泰 进取 各 自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2、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效。 但在 封闭期 内 , 特 别决 议 须 同 时 经 参加 大 会的国 泰优先、国泰进取 各 自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效。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 特 别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进 行 投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6 (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重 新 清 点结 果 。 ( 4)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 响 计 票的效 力 。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表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 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 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基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以下 变 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 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但 本基金封闭期 到 期 后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除外 ;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 并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7 ( 8) 变 更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终止《基金合同》 ; ( 10) 其 他 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 事项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 不 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 或 服务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 ( 6) 因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进 行 修 改 ; ( 7)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 除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8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 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确认 ; ( 3)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 和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期限 为 6个 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分 配 若 在 封闭期届满 前 基金合同终止, 则 本基金 依 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根据 前 述 “ 虚 拟 清算 ”的 原则 计算 并确 定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 别 应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 例 , 并 据 此 比例 对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进 行 剩 余 基金资 产 的分 配 。 若 在 封闭期届满, 即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合同终止, 则 本基金 依 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存 15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当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9 五、基金 合同存 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 准。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表 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币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 38561743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 定 代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成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 织 形 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334,018,850,026元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 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关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国 发 [1983]146号)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0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存 款 、 贷 款 、同 业 拆 借 业务 ; 国 内外 结 算 ; 办 理票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 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 代 理 销售 业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付 政 府债 券 ; 代收代 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险代 理 业务 ;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 服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卖 政 府债 券、金 融 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金 受 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业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 参加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务 ; 银 行 卡 业务 ;电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 行为行 使 监 督 权 , 主 要 包括 以下 方 面 : 1、 对 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2、 对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 督 ; 3、 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 督 ;


4、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于基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据 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及 其 更新,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并确保 所 提供 的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 交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认 已 知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进 行 关 联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 规 禁 止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易所 场内 已 成 交的 违 规关 联 交易,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 交易 所规 则 的规定进 行 结 算 ,同 时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1 ( 1)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时面 临 的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按照 审 慎 的 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交易 结 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认收 到该 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回 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新,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申请,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认收 到 后 , 对名 单 进 行 更新。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效,新 名 单 生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在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经 提 醒 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责任 , 发 生 此 种情 形 时 , 托 管人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的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卖 和 回 购 交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交易 结 算方 式进 行 交易。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的有 利 于 信 用风险 控 制 的交易 方 式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交易 方 式,经 提 醒 后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的核 心 交易 对 手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和 交 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以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 情况 调 整 核 心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 , 在 与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其后 有 权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 于 由 于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 不承 担 赔偿 责任 。 6、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风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等 涉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择 方 面 的 风险 。本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名 单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和 交 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出 现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过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 不承 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以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 情况 对 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7、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的监 督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2 ( 1)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 守 《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券 行为 的 紧 急 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定期限 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证券、 回 购 交易中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 和 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书 面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确认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书 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证券市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 的 真实 、 完整 , 并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法律法 规、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情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险 的,有 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 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国证监会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险 ,基金 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 责任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3 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知后应在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 其 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 , 必须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确认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4 管理人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行 运 用 、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 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 他 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 业务 实行 严 格 的分 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完整 与 独立 。 对 于 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 产 生的 应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 对 此 不承 担 责任 。 ( 二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人 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开 设 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加验 资的 2名 以上(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确认 文 件 。 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下, 代表 所 托 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账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5 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人 民币 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 率 管理规定》、《 利 率 管理 暂 行 规定》、《 支 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定。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与 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 ,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 保 存 副 本。 ( 六 ) 其 他 账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 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 涉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 有关规 则 使 用并 管 理。 ( 七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的 保 管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保 管 库 。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 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 保 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时应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6 保 证基金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份正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在 合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门 15年以 上。 五、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1、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价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2、本基金封闭期 末 ,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 单 独 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并按 各 自 的基金份额 净 值进 行 资 产和收益 分 配 及 份额 转换 。 3、本基金封闭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基 础 上,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 采 用 “ 虚 拟 清算 ” 原则 计算 并 公 告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封闭期 间 的 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金份额 价 值的一 个 估 算 ,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 获得 的 实 际 价 值。国泰优先 与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值。估值 原则 应 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封闭期届满 时 国泰优先 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净 值 等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相 关 净 值 和 /或 参 考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7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按照 目 前 相 关规 则 分 别 保 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可以 采 用 电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 管期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下 列 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每 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其 中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 于下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子 版 形 式 妥善 保 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 不得将 所 保 管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 原因 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应按 有关 法 规规定 各 自承 担相 应 的 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八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的 内容 进 行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议 终止的 情 形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 终止 : ( 1)《基金合同》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有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有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 事项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8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 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 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以 开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二、 客 户投 诉 及 建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电话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 式 提 出 咨 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 并在 处 理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三、公司 网站 服务


1、 信息 查 询 : 基金 净 值、公司 动 态 、公司 和 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息 等 。 2、基金 网 上交易 : 工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实 现 网 上 开 户 和 交 易。 3、 网 站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 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 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 并 提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交易 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市 场 热 点 等 信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交 流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交易的投资人 都 能获得 详 细 的 操 作 流程 。 6、 在 线 服务: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 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7: 00)、 客 户 留 言 版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 通 过 “ 账户 查 询 ”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息 披露 : 按照 法律 规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 收益等 信息 , 供 投资人定期 了解 基金 运 作 的 最 新 情况 。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9 9、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市 场 周 刊 》、《 季度策 略 报告 》、《国泰基金 快 讯 》、 《 最 新市 场 新 闻 》、《市 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市 场 研究 成 果 ,交 流 市 场 研 判 观 点 。 10、 互 动 专 区 : 提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 四、 短 信 提示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交易 确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 关基金资 讯 信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获 取准 确 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对 账单 包括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 提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 向有交易的 订 制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册登 记 人 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 月 内对 所有 订 制 持 有人 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 其 他 相 关的 信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 制 邮 件 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 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 及 其代 理 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 柜 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 上交易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 提供 包括 工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以 通 过 公司 网 站 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 金交易, 并 享 受 相 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 了解 更 多 网 上交易 详 情 ,可 登录 国泰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 转换 服务: 投资人可以 在 同一 销售 机 构 , 对 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符 合 转换 规 则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0 基金 产品 进 行转换 ,投资人可 登录 国泰基金 网 站 查 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 开通 此 项 业务 ,本基 金管理人 或代 销 机 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3、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时 间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 购 申请。 具 体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息 披露 媒 体及 公司 网 站 公 告 。 八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五节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公 告 报 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 任 职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2-11-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 酒鬼酒 ( 000799) 变 更估 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2-11-2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过 期 身 份证 件 或者 身 份证明文 件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2-12-11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封闭期 到 期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2-12-21 关于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 与 基金 份额 转换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3-01-18 关于 停 止 办 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 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 托 管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3-01-31 关于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 与 基金 份额 转换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3-02-06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3-02-06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1 份额终止上市的公 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第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3-02-08 第二十六节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 所公 告 的 内容完全 一 致 。 第二十七节


备查 文 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五 、 法律 意 见 书 六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七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